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官制度萌芽于两汉时期,至唐宋已然成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政治制度,尤以宋代为完备。赠官作为中高级官员与殁于王事等获得赠官、特赠者仕履官阶与官品的一次重要的提升,很大程度地提高了获赠者的官阶与官品,甚至实现质的突破。赠官作为官员卒后朝廷所加荣典,也成为丧葬礼制不可缺少的一环。赠官施于去世官员,无论对其生平贡献抑或政治地位,都是一种肯定。赠官很大程度上反映官员生前的社会地位,并且能够影响到官员卒后的赙赠、赠谥等。宋代赠官对逝者、逝者家属、王朝统治者、在世官员与百姓而言都具有一定意义。目前,学界对宋代赠官意义的考察鲜有涉及[1-2],也未对宋代赠官弊端展开考察。因此,本文致力于探讨宋代赠官的意义与弊端,以冀对宋代政治制度研究有所补益。
全文HTML
-
宋代赠官对逝者、逝者家属、王朝统治者、在世官员与百姓而言都具有一定意义。赠官对逝者关乎官品、资序、绘像等,对逝者家属关乎赙赠、荫补等,对王朝统治者可以笼络人心、稳定统治,对在世官员吸引着他们廉政爱民、恪尽职守、积极为王朝效力,对百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宣扬教化、惩恶扬善、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作用。赠官对在世官员与百姓强大的吸引力,有助于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
宋代赠官对逝者意义颇多,具有赠官资格者可以提升官品与资序;未至赠官资格者通过特赠,获得或提升了官品和资序;获赠者官品等级可能改变,从而影响到其能否呈现绘像以及绘像公服颜色;对广大获赠者是身后的荣耀,对曾受贬谪、蒙受冤屈者更意味着朝廷官方的平反与肯定。
1.有益于提升官品与资序
通过赠官,获赠者的官品与资序极可能得到提升。对宋代达到赠官资格者赠官官品与转品的梳理与考察,可知赠官官品最高者可达正一品。不同皇帝时期赠官转品的层级有些许差异,多集中在三品之内。官至执政的王岩叟,由正七品赠为从三品,官品提升超过三品。以寄禄官阶的官品而言,王岩叟通过赠官从中低级官员一跃成为高级官员,官品视觉冲击最为直接,最易感受到其仕履生涯的再次提升。从资序的角度来看,官阶转资可考者中,转资为一资到十四资不等,部分转资不详者的转资极可能超过十四资上述观点在另文宋代赠官的官品与转品中进行论证。。不同皇帝时期赠官转资具有些许差异,官至宰相、枢密使、其他执政、普通官员不同群体常见转资数有所不同。赠官转资视觉冲击虽没官品提升明显,不过在重视资序的宋代,赠官转资也具有颇为重要的意义。
2.有助于获得、提升官品与资序
未至赠官资格、因勋旧褒录或殁于王事以临时取旨方式的特赠,绝大多数也获得或提升了获赠者的官品和资序。其中,文官资序中既有朝官赠朝官、京官赠京官、京官赠朝官、选人赠选人、选人赠京官、选人赠朝官,也有无官无品者赠选人、无官无品者赠京官;武将资序中既有小使臣赠大使臣、小使臣赠诸司使副、小使臣赠横行官、小使臣赠遥郡官、大使臣赠诸司使副、大使臣赠横行官、大使臣赠遥郡官、诸司使副赠诸司使副、诸司使副赠横行官、诸司使副赠遥郡官、横行官赠正任官,也有无官、无品杂阶赠有官、有品之阶。与达到赠官资格的赠官转品、转资相同,未至赠官资格者的赠官转品未必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资序至少提升一资。官员卒后获得赠官,是其仕宦生涯官品和资序的最后一次提升;无官无品之人卒后获得赠官,使其仕宦实现了从无官无品到有官有品的飞跃。仅以宋代磨勘[3]而言,即可管窥官员升迁之缓慢与不易。范仲淹等云:“今文资三年一迁,武职五年一迁。”[4]王安石于熙宁七年(1074),“自礼部侍郎、同平章事以吏部尚书、观文殿大学士知江宁府”[5]卷211,宰辅表二,宋神宗将其官阶礼部侍郎迁为吏部尚书以示恩宠。之后曾布就指出王安石“自礼部侍郎迁吏部尚书,乃转九资也”[6]卷510,元符二年五月乙丑,迁转恩数甚为优渥。其后至卒殁,王安石再迁三资为司空,元祐元年(1086)卒赠太傅,再转三资[5]卷327,王安石传。官至宰相卒殁,仍然可有七官转资,赠官对广大官员无疑是官品与资序再一次提升。而官品与资序,又是对官员最为直接的定位。因此,官品与资序的提升与飞跃,对获赠者而言都具有极大的意义。
3.影响绘像与公服
赠官多可改变获赠者的官品等级,从而可能影响其绘像能否呈现以及绘像公服的颜色。宋代官员公服颜色有制度规定:“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其制,曲领大袖,下施横襕,束以革带,幞头,乌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5]卷153,舆服志五这一规定在已故官员的绘像中,仍然适用。而卒后又获赠官的官员,其绘像衣服颜色即由其赠官官品等级决定。庆历元年(1041),知成德军、龙图阁直学士、给事中任布上言道:“臣父赠官,已至工部侍郎,而犹衣绿。欲望自今赠官至正郎者,其画像许服绯,至卿监许服紫。”任布的这一奏请,得到了朝廷的批准[6]卷131,庆历元年二月戊戌。任布之父的赠官,根据史籍可判断其为封赠。任布之父画像已可服朱,而实际仍为绿色,任布因此上言奏请更改绘像衣服的颜色。封赠尚且关乎已故者绘像公服的颜色,卒殁获得赠官者的绘像公服颜色也和赠官密切相关。宋代景灵宫中,有一幅名为安守忠的绘像。不过,这幅绘像最先由于管勾官的失误,将赠太尉安守忠的绘像误绘为捧日左厢都指挥使、钦州团练使安守忠之像。前者之孙向朝廷上言申辩,朝廷命令王存进行考定。经过考订,“赠太尉安守忠有战功政迹,当豫绘像。其‘捧日左厢都指挥使、钦州团练使安守忠’,史册无载,即无豫绘像人数”。有鉴于此,朝廷下诏改绘赠官为太尉的安守忠像,并推恩其家[6]卷131,庆历元年二月戊戌。景灵宫地位较为显赫,最初为存放皇帝、皇后御容之所,后来功臣绘像也陈列其中。安守忠的绘像能够在景灵宫安置,与其赠至太尉有很大关系。因此,赠官关乎能否陈设绘像,也会影响到绘像本身公服的颜色,直观地体现出官品等级的不同。
4.赠官是荣耀、平反与肯定
宋代赠官对广大获赠者是身后的荣耀,对曾受贬谪、蒙受冤屈者更是官方的平反与肯定。赠官能够提升官员的官品或资序,是身后的荣耀之事。特别是对无官、无品者,赠官则更能彰显前所未有的荣耀。赠官作为身后荣耀,在赠官制词中均有所体现。苏颂赠官制词云:“人臣既已竭其忠,赠襚饰其终……始荣终哀,焜耀典册。”[7]卷222,苏颂特赠司空制温益赠官制词云:“生加体貌之隆,殁致哀荣之极……尚其精爽,歆是宠灵。”[7]卷222,温益赠开府仪同三司制王陶赠官制词云:“地严官盛,誉士之髦。存殁哀荣,恩礼宜称……尚其营魂,膺此殊命。”[7]卷221,故观文殿学士正议大夫王陶赠吏部尚书制王韶赠官制词云:“惟记功录旧,哀死饰终……明灵可作,尚享余荣。”[7]卷221,观文殿学士王韶赠金紫光禄大夫制唐介赠官制词云:“姑示哀荣,营魂有知。”[7]卷220,唐介赠礼部尚书制韩琦赠官制词云:“尚其精爽,膺此宠荣。”[7]卷220,韩琦特赠尚书令制制词中的哀荣、余荣、宠荣等书写,均表明赠官对逝者是无上的荣耀。
对于曾受贬谪、蒙受冤屈者而言,赠官意味着朝廷的平反与肯定。宋代因触怒得罪皇帝、听政太后或权臣,导致赠官滞后的现象并不罕见。寇准于天圣元年(1023)卒于贬谪之地雷州,十年后宋仁宗亲政方复官、赠官;孔道辅被宰相张士逊利用激怒宋仁宗遭贬于宝元二年(1039)卒于途,十二年后宋仁宗思其忠诚方予特赠;陈东、欧阳澈于宋高宗朝初期因上书言事被杀,三年后宋高宗感悟而追赠其官;宗室赵叔近建炎二年(1128)被宋高宗授权的王渊、张俊等杀害,宋高宗在帝位稳固之后为其赠官;岳飞、岳云、张宪被宋高宗、秦桧阴谋杀害,宋孝宗即位后为三人复官,宋宁宗朝为三人赠官;吴潜因反对宋度宗即位触怒宋理宗,遭到贬谪死于贬所,宋恭帝即位后为其赠官。寇准、孔道辅、陈东、欧阳澈等人,均因不同原因或遭到贬谪、终卒于贬所,或被皇帝下令杀害,未得恩宠。数年之后,上述官员方得到平反昭雪或得到朝廷对其一生的肯定,而获得赠官正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表现。嘉定三年(1210),朝廷赠蔡元定为迪功郎,制词曰:“士之遇不遇,天也。其或摈斥于生前,而获伸于死后。天理昭昭,未有久而不定者。尔问学有源,操修无玷,杜门著书,初无与于世者,不幸见诬,亦遭远谪。今是非已定,尔则殂矣。朕甚愍之。其赠以官,慰尔泉下,死虽莫赎,尚知享哉。”[8]蔡元定遭到诬蔑被贬谪到边远地区,至此虽已身殁,然是非曲直终得伸张。宋宁宗对蔡元定的赠官,可谓对其本人及学说最直接、最有力的肯定。
-
赠官对逝者意义颇多,对逝者家属的意义则更多体现在现实方面。赠官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影响荫补子孙的数量,赠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赙赠等级,赠官达到一定级别可以赠谥,土地和法律方面赠官子孙也享有优惠与特权。赠官之于获赠之家,既有谥号等精神价值,更有荫补入仕、获得钱财等赙赠之物的现实意义。
1.影响荫补数量与荫官高低
宋代官员的赠官也是荫补的参考标准之一,因此赠官能够影响荫补子孙数量,甚至影响荫官高低。南宋绍兴七年(1137)八月淮西兵变发生,郦琼率部归附刘豫伪齐政权,杀害兵部尚书吕祉与直徽猷阁赵康直。同月朝廷得知吕祉遇难的消息,“赠吕祉资政殿大学士,例外官其家二人,加赐银帛五百匹两”[9]卷113,绍兴七年八月癸丑。而赵康直的死讯至同年闰十月,“时伪境揭榜,言康直与吕祉已被害”,由“京东淮东宣抚处置使韩世忠得而上之”,朝廷特赠赵康直为徽猷阁待制,并“依所赠官禄其后”[9]卷116,绍兴七年闰十月癸亥。赠官之余,朝廷下诏荫补其子孙,并且诏令依照其徽猷阁待制的赠官标准录其子孙。从资序上看,徽猷阁待制高出直徽猷阁一资;从官品上看,徽猷阁待制为从四品,也远高于直徽猷阁正七品。因此,作为荫补参照标准的徽猷阁待制,无论是能够荫补子孙的数量还是荫补子孙之官的高低,都高于直徽猷阁。从这个角度来看,对赵康直家人而言,其赠官极有可能提升了子孙获得荫补的人数与荫补的官品等。在此之外,赵立与王忠植二人由于赠官相同,二人荫补子孙的数量均为十人。赵立,官至徐州观察使、泗州涟水军镇抚使兼知楚州,坚守太原超过两年直至建炎四年(1130)城陷身亡。讣闻之后,朝廷为其辍朝,赠奉国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官其子孙十人[5]卷448,赵立传。王忠植,官至建宁军承宣使、河东经略安抚使,川、陕宣抚副使胡世将以文书征召王忠植率部赴陕西会合,王忠植被投靠金人的叛将赵惟清所执,但宁死不屈牺牲,后胡世将将其死节之事呈于朝廷,绍兴十年(1140)“赠奉国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官其家十人”[5]卷448,王忠植传。关于二人卒后荫补事宜,“赵立、王忠植二人所得赠官完全一致,故荫补人数亦完全相同,这决不是偶然的巧合,而应该是宋代的制度”[10]。赵立、王忠植二人在世仕履官阶显然不同,分别官至正五品的观察使与正四品的承宣使,倘若荫补按照二人各自的仕履最高官阶,显然荫补的数量应当有所区别。而两人均获赠奉国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正如游彪先生所言,赠官完全相同,这与二人荫补均为十人恰好相对应。两人赠官荫补子孙在时间上虽然间隔十年,王忠植赠官之后的荫补事宜,相关机构应当参考了十年之前赵立死节赠官荫补之例。鉴于两人赠官相同,因此在荫补子孙方面朝廷都给予了荫补十人的恩典。宋代达到赠官资格、非殁于王事者的荫补标准,似乎与其在世最高官关系更为密切。而赵康直、赵立、王忠植三人均殁于王事,荫补皆以其赠官为标准。这意味着至少在殁于王事者的荫补中,赠官极有可能发挥重要作用,从而能够对荫补子孙的数量和荫补之官的高低产生重要影响。
2.有助于提升赙赠等级
赠官与赙赠[11]关系密切,赠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赙赠等级。北宋《天圣令》规定:“诸赠官者,赙物及供葬所须,并依赠官品给。”[12]丧葬令卷第二十九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对此也有规定:“诸供葬之物,依所赠官品给赙。”[13]卷77,服制门由于赠官多数情况下都超过了原来的阶品,所获赙赠也大多比原官应获赙赠待遇有所提高。绍兴五年,白身董宣等三人在金人入侵淮西之时,血战而殁。朝廷赠予董宣等三人承信郎,同时各赐其家绢三十匹。绍兴十一年,金人入侵淮西,白安等人跟随张俊收复和州等地,后皆阵亡。朝廷对兵士白安等一百九十七人各赐其家绢二十匹[14]礼44之21。董宣等三人为白身,白安等一百九十七人为兵士,均没有官衔。而董宣与白安等人都在与金人的作战中殁于王事,获赠赙赠中绢的数量却有十匹的差距。究其原因,董宣等人卒后获得朝廷承信郎的赠官,白安等人没有获得朝廷赠官。承信郎从九品,为有品武官阶之最低品。尽管如此,董宣等三人通过赠官成为有官之身,因此其赠官的赙赠等级也得到了提高。
3.有益于获得赠谥
赠官与赠谥关系也很密切,赠官达到一定级别可以赠谥。《天圣令》规定:“诸谥,王公及职事官三品以上,录行状申省,考功勘校,下太常礼院拟讫,申省,议定奏闻。赠官亦准此。无爵者称‘子’。若蕴德丘园、声实明著,虽无官爵,亦奏锡谥曰‘先生’。”[12]丧葬令卷第二十九宋代文官、武将、内臣官品未至正三品通过赠官提升至正三品或以上者,能够据此拥有获得谥号的资格[15]。如果说赙赠在实际物质方面给予逝者家属绢、布、钱、米、面等帮助,那么赠谥则在精神层面给予逝者家庭以抚慰,甚至是家族的荣誉。赠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赙赠的等级、部分不具赠谥资格者有可能获得谥号,逝者家属在物质、精神层面均得到了朝廷的抚恤与慰藉。
4.赠官子孙可享有优惠与特权
在土地和法律方面,赠官子孙能够享有一些优惠与特权。在土地田产赋役方面,赠官子孙能够拥有一定特权。宋徽宗大观四年(1110)内降指挥:“臣僚之家沾被恩典,泽及祖先,最为荣遇。其追赠官爵,虽是宠以虚名,缘直下子孙皆得用荫,及本户差科输纳之类,便为官户。故所赠三代愈多,即所庇之子孙愈众,不特虚名而已。”[14]职官9之5父祖有赠官子孙即可成为官户,在差科赋役方面享受优待。如此官员卒殁获得赠官之家,子孙作为官户也可享受优待。淳熙十三年(1186),朝廷下敕:“敕令所看详,父祖生前不曾任官,得伯叔或兄弟封赠之家,子孙遵从乾道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指挥,同编户差役。其元自仕官后,经赠官之家,不用封赠官限田,止以生前曾任官减见存官之半置田。”[13]卷48,赋役门二可以看出,获得封赠与赠官之家在土地田产方面均拥有特权,不过存在一定差别。生前已有官职卒后又获赠官之家,可以不按照封赠之家的限田规定。
在法律方面,赠官之家子孙若触犯规定范围内的法律,可以使用赠官减赎。《宋刑统》中关于赠官之家子孙特权有这样的规定:“诸以理去官,与见任同。解虽非理,告身应留者亦同。赠官及视品官与正官同。视六品以下不在荫亲之例。用荫者存亡同。若藉尊长荫而犯所荫尊长,及藉所亲荫而犯所亲祖父母、父母者,并不得为荫。即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亦不得以荫论。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虽出亦同。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听以赎论。”[16]卷2,请减赎赠官同正官在法律方面拥有相同的特权,还有专门的说明。“赠官者,死而加赠。令云,养素丘园,征聘不赴,子孙得以征官为荫,并同正官。视品官,依《官品令》,萨宝府萨宝、祅正等皆视流内品,若或视品官当罪,减、赎皆与正官同。”[16]卷2,请减赎根据上述赠官与正官同的原则,赠官子孙在法律方面拥有特权。宋代官户子弟犯罪,可用其官进行抵罪、赎罪,而赠官与正官同的法律规定,赠官之家子弟犯罪也可用其父祖赠官进行抵罪、赎罪。
-
对以皇帝为代表的王朝统治者而言,通过赠官的授予可以笼络人心、稳定统治。赵匡胤于建隆元年(960)正月在陈桥驿发动兵变,后周内廷将领中唯有侍卫马步军副都指挥使、在京巡检韩通“自内廷惶遽奔归,将率众备御”。散员都指挥使王彦升“遇通于路,跃马逐之,至其第,第门不及掩,遂杀之,并其妻子”。同月,宋太祖赠韩通中书令,以礼葬之,“嘉其临难不苟也”。而王彦升“弃命专杀”,宋太祖“怒甚,将斩以徇,已而释之,然亦终身不授节钺”[6]卷1,建隆元年正月癸卯、建隆元年正月戊申。面对赵匡胤对后周政权的颠覆,武将当中只有韩通一人反对并且付诸行动。奇怪的是,宋太祖对王彦升之功劳却并未予以奖励并且终身不为其建节以示惩戒;而对反对自己称帝的韩通却以礼葬之,并且赠予十分荣耀的中书令。宋太祖此举正是为了笼络后周文武官员、宗室与百姓的人心,从而稳固新建宋王朝的统治。宋太宗通过特殊手段夺取皇位,至宋太宗之子宋真宗时期,对宋太祖已逝的幕府元勋僚旧进行追赠。大中祥符七年(1014),宋真宗“建南京归德殿,赦境内及京畿车驾所过流以下罪。追赠太祖幕府元勋僚旧,录常参官逮事者并进秩,欲授子孙者听”[5]卷8,宋真宗纪三。可以认为,这是宋太宗支系首次以官方形式对宋太祖幕府元勋僚旧进行的肯定措施,意义在于笼络曾经跟随宋太祖的幕府元勋僚旧,仍然是为巩固王朝统治稳定而服务的。宋高宗即位之初,残忍杀害直言上谏的太学生陈东和平民欧阳澈,既打破了祖宗之法又被天下舆论所指。三年之后,宋高宗为两人赠官,以表悔过之意:“朕即位听用非人,至今痛恨之。赠官推恩,未足称朕悔过之意,死者不可复生,追痛无已。”[17]宋高宗虽然仍把罪责归咎于“听用非人”,但也表露了“悔过之意”。当然,宋高宗此举仍然是为了笼络天下民心,尤其是在宋金频频交战的特殊背景之下,既有益于稳定南宋王朝境内的统治,更有助于劝勉将士奋勇抗金从而维持王朝的延续。
对于后蜀、南唐等政权归顺而来的官员,宋廷在其原君主、重要大臣等卒殁之后,往往授予赠官。后蜀、南唐等君主身后获得赠官,几乎成为常态。而重要大臣中,欧阳迥由后蜀归顺,被任命为右散骑常侍。开宝四年(971)卒,宋廷赠其工部尚书[5]卷479,欧阳迥传。舒元由南唐归顺,官至沂州防御使。太平兴国二年(977)卒,宋廷特赠其武泰军节度使[5]卷478,舒元传。按照这一时期宋朝的赠官资格制度规定,欧阳迥达到赠官资格获赠,而舒元则为未至赠官资格的特赠。宋廷对由南唐、后蜀等政权归顺的君主、重要大臣等予以卒殁赠官,皆是为了笼络这些政权的原班人马,使这些政权在融入宋王朝之后能够稳定,为宋王朝的统一大业而服务。对于西夏、交趾、吐蕃等政权,宋王朝也不遗余力地给予他们首领赠官,而且几乎都是超高阶文官阶或者超高阶爵位,意义即在于维系与西夏、交趾、吐蕃等政权的良好关系,维持边疆的稳定。
-
对于在世官员而言,赠官成为其追求之一,这份荣宠吸引着他们为王朝积极效力。哀荣之典为中国古代凶礼的重要内容,因丧辍朝、挂服举哀、临奠致祭、御赐碑额、诏葬敕葬、庙享、赙赠、赠谥等,均为宋代皇亲尊属与官员卒后的哀荣之典[18]。赠官作为中国古代宗室、官员等身后荣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在世官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宋代的宗室尊属而言,凡与当朝皇帝关系亲密者均可获得赠官。与此同时,对于广大的官员群体,获得赠官并非易事:官员身后能否获得赠官,需要达到赠官资格或因勋旧褒录、殁于王事等方有获赠的可能性,并且达到赠官资格者也未必获赠。通过对宋代官至宰执卒后却未获赠官现象的考察和分析可知,仅宰相之中即有卢多逊、丁谓、文彦博、蔡京、王黼、白时中、余深、杜充、张邦昌、汤思退、韩侂胄、陈自强、丁大全、贾似道等卒后未获赠官。由此可见,正因为赠官是难得的殊荣,故而对在世官员具有很好的激励作用,促使其心系国家与百姓,为国事鞠躬尽瘁。对于在世官员而言,尤其是已经具备赠官资格的官员,追夺赠官的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劝诫作用,使其为官施政心存敬畏之心。两宋为官奸邪、误国误民之官,即使侥幸获得赠官,终究会被追夺。杨戬、蔡确、邢恕、蔡卞等人的赠官,其后都被朝廷追夺。蔡确于宋哲宗朝卒殁获得赠官,宋高宗即位后追贬其为“武泰军节度副使,窜(蔡)懋英州,凡所与滥恩,一切削夺”,朝廷对蔡确赠官等恩赏的追夺,“天下快之”[5]卷471,蔡确传。获得赠官之后,能否将这份荣耀延绵下去,与官员的毕生仕履有重要联系。赠官之后被朝廷追夺,这对在世官员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尽管赠官皆为恩典,不存在如同谥号中恶谥的赠官,但是赠后追夺现象,为在世官员敲响警钟,令其对为官施政心存敬畏。而未至赠官资格、因勋旧褒录或殁于王事者由于对王朝特殊的贡献也能够获得身后赠官,这对广大仕履没有能达到赠官资格的在世官员而言,更具有激励和劝勉意义。要之,对于在世官员而言,赠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激励、劝勉其廉政爱民、恪尽职守、为王朝积极效力的意义。
-
对于广大百姓而言,赠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宣扬教化、惩恶扬善、弘扬爱国精神的作用。生时为官享有俸禄,卒后官方承办丧事或是给予助丧物质钱财等,对广大百姓而言吸引力很大。而出仕为官身后再能获得赠官,既是荣耀之举又可提高赙赠等级,也具有一定吸引力。对于未能出仕为官者,也有可能因殁于王事、孝悌、学术等因素获得赠官,从而有可能获得赙赠以助丧葬、荫补子孙、其家成为官户等益处,这对百姓而言颇具吸引力。孙益、顾绪、顾珣三人皆为平民,绍定年间李全进犯扬州,县令王爚募人守御,孙益等人从之,后身先赴敌死难。事闻,朝廷赠孙益为保义郎,顾绪、顾珣为承节郎,各官其子一人[5]卷452,孙益传。蔡扶、孟甲两人均为义士,游说陕西帅臣河北忠义之士,被金人觉察。宋廷得知两人被杀,各赠奉议郎、与一子恩泽[19]卷18。士兵因殁于王事可获得特赠,有时战争中阵亡的多名士兵都可获得赠官。“胡存等二十五人、邢顺等一十三人、崔平等十二人、王琳等十九人、田立等十二人、王叔等四人、谢青等四人,为与贼接战阵殁,并赠承信郎。”[19]卷18宋廷此次赠官,胡存等几十人都获赠承信郎。在战事面前,能够大义凛然、为国捐躯需要莫大勇气,朝廷通过对殁于王事者的特赠,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民众保卫国家的决心和信念。宋代忠孝观念的盛行,与政府的推崇与优抚措施是分不开的。仰忻,“年五十余,执母丧尽孝礼。躬自负土,庐于墓侧,有慈乌白竹之瑞。绍圣中,郡守杨蟠表其里‘孝廉坊’。大观二年,以行取士,郡以忻应诏。未几卒,特赠将仕郎”[5]卷456,仰忻传。中国古代一直重视孝道,提倡“孝”为做人之基本。宋廷不仅以官方的形式提倡孝道、表彰和奖励,而且对于笃行孝道者,卒后予以赠官恩典。仰忻获得将仕郎赠官的原因,即在于令人起敬的孝道。因学术卓越,虽未曾做官卒后也能够获得赠官。邵雍,终生以教授为生,虽数次被举荐,皆称疾而不赴,熙宁十年(1077)卒后,朝廷特赠其为秘书省著作郎[5]卷427,邵雍传。蔡元定于庆元四年(1198)逝世,曾被打入庆元党禁名籍,开禧三年(1207)后朝廷方为蔡元定平反,赠迪功郎[5]卷434,蔡元定传。相对而言,百姓因践行孝道、学术卓越等因素获得赠官者,数量较为有限;而因抵抗金人、蒙(元)等殁于王事获得赠官者,则颇具规模。正是由于宋代因勋旧褒录和殁于王事者赠官人数的增加和特赠原因的多样,许多百姓朝着孝悌、学术等道路前进,促进了尊贤敬长、重视教育等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而为保卫王朝同金、蒙(元)等作战英勇牺牲者有很大概率获得赠官,也激发了百姓忠义保国、反抗民族压迫的爱国热忱。
一. 赠官对逝者的意义
二. 赠官对逝者家属的意义
三. 赠官对王朝统治者的意义
四. 赠官对在世官员的意义
五. 赠官对广大百姓的意义
-
邓小南先生指出,制度之间的互动,制度与非制度因素的互动,作用远远大于单个制度、单个因素的叠加[20]。制度的规定与制度的运行之间,往往存在差距。宋代赠官对逝者、逝者家属、在世官员、广大百姓以及统治集团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但同时在一些非制度因素的作用下,也存在一定弊端,在朝政昏暗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
-
宋代赠官的不公允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为赠官资格认定违制,其二为赠官恩泽悬殊。其中赠官资格认定违制包括两种,一是符合赠官条件者,并未得到相应赠官;二是不合赠官条件者,却得到赠官。
1.赠官资格认定违制
宋代赠官的不公允现象,在赠官与否方面表现为符合赠官条件者,并未得到相应赠官;不合赠官条件者,却得到赠官。按照宋代赠官的制度规定,达到赠官资格者与因勋旧褒录或殁于王事者两大群体均可获得赠官。从赠官实际结果来看,达到赠官资格者并非都按照制度规定获得了赠官,其中相当一部分官员最终并未获赠。仅通过对具有赠官资格的宰执进行考察与分析,可知其中卒殁未获赠官者人数就超过百人,政见分歧、相权皇权之争、党争因素、逃遁投降、战争罪责、权臣干涉、王朝更迭等为主要原因。而获得赠官的官员中,又混杂了为官不仁、行径卑劣之徒。杨戬官至太傅,作为宋徽宗时期的一名宦官,为官卑劣、危害百姓,卒后却获赠太师、吴国公[5]卷468,杨戬传。温益,官至中大夫、守中书侍郎,“仕宦从微至著,无片善可纪,至其狡谲傅合,盖天禀然”,史家对其评论为“阿附二蔡,物议不容”。然而,温益卒后却获得开府仪同三司的尊荣赠官[5]卷343,温益传[7]卷222,温益赠开府仪同三司制。杨戬、温益之类为官无善可言,甚至是聚敛财富危害百姓的官员代表,由于皇帝的宠爱或其他原因获得了赠官。而在因勋旧褒录或殁于王事的群体中,赠官与否的随意性更为明显。与皇帝关系十分密切者,尽管仕履官阶很低却可通过特赠获得赠官。普通官员能够获得赠官者虽然也有孝道、学术等因素,然而数量极为有限,更多的是因追捕盗贼、与敌作战等阵亡,才能够获得特赠。北宋时期的彭乘官至工部郎中、翰林学士,“迁本省丞、集贤校理。恳求便亲,得知普州”,颇有孝道。“父卒,既葬,有甘露降于墓柏,人以为孝感”,为官也颇为令人称道。卒殁之后,御史知杂何郯为其请求赠官,然而并未得到宋仁宗的准许,但“诏一子给奉终丧”[5]卷298,彭乘传。诸如此类为官颇有善政的官员,较之与皇帝关系密切的外戚在赠官方面恩典却远不能及。因此,在符合赠官条件者是否给予赠官方面,宋代存在一些不公允现象。
2.赠官恩泽悬殊
宋代赠官的不公允现象,在赠官恩泽方面表现与获赠者情况相似,获赠资数、品数不同甚至存在巨大差异。宋祁阶至工部尚书,卒于嘉祐六年(1061),获赠刑部尚书[5]卷284,宋祁传[6]卷193,嘉祐六年五月丁酉。余靖阶至工部尚书,卒于治平元年(1064),三司使蔡襄为余靖言,朝廷方特赠刑部尚书[21]。宋祁、余靖最高官阶工部尚书与所赠刑部尚书官品均为正三品,资序转两资。而且,余靖的赠官更为波折,三司使蔡襄为其陈请,朝廷才特赠其两资之恩。元丰改制后侍从以上官员皆有四官之恩宋人洪迈指出:“元丰以后,待制以上皆有四官之恩,后遂以为常典”,见洪迈撰,孔凡礼点校:《容斋随笔》卷14《赠典轻重》,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85页。,如果说这种变化是整个赠官制度的变化引起的,那么元丰改制前其他最高官阶同样为尚书者,赠官转资转品却明显高于宋祁和余靖。李昊于乾德四年(966)以工部尚书卒,获赠右仆射[5]卷479,李昊传。由正三品赠从二品,转六资。窦仪于乾德四年以礼部尚书卒,获赠右仆射[5]卷263,窦仪传。由正三品赠从二品,转五资。薛映,天圣二年(1024)以刑部尚书卒,赠右仆射[14]仪制11之4。由正三品赠从二品,转四资。李维官至刑部尚书,于景祐元年(1034)卒殁获赠右仆射[5]卷282,李维传。由正三品赠从二品,转四资。从李昊等五人的赠官可以看出,元丰改制前官至尚书者,一般官品由正三品赠至从二品,转资有四资、五资左右。宋祁和余靖两人与李昊等人相较,赠官转品转资均偏低。洪迈对此这样评论道:“国朝未改官制以前,从官丞、郎、直学士以降,身没大抵无赠典,唯尚书、学士有之,然亦甚薄。余襄公、王素自工书得刑书。”[22]洪迈赠官甚薄的理论在元丰改制前并不完全成立,至少宋祁、余靖之外,同样官至尚书者却大多存在转品、转资达到四或五资者,宋祁、余靖的赠官恩数较之则明显不够公允。而宋代仕履寄禄官阶颇低的两位执政,卒后赠官恩数差异也很大。王岩叟官至签书枢密院事,元祐八年(1093)以左朝奉郎卒,赠左正议大夫[23]。由正七品赠从三品,转十二资。杨愿官至签书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绍兴二十二年(1152)以朝奉郎卒,赠朝请大夫[5]卷380,杨愿传。由正七品赠从六品,转五资。两人均官至执政,王岩叟寄禄官阶更低,但赠官恩数却明显优于杨愿。从元丰改制后执政有五官之恩的制度来看宋人李心传指出:“执政亡殁,皆赠四官,执政五官,枢密使六官,宰相七官,若特进以上一官而已”,见李心传撰,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1《宰执赠官例》,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680页。,杨愿赠官严格遵循了制度规定,而王岩叟赠官却远超制度规定。又宋代官至宰相者,元丰改制后有七官之恩。朱胜非官至宰相,绍兴十四年(1144)以左光禄大夫卒,获赠特进[9]卷152,绍兴十四年十一月乙丑。由正三品赠从一品,仅转三资。元丰改制后官至宰相者之中,仅有朱胜非赠官恩数如此之薄。李心传在记载此事时,也注意到了这一特殊现象:“按:故事,曾任宰相赠七官,而侍从赠官有至开府者,胜非赠三官非例也,疑秦桧抑之。”[9]卷152,绍兴十四年十一月乙丑官至执政者通过赠官也有赠至开府仪同三司甚至三少者,朱胜非官至宰相赠官却仅至特进,可谓极其不公。引起赠官不公的原因较多,总的来看与赠官的皇帝、听政太后、权臣的偏好,赠官相关机构的失误,以及重要的政治事件等关系较为密切。
-
宋代赠官存在滞后现象,对逝者与逝者家属影响很大。一般而言,赠官大多在官员入葬之前予以宣布。此时的赠官可谓是逝者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官方的肯定,是莫大的荣耀;赠官又可以提升赙赠等级、增加物质方面的赐予,这对于逝者家属办理丧事以及处理相关事宜,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为官极其清廉者与卒前仅为低级官员或是无官者,赠官对逝者及其家人的赙赠意义愈加显著。触怒得罪皇帝听政太后以及权臣,因党争因素被弹劾诬陷甚至打入党籍,由于某种原因或势力所阻导致死亡讯息滞后等原因,均有可能导致赠官的滞后。宋代赠官滞后可能是逝者卒后数年甚至更久方获赠官,并非赠官制度中的主流,可谓是一种特殊现象,也可称为赠官中的弊端。对于曾任高官、俸禄优渥的文武官员而言,赠官固然是一种荣耀,而在物质上提升的等级更多只是锦上添花;而对于官阶卑微、俸禄甚薄的文武官员尤其是卒前并无官衔且殁于王事者,赠官作为身后殊荣的意义更大,且在物质上提升或本无赙赠由于赠官方获赙赠的获赠之家而言则往往被视为雪中送炭。从这个角度来看,赠官的政治意义远大于物质方面的给予,而赠官滞后的时间愈久则意味着逝者及其家属需要承担的罪名与冤屈愈久,更遑论朝廷物质方面的抚恤。与此同时,由于人事原因被卷入党争、被诬陷入狱、被贬谪至死等,卒后并未及时得到赠官,即意味着暂时的盖棺定论仍为获罪而死。陈东针砭时弊、上书言事,主张坚决抵抗金人的入侵。欧阳澈虽为平民,以天下之事为己任,“所上书为三巨轴,厩置卒辞不能举”[5]卷455,欧阳澈传。陈东与欧阳澈两人忠心为国,堪比日月,却被宋高宗残忍杀害。三年之后,宋高宗方为两人赠官,予以平反和肯定[5]卷455,陈东传、欧阳澈传。从这个角度来看赠官的政治意义远大于物质方面的给予或提升,而赠官滞后的时间愈久则意味着逝者及其家属需要承担的罪名、冤屈愈久,而这也是赠官滞后所引起的弊端。
-
宋代赠官在宋仁宗、宋徽宗、宋宁宗、宋理宗时期恩典泛滥,既是对赠官制度的冲击和破坏,也加大了宋朝的财政压力。尚书令、中书令在元丰改制后已经不再作为赠官授予宗室之外的官员,南宋之后更是在宗室中也不再赠予。然而,宋宁宗却重新以尚书令赠予其夭折的皇子。宋宁宗第八子早夭,经过吏部与太常寺的讨论,最终竟将尚书令作为赠官赠之[24]。可以说,宋宁宗是破坏“元丰改官制,以侍中、中书、尚书令为三省长官,不为赠典”[25]赠官制度的始作俑者。其后,史弥远与郑清之因拥立宋理宗的定策之功,卒后分别获得中书令与尚书令的赠官[5]卷414,史弥远传、郑清之传,这是宋理宗在更大范围内对赠官制度的破坏。在宋代的实际赠官转资中,部分群体在一定时间内的赠官转资大多超过了相应的制度规定。从对宋代赠官的转资考察与分析可知,北宋元丰改制前,官至宰相群体卒殁之后不论其原本官阶的高低,均可获得三师、三公、三省长官等超高级官阶的赠官,而双赠、三赠等更为荣宠模式的赠官中也几乎均为上述超高阶赠官的组合模式。同元丰改制后宰相赠官转资开始具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并且部分官至宰相者通过赠官转资并未赠至三师、三少等超高阶赠官结果来看,元丰改制前官至宰相群体的赠官极为优渥。官至执政者按照制度规定可有五官之恩,而从宋代官至执政者的实际赠官转资来看,宋仁宗、徽宗、宁宗、理宗时期执政的多数赠官恩典都超过了五官。可见,宋代赠官转资超过制度规定、恩典优渥主要集中于宰执。宋代宰执在位之时地位尊崇、俸禄优厚,卒后赠官更是恩典优渥,几乎都获得了更高甚至是超高阶的赠官。赙赠又按照赠官级别确定,上述宰执的高标准赠官转资,也意味着赙赠的提升。与非宰执官员赠官转资引起的赙赠增加相比,宋代宰执群体赠官转资引起赙赠增加的绢、钱等财物则更多。从这个角度来看,宋代部分时期的赠官恩典泛滥,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宋朝的财政压力。
一. 赠官不公
二. 赠官滞后
三. 恩典过滥
-
纵观中国古代赠官的制度规定与具体赠官恩典的实施,宋代均可谓赠官恩典十分优厚的时期。赠官的优渥对绵延宋朝国祚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殁于王事将士的大量赠官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调动了他们的战斗积极性乃至为国捐躯的勇气和毅力。金朝灭亡北宋之后大举南下,大有灭亡南宋之势。然而,南宋王朝依靠着屯驻大军的周旋抵抗与失地之中抗金义士的不懈斗争,终于将宋朝国祚延绵下去。其后更为剽悍的游牧民族蒙古崛起横扫亚欧大陆,从端平入洛伊始宋蒙开始交战到南宋最终覆亡,宋朝国祚仍然得以延续四十余年。偏居江南一隅的南宋王朝与蒙(元)之间发生了多次激战,抵抗时间为蒙(元)征服政权中之最为持久者。在硝烟与炮火之中,南宋王朝能够如此十分不易,其中原因很多,“军功赏赐实在是赵宋王朝能够与其他政权比肩并立、国运绵长的原因之一”[11],而赠官无疑是与之相对应的另一重要原因。对于战争之中的广大将士,军功赏赐解决的是他们的物质也即经济问题,而赠官解决的是他们的名誉、声望等问题。自古以来,官位与物质从来都是人们最为追逐的内容,赠官在官位方面满足了广大阵亡将士的政治诉求。当然,军功赏赐的范围大于赠官。如果说物质是人类最基本的生理需求,那么宋廷对不曾拥有官阶阵亡将士的赠官,则可视为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需求[26]。因此,宋代赠官在激励广大将士浴血奋战,特别是关键时刻为王朝不惜生命地奋勇杀敌,甚至马革裹尸、为国捐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份荣耀,虽然获赠者已无缘相见,但是赠官带来的声望、名誉以及获赠之后其家可随之获得一系列优待,这些已经足够让广大将士勇于为国尽忠。赠官的激励机制对广大将士具有重要意义,对达到赠官资格的官员也有声望与名誉上的强大吸引力。宋朝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统治者利用赠官这一杠杆,激勉广大臣僚士大夫与平民对宋王朝忠贞不贰、廉政爱民、尽职尽责、鞠躬尽瘁、浴血奋战、保卫王朝、讲求孝道、品行优良、以王朝为己任,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王朝统治的终极目的,当然这些都是尽可能向良好方向的引导,也为赵宋王朝的繁荣昌盛、国祚绵延作出了贡献。
与此同时,宋代赠官也存在一定弊端,诸如赠官不公允、赠官滞后、部分时期赠官恩典过多等。与皇帝关系密切的宗室、外戚、甚至宦官,往往可以突破赠官制度的规定,获得本不该属于他们的赠官或是超赠、优赠。这些人在不少情况下游离于赠官制度规定之外,一定程度上成为加速统治集团腐化的催化剂。制度的推行向来都不是一帆风顺,更不是能够从上至下完全严格执行的。宋代赠官受皇帝个人意志影响极大,特殊时期还有可能会受到听政太后以及个别权臣的干涉。而部分官员由于政见的不同或受人指使在议赠甚至是赠官的初始阶段就予以反驳,诸如宋代党争因素就对一大批官员平民的赠官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赠官制度规定遵循的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实际运行中部分皇帝带头进行冲击与破坏,这在部分时期反而成为赠官制度不公正的渊薮。制度的破坏并非一朝一夕,制度的好转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宋代赠官制度在两宋推行过程中虽然也曾遭到挑战、冲击,但是从两宋赠官的整体情况以及南宋后期尤其是南宋末期的赠官实例来看,赠官制度维持尚可,期间虽受到冲击与破坏,但多得以恢复,南宋末期赠官并未如同北宋末期那般泛滥。关于这一点可以理解为南宋后期特别是南宋末期朝廷忙于战争而无暇顾及,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南宋政府对赠官制度的保持与维系,使其充分发挥积极的意义。尽管如此,部分时期赠官制度的顽疾体现了等级授受专制社会中的不公正性,同时也侵蚀着其他某些相关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官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