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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流域是贵州苗族、侗族的聚居区,历史上长期以林业开发和木材贸易而闻名。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运输主要靠水运,这势必涉及各方利益的协调,因此各方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则。清代民国时期为维护木材运输和贸易秩序,民间有一套“江规”,包括当江制度和江步规则。目前学界对木材贸易中的“当江制度”已有探讨[1-4],而对木材运输中的“江步”尚欠研究,相关研究只涉及其由来和变迁[5]。“江步”作为民间制度,在正史或地方志等传统文献中很少记载,而多见于民间文献,特别是碑刻资料。故本文以收集到的碑刻资料为文本,拟对清水江木材运输中“江步”的分布、运行情况及其生态保护价值进行粗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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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步”为清水江流域木材运输过程中的地方性专有名词,指清代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各河流沿岸附近的村寨就近享有所有权,包括灌溉权、捕鱼权、采砂权和运输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江分段垄断木材放运的“江步”制度才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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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木材主要依靠水上运输,沿江各寨为垄断木材放排的权利,各自划分自己的“江步”范围,并以刊碑形式予以确认。一个“江步”即对应于沿江一个村寨的管辖范围。“江步”多分布于木材运输较频繁的清水江支流。从碑刻看,“江步”的取得遵循两大原则,即属地原则和开发原则。
例如,锦屏县偶里乡皆阳嘉庆六年(1801)《界限碑》①载:
① 原碑无额题,碑名为笔者所加。参见:王宗勋、杨秀廷:《锦屏林业碑文选辑》,锦屏地方志办公室2005年印,第53页。
余地金耸边隅之界限,所有江步地断自祖。藕洞塘凭留纪溪路,上抵境景潦坡脚以下拱桥脚乌山溪口,上从奢老坡头,过步帽沮,上阴登坡分界,乌忸为中溪。藕洞塘下抵凭卦治上来小溪,即乌鳌溪,凭溪上至藕洞为界,概属金耸,四抵之内山场、陆水沿河,后代子孙永远管业。界内山坡各自努力勤栽杉、茶二树,以为养命度活之原。若谁家有木植砍伐下河,每株定取租江步银八厘,以当大小事件公项。倘有余积,俱与忠厚正直之人经营管理,免碍私吞存留办公之费。因嘉庆四年山客姜时敏砍界内杉木植,藕洞塘挑排,随湾随放,始取江步银八厘为准,后代永远抽取,定有章程为据,遵照管业是实。
碑文记载嘉庆时期“藕洞塘”(今锦屏县偶里)龙氏家族山场陆水的范围为“凭留纪溪路,上抵境景潦坡脚以下拱桥脚乌山溪口,上从奢老坡头,过步帽沮,上阴登坡分界,乌忸为中溪。藕洞塘下抵凭卦治上来小溪,即乌鳌溪,凭溪上至藕洞为界”,“四抵之内山场、陆水沿河,后代子孙永远管业”。该范围内的山场及“江步”属于龙氏家族所有。即藕洞塘下抵卦治的乌鳌溪为龙氏藕洞塘的“江步”范围。“所有江步地断自祖”,说明龙氏家族拥有的藕洞塘“江步”由来已久。这是有关“江步”较早的记载。偶里的“江步”说明“江随山主”的属地原则,即江河所有权归所在地两岸山林或土地所有者所有。
除属地原则外,还有一种“江步”源于开发,即谁开发谁受益。
锦屏县铜鼓镇高柳村下寨,至今保存嘉庆十六年(1811)《永定江规碑》,记载锦屏县铜鼓镇高柳与鬼鹅(今向家寨)争江的故事:“本系同谱宗族”的高柳和鬼鹅两个村寨,同属亮江西岸。乾隆九年(1744)高柳寨向、龙二姓与鬼鹅寨向姓共同疏通亮江河自鬼鹅至难标共15里的河段,承运木商木植。即碑文所载高柳之龙、向二姓及鬼鹅向姓,合力“开修河道鬼鹅寨门首起至难标止共十五里。工竣之后,河道顺流,遂与上下沿河民分段放运客木,以取微利,江步之所由来也”[6]458-459。正因为高柳寨居民参与河道治理,从而取得了在该段河道代客放木的权利,也即“江步”的权益。
从高柳和鬼鹅两寨取得“江步”看,沿江各寨村民分段疏通开发河道,并因此获取木材分段运输权利,这样将沿河居民参与修浚河道义务与他们在相应河段放运木材的权利结合起来。因此,高柳寨与鬼鹅共同获得亮江自鬼鹅至难标段的“江步”是遵循开发原则的。
“江步”的划分,使清水江流域各河段分别为沿江各村寨或各宗族私有。下面根据碑刻材料列举清水江支流的一些主要“江步”的分布。
清水江支流乌下江分上河与下河两个“江步”。如咸丰元年(1851),乌下江沿岸的罗闪、孟彦等26寨寨老商议,在锦屏固本乡培亮村立《拟定江规款示碑》,明确乌下江的“江规”,即“上河木只准上河夫放,不可紊乱江规;下河夫只准接送下河,须要分清江界”[6]459。
清水江支流亮江河又称“八步江”。锦屏王寨(三江镇)今残存的光绪九年(1883)《八步江规碑》[6]457,规范了亮江从“头步”村寨到“第八步”村寨之间“分步”放运木材、各取其利的基本规范。该碑通过划分“江步”,明确沿江各村寨的权属范围及其放运木材的江段。事实上,亮江沿河村寨分享着放运木材的利益,一寨管一段,一寨送一段,分八段由八地人承运,依次在洞湳、娄江、八洞口、稳江、赛地、下高、银洞、亮江等八个地点交接木材。木到亮江口,由茅坪人接运至茅坪木坞[6]248。
清水江支流八洋河包括腊洞河、婆洞河和八洋河等河段。其中,腊洞河发源于锦屏县启蒙镇高孟坡东麓,依次流经玉泉、金茂、中寨和丁达等村后汇入婆洞河,婆洞河为八洋河上游,八洋河在平略镇注入清水江。这三段河上都有木材运输的“江步”。腊洞河为锦屏县启蒙镇腊洞三寨所有,其“江步”范围是从腊洞河源头至丁达村腊洞河汇入婆洞河交汇处,全长约10公里。婆洞河的“江步”分上婆洞和下婆洞两步,道光时有石碑规定以启蒙镇巨寨村寨伍门口盘兴塘为界,盘兴塘以上由上婆洞管理,该河段的木材由上婆洞人放运;盘兴塘以下到栗木塘归下婆洞管理,过此河段的木材均由下婆洞人接放,到八洋河的栗木塘后,将木材清点交给平略镇归朝人继续下运[7]459。八洋河又称“四步江”,木材从上游放运至寨早后,由寨早人接运,依次交给岩寨、干溪和桂花盘等村寨,然后交给八洋人接运至八洋河口,最后由平略人接运至“三江”木埠[6]248。因平略村地处八洋河口,八洋过往的船只运送木材,凡走清水江去平略的都要收过河费①。这就是锦屏县平略镇南堆光绪九年《永远遵照碑》中提及的“八洋河规”。这些过路费分成比例是,南堆人占一股,平略人占三股②。
① 2017年11月17日研究生郭茂平、朱玉哲等实地考察,采访平略镇南堆村支书李才海等人所记。
② 碑位于锦屏县平略镇南堆村脚田坎上,额题“永远遵照”,碑由三块青石板组成。该碑文为光绪九年官府裁决书,全文5000多字。今平略镇南堆村支书李才海先生藏有该判决书的复印件。
天柱县瓮洞镇的“江步”为当地巨姓望族——胡氏所垄断。瓮洞镇1936年《胡氏宗族公议碑》③记载“我始祖景春公洪武初年由江西移居瓮洞,迄今数百余年。所有江边码头乃系我始祖景春公遗留之业,该二溪所辖放排等事,概归我胡姓管理,以免紊乱河规”。从胡氏公议的族规看,瓮洞胡氏的“河规”即“江步”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胡氏宗族享有“二溪”的所有权。“二溪”指瓮洞境内清水江支流瓦窑江和翁瓦溪,归瓮洞胡氏宗族所有,享有放排、扒船的“江步”专利;二是胡氏垄断两溪沿岸出产木材的运输权,严禁异姓放排。即碑文规定,“放排下托(口)至洪(江),概归胡姓扒放,不准异姓擅入;不准挟带异姓放排,混乱秩序”;三是胡姓宗族将流经瓮洞的清水江上起六尺滩、下至湘黔分界处视为自己的“江步”管辖范围。该范围内“所有江边码头”为胡氏宗族所有,在此范围内异姓不得从事放排、扎排、扒船和搬运等业务。虽然清水江干流的木排可自由经过瓮洞,但如木排被冲散,需要在当地重新扎排、搬运等业务,均由胡氏族人承担,外地人或本地异姓不得揽运。
③ 碑额不详,碑名为笔者根据内容所加。碑文参见:第四届续修族谱委员会《(安定堂)胡氏族谱》(贵州天柱瓮洞景春公支脉),2011年11月,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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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江步”的各支流或小河由于水量有限,往往是趁暴雨水涨后放运木排。而在小溪流或旱季水少的河流,运输木材往往需要拦河筑坝,蓄水放排。因为以一坝为一段,一坝为一步,从而出现与“江步”对应的“按坝分江”的“坝步”。
鉴江河系天柱县境主要河流,流域内均属宜林地带,鉴江也成为放运木材的重要河道之一。今天柱县邦洞镇织云街保存1917年《天柱县行政公署指令碑》[8]122,规定鉴江木材运输与管理的十四条规则。其中有两条规定鉴江河邦洞段的“江步”:
第一条:鉴江木植由狮子口以上放下,今改由鱼塘以上放下,木植经过柱境内一律开放。
第二条:除狮子口以下坝仍照族规抽收外,所有狮子口以上之坝,按寨名规定如左:(一)鱼塘下中坝八步,下下六步,车坝下上一步。(二)黄秋江下中坝九步,下下坝三步,下上一步。(三)姜楼下中坝七步,下下坝一步,下上坝一步。(四)执营下中坝九步,下下一步,下上坝一步。(五)平溪上中坝三步,下下坝五步,下上坝一步。(六)赖洞下中坝二步,下下四步。(七)邦洞下中坝三步,下下坝四步,下上坝二步。
碑文规定所有狮子口以上的坝步,按鱼塘、黄秋江、姜楼(美陆)、执营(织云)、平溪、赖洞和邦洞等寨命名。这里“按坝分江”的“坝步”也就是鉴江河邦洞段的“江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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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流域“山多田少,土产者惟有木植,需用者专靠江河,户富贩木以资生,贫者以放排为业”④。由于木材运输带来巨大收益,放运木排是重要的经济来源,故沿江各村寨因“江步”而纷争不已,官司不断。与清代“清江四案”之一的“争江案”类似,清水江各地的“江步”案也持续不断。兹列举启蒙镇腊洞和剑河县南加镇的“江步”案予以说明。
④ 锦屏县固本乡培亮村咸丰元年(1851)《拟定江规款示碑》,参见锦屏县林业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林业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59页。
锦屏县启蒙镇腊洞河的“江步”规则在启蒙镇玉泉村光绪十四年《万载示谕碑》⑤中有记载。该碑记载,今锦屏县启蒙镇蜡硐(今写成腊洞)三寨曾三次到黎平府告状要求严禁地稠等地借腊洞河经玉泉等地放运木材,以免冲坏田坎、桥梁。第一次是光绪六年木商杨光庭强行借道拖木,腊洞村民状告黎平府,邓在镛知府出示严禁,禁止从腊洞等处拖运木植;第二次是光绪十年卦治木商文耀普、龙义刚等在地稠砍伐木材后又要经腊洞河放运,黎平知府周开铭判令木商“遵依旧章,仍由八飘等处老路经过”;第三次是光绪十四年木商龙绍先等又雇夫多人强行将木植从腊洞拖放,黎平知府周开铭再次重申,“所有地稠木植倶从后坡拖放,不准再由腊洞马鞍地方经过,免致践坏田亩”。经过腊洞村民三次告官,政府发布三次禁令之后,光绪十四年三月,胜诉方玉泉和对江村龙定杰等13位头人带头将政府颁发的三次禁令勒石刊碑。
⑤ 碑位于锦屏县启蒙镇玉泉村公路边,额题“万载示谕”,今已断为上、下两截,部分文字无法识读。2018年8月笔者在玉泉村调研时抄录,感谢玉泉村龙必滔村长和龙必英支书等人的帮助。
其中,光绪十四年的禁令如下:
钦加盐运使衔特授思南府调署黎平府正堂加一级记录三次 周(开铭)
出示严禁事。案据蜡硐民龙子溶、龙泽高、龙起贤、龙连勇、龙远凤等来府具呈词称,蜡硐地方向来木植并未经过,曾蒙前府有示禁。上讵去岁龙绍先藐示拖放,控蒙提讯断结以来,木植仍由后坡拖放,永不准出蜡硐马鞍地方。具结在案。殊龙绍先藐断凌欺,雇夫多人又将木植拖放,民寨因见势凶,不敢理阻,只得恳免坏粮田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为此示,仰蜡硐马鞍地方乡团及木商人等一体知悉,嗣后商民等遵照前断,所有地稠木植倶从后坡拖放,不准再由蜡硐马鞍地方经过,免致践坏田亩,兹酿事端。倘敢抗违,□前藐玩,许其扭禀来辕,定即从严究办,决不姑宽,凛遵毋违。特示。
玉泉村、对江村头人:
龙定杰、姜在显、龙师典、欧堪龙、龙恒勇、龙起昌、龙子希、龙□谨、龙起洲、龙人光、龙贵汉、龙人明、龙文选
光绪十四年三月初八日 示
宝庆府石匠陈秀乡
碑文“蜡硐地方向来木植并未经过”是针对外地木材而言,即禁止地稠等地的木材经腊洞河从玉泉等地放运。事实上,腊洞三寨自身的木材由腊洞河放运出境。与腊洞有一山之隔的地稠,不属于腊洞河流域,其周边也无溪流,正常情况下木植只能靠人工抬运后,转运到八飘等地放运出去。而地茶、八飘、八里等地虽有溪流,但属于钟灵河上游,离清水江主干流较远。地稠木植若走八飘线路,路途更远,花费时间更长,运输成本更高。因此,地稠、地茶、八飘、八里等地的木材通过玉泉村的腊洞河拖运较近便。特别是光绪十四年“龙绍先藐断凌欺,雇夫多人又将木植拖放”,这种大规模商业放运行为势必损害腊洞三寨的“江步”权益。因此,《万载示谕碑》表明,光绪年间,腊洞三寨前后八年时间三次告官一直维护自己的“江步”权益,严禁地稠等地木材拖运过境。
剑河县南加镇南孟溪为清水江支流,是木材放运的主要通道,故取得南孟溪的管理权就取得木材的运输权,因而南孟溪成为南孟与周边村寨争夺的对象。南孟溪分为“两步江”。习惯上南孟溪的所有权以鱼梁洞为界限,以上归康中寨管理,以下归南孟寨管理。从光绪年间起,清江厅(今剑河县)的南孟寨与毗邻的里格寨(今里合寨)为争夺南孟溪自鱼梁洞以下河段的放木权,多次发生纠纷而打官司。南孟村1915年《万古千秋碑》记载两寨为南孟溪放木权“控经屡任厅主,均未断结”。其中一次是光绪二十二年清江厅魏知县判决,“南孟溪所出木植归南孟寨民撬放,里格军民不得恃强混争”。南孟寨以此立碑为据。另外,1914年里格寨又上告剑河县(民国三年清江厅改为剑河县),李知县根据两寨人口数将南孟溪分为十二股,其中,南孟分得八股,里格分得四股。结果南孟寨民不服裁决。1915年四月南孟寨龙正才等到镇远的贵州第一高等分庭上诉,结果是撤销李知县的判决,维持光绪二十二年清江厅的判决结果,认为南孟小溪向为南孟寨人打鱼、放木之处,经由南孟小溪所出木植,由南孟寨民撬放并收夫价,而“里格军民不得恃强混争”。至此,南孟寨最终赢得了南孟溪的“江步”权。
从碑文看,南孟寨赢得南孟溪“江步”的理由有三:一是属地原则,南孟地处南孟溪畔,南孟溪有三公里长的河段在南孟境内。由于南孟寨占有两岸的杉山,而里格寨的山林远离南孟溪。二是历史传统,南孟寨苗族世居此地打鱼、放木,里格寨汉族迁居此地较晚。三是遵循前例原则。南孟村曾将光绪二十二年清江厅魏知县判决南孟溪属南孟管辖的告示立碑。民国四年高等分庭的判决遵循前例,即“前次魏令判决确定。近二十年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则审判,衙门自不得就同一事件更魏裁判”。
一. “江步”的划分与木材运输
二. “坝步”与木材运输
三. “江步”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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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流域木材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对江河堤坝或农田水利设施造成破坏,进而出现了一系列关于江河与农田水利管理或保护的碑文。这些有关“江步”的碑文多是涉及河道疏通、堤岸保护及水利设施的保护或维修等,这不仅有利于木材的运输,也有利于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说明当地在发展木材贸易的同时,也注重对江河与农田水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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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步”规则说明古代江河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流经的村寨或家族私有。如天柱县远口镇鸬鹚村1912年《磨而不磷碑》①载:
① 民国元年《磨而不磷碑》,现立于远口镇鸬鹚公路边新渡口处。参见政协天柱县第十三届委员会:《清水江文书·天柱古碑刻考释》(中),贵州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17页。
今我鸬鹚村江河上至油榨滩头为界,下至新团白泡湾止,河中凼洜、江边河坎并无有异姓人等参插一岩一石,祖人流传自来无明上纳国税,下收权利,历有年所耕管无异,诚古制也。殊奈陈姓肆行无忌,没古没今,涂改粮册,偷栽凼洜,国税插罩河间,希图霸占,以致缠诉不休。兹蒙恩县赵主当堂审明,烛聪伊奸,罪不胜诛,批示河下权利悉归吴姓独享。陈姓人等自知理决以后永远不得再行争论,二比情愿各具甘结了息。谨将堂判刊刻,爰立碑记,永垂万古不朽云尔。
天柱县正堂赵主堂判:
陈、吴二姓所争之大洜、新团凼除木之权利归吴姓独享外,其余各项权利仍归陈、吴及地方上共享,不得据为私有地。至吴姓既享木之权利,则两处之税亩应照原数归吴姓上纳。……
从碑文可知,“鸬鹚村江河上至油榨滩头为界,下至新团白泡湾止”,该范围内为远口镇鸬鹚村吴姓所有,“河中凼洜、江边河坎并无有异姓人等参插一岩一石,祖人流传自来无明上纳国税,下收权利,历有年所耕管无异”。清末,“陈姓肆行无忌,没古没今,涂改粮册,偷栽凼洜,国税插罩河间,希图霸占,以致缠诉不休”。陈姓挑战吴姓的江河专享权,于是吴姓状告天柱县知府。天柱县知县“批示河下权利悉归吴姓独享”,“陈、吴二姓所争之大洜、新团凼,除木之权利归吴姓独享外,其余各项权利仍归陈、吴及地方上共享,不得据为私有”。至此,吴姓赢得了木材运输权。至今远口镇清云村矮寨公路坎下的清水江边有通刊刻年代不详的石碑,阴刻“吴姓河下界址”。这是清水江远口至鸬鹚江段人们从事渔业和打捞洪水漂流木材的界碑,即远口街上吴姓打渔、捞取洪水漂流木材只能到此碑界为止,本寨杨姓人只能从该碑以下至鸬鹚寨范围内为止,严禁越界[9]414。
由于江河私有,在清水江出现买卖河塘以捕鱼或毒鱼的契约。今锦屏河口乡加池寨姜绍烈家族保存的契约中,有份乾隆六十年(1795)四月的契约文书,内容为加池寨民众将集体所有的寨脚顽列河塘以银四钱的价格出卖于本村姜廷德,任其“下塘毒鱼管业”[10]1274。
“江步”规则对江河的保护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设立“江步银”,作为江河堤坝日常维修及管理基金;二是严禁在江河内采沙取石、割草、药鱼、淘金等破坏江河的非法行为。
江河堤坝日常维修及管理基金,是为“江步银”,来源于木材运输收取的过江费。如前引锦屏县偶里乡皆阳金耸山嘉庆六年(1801)《界限碑》,载“若谁家有木植砍伐下河,每株定取租江步银八厘,以当大小事件公项。倘有余积,俱与忠厚正直之人经理,免碍私吞存留办公之费。因嘉庆四年山客姜时敏砍界内杉木植,藕洞塘挑排,随湾随放,始取江步银八厘为准,后代永远抽取,定有章程为据,遂照管业是实”[11]53。可见,偶里乡皆阳龙氏家族于嘉庆四年开始收取“江步银”,征收标准为每株木植收取银八厘。“江步银”作为村寨公共事务基本经济来源,其中包括江河保护维修的基金。另外,锦屏县平略镇甘乌村1921年《公议条规碑》也规定“木植下江,每株正木应上江银捌厘,毛木肆厘。必要先兑江银,方许放木;谁人砍伐木植下河,根头不得瞒昧冲江”[10]1522。碑文中“江银”即“江步银”。该碑对“江步银”征收的规定更具体,即除正木每株收取江步银八厘外,毛木①收取四厘,要求先交钱后才准放行,且不得瞒报木植数量。
① 木材按规格分正木、脚木、毛木和筒子等。民国年间,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采用“龙泉码”的计量方法,即根据木材水眼以上7尺处(眉高处)的眉高围和一定长度(包长)等两方面决定其规格或价格。正木指在包长范围内长3丈以上的木材,其中根据长度和围度不同,又分分码、小钱、中钱、大钱、七钱、两码和双两码等规格;而围度虽达到某一包长范围内的码级,但长度不够该规格的包长,视为脚木;凡长2丈4尺,围度不足1尺者为毛木(也称子木);木材围度达标而长6尺者为筒子。参见:锦屏县林业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林业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59页。
沿江各村寨享有“江步”权利,收取江步银,也有保护江河的义务。民间碑刻提到禁止在各村寨的“江步”范围内采沙取石、割草、药鱼和淘金等,从中体现当地对江河生态环境的保护。如天柱县岔处镇1916年《永垂不朽碑》记载清水江边大冲村袁、杨、姚等三姓“历来管之河界,由渡船口下至抵卷苗坌”。民国初期兴文里等因修桥铺路,需要采岩石,于是“纠匠潜入我境长浪滩脚,霸将河边岩石折打”,大冲寨三姓人等到天柱县府告状,县长胡吉卿断案:禁止越界采石淘沙外,并强调“当有学粮为重,不许无分(份)之人割草,妄号塞坌药鱼”[8]331。
清水江下游天柱、锦屏县的江河盛产砂金。历年来各地众多淘金者的非法淘金采砂、乱采滥挖行为,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不仅造成水污染,影响粮食收成,而且毁坏堤岸,影响河道灌溉、排洪。正如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道光十一年(1831)《永禁碑记》载:“此溪之内,不准人进溪淘沙,致坏水坝田墈。如违,公同送官究治。”[8]380天柱县竹林乡地坌村(地兴团)道光二十九年由地兴的田“主和桥户议立”的《公议禁碑》载,“近因木客贪图便利,每逢溪水稍涨,即随流放木,乃致冲击田坎、桥梁,多有崩坏”。为此,“今我等公议,嗣后沿溪以下,概不许放木,并不准擣金”[8]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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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流域为混农林区,林业和传统农业同时发展。农业发展需要水利设施,而江河沿岸的水利设施又影响清水江木排的运输。每年因运木而破坏良田、损坏水利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故田主和山主之间、林农和粮农之间、排夫与农夫之间常因木材运输发生纠纷;而这些矛盾的解决,必须协调好林粮关系的利益冲突,从中体现了民间智慧。
木材漂流中会产生巨大撞击力,会冲毁田坎堤岸,导致农田坍塌,还毁坏沿江水利设施,影响农业生产。天柱县邦洞镇章程村光绪二十年“众等同立”的《不准开江碑》记载:
据此查:该处溪沟窄狭,沿溪一带粮田甚多,全仗车水灌养。且该处桥梁甚密,向来示禁不准冲放木植,以免损坏在案。兹据该民等请示前来,除批示外,合再出示严禁。为此示,仰人和团诸色人等知悉。嗣后,贩木商人由旱道肩运出河,不得由溪冲放木条杉桐,以免冲坏田、桥、车、坝。倘敢故违,一经告发,定即提案严惩,并将所有木植概行充公,决不姑宽。其各凛遵毋违。特示批,公禀民悉,该地田高水低,车堰甚多,碍难放木。自乾隆五十七年立有碑记,不准开江放木,自应仿照旧章,不得违禁病民。该生民等,系为保全地方起见,所请示谕申详之处,自应照准此谕。[8]348
章程村由于“田高水低,车坝甚多”,“向来示禁不准冲放木植,以免损坏”,特别是“自乾隆五十七年立有碑记,不准开江放木”。无奈光绪时期“木商到处入山砍木”,冲江放木。村民“情不得已,只得恳请示禁等情”,光绪二十年再立《不准开江碑》,规定“贩木商人由旱道肩运出河,不得由溪冲放木条杉桐,以免冲坏田、桥、车、坝”[8]348。从乾隆五十七年(1792)到光绪二十年再次立碑,时隔102年。可见,农民为保护农田水利设施,同木商或排夫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沿江各寨维护自己“江步”利益,其理由是保护农田水利。如前文所引锦屏县启蒙镇玉泉村光绪十四年《万载示谕碑》,蜡硐村民三次告官,严禁地稠等地的木材借腊洞河放运经过玉泉等地,其理由是蜡硐三寨“田少粮重,专靠两冲田亩养活通寨人民”,因“两冲之田尽皆沙土”,“木植一过,顺水推沙,不止田地尺寸无存,连水坝、桥梁倶归乌有”,且“蜡硐地方向非地稠等处木植经过之路”。因此,《万载示谕碑》表明,多次严禁地稠等地木材拖运过境,主观意愿是维护自己的“江步”利益,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农田、堤坝和桥梁等。放木冲江的危害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是不利的,故家族或村寨为保护农田及其灌溉系统,禁止放木的诉求是“为公私两便事”,故往往得到官府的认可,从而保障林农、木商和农民的利益。因此,木排运输涉及农田水利保护的石碑多为官判民立。
混农林经济区关键是要协调好林业与农业发展关系。粮食生产和木材生产都是清水江流域人民的衣食之源,两者都很重要,不可偏废。清水江流域田主与林农为各自利益进行博弈,双方达成一定的妥协。碑文在保护农民利益同时,也兼顾林农和商人利益,体现了对林农和田主利益的协调,从而达到“利农便商”的目的。
其协调措施包括:
一是明确村寨水利设施保护的范围。天柱县蓝田镇三合贡溪村光绪二年《遵古重补碑》载明“自团菌以上,贡溪至注溪,桥梁坝枧一共四十八部”[12]315,说明沿溪从团菌至注溪一带48座桥梁、堤坝或水枧受到保护。在此范围内,不得放木。
二是明确划定放木的特定河段。如锦屏平略镇地芽立有乾隆五十四年《水坝约示碑》,规定“举凡所过木植,众人议定由黄莲洞放至响水坝止”[10]1514。言下之意,黄莲洞至响水坝河段可以放木,其他河段因水利设施较多而不准放木。前引的天柱县邦洞镇织云村1917年《天柱县行政公署指令碑》,规定“鉴江木植由狮子口以上放下,今改由鱼塘以上放下,木植经过柱境内一律开放”[8]122,并对故意刁难木商放木的行为予以处罚。该碑还记载,木商王吉昌将买来的木材,“因水泛涨,放至鱼塘、黄秋江等处,村民潘秀松等以为有损堰坝,害及农田,出面拦阻”,于是木商王吉昌状告官府,“经勘讯明确,具参查王吉昌开江放木,系经前县拟定条规,详奉前龙巡按使批准在案,并非出自私意”[8]122。由于鱼塘、黄秋江等河段是政府规定可以放木的地段,潘秀松等被告除赔偿木商王吉昌的损失外,还被勒令将条规勒石竖碑于织云街上,以示处罚。
三是罚款或收取过坝费,作为维修水利设施的基金。木材过坝,收取坝费。“坝费”与“江步银”类似。前引的天柱县邦洞镇织云村1917年《天柱县行政公署指令碑》规定,鉴江河“坝费”征收标准为:“每杉桐一元,下上坝抽收坝口钱八毫,下中坝陆毫,下下坝肆毫;每杉条一根,下上坝抽收坝费银贰文肆毫,下中坝壹文捌毫,下下坝壹文贰毫。”[8]122碑文规定上、中、下三段坝按步分段抽收坝费。对破坏堤坝的行为,给予赔偿或罚款。锦屏平略镇地芽村乾隆五十四年“众等立”的《水坝禁约碑》规定,放木过坝,如堤坝被毁坏,“当即照旧整理”,如果不愿整砌,“罚银三两以为整砌急需之费”[10]1514。可见,堤坝被毁后的罚银是作为水利设施的维修基金。
四是垄断放排权,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水利设施。前引锦屏平略镇地芽村乾隆五十四年《水坝禁约碑》规定,“所过木植,不许自放,亦不许请别村人拖运。毋论放水拖运,先说定必要众人运送,扶木过坝,坝坏亦在放木人,当即照旧整理”[10]1513。碑文申明“江步”规则,规定木商木植,不许自放,也不许请别村人拖运,而是要由河流所经村寨当地人放木,且收取一定劳务费。其理由是外村人放木过坝,为省时图便,直接让木材随水冲过堤坝,不会爱惜堤坝而扶木过坝;而当地人放木过坝,会爱惜自己的水利设施,小心翼翼由众人扶木过坝。这样,即使堤坝受损,也不追究木商的责任。村民垄断放排权,除了体现“利益均沾”外,也反映当地人的生态关怀。
当然,享有“江步”权利的村寨,之所以自觉地保护江河及农田水利,除了出于农民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外,另有重要的原因是风水意识下保护村寨龙脉的需要。如天柱县蓝田镇贡溪村道光三年《承先永禁碑》载:
原夫贡水之曲流于溪也,其有关于粮田、坟墓功德者大矣。从未有条木通行而使堰坝有损,命脉有伤,桥梁有虞者也。况国赋不可空悬,原赖堰坝以为灌溉之功,风水不可损失……,是此溪之前后左右所系非轻,我先祖人爰随此溪两岸立禁阴阳风水者也。已会议各禁,但今历年久远,碑记残涂,我后人则体前人之遗愿,而继立新碑。仍使贪金之徒无由损人利己,而通放条木以坏坟、坝、桥梁也。[8]338
贡溪村民认为,该溪两岸事关阴阳风水,因而严禁放木毁坏坟墓、堤坝及桥梁。
“江步”作为民间制度,其运行机制以当地民间信仰及习俗为基础。事实上,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非正式制度要素在制度绩效的发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非正式制度是影响制度绩效的重要因素,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契合关系,以提高制度绩效[13]。
一. “江步”与江河保护
二. “江步”与农田水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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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木材运输中“江步”的取得遵循属地原则或开发原则,且主要是以江河流经村寨的山林或土地的所有权为准;享有“江步”权益的村寨必然对该河段两岸的山林和土地拥有集体所有权。“江步”规则的重要特征是排他性,即只允许本村寨人放运木材,外村人不得借道放木,特别是不准雇外地人拖运。换言之,木材集运只能随江就夫,外村人不得越江揽运。因而“江步”最大特点是垄断木材放排权,严禁外村人放排,从而保证本村寨人的放排收益。
从分布看,“江步”多分布于木材运输频繁的清水江支流,这些支流流经的村寨各自画地为牢,明确自己放排的势力范围。历史上沿江各村寨为获得“江步”权益而产生的纠纷不断,而矛盾的解决往往靠官方的协调,故与“江步”有关的石碑多为官判民立。
“江步”规则将权利与义务统一,各村寨以保护江河及农田水利为出发点,划分“江步”范围,垄断木材放运权,这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农田、堤坝和桥梁等。木材运输实践中,也确实加强对江河及农田水利的维修与保护,做到江河利用与保护的统一;而官方和民间一直努力协调木材运输与农田水利的利益冲突,协调解决林业和农业发展的矛盾。
今天我们推行“河长制”,即是由全国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加强水资源保护及水生态空间管控。在“河长制”推行过程中,不同地区对该政策的反应各不相同,其实施效果也千差万别。那么,是什么造成了这种“制度绩效问题”呢?其实,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江步”规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读的视角。因此,“江步”规则对今天河长制的推行有一定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