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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政府与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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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华. 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政府与劳动力市场[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43(6): 171-177. doi: 10.13718/j.cnki.xdsk.2017.06.020
引用本文: 王超华. 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政府与劳动力市场[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43(6): 171-177. doi: 10.13718/j.cnki.xdsk.2017.06.020
Chaohua WANG. The English Government and Labor Market in the Late Medieval Period[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7, 43(6): 171-177. doi: 10.13718/j.cnki.xdsk.2017.06.020
Citation: Chaohua WANG. The English Government and Labor Market in the Late Medieval Period[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7, 43(6): 171-177. doi: 10.13718/j.cnki.xdsk.2017.06.020

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政府与劳动力市场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王超华, 历史学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副研究员 .

  • 中图分类号: K895

The English Government and Labor Market in the Late Medieval Period

  • 摘要: 中世纪晚期,英格兰通过劳工法令的颁布和执行,试图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在当时的劳动力市场运转中,政府主要扮演了以下三种角色:首先,通过颁布强制性法令,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其次,通过惩罚违法行为,成为市场行为的规范者;最后,通过对违约行为的裁决,成为市场契约的维护者。从可以见到的法庭案卷来看,在劳工法令执行过程中,政府不自觉地承担了“服务”市场运行的功能。这是以前的研究没有注意到的。干预劳动力市场的措施虽未产生理想效果,它却开启政府介入劳动领域之先河,对此后英国劳工政策和劳动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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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17-07-10
  • 刊出日期:  2017-11-01

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政府与劳动力市场

    作者简介: 王超华, 历史学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副研究员
  •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世界历史研究所, 北京市 100006

摘要: 中世纪晚期,英格兰通过劳工法令的颁布和执行,试图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在当时的劳动力市场运转中,政府主要扮演了以下三种角色:首先,通过颁布强制性法令,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其次,通过惩罚违法行为,成为市场行为的规范者;最后,通过对违约行为的裁决,成为市场契约的维护者。从可以见到的法庭案卷来看,在劳工法令执行过程中,政府不自觉地承担了“服务”市场运行的功能。这是以前的研究没有注意到的。干预劳动力市场的措施虽未产生理想效果,它却开启政府介入劳动领域之先河,对此后英国劳工政策和劳动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English Abstract

  • 长期以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受到学术界广泛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劳动经济学的理论中,劳动力市场的主体不仅包括劳工和雇主,还有政府。政府的功能是通过制定规则和相关政策(如税收)来影响劳资双方的行为,以此保证劳动力市场的平稳运行。[1]5,12也就是说,政府在劳动力市场中发挥着那只“看得见的手”(the visible hand)的作用。这种现象产生于何时是一个有趣的话题。现有证据表明,在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政府已经开始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到劳动力市场的运转中来。

    ① 此时的“政府”指的是:以国王为首的王室、议会以及地方公共权力机构组成的统一体。

    在中世纪英格兰,劳动力市场发展迅速。仅从数量上而言,据估计,“工资劳动者”(wage-earners)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例已经达到50%左右,在东部地区甚至更高。[2]218而且,随着货币地租的流行,劳动力的自由程度增加,流动从而更加频繁。在1348/49年黑死病爆发之后,英格兰的劳动力供给不足,工资急剧上涨。如果继续任由市场调节收入分配,将对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在当时的精英眼中,劳工的“贪婪”和市场地位的提高,也将严重危害上层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3]479-482封建领主、手工业行会和市政机构等曾在本庄园、本城市或本地区尝试限制工资上涨,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为此时的劳动力问题已经上升到全国层面。针对这种现象,议会于1351年开始颁布针对劳工问题的法令,这种做法在1351-1450年间相对密集,直到15世纪末才结束。这表明,英格兰政府已经开始尝试通过立法在劳动力市场运转中寻找“存在感”。

    ② 有学者统计,在1351—1430年间,英格兰共召开77次议会,其中1/3通过了涉及劳工问题的法令。到15世纪中后期(如1445年、1495年和1497年),还有法令涉及劳工问题。见Chris Given-Wilson, “The Problem of Labour in the Context of English Government, 1350-1450”, in James Bothwell, P.J.P. Goldberg and W.M. Ormrod, eds., The Problem of Laboure in Fourteenth-Century England, York: York Medieval Press, 2000, pp.90-97.

    英格兰政府在黑死病流行之后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政策吸引了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从20世纪上半叶开始,西方学界已经有学者,如波莎·普特南(Bertha Putnam),对劳工法令执行的相关问题展开专门研究;到该世纪末,艾琳·克拉克(Elaine Clark)、罗伯特·帕尔默(Robert C. Palmer)、克里斯·吉文-威尔逊(Chris Given-Wilson)等学者也参与其中。上述学者主要根据劳工法令的颁布与完善过程,劳工法官的构成、派出,法庭的召开程序等细节考察了英格兰法律系统、政治制度的发展。国内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劳工法令(尤其是1351年法令)的颁布和效果上,以此来探讨当时的劳工政策。国内外学界的研究所涉及的问题已经相当广泛,给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但目前来看,研究者们对于政府在市场运转中的角色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尤其是法令执行过程体现出来的政府的“服务”功能鲜见专门论及,有必要对此进行系统探讨。不仅如此,研究这个问题还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一定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当时政府在劳动力市场中所扮演角色的探讨,不仅可以加深对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政治制度演进和社会转型的理解,也可以为当前我们关于如何在经济发展中用好“两只手”和科学社会治理的讨论提供一些有益的线索。

    ① 西方学界的研究参见B. H. Putnam, “The Justices of Labourers in the Fourteenth Century”,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21, No. 83 (Jul., 1906), pp.517-538; Elaine Clark, “Medieval Labor Law and English Local Court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Legal History, Vol. 27, No. 4 (Oct., 1983), pp.330-353; Robert C. Palmer, English Law in the Age of the Black Death, 1348-1381: A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ance and Law, Chapel Hill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93, pp.14-23; Chris Given-Wilson, “Service, serfdom and English labour legislation, 1350-1500”, in A. Curry and E Matthew, eds., Concepts and patterns of service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Woodbridge: Boydell Press, 2000, pp.21-37.

    ② 国内的研究参见柴彬:《英国近代早期的劳工工资问题与国家管制》,《世界历史》,2007年第6期;金燕、马约生:《工业革命前英国对工资的国家干预》,《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金燕:《英国前工业社会的劳工立法研究》,《历史教学:高校版》,2012年第8期;刘金源:《英国近代劳资关系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1-62页。亦可参见拙文《中世纪英格兰劳工法令的颁布、执行和影响》,《古代文明》,2015年第1期。

    在可供使用的材料方面,《王国法令集》(Statutes of the Realm,1351-1500年部分)包含了关于劳工法令的全部内容。它们不仅涉及对劳动力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也包含了法令提出和通过的舆论背景,这是政府态度的集中体现。各级法庭的档案提供了大量涉及法令执行过程的信息。普特南认为,劳工法令执行的资料主要包含在囊括从议会、御前会议到地方法庭等六个层次、三种类型(季度法庭、旧法庭和高级法庭)的法庭档案中。[4]Appendix, 3-5其中,来自各郡的治安法庭档案(Sessions of the Peace)的记录相当重要。此类法庭案卷中出现的诉讼种类多样,盗窃、抢劫、强奸等治安案件均有涉及,涉及违反劳工法令的案件也在此列。在上述档案中,关于劳工问题的案例因违反法令而起,其产生原因、庭审过程及法庭的判决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政府的态度及其在市场运转中的角色。

    ③ 劳工法令的完整内容也可以参见《中世纪英格兰议会卷档, 1275-1504》(The Parliament Rolls of Medieval England, 1275-1504) 第2-3卷,其中包含了法令如何出台的信息。C. Given-Wilson, P. Brand, A. Curry, W.M. Ormrod and J.R.S. Phillips, eds., The Parliament Rolls of Medieval England, 1275-1504, Vols.2-3, London: Boydell Press, 2005.

    ④ 目前可以看到的此类案卷主要来自林肯、约克、贝德福德、埃克塞斯、沃里克等郡。B. H. Putnam, ed., Yorkshire Sessions of the Peace 1361-1364, Yorkshire Archaeological Society Record Series, 100 (1939); R. Sillem, ed., Records of Some Sessions of the Peace in Lincolnshire 1360-1375, Lincoln Record Society, 30 (1936); E. G. Kimball, ed., Rolls of the Warwickshire and Coventry Sessions of the Peace 1377-1397, Dugdale Society, 16 (1939); E. C. Furber, ed., Essex Sessions of the Peace, 1351, 1377-1379, Essex Archaeological Society occasional publications, 3 (1953); E. G. Kimball, ed., Some Sessions of the Peace in Lincolnshire 1381-1396, 2 vols, Lincoln Record Society, 49, 56 (1953, 1962); E. G. Kimball, ed., Sessions of the Peace for Bedfordshire, 1355-1359, 1363-1364, Bedfordshire Historical Record Society, 48 (1969).

    通过解读上述材料可以发现,在中世纪晚期(1351-1500年)的劳动力市场运转过程中,英格兰政府已经开始具备三种角色:通过立法,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通过惩罚“不法”行为,成为市场行为的规范者;通过裁决违约行为,成为市场契约的维护者。本文试图通过对以上角色的考察,重新认识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政府的性质及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

  • 政府干预最直接的做法就是为市场制定“游戏规则”,它们主要是针对劳动力的价格和流动而设。在黑死病爆发之前的英格兰,虽然还没有通行全国的规则,但各地已经有过不少针对劳动力流动和价格的规定。在乡村地区,村法(by-laws)中有不少关于劳动力的惯例,主要是限制劳工在农忙时期的流动和漫天要价,如身体健全的成年劳动力必须按照“每天得到1便士和食物”的标准在本村工作,而不能到其他村庄去干活,或只是以拾穗为生。但这些从来不是明文规定。在城市也有限定工资的习惯。据普特南说,他所见到的英格兰历史上最早关于工资问题的规定来自12世纪(甚至更早)的伦敦,之后半个多世纪,此类规定逐渐增多。[4]155在1212年,该城在经历一场大火之后,为了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做出了一些规定。与此同时,当时的法庭(Assize of 1212) 对建筑工人和年轻仆从的工资也进行了规定。至于违背工资标准的行为,1285年该城曾规定,应由两个诚实的人将那些获取与法定标准不符的报酬的工匠检举给市长。支付此类工资的人将被处罚金40先令,而索取者将被处40天监禁。[5]138从13世纪中期开始,旧地方法庭(庄园法庭、市镇法庭等)也已经开始处理违反劳动契约的案件。[6]334-335上述做法为之后的议会立法确立了基本原则。到黑死病爆发之后,劳动力问题真正上升到全国层面。针对劳工流动和工资上涨等问题,议会试图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制定新的“游戏规则”,重建市场秩序。新订立的规则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① 收获季节是全年劳动力价格最高的时期,尤其是在进入8月之后,雇主往往提供较高的报酬来吸引劳动力。同时,拾穗是专属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的工作,带有救济的性质,因此,村庄共同体往往禁止健全的成年劳动力涉足该工作。W. O. Ault, Open-Field Farming in Medieval England: A Study of Village By-Laws, New York and London: Routledge, 2006, pp.29-34; C. Dyer, “Changes in Diet in the Late Middle Ages: the Case of Harvest Workers”, The 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 Vol.36, No.1, 1988, p.22.

    首先是最高工资标准(Maximum Wages)。针对工资上涨的问题,议会先后三次集中针对不同类型劳工可以获得的最高工资标准进行了规定。1351年法令对农业领域和非农业领域的多种类型的劳动进行了具体规定,尽管它已经明确劳工应该宣誓按照1346/47年的工资额度接受工作。它试图统一全国的工资水平,即同一工种的工资相同,只是因技术程度略有差别。例如,高级工匠的工资每天不得超过3便士,普通木匠每天不得超过2便士。这在英格兰历史上尚属首次。这个法令规定的详细程度令人震惊,它竟然规定了谷物收割工人在8月份第一周和后三周的工资标准。[7]311-312鉴于工资水平的提高无法抑制,1388年《剑桥法令》(the Statute of Cambridge, 1388) 对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它主要对全职仆从(servants)的工资进行了规定,如车把式(Carters)和羊倌(Shepherds)的工资每年最高不超过10先令。此外,它还专门提及了女性仆从(如挤奶女工)的工资。[8]57对工资标准的再一次调整是在1445年。该年法令的最显著特点是首次对未成年仆从的工资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未满14岁的仆从每年的现金工资最高不得超过6先令(此外,还可以得到肉、饮料和价值不超过3先令的衣物)。[8]338此前的法令虽然对仆从的工资曾进行规定,但从未明确未成年仆从与成年仆从之间的区别。很明显,政府试图通过这样的规定将所有劳动力(女性、未成年人,自由人和不自由人)的工资水平决定权都抓到自己手中(包括1349年敕令强制60岁以下的人必须劳动、1388年法令强制未成年农业劳动力在12岁后不得进入手工业领域)。上述标准是法庭进行起诉和处罚的起点,如果劳工索取或雇主支付的工资超出这些标准,他们将受到惩罚。

    其次是限制流动和禁止违约。法令大多有这样的规定:那些按年(或半年,也可能是一个季度)接受雇用的仆从,不得接受按天或工作量计酬的工作。他们也应遵守与雇主的约定,不得提前逃跑,其他人不得雇用他们,否则也将受到惩罚。有些法令还明确了惩罚办法,如1361年法令规定:城市中来历不明的劳工将被当地拘留15天,被抓到的逃跑劳工将因自己的错误而被在前额上烙上“F”的记号。[7]367此外,1445年法令规定,那些意欲在契约结束后离开的仆从和新雇主应将此通知原雇主,如果没有通知,新劳动合同将是无效的,他将继续为原雇主服务一年(除非有合法理由)。那些逃跑的仆从将被强迫完成契约,与新雇主订立的契约无效。[8]337很明显,这些条款试图确立符合雇主利益的契约规则。

    最后,涉及劳动力的案件将由议会授权的法庭来处理。1351年法令规定,议会向各郡派驻劳工法官(justices of labourers),他们每年要在本郡召集4次会议(亦可称“季度法庭”),每次法庭召开的具体时间可以自行决定。劳工法官还被赋予了更多权力,如防止地方官吏出现徇私舞弊行为,将法庭获得罚金上缴国库等。各地的管家、警役等人需要向劳工法官宣誓遵守法令,如果他们有渎职行为,第一次触犯将被监禁40天,第二次是三个月,以后每一次都是此前双倍的惩罚。如果郡守发现逃跑劳工,他应将这些人关押起来,直到下一届法庭的召开。而且,这个法令适用于城市和这个国家的其他所有地方。[7]312-313在1359年劳工法官被解散之后,执行劳工法令的任务落在当地的治安法庭身上。代表公权力的地方官员还被赋予了更大的自由量裁权。1368年,治安法官(the justices of peace)已经获得委任状,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对违反工资条款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决。[7]3881389/1390年法令更是授命治安法官依据当地物价水平自行决定执行标准的权力。[8]63不论是劳工法庭还是治安法庭,它们都是议会和王室政府的派出机构或代理机构,劳动力问题的处理机构不再是当地领主法庭和城市法庭。这就是全新的“游戏规则”。

  • 在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政府是雇主和上层精英的代理人,更是公共权力机关。无论政府采取何种方式介入市场运转,其目的都是为了规范交易主体的行为,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因此,政府的规范对象应是所有破坏市场秩序的人。在这个列表中,除了劳工之外,当然还有违反法令的雇主和那些新出现的劳工“中介”。最终,这些人都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首先,在立法者的眼中,“贪婪的”劳工是立法和执法的对象,他们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索取过高工资和拒绝接受长期劳动合同。从各地治安法庭档案中的案例来看,许多劳工都是因上述行为被送上法庭。例如,在林肯郡,1394年的威伯顿村(Wybirton)的彼得和威廉在收获期间到其他地方寻求高工资,1396年莱克村(Leake)的罗伯特同样因高工资在米迦勒节离开,他们都被称为“暴徒”(rebels)。[9]64,69在1378年的埃塞克斯,不少劳工也因为拒绝向当地警役宣誓遵守法令而获此称谓,他们或者是获取了高于法定标准的工资,或者为了高工资到处流动。一个有趣的例子是,西贝尔赫丁汉(Sibil Hedingham)的瓦匠和陶工罗伯特·博客特(Robert Boket)赋闲了一整年,而且仍然不愿工作,除非有更高的工资。[10]158-160在萨福克、诺福克和埃塞克斯等郡,这样的现象也很普遍。[6]338例如,在埃塞克斯的科尔切斯特,一名叫理查德·库珀(Richard Coupere)的人被控在1385-1390年间,因按天索酬而获得了40先令的非法收入。[11]432除了男性劳动力,被控索取过高工资的还有妇女。他们跟随丈夫或单独外出打工,往往也会得到高于法定标准的工资。据珊蒂·巴德斯利(Sandy Bardsley)统计,1363/64年,在约克郡的东雷丁地区,被控获得过高工资的妇女(主要从事收割和其他未知秋季工作)的数量为68名,在当年被起诉的总劳工数中的比例为59.6%。[12]

    其次,那些支付高工资的雇主同样要受到惩罚。在黑死病爆发之后,为了保证生产的完成,许多雇主不得不向劳工支付高工资。尤其对于那些普通雇主而言,以高薪吸引劳动力几乎成为唯一的选择。在埃塞克斯,违法支付高工资现象相当普遍,威廉·贝特(Willemus Bette)、约翰·特朗普(Johannes Trumpe)等雇主的名字就是因此而出现在法庭档案中。在1378年的治安法庭案卷中,记载较为详细地一个案例是:纽波特的约翰·波尔(Johannes Bole)在当年秋天向有些人支付每天6便士外加食物的工资(还有些人的工资是每天7便士),并承诺,在来年的秋天,工人们如果来收获他那10英亩地的谷物,报酬将是每天10便士,外加2磅的谷物和2磅的麦芽。此外,他还向两个犁把式支付了2马克(1马克等于13先令4便士),向另一些人支付了20先令。这明显与法令相悖。[10]162,164有的雇主甚至直接引诱别人的劳动力,将其雇为己用。许多人因为这种行为被告上法庭。仍以埃塞克斯郡为例,当地贸易和手工业的发展加剧了对劳动力的竞争,“挖别人墙角”的事情十分常见。[11]433-434比如,1378年,约翰·安德伍德(Johannes Underwode)引诱威廉的仆人托马斯,并提供高于法令的高工资。[10]161在其他地区,如中东部的诺丁汉和林肯等郡,这样的例子也还有不少。不论是支付高工资,还是抢夺别人的劳动力,都是对法令的违背,因而为法庭所不容。

    除了破坏“规矩”的劳工和雇主,被法庭惩罚的对象还包括那些肆意抬高劳动力市场的劳工中介。实际上,劳工中介的出现并不令人意外。因为当劳动力成为商品,它就有被转售(租)的可能,更何况其价格如此之高。这些“掮客们”(enticers and procurers)招募劳动力,然后再将他们高价转雇给其他有需求的雇主。这种做法抬高了当地的劳动力价格。例如,在1378年的诺福克郡,弗恩塞特的罗伯特·阿彻(Robert Archer)的人被控带领数名劳工在农忙期间离开,造成当地劳工短缺和工资上涨。[13]109劳工中介与那些囤积居奇的投机商人并无区别。政府对待这些人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大致也差不多。在1377年,考文垂有5人被认定投机和囤积居奇,对共同体造成极大损害,其中四人被处以罚金(fecit finem)。两年之后,考文垂的两名都叫阿格尼丝的妇女都被称为“囤积居奇者”(communes regratatores),其中一人明确被处以罚金。[14]15-16,2514世纪末,林肯郡的亨利·马蒂(Henry Maddy)和林肯城中的托马斯·西斯(Thomas Sees)分别被当地治安法庭称为劳动力的“垄断者”(communis forstallator laborariorum et serviencum)和“手艺人的包买主”(the chief engrosser of craftsmen)。前者因以16先令的高工资向他人“转租”劳动力而被剥夺受法律保护的资格;后者则因垄断劳动力在王座法庭被处以20先令的罚金。[15]150,221尽管政府并未预见此类人的出现,但参考对囤积居奇者的惩罚措施,对上述劳工中介也都给予相应惩罚。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对违反规则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罚,是除了立法之外市场治理的第二个手段。在市场供需极不平衡的情况下,不论是劳工、中间人,还是雇主,都有铤而走险的违法行为,因而就都成为治理的对象,这也是政府作为市场行为的规范者的应有之义。

  • 在各级法庭档案中,经常可以见到一些违背劳动契约的案例。在劳工法令颁布之前,此类契约纠纷是由旧的地方法庭(庄园法庭、百户区法庭、市镇法庭等)裁决的。例如,1275年,在位于圣艾弗斯市场(Fair of St. Ives)的拉姆西修院长的法庭上,一名承认毁约的仆从(servant)被要求履行与雇主订立的劳动契约;[16]156-1571316年,该法庭还受理了一起劳工索薪的案件,雇主最终不仅向原告支付了约定的工资,还被判做出一定赔偿。[17]901301年,卢勤领主(lord of Ruthin)的庄园法庭上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件,一名仆从被诉因被人引诱而在合同期内离开;1318年,伊利主教在里特尔波特(Littleport)的法庭上,一名女裁缝(seamstress)被诉违约;在市镇法庭档案中,12、13世纪的惯例汇编曾讨论一名护士和一名织工的违约责任,并禁止年轻的全职仆从在合同期内离开。[4]158-159在劳工法令颁布之后,各级公共法庭开始受理这些诉讼,将私人契约问题纳入政府的控制范围。

    由于高工资的诱惑或与雇主发生争议,不少劳工在契约期限内逃跑,转而受雇于他人。法庭记录对他们的描述往往是,“没有合适的原因”或“未经雇主同意”而“提前”(在契约终结之前)离开(ante finem termini inter eo concordati since causa et racionalili et licencia recessit)。这当然是违反法令的相关规定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单方面提前结束契约本质上是违约行为。当然,劳资双方可以约定,如需结束契约,可提前(三个月,quarter’s notice)告知雇主。[18]203对于因劳工违约遭受损害的雇主,新的劳工法给予了更多的支持。在旧的普通法体系下,如果劳工对逃跑做出了补偿(make good),或者他先是同意为一个指定的雇主干活,却没有出现,那么雇主都得不到救济(remedy)。如果有人采取了“暴力手段”(vi et armis)抢走了自己的劳工,他可以向其提起侵害诉讼(an action of trespass)。劳工法体系赋予雇主更多的权利,即雇主可以抓回(re-capture)逃跑的劳工,甚至采取监禁(imprisonment)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有人诱惑自己的劳工离开或不履行契约,或者没有公开引诱行为,只是收留了违约的劳工,那么原雇主都可以采取行动,即如果遇到违约的劳工,他可以将其控制,也可以先将情况通报给新雇主,如果对方不同意返还,他就可以采取相应法律行动(主要是提起诉讼)。[4]195-196例如,在1436年,诺丁汉郡的理查德·拉德斯威尔(Richard Radeswell)通过律师起诉约翰·巴利(John Barley),因为后者与原告的仆从托马斯·格伦(Thomas Glen)订立劳动契约,并将后者窝藏。原告称上述做法给自己造成20先令的损失。[19]159-161原告很清楚可能胜诉的依据,而被告也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心知肚明,因此,原告一方反复强调双方做法是否符合法令,被告一方则否认原告所述的真实性。类似的诉讼表明,法令通过赋予雇主捍卫对契约期内劳工的专有权利,试图保障劳动契约的顺利履行。

    在可以见到的各郡治安法庭档案中,不少逃跑的劳工被送上法庭。例如,在1375年,约翰的妻子爱丽丝被起诉,因为她放弃当前的工作,而跑到城镇外面寻求高工资。[20]571381之后的十五年间,这样的案例在林肯更加常见。据统计,在这个时期该郡的劳工案中,逃跑案的比例约在60%左右。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是因为他人诱惑而离开的话,那么劳工与诱惑他的人都会受到惩罚。1381年,威廉受雇为托马斯的犁把式兼车把式,为期一年,却在契约结束之前离开,因此被法庭宣布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在1394年的法庭上,一个名为马丁的仆从因受到西蒙的引诱而离开自己的雇主,二人同被法庭处以3先令4便士的罚金。[9]186[15]xlix-li, 74其他郡的情况大致也是如此。与此同时,那些逃逸的劳工被抓回的案例也并非不常见。例如,在1357年的诺丁汉郡,理查德的儿子约翰(Iohannes, filius Ricardi)起诉凯瑟琳(Katherina)、约翰(Iohannes of the Graunge)和理查德·拉蒂莫(Richard Katerinesprest Latymer),称上述三人将其抓捕、囚禁、虐待,并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0镑。但凯瑟琳称:约翰曾是自己的仆从,但没有合理原因逃跑。因此,他找来当地警役(constabularius)约翰和自己的仆从理查德帮忙,将约翰抓回。法庭最终采纳了被告的辩护,判他们无责离开。[4]Appendix, 441-442

    雇主违反劳动契约的例子当然也不在少数。当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或者不公平对待劳工时,就会被起诉至法庭,甚至受到惩罚。例如,在1365年的林肯郡,一名叫威廉的年轻人从雇主罗杰那里逃跑,因为后者“殴打他”,而且不提供“必要的食物”(victum necessarium),也不按照约定支付工资(salarium debitum)。”法庭经过调查认为,雇主罗杰违约在先,威廉逃跑并无不当。[4]Appendix, 443-445在1373年,伦敦的德尼丝(Denise)控诉威廉·豪尔(William atte Hall)与妻子乔安娜使用武力殴打自己,而不是正常的“纠正”错误行为,这破坏了“国王的和平”。[21[14]很明显, 这个诉讼就是因为雇主没有遵守约定、虐待仆从而起。无独有偶, 在1403年的诺丁汉郡, 一名叫约翰·洛里默(Johanne Lorymer)的人被其女仆乔安娜·波特(Joanna Potter)起诉, 因为他粗暴地对待、并殴打她, 并造成她受伤。尽管后来乔安娜放弃了最初的赔偿诉求, 但约翰还是因让她流血(effusionem sanguinis)的行为而受到处罚。[19]24-25上述案例表明, 作为劳动契约的当事人之一, 雇主违约一样会受到法庭的审判。当时法庭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和裁决更证明政府作为契约维护者的身份。

  • 当前学界一般认为,在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政府主要承担了管控者的角色。无疑,这种印象来自于劳工法令的频繁颁布与严格执行。在中世纪晚期,以国王为首的议会(包括国王、上院和下院)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它通过立法来加强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以应对来自各个领域的压力。[22]劳动法令便是政府应对黑死病造成的危机的一种方式。它试图建立一个通行全英格兰的公共制度,并以这个制度的唯一解释者和执行者示人。在实施权威的过程中,政府将雇主与劳工可以自行约定的工资问题变成了一个由国家法律决定的公共政策。不仅如此,为了保证劳工法令的效力,政府还将触角伸进相关领域。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1363年,议会进行了限制奢侈的立法(sumptuary legislation),详细规定了各类劳工的着装标准。[7]381-382通过上述立法行为,英格兰议会和王室政府试图确立自己作为强有力的“管理者”的角色。[23]9-23

    但问题在于,单纯的“管理”和压制无法保证经济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公共权威的来源不仅在于国家机器的暴力,还在于对社会中基本的公平与正义的保证。[24]在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劳工法令的执行对象中,那些做出支付高工资、抢夺他人劳动力等行为的雇主赫然在列,当然还包括以“转租”劳动力来获利的中间人。他们都是因为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转,而为以捍卫正义为本职的公共权威所不容。不仅如此,在处理劳资双方关于契约的争议时,各级法庭也本着公平的原则,对违约方进行处罚。在这方面,法庭并不袒护雇主,也就谈不上站在了劳工的对立面。因此,政府为经济生活提供“服务”的功能还是很明显的,尽管这种角色还相对较弱。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受到人口状况、市场发展以及自身的缺陷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英格兰劳工法令的效果不佳,[25]但在其颁布和执行过程中,政府在时人的心目中树立了新的形象。它所承担的管理和服务等功能得到不断加强,对此后英格兰的制度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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