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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案”被定义为“因争夺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而引发的民间冲突和案件”[1],农业社会中各地均属多发,民间有“争水如争珠”之说。清代巴县是四川重庆府下辖州县之一,同时也是川东道、重庆府、巴县三级衙门所在地。岷江经宜宾顺流而下,与嘉陵江相汇于此。如此优越的自然条件似乎很难将其与“水案”联系在一起,然而岸高水深的地势,将巴县置于“利通舟楫而灌溉缺”的境地。同时,多山地丘陵的地形使巴县难有湖泽陂沱以谋水利,唯有依赖山多泉多,汇成溪河,灌溉水源颇不易得,以至于当地人视水为“点滴皆珠玑”。此外,引水与储水又是另一道难题。通常有源之水筑堰引之①无源之水则凿池塘储蓄以备雨阳愆期,因此巴县多堰多塘[2]卷2,59。围绕堰塘用水而产生的诉讼纠纷则展示了巴县水案的独特面相,在这一方面,清代巴县衙门档案为我们保留了许多珍贵的档案材料。
①“堰”指拦水大坝,用以截水,水流集中后,则以堰沟(石枧)、竹枧引入田间,以利灌溉。所谓“穿云架枧引归绣陌”,便是此种引灌方式的形象概括。
学界对于传统社会用水纠纷早有丰富的研究,从地域分布来看,以山陕地区用水纠纷的研究成果最为丰硕[3-4],西北地区次之[5-6]。地处西南的重庆地区农业用水纠纷的研究则相对薄弱。巴县档案中所见争水构讼档案文书未得到有效利用,笔者目之所及,仅有两篇:其一是王晓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所见水事问题》[7],该文以《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中所见史料为依托,侧重于分析清代巴县政府对水利的有效管理和官民互动,对于堰塘用水纠纷则除诉讼文书特点分析以外,并未有更深入的研究; 其二是蔡群《从地方文献看清中期巴县农田水利资源的开发与管理——以〈巴县档案〉和地方志为中心》[8],此文从历史地理学的角度,依托《选编》中的争水诉讼案件,侧重于研究水利设施的形制、水利资源的开发以及管理等问题,对争水讼案的研究亦有限。同时,随着档案文书利用逐渐便利化,田土、户婚、钱债等民间细故类讼案的研究得以进一步推进,地方健讼问题也得到学界的关注和不同角度的探讨。其中以某一时间段或某一区域为研究对象的宏观性成果颇多[9-10],而针对具体个案或某一类讼案所作的微观考察尚显不足[11-12]。作为“细故”之一种,巴县堰塘争水讼案呈现出在关乎生计的用水利益面前民众一反畏讼情绪,反复纠缠上控的一面。以微观视角考察官方“无讼”宣传与民间争水“健讼”实态之间的交织现象及其影响因素,对于丰富传统社会诉讼实态的研究或有所助益。故笔者不揣浅陋,拟通过对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中堰塘用水纠纷诉讼文书进行全面的整理和解析,辅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科题本》《军机处录副奏折》等档案材料及四川省各州县地方志中所见堰塘争水相关史料,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清代巴县争水纠纷的诱因、方式、地方判决特点等问题,进而剖析巴县堰塘争水讼案所体现出的地方健讼之风。是否有当,尚祈见教于方家。
A Study of the Water Case and Local Prosecution of Baxian County in the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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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自然条件和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清代巴县灌溉用水纠纷不曾间断,各甲乡民为争夺堰塘用水屡生口角,甚至朋殴械斗,对簿公堂。清代巴县衙门档案中保存下来的堰塘争水构讼案例,为我们构建出清代巴县堰塘用水灌溉管理及纠纷调解的诸多面相。对待争水一类讼争,县堂的官方断决呈现出依赖向例解决与宽宥免咎的特点。官府认定的用水纠纷乃“民间细故”与尽量节约其司法行政成本的行为,反过来又刺激了此类纠纷的高发与某些案件的“无限”延伸。而乡民对争水缠讼的热衷,固然与“水”和生计民生密切相关,更充分暴露出清代巴县社会“健讼”风气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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