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HTML
-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副业化、农村空心化与农民老龄化问题越发凸显,成为制约金融扶贫的重要因素。农村金融市场长期受制于金融缺位和供给不足的困扰,造成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与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1],使得正规金融机构与贫困农户之间长期处于信贷供需的“低水平均衡”陷阱中[2],直接造成贫困农户处于“金融贫困恶性循环”的发展怪圈。为打破这种怪圈,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业供应链金融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农村金融扶贫模式创新地重要力量。特别是在市场资源配置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能够较好的实现资本要素流向以产业开发为主的贫困地区。如何更好地推动金融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在产业链上的纵向协作,实现共生发展和利益联结,成为金融机构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发展的关键。农业供应链金融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小农户与金融资本的重要模式创新,有利于推动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循环并形成农业供应链和价值链[3]。十九大报告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支持金融机构适度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为典型模式的农业供应链金融发展,对于有效破解农业产业振兴发展资金不足和产业与信贷资本融合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有效途径,成为金融部门脱贫攻坚、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一剂良方[4]。
由于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本身在积极发挥合作社联结小农户信贷融资和支持产业扶贫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其本质在于合作社和贫困农户之间借助产业链和供应链环节的交易关系、业务往来、资金结算等形式来强化农业供应链内部的信用水平[5],化解信贷供给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侧重解决价值链参与农户的融资需求,特别是积极改善贫困农户的信贷融资环境和降低金融信贷排斥。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基础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开拓、产业重塑方面的引领作用[6],从而更好地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达到金融精准扶贫的目的。但是,由于贫困农户的致贫原因较为复杂。一方面,具有脱贫能力的农户可以有效地借助合作社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来实现贫困农户的脱贫,但在相关实践中如何发挥作用仍然相对模糊;另一方面,缺乏自身脱贫能力的贫困农户如何享受到合作社带来的资产收益扶贫,其作用机制也值得深入探究,特别是如何有效地厘清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对不同脱贫能力的贫困农户的减贫机制,成为乡村产业振兴发展和创新金融普惠模式和产品的重要理论基础。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贫困农户是否具有脱贫能力为视角,将其分为自主发展型和委托发展型,基于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内部利益联结机制分别探讨了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在不同类型农户中的减贫机制。对于委托发展模式下无脱贫能力的贫困农户而言,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优化方面探讨了农业供应链金融如何围绕合作社产业发展提升社员贫困农户资产收益扶贫的作用机制,对于金融机构创新农业供应链金融扶贫模式和产品至关重要。
-
随着精准扶贫进入攻坚期,深度贫困人口的可持续脱贫问题成为脱贫攻坚的重要难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扶贫过程中的作用不断凸显,能够有效地发挥农业价值链的纵向一体化发展积极的带动贫困农户减贫增收,这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7]。由于农业价值链环节和不同参与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参与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业务和模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减贫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异质性。传统以小农户为主的“存贷汇”金融业务逐渐向更为现代的“产业金融”方向发展,为金融信贷资本可持续性的促进产业扶贫提供了实践基础。目前,国内外农业供应链金融减贫的相关文献主要集中于减贫机制、模式创新及减贫绩效等方面,部分文献聚焦于农业供应链金融实践案例的探讨为主。
-
受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在金融减贫中所取得的显著成就的影响,世界各国对金融扶贫和普惠金融寄予厚望。不仅政策层面对金融减贫高度关注,商业银行也从实践层面进行了多元化的探索。一方面,农业供应链金融有利于直接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贷违约风险,对于贫困减缓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8],其作用机制主要是通过提高贫困人口的信贷可得性[9],促进储蓄积累和农业生产经营,直接或间接的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的提升[10],而且小额贷款在降低农村交易成本和精准扶贫方面具有较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主要通过间接的促进就业提升和资本积累来实现减贫增收。在宏观层面,由于金融发展、通货膨胀以及贸易开放度并没有直接减缓贫困[11],而是通过扩大就业来提升农户的收入水平间接实现减贫[12],但效果相对缓慢。在微观层面,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在家庭生计资本、交通区位等方面存在“麦金农导管”效应[13],其核心在于扩大贫困人口的存款和投资,小额信贷的借款人对银行的回报更小,且贫困人口的信贷谈判能力也较差,小额贷款对贫困人口的减贫效应只是间歇性的[11],而非可持续摆脱贫困之计。
-
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核心在于通过金融支持产业发展带动贫困地区产业链整合来助推农户脱贫致富[14]。刘西川、程恩江通过对“五里明模式”与“六方合作+保险”两种农业产业链扶贫模式的探索,发现农业产业链融资的核心在于借助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内嵌保险元素、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来实现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发展[15]。农业产业链融资的核心在于信贷甄别,发挥农村社会资本在信号甄别中降低农户信贷违约风险的积极作用,减少农户与借贷资金供给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16],提升农户的有效借贷机会,培育本土化的农村金融力量[17]。缪莲英发现借助P2P借贷平台中借款者的社会资本机制设计可以提升社会资本风险甄别[18]、同伴监督以及社会惩罚的力度,降低违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尤为明显[19]。但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风险的防范需要加强内部交易上的动态监控,促使信贷资金投向于农业产业发展达到扶贫的目的[20]。马九杰和罗兴以广东省湛江市对虾产业为例,认为加强农业产业链全流程和流通环节全过程的风险把控是实现农业供应链金融有效投向于农业的关键保障,特别是利用“农业价值链+三农服务商”和“农业价值链+电商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通过资金流的闭环生态运营能够较好地防范信贷风险[21],通过金融供给的普惠性和产业链、价值链的有效协同,实现金融资本围绕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方式达到普惠金融的目的[22]。
-
一方面,金融减贫的直接效应主要体现在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和劳动力要素回报率来实现贫困减缓[23-24],透过金融普惠实现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25],但这种金融减贫的效应受到金融创新锚定对象偏差、纵向增信机制缺失、信贷资金不足等现实困境的制约[26]。另一方面,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减贫的间接效应主要表现为在经济增长对穷人的“涓滴效应”和收入再分配效应[22],即通过产业发展边际渗透效应[27]和调节收入分配来缩小贫富差距,金融发展通过提低限高的措施实现对贫困人口的普惠性[28]。此外,金融减贫还具有较为明显的空间门槛效应,有可能空间经济溢出效应来实现贫困减缓[29]。
综观现有的国内外文献,相关研究大多集中于农村金融扶贫本身,而对农业供应链金融在联结小农户和大市场这一桥梁作用的体现仍然较少。虽然姜松、周虹对农业供应链金融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融资规模和门槛进行了细致研究[30],并将创新信贷的价值链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作为金融机构参与价值链信用增值的有效途径[31]。由于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本身存在资源错配的风险,特别是在不同时期中农业贸易信贷和银行信贷之间存在互动和替代[3],会使得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减贫效应也存在较大的异质性,需要创新金融和产业互动的产融结合模式来防范系统性风险[5]。如何重塑农业供应链金融减贫与产业扶贫的结合成为推动农户拓展信贷融资渠道,是重塑资产收益来进行“造血式”扶贫的有效手段。现有研究受制于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减贫实践的发展,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仍然相对偏少,相关研究更多的仍然是聚焦于农村金融传统信贷本身,而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不仅包含传统信贷的内涵,还创新了信用增级贷款等新型价值链融资的内涵,使得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减贫的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异质性。特别是贫困农户的致贫原因存在多样性,造成不同贫困农户在获取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后所带来的贫困减缓作用机制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传统的银行信贷减贫机制更多的聚焦于金融支持农业产业扶贫为主,而对于部分没有脱贫能力的贫困农户,往往信贷扶贫效果不显著。随着农业供应链金融和产业价值链的深度融合,通过合作社股权和债权的有效量化,以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并借助于财产性收入的利益分配实现不具有脱贫能力的贫困农户摆脱贫困,从而使得不具有脱贫能力的社员农户在享受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中的贫困减缓机制也存在较大的异质性。为此,本文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农户是否具有脱贫能力的视角,分析了具有脱贫能力的自主发展模式和无脱贫能力的委托发展模式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减贫机制,为深化农业供应链金融减贫相关理论文献和指导农业供应链金融减贫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一. 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减贫机制分析
二. 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减贫模式创新和典型案例研究
三. 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减贫效应研究
-
为缓解贫困农户和低收入人群的信贷融资约束,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的本质在于化解信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增强借贷农户的信用能力和降低其信用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可以借助社会资本在网络组织、同伴监督、信誉捆绑、集体惩戒等方式的有效联结机制[32],促使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打破借款者单一静态信用的思维模式,转变为考察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成员的整体信用及其软实力的评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成熟度、品牌影响力以及诚信状况等),积极推动农业供应链金融更好的化解社员农户信贷融资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弱势农户和低收入人群的信贷可得性。
自主发展模式主要是针对贫困农户中具有较强的脱贫意愿与自身脱贫能力,同时信用观念较好且具有贷款意愿的农户,通过“商业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激发农户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重塑农户的自我脱贫能力,从而降低信贷风险。自主发展模式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主要通过产业发展、金融支持与风险防控等利益联结机制来实现贫困农户的“造血式”脱贫。
-
在自主发展模式为主导的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过程中,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有效衔接,激励和引导贫困社员农户进行订单农业生产、农地流转,合作社的劳务雇工、订单环节服务外包、定向技能培训等帮扶措施,促进贫困农户减贫增收。一方面,积极整合地方和中央财政资源,将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以及扶贫项目整体打包作为激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开展扶贫的有效手段。通过遴选出具有较强组织示范带头作用、脱贫效果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推动乡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来实现共同富裕;另一方面,产业扶贫的核心在于将产业发展与精准扶贫治理目标有效结合,在扶持合作社发展以及扶贫项目供给上,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承担帮扶贫困农户中的社会责任感。比如通过降低合作社入社门槛来吸纳更多贫困户加入,以合作社这一载体来实现贫困社员农户组织化水平的提升,并采用市场化手段来实现精准扶贫。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服务的产业项目需要强化合作社的设立标准和内部治理能力的组织规范,以保障入社农户的合法权益。
-
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主要通过金融扶贫政策来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推动金融减贫。在金融支持中,主要涉及多方金融服务主体(图 1),主要包括金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商业银行)、金融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以及金融担保机构(担保公司)等。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推进金融精准扶贫数据库的建设,实现扶贫村内金融扶贫工作站的全覆盖。通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信用评价、授信以及信贷发放制度等规则的制定,通过信息技术将相应的数据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实现金融服务产业发展的精准对接。同时,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大力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合作社供应链中嵌入农业订单、劳务雇工、农地流转和托管以及资金入股等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信贷主体对贫困农户的脱贫致富带动作用。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各地中心支行借助支农再贷款以及扶贫再贷款实现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差异化专项扶持,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积极扩大涉农信贷资金投入,特别是针对贫困农户的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提高社员农户的信贷可得性和降低金融信贷资金成本。
商业银行是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支持产业发展的核心,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业产业扶贫资金嵌入到符合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中,以精准对接特色种养殖业、乡村旅游、特色农产品的农村电商等方式,实现对贫困户的“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推动贫困户的信贷可得性提升。商业银行通过构建评级授信制度和贷款监管机制来发挥效用。一方面,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供应链金融信贷主体,商业银行的评级授信制度采取“三会三公示两审核”的方式来实现评级授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对于贫困户的授信调查,首先,以老党员、村干部、村组代表、老农民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代表形成推选会、商业银行评审小组培训会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调查评级会来实现;其次,对三会所得结果进行公示,包括代表公示、评级结果公示以及授信结果公示;最后,根据公示结果对其进行审核,包括县产业金融服务中心和商业银行同时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质。通过“三会三公示两审核”的评级授信制度来最大程度地降低商业银行在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供应链金融信贷主体的风险和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贷款监管机制重点通过制定规范的信贷发放、使用、风险防范等监管条例,对贷款发放采取县、乡、村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及商业银行“四级审批”的模式,发挥多方贷款监督管理和清收的作用,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发展产业和贫困农户用好信贷资金,对于涉及农业供应链金融中信贷资金未有效利用和用途乱用的农户,对其信贷及时予以提示和告知,并提醒贫困农户及时还本付息。
保险和担保机构是农业供应链金融顺利推行的有效保障。保险和担保机构通过对银行和政府扶贫项目为协议框架推行的扶贫贷款提供保险服务和信贷服务担保,既能降低信贷风险又能让风险防控更为稳固。政府为商业银行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提供风险补偿金,进而发挥金融杠杆效应撬动农村信贷市场更好地服务于精准扶贫。风险补偿金主要针对贫困农户损失类贷款进行适当兜底补偿,一般按照损失贷款的额度按一定比例分别由风险补偿金与商业银行来分担。这一举措进一步为化解商业银行推行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系统性风险提供了“定心丸”。
-
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风险防控主要是由政府部门来构建金融服务网络,协助贷款监督和考核奖惩。首先,风险防控的源头在于筛选出信用度较高的贫困户和资质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发挥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在产业扶贫中的杠杆作用。政府部门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优惠及扶贫项目以及对合作社进行评价来发挥信号传递的作用,更好地为商业银行筛选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主体提供依据。
其次,政府部门协助商业银行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能力的提升和贫困农户的技能培训,推动信贷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激发合作社对贫困户的带动作用和提升其脱贫能力。这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扩大信贷资金的投放规模和降低商业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交易成本,间接的实现脱贫的目的。
再次,政府部门积极的强化信用评级和项目选择的优化,提高信贷资金投放产业本土化和特色化,在农业供应链上推动利益联结机制的内部监管以及贷款的公开化制度,让农业供应链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信贷风险,从而较好的降低单个供应链成员的信贷风险,进一步激发商业银行的信贷积极性和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
最后,在信贷利率投放上,协同采取信贷担保和政策性保险等风险转移工具,强化信贷风险与保险担保工具的有效组合,同时不断改善考核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保险与担保公司为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支持产业扶贫进行保驾护航。
一. 产业发展
二. 金融支持
三. 风险防控
-
委托发展模式是在一定的协议框架内,将贫困户所获得的小额信贷扶贫资金或政府扶贫专项资金量化后的股份委托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将贫困户所获得的农业资本回报作为偿还贷款的依据。这种模式主要是以债权和股权为主,分别通过固定比例收益或股份分红享受到农业产业发展带来的资本收益回报,从而实现脱贫的目的(图 2)。委托发展模式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产业扶贫主要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政府产业扶贫项目并对社员农户进行股权量化,金融机构对贫困农户进行小额信贷资金供给,贫困农户则以农地经营权的资本化或小额信贷资金作为生产投资入股或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将产业扶贫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拿来为贫困农户分红,偿还贷款以及维持农户基本的生活收入保障。为了更好地监督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业扶贫项目的发展,贫困农户选举产生代表加入监督管理小组对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扶贫项目和贫困农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委托发展模式的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中,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资本收益扶贫成为合作社参与扶贫激励措施的有效手段。从现实情况来看,对于深度贫困农户,大多是缺乏脱贫能力和对贷款意愿较为缺乏的农户,对于这部分人群依托自身能力参与“造血式”产业扶贫可能性较小,但依托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则可以较好的让贫困农户获得财产性收入来摆脱贫困。具体而言,主要有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国家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用作贫困农户参与产业扶贫时股权量化的股本金,并通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量化的股本金纳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所获得的保值增值收益作为贫困户长期脱贫的重要收入保障,但贫困农户不能将该量化入股的资金撤资或退股。
同时,对于获得国家扶贫项目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积极承担扶贫社会责任,通过将扶贫项目资金产生的收益或部分自有资本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配股和捐股,设立资产股份账户作为贫困户获取收益的重要途径。对于完全丧失脱贫能力以及耕种效率非常低的贫困农户也可以采用农地经营权流转或托管入股等方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经营的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后负责对资产收益进行分红,实现收益扶贫的目的,逐渐形成以资产收益扶贫为主导的帮扶体系和长效机制。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供应链的核心主体,也是主要担负对缺乏脱贫能力的贫困户进行股权和债权管理的代理方,贫困社员农户与合作社之间形成了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义务提供稳定的资产收益分红作为缺乏脱贫能力贫困户脱贫的重要收入保障。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成为影响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减贫成效的重要决定因素。
-
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主要划分为信贷直供模式与信贷间接模式。信贷直供模式是商业银行直接针对贫困户进行供应链资金的信贷管理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协助商业银行在征信、信贷供需信息匹配等方面提供支持。这种模式主要针对一些组织程度低、经营规模较小以及发展时间较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供应链经营主体缺乏对资金管理的经验。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也不够健全和完善。为此,商业银行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中主要还是依托较为传统的信贷甄别方式,重点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产业链上下游物流和信息流来考察信贷风险的大小,但信贷资金的评级、授信以及回收等仍然基于商业银行自身的信贷监控体系。在信贷风险甄别以及贫困户的信贷投放上,商业银行由于面临信贷农户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主要是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熟人关系网络和治理结构来达到信贷资金投放上的有效监管。同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和发起人作为贫困农户信贷资金的担保人。由于合作社理事长或发起人本身由于股权较大以及属于封闭式社员结构,理事长本身具有较强的借款偿还能力;同时理事长或发起人对内部社员的生产生活、家庭资产状况以及对当地社员农户的基本信用状况相对了解,具有内部软约束监督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商业银行将信贷投放到以理事长或发起人为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一旦合作社内部社员无力偿还信贷资金时,社员农户特殊的抵押物(如:农地经营权、劳务外包抵债等)可以灵活的作为担保和抵押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进行转让。
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间接信贷模式主要是商业银行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其信贷供给和信贷监督的代理人,即二者之间存在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信贷间接模式的核心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商业银行获得“批发”贷款,然后根据社员农户的信贷需求进行“零售”贷款。由于批发信贷利率相比零售信贷利率较低,总体上可以降低社员农户的信贷成本;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通过对社员农户的信贷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服务能力。但总体而言,这种模式往往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规范、经营规模和信用级别较高,从而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批发信贷。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商业银行获得批发信贷后根据社员农户对资金需求情况进行转贷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购销农资给社员农户,然后统一收购农户的农产品并统一销售。在该过程中,商业银行基本上不参与社员农户资金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实现销售后统一归还贷款给商业银行(图 3)。这种联结模式背后的核心在于农业供应链金融监管的内部化和商业银行只面临农民专业合作社甄别不力带来的信贷风险。
商业银行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贷甄别和整体授信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信誉好和经济实力整体较强的理事长和发起人进行重点考察。通常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企业、种养大户、乡村干部等领办,不同领办主体在商业银行批发信贷授信中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带来的减贫效果也存在异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间接信贷模式既降低了商业银行直接面对农户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又能较好的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发展用于促进贫困农户脱贫。由于理事长和发起人在农户信贷过程中可能面临资金供给上的歧视性和信贷偏好,造成信贷资金的内部人控制。为此,由贫困农户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监督管理小组成为制约和化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和发起人信贷资金“内部人控制”的资源错配问题。
此外,社员农户对信贷资金发放上的内部信贷捆绑监督,即将信贷资金的投放需要考虑社员农户自身的信贷需求和社员之间的互相担保,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强信贷投放上的公开透明和降低信贷资金投放上的监管缺位带来的风险。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既发挥了农户信用甄别和筛选的作用,又能协助商业银行对贷款对象进行贷后资金的监督和催收。在P2P和“互联网+农业供应链金融”逐渐渗透到农村市场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社员农户信用收集、记录、资金管理、还款来源以及信用评价的载体和桥梁。在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农户建立信贷信用档案,及时有效的传送给商业银行大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根据相应的信用评价结果按户发放相应等级和额度的信贷资金。农户取得贷款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协助商业银行对信贷农户还款以及为贷款提供担保。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间接联结机制中,商业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信贷投放和征信过程中的积极风险防范和投放上采取激励措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风险经营和对农户信用收集中弄虚作假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及时取消与违约农户的信贷合作,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至金融监管部门和公检法部门。
-
效率和公平一直是公司治理中难以有效权衡的两个方面,同样也存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中。在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中,如何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能高效率运营,又能为社员农户提供较高收益回报,特别是在收益分配过程中更加注重贫困农户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肩负的“双重使命”。但目前较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由核心社员控制和决策、利润分配偏资本化的问题,从而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使命漂移”与“精英俘获”等制度变异的现象[33-34]。如何做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双重使命”的均衡,内部治理机制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减贫“双重使命”的前置条件,其中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采取封闭式的社员制度、理事长和发起人为大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商人或能人领办型合作社、盈余分配由全体社员投票决定、社员信贷捆绑监督等方面(图 3)。封闭的社员制度能够对社员内部成员进行信贷软约束和同伴监督,起到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的作用。理事长或发起人为大股东以及能人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通过股权控制和社会资本控制双重约束来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和风险管控。股份控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管理中起基础性的作用,特别是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中贫困社员农户往往处于增收难度大和抗风险能力弱的两难困境,使得小农户只能跟随以大户、企业或者村集体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寻求整体发展。而这些领办型合作社精英社员处于主导的核心资本地位,普通贫困社员大多是以“临界资本”或者以资格股的身份加入,往往出资额较少且相对平均,即处于边缘资本的角色。这种核心资本与边缘资本的二元资本结构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股权分布结构。核心资本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中处于决策权、经营权、剩余索取权和分配权的主导者,实际上核心资本已经成为驱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核心动力,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效率原则下的必然结果。但在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减贫过程中,则需要更加注重公平原则,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和分配权上需要进行分离,剩余索取权主要是由股份资本来决定,但剩余分配权应重点关注对弱势群体和贫困农户的核心利益,即实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权与剩余分配权的“两权分离”。
相比普通社员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精英社员在政府合作、市场开发等外部资源获取能力上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而普通社员在时间机会成本较低、物质资本较少以及社会资本互惠共享上,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因此,根据其内部监督和凝聚社员共识上的禀赋优势,大股东或者发起人成为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运作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他们面对政府扶贫项目支持、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资源获取和整合能力,能够争取到政府扶持、项目资金、交易网络和交易伙伴信任等。普通社员在面对市场和政府过程中发挥弱关系的作用,但内部社会网络形成丰富的社会资本能够有效地降低农民信贷的风险性。普通社员农户之间形成的社会资本能够重复交易来降低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稳健运行。随着大股东社员和普通社员之间的关系互动以及政府和市场交易网络的不断拓展、交易次数的不断增多,普通社员和大股东社员之间形成更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彼此信任程度也会进一步提升(图 4)。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协作发展的经济组织,本身具有内在的互助性和社员资源禀赋的差异性,从而造成社员结构在扶贫过程中的异质性,造成最终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不同。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成员受各自资源禀赋和参与要素的多少来获得话语权,从而使得合作组织的主导权力集中于精英社员手中,而普通社员的收益获取能力逐渐被弱化,造成资源上和利益分配上的“精英俘获”。由于普通社员无法参股或者参股意愿较低造成产权结构异化带来权益的分化,其核心在于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不断扩大造成社员农户资源禀赋上的异质性。
长期以来,社员农户的资源禀赋异质性造成一部分贫困农户参与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意愿较低。即便参与的贫困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贷款也较低,大多是依靠农民专业合作社订单农业生产来组织贫困社员农户加入,通过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来提升农产品销售的能力。但农业供应链金融本身具有较强的商业性,必须遵循盈利性原则来推广,这无形中使得贫困农户信贷资金量少,可偿还性较低的特性更加造成逆淘汰化,使得一些地区扶贫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以及真正贫困户无法分享金融信贷减贫带来的好处[35],造成背离制度性扶贫的政策设计目标。在传统的扶贫模式下,政府扶贫项目往往从上而下传递,由于资金利用效率低下导致各级部门层层资源损耗,同时资金项目也存在瞄准偏差的难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供给过程中,往往存在合作社精英社员与农村边缘势力横架在农村扶贫项目与贫困农户之间的阻碍力量,成为扭曲国家扶贫政策和成效的结构性力量[36]。政府项目一般作为引导农民和社会资本参与扶贫的载体,商业银行信贷供给作为配套支持,以土地整理为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定向扶贫等为路径,激发贫困农户的内生动力和积极性,构建以政府项目扶贫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扶贫相互补充的扶贫格局。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通过嵌入村落社会发展来拓展与弱势贫困农户的内生帮扶,成为政府和贫困农户之间建构的中介组织桥梁。在政府项目扶贫的过程中,加强对金融合作和技术培训提高财政资源精准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化合作社治理结构来实现扶贫资金与资源的股权量化并倾向于贫困农户的分配,充分保障弱势贫困户的合法权益来实现互惠共赢。在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府扶贫项目资源承载主体时,还需要考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扶贫责任意识,增强党组织对合作社的引导和带头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提供者和民主管理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凭借该经济组织平台发展特色产业将能够有效地将松散的农户捆绑和组织起来。由于加入合作社本身具有一定的门槛,将产业扶贫基金作为引导,重点以该基金量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贫困农户的股本,作为贫困社员农户的入社股金,并由合作社对相关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贫困农户享受相应的收益而无法撤资撤股。对于丧失脱贫能力的贫困农户可以将土地委托或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统一经营,探索贫困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来构建资产收益分配带动贫困农户减贫增收。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与精准扶贫目标相契合,并进一步降低合作社门槛,承担扶贫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来保障贫困农户的合法权益。
依据“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的思路,通过资产收益扶贫的核心理念和市场化的脱贫机制,将传统的“项目到户、资金到户”扶贫模式转换为“权益到户、资本到户”的扶贫模式,从而实现缺乏脱贫能力的贫困户可以享受到资本收益带来的联合致富效果。透过对政府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以及自筹资金整合成一套股份合作机制,引导动员财政扶贫资金或项目资金以贫困户赠股和集体补贴的方式实现贫困农户资产收益扶贫的好处。资产收益扶贫能够有效地将股份合作制的思想整合到扶贫项目资金、村集体资源以及农户个人资产中,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然后通过确权到户的方式形成贫困农户拥有集体经济收益,最终获得资产收益分红。这种减贫机制能够较好地将资本、劳动、土地等要素形成的合作社以更加灵活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来承接各类扶贫资源,进一步加强农户之间的组织化程度。
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资产收益减贫机制的核心是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载体,通过股份合作制的方式将各农户松散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平台上来,并进一步将资本分配和资本运营实行适度的分离,创新资产收益减贫机制。在资本运营过程中,坚持市场和能力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将资产的经营权集中到精英社员手中,实现资源利用的最有效经营;在资本分配过程中,坚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贫困农户和弱势群体的分配力度,特别是照顾对丧失脱贫能力的贫困群体的收益分配的优先权,使贫困农户能够分享到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发展带来的收益分红。这种方式有利于兼顾公平和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天然的符合这种属性。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来参与脱贫攻坚,提升集体经济对扶贫的带动作用,将农户和市场以及农业产业成果的分享联系起来,发挥社会粘合剂的作用以及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和债权的资产收益扶贫。
一. 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内部治理结构
二. 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资产收益扶贫机制
-
本文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发,基于社员贫困农户是否具有脱贫能力的视角,分析了普惠金融视角下具有脱贫能力的社员农户自主发展模式和没有脱贫能力的社员农户委托发展模式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减贫机制。自主发展模式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重点通过产业发展、金融支持与风险防控等三大利益联结机制,以产业链横纵向一体化发展促进农业产业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来推动有脱贫能力和意愿的社员贫困农户进行可持续性的产业扶贫,达到“造血式”脱贫的目的。委托发展模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减贫的前提在于优化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构建农社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合作社精英社员经营管理权与普通社员剩余分配权的“两权分离”,实现合作社供应链金融减贫的有效治理结构。在坚持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原则下,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扶贫对贫困户的带动作用,借助政府扶贫专项资金及贫困农户信贷资金的股权量化,发挥债权和股权等资产收益扶贫保障贫困社员农户的基本权益,推动贫困农户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实现减贫增收。受篇幅所限,本文未进行相应的实证检验。笔者前期已经通过实地调研数据做了相关研究,也基本证实了文中农业供应链金融减贫机制的有效性,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如何与内置金融形成有效的衔接,更好地发挥合作金融扶贫的作用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特别是随着金融科技、区块链技术和大数据信息技术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中的有效应用,如何提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增信中的能力,优化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和加强对合作社的融资增信评级,以及如何防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风险等,成为下一步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