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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Volume 43 Issu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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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 JIANG, Dingxiang WANG.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the Fiscal and Financial Services for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China[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7, 43(2): 54-64. doi: 10.13718/j.cnki.xdsk.2017.02.007
Citation: Lili JIANG, Dingxiang WANG.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the Fiscal and Financial Services for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China[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7, 43(2): 54-64. doi: 10.13718/j.cnki.xdsk.2017.02.007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the Fiscal and Financial Services for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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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rresponding author: Dingxiang WANG
  • Received Date: 27/10/2016
    Available Online: 20/03/2017
  • MSC: F812

  • Thecultiv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s the cornerstone to promote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y with significant spillover benefits is vulnerable, and the early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have weak ability to withstand risks, so the cultiv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needs the support of fiscal and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n improving the performance of fiscal and financial services for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s significant.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theore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ultiv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and fiscal and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ir status, and then evaluates performance of fiscal and financial services for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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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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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the Fiscal and Financial Services for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China

    Corresponding author: Dingxiang WANG

Abstract: Thecultiv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s the cornerstone to promote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y with significant spillover benefits is vulnerable, and the early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have weak ability to withstand risks, so the cultiv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needs the support of fiscal and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n improving the performance of fiscal and financial services for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s significant.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theore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ultiv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and fiscal and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ir status, and then evaluates performance of fiscal and financial services for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一.   引言
  • 改革开放初期,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启了我国传统农业改革进程,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粮食产量大幅度提高,解决了困扰我国多年的温饱问题。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快推进,城乡要素开始自由流动,城乡比较效益差距逐步拉大,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不仅吸收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且随着农民“理性经济人”意识的逐渐增强,农业客观需要的劳动力也出现了大量非农化转移,农村空洞化问题日益凸显,使我国传统家庭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难以为继,未来“谁来种地”的问题变得日益突出。于是,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以此为契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年来中央出台了多项财政金融政策,包括财政投资、财政补贴、政府购买、农业信贷、农业担保、农业保险等。在财政金融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中,除了加强财政金融服务力度外,提高财政金融服务绩效是关键之举。而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财政金融服务绩效怎样?如何提高财政金融服务绩效?这是当前急需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改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财政金融服务政策和方式,无疑意义重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金融服务一直是国外研究的热点问题。20世纪90年代,学术界就强调政府应当利用财政金融政策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1]。此后,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关注财政金融服务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机理。如Bourgeon[2]认为,农业生产组织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使得农业对财政金融服务利用率较低。Paul Allanson[3]运用基尼系数,对苏格兰地区政府的财政支农补贴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财政支农对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没有显著效果。Gosa and Feher[4]认为,在众多支农服务方式中,财政支持、公共基金和政策性信贷支农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更为高效,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获得资金的成本,但同时也削弱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减少了金融机构的利润空间。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农业现代化的财政金融服务也开展了丰富的研究。睢党臣、林丽[5]通过关键绩效指标法建立了我国财政支农绩效评价体系,并运用VAR模型对指标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效用最大,而农业科技的财政支农方面现时效果并不明显。汪艳涛,高强等人[6]以山东省胶州市农户调查数据为样本,就农村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政府提供的通用性金融支持对农业企业的影响不显著,而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种养大户的培育都具有正向促进作用。葛永波、赵国庆、王鸿哲[7]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选取山东省农业GDP为因变量,以农业税、财政补贴额、农业企业税、农民福利增加额为自变量建立计量模型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这些指标中财政补贴对促进农业发展有着更为突出的作用。李鹏[8]和江维国、李立清[9]构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绩效评价体系,认为国家财政金融服务对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有着重要的作用。

    总体而言,国外学者对于财政金融支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作用呈现不同观点,而国内的研究比较一致地认为,财政金融支农政策的有效实施对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至关重要。除此之外,这些研究中多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不够深入。本文将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财政金融服务绩效进行评价,以期对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中的财政金融服务创新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

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财政金融服务的关联机理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应于传统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而言的。农户家庭作为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经营规模小、经营效益低、经营风险大、细碎化精耕细作等特点。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的组织载体,与城镇化、工业化背景下农业生产力发展需要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农业现代化要求农业生产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等高水平经营组织形式转变,这些组织通常是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的,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国外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业经营主体有着产权属性上的显著差异,与农村集体和农户家庭之间有着特殊的土地产权利益联系。亦即土地要素的所有权在集体手中,承包权在农户手中,经营权通过流转最终在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中发挥作用。因此,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在生产经营中协调处理好集体、农民与自身的利益关系。

  • 所谓财政,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要求下,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参与进行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与各经济、政治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而财政服务则是政府使用财政政策工具,以通过资金援助、成本和风险分担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某一产业的发展。在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中,财政服务通常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产业风险基金等无偿支持方式,重点在基础性、公共性、风险性等农业投资方面发挥作用。而金融服务则是货币金融部门使用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等手段,对农业现代化进程提供对等有偿服务,重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性方面的投资提供有偿支持。在现代农业发展中,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核心在于,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资金和农业经营风险问题。

  • 绩效评价是财政金融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的重要监管内容。财政金融服务的绩效有相对绩效和绝对绩效之分。相对绩效是指财政金融服务作为投入要素与其产出要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产值相比而得到的相对结果,反映的是一种投入产出关系。例如,每单位财政金融投资带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产值等,或是处于生产前沿的相对效率。而财政金融服务的绝对绩效,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服务前后主体数量和经营业绩增长情况之差值,它反映的是财政金融服务带来的实际影响效果。

  • 在我国,要推进传统家庭经营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型升级,首要条件是要培育与现代农业相匹配的若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组织基础。没有大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就不可能得到持续推进。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离不开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管理、制度等六大要素。在这些要素中,只有资金才是核心要素,其他要素都是通过资金要素进行驱动组合的。没有资金要素的先导性驱动,其他要素都只是“潜在”的要素而停留在各自的要素市场,根本无法转换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现实”要素。

    那么,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资金要素从何而来?一般有三种来源:一是新型农业经营者自我资本投入或从合伙经营者手中吸收的股本。这要受其自身和股东的收入与资本积累能力的制约;二是向金融部门融资。融资数量要受其抵押物、信用状况、项目预期收益、可持续融资能力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三是财政提供援助,从政府部门获得财政支持数量要受到财政支农政策、财政支农种类、财政预算流程的约束。上述第一种为内源资本,后两种为外源资本。如果内源资本不足,就需要借助外源资本促进其发展。

    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财政金融服务恰好是帮助解决其外源资本问题,核心是提供资金要素。财政无论是通过补贴形式还是直接投资,金融无论是通过利率优惠还是追加贷款,都会直接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资金数量,帮助缓解其融资难题,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公共财政制度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之所以需要财政介入,不仅是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关系到农业现代化进程和国家粮食安全,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而且是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培育期内具有其自身投资能力不足、投资回收周期长、经营成本高、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的发展特征,因而农业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公共设施投资就需要财政予以补贴性或投资性支持。同时,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阶段,也能够通过农业项目经营产生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这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形成一定的吸引力。而金融机构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响应国家的金融支农政策,通过提供信贷、担保和保险支持农业的发展。由于金融支农的基本条件是要还本付息,是一种有偿交易,因而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阶段,对那些能够直接产生比较明显经济效益的生产性投资和风险规避,就客观需要信贷和保险等机制的介入。

    综上分析表明,财政与金融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客观存在着职能上的分工界限和服务边界。财政主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基础条件和公共设施,金融主要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性项目。财政金融服务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具有天然的逻辑联系,需要二者协调配合,提高财政金融服务效率,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三.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财政金融服务现状考察
  • 为了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若干财政服务政策。如由早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至近年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意见》、《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等政策,都提出了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财政支持政策。

    总体来看,近年来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政策内容主要有:一是制定土地流转激励政策,推进规模经营。如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实行整村推进土地流转,吸引更多农民入股入社,发展现代规模农业,同时,政府通过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业主给予财政奖励。二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农业项目支持。除国家补贴政策倾斜兑现外,在用电、用水方面给予保障,重点在农业项目上给予农业基础设施财政投资支持。三是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适时启动新增土地流转补贴、贷款贴息制度,促其做大做强。四是新增惠农补贴资金,重点投向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五是农机购置补贴调整,重心转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六是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放开农业经营领域,主要是建立土地复垦保证金和土地流转风险基金。

  • (1) 财政补贴。目前我国政府主要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农机具补贴、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等形式加大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补贴性支持。政府通过各种财政补贴形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业附加值提供了必要的财政保障。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如图 1)显示,在财政补助方面,2006-2015年我国农业财政补贴力度稳步上升,2008年以前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水平很低(不足300亿元)。2008-2011年稳定在800亿元的水平。2012年以来,农业财政补贴年均高达1 000亿元以上,2009年以来增速基本保持稳定不变的态势。从贷款贴息来看,2014年国务院将“不超过5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在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方面,2015年中央财政向各省(区、市)划拨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 071亿元。在农机购置补贴方面,2015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此外,国家还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11亿元农民培训经费,继续大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程,在全国4个省区、20个地市和500个示范县开展重点示范培育。并加大了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训补助力度。

    (2) 财政投资。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财政投资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和生产设施补贴投资两部分。由图 2可见,近年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财政投资呈较为稳定增长趋势,2015年达到200多亿元,是2011年的2倍多。

  •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缺乏抵押物的现实,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等多个金融支农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支持机制,持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这些政策主要的金融支农工具包括:通过设立担保公司或建立风险基金来分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通过财政补贴或降低税率,降低贷款成本,支持金融机构将贷款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抵押物品种,改善融资的外部环境,降低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对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给予贷款贴息;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等。

  • (1) 信贷服务金融机构在国家各项财政金融支农政策激励下,积极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服务,以不断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图 3图 4分别显示了我国农业贷款总量和区域分布。我国农业贷款由2006年的13208.20亿元提高到2015年的30735亿元左右,10年累计增长了2.32倍。2012年以来,60%以上的农业贷款都投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企业,但2010年以来农业贷款增长出现大幅波动并有下降趋势,表明农业信贷机构的谨慎贷款意愿和行为逐渐上升。

    图 4所示的区域分布来看,近年来金融机构对农业贷款的重心逐步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进一步扩大了中西部地区农业贷款比重,有力地缓解了中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

    目前,农村合作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主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主体力量,其涵盖了农业贷款约70%的份额。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底,我国农信社改革稳步推进,农业银行关于农村金融服务的改革试点也扩大到全国近1 500个县域范围。除此之外,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 168家,已开业机构对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合计占比91%。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实现全覆盖,老少边贫地区金融服务网点的建设力度不断加强,银行业连续五年实现“涉农信贷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2015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不含票据融资)实现同比增长17.6%,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3.1个百分点。

    (2) 农业保险服务。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业信贷服务外,我国也建立起了多元化经营的农业保险机构。特别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完善关于农业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保费及其补贴政策,并发展了商业性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中国保监会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了主要种养业生产项目的40%,重点开办果品、蔬菜、粮食、肉禽、奶牛五类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财政给予参保农民50%的保费补贴,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增加农民保费补贴。此外,政府还按照确定的政策性险种,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财政给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险保费收入10%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在补贴区域上,逐步提高中西部农业的保险保费补贴,实现各地区农业保费补贴的合理发放。截止2015年底,我国累计投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额高达300多亿元,提供农业风险保障超过2.5万亿元。

  • 党的十八大以来,受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取得了明显的进步。由图 5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上呈现了较快的增长。2015年种养大户数量较2012年实现了44%的增长,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分别增长了7%、103%、130%。

    首先,从专业大户来看。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以及土地流转规模的增长,在国家支农政策引导下,农业专业大户发展呈快速增长态势。目前我国的专业大户已经达到360万户,生产范围也逐渐扩大至经济作物、畜牧业、经纪服务等全产业链,专业大户的发展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其次,从家庭农场来看。2013年国家出台专项政策,以鼓励家庭农场规模化发展。2015年我国家庭农场数量已超过90万家,经营土地面积高达1 300万公顷,经营总收入高达约1 700亿元,实现了较好的发展目标。

    再次,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看。2013年国家出台了《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极大地改善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2015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约为140万家。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逐渐转变了发展方式,实现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发展转变,生产上实现了产供销一体化经营。

    最后,从农业企业来看。在国家财政金融支农政策引导下,我国农业企业也得到蓬勃发展。截止2015年底,我国农业企业规模达到23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20万个,政府对龙头企业扶植的专项财政投入高达13亿元。农业企业在外部支持和内在经营机制上都有着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可比拟的发展优势。

四.   财政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绩效评价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财政金融服务绩效客观上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而本文选择因子分析方法,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财政金融服务整体相对绩效进行评价。

  • 因子分析是根据相关矩阵内部的依赖关系,把一些具有错综复杂关系的变量综合为数量较少的几个因子。通过不同因子来分析决定某些变量的本质及其分类的一种统计方法。我们之所以采用因子分析法,是因为财政金融服务作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不仅影响因素多,无法进行精准的影响边界测算,而且影响的时间长,需要较长的窗口期进行观察,符合因子分析法的数据处理特性。其数学模型如下:

    ${X_i}\left( {i = 1, 2, \cdots p} \right) $p维向量,如果表示为

    即有:

    可简写为:

    F1F2,…,Fm为公共因子,是不可观测的变量,他们的系数称为因子载荷,是特殊因子,是不能被前m个公共因子包含的部分,并且满足:

    cov(Fε)=0,Fε即不相关;

    因子得分函数为:

  • 本文选择财政收入总水平、财政支农力度、金融支农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数量、粮食生产增长率、农业收入增长率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金融服务综合绩效水平的衡量指标。本文实证数据均来自《国家统计年鉴》以及国家经济信息网。实证具体指标及其解释如下:

    (1) 财政收入水平。国家财政收入水平越高,反映财政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能力就越强,因此财政收入水平的高低可以用来间接衡量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能力。

    (2) 财政支农力度。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支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直接资金来源之一,财政支农力度不仅包括资金支农,也包括税收优惠等方面。考虑到大部分税收已减免,加之目前没有专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支持数据,因而本文采取模糊处理法,选择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来表示,以大致反映国家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支持力度。

    (3) 金融支农力度。是指农业贷款与农业GDP的比例,这一指标反映了农村信贷对农业的重视程度和农村正规金融支农程度。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这里选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规模数量作为衡量指标,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的重要变量。

    (5) 粮食生产增长率:粮食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业生产的主要产品,其产量会在一定的范围内随着财政金融服务的提高而提升,因此粮食生产增长率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水平。

    (6) 农业收入增长率:国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金融服务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农业收入增长率提高意味着财政金融服务效果较为显著。

  • 本文选取适应性KMO和Bartlett检验进行效度分析。检验结果见表 1。KMO是检验模型变量相关性的有效指标。一般而言,KMO数值越大,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就越强。结果显示,实证数据的KMO值为0.65,大于0.6,并且通过了显著性水平为0.05的巴特利球型检验,说明变量间的相关性较强,可信度较高,因此就整理统计结果的适应性分析可看出,此样本数据较适合做因子分析。

  • 方差贡献率是衡量因子分析中各因子相对重要程度的重要指标。方差贡献率越大,重要性程度越大,反之则重要性程度较小。从表 2可以看出,变量相关系数矩阵旋转后有3个特征根大于1,它们分别是2.760、1.537和1.191,一起解释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财政金融服务绩效水平的91.47%信息。也就是说前3个因子集中体现了原始数据大部分的信息。因此,提取3个公共因子是合适的。

  • 表 3可知,第1个公共因子集中在财政收入水平、财政支农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数量上。第2个公共因子主要体现在粮食产量增长率、农业收入增长率方面,第3个公共因子主要体现在金融支农力度上。因此可以看出,第一个公共因子主要体现在财政服务水平上,为财政服务因子,而第二个公共因子为产出绩效因子,第三个公共因子为金融服务因子。

  • 上文得出因子旋转矩阵,并运用软件SPSS得到F1、F2、F3系数见表 4,再次利用因子得分公式可以得出对应指标的因子得分及排名。从因子综合评价得分数值情况可以看出,近10年来尤其是2010年以来,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财政金融支农服务的整体绩效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确保了在农业劳动力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粮食产量连续多年的增长,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国财政金融支农服务整体绩效得到比较明显的提高,主要归因于:一方面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的制度条件基本成熟,为财政金融服务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农村市场主体环境;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改善财政金融支农政策及其配合机制,进一步促进了财政金融服务创新,尤其通过建立财政风险补偿基金、财政支农资金入股分红等创新措施,降低了金融服务的外部风险,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创造了较为良好的政策环境。

    不过,表 4显示2014年和2015年财政金融支农服务的整体绩效水平有所下降,表明财政金融支农服务总体绩效并不处于稳定提升之中,尤其是金融支农绩效并不明显。从图 6也可以看出,代表财政支农公共因子F1与代表农业产出公共因子F2间关系绩效总得分只有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落在了高位象限三。而2013年到2015年则出于较低的第四象限中。可见。财政支农服务绩效总体显著,但不稳定,金融支农服务绩效并不突出。

    这种情况与现实高度吻合,从我们对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调查情况来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金融服务仍然在一些地方存在服务效率不高的问题。例如,在财政服务方面,存在着财政扶持资金种类过多、财政资金申请程序较为复杂、拨付手续繁琐、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导致一些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并不高。从金融服务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押物,农村产权资产还不能顺利地资本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非农化现象比较突出,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缓解。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财政金融服务绩效的提升。因此,要想进一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财政金融服务绩效水平,就必须立足于在进一步改善财政金融支农政策基础上,大力促进财政金融服务创新,积极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服务,消除财政金融服务的法律制度障碍。

五.   结论与政策建议
  • 本文首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财政金融服务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然后考察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财政金融服务现状,最后运用因子分析法,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财政金融服务绩效进行了评价。研究结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客观需要财政金融服务提供支持,其根本目的在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先导性的资金要素,并分散风险。近年来,为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国家相继出台了较多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也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增强了金融服务的力度,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财政金融服务整体绩效有了明显的提高,但财政服务绩效不稳定,金融服务绩效不明显。实际发展中还受到财政资金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不高和传统抵押物缺乏、新型抵押物得不到认可等情况,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金融服务的绩效。

    基于上述结论,要提高财政金融服务绩效,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善:第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遵循以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承包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骨干,农业企业并存发展的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规范和支持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发展,促进农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创造良好的要素环境条件。第二,要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出来,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土地转让合同管理,消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权时限较短而影响农业长期投资的预期。第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公共服务机构转变职能,逐步退出经营领域,集中在公益性、外部性较强的领域开展基本农业服务。重点加强运销服务的建设,培养多元主体,如农产品分销公司、农业服务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社会服务主体,加强农产品在加工、营销、仓储、包装、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服务方式创新,指导建立行业协会和其他自我监管组织,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深度融合,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第四,继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尤其要增加基础性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整合支农资金,提高补贴效率,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管,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第五,改革农业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加快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和确权办证,加强农业投资的入股、确权办证,加快推进农村产权资产抵押融资制度创新,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约束问题。为了防范银行信贷风险,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应加快财政、担保、银行、保险的协调和对接,构建财政、担保、银行和保险分担农业信贷风险的机制,以提高银行信贷支农的积极性。

Figure (6)  Table (4) Reference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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