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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和发展使马克思的经典理论研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长期处于边缘地带,但在以互联网数字经济为发展引擎的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严重的社会弊病作为经济腾飞的负面产物日益突出,这让马克思经典理论重回当代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心位置。区别于工业资本主义,数字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新阶段,数字技术构成了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基石。数字技术的变革、迭代与广泛应用,重构了传统的劳动模式与生产关系,也将新型资本形态、价值剥削、公民权利以及人与技术的关系等衍生问题抛向大众视野,促使数字劳动问题成为当代社会无法回避的重大议题。
数字劳动(Digital Labor)这一概念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达拉斯·斯迈兹(Dallas W.Smythe)那里率先被提出和讨论。斯迈兹通过对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与人类文化接收、输出机制和影响的分析,指认传播经济学研究领域中存在严重的“劳动盲点”,并提出了著名的“受众商品论”[1],该理论在西方学界引起了巨大反响。之后,蒂兹纳·特拉诺瓦(Tiziana Terranova)[2]、朱利安·库克里奇(Julian Kücklich)[3]、特雷博·肖尔茨(Trebor Scholz)[4]12等学者,也纷纷将目光投向Facebook、电子邮件、游戏程序等互联网社交媒体中的数字劳动,在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就其内部隐匿的价值剥削问题进行了批判。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是国外马克思主义学界数字劳动批判理论研究的集大成者,他在数字劳动理论研究的系统性、完整性和深刻性上都作出了最为突出的贡献。为了克服斯迈兹意义上的“劳动盲点”,福克斯在《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中,结合黑格尔辩证法重构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利用马克思的生产关系理论对数字劳动异化的结构展开了分析和批判[5]78。此外,福克斯提出了与数字资本主义对应的数字社会主义这一范畴[6]。他认为,在恩格斯的经典文本《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关于技术与社会的双向互动关系以及对技术私有化和资本化的论述,可堪为解释数字劳动及其资本剥削逻辑的理论良方[7]。福克斯的努力为探索扬弃数字劳动异化、厘清通达科学社会主义的数字劳动样态作出了深刻贡献。
国内延续西方马克思主义学界的研究,从两个方向展开了对数字劳动及其异化问题的探讨。一是文本译介。有学者结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纵向时间跨度、横向形态类别等视角出发,对线上数字劳动的形式特点及其异化表征进行了多元的划分和探讨[8]。也有学者从人与技术的关系出发,分析了劳资矛盾进一步激化对全球数字生态造成的严峻挑战,以及超越数字劳动异化的可行性路径[9]。二是本土反思。一些学者结合国外已有的一系列研究思路、方法和著作成果,因地制宜展开国内本土的数字劳动研究。这类研究通过对中国字幕组(人人影视等)[10]、数字游戏(王者荣耀等)[11]、网络视频众包(“PPS爱频道”)[12]等互联网数字平台展开了具体的案例分析,并分别探究和批判了其中涉及的数字劳动异化面向和劳资矛盾的具体表现和内在逻辑。此外,拉康(Jacques Lacan)受马克思《资本论》的启发提出了剩余快感理论,蓝江在拉康的理论逻辑基础上提出了剩余数据概念,意图解蔽数字资本主义中的价值剥削问题,以及探讨数字工人脱离数字资本奴役困境之理路[13]。从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在技术与人和社会的关系中对异化的数字劳动以及失衡的劳资关系进行批判性解读是数字劳动探讨的重要路径[14]。
目前看来,有关数字劳动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对互联网社交媒体中数字劳动异化现状的描述和平台供应商的价值剥削的揭露,也有部分研究成果从科学技术与人和社会的关系维度,探讨数字资本主义中失衡的劳资关系和工人艰难沉重的生存境况。然而,既有研究侧重于资本批判本身,对数字技术与资本剥削的双向互动关系、数字工人的生存困境及其可能的解放面向等重要的现实问题,却缺乏更为系统和深入的探讨。作为《资本论》的最初底稿,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首次阐发了他的剩余价值理论。正是剩余价值理论与唯物史观的结合,使社会主义从空想走向了科学。因此,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经典文本以及福克斯的重要理论,从技术审思维度展开对数字劳动及其异化问题的考察,是解蔽数字资本主义的剥削逻辑和推进数字时代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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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字劳动的界定问题,学界众说纷纭。总体来看,数字劳动是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数字媒介和人脑等工具,以人类经验、社会关系等要素为原材料展开系统化、符号化的组织管理工作。但是,数字劳动的形式是随着具体的历史条件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的。所以,福克斯主张,“马克思的著作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提供了一个丰富的范畴体系,可用于批判地理解数字劳动和其他形式的劳动”[5]11。
总体来看,数字劳动的显著特征有两点:其一,工人无须再固定在工厂和机器上从事劳动并创造价值,而是直接通过手机、电脑等数字终端接入互联网平台展开数字生产;其二,传统的雇佣劳动生产模式在数字技术的介入中走向解体,数字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关系亦更趋流动性和随机性。基于这种共性特征再对数字劳动的类型加以界划,数字工人在数字资本公司(苹果等)中的有酬劳动与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Facebook等)中从事的玩乐劳动或无酬劳动可以作为两种基本分类。在概念界定和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关于数字劳动是否可以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框架中得到合理解析的问题,学界有不同观点。譬如,奈格里(Antonio Negri)就将数字劳动归类于“非物质劳动”,并据此反驳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来解释该问题的合理性。但哈维(David Harvey)认为,数字劳动中呈现为非物质形式的价值生产过程根本无法脱离现实的物质生产关系[15]33。对此,张一兵也强调,“非物质”这一概念很容易引发一些解释上的歧义,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未谈及这一概念。而且,马克思所论述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虽然不具有实体性,但它毫无疑问是物质关系[15]66-67。所以,采用马克思的劳动理论对数字劳动中的资本控制和价值剥削问题加以探讨无疑是恰当的。
事实上,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已经关注和讨论到了全球信息网络对商业活动和生产关系带来的影响,这似乎暗含了他感应到互联网将会诞生的预见。譬如,在讨论世界市场与货币关系之间的联系时,马克思就洞察到电报等通信工具能够实现每一单个人“获知其他一切人的活动情况,并力求使本身的活动与之相适应”的需求,因为“虽然每个人的需求和供给都与一切其他人无关,但每个人总是力求了解普遍的供求情况”[16]111。换言之,全方位、深层次地获悉最普遍的社会生产状况和世界市场供需关系,既是信息技术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相应地,数字技术被应用于人类劳动和社会生产领域本身是生产力发展和进步的体现,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毋庸置疑,在数字技术的覆盖下,物理上的时空差异在数字虚拟空间中实现了平行化。只要用户的数字终端接入互联网,数字劳动就能顺利展开。在一定程度上,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的确为劳动者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自由的劳动场域。同时,也推动了数字公司和平台商家的生产成本压缩、生产周期缩短、管理程序简化以及利润回报的飞涨。
但是,无论生产方式如何变革,经济规律始终在各种形式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发挥其作用,而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始终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17]54-55,这一规律在数字经济时代同样奏效。在马克思那里,价值的本质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决定商品价值量多寡的则是生产商品所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不同质的有用劳动形式就其价值而言却是具有同一性的人类劳动,“缝上衣”和“织麻布”都需要“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17]57。同理,数字劳动中的软件开发、数字艺术设计以及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的用户内容生产虽然包含不同质的有用劳动,但同样耗费了包含体力与智力在内的一般人类劳动,并创造了交换价值。进言之,科学技术作为劳动方式的变革要素,其在生产领域的应用无疑大幅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缩短了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正如马克思所言,“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17]60,只会影响商品的价值量。正因如此,哈维也强调,在马克思的论域中,商品价值从来不是一个固定的量,它对科学技术和生产率革命有极其敏感的反应[18]26。
最后,作为累积的劳动,资本的逐利天性决定了劳动者遭受剥削的必然性,这揭示了资本与劳动、贫穷与财富的辩证法。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交换和流通作为一种包含所有权让渡的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是社会中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这种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表现为一种异化样态。简言之,商品从最初“W—G—W”(为买而卖)的交换过程走向“G—W—G′(G′=G+△G)”(为卖而买)的循环形式,意味着货币的资本化和剩余价值的产生。其中,劳动力作为特殊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和交换领域,成为剩余价值生产的根本源泉。因为,“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同时就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17]204。作为剩余价值(m)与可变资本(v)、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之间的比率,剩余价值率(m/v)反映了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程度。对剩余价值的贪欲,一方面不断刺激资本家革新生产工具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扩大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另一方面,持续驱使资本家延长工人劳动时间,从而累积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时间之和,扩大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对工人而言,这种“贪欲”的直接后果便是过度劳动和强迫劳动。可以说,资本家的财富积累与工人阶级的贫穷化是同步发生的。如果说剩余价值剥削在传统资本主义社会表现为繁重的雇佣劳动,那么在数字社会则呈现为无偿加班、高科技手段控制等“文明暴行”。
受益于马克思的劳动理论,福克斯就结合Workshop、Facebook、YouTube等信息和通信技术(ICT)行业相关的数字劳动案例,指出在所有数字劳动形式中普遍存在对劳动力报酬、身体、意识形态、社会压力、劳动时间等多方面的深刻剥削[5]5。因为,在马克思的论域中,劳动不仅是人的自由自觉的类活动,还体现为处于一定历史情境中的社会交往关系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劳动往往指向剥削性、非正义和不道德的异化关系,而这种畸形关系的严重程度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所以,马克思的劳动理论在数字技术异化为资本剥削手段的数字劳动领域同样适用。因为,异化的数字劳动同样会导致劳动者与劳动活动、劳动产品、劳动条件以及其他劳动者之间的截然对立和尖锐矛盾。这种异化会随着生产力发展的程度呈现出新的特征,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进一步揭示工人与劳动条件、劳动材料、劳动过程中的智力因素之间的异化关系。概言之,作为资本剥削的核心要素,劳动概念至今仍然具有强烈的阶级属性,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中的无酬劳动更为极端地印证了马克思这一观点。科学技术也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和应用中展现出它反劳动的一面,这不仅是数字劳动在现实情境中对工人阶级造成更为深刻的困境与苦难的缘由,更是我们立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解蔽数字劳动以及数字资本剥削逻辑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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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历史悠久的机器工业,数字技术与数字产业在现代社会似乎在顷刻间异军突起,但科学技术与人类劳动的复杂交互关系并非新兴时髦的产物。虽然数字技术在生产领域的应用对于社会生产具有革命性和历史性意义,但是数字技术作为资本控制的手段而言,无疑是加速和强化数字劳动价值剥削的利器。数字劳动中的资本控制与价值剥削是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的,这种控制与剥削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有酬数字劳动中的技术控制与价值剥削,二是无酬劳动中的技术控制与价值剥削,三是数字垄断与平台资本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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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劳动形式如何转变,劳动过程在本质上仍是马克思意义上人和自然之间有目的的物质交换活动,这一特征在任何形式的人类生活中都不会改变,因为“它为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17]215。但是,劳动被资本辖制却会引起劳动关系的转变。马克思认为,一方面,“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17]216。资本家对于劳动活动的监视,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但是,在生产领域对于机器与科学技术的滥用,尤其是用于束缚和管控工人时,技术便会呈现为一种破坏的力量。另一方面,“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而不是直接生产者工人的所有物”[17]216。资本家支付酬劳购买了工人在工作日的所有劳动时间,但工资却仅占工人创造价值的极小部分。同时,劳动产品也与自身分离和对立。所以,马克思说工人的劳动是被并入生产活动中各种死要素的“活酵母”,工人也如同资本家购买的马匹一般被驱使,只能埋头苦干。机器体系与科学技术的生产性应用又必然驱动“生产过程从简单的劳动过程向科学过程的转化”[19]95,工人也不得不成为科学技术和机器的附庸,被迫服从社会工厂和资本权力的规训与压榨。
再对照现代社会中的有酬数字劳动(数字资本公司的劳动生产)就可以发现,一方面,算法设计成为数字资本公司智能化捕捉和监控数字劳动过程、劳动产品、劳动者的技术手段。在马克思看来,科技发展阶段和文明进步程度是高度一致的,所以资本会随着劳动与科学、发明等生产力的因素的结合不断扩大,因而工人与资本家会愈发对立,“因为资本是工人的对立面,所以文明的进步只会增大支配劳动的客体的权力”[16]267。当下,资本权力不仅将劳动者“囚禁”于全方位追踪、无死角监控的数字平台之中,而且不断侵越劳动者的隐私空间,企图将劳动者的所有时间都并入剩余价值的生产环节之中。然而,过度的劳动负担与沉重的精神压力在持续不断残害劳动者,透支其“纯粹身体的极限”[17]306。譬如,数字资本公司通过算法程序监控员工电脑,“高科技坐垫”监测员工工作状况,短视频平台公司设置厕所坑位计时器等。另外,“零工经济”实现了零散劳动力在供需市场的配置和调度,但在其劳动强度不断被推高的情况下,工资报酬却反而持续被压低,因为劳工常常为了保住经激烈竞争获得的工作机会而过度劳动。同时,“信誉评级”系统的嵌入进一步固化了数字资本对“数字零工”的宰制,因其等级排名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职位薪酬。例如,优步(Uber)等平台算法就采取等级制“派单”甚至对低评级劳工执行“终身禁入”,以致于限制甚至剥夺了部分劳动者的平台谋生机会。
可见,在不合理的数字劳动模式中,数字化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控制和剥削员工的隐形“囚笼”。另一方面,不仅工人的劳动时间大大超出了合理限度,劳动强度亦被大幅提高了。这种劳动关系对工人而言是沉重的枷锁,对资本家来说只不过是消费自身所购买的商品的过程而已,既不用承担法律罪责,也不会负有道德亏欠。事实上,实际工作中客观存在的超时工作现象,常常致使工人不堪忍受身体压榨和精神剥削,导致恶性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可见,相较传统劳动模式而言,数字劳动实际上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压榨程度更加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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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控制和资本剥削在互联网社交平台的无酬数字劳动当中又有更为深刻和极致的体现。在Facebook等社交媒体平台当中,以网页浏览,短视频创作以及点赞、转发、评论等娱乐形式呈现的用户操作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生产价值的隐晦的“劳动形式”[8]。只不过,这种劳动形式既不存在明确的雇佣关系和完善的薪酬制度,且其往往以用户的休闲娱乐行为呈现在大众视野当中,故而也被朱利安·库克里奇(Julian Kücklich)和特雷博·肖尔茨(Trebor Scholz)形象地定义为“玩乐劳动”[4]98-111。然而,劳动“玩乐化”是将劳动生产与休闲娱乐统一起来,使得“人类存在的所有时间都是为了资本积累而被剥削”[5]169,所以它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破坏性的辩证法。因为,在数字平台这一虚拟的“社交广场”中,用户的数据生产、交换、消费等诸环节的过程都可以被算法预测、收集和控制。正因如此,人的生活与工作之间的界限在网络的联结中变得愈发模糊。此外,海量的用户数据又被社交平台数据库收录用以分析用户偏好、预测和挖掘用户消费意向,为投放精准广告和实现平台盈利奠定基础。所以,“玩乐劳动”从客观上造成了马尔库塞意义上的剩余劳动压抑,也在德勒兹那里被表达为“享乐的爱神”归附于劳动剥削和资本控制的异化手段。所以,福克斯认为,“社交媒体用户是商品化的双重对象:他们本身就是商品,且通过这种商品化,他们的意识在网上以广告的形式永久暴露于商品逻辑之中”[5]138。
另一方面,信息技术不仅是一种强有力的生产力来源,更是一股重塑人类社会认知模式与行动准则的功能性框架和结构性权力。为了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平台资本家不仅通过嵌入受众反感程度较低的植入式广告推介产品,“隐匿地”完成带货产品的品牌形象宣传目标,从而潜移默化形塑用户的消费习惯,甚至直接驱动消费。其次,数字资本家根据用户需求展开个性化“私人定制”(大数据推荐等),为用户灌输“高价格=高品位”的消费认知,激发用户的过度消费冲动和行为。简言之,广告的战略性价值就在于它能激起每个人对“物化社会”神话的欲望。而且,它“总是在创建过程中,把亲近的人、团体以及整个等级社会召唤到一起”[20]45,而无处不在的大众传媒又在不断加强这种煽动力。所以,消费是对欲望的曲折隐喻式表达,更是一种生产功能,它是资本实现自我增殖和积累的关键环节。可见,数字技术应用的消极方面使得数字劳动成为资本家为创造价值和实现盈利而开发的生产手段,在线交互的“所有消费时间都是商品生产时间”[5]123。但是,数字拜物教的魔力会蒙蔽劳动者的双眼,这也意味着消费者根本无法从商品自身中发觉形成商品的社会关系。所以,福克斯讲道,“在社交媒体的数字劳动世界中,商品的拜物教特征呈现出倒置的形式。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交媒体商品的‘逆向拜物教特征’(inverse fetish character)”[5]344。
可见,平台用户是无酬数字劳动中最为重要的生产者、传播者和消费者,他们既生产数据流量又被数据流量所驱动着进行消费,却无法获得与劳动付出成正比的经济收益,更无法轻易摆脱受资本剥削的现实困境。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的比率越大,工人遭受剥削的程度也就越高。在可变资本为零的情况下,用户的所有在线时间都属于剩余劳动时间,且这个时间毫不受限,此时平台用户无疑是在遭受资本的极限剥削。继而,经剥削得来的剩余价值可投入数字劳动再生产当中,在资本循环中不断实现“自我增殖”。此外,被嵌入物联网中的数字生产者自身不仅成为商品流通与资本积累的一个环节,其情感表达也变成了数字身份下的商品属性之一,那些感性的生命特征无意间被遮蔽了[21]。因为,数字劳动中人的情感同样以一种数据包的形式呈现,人们的喜怒哀乐都可以被制作成数据产品上传至社交平台被其他用户所分享、品评和炒作牟利,感性的情感体验也在被消费的过程中丧失活性与张力,这从客观上加速了社会价值秩序的崩坏和严重的道德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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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利是资本的天性,而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中获取超额利润的主要渠道。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曾预言道,一旦人类必要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与产业资本集结到单个人手中,就会形成巨大的权力[22]875。在当前的数字劳动当中,作为必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数据和数字平台已然被资本所控制,数字资本权力俨然形成。首先,数字平台公司对作为必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数据具有绝对控制权,这也是数字资源高度集中和赢家通吃式市场结构形成和固化的根本原因[23]。其次,劳动者的消费行为与情感活动也成为平台资本控制和掠夺的重要资源。最后,为了更加彻底和长久地控制劳动者的数字必要生产和生活资料,从而为扩大剩余价值剥削范围和巩固资本的权力支配地位扫清障碍,数字资本家争相构建和扩大平台生态圈,通过数字资本集团交叉持股、共同股东等经济合谋策略强强联合又彼此竞争,实现了各自领域内的行业垄断、技术垄断和数据垄断[24]。如此一来,“大数据杀熟”、市场倾销和价格哄抬、不正当竞争等形式的数字垄断,便成为数字资本家恶性竞争和超额利润攫取的消极产物[25]。究其根源,还是因为各类组织形式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数据潜在的生产力具有天然的垄断倾向[26]。正因如此,马克思才说竞争和垄断是贯穿于资本主义生产运动过程的两个方面,是一个辩证运动的“合题”[27]637。
马克思认为,除了生产条件优化之外,通过垄断实现利润的去平均化是资本获取超额利润的重要来源[27]221。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进一步研究和分析了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及其垄断现象。恩格斯认为,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必然,因为垄断的计划性特点能够调节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生产的盲目性,只不过这种调节是建立在“对资本家有利”[28]558这一前提下。并且,这种局限于垄断组织内部的调节并不能彻底解决垄断组织与非垄断组织、国际垄断组织等外部组织之间的激烈竞争和矛盾[29]。因此,无产者、中小资产者必然在垄断的扩张运动中被蚕食殆尽。事实上,当前以轻资产为主的数字企业通过行业垄断对尾部数字平台企业,以及以重资产为主的实体企业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经营冲击与市场排挤。并且,其垄断地位一经确立,便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同时根据数字经济特性不断释放自身的正反馈效应,实现利润收入的高度集中。因为,数字平台兼具企业与市场双重属性,加之其集群化、多层次、立体化的竞争系统已经使其占据数字资料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的市场有利地位,成为数字生产关系中的支配方。因此,如果不对当下的数字平台垄断加以规范和限制,资本的无序扩张必然持续扰乱市场秩序、妨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损害社会分配体系和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
可见,资本生产形成的商业垄断是为了更好、更快地满足资本家对于剩余价值的追逐,绝非出自维护人民福祉的动机。因为,资本主义体系的最终目的指向野蛮的财富掠夺和资源垄断,所以恩格斯才说“商业是合法的欺诈”[27]61。尽管商业的贪婪性会在通商活动的友好条约中被很好隐藏起来,但只要商业角逐产生利益冲突或爆发战争,这种贪婪和自私就会暴露无遗。但是,适度的“垄断”是必要的。因为,普遍的竞争关系不仅导致每一个竞争主体对于垄断地位趋之若鹜,还导致群体本身因垄断而遭受损失。所以,合理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商业欺诈,比如货币。值得注意的是,在垄断与竞争的辩证运动中,资本家对于利益的追逐导致工人的处境进一步恶化。譬如,结构性失业、社会整体性消费力下降、数字金融投机导致的经济动荡和实体企业破产、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经济危机和工人生存危机。
一. 有酬数字劳动中的技术控制与价值剥削
二. 无酬数字劳动中的技术控制与价值剥削
三. 数字垄断与平台超额利润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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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即人的解放是马克思劳动理论以及整个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旨归。发展数字经济是大势所趋,数字生产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有着不容忽视的发展潜力,蕴含推动人类解放的重要因素。但数字劳动中展露出的异化现状与剥削内核同样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对于数字劳动中客观存在的违法性技术控制与数字商品剥夺、数字平台垄断、情感劳动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渗透等重要问题的解决,有必要从建立健全数字劳动法规与数据财产分配体系、规范应用数字技术以限制平台垄断、弘扬先进文化和保障意识形态安全以引领精神文明建设、引导数字技术助力人类劳动解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四个角度展开扬弃数字劳动异化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数字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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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在于实现对劳动者最大限度的剥夺,无论是体力、智力,还是情感活动都被纳入这种剥夺的范畴之中。从15世纪开始直至18世纪早期,西方资产阶级对工人的剥削还是通过雇用童工、奴隶贸易和劳动、法律镇压等原始、野蛮和残暴的方式,拒绝接受雇佣劳动制驯化的人民会被罚作苦役,或被暴力驱逐成为流浪汉,甚至被套上锁链送上绞刑架绞死[30]。18世纪后期,工业革命的完成标志着机器大工业的来临,这也进一步催生和推动了19、20世纪的工厂立法、信用制度与银行立法的确立与发展。虽然这一制度设计以维护资本家的利益为目的,但也从客观上推动了限制延长劳动日等劳动法原则的演变与确立。21世纪信息革命的完成使得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数字劳动成为全球经济发展新动力,劳资关系矛盾和劳动者权利保护也遭遇了新挑战。劳动与分配是构成主体权利的重要范畴,劳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辉映着人民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面对当下的数字劳动异化与数据权利失衡现状,确立完善的法律规范和数据财产分配体系保障劳动者权益是当务之急。
第一,推动立法保护数字劳动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空间。利用法律为身处劣势的数字劳动者谋取福利,把他们从危险繁重的劳动活动中解放出来,促进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和共同富裕才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而不是让数字技术沦为泄露隐私信息、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破坏性工具。具体来看,确立和完善数字时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规则至少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虑。其一,需要冲破现行劳动法在平台“众包”等新型劳动关系中的认定局限,重新考虑和确定数字劳动中劳动关系的法律界限和认定标准,并以此为基础构造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则[31]。其二,远程办公作为数字劳动的主要模式,不仅会加剧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孤立、损害劳动者的绩效评估和报酬计价,同时工作与私人生活界限的模糊还在不断加剧劳动者身体的消耗和透支。因此,对于自由化工作时间中的最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积极保护应当纳入劳动法的立法范畴。其三,个人信息保护理应得到法律的重视。信息不对称是劳动关系不对等的重要原因,而数字市场对个人信息的越权、违法以及过度使用的操作行为更会加剧劳动者的信息安全风险和不对等的劳资关系。因此,增强《民法典》中对于侵害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处罚原则,是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的科学方案。
第二,应当重视数据分配正义的实现,保障数据产权平等。数字时代的劳动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创造更为自由开放的劳动关系和分配体系。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中的劳动关系是指涉作为法律意义上平等主体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法权关系。只不过,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关系往往是作为掩盖资本剥削和压迫、保护资本家私有财产的上层建筑和法律形式出现,并规训和引导着劳动人民的社会生产活动与精神发展。与以价值剥削为根本内核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不同,社会主义是通往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然要求消除剥削与压迫,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劳动体系和财富分配体系。正如恩格斯所言,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条件在于,“无产阶级将取得公共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28]566。因此,既需要对数字经济加强监管,构建自主劳动、平等共享的数字劳动体系,更需要对其竞争关系加以重塑,让技术变革为“共享”“共赢”的社会目标赋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对社会分配作出了重要指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33]47。因此,数字劳动关系的立法规范与数据产权的公正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之维。当前的数据财产分配同样应当建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条件基础之上,既注重效率又兼顾公平。譬如,在明确数据产权分配基本立法原则的同时,进一步促进多种主体、多种要素共同参与分配过程,实现社会全体成员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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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通过列举19世纪初发生在英国手工业区的机器破坏运动指出,“工人要学会把机器和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区别开来,从而学会把自己的攻击从物质生产资料本身转向物质生产资料的社会使用形式,是需要时间和经验的”[17]493。从此处马克思对机器的叙述中谨慎推断,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机器本身是中立的,它既可以为资本主义掠夺所用,也可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但是,哈维并不认同这种推论,他认为这种观点有违马克思对技术性质的批判态度,即“技术和社会关系是相互整合的”[18]237,如果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去建设社会主义,只能得到资本主义的另一版本,所以技术是无法中立的。换言之,资本主义技术具有剥削的阶级特点,“这些技术不仅在劳动过程内部作为管理劳动者的手段,而且有助于形成劳动剩余,这将会挤压工资并压制工人的热情”[18]238-239。毋庸置疑,哈维的主张的确与马克思批判机器压迫与失业潮的立场一致,也同当代数字劳动中的技术控制与资本剥削现状高度吻合。但是,科学技术同样可以作为解放人类的手段,为自由王国的建立和再生产提供条件。人类世界当前已经处在数字技术的包围之中,且无法阻挡人工智能在未来世界普及应用的历史大势,而数字技术也的确会在社会主义体制的应用中不断扬弃异化的资本关系。因此,技术的规范性应用更是回应时代问题的现实要求。
事实上,数字资本有效克服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对于市场动向把握不足的缺陷,实现了生产与投资方向的信息化引导。当数字技术屈从于资本意志而成为资本扩张的手段时,便异化为操纵和支配人类物质生产活动与精神生活的桎梏,从客观上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这也是为什么掌控数字技术的数字平台会垄断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链条的底层逻辑[33]。故而,规范和引导互联网行业的技术应用过程和结果是破解数字资本剥削、解决数字垄断问题的必要选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34]208。为此,首先需要构建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政策体系,加强国家对数字经济的反垄断监管。如果不对平台垄断加以防范和限制,数字资本会为了获取超额利润突破道德底线,甚至铤而走险践踏法律规范。因此,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数字中国”,推动我国数字经济获得健康、长足的发展,必须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引导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联动经营,挤压数字市场泡沫。其次,创新反垄断手段,组合利用数字技术、法律法规加大对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行为的处罚力度,约束数据领域的不当行为,将事前监管与事后查处结合起来,强化二者的协同,营造公平公正、安全透明的交易环境[35]。再次,鼓励数据集中与开放,在规模经济基础上实现数据的确权、定价与交易,为数据治理赋能,推动数据共享和必要的垄断[36]。最后,构建开放、共享的公益性互联网社交平台,是打破数字垄断和互联网生态霸权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数字劳动环境、改善劳动者处境的良方。数字经济时代本应该实现自主劳动、平等共享的数字劳动体系,实现数字技术治理应该让互联网精神重新回归。所以,应当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规范平台型企业的数据抓取和保存,对无偿的和开源的数字劳动成果免费公开使用,通过互联网自身的开放性限制数字资本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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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指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27]525。因为,每个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意识形态都是建基于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和交往形式之上的。意识形态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在人脑中的反映,只不过二者的发展并不完全同步。当下,“娱乐主义”“消费主义”等资本意志在互联网空间的泛滥也扭曲了公众的精神世界,人类所崇尚的信仰、价值、道德以及批判精神都遭到了重大冲击,民众面对失序的现实境况而产生的强烈的精神无力感、失控感和悲观态度也以社会病理的方式呈现出来。究其本质,还在于数字技术在生产领域的应用催生了社会关系的加速生产,非理性化与“价值荒芜”则是社会意识形态无法同步适应社会关系加速生产时产生的社会病症。譬如,资本家在广告和赠品的关切仪式中传达出一种对于满足自身利益的请求和导向,这种导向恰恰与关切行为相互对立。这种对立背后反映的便是异化的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只不过其形式在信息时代表现为“受众劳动”与数字资本而已。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广告行为甚或成为一种技术结构和政治策略,对日常生活和政治选举造成心理动员和控制作用。所以,有学者强调要高度重视大众媒体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和控制[20]167。因此,打破资本主义意识形态霸权不仅需要变革数字生产关系,还需利用数字技术加强公共领域的价值引领。
第一,在互联网空间,意识形态渗透是导致社会公共理性缺失的重要原因,极具煽动性的网络舆论亦成为话语权争夺的重要阵地。因此,加强公共领域价值引领、唤醒人们维护公序良俗的内部自觉和价值取向,加强主流意识形态的创新宣传是对抗网络环境文化霸权与资本渗透危机的必要手段。第二,人类的意识活动与思想观念与其物质生产活动密切相关、彼此影响。对抗消极、负面的网络意识形态风险,既需要反思当前流量至上的错误引导,更需要从日常教育出发,强化公共领域的文化反思与价值重建。但是,仅靠书籍、报刊等传统实体模式宣传主流意识形态和先进文化往往辐射范围有限。因此,我们需要从数字技术批判进一步观照到思想观念领域的变革与价值取向的引导[37]。譬如,利用互联网数字平台推动网络环境治理方式创新、话语表达创新以及内容传播创新,引导大众从被动的信息接受转向主动的主流意识形态和先进文化的学习和认同。这是提升个人对主流文化的价值体验与情感支持的必要路径。第三,依靠公共领域价值重塑来引导主流价值认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建立工作与生活的合理边界,给予大众对于社会治理与法律精神的心理认同与情感认同,引起人民对于遵循、建设、规范以及参与公共领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其次,引导理性思辨的批判精神,帮助大众突破非理性主义下极端情绪的煽动与放大,唤醒被遮蔽的主体意识,塑造正面、良性的网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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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劳动中的劳动过程、劳动产品以及劳动者本身都受制于资本权力,劳动者的生存困境也在失衡的劳资关系之中四面楚歌。马克思通过对机器体系的讨论,揭示了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对抗性关系,指明了剩余价值剥削的历程也是劳动者为自身的解放和发展而斗争的历程。奈格里从对马克思“机器片段论”的分析中进一步引申出“社会工人”的概念,并强调数字信息生产催生了“社会工人”这种新型的无产阶级,他们共同构成了非物质劳动的组织[38]11。虽然奈格里将数字劳动称为“非物质劳动”的提法存在问题,但他的确洞察到了劳动者在不断的生产活动斗争中重构自身的力量,只不过他的努力并没有超出马克思的劳动与资本的对抗性逻辑。在马克思的论域中,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确对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造成深重的压迫和剥削,但其中蕴含的科技进步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样能够为人类的劳动解放创造技术条件。同理,数字技术也能够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赋能。
首先,数字技术是促进人类劳动解放的积极工具,因为人的解放必须建立在社会生产力足够发达的基础之上。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27]11。换言之,人的解放不能只停留在头脑的理性思辨和理论预设之中,而是要在具体而现实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实现。相较而言,新自由主义、缺乏管制的资本主义在以令人担忧的速度不断摧毁人类赖以生存的世界,于是人们开始急切呼唤存在政府控制形式的社会主义,因为社会主义总能在社会生产面临失控时起到纠偏作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扩大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的应用是解放劳动的必然举措。对于不同发展状况的区域劳动力而言,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够整合、优化和重塑生产要素之间的资源配置、发展水平和生产过程,从而实现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东中西部的联动发展和互利互惠[39]。譬如,数字技术不仅能够助力农业生产、农村教育、农村医疗服务等乡村振兴的便民惠民之策,还可以推动人才、技术、物资向乡村回流,从而有效弥合城乡发展不均的鸿沟。
其次,推进数字技术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促进数字时代劳动解放的可靠方案。在数字时代,劳动者正当权利的维护和实现面临新的挑战的困境。譬如,在电子诈骗、数字劳动纠纷等问题当中,受到重大损失的大多都是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劳动群体,而虚拟交易追溯的困难性和部分数字法规的缺失导致劳动解放更加困难重重。而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盛行的机器破坏、罢工运动(如Uber司机罢工运动, Google和Facebook的用户抵制运动等)、政治游行等较为激烈的维权方式并不能帮助劳动者获得长效的权利保障。正因如此,在推动我国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必须让数字技术在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中释放巨大效能,促进社会整体实现更加全面的劳动解放,并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的现实目标和美好愿景提供驱动力。这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主义理论在当代社会的应有发展。所以,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容易引起社会剧烈震荡的民主化斗争运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我们能够通过平稳、高效的方式发展数字经济,既发挥好数据要素的经济生产职能,又能够通过法治手段遏制资本野蛮扩张[40]。如此一来,数字劳动者不仅会逐步从异化劳动的枷锁中获得解放,并且社会共同体也能走向更加繁荣富强的未来。譬如,数字法治和数字人权已经成为法学界重点关注的新问题,这对于数字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公民数据权的保障和人类劳动解放贡献了切实可行的理论对策与实践指引。
一. 建立健全数字劳动法律规范与数据财产分配体系
二. 规范应用数字技术以限制平台垄断
三. 弘扬先进文化和保障意识形态安全以引领精神文明建设
四. 引导数字技术助力人类劳动解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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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创造和生产是现存世界的基础。数字劳动对社会生产生活的诸多方面有其革命意义和重要价值,但其剥削本质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无论是专业技术型劳动和平台“零工经济”等有偿数字劳动,还是在社交媒体平台领域凭借广告变现和“流量炒作”展开的无偿数字劳动,二者都属于数字生产和剩余价值创造的环节。因此,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出发阐释数字劳动中的异化现状以及剥削内核无疑是恰当的。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数字劳动不仅呈现为胁迫劳动、技术控制和价值剥削,还表现为意识形态的灌输和渗透。可见,数字技术的资本主义应用导致工人处于过度劳动和强迫劳动的悲苦处境。人的解放是马克思劳动理论以及整个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旨归。毫无疑问,发展数字经济是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关键,数字生产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中蕴含着推动人类解放的巨大潜力。但数字劳动中展露出的异化现状与剥削内核同样是需要直面的问题。因此,从数字技术审思批判出发,建立健全劳动与数据财产分配体系、规范应用数字技术以限制平台垄断、弘扬先进文化和保障意识形态安全以引领精神文明建设、引导数字技术助力人类劳动解放,无疑是扬弃数字劳动异化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效途径。然而,这一目标的最终实现还有重重阻碍。为此,在后续研究中进一步探讨数字劳动中涉及的所有权与分配正义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必要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