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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官商权力的共进——以清末山会商务分会的“理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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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志. 论清末官商权力的共进——以清末山会商务分会的“理案”为中心[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43(2): 176-182. doi: 10.13718/j.cnki.xdsk.201702.022
引用本文: 颜志. 论清末官商权力的共进——以清末山会商务分会的“理案”为中心[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43(2): 176-182. doi: 10.13718/j.cnki.xdsk.201702.022
Citation:

论清末官商权力的共进——以清末山会商务分会的“理案”为中心

  •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绍兴商会档案整理研究”(16AZS011), 项目负责人:汪林茂; 浙江省文化研究重点工程课题“绍兴商会档案整理”(15WHNL03), 项目负责人:汪林茂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颜志, 浙江大学历史系, 博士研究生 .

  • 中图分类号: K249

  • 摘要: 通过分析清末山会商务分会的“理案”材料,可以发现相当比例的案件并不是商会独立理处的,官权多多少少地介入其间。官员通过“官批商办”的形式,借助商会的理案职能去处理纠纷,增强了官权对商民群体的渗透能力。此外,得益于商会的“牒官权”,商民可以通过商会与官员联系,从而打破书差对商民与官员的沟通渠道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差役的权力,使官权可以更顺畅地向商民群体渗透。而商会则通过“牒官权”引官权自重,狐假虎威地借助官员的权威,增强自身的权力。官员与商会的权力,在“理案”过程中,相互配合,共进共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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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胡光明.论早期天津商会的性质与作用[J].近代史研究, 1986(4):182-223. doi: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JDSY198604010.htm
    [2] 陶水木, 郎丽华.略论民国后期杭州商会的商事公断[J].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3(11):60-64. doi: 10.3969/j.issn.1000-2154.2003.11.015
    [3] 王红梅.商会与中国法制近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242-246.
    [4]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2-3.
    [5] 马敏.商事裁断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J].历史研究, 1996(3):30-43. doi: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LSYJ601.002.htm
    [6] 关晓红.晚清局所与清末政体变革[J].近代史研究, 2011(5):4-22. doi: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JDSY201105002.htm
    [7] 郑成林.清末民初商事仲裁制度的演进及其社会功能[J].天津社会科学, 2003(2):132-137. doi: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TJSK200302027.htm
    [8] 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J].历史档案, 1989(1):95-102. doi: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LSDA198901015.htm
    [9] 肖瑛.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J].中国社会科学, 2014(9):88-104. doi: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SHK201409006.htm
    [10] 郑成林.近代中国商事仲裁制度演变的历史轨迹[J].中州学刊, 2002(6):122-126. doi: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ZXK200206026.htm
    [11] 马敏, 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M].成都:巴蜀书社, 1993.
    [12] 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M].北京:华文出版社, 2010.
    [13] 绍兴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绍兴县志: 第2册[M]. 北京: 中华书局, 1999.
    [14] 汪林茂辑.浙江辛亥革命史料集:第1卷[M].杭州:浙江古藉出版社, 2011.
    [15] 浙江省柯桥区档案馆藏《绍兴商会档案》(未刊)[A]. 档案号140-1-50.
    [16] 绍属镇商会纷纷成立[N]. 申报. 1911-02-09(4).
    [17] 浙江省柯桥区档案馆藏《绍兴商会档案》(未刊)[A]. 档案号141-1-49.
    [18] 浙江省柯桥区档案馆藏《绍兴商会档案》(未刊)[A]. 档案号141-1-51.
    [19] 浙江省柯桥区档案馆藏《绍兴商会档案》(未刊)[A]. 档案号141-1-53.
    [20] 浙江省柯桥区档案馆藏《绍兴商会档案》(未刊)[A]. 档案号141-1-30.
    [21] 田平安, 王阁.论清代官批民调及其对现行委托调解的启示[J].现代法学, 2012(4):39-51. doi: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XDFX201204005.htm
    [22] 袁红丽. 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研究[D]. 天津: 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9.
    [23] 卢文弨.抱经堂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 1990.
    [24] 构讼机关又成立[N]. 越铎日报, 1915-11-9(4).
    [25] 袁红丽. 清代官批民调案件特征[G]//柏桦. 明清律例研究. 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13.
    [26] 范金民.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27] 浙江省柯桥区档案馆藏《绍兴商会档案》(未刊)[A]. 档案号141-1-56.
    [28] 浙江省柯桥区档案馆藏《绍兴商会档案》(未刊)[A]. 档案号141-1-32.
    [29] 浙省各府裁并首县之手续[N]. 申报, 1911-09-16(3).
    [30] 禁革快呈规费[N]. 申报. 1906-03-26(9).
    [31] 鲁迅. 阿Q正传[G]//鲁迅. 鲁迅全集: 第1卷. 北京: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73.
    [32] 鲁迅. 范爱农[G]//鲁迅. 鲁迅全集: 第2卷. 北京: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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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16-08-10
  • 刊出日期:  2017-03-20

论清末官商权力的共进——以清末山会商务分会的“理案”为中心

    作者简介: 颜志, 浙江大学历史系, 博士研究生
  • 浙江大学 历史系, 浙江 杭州 310028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绍兴商会档案整理研究”(16AZS011), 项目负责人:汪林茂; 浙江省文化研究重点工程课题“绍兴商会档案整理”(15WHNL03), 项目负责人:汪林茂

摘要: 通过分析清末山会商务分会的“理案”材料,可以发现相当比例的案件并不是商会独立理处的,官权多多少少地介入其间。官员通过“官批商办”的形式,借助商会的理案职能去处理纠纷,增强了官权对商民群体的渗透能力。此外,得益于商会的“牒官权”,商民可以通过商会与官员联系,从而打破书差对商民与官员的沟通渠道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差役的权力,使官权可以更顺畅地向商民群体渗透。而商会则通过“牒官权”引官权自重,狐假虎威地借助官员的权威,增强自身的权力。官员与商会的权力,在“理案”过程中,相互配合,共进共强。

English Abstract

  • 中国近代商会的“理案”功能,在商会史研究发轫之时,便受到学界方家的注意[1]182-223。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叶,学界出现了专门以商会的“理案”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后来,研究范围不断扩大,在时间上向后扩展到民国末年[2]60-64,在空间上向内地扩张,已将云南总商会包括其中[3]242-246。诚然,目前史学界对商会“理案”功能的研究,不可谓不详尽,不可谓不深入,但也不十全十美。首当其冲的是使用“国家与社会”框架所导致的“国家”、“社会”概念实体化或同质化问题。由于将“国家”、“社会”这样的整体性概念不恰当地同质化、实体化,“遮蔽了中国的国家和市民社会各自内部的非同质性特征”[4]2-3。追求这样的实体概念的过程中,论者常将一些性质模糊的社会存在,削足适履地归入“国家”或“社会”范畴。

    ① 当时的研究成果例如朱英:《清末苏州商会调解商事纠纷述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第89-94页;任云兰:《论近代中国商会的商事仲裁功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4期,第117-124页;马敏:《商事裁断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历史研究》1996年第3期,第30-43页。

    比如,有学者在叙述官府与商会的矛盾时,将商务局归入官厅一方[5]41。然而严格来说,晚清地方的农工商局等机构,并非真正的官僚机构,而是与衙署并行的一套体制外系统[6]8-9。有学者不加区别地将官员的行为与书吏、差役的行为,一并归为政府的行为[7]136。但事实上,官员与书吏、差役之间是存在矛盾的。有清一代,官员的“严除蠢吏,痛革差役”之声,不绝于耳[8]102。基于“国家”、“社会”这种同质性、实体性概念进行的学术话语建构,必然会扭曲史实,遮蔽历史的复杂面向。

    其次,对“国家”、“社会”概念的实体性想象,使人容易把二者的关系当成二元论的、在力量上此消彼长的互动结构,如“强国家弱社会”、“小政府大社会”等等[9]88-89。对这种同质性概念的运用,顺理成章地导致在商会“理案”功能研究中,视政府的权力与商会权力的关系为此消彼长的关系,认为政府权力弱,商会调解纠纷的权力就强,政府力量强,商会在调处纠纷中的地位、作用就下降[10]126。如果进一步将这种基于同质性概念得出的认识,应用到近代各级政权上,便会推导出如下结论:省级政权的权力强于县级政权的权力,所以省城商务总会的“理案权”,弱于县城商务分会的“理案权”。可事实是,县级商会组织简单[11]79,甚至有名无实[12]142,其“理案权”何能与省城总会比肩?可见,这种对官商权力的反比例设定,是存在问题的。

    再次,部分学者对商会调处商业纠纷的研究,虽然通过讨论商事裁断中的官商互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官商对立的思维范式,但这种讨论,或是仅停留在官商功能互补上,或是过多地关注商会对官权的依赖,对官商协作过程中官商权力究竟是如何变化的,缺少细致的检讨,使人对如下问题始终缺少认识:官员、商会的权力,在官商协作理案中,是增强了,还是减弱了呢,二者是一起增强,还是一起减弱,抑或一增一减呢?

    ① 参见付海晏:《民初商事公断处:商事裁判与调处——以苏州商事公断处为个案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5~29页;范金民等著:《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277页。

    最后,学界多是以商务总会、总商会的“理案”为研究对象,对商务分会、县商会这一级别商会的“理案”情况缺乏研究,对县级商会“理案”过程中官商权力的互动及变化,更是从未触及。

    本文以绍兴商会档案中保存的清末山会商务分会的“理案”材料为主体史料,通过分析山会商务分会与地方官员在“理案”过程中的协作、互动,来展现官商权力在“理案”过程中的共强现象。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实事求是地以档案材料中直接记录的官员、商会为基本分析单位,并注意到官员与差役的矛盾,避免使用同质性的“国家”、“社会”概念。

  • 山会商务分会成立于清末。1906年1月4日,山阴、会稽两县联合设立商会,取名山会商务分会,首任总董为绅商秦宝臣。民国元年(1912),山阴、会稽两县合并为绍兴县,山会商务分会更名为绍兴商务分会[13]1245

    与许多商会一样,山会商务分会创办伊始,便将调处商业纠纷作为自已的职责,并将其写入章程。《山会商务分会试办章程》规定,如果商人交易发生纠葛,商人可以随时向商会呈递说帖,“由总董请该会业董,并一面传集两造,或邀集同业,秉公理断。”商会“议理不决,须地方官訉断者,即咨请地方官核办”。如果某业商人不遵守行规,并且不听从商会的劝说,商务分会有“禀官惩治之权”[14]186-187。后来,山会商务分会在《山会商务分会续拟试办章程》中对“理案”职能作了一定的扩充,主要是增加了直接牒官的规定。“凡合股经营商业,或借人资本,如有暗蚀资财,私携银钱货物,托名亏折倒闭,一经被累人控诉,即请移县勒限提追。”“或避不到案,即请查封家产备抵,一律公摊,至负欠钱财货债,为数甚巨者,比照此条酌核办理。”[14]188

    山会商务分会的“理案”依赖其遍布绍兴商界的社会网络,这个网络主要由山阴、会稽各行业与各乡镇商务分所构成。山会商务分会成立伊始,绍兴各业商人便纷纷入会。山会洋药业公所称其入会是“随众入会,分认经费”[15]。后来,山阴、会稽二县下属市镇逐渐设立商务分所。“绍属自山会商务分会成立后,商情团结,营业日盛,各处乡镇,鉴于府会之成效,纷纷请设分所。”[16]各行业的加入,与各属镇商务分所的成立,使山会商务分会拥了一个较完备的组织网络。

    通过这个遍布绍兴商界的社会网络,山会商务分会有能力去理处形形色色的商业纠纷。而这一网络一旦形成,它便不仅是商会的工具,还会成为官员的工具。官员可以把一些案件交给商会,利用商会的社会网络去“办案”。

  • “国家—社会”框架主导的学术研究,受到实体社会观念和社会系统论的无形约束,视“社会”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实体。将这一预设应用到商会“理案”研究上,会逻辑地导致如下结论,即官员的权力外在于商会的“理案”过程。但是,根据笔者对清末山会商务分会“理案”材料的分析,全部137个案例中,只有38个案例没有官权介入的痕迹,最后被成功调处的纠纷共有24件,其中只有10件是在完全没有官权介入的情况下调处成功的。显然,官员的官权,或多或少地渗入了大部分案件的处理过程。

    从这些存在官权渗透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官员以两种方式与商会的“理案”发生联系:一是“官批商办”,官员主动委托商会调查案情、调处纠纷;二是“商牒官办”,官员在商务分会要求拘押、审讯负欠者的牒文的催促下,被动地参与纠纷的解决。我们先来讨论第一种联系方式——“官批商办”。

    官员主动要求商会“查案”、“理案”的情况,在档案中经常出现。存在官员介入情况的案例共有99个,其中官员主动要求山会商务分会协助的则有22个,占比为22%。官员在要求商会协助时,会拟具正式公文,照会山会商务分会。商务分会在结束调查或调处工作时,会将调查、处理结果,以呈或牒的形式向官员报告。

  • 官员在遇到案情不清的情况时,会寻求商务分会的协助,或者是要求商会利用其商务中枢的有利地位,去访查与案件相关的一些情况,或者是利用商会中商人的商业知识,去核算薄据、公估货值。

    1.访查事实  1910年旧历岁末,绍兴发生了一起旧铜炉禁设新铜炉的案件。以前绍兴的不少铜炉为了获得铜料,暗中熔化铜钱。府县二级官厅为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只保留四家铜炉作为合法熔制铜器的官炉,禁止其它铜炉营业。这样,绍兴的铜炉业便形成了四家官炉垄断经营的格局。1910年,顾是樁禀请开设官炉,四家旧官炉出面反对。官炉的反对理由有二:第一,顾是樁的父亲曾开设私炉;第二,顾是樁素无恒产,为顾是樁开设铜炉作保的潘景春身家也不殷实。

    会稽知县面对这种情况,照会山会商务分会,请商会调查。三天后,商会报告会稽知县,顾是樁的父亲确曾开设私炉,但顾氏的保人,并非无身家之人,而且还报告“官炉四家,似亦不足敷熔烊”[17]

    2.核算账务、估计货值  在商业纠纷中,当事各方常为涉案货物的价码、店中账目争执不休。官员遇到此种情况,往往束手无策,请山会商务分会代为核算。

    1910年的安吉、仁昌等衣庄控鲁幼香图负账款一案,当事双方就鲁幼香店中存货的价值发生争执,加之此案还有其它账目需要核算,山阴县知县便照会山会商务分会,将该店账目“秉公盘查,核算清楚”,“并查该店存货,究竟有无削码减盘”[18]

    同年的戚同德等号追张茂林货款案,山阴知县照会山会商务分会,要求将“张茂林店内退货,并顶头等件,估计值洋若干,尅日具复,以凭核夺”。商会揭到照会后,邀请衣业董事,将“退货三面估计”[19]

  • 除请商会调查案情外,山会两县官员还常常委托商会调解纠纷。从绍兴商会档案中保存的理案材料来看,纠纷只要不涉刑事,均可交给商会理处。

    1906年的陈长生等人控何嗷脐负欠案,属于钱债纠纷。会稽知县受理此案后,传集涉事双方到庭质讯,因为“彼此供词各执”,谁是谁非,无从得知,所以照会山会商务分会“体察情形,传到两造,公同评议,可了则了,否则亦希据实复县,以便核办”。山会商务分会接到照会后,虽然两次开会调解,但仍然调解失败,最后将案件的理处过程报告会稽知县,以结束手续[20]

    1910年的孙端镇洪谕杂货店滥价案,属于紊乱行规类案件。孙端杂货业规定芭蕉扇每把售价十六文,洪谕不遵守行规,以每把十四文的价格售扇。孙端杂货业和孙端镇商务分所多次集理此事,但洪谕仍不遵守行规。孙端商务分所遂将此案牒呈会稽知县。会稽知县接案后,照会山会商务分会,“照请贵总董,请烦饬派妥员,查照该行向章,劝谕店主屠思高,不得独乱行规,致碍市面”[17]。商会接到官厅照会后,先派员调查,然后邀集洪谕和其它一些杂货业商号开会公议。在未能立刻说服洪谕店主屠思高的情况下,委托其它杂货同业继续劝导。最后,屠思高“情愿捐洋,施送痧药”,“同业和好如初,各守向章,不致再有紊乱情事”[18]

    将案件批付给商会,利用商会的社会网络来办理案件,这种办案形式,显然对官员裨益良多。

  • “官批商办”的办案形式,自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有自已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

  • “官批商办”的治理策略渊源于清代的“官批民调”制度。“官批民调”是指官府在接到案件后,经过初步堂审,如果认为案件事属“细微”,没有必要在堂上审理,“批令”乡里进行调处的一套制度[21]39。根据袁红丽的研究,清代的官批民调制度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口膨胀,商品经济的发展,“找价”等不合时宜的交易习惯的存在,使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民刑不分的法律体系又难于应付日渐增多的民事纠纷,加之从皇帝到地方官都信奉“无讼”理念,使地方官倾向于利用保甲、宗族或者乡绅等组织、人物,去灵活地调解民事纠纷[22]95-139。绍兴官员的“官批商办”办案方式,与“官批民调”制度如出一辙,只是案件的民间承担主体,由保甲、宗族、乡绅变成新成立的商会而已。

    绍兴官员之所以将商事案件批付山会商会办理,还与绍兴的健讼民风有关。绍人的健讼风气,有大量史料可资证明。清朝中叶的卢文弨说:“越地多奸民,其俗习于刀笔,以健讼为能,每驾词以耸听。逢放告期,多至二三百纸。”[23]398民国初年,绍兴地方报纸《越铎日报》称:“绍兴讼事之繁为全省冠,每以细故口角对簿公庭。半由人民好讼,半由讼棍主唆。”[24]

    面对这种健讼民风,“官批商办”无疑是节约行政成本的合理方式。而且,山会商务分会庞大的社会网络,使其能够胜任官员下达的调查、调解任务,是“官批商办”得以运行的社会基础。

    可见,“官批商办”的办案方式,是官员面对绍兴健讼风气,因时制宜地变通传统的“官批民调”制度,利用商会进行合理治理的结果。

  • 在“官批商办”理案方式的运行中,官员的权力越出了官署的围墙,进入商会的理案过程,与商会的权力发生互动。

    “官批商办”是“官批民调”制度在清末的新发展,两者对官员权力具有相似的影响。“官批民调”制度“使国家得以将民事关系的调整纳入自已的权力范围,也使国家的权力深入到民事纠纷之中,把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体现了国家很强的介入行为。”[25]98抛开“国家与社会”的话语体系,我们可以将上述文字作如下表述:“官批民调”便于官员权力向下扩张,使官员权力得到增强。

    类似的,通过“官批商办”,官员将商会的社会网络纳入自已的权力体系中,使商会成为自已的“爪牙”与“利器”。同时,官员的权力通过商会网络,向商民群体渗透,官员对商民社群的介入能力得到增强。即是说,通过“官批商办”,官员的权力增强了。

    官权在增强的同时,商会的权力也得到了增强。在“官批商办”中,商会是奉官员的命令行事,其进行的调查、调解工作,实际上已经被打上了官权的烙印,具有官方色彩。山会商务分会在理处鲁幼香一案时强调自己是“奉照会复理安吉等庄与鲁幼山〔香〕交涉案”[18]。商会在此强调其奉命行事的因素,实际上是以官员的命令为“尚方宝剑”,“拉大旗,作虎皮”,藉官权以自重。

    总之,“官批商办”的理案方式,既有其历史渊源,又有实际需要和现实基础。在“官批商办”理案方式的运行中,官员与商会的权力都得到了增强。

  • 官权与商会的权力在商事纠纷中相遇的另一原因是“商牒官办”。“商牒官办”是指商会把案件上报官员,由官员审断的机制。清末山会商务分会的理案材料显示,山会商会向官厅移交了大量案件。这些案件大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商会在调处失败的情况下牒官办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有16件;第二类是商会没有处理,直接牒官办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有54件。两类案件共计70件,占了全部137件案例的一半。总的看来,商会之所以将这些案件交给官厅去处理,主要是由于以下两点原因:第一,负欠者有心图负,无法调解;第二,案件的性质超出了商会的理处能力。

  • 由于商会不是正式官衙,对那些恶意拖欠债款的老赖,不能使用刑讯手段,“无法应付存心欺诈的商人,而官府对付这种商人则比较有力”[26]265,所以那些负欠者恶意图负的案件,商会把它们交给官员处理。同德、同章等纸行控告章阿三负欠一案,章阿三有意负欠,避匿远飏。商会认为,“章阿三避匿无踪,即欲邀理,势必不到”,便把这个案件牒呈山阴知县,请官员处理[27]

    对那些并不是存心黑吞的负欠者,山会商务分会往往留有余地。商会对柯桥镇乾大、万通等米店控郑午乔负欠一案的处理即是如此。郑午乔是会稽县东关镇全记米店三名股东之一,该店经营不善,负欠柯桥米商钱款479元。在其它两名股东避匿的情况下,东关镇商务分所建议由郑午乔偿还柯桥米商200元,把事情了结。郑氏开始同意,后又反悔。柯桥米商见郑氏反悔,便要求山会商会“牒县提追”[15]。在这个案件中,郑午乔并非恶意负欠。让一个并不拥有全部资本的股东,去承担商号的全部债务,任何人都会心有不平。郑氏的反悔,实际上情有可原。这个案件,山会商务分会没有立即牒呈官厅,而是把案件压住,让东关镇商务分所尽量劝导郑午乔还款[15]

  • 虽然山会商务分会在绍兴当地拥有庞大的社会网络,但是对于许多性质特殊的案件,商会并无处理的能力,只能把它们报告给官员。这样的案件,主要是跨地域案件、涉刑案件以及涉及差役的案件。

    1.跨地域案件  山会商务分会的行业-分所网络,扎根于山阴、会稽两县,很难延及外地,理处跨地域纠纷的能力较差。面对跨地域纠纷,商会一般是顺应商民的请求,把案件直接呈报官厅,由官员来处理。在54件直接“牒官办理”的案件中,跨地域纠纷共有18件,占全部直接牒官案件的33.3%。

    比如,1910年悦来、信大等南货行被永昌祥南货字号负欠一案。悦来、信大等商号被嵊县的永昌祥负欠货款,山会商务分会的处理办法是把案件向嵊县知县报告,请嵊县知县替悦来等商号追回欠款[19]

    2.涉刑案件  在“商牒官办”的案件中,有8个案件涉及刑事,匪盗案4件,破坏治安案3件,收买赃物案1件。这些案件已经越出民事拆讼的范围,进入了刑事重案领域。商会除了替商人将案件报告官员,又能如何。

    3.涉及差役的案件  那些涉及差役群体的案件,无论是商人还是商会,都明白对这种案件,报告官员是唯一的解决方法。涉及差役的案件,约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差役办事拖沓,致使案件的办理被长期拖延的,二是差役本身知法犯法,徇私舞弊的。第一类如泰升线店控店伙石锦荣贪污公款案,石锦荣贿通差役,使此案的办理从1905年到1911年一直处于停滞状态。[27]山会商务分会在泰升线店的要求下,牒呈山阴县知事,请求“迅赐比差勒提石锦荣到案,押缴给领”[27]。第二类如差役章有德伪造德丰、天成等商号书柬保释犯人一案,山会商务分会应众商要求,牒呈官厅,要求严办[17]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了“牒官办理”的概况及其形成原因,但仅仅知道这些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知道,官员的权力与商会的权力通过“牒官办理”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 “商牒官办”这种机制的运作,涉及商会、官员、差役三种角色。其中商会与官员的权力是增强的,而差役的权力则是被限制、削弱的。

  • 虽然将案件牒官办理,是山会商务分会“理案”能力有限的表现,但是由于商会拥有将案件牒官惩究的权力,它便能以牒官为威胁,向负欠者施加压力,促使其归还欠款。在顾培恒控陈祥泰一案中,山会商会对拒不归款的陈祥泰发出警告,“如果再不遵理,所为自取其咎,惟有据情牒追”[28]。商会对牒县手段的威胁性运用,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商会缺乏强制力的问题,另一方面则以“狐假虎威”的方式,使商会的权力得到增强。

  • 1.差权受制  山会商务分会的直接牒官之权,实际上削弱了差役群体的势力。山阴、会稽两县差役臭名昭著,清末浙江巡抚增韫曾训令绍兴知府,“素闻山会差役把持舞弊,较各属尤甚,诚恐若辈勾串煸惑,应责成该守严加约束,勿任妄生事端”[29]。面对跋扈的差役,当时山会两县商民感叹道,“差权泰岳,牢不可破”[27]

    山会差役把持衙门,包揽词讼,民人诉讼投递禀词,“值日书差,均须百般勒索,稍不遂意,辄被留难阻抑”。如果民人想要案件被快速办理,便需向差役交纳巨额“规费”,“一经照纳,办理甚速”[30]。山会商务分会的直接牒县权,打破了差役对投递禀词通道的垄断。商民无须受差役的勒索与刁难,无须向差役交纳巨额规费,只须通过商会,便可将说帖快速地送到山会两邑知县的手中。

    商会将涉及差役的案件向官员报告,更是直接冲击了差役群体。像前文提及的差役章有德伪造商号书柬案,如果按正常诉讼渠道,很难想象这个案件不会被衙门的书差扣下。但山会商务分会能绕过差役群体,将案件直接送到官员手中,这便让差役们多少有所顾忌。商会不断地将差役办事拖沓的行为报告知县,也对差役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2.官权增强  商会对差权的制衡,使官员从中获益。由于差役屏蔽官员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被商会削弱,官员权力向商民社会渗透的能力便得到增强,商民能更直接地感受到官权的力量。协成顺记丝行控华舍镇机户倪世荣负欠一案,突出地表现了这一点。倪世荣非但负欠协成顺钱款不还,还监禁、殴打协成顺记丝行司账。协成顺记于1911年7月7日请商会牒呈山阴县令,山阴县令于7月16号要求差役提倪世荣到案,但办案差役受倪世荣的贿赂,拖延办案,致使倪世荣逍遥法外。倪放言,“我等早经贿通原差,要我等到案,差船到地,万万不能”。7月28号,丝业众商联名要求商会再次牒县。最后,倪世荣迫于压力,不得不请中人说情,还清欠款,将案件了结。这个案件的关键,实际上是差役阻碍了官权的下达,使倪肆无忌惮。商会的牒县权,使官员能够越过差役去倾听丝业商民的呼声,进而使原本胆大妄为的倪世荣害怕被官员惩办,从而归还欠款[27]。可见,商会的牒县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商会强制力不足的问题,并且提升了商会的权威。商会行使牒县权,打破了差役对投递禀词通道的垄断,其将涉差案件直接牒报官员,更是对差役构成了直接的冲击。得益于商会对差役的制衡作用,官员的官权能更顺畅地向商民社会渗透,官权得到了增强。

  •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国家与社会”模式下“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是一种此消彼长关系的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在清末的山阴、会稽两县,官员的官权与商会的商权,并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而是一种互相促进的关系。

    官员利用商会调查、理处案件,一方面低成本地解决了一些商业纠纷,另一方面官员通过这种“官批商办”的方式,将商会系统纳入到官员的权力体系之中,使商会成了官员治理商案的工具,增强了官权。在“官批商办”中,商会由于得到了官员的明令授权,其“理案”行为具有了官方色彩,商会的“理案”权也得到了加强。

    山会商务分会通过灵活地运用牒县权,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强制力缺乏的问题,而且可以通过威胁牒县报官来狐假虎威地提升自身权势。官员通过商会的牒县权,制衡差役,扩大耳目,使官权可以更顺畅地向商民社会渗透。显然,清末山会两邑官员与山会商务分会的权力是共强关系,而非此消彼长。

    而山会商务分会牒县权引发的官、差权力变化,更让我们看到使用“国家”这样同质化概念的不足。山会商务分会的牒县权并不是总体地作用于官厅。官厅中存在官权和差权两种权力,商会制衡差役,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差权,这有利于官员,使官权增强。

    清末山会商会与山会官员的互相促进关系,说明当时绍兴地方官员与地方精英互动良好。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辛亥革命在绍兴显得如此平静,“知县大老爷还是原官,不过改称了什么”[31]402,政府“骨子里是依旧的,因为还是几个旧乡绅所组织的军政府,什么铁路股东是行政司长,钱店掌柜是军械司长”[32]423。既然前清官员与地方精英合作良好,地方精英又何必去推翻他们。

参考文献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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