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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Volume 46 Issu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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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jing SU. Prosperity and Decline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in Ming Dynasty: Revision of 'Xian Gang' as A Case[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0, 46(1): 170-176. doi: 10.13718/j.cnki.xdsk.2020.01.019
Citation: Jiajing SU. Prosperity and Decline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in Ming Dynasty: Revision of "Xian Gang" as A Case[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0, 46(1): 170-176. doi: 10.13718/j.cnki.xdsk.2020.01.019

Prosperity and Decline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in Ming Dynasty: Revision of "Xian Gang" as A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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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 Date: 10/05/2019
    Available Online: 01/01/2020
  • MSC: K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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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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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rity and Decline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in Ming Dynasty: Revision of "Xian Gang" as A Case

Abstract: 

  • 明代从初年构建的监察体制,经过不断完善,在中央形成以科道官为主的监察系列,在地方形成以巡抚、巡按为主,分守道、分巡道、兵备道的监察与巡视系列。这些负有监察责任的官员,都称为“风宪官”,都是《宪纲》所规范的人。除此之外,由皇帝临时派遣的钦差,以及各部院及上司衙门的公差人员,因为是外出,也在《宪纲》规范之内。如此详尽细致且高度体系化的监察法规,既是明代统治集团集体的智慧结晶,也是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成熟的体现。

一.   明初《宪纲》的创立
  • 朱元璋非常重视监察,早在为吴王时,就“命按察司佥事周浈等定议按察事宜,条其宪纲所当务者以进”[1]卷19,丙午春正月辛卯。吴元年(1367),“置御史台及各道按察司御史台”[1]卷26,吴元年冬十月壬子。朱元璋认为:“国家新立,惟三大府总天下之政,中书政之本,都督府掌军旅,御史台纠察百司,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实为清要。”[1]卷26,吴元年冬十月壬子监察体制确立以后,就要颁行相关的法规,“至是,台谏已立各道按察司,将巡历郡县,欲颁成法,俾内外遵守”[1]卷26,吴元年冬十月甲寅。与律令一样,《宪纲》也是制定成法的内容之一。随着明王朝的建立,各项制度不断完善,不但监察体制发生根本变化,明初所编纂的《宪纲》也不断进行修订。

    “条其宪纲所当务者以进”,这里说的《宪纲》,应该就是元代有关条格,朱元璋并不是要求全盘采纳,而是以“所当务”为标准。从朱元璋讲:“尔等若能兴利除害,辅国裕民,此即神明;若阴私诡诈,蠹国害民,此即鬼魅也。”[1]卷19,丙午春正月辛卯则可见兴利除害,辅国裕民,阴私诡诈,蠹国害民这16字方针,乃是监察所当务者。

    吴元年,朱元璋下令修律令时,将台谏官巡历事宜也纳入修纂之中,到洪武四年(1371),“御史台进拟《宪纲》四十条。上览之,亲加删定,诏刊行颁给”[1]卷60,洪武四年春正月己亥。从颁给时的君臣对话来看,朱元璋认为:“风宪作朕耳目,任得其人,则自无壅蔽之患。”[1]卷60,洪武四年春正月己亥臣下则以元末时的谚语“奉使宣抚,问民疾苦;来若雷霆,去若败鼓”以对,希望“尤重风宪,明立法度”[1]卷60,洪武四年春正月己亥。这40条的具体内容,史籍没有开列,但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命都察院以巡按事宜颁各处提刑按察司,俾各举其职”[1]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戊辰。这些“事宜”应该就是《宪纲》的内容。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令臣下仿照《唐六典》而编订的《诸司职掌》完成了,“诏刊行,颁布中外”卷226,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庚午。《诸司职掌》,犹如唐代的“格”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明会典》颁行之前,一直奉行不替[2]153。历经修订的《宪纲》的主要内容,则载在“都察院”门下,有纠劾百司、问拟刑名、出巡、刷卷、追问、审录等6个子目。

    应该承认,《诸司职掌》所收录的一些法规,并不是完整的《宪纲》,因为在洪武改官制以后,并没有对《宪纲》进行修订,所以在宣德时才提出官阙而有任意增益的问题,进而将《宪纲》修订纳入工作日程。《诸司职掌》所收录的内容,在正统四年(1439)修订《宪纲》时,都予以保存,只是进行分门别类,也可见《诸司职掌》基本上收录了洪武《宪纲》的主要条款。正德时期颁行《大明会典》时,《诸司职掌》内容被编入会典者具有法律效力,而以后出现的“著为令”“著为例”则成为新的事例,这些新事例也就成为《宪纲》修订奠定基础。

    《宪纲》是明代监察法规的典型代表,洪武《宪纲》大部分因循于元代监察法规的内容,同时参照了宋代的监察法规,结合明初的政治社会特点,在增删改并的基础上,形成具有特色的法规。朱元璋,“这位明朝的开国皇帝在他整个在位年间大兴制度,也修改制度”[3]87。为了一改元之治,他在制度与法律等方面都标榜祖述唐宋,却也脱离不开元代的制度,总是带有元代的痕迹。朱元璋开规模,立圭臬,无论是在制度构建上,还是在法律编纂上,都有所创新,不但被其子孙所承续,也被清王朝所沿袭。

二.   明中后期《宪纲》的修订
  • 正统四年的《宪纲》事类,是目前保存最为完整的监察法规,其上承洪武《宪纲》,以及永乐、洪熙、宣德时期颁行的事例、榜文,在严加考定的情况下进行厘正,不但废除了前朝的事例、榜文,也明确监察责任与权力。正统四年《宪纲》虽然颁行,但在位的皇帝依然可以通行事例、榜文来颁行法规,也是研究者容易忽略之处。自弘治年间编纂《明会典》,相关的事例编入会典,则与《宪纲》有相同的效力,也可以视为《宪纲》的增补。

    正统四年《宪纲》的序文讲到编纂、修订及颁行的过程:

    朝廷建风宪,任之耳目纲纪之寄,所以肃百僚而贞百度也。《宪纲》一书肇于洪武,厥后官制不同,所宜因时改书,而中外宪臣往往有任情增益者。我皇考宣宗章皇帝,临御臣下,屡以为言,遂敕礼部同翰林儒臣考旧文而申明之,并以祖宗所定风宪事体著在简册者,悉载其中,永示遵守,而益之以训戒之言。凡出臣下擅增者,并削去之。书成,先皇帝上宾,未及颁行。朕嗣位之初,凡以风宪为重,尝敕有司严选,务在得人,而宪臣复以《宪纲》为言。朕今于先朝所考定中,益以现行事宜,尔礼部即用刊印,颁布中外,诸司遵守;尔都察院其通行各道御史及按察司官,钦遵奉行。敢有故违,必罪不恕。钦哉。故谕。

    由此可见,洪武《宪纲》颁行之后至宣德皇帝下诏重新修纂之前,建文、永乐、洪熙、宣德四朝,曾经臣下题准或奏准的事例,以及皇帝敕谕都察院颁行的榜文很多。除了建文所更改的制度,在永乐帝即位以后予以明令废除之外,这种事关宪体事例、榜文并没有废除,依然起到规范的作用。这里讲“中外宪臣往往有任情增益”,就是指榜文,所谓“出臣下擅增”,就是经过题准、奏准、覆准、议准的事例。这次修订的“削去”并不是清除,而是削减一些内容,故此条目也不再是40条。在修订过程中“益以现行事宜”,乃是近期增加的事例。总的原则是以洪武《宪纲》为基础,再将以前相继出台的事例与榜文进行整理,因此洪武《宪纲》还是核心。

    天顺元年(1457),刚刚复辟的明英宗,针对“近自景泰失政,纪纲荡然,仕台宪者,或非公选,多出私门,或徇情以枉法,或通贿以鬻狱。言事者或假公济私而回邪干誉,或附下罔上而比周作奸。出巡者或虚张声势而无益于事,或擅作威福而有害于人,以致官邪不儆国法不行”[6]卷276,天顺元年三月戊子。要都察院右都御史耿九畴等“凡遇一应政务,悉依《诸司职掌》及《宪纲》施行,言事必以直道而务存大体,治事必以正法而务循旧章”[6]卷276,天顺元年三月戊子。耿九畴上言“崇廉耻以励士风”“清刑狱以召和气”“勤农桑以厚民生”“节粮赏以劝军士”“重台宪以振纲纪”等五事,提出“宜申明《宪纲》事例,责以敢言,无得顾忌,内外诸司敢沮怀装诬者,重加以罪”[6]卷278,天顺元年五月己卯。得到明英宗恩准之后,《宪纲》再一次强力推行,并且处置了一些明显违反《宪纲》的风宪官。如副都御史罗绮“赃以万计”,乃是“由平日巡抚四方,镇守松潘,欺公卖法,惟利是图,科敛郡县,剥削军民,以致如此”[6]卷288,天顺二年闰二月甲子。明英宗也知道“今为御史者岂尽得人,中间亦有操行不谨,任意妄为,及出巡于外,往往虚张声势,凌虐军职,贪图贿赂,颠倒事情”,也只能够要求风宪官“必先正已,而后可以正人”[6]卷288,天顺二年闰二月甲子,再度申明《宪纲》而已。

    正德帝即位,在顾命大臣的辅佐下,试图恢复《宪纲》的权威。如南京监察御史陆昆提出“重风纪八事”时,讲到“御史论劾,或为权贵所沮伤,或为奸贪所欺诋,固非宪纲专任之意,而都御史、御史得互相纠劾,则于文移行事之际,不宜有所牵制,乞申禁约,以重风宪之权”[9]卷8,弘治十八年十二月乙亥。不久刘瑾擅权,“威福任情”,以至于“屡起大狱,冤号遍道路”[10]卷304,宦官刘瑾传。当是时,“焦芳、张彩为之角距,兵科给事中屈铨、国子监祭酒王云凤,俱请将瑾新行事例,刊书布告天下,以垂万世,真堪呕哕”[11]卷21,士人无赖。在这种情况下,多次申明《宪纲》,也只不过是刘瑾阉党为了牟利而已。

    嘉靖帝对言官的厌薄与憎恶的情绪是显然的,仅仅在嘉靖六年(1527),从六月到九月,就罢黜25名御史。为了有效地约束言官,大学士代理都察院事务的张璁,“奏行《宪纲》七条,钳束巡按御史”[10]卷196,张璁传。由此可见,《宪纲》七事是以“钳束”为目的。有了《宪纲》七事,对巡按御史的考察也日趋严格,主管考察事务的都察院右都御史汪鋐,进一步提出“巡按约束十二事”。即宣德意、勤巡历、精考察、慎举劾、谨关防、禁逢迎、亲听断、稽储蓄、严督率、戒奢侈、谨礼度、慎请差。嘉靖帝“览疏深切时弊。俱准行”[13]卷109,嘉靖九年正月乙卯。嘉靖帝承认屡次申明《宪纲》,似乎收效不大,并没有达到其钳束的效果,还出现巡抚与巡按权责不清的问题,以至于“近年以来,职掌相侵,礼文失体。甚者酿成嫌隙,互为奏讦,往往两败俱伤得罪”[13]卷145,嘉靖十一年十二月甲戌。因此都察院“条上职掌十一事,礼仪四事”[13]卷145,嘉靖十一年十二月甲戌,不但对巡抚与巡按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对他们相见的礼仪也做出规定,嘉靖帝“令永远遵守,不许侵越纷更”[13]卷145,嘉靖十一年十二月甲戌朔。为了加强对外差御史的管控,掌都察院事左都御史王廷相上奏“考察差回御史六事”,提出御史按部所及,宜悉心廉访奸弊;务在虚心推鞫;宜核实考心;受代于十月;宜省约骑从;按臣之于抚臣按班入坐。“上嘉纳之,命皆如议,从实举行。内除奸弊一事,仍遵前旨,毋假访察,诬害平民,其诸未尽事,宜令遵宪纲,具列以请”[13]卷153,嘉靖十二年八月癸酉。也就是说,对于巡按御史廉访奸弊,还需要限制,其余则按照《宪纲》进行厘定,奏请皇帝批准。于是王廷相等在原有《宪纲》的基础上,又增补巡视仓库、巡察盗贼、抚恤军士,合计15事,奏请嘉靖帝予以申明执行。嘉靖帝认为:“申明宪纲事宜,先有旨,令各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官从实举行矣。第迩者,掌院官多务姑息,不为覆实考察,以致按臣纵恣抗违,按察司官因循畏怯,全不举行。今如拟通行晓谕,各务以实,应违者,御史考核罢黜,按察司官指名参奏。”[13]卷154,嘉靖十二年九月辛丑六年之间,多次修订,嘉靖帝还是认为掌院官姑息,按臣纵恣,按察司官因循,如此钳束言官,“而言官们则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顾个人生死祸福”[14]162。正如史家论云:“然主威愈震,而士气不衰,批鳞碎首者接踵而不可遏。观其蒙难时,处之泰然,足使顽懦知所兴起,斯百余年培养之效也。”[10]卷209,杨最等传赞

    万历前十年,是张居正得以变法改革的特殊时期。利用科道官以加强行政纪律,这是张居正推行改革的重要手段,而作为监察法规的《宪纲》,当然也会予以修订。万历元年(1567)巡按直隶御史丁惟宁,疏陈催提勘官员,势重而人知畏,理明而人心正,法严而人知避,论定而浮言息等“四事”;吏科给事中汤聘尹条奏,坚趋向、敦朴素、慎举动、重爵禄、明职掌等“五事”[17]卷9,万历元年正月壬寅,《宪纲》则被作为加强监察权力的依据。不久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傅颐,提出遵成法及申明宪纲、职掌、查盘、词讼、举劾等“六条”[17]卷13,万历元年五月辛巳。万历二年,户科右给事中裴应章条陈三事,即巡按御史差满复命方议迁转;直提调学政宪臣三年任满岁考完日方升;分巡官每岁遍巡所属地方[17]卷23,万历二年三月戊戌。吏科左给事中张楚城奏行官员久任之法,提出“在内科道部属,大约六年上下升司寺”[17]卷24,万历二年四月丙寅。在张居正主政期间,非常重视发挥监察的职能,“他责成各省巡按御史对核实后即予提升或斥降、撤职、法办等处分,其考察范围上自各该省的巡抚、布政使和按察使、都指挥使、总兵,下到府、州、县的正佐和武职的参将、游击、守备等官”[18]533。张居正重视发挥科道官的作用,要求他们支持自己的改革,而不要在一般问题上进行相互攻击,因此在《宪纲》修订中,特别强调公文的运作。“通过检查公文的去向,他确保在报告中一度提及的任何问题都必须在适当的时期予以解决。”[3]569

    张居正当时摄行天子之事,万历帝对他的提议几乎全部赞同,但并不意味着心里服气,当万历十年六月二十日,张居正去世,张居正时代也由此结束了,残酷的清算,也导致对张居正的全盘否定。

    在《宪纲》方面的清算,先是万历十一年,工科给事中唐尧钦提出辨真才、选大吏、省烦文“三事”。接着吏科给事中邹元标疏陈培君德、亲臣工、肃宪纪、崇儒术、饬抚臣“五事”。对张居正的大清算,“各方面政策截然倒退,政局陷入混乱,又进入由治入乱的恶性循环之中”[18]859。特别是“张居正的做法一旦废除,朝廷对其广布的官僚机构的控制就更进一步衰落了。科道官员、编撰——教育部门的官员和吏部官员的一些小党派这时不受大学士们的控制,并且意识到他们自己在朝廷中的影响。他们忙于争论和尽力清洗张的党羽,而不是忙于恢复和复兴的尝试”[3]573。经过几年的混乱,最终还要回到制度层面的构建,万历十五年,“御史出巡事宜”的出台,就是这方面的尝试。

    “御史出巡事宜”是左都御史詹仰庇奏陈的,有14条内容,即:倚重监司,分道巡历,审取官评,委任府佐,督责县令,整饬纪纲,详慎审录,亲审词状,拿问官员,严禁访察,躬行节俭,爱民实政,致虔典祀,申明职掌。万历帝认为:“所奏有禆风纪,命都察院议行。今后巡按御史,敢有任情行事,不遵宪纲者,该院从实查参,于回道考察之日,分别议处。”[17]卷189,万历十五年八月戊寅自万历十四年以后,万历帝就开始怠政,其突出表现是不肯上朝,不见大臣,不亲行时享太庙,不搞经筵日讲,不及时处理大臣的奏疏。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申明《宪纲》,也不过是文字游戏。

三.   《宪纲》条文的变迁
  • 目前流传在世的明代《宪纲》,有弘治四年(1491)山东巡按陈瑞卿刻本,嘉靖时南直隶镇江府丹徒县官刊本,嘉靖三十一年(1552)曾佩刻本,万历四十一年丹徒县补刻本等,而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嘉靖刊本《皇明制书》所载《宪纲》事类,乃是依据内府刻本而编成的,目前国内外尚未发现有内府刻本收藏。

    《皇明制书》中所载正统四年《宪纲》事类,共计95条,包括《宪纲》34条、《宪体》15条、《出巡相见礼仪》4条、《巡历事例》36条、《刷卷条格》6条,涉及监察御史的方方面面,既有明确的规定,又有处罚原则,其规范意义自不待言,仅就监察御史职权而言,则可见监察在当时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及作用。在明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宪纲》事类从颁行伊始,便贯穿王朝始终,不同时期的因事修改、因政增删等,都是在保持《宪纲》事类内容结构独立完整的基础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奏行实施。在某一特定时期,因事奏行的“特别法”由于时效性、针对性等,往往执行时“优先”于《宪纲》事类本身,这些历朝奏行的监察“特别法”也扩大了以《宪纲》为代表的明代监察法的体系架构。

    《宪纲》创立之后,随着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变迁,内容多有调整。成弘正时期,因执行不力等情况,时有臣僚提出申明《宪纲》、整饬监察、恢复《宪纲》权威等建议,虽也有所更革,但基本还是在条文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游走,较为系统的增补、纂修则多于嘉隆万时期。一则嘉靖一朝政局变革较大,制度上需要以《宪纲》为代表的监察法制变革来配合政治上的杀伐决断;二则万历朝《明会典》修订,也为《宪纲》体例、内容上进一步梳理完善创造了时机。

    在《宪纲》事类监察法规体系中,《宪纲》乃是总则,其条文的修订贯穿明代监察体制变迁始终,这里仅以总则中几条为代表列举之,以窥其一斑。

    《宪纲》第1条即是“纠劾百司”。此条开头便讲:“凡风宪,任纪纲之重,为耳目之司”。这个定位,则确立了风宪官乃是整肃纪纲,职司耳目的地位,因此要求“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纠举。其纠举之事,须要明著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21]303。这一条在正德元年(1506),予以补充,“令凡不公不法之事,奉有明旨,令科道官记著者,务要即时纠举,不许隐匿遗漏”[22]卷209,都察院·纠劾官邪。这里将六科也纳入风宪官序列。正德十四年,“令抚按官不许互相荐举。如有不公不法,仍照宪纲,互相纠劾”[22]卷209,都察院·纠劾官邪。嘉靖二十七年题准:“凡巡按御史弹劾三司不职,按察司官亦得纠巡按失职,不许科道官挟私报复。巡按、清军、巡盐、刷卷御史,同事地方,固宜同寅协恭,亦要互相纠察,以清宪体。”[22]卷209,都察院·纠劾官邪经过调整修订,“纠劾百司”不仅是内外百司了,连监察官本身也纳入纠劾的范围,“纠劾百司”也就成为“纠劾官邪”了。

    第8条是“互相纠劾”,“凡都察院、按察司堂上官及首领官,各道监察御史、吏典,但有不公不法,及旷职废事,贪淫暴横实迹,该科纠劾,毋得徇私容蔽,其所纠举,并要明具实迹奏请,按问明白,覆奏区处,其有区挟私妄奏者,抵罪”[22]304。互相纠劾在第1条内就已经涉及,这里则强调六科的纠劾。嘉靖六年奏准:“两京科道官,有相应黜调考察遗漏者,互相纠举。”[22]卷13,吏部·京官考察进而形成科道官互纠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颇多弊病,故此于嘉靖十七年予以停止。

    第23条是“直言所见”,“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等事,并听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若建言创行事理,必须公同评议,互相可否,务在得宜,方许实封陈奏”[22]306。朱元璋允许人民建言,并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但也出现一些问题,如永乐元年(1403),“令凡利国利民之事,不拘百工技艺之人,皆许具实敷奏。若官吏人等,贪赃坏法,颠倒是非,酷虐良民,及婚姻田土军役等事,一体职掌榜文内事理,具状自下而上陈告。如有假以实封建言,蓦越合干上司,径赴朝廷干冒者,治以重罪”[22]卷80,礼部·建言。也就是说,不准以建言的形式告状,但限制太严,使官吏人等得以横行,故在永乐十三年,“令凡军民利病,及贪官污吏作弊害民者,许诸人具实奏闻”[22]卷80,礼部·建言。又将贪官污吏纳入建言之列。《宪纲》规定建言必须公同评议,也就避免单独进行建言,这种制度也导致建言受到限制。如景泰四年(1453),“令建言者,该衙门详细参看,果有利国利民,可行则行。有假以言事报復仇怨者,具奏治罪”[22]卷80,礼部·建言。这里增加了该管衙门事先审查的程序,而不是直达皇帝。到了万历年间,“凡天下官吏军民人等建言民情,每岁礼部会官议定可否具奏。内可行者,移各该衙门施行。若泛言不切,立案不行。其抚按等官,陈奏地方利弊,则从各衙门职掌,覆奏定夺”[22]卷80,礼部·建言。不但加强了审查,而且限制抚按官只能够在自己的权责范围内讲利弊,对国家政令及军民利弊也不能够进行建言了。

    第27条是“官吏诉罪”,“凡风宪官问定官员赃罪,如有冤屈,许本犯从实声诉;若果真犯实迹,不肯伏罪,或捏造挟仇等项为词,摭拾原问者,于本犯上加二等科罪,仍押至午门前听候再审”。《大明律·刑律·受赃》有11条律,涉及文武官吏受贿、索贿、贪污、勒索,对于官吏受赃,处置极严,官枉法赃达80两,吏枉法赃达120两就是死刑,监守自盗赃40两就是死刑。正因为贪赃关系到官员的生死,而风宪官又是以察奸贪为主要职责,为了慎重,这里不但规定赃罪官员可以声诉,但声诉不实要加二等科罪,还有听候在午门前的再审,也就减少了冤假错案的产生,再加上后来对赃罪的处罚,仅仅限于革职,最重也不过为民追赃。即便是这样,凡是被纠劾的官员,往往还是不服,如弘治八年奏准:“若被黜官员,有不服考察,摭拾妄奏者,发遣为民”;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各衙门黜退降调官员,不许在京潜住,造言生事,摭拾妄奏。违者,不分有无冠带,俱发口外为民”[22]卷13,吏部·考察通例。由此可见,《宪纲》的规定给予这些官员以声诉的机会,来京声诉的官员不断增多,不得不出台事例予以限制。

四.   《宪纲》修订与明代监察兴衰
  • 明英宗9岁登基,在“三杨”辅佐之下,励精图治。针对监察工作,“三杨”以明英宗的名义发布敕谕:“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凡政事得失,军民休戚,皆所当言;纠举邪慝,伸理冤抑,皆所当务。比之庶官,所系甚重”。“三杨”历经“仁宣盛世”,参与朝廷重大决策40年左右,“实际上已经组成一个相当稳定的政治实体,形成为一股曾经力能左右朝政的重要力量”[4]P56。但在正统初年,因为宦官王振的崛起,“三杨”经常处于窘困之地,他们与明英宗及王振之间的关系也日趋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发生冲突也是难免,而在整顿吏治、加强监察工作方面,双方还是一致的。以整顿监察为目的的《宪纲》事类监察法规体系,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

    《宪纲》事类的颁行,原本为了整顿监察队伍,但在“三杨”相继去世及失势的情况下,王振专权之势已经形成,身为部院大臣的官员们尚以儿子自称,而监察官员稍不阿附,即惨遭迫害。如巡按御史柳华、柴文显、汪澄三人俱被极刑,“盖因王振当权,所恶者御史之官,故尽杀之。斯岂法之正乎”[5]84。也就是说,虽然有《宪纲》事类的监察法规,但在具体实施上,还是以权势为转移。连正统帝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其职居方面风宪者,亦皆同流合污,视官吏贪污,民生疾苦,若不相干,徒以行移,巧为遮饰”[6]卷127,正统十年三月辛丑。每当此时,《宪纲》还是一次一次地被提起,一些明显违反《宪纲》的风宪官也受到惩处。如景泰六年,吏科都给事中李赞等提出:“各处巡抚镇守等官,及都布按三司,按治所属,往往恣肆妄为。凡出入,必要官吏迎送,或三五十里,远至百里。凡有咨禀,务行跪礼,间有稍持正者,辄生事嗔辱之。以考试生员为尽职,以赓赋诗词为有才,其军民利病,曾不询及”。景泰帝也只是认为,“《大明律》及《宪纲》所载者,如何不遵?礼部、都察院即申明之,但有搜举细故,凌辱官吏者,许被害之人陈诉,治罪不贷”[7]卷68,景泰六年二月戊戌。一次次申明,一次次违反,惩处也不严格,《宪纲》已经有具文的趋势。自此,法制的式微也揭开了明代监察体制走向衰落的序幕。

    ① 正统间,工部侍郎王某出入太监王振之门。某貌美而无须,善伺候振颜色,振甚眷之。一日,问某曰:“王侍郎,尔何无须?”某对云:“公无须,儿子岂敢有须。”人传以为笑。陆容撰,佚之点校:《菽园杂记》卷2,中华书局,1985年,第13页。

    《宪纲》事类反复被申明,虽然暴露了实行不力,但毕竟还是有法可依,在风宪官整肃上也能够予以追究责任,在实际上也很难摆脱权力的作用。如在“曹石”专权的时候,风宪官们“多畏避权势,习为缄默”[6]卷330,天顺五年秋七月庚戌。“居言路者以言为讳,职风宪者以职自保。宁负朝廷之恩,不敢犯大臣之怒”[8]168。除了权臣,在宦官专权之时,风宪官们也依然不能够置身于外。明英宗登基时是个儿童,后来经过被俘,关押在南宫,却出人意外地复辟了,可以说是历尽人间沧桑,“所以他采取强硬的措施以确保稳定和巩固自己的权力就不足为奇了”[3]375。清除石亨、曹吉祥的“谋反”,其正常施政也少了干扰,也促使《宪纲》事类的正常实施。

    英宗英年早逝,17岁的成化帝即位,也是刚刚40岁就去世了,此后的弘治帝、正德帝,都没有活过40岁。在他们短暂的一生中,后妃、宦官的影响深刻,但在朝廷任职的士大夫们,依然得到重用,但他们在与后妃,特别是宦官争夺权力的过程中,逐渐被皇帝疏远,祖制便成为他们能够与后妃、宦官抗衡的工具,在皇权的作用下,他们的抗衡收效不大,而士大夫也开始分化,一些人成为阉党,而朝臣的分党,也导致彼此都要利用制度来制约对方,而《宪纲》的修订则从侧面反映这个问题。

    正德时期经过刘瑾擅权,《宪纲》的申明也打上了阉党牟利的印记。刘瑾被杀,依然没有摆脱宦官与佞幸专权,而风宪官之间却互相攻击不止,以至于正德帝下诏云:“挟私弹事,律有明禁。今后给事中、御史,有言事不实者,许互相纠劾,治罪不宥。”[9]卷172,正德十四年三月丙辰不准挟私,如何区分公与私呢?本来就没有明确的标准,而如何治罪,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也难怪以后科道官也卷入派别之争,特别是在嘉靖年间参与“首辅之争”,进而改变监察官员澄清吏治的本意,监察也由此畸变,衍生出一条走向党争的变态发展方向。

    嘉靖帝是以在外藩王入承大统,与明代其他皇帝的身份有所不同。藉“大礼仪”之威,嘉靖帝顺势将杨廷和等政治上不配合自己的臣僚清除出权力中心,并重新组建了忠于自己的新一代权力集团。嘉靖帝钳束言官,是不让他们谈论朝政之是非,但对他们监察臣属的作用,还是予以扶持,并且不断扩大他们的监察权限。如嘉靖二十一年,都察院掌院事毛伯温等,在嘉靖帝的授意下,提出申明《宪纲》之禁酷刑、慎举劾、革骚扰、惩势豪、省繁文、明职守、正士风、备两造等“八事”。这些都是旨在约束有司、振扬风纪,因此嘉靖帝非常满意地说:“朕心嘉慰,所陈悉允行,务从实振举,所在巡按御史,即宜精白奉扬,勿负朝廷简命,如或故违,重治不宥。”[13]卷260,嘉靖二十一年四月丁丑毛伯温也因此被任命为兵部尚书,毛伯温提出整顿军伍之弊,嘉靖帝因此诏:“都察院刻榜谕众,及缉事衙门悉心访察,但遇各边将官入京,贿赂夤缘升擢,及棍徒指称诓骗者,即逮问重治之”。以风宪官约束有司,再辅以缉事衙门侦缉,则可见嘉靖帝在大权独揽的情况下,对任何臣下都不放心。可以说,嘉靖帝通过整肃监察官的尝试,加强君主绝对的权力,但其效果是有限的。

    万历后期的党争,乃是明末政治斗争的焦点,“明朝的灭亡是各种矛盾共同作用的结果,党争只是其一而已,故尔言党争亡明实非确切之评价”[19]832。即便如此,党争导致政务的混乱,明廷也没有能力进行制度上的修正。以《宪纲》而言,直到崇祯十六年(1643),崇祯帝才提出:“朝廷差御史巡按,专察吏安民,除奸清暴,屡旨严饬,概不遵依。如关防先严,举劾失当,供应侈靡,弊难枚举。巡按身先不正,何以振扬法纪?都察院职司激扬,未见特纠何人。朕今专责巡按,痛革沿习,力行察吏安民之事,举荐必廉卓循良,参劾必大贪巨蠹。果肯实心奉行,自然有造地方。若但修饰虚文,勉循套件,托名巡按,徒滋骚扰,于朝廷设官之义何居?朕特欲在考核成例之外,加行大赏大罚,以示惩劝。”[20]卷23,都察院下令修订《宪纲》,在多事之秋,已经是无能为力了,而作为有明一代政治架构关键一环的监察制度,再也无力撑起大厦将危的明王朝。《宪纲》作为法律文本记录下了明代监察体制曾经的光芒,同样也踏着明王朝衰败的节奏最终走向陨落。

Reference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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