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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颁布了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由此,我国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二孩政策是基于我国当前人口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从社会保险制度的视角来看,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实趋势下,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性与政府财政兜底责任等问题受到高度关注。国家实施二孩政策,试图通过提高未来缴纳保费的新生代劳动力数量,从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以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基金支付压力。
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1]因此,我国社会保险法是否应该在保费减免和年资承认方面肯定育婴女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非金钱性贡献价值?是否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育婴假及育婴给付制度以分担育婴家庭的经济风险?是否应该对抚育子女者与无子女者在保费缴纳和年资计算上差别对待?这些问题目前鲜有涉及,亟须学界深入探究。二孩政策的实施与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与促进关系,关涉到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可持续性。据此,本文在法理论证与域外借鉴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法进行相应的配套调适研究,以期对全面推进实施二孩政策有所裨益。
Problemsand Adjustments of China's SocialInsurance Lawinthe Context of Two-Child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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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老龄化现象的加剧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育婴女性经济贡献的双重性逐渐被看见。然而我国育婴女性由于育婴行为而中断就业时,不仅保费和年资积累随之中断,也没有相应的育婴给付以消解育婴导致的经济不安全。这凸显出二孩政策下我国社会保险法的一个盲点在于强调奉养老龄人,而没有顾及到育婴行为对社会保险制度世代永续发展的贡献。据此,为配套推进实现二孩政策的目标,立基于社会保险制度的世代互助,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在理论上有一定可能的调适空间,包括:育婴期育婴者继续承保,保费视同已缴纳,继续累积保费年资;构建育婴假期间的育婴给付制度,保障育婴者的经济安全;实质公平下抚育子女者与无子女者间的差别对待,平衡抚育子女者的优惠性保费。然而考虑到我国当前社会保险的复杂性,这三项主张在我国实施的紧迫性是依次降低的,其具体设计需多门学科进一步的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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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我国第五次与第六次人口普查各年龄段占总人数比率(单位:%)
年龄段 0~14岁 15~64岁 65岁及以上 第五次人口普查 22.89 70.15 6.96 第六次人口普查 16.60 74.57 8.87 表 2 2000年至2015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单位:岁)
表 3 近四年我国女性生育高峰期劳动参与率(单位:%)
年份 2017 2016 2015 2014 25~29岁 83.3 83.1 78.5 78.7 30~34岁 79.4 79.9 74.8 74.0 35~39岁 76.2 76.0 70.2 68.9 注:根据2014年至2017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整理 表 4 2017年按性别分因料理家务而失业的比率构成(单位:%)
年龄段 25~29岁 30~34岁 35~39岁 女 31.9 45.2 46.5 男 1.0 2.8 4.0 注: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7年》整理 -
[1] 人民网.人口发展战略需更具前瞻性[EB/OL].[2019-03-10]. http://cpc.people.com.cn/n1/2018/0124/c415067-29784042.html. [2] 国家统计局.人口抚养比[EB/OL].(2019-03-05)[2019-02-27]. http://data.stats.gov.cn/search.htm?s=人口抚养比. [3] 国家统计局.人口出生率[EB/OL].(2019-03-05)[2019-02-28]. http://data.stats.gov.cn/search.htm?s=人口出生率. [4] 彭西哲.实现全面二孩政策目标需要整体性配套[J].探索, 2016(1):71-74. doi: http://www.wanfangdata.com.cn/details/detail.do?_type=perio&id=tans201601011 [5] doi: http://www.wanfangdata.com.cn/details/detail.do?_type=perio&id=CQH25_02\CQH\CQH25_02\S0963180115000481h.xml AHOLA-LAUNONEN J.Humanity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solidarity, and social rights[J].Cambridge Quarterly of Healthcare Ethics, 2016(2):176-185. [6] 戈斯塔·埃斯平-安德森.转型中的福利国家——全球经济中的国家调整[M].杨刚, 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0: 130. [7] 王健.论社会保险权的财产权属性[J].学术交流, 2019(9):104-113. doi: http://www.wanfangdata.com.cn/details/detail.do?_type=perio&id=xsjl201909011 [8] 刘冬梅.新挑战与新应对:社会保险筹资机制的变迁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4):43-53. doi: 10.14086/j.cnki.wujss.2017.04.006 [9] 张荣芳.共享发展理念体系下社会保险体系的完善[J].东岳论丛, 2019(2):131-138. doi: http://www.wanfangdata.com.cn/details/detail.do?_type=perio&id=dylc201902016 [10] 马春华.儿童养育责任的集体分担[J].青年研究, 2015(4):66-75+96. doi: http://www.wanfangdata.com.cn/details/detail.do?_type=perio&id=qnyj201504008 [11] FRANZ R.Da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und der Kinderlastenausgleich[J].NZS, 1993(5):81-88. [12] 宋健敏.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2:134. [13] 李宇征, 王云胜.日本女性社会保障政策评析[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8(5):74-78. doi: http://www.wanfangdata.com.cn/details/detail.do?_type=perio&id=zhnzxyxb200805014 [14] 贝弗里奇.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M].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 译.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 51-53. [15] 李西霞.生育产假制度发展的国外经验及其启示意义[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1):100-106. doi: http://www.wanfangdata.com.cn/details/detail.do?_type=perio&id=bjlhdxxb-rwshkx201601014 [16] 菊池馨实.社会保障法制的将来构想[M].韩君玲, 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8: 156. [17] 谢增毅.德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与实践[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2(4):60-64. [18] ALTMAN N J.The striking superiority of social security in the provision of wage insurance[J].Harvard Journal on Legislation, 2013(1):10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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