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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Volume 49 Issu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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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 Lixia, ZHANG Yingliang. Contract Choice for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 in the Context of Capital Flowing to the Countryside: Anchor Lease and Sharecropping of Share Tenancy[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3, 49(6): 172-184. doi: 10.13718/j.cnki.xdsk.2023.06.014
Citation: LEI Lixia, ZHANG Yingliang. Contract Choice for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 in the Context of Capital Flowing to the Countryside: Anchor Lease and Sharecropping of Share Tenancy[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3, 49(6): 172-184. doi: 10.13718/j.cnki.xdsk.2023.06.014

Contract Choice for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 in the Context of Capital Flowing to the Countryside: Anchor Lease and Sharecropping of Share Tena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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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vailable Online: 01/11/2023
  • MSC: F301.21

  •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enterprises with capital forc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and expanding the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The key to the effectiv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s lies in the types of contracts. Based on the analytic logic of "transaction costs-contract choice", this paper defines the transaction costs of the contract choice for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as ex-ante negotiating costs, ex-post supervision costs and ex-post decision making costs.Subsequently, a theoretical model of anchor lease and sharecropping of share tenancyare constructed respectively.The study found that when the ex-ante negotiating cost is too high to make ananchor lease,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 will choosea sharecropping of share tenancy.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with contracted farmlands to households are more likely to conclude a sharecropping of share tenancy, compared with those with uncontractedbarren hills and slopes. The stronger the specificity of human capital in the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grows, the more difficult it is to measure the attributes of collective assets, and the more likely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s are to sign a sharecropping of share tenancy. Through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ree typical cases, the theoretical hypothesis is verified. Further discussion found that if the transaction cost is too high, it will lead to the potential "anti-commons tragedy" of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If the contract does not match, it will lead to loss in efficiency of joint production of new rural collective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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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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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 Choice for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 in the Context of Capital Flowing to the Countryside: Anchor Lease and Sharecropping of Share Tenancy

Abstract: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enterprises with capital forc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and expanding the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The key to the effectiv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s lies in the types of contracts. Based on the analytic logic of "transaction costs-contract choice", this paper defines the transaction costs of the contract choice for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as ex-ante negotiating costs, ex-post supervision costs and ex-post decision making costs.Subsequently, a theoretical model of anchor lease and sharecropping of share tenancyare constructed respectively.The study found that when the ex-ante negotiating cost is too high to make ananchor lease,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 will choosea sharecropping of share tenancy.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with contracted farmlands to households are more likely to conclude a sharecropping of share tenancy, compared with those with uncontractedbarren hills and slopes. The stronger the specificity of human capital in the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grows, the more difficult it is to measure the attributes of collective assets, and the more likely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s are to sign a sharecropping of share tenancy. Through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ree typical cases, the theoretical hypothesis is verified. Further discussion found that if the transaction cost is too high, it will lead to the potential "anti-commons tragedy" of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If the contract does not match, it will lead to loss in efficiency of joint production of new rural collective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s.

一.   引言
  • 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所在。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明晰,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也被学界称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2] 。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均提出鼓励和引导资本下乡,以工商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力量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布的《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年)》也指出“创新村企合作模式”。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于乡村社会,具有整合乡村资源、联结农户发展的优势。工商企业的优势在于资本供给、联结市场,村企合作有利于优势互补、治理有效的关键在于合约联结方式[3]。通过实地调研发现,江苏、四川、重庆等多省市均开展了村企合作实践。虽然各地村企合作的模式有一定差异,但村企合作过程中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合约选择主要包括三种模式:第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固定租约方式,将集体资产出租给工商企业,收取固定租金;第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分成合约方式,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与工商企业共同经营发展;第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将部分集体资产出租给工商企业,部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与该企业共同经营发展,村企间既有固定租约又有分成合约。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企业的合约选择是资本下乡背景下组织间治理机制建构的基础,也是乡村振兴过程中通过转变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实现农村资源整合、资产优化配置的有效路径。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企业为何会就农村集体资产缔结不同的合约?导致不同合约选择的原因是什么?

    ① 本文所研究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为: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正式的组织章程,并完成登记赋码等工作的正式组织。即,与学界所称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一致。

    ① 还有一种方式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自生产产品,出售给工商企业,本文暂时不讨论这种现象。原因有两点:其一,该种方式属于商品合约,与文中讨论的要素合约有差异;其二,该种方式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是竞争性市场(可将产品卖给任意一个工商企业),产权约束和制度环境与文中所讨论的三种情况有差异,不宜纳入同一个分析框架。

    学界现有关于资本下乡背景下村企合作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四个方面:一是村企合作模式的总结。不同学者通过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外来企业与村集体发展模式的考查,总结出了“村企结对”[4-6]、“村企合一”[7-8]、“企业托管”[9]、“村企共建联建”[10]等经营模式。二是村企合作治理机制的探讨。村企合作中多元主体间利益关系取决于以产权为核心的经济收益分配机制[11]。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来看,村庄内多元主体与企业结成“利益链”或“利益共同体”,能够实现村庄的横向“合作治理”[12]。从乡村治理的组织基础视角来看,“村企发展联合党委”模式通过农村基层组织重塑重构了新的乡村社会秩序,构筑互利共享的利益机制,实现多元主体共同繁荣发展的合作性乡村治理[13]。从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视角来看,村企在利益关联和情感联结基础上共建联合体,通过互联互动组织和共商共享机制来保证村企共建的稳定运行[14]。三是村企合作的困境分析。村企合作的困境在于不合理的利益机制挑起了村企矛盾[15],企业无法克服“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互动不畅的难题[16]。此外,企业忽视与村庄互惠性的利益和情感共享,企业资本的理性与村庄的互惠、道义性需求存在较大分歧,村企合作会陷入困境[17]。四是村企合作的发展效应研究。村企合作使企业获得发展,农民收入增加,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得以改善[18]。村企合作有利于城乡资源双向交易,尤其是对于地理位置偏僻、招商引资困难的村庄,是增加资金运作与资本积累的有效途径[9],在精准扶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20]

    现有研究为进一步认识资本下乡背景下的村企合作奠定了基础,但并不能回答村企为何会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缔结不同的合约。长期以来,对资本下乡背景下村企关系的研究多悬置于“国家—市场—社会”的宏观分析框架下,或者从利益、情感、立场等社会学角度对村企关系的微观机制进行分析,但忽视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企业行为背后的能动性,也难以获得村企关系微观现象的机制性解释。企业资本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的主要特征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独立法人身份通过“统”的组织方式与企业进行对接,打破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封闭的管理状态,形成多元产权混合的乡村治理格局。村企间的合约安排是资本下乡背景下重塑乡村治理样态的制度基础,也是识别村企利益联结机制的关键。以工商企业为主体的资本下乡是一个长期趋势而非短期行为,必须慎重处理村企之间的合约关系。因此,本文拟沿用合约选择分析范式,首先构建村企合约选择模型,从理论上探讨村企不同合约选择的缘由;其次,利用比较分析方法,通过多案例进行验证分析;最后,对潜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   理论分析:交易成本与村企合约选择
  • 交易成本和风险规避一直被视为合约选择的决定因素[21-26],交易成本对合约选择的影响得到学界的一致认可。然而,大量研究表明风险规避对合约选择的影响不显著。例如,Rao对印度南部作物种植合约的研究[27],Allen and Lueck对美国中西部玉米、小麦种植合约的研究[28],Aggarwal对印度萨巴坎塔县地下水使用合约的研究[29],Allen and Lueck利用4 000多份来自现代北美农业的个人合约详细数据[30],研究结果均表明交易成本是合约选择的决定因素,而风险规避对合约选择的影响不显著。张五常通过研究1976—1982年间对多种石油工业合约,认为可以将风险问题纳入到交易费用之内,并解释道“我们不能望出窗外,就知道世界的风险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以风险为基础,是不能引申出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含义的”[31]。风险是生产目的与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对不确定性的测度取决于市场能否对此计价。若不确定性高,交易各方指定一个市场价格的议价成本就高。当市场无法对此计价,交易双方会寻求用其他合约来代替,以降低议价成本。由此,风险只是表象,对风险背后的不确定性进行计量需要付出成本,由此而导致的高议价成本才是事实的真相,风险问题可以纳入到交易成本内。因此,本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将交易成本作为合约选择的决定因素,将风险规避因素纳入到交易成本内,不再将其作为独立变量。

  • 科斯在研究企业的性质时提及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后续在阐述外部性问题时,进一步指出现实社会中的交易往往伴随着交易成本[32-33]。威廉姆森将交易成本定义为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事前交易成本包括签订合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产生的费用,事后交易成本包括签订合约后,为解决合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合约所产生的费用。关于交易成本影响合约选择的内在机制分析,学界主要沿着威廉姆森的思路,定义交易成本;并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对交易成本的外延进行扩展,选择不同的方法对影响机制进行阐释[34-35]。为分析交易成本对村企合约选择的影响,本文借鉴学界的主要做法,先对村企缔约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进行定义,然后构建村企合约选择的理论模型进行分析。

    首先,假定村企缔约过程存在两个时期,分别是T1期和T2期。在T1期,工商企业进入村庄考查集体资产基本情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工商企业的经营计划进行考查,双方针对集体资产相关的缔约内容进行讨价还价,并签订合约。这个阶段产生的交易成本称作事前交易成本。因此,T1期的事前交易成本主要包括村企双方针对缔约条款、双方权利责任等内容进行讨价还价的成本(以下简称事前议价成本)。在T2期,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企业根据合约内容分别作出决策,并监督合约执行,这个阶段的交易成本被称作事后交易成本。本文将村企双方缔约后的事后交易成本定义为保证合约履行的监督、决策成本(以下简称事后监督、决策成本)。因此,村企双方缔约的总交易成本包括T1期的事前议价成本和T2期的事后监督、决策成本。然后,采用合约选择分析范式,构建基于交易成本的村企合约选择理论模型,具体如下所示。

    (1) 固定租约模型

    在固定租约情况下,工商企业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固定租金,以获得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假定一个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N个成员,针对一项农村集体资产,每位成员赋予集体资产相同的价值函数G(v),集体资产价值的期望值为u0,方差为σ2。在T1期,工商企业进入村庄,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谈判,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价格进行讨价还价,谈判过程产生事前议价成本。通过讨价还价,工商企业对该项集体资产更了解,并进一步调整该项集体资产的价格预期为G(v'),G(v')是工商企业最后对该项集体资产支付的总租金。假设M为工商企业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缔约过程中的总事前议价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N、集体资产价值的方差σ2对事前议价成本产生正向影响。零利润均衡时,该项资产的价值耗散等于议价成本M

    由于该项集体资产价值的期望值为E[G(V)]=u0,工商企业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价还价,直到E[G(v)-G(v')]-M=u0-E[G(v')]-M=0。因此,均衡条件可以表示为:

    其中,M表示工商企业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议价成本;G(v')是工商企业对该项集体资产支付的总固定租金。

    从式2-2描述的均衡结果可以看出,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支付”缔约过程中的事前议价成本。即议价成本M的增加,降低了集体资产总固定租金收益G(v')。分析结果在我国现今的农村社会背景下是合理的,因为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供给是缺乏弹性的。即使是在更广泛的、完美的竞争性市场,议价成本M会下降,集体资产固定租金收益G(v')会逐渐接近资产的期望价值u0,表明式2-2的均衡结果依然适用。因此,任何减少事前议价成本M的活动,均会增加集体资产缔约价格。正如Barzel(1982)所提出的更一般的框架,分散的个体有降低交易成本的激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有减少事前议价成本M,进而增加总租金收益G(v')的动机。例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已承包到户的农地统一整治,再由集体统一出租给企业,获得的单位租金一般都高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独自出租的价格;或者减少参与议价的成员数,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代表与工商企业缔约。

    T2期,村企双方签订固定租约后,工商企业获得合约年限内集体资产的使用权,并独立完成投资、经营活动。假定村企签订固定租约后的事后总监督、决策成本为ε。由于村企双方在决策方面几乎不互相干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需监督工商企业对集体资产的使用是否合规。因此,事后总监督、决策成本为ε,远小于事前议价成本M

    因此,固定租约下的交总易成本可以表示为:

    其中,Cf表示村企双方签订固定租约下的总交易成本;M表示事前议价成本;ε表示事后监督、决策成本;固定租约下的事后监督决策成本要远小于事前议价成本,即ε$ \ll $M

    (2) 分成合约模型

    在分成合约情况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工商企业就集体资产的未来收益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关于资产的使用细节由双方在未来商定。在T1期,假定村企双方针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讨价还价、签订合约的事前议价成本为β,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未来收益的分成比例为r。此时,村企双方进行讨价还价的基础不再是集体资产的期望价值,而是依据资产在联合生产中的重要性程度,确定各自的分成比例。假定一个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N个成员,针对一项农村集体资产,每位成员赋予集体资产相同的价值函数G(v),集体资产价值的期望值为u0,方差为σ2。工商企业投入资产的价值函数为B(z),期望值为u1,方差为σ12。村企合作生产的预期收益为f[G(v), B(z)],村企双方针对预期收益分成比例进行讨价还价,付出事前议价成本β。在讨价还价过程中,村企合作生产的预期收益进一步调整为f[G(v), B(z)]-β,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承担的事前议价成本为β*r,工商企业承担的事前议价成本为β*(1-r)。因此,分成合约下的事前交易成本要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工商企业共同承担。村企双方都会有简化缔约条款,降低事前议价成本的动机。

    T2期,假定缔约后每产出一单位产品的市场价格为p,企业获得收益p*(1-r),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收益p*r。由于农村集体资产以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为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很难在短期内大幅度调整集体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工商企业的投入以资金、专业人才等资本投入为主,资本所有者能在短期内大幅度调整资本投入的数量和质量。

    假定当工商企业拥有该项集体资产完全的所有权时,最大的生产量为q*,即边际生产成本等于市场价格,即点A(MC1, p),如图 1所示。由于村企间合约的不完全性,企业会采取一定的私人行为,使收益分配时显现出来的产量等于q2,此处观察到的企业获得净收益p*(1-r)等于边际成本MC2,即点B(MC2p*(1-r))。由于预期到收益的偏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参与经营决策、监督企业行为,付出事后监督、决策的边际交易成本曲线为MCE,使总成本曲线上升,等于边际生产成本与边际交易成本之和MC+MCE。由于付出事后监督、决策成本,会使总的产出数量上升到q1,此处边际生产成本与边际交易成本之和MC3+MCE1等于产品的市场价格p,即点C(MC3+MCE1q1)。图 1中阴影部分面积S表示事后监督、决策成本之和。当q2偏离q*越远,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未来收益的分成比例r越高,需要付出的事后监督、决策成本成本S越高。这个分析结果是符合现实情况的,农业农村实践中,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与工商企业的合作中获得的分成比例越高,意味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营活动拥有更多的控制权力,需要实施更多的监督、决策活动。

    因此,分成合约下的总交易成本可以定义为:

    其中,Cx表示村企双方签订分成合约下的总交易成本;β表示事前议价成本;S表示事后监督、决策成本。由于分成合约下的实施细节更多是在未来商定,并且村企双方都有降低事前议价成本的动机,所以分成合约下的事后监督、决策成本要远大于事前议价成本,即β$ \ll $S

  •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资产收益净值等于预期收益减去生产成本和潜在的总交易成本,决策者会选取使其收益净值最大化的合约类型。针对既定的集体资产,给出一个纯粹的分成合约、固定租约的选择,村企双方的契约选择决策取决于不同合约情况下总交易成本的高低,即合约选择取决于固定租约下总交易成本M+ε1和分成合约下总交易成本β+S的大小。根据前述分析,固定租约下的事后监督、决策成本远小于事前议价成本,即ε$ \ll $M;分成合约下的事后监督、决策成本远大于事前议价成本,即β$ \ll $S。因此,事前议价成本M和事后监督、决策成本S是分别影响固定租约、分成合约下总交易成本的主要变量。由式2-3和2-4可知,固定租约下的事后监督、决策成本很小,而村企在分成合约下需要付出较大的事后监督、决策成本,村企何时会从固定租约转向分成合约?当确定一个固定租约的事前议价成本M太高,使村企双方商定一个固定租约甚至不可能的时候,村企会寻求用其他合约来代替,以降低事前议价成本,分成合约是替代合约的主要类型。虽然分成合约下需要付出较大的事后监督、决策成本S,只要S远小于M,那么分成合约的选择也是有效的。因此,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1:当确定一个固定租约的事前议价成本太高,使村企双方商定一个固定租约不可能的时候,村企会寻求用分成合约来代替,以降低事前议价成本。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类型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多种类型,资产种类、数量繁多。前述理论分析仅基于某一项集体资产,现将资产数量扩展到一般情况。假定一个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η项集体资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每一项集体资产赋予不同的价值函数、期望值和方差。工商企业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每一项集体资产分别进行缔约。假设1≤ii+nη,若针对第i项资产,村企缔约的事前议价成本M远大于事后监督、决策成本S,村企会针对该项集体资产选择分成合约;若针对第i+n项资产,村企缔约的事前议价成本M远小于事后监督、决策成本S,村企会针对该项集体资产选择固定租约。村企基于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针对不同集体资产分别选择不同合约。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间可能会出现既有分成合约、又有固定租约的情况。因此,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2:由于农村集体资产种类、数量繁多,基于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村企针对不同集体资产分别独立进行合约选择。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间会出现既有分成合约、又有固定租约的情况。

  • 交易成本难以度量是交易成本经济学一直面临的难题,也是交易成本影响合约选择机制分析的最大障碍。学界在这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常见的处理办法是通过分析决定交易成本大小的因素,来对合约选择进行预判[36]。简言之,尽管我们不能指定M+ε何时会高于或低于β+S,但可以识别出影响M+εβ+S的独立变量。然后,通过这些独立变量来预测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会选择分成合约,又在何种条件下会选择固定租约。由于事前议价成本M和事后监督、决策成本S是分别影响固定租约、分成合约下总交易成本的主要变量。因此,那些能使固定租约下事前议价成本M,分成合约下事后监督、决策成本S发生改变的因素,在村企合约选择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总体来看,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的属性和交易双方的特征。

  • 巴泽尔指出每一项资产都是一系列属性的组合,资产属性比通常意义的产权束要细致得多。交易中涉及资产的权利要具体到“资产属性的权利”才有意义,资产属性随资产不同而各异,要测量这些水平的成本极大。村企缔约过程中同样需要测量交易资产的属性,有一些测量值很容易获得,而有一些测量值很难获得。例如所有权属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果树,村企双方能以较低的成本测度树种、树龄,但由于每棵树的挂果率、树木所处土壤条件等指标具有隐蔽性,对这些属性的测度成本则很高。此外,在果树的利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对无偿属性的过度利用,例如,疏忽果树的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市场交易的前提是对标的物进行市场估价,集体资产拥有许多属性,当有些属性不能被定价,或者进行定价的成本太高时,将不利于市场交易价格的形成[37]。因此,利用可观察的价格来衡量属性差异化较大的林木、果树等集体资产的市场价值绝非易事。当一项集体资产各种属性难以测度,会提高事前议价成本,并增加拟定一个固定租金的难度,村企会倾向于签订分成合约。因此,得到以下推论。

    推论1:集体资产的属性越难以测度,村企越倾向于签订分成合约。

  • 按照学界现有研究,农村集体资产可分为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三大类[38]。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厘清农村集体资产数量,但不利于理解资产所蕴含的产权特性。原因在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我国农村不同类别的集体资产产权结构差异较大,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承包到户的集体资产,例如农地、林地等,在本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户一般以户为单位获得承包经营权证书[39];二是未承包到户的其他集体资产,如四荒地、池塘、滩涂、国家补贴形成的资产等,村集体对该类资产进行股份量化,农户一般以户为单位获得股权证书。两类资产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差异,具体如表 1所示。

    工商企业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缔约,涉及承包到户的集体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产。对于承包到户的集体资产,若村企签订固定租约,交易成本主要源于事前议价成本M;若村企签订分成合约,企业需要与拥有实际占有权的分散农户进行信息交流,并采取决策、监督等活动。当众多农户参与交流,并在村企日常决策中相互影响时,分成合约下的事后监督、决策成本S远高于固定租约下的事前议价成本M。因此,村企针对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资产更可能签订固定租约。针对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产,一般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人和工商企业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租期、价格等进行讨价还价,并作出决策、监督等活动。参与人数的减少,使事前议价成本和事后监督、决策成本同时降低,交易成本降低情况取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经营管理人才状况和集体资产经营现状。因此,就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类别而言,提出以下推论。

    推论2:与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资产相比,村企针对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资产更倾向于选择固定租约。

  • 人力资本问题经常在交易成本经济学中被提及,尤其是在理解雇佣关系,解释产权配置、合约选择方面。人力资本可以被定义为由个人控制的有价值的技能、知识、洞察力等的储备,简言之,这个人在既定组织的发展中是有价值的。就村企缔约过程中的事前议价成本而言,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力资本专用性较强,则意味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至少存在部分成员有针对集体资产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因此,村企若签订固定租约,双方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集体资产的潜在价值,还需考虑与集体资产相关的人力资本的机会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前议价成本M。村企若签订分成合约,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用性人力资本越强,就能更好地监督工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也有利于内部决策的达成。因此,人力资本专用性越强,有利于降低分成合约下的事后监督、决策成本S。当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人力资本专用性程度越高,村企就越有可能选择分成合约,因此得出以下推论。

    推论3: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力资本专用性越强,村企越有可能选择分成合约。

三.   现实检验:多案例对比
  • 前述分析对交易成本影响村企合约选择的理论机制进行了阐释。为证明关于村企合约选择的推论,本文选择重庆市兴隆坳村、凤凰社区、乌牛村为具体案例,拟通过多案例对比分析进行验证。选择这三个案例村的原因如下:首先,三个案例村均是重庆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治理结构相同,符合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三个村的资源禀赋优势差异较小,享受的政府政策也趋同。上述条件能够避免因制度环境差异、个体差异对分析结果造成干扰。其次,三个案例村均有外来企业进驻,企业专用性资产投入额度均比较高,但分别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了不同的经营合约。此外,三个案例村的发展模式在其他省市的农村也很常见。因此,上述三个案例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服务于本文的研究需要。三个案例村的基本情况如表 2所示。

    ① 由于合村并居,凤凰社区虽被称为“社区”,但村民仍保留自己的农村户口、宅基地、承包地,仍属于农业村,与本文中探讨的另外两个村没有区别。

  • 三个案例村分别与工商企业签订了合约,具体缔约情况如下所示。

    第一,兴隆坳村:固定租约。①农地。兴隆坳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助农业项目专项资金,将4 000多亩农地集中管理,统一整治后分块出租给21家企业。包括猕猴桃基地2 000余亩、水稻种植面积400多亩等,总产值超过1 000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土地固定租金约每亩600元,农户按承包土地面积领取租金,因土地整治而多余的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②农产品品牌使用权。2008年,村“两委”牵头成立兴旺粮油专业合作社,成功打造“千丘田”、“碾子米”两个优质大米品牌。由于劳动力大量外流,村集体无力经营,现以5万元/年的价格,将大米品牌使用权出租给某企业使用。③农产品加工用房。集体经济组织投入资金,在村内修建农产品加工用房,出租给三磊田甜公司(猕猴桃生产企业),收取固定租金5万元/年。除上述资产外,兴隆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力资本主要为农业劳动力,以雇工形式参与劳动,按每日工作时长获得工资。村集体管理的农民工工会统筹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到21家企业务工,并向用工企业收取2~5元/人的劳务派遣服务费。

    第二,凤凰社区:固定租约与分成合约并存。①村企共同投资建设居民饮用供水厂。2014年,凤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64.4万元,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投资119.6万元,采取合股联营方式,投资修建水厂。集体经济组织占35%的股份,两家公司合计占65%的股份,表现出分成合约特点。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国家项目投资15万元,土地复垦资金29.4万元,村集体原已修建的两座水池折价20万元。②茶叶加工厂房。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土地复垦资金12万元,建设茶叶加工房。该茶叶加工房长期出租给重庆玖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金为1万元/年。③风情街建筑物。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修建停车场、风情街。风情街地面建筑装修完毕后,出租给重庆玖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金为12万元/年。④房屋装修后出租。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政府扶贫资金,将司南苑B栋1至3层房屋装修完毕后,出租给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租金为4万元/年。村民除了就地务工,部分村民开办了农家乐、家庭旅馆、餐馆等。

    第三,乌牛村:分成合约。乌牛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聚牛兴公司缔约的资产均采取共同持股,共同经营的方式,表现出分成合约的特点。缔约的资产包括以下几项:①农地。2 460亩农地,整治后的村集体荒山荒坡700亩,先后以其经营权陆续入股,享受分成收益;②仙桃李果树。2018年,乌牛村原有的2 000多亩仙桃李树已经进入丰产期,与企业联合时,将仙桃李果树连同土地经营权一起作价入股。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2019年,因产业发展需要,乌牛村新建水果分拣(选)中心。由村集体提供修建分拣(选)中心所需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比例持有股份。此外,村民以雇工形式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村两委、其他党员参与经营管理。聚牛兴公司则以1 100万元现金入股,用于修建园区道路,改良果园基础设施,开垦村集体撂荒多年的坡地,进行防洪、防水、水土流失整治等。聚牛兴公司将工作重点放在果树病虫害防治、新品种引进,产品销售,村内产业发展规划等关键环节。

    综上所述,三个案例村与企业缔约的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力资源情况,如表 3所示。

  • 工商企业租种兴隆坳村的农地,用于种植猕猴桃、蓝莓、花卉苗木等;凤凰社区的农地被工商企业租种,用于种植茶叶;乌牛村的农地连同已经挂果的仙桃李果树一起,与工商企业采用分成合约方式,联合经营。三个案例村的农地用于种植作物类别趋同,为何兴隆坳村、凤凰社区的农地选择了固定租约,而乌牛村的农地选择了分成合约?原因在于兴隆坳村、凤凰社区与工商企业交易过程中,只需要就单位农地的价格进行商议即可。交易各方以区域内农地流转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商定一个固定租约的事前议价成本M较低。乌牛村的农地缔约情况则完全不同,该村的仙桃李果树沿着村内坡地种植(地块高程分布在350~500 m之间)。虽然树龄相同,但不同地块果树的日照充裕度不同、面临水土流失的威胁程度不同、挂果率也不同。若乌牛村与聚牛兴公司采用固定租约,就需要对承包到户的农地价值、附着于农地上的仙桃李果树价值同时进行估计,并提出各方满意的价格。由于地块高程分布相差达150 m,坡向包括西坡与西北坡,对不同地块进行合理的市场估价就要对农地的水土流失程度、日照时间、地块高程等属性分别进行测度,这会导致较高的事前议价成本M。差异化的农地条件加剧了仙桃李果树未来收益率的差异,使得对2 000多亩仙桃李果树分别进行市场估价非常困难。由于乌牛村农地、仙桃李果树的诸多属性难以测度,导致事前议价成本太高,使乌牛村与聚牛兴公司难以拟定一个固定租约。因此,乌牛村与聚牛兴公司会倾向于签订分成合约。推论1得到证明。

    推论1的结论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例如,云南省江东银杏村就以40公顷林场的集体所有权入股,采用“公司+党支部+合作社+农户”的形式进行经营。原因在于对不同树龄、不同地块的银杏古树价值分别进行市场估价,拟定固定租金的事前议价成本太高。巴泽尔曾在其经典著作《产权的经济分析》中指出资产转让必须承担的成本,来自交易双方确定这些资产有价值的属性是什么和获取这些属性的尝试,这些属性,界定是很不完善的,因为完全界定的成本是高昂的。学界在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探讨中,大多都将集体资产当做只有一种属性的同质实体,并以此为基础对农地流转合约、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合约等给出选择建议,甚至断然评价农业合约孰优孰劣。这种做法忽视了集体资产的多重属性,交易过程中资产多重属性的可测度性尤为重要。

  • 凤凰社区与工商企业的合约选择比较特别,村企间既有固定租约、又有分成合约。农地、茶叶加工厂房、风情街建筑物、装修后的房屋出租给企业,而居民饮用供水厂则采用分成合约,与工商企业共同投资、联合经营。从参与资产议价的人数来看,凤凰社区茶叶加工厂房、风情街建筑物、装修后的房屋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人进行议价,参与议价的人数很少。而居民饮用供水厂以山泉水为水源,以村集体原有的两座水池为基础修建,属于村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两座水池是村民的饮用水源,受到村民的高度关注,无论缔结何种合约,大部分农户均会亲自参与资产议价过程。农地属于承包到户的集体资产,农户均会参与资产议价过程。因此,参与农地、居民饮用供水厂议价的人数N基本相同,都比较多。农地、居民饮用供水厂均属于集体资产,参与两种集体资产议价的人数基本相同,为何村企还要针对这两种资产缔结不同的合约?

    原因在于,虽然两种资产的所有权属性相同,但产权结构完全不同。村集体原有的两座水池一直由村集体统一经营,属于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产,是不可再分割的物理资产。如果签订固定租约,村企需要对凤凰社区原已修建的两座水池分别进行市场估价。在商定水池的租赁费用、租约期限的同时,村企还要针对未来水价进行商议。每户村民家庭用水量不同,市场估价困难、参与议价的人数N较多,多重因素的叠加使村企针对饮用供水厂签订一个固定租约的事前议价成本M非常高,以致于双方甚至不可能拟定一个固定租约。而采用分成合约的情况则完全不同,通过村企共同投入资金,改扩建后的水厂能自动检测水压、浑浊度、大肠杆菌等情况,管水员只需监测沉淀泥沙的过滤罐,用于调蓄的水箱,还有高位加压的加压泵。抄表员每月一次到各家各户抄水表,并完成收费。总之,水厂的统一经营管理工作并不复杂,也不需要太多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因此,凤凰社区与工商企业针对居民饮用供水厂签订分成合约,其事后监督、决策成本S比较小。以资金投入量为依据,确定分成比例r的议价成本也很低。凤凰社区的农地属于承包到户、分块使用的集体资产。如果签订固定租约,只需以当地农地流转市场价格为参考,事前议价成本很低;而分成合约下的事后监督、决策成本则很高。因此,在参与议价人数规模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承包到户的集体资产更有可能采用固定租约,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产更有可能采用分成合约。推论2得到证明。

    凤凰社区所呈现出的混合合约情况,以及推论2的结论,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并不少见。例如:山西省长治市韩店镇桥沟村引进陶清湖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村集体将农地以固定租约形式进行集中,再出租给公司;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集体资产,联合村民集资修建栈道、垂钓场,以分成合约方式与公司联合经营。由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具有可分性,使得产权结构和产权交易变得相对复杂,进而影响产权交易成本。产权特性影响交易成本的机理在于产权可分性下的不同产权结构与治理合约的适应性程度。根据不同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特性,选择合适的合约,是农业农村实践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 兴隆坳村将农产品品牌使用权、农产品加工用房,凤凰社区将茶叶加工厂房、风情街建筑物、装修后的房屋出租给企业,收取固定租金。乌牛村的水果分拣选中心设备、厂房则采用分成合约方式。三个案例村的上述资产在资产属性、产权特性方面差别不大,为何却有不同的合约选择?具体来看,若兴隆坳村与工商企业针对大米品牌使用权、农产品加工用房签订分成合约,需要村企在大米生产、大米销售,猕猴桃加工、猕猴桃销售等环节中分别进行商议、决策。由于兴隆坳村劳动力外流,缺乏大米和猕猴桃生产、销售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工商企业会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行为,兴隆坳村需要付出更多的事后监督、决策成本S,进而提高分成合约下的总交易成本β+S。与兴隆坳村情况相似,凤凰社区拥有的农业专业经营管理人才很少,若针对茶叶加工厂房、风情街建筑物、装修后的房屋签订分成合约,需要村集体在茶叶加工、销售,乡村民宿经营中付出更多的事后、监督决策成本。若签订固定租约,只需以当前市场价格为参考,其事前议价成本M较低,固定租约下的总交易成本远低于分成合约下的交易成本。因此,兴隆坳村、凤凰社区分别与工商企业针对上述集体资产签订固定租约。

    与兴隆坳村、凤凰社区不同,截止到2018年,乌牛村的仙桃李种植已历经5年的发展。该村53名党员已成为仙桃李种植经营的核心人才同时也培养出了一大批专职剪枝疏果人员、果树虫害防治管理人员、水果分拣管理等专业人才,人力资本专用性程度较高。若乌牛村与工商企业针对水果分拣选中心设备、厂房采用固定租约方式,不仅要估计资产的市场价值,与资产相关的人力资本的机会成本也会被暗含在缔约价格中。乌牛村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机会成本估值没有市场价格可以参考,双方拟定一个固定租约的事前议价成本M会很高。若乌牛村与企业采用分成合约,仙桃李种植经营、水果分拣选的操作主体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事后监督、决策成本S并不会额外增加太多。因此,固定租约下的总交易成本要远高于分成合约下的总交易成本,乌牛村与工商企业针对上述资产签订分成合约。推论3得到证明。将推论3的结论推广至一般情况也是适用的,例如:贵州省湄潭县复兴镇两路口村在村委书记的带领下不断发展壮大、人才回流,随着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力资本专用性程度的提高,农地经营合约也经历了从固定租约到分成合约的转变。总体而言,由于我国农村市场缺乏对农业专用性人力资本的市场估价,农业农村实践中那些拥有更多农业专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村集体,更倾向于采用分成合约方式经营集体资产。

四.   结论与讨论
  • 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基于“交易成本—合约选择”的分析思路,构建了村企合约选择模型,旨在探究村企为何会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缔结不同合约。当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企业针对一项农村集体资产确定一个固定租约的事前议价成本太高,使村企双方商定一个固定租约甚至不可能的时候,村企会寻求用分成合约来代替。基于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村企会针对不同集体资产分别缔约,因此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间会出现既有分成合约、又有固定租约的情况。为解决交易成本难以度量的问题,本文依据交易成本的决定因素来对村企合约选择进行进一步推断。与未承包到户的荒山、荒坡等农村集体资产相比,承包到户的农地等农村集体资产更有可能采用固定租约。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力资本专用性越强,集体资产属性越难以测度,村企越倾向于签订分成合约。通过重庆市兴隆坳村、凤凰社区、乌牛村三个典型案例对比分析,对理论假设进行了验证。

    学界对资本下乡背景下村企合作的研究主要从社会学角度提出“村企利益联结机制”“村企利益共同体”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村企利益联结机制是以产权为核心的合约关系。相对于已有研究,本文的贡献在于从不同合约类型相关的交易成本视角出发,基于合约选择分析范式,对村企关系提供了另一种解释。这有助于从本质上梳理资本下乡背景下的村企关系,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资本合理的合作机制设定也有一定参考意义。

  • 基于前述分析结果,在未来的研究中,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和关注。第一,高交易成本下,农村集体资产潜在的“反公地悲剧”问题。“反公地悲剧”是指资源或产权过度分割以至破碎化,导致资源排他性过强,造成资源使用不足的悲剧。除上述村企合约选择分析中探讨的内容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即当事前议价成本,事后监督、决策成本均较高时,村企缔约的可能性会降低,直到不存在缔约行为。若这种高交易成本主要来源于产权过度分割情况下,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严重偏离,那么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契约很难达到均衡。此时,因组织内部交易成本过高,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面临既不能自主发展,也不能与其他经营主体缔约经营的困境,形成农村集体资产潜在的“反公地悲剧”问题。第二,合约不匹配情况下,经济组织的生产效率损失问题。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资产经营合约的选择中应尊重市场规律,依据交易主体特征和集体资产特性选择合适的合约。基层政府若以“保护农民利益”为由硬性规定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要选择分成合约,或为了经营稳定就鼓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脚踢”,选择固定租约,这种不适宜的合约选择,必然因高交易成本而引起资产的租值耗散,最终导致村企合作共同的生产效率损失问题。

    资本下乡背景下的村企合作是农村资源要素重组的过程,也是城乡要素融合发展的有效路径。与要素相关的交易成本和合约方式,依然是促进村企合作、盘活农村集体资产的关键。因此,基于资本下乡的大趋势,未来的政策重点要着眼于降低要素交易成本、促进要素合约匹配。一是要通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配置、规范合约内容等方式降低农村集体资产议价成本。要通过治理机制的创新来降低资本下乡后乡村社会“多层次、多主体”决策中的监督、决策成本。二是资本下乡背景下的村企合约选择要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状况、人力资本专用性程度为立足点,以基层政府监督为辅助手段,促进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下的要素合约匹配。三是建议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管理体制,建立地方财政部门、农林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同时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牵头部门、协管部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纠纷事件处理主管部门。简化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Figure (1)  Table (3) Reference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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