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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监察制度作为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重要制度形式,在保证官员忠于职守、提高行政效率、惩贪肃清等方面发挥润滑作用。为保证监察制度更有效的运行,明清时期制度的法律化程度逐步强化,在清代更是确立了庞大、完善又繁杂的律例体系。对于明清监察制度的研究,学术界已经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研究者从各角度对明清监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发展和变迁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但往往存在强调政治制度而忽略法律制度,或者强调后者而忽略前者的不足。近年来,以清代律例条文为研究对象,通过法律运作过程结合政治制度设置,从而将政治与法律共同纳入视野的研究正逐步兴起。通过两者结合可以避免忽视这样一种细节:即清代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以及律例体系的极大发达,并不一定是制度最优化的结果,它可能还是部院衙门、官吏追求私利实施规避行为的掩护,是“国家利益”与“衙门利益”甚至“个别官吏”私利之间博弈的法律形式。
“照刷文卷”律是《吏律·公式律》中的一条专门法条,是清代监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定期检查衙门文书的形式,及时发现违法情形,并依据法律给予惩罚,从而起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本文以清代“照刷文卷”律例渊源入手,以科道刷卷制度运转为关注点,通过对晚清衙门规避刷卷现象的制度分析,揭示清朝监察制度存在的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制约”与“反制约”现象,对清朝律例格局有更深的理解。
The "Restriction "and "Anti-restriction"Phenomena in the Operation of Supervision in the Qing Dynasty——A Case ofShua-chüanL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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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照刷文卷”律是清代监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官员定期检查衙门文书,及时发现违法情形并予以惩罚的形式,起到澄清吏治、提高效率的效果。在制度运作过程中,清朝建立庞大、完善但又繁杂的律例体系,实现了“清代化”,但是也为监察客体肆意“规避”“反制约”提供了依据。清代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以及律例体系的极大发达,并不一定是制度最优化的结果,它可能还是部院衙门、官吏追求私利实施规避行为的法则,是“国家利益”与“衙门利益”甚至“官吏私利”之间博弈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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