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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以下简称“土默特地区”),位于历史上著名的河套平原,包括今天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区及所辖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和林格尔县、武川县以及包头市区及下辖土默特右旗等地区。历史上看,这一地区由于位于黄河中游北岸的大、小黑河流域,土壤条件、气候条件、水资源条件宜牧宜农,一直是一个典型的农牧交错带。从明代嘉靖年间开始,该地区即出现一些汉族人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其聚落被称为“板升”,这种农业形式也被称为“板升化”农业[1]。入清以后,随着大量来自内地的汉族农民流入这一区域,该区域正式进入到由牧转农的历史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是,明代“板升”汉族人多为蒙古族领主招募来的雇农,开垦土地有限,与当地蒙古族人的互动甚少,基本隔绝在其耕地与聚落之内(类似贵州屯堡人的文化孤岛情形)。康雍年间,官方曾经招募了一批汉地农民进入这一地区耕作官粮地,到雍正后期,大量的汉地农民自发涌入这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也兼营畜牧,并且往往与蒙古族人杂居,由此形成蒙汉民族互助互惠的历史格局。近年来,国内学者们利用清代《归化城副都统档案》[2]进行土默特地区历史研究的成果不断涌现,但由于档案材料多为司法案卷,故而已有的研究往往注重该地区蒙汉民族纠纷[3-5]。实际上,我们发现,蒙汉民族围绕土地租赁等方面产生的纠纷虽然不少,但蒙汉民族互助与互惠活动更为常见,是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发掘的。换言之,既有研究过多集中于民族杂居区的社会冲突方面,而比较忽略社会整合方面。关于这个问题,也有学者注意到了该区域由牧转农过程中蒙汉民族关系的加强[6-7]。但是总体而言,对于蒙汉民族之间在该地区由牧转农过程中的互助互惠的关系研究仍有待深化。为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试论之,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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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聪六年(1632),北元最后一代蒙古大汗林丹汗由于不敌后金,率部向西退却途中袭灭了土默特部。同年,后金皇太极率军追击林丹汗抵达归化城,收纳了向其归降的残存土默特部众,因而土默特部不被认为是带地投诚,其土地亦从此属于清廷所有[8]卷5《输田记附》,432。进而,土默特部被编为左右两翼成为一个内属旗,由都统管辖两翼蒙古族人。清前期,在经略漠北、漠西蒙古的战略背景下,土默特地区的部分土地被划为“官粮地”,由此开启了土默特地区由牧转农的历史进程。具体而言,这一过程在雍正末年至乾隆初年得到强化,即清政府与准噶尔部战事的升级,供应西征清军的军粮成为一个紧急而重要的任务,清廷最终选定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作为供应军粮的重要基地,此举加速了土默特地区的由牧转农进程。据统计,土默特两翼旗界内共有农田、牧场地17万顷[9]139,“而在雍正至乾隆年间划为官田的土地数目至少八万顷,占到了土默特两翼可耕种的土地面积的大半”[10]282。其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默特蒙古族人的游牧区域被迅速挤压,逐渐由游牧或半农半牧方式向定居的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二是随着大量招募耕种“官粮地”的汉族农民的进入,一方面带动大量汉族农民自发进入这一地区,另一方面也促使部分土默特蒙古族人将私占的土地典租给汉族农民,由此加速了该地区由牧转农的历史进程。
从康熙年间开始,土默特地区除专门的“官粮地”负责给清军提供军粮外,还从土默特所属土地中征收一定的粮食,供应驻防军队的口粮,每佐领50石,62佐领共计负担3 100石[9]151。乾隆八年(1743),鉴于土默特地区除“官粮地”外的土地被大量私分占有并典租给汉族农民,清廷遂收回典租土地,给每名土默特蒙古族人调配一顷土地,实行“户口地”制度。同时,也将给驻军提供口粮的额度摊入“户口地”中。由于土默特蒙古族人负担沉重(其壮劳力需要负担兵役和官差),且生产技术落后,常常拖欠粮赋,在乾隆三十七年,清政府下令在土默特地区划拨土地招募内地汉族人耕种,所收租银购买米粮替土默特蒙古族人代缴官米[8]卷5《输田记附》,433。不过,一方面,分配“户口地”意味着土默特地区土地私有制度的确立,给典租土地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征收粮赋的制度迫使土默特蒙古族人或典租土地给汉族农民,或促使土默特蒙古族人转向农业生产。当然,最初的出典土地往往带有出卖性质,由此造成一些社会问题。乾隆八年实行“户口地”制度,规定分给蒙古族人的份地不许典卖,只可自种。迫于对农业生产技术的不熟悉,也由于当差、兵役无暇自种,许多土默特蒙古族人仍典租土地给汉族农民,或与汉族农民合伙耕作,由此形成生产互助与互惠的合作关系。当然,在一开始,这种典租行为是偷偷进行的,但这种蒙汉民众之间合作无疑是互利互惠的,不久即成为普遍现象。到乾隆末年,蒙汉民众之间的土地经营合作已经非常普遍了,清廷对此也采取了默认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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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初开始,土默特蒙古族男丁需要承担兵役与官差,这两种负担都非常沉重。兵役方面,除了每年春秋两季的军事训练期间发放少量补贴之外,并无兵饷;马匹需要自备,平时的喂养自负;出征也无公费,盘费需要自筹。官差方面,迎送官吏、搬送官物、驻防关卡、守卫官署等,占用了大量时间,且基本没有酬劳。据于永发研究,土默特蒙古族兵丁被派“官差每年约需万余人次,每名兵丁每年当差两次以上”[11]184。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分给他们份地,也无法正常从事生产活动。
清初,土默特蒙古族人仍以畜牧业为主。此外,也有传统的“漫撒子农业”[12]。不过,总体而言,土默特蒙古族人并不熟悉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包括如何养熟土地、如何育种种植、如何修渠灌溉等。因此,不善耕耘的土默特蒙古族人不得不出典土地给汉族农民耕作,收取地租钱粮,除了满足粮赋缴纳以及当差耗费之外,也得以借此为生。如前所述,在明代嘉靖年间该地区即产生过“板升农业”,初步奠定了本地区农业发展的基础。但是,“板升农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非常明显,“明代的板升主要坐落在大青山南麓和大黑河沿岸等水利条件较好的地方”[10]277。万历四十六年(1618),沙俄使节佩特林来华途经归化城地区,对于“板升农业”的农具和耕作方式有相关描述:“他们耕地也如同托博尔斯克的鞑靼人那样,使用简陋的犁具,只是他们的犁沟又窄又长。”[13]1051可见,当时的“板升农业”使用的生产工具较为简陋,但也并非落后的“漫撒子农业”。佩特林并未提及土默特地区的农田灌溉系统,可能当时的土地还是处于依赖自流河水灌溉的状态。清初,一部分土默特蒙古族人的农业耕作方式沿袭了“板升农业”的生产模式,即半农半牧的农业生产方式。康熙二十七年(1688),时任兵部督捕理事官的张鹏翮奉命出使俄罗斯途经归化城地区,看到了土默特蒙古族人农业发展的状况:“此二日所见蒙古皆有土屋,能耕种燕麦、糜子。时方五月中,麦仅二寸,其土硗可知矣。”[14]11(清代文献及《归化城副都统档案》中,将蒙古族人称之为“蒙古”,将汉族人称之为“民人”——引者注)张鹏翮的描述反映了一些土默特蒙古族人过上了类似“板升农业”的定居式农耕生活,干旱、硗薄的土壤除了受自然因素影响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土默特蒙古族人农业生产技术的落后,他们尚不能精耕细作、改善土壤条件,还未使用渠水灌溉技术。为此,拥有精耕细作技术的汉族农民开始在土默特地区由牧转农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进入土默特地区的汉族农民以山西人为主。对此,安介生从山西省的人文环境与自然灾害等因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贫瘠的土地、接连不断的自然灾害成为山西民众“走西口”主要的推动因素[15]364-403。实际上,在整个清代,以山西省为主的农民如同波浪一般,往来不绝于“走西口”之路,持续前往土默特地区觅地谋生。至于究竟有多少汉族移民进入这一地区,康、雍、乾三朝的数据不详。根据《大清一统志》记载,到嘉庆年间,土默特地区汉族移民有丁口120 776丁[16]卷160《户口》,173。如果加上眷属,汉族总人口至少在30万以上,而据清政府在乾隆七年对土默特蒙古族人口调查,总人口为6万余人,乾隆中期以后,其人口总数增长缓慢甚至有所下降,据保守估计,到嘉庆年间土默特蒙古族人总人口不超过10万人,据此推算,到了嘉庆年间,汉族移民人口超过当地土默特蒙古族人口总数[17]。他们或聚集在同一村落,或与蒙古族杂居,形成蒙汉杂居村落,为彼此的生产互助与互惠提供了条件。
一. 清初土默特地区“官粮地”与“户口地”制度
二. 清初土默特蒙古族人的差役负担与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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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在土默特地区由牧转农的大背景下,蒙汉民众彼此都有改善生计的需要。在内地汉族农民大量进入土默特地区从事农业生产之后,蒙汉之间结成了地伙的关系,即拥有相对较多土地却依然贫困的蒙古族地户与出走口外觅地为生的汉族农民结成的地伙关系。而这又不同于内地的地主与佃农的关系,他们之间更多是一种相互扶助、互帮互惠的生计模式。蒙汉民众之间首先以土地耕种为合作基点,通过数年时间的辛勤劳作将“生地”改造为“熟地”。在此过程中,一方面,汉族农民通过农耕实践,使得农作物逐渐适应了该地区的土壤气候条件;另一方面,蒙古族人也逐渐对内地的农业耕作方式有了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蒙汉百姓以土地为结点展开了以租种、伙种为主要形式的互助与互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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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种,即蒙古族地户出租土地给汉族农民耕种并收取租资的合作方式,是汉族农民进入土默特地区之后与蒙古族地户之间较为常见的一种土地合作方式。这种方式是根据土地的肥瘠状况,收取明确的租资。同时,对于草厂(《归化城副都统档案》中多将草场写做“草厂”,本文沿用该词汇——引者注)、荒地等土质较差的土地,则实行“伴种制”。伴种是租种土地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做法是,蒙古族地户将土地租与汉族地伙,采取分成收益的合作方式。由于土默特蒙古族人因不习农耕、缺少资本置办农具,又忙于兵役、官差,缺乏劳力、无暇耕作等诸多因素,多将土地租种、伴种与汉族农民合作获利。对于土默特地区伴种土地的收益方式,吴超、霍红霞在其所著的《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农牧业研究》中,对土默特地区伴种分配方式有着较为详细的论述,他们认为:“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伴种,似乎没有晋陕地区伴种分成比例高,‘一九’‘二八’‘三七’分成都有,且都是地伙计占大头。”[18]502通过对档案材料的查阅,笔者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在乾隆年间,一些蒙汉地伙之间对于土地的租种、伴种均有较为灵活的约定。我们可以借助档案中的记载来呈现租种、伴种合作中蒙汉地伙之间灵活的利益分配方式。乾隆八年,清政府明令禁止土默特地区开垦草厂。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蒙古族人违反禁令私自与内地来的汉族农民合伙偷垦获利。乾隆四十五年,胡通图村的领催等控告本村蒙古族人特古斯、必力贡达赖等将本村公有草厂80余顷以出租、伴种的形式给与数十名汉族农民开垦获利。部分地伙土地合作及收益分配方式详情如下:
由表 1可知,该村蒙汉民众合作垦殖草厂的分利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草厂或土地的自然条件来判断预期的收益作为地租的标准,如张之刚、张明奉、王之印、董耀观承种的草厂、庙地,其中张之刚、张明奉的草厂、庙地租金分别是9.523 81文/亩、18.75文/亩,而王之印、董耀观的草厂租金是20文/亩,按年缴纳租钱,这种合作方式类似于短租土地。价格十分低廉;另外一种合作方式就是地伙承种不可预见收益多寡的草厂,以伴种的方式与地户进行收益分配,如张明珠、崔玉、陈绵、孙会云、常进、杨根贵等人伴种的草厂,因预期收益较为模糊,按照伴种的规则对半分利,这种分利方式不一定是货币,也可以是所种收获的粮食,通常是不计年限的租种,类似于永租土地的方式进行合作。一般而言,由于草厂被汉族农民认为是“生地”,需要投入大量工本、经过数年整地才能垦殖为“熟地”,因此对半分利是较为通行的分配方式。
从此案件中可知,蒙汉地伙以租种、伴种的方式合作是一种互惠互利的行为,特别是草厂的地租十分低廉,使得从内地而来谋生的汉族农民低价租到了土地、维持了生计,而蒙古族人的草厂逐渐被垦殖成熟能够稳定产出粮食,汉族地伙承种土地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带给了蒙古族地户地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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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种又称为“合种”,即蒙古族地户在拥有熟地并且掌握了一定的农耕技术基础上,但因缺乏劳动力、农耕技术不娴熟等因素,与汉族地伙一起合伙耕作获利的模式。清代土默特蒙古族地户与汉族农民伙种的主要时段是从乾隆八年延续至清末,伙种土地又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土地开垦成熟初期阶段,尚未引入渠水灌溉,蒙古族地户提供土地、牛只、人工等生产要素,汉族地伙也提供相关的生产要素合伙耕种,秋收时按照出资比例分成。乾隆十四年,蒙古族地户莫伦同汉族农民于占旺合伙耕种即属于此种情形,“莫伦在莫河拜兴村之田一犋,给于占旺(原文如此,根据语境推断,应为:“给于占旺伙种”——引者注),再连同于占旺从本村乌巴西租种一犋半地,合伙各出牛二头,其余农具、粮食皆由于占旺一人出,又自力耕种,议定秋收后,除支于占旺种田所用之米外,余粮分三份,于占旺取二份,莫伦取一份”[20](文中的“犋”是一种土地面积单位,原指使用一套牛犋式生产工具在一年内耕作的土地面积,一犋地大约是200亩至300亩)。可知,莫伦将自己的一犋田地,并同地伙于占旺租种本村乌巴西的一犋半地,共计二犋半地进行伙种,耕牛为二人合伙所出,而提供农具、粮食籽种及土地的耕种由于占旺承担,他们二人约定秋收时除去地伙付出的籽种外,按照当初投入的农业生产要素比例进行分成,由于地伙于占旺出资出力较多,因而在秋收的粮食分配中占有较多的收益。不难看出,莫伦虽有土地但因缺少农具、籽种,又不善农耕技术因而与地伙于占旺进行伙种,文中对于土地的性质没有描述,推测为是经初步开垦的旱地,尚未有水利灌溉体系。
到了乾隆朝中后期,土默特地区的水利设施逐渐完善,一些蒙古族地户的熟地随带有固定的水分[21],即用水权,因此旱地成为水地,在蒙古族地户拥有较为完备的农业生产资料,而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吸纳汉族地伙参与共同耕作。通常情况下,地伙只出人工、籽种等少量生产要素与地户共同耕作,除了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来分配收益外,地伙还要向地户交纳水地的租金。乾隆三十六年,蒙妇伍把什与汉族地伙杨姓伙种水地三十亩即体现了明确的分成收益以及水地的租金标准,“每年所用蒙妇人工、牛只等项,耕种收获粟粮,蒙妇作为六分、杨姓作为四分,又杨姓与蒙妇每年出租银二两一钱,言定伙种”[22]。对比而言,水地的收益要高于旱地,因此,双方除了采用分成制外,还需要地伙另付水地的租金。可以看出,一些蒙古族地户在汉族农民的农业经营方式影响下,对于土地的经营、收益意识逐渐增强,反映了蒙汉民众之间在农业开发过程中互相学习、互惠互利的现象。
在长期友好互助的地伙合作关系维系下,汉族农民逐渐结束了“雁行”,在蒙古族地户所在的村落定居下来,进而形成了蒙汉杂居村落。如土默特左旗的帐房村就是从山西来的汉族农民依托租种蒙古族土地形成的蒙汉杂居村落,“清乾隆年间,山西省程氏来此租种土地,春来冬归。搭住帐篷房子,建村后,得村名帐房”[23]224。和林格尔县的马群沟村是因汉族农民耕种蒙古族的牧马场形成的村落,“明清时期,这里水草丰美,是蒙古族的牧马场。清乾隆年间,有山西农民迁来种田,形成村庄后,以‘马群沟’命名”[24]377。土默特地区不少类似的蒙汉杂居村落大体形成于乾隆年间。
一. 租种
二. 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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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默特地区由牧转农的进程中。土默特蒙古族人积极向内地的汉族农民学习农耕、农作物栽培、修渠筑坝等技术,而汉族农民也向土默特蒙古族人学习畜牧业经验、共享牧场,他们因地制宜、互助发展,丰富了彼此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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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随着土默特地区的土地被大规模放垦,土默特蒙古族人亟需掌握农耕技术,但却缺乏官方的指导和扶持,而不少内地的汉族农民携带牛犋、犁具、耧车等生产工具进入该地区从事农耕,同时也带来了较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特别是耕作效率较高的耕牛与农具结合的畜力工具组合体——牛犋在土默特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汉族农民的影响下,蒙古族人逐渐掌握了农耕技术,提升了当地的农业生产力水平。
在档案资料中,有很多内地的汉族农民携带农业生产工具到土默特地区从事耕作的记载。乾隆二十六年,蒙古族人鲁布等招揽汉族农民在策哷齐等三村开荒种地使用了犁具,“今台吉喇西巴雅尔之奴仆鲁布等,除原得给彼等之一份田外,于我等策哷齐三村份内积水荒地,招来民人,派犁七具,开垦许多地亩”[25]。此外,播种用的耧车也由汉族农民带入土默特地区,乾隆五十八年,汉族农民张进喜兄弟在托克托城租种蒙古族人额磷亲多尔济的土地时,使用了能够均匀播种的耧车,“五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兄弟张进喜拿下种木耧车在地里种糜子”[26]236。汉族农民引入的先进农耕技术、生产工具推动着土默特蒙古族人农业生产力的变革,他们意识到学习内地耕作方式的重要性,效仿汉族农民租购牛犁等农耕工具来提高土地的耕作效率。乾隆十九年,沙拉佐领下达岱等人与罗卜佐领下杜尔巴村济尔哈郎等人、察哈尔喇嘛之弟子济德格尔等数村蒙古族人租牛拓垦荒地,“我等老幼叩请,除不犯其他草厂外,现在未垦种之田可暂种一年。若如此通融处理,我等每年债务及这两年未交新城仓库米粮,垦荒所需功力,所吃米粮,雇牛租钱,粮食等项俱可完结,得免饥贫之患”[27]。这种利用牛犁耕作的生产方式,在清初土默特地区是未见蒙古族人使用的,显然是受到了内地汉族农民耕作技术的影响。
一些土默特蒙古族人通过租种、伙种等方式向汉族农民积极学习种植技术。为了掌握适宜的播种时节,一些蒙古族人在春播时还邀请有经验的汉族农民参与其中。乾隆三十八年,蒙古族人曼都呼叙述了其父带领蒙汉人士为其家户口地春播的情形,“今年闰三月初三日,我父绥克图携民人二常子、蒙古厄哲依扣在地头种油麦”[28]。汉族人二常子很有可能是帮助曼都呼一家播种的技术指导,因此,在蒙汉民众共同参与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蒙古族地户在汉族农民的帮助下逐渐学会了农业技术。
蒙汉民众之间的农业生产技术互助,还体现在对内地农作物在土默特地区的培植与推广。关于清初土默特地区的农作物种类,如前文所述土默特蒙古族人仅种植燕麦、糜子等少数农作物,品种十分有限。随着土默特地区的开放,汉族农民从内地引入多种农作物,根据土壤状况因地制宜地进行培植并且获得了成功。相关研究发现豆类植物,在明代的土默特地区就有种植,到了清代,多种豆类由汉族移民在土默特地区进行大范围培植,获得了成功,以大豆为例,“大豆也成为其中的一类重要作物,且在高海拔的山地及高纬度地带等自然条件相对恶劣的边际土地被大量种植,极大地拓展了清代以来内蒙古地区农业生产的分布范围,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完善了农业生产体系”[29]。此外,汉族农民还将一些内地的经济作物带入土默特地区推广种植,并给予土默特蒙古族人栽培技术指导,以把什村为例,“至于经济作物,随着农业技术的提高,逐渐引进并请专人指导种植。如白麻、烟叶、辣椒等。据说烟叶是张挨顺的高祖父张三马由山西省带籽种引进并指导种植,并能制作生产烟丝。丝儿白(圆菜)、蔓茎、辣椒,则有村中丁、康、云等大户由毕克齐一带请来王来庆之祖父,专门指导种植”[30]12。文中的张三马、王来庆之祖父都是农业经验丰富的汉族人,而把什村中的丁、康、云三户则是蒙古族人,可见,在蒙汉杂居村落的农业生产中,汉族人同土默特蒙古族人分享农作物的籽种并给予了技术指导,农作物品种的增加,丰富了当地人民的食物种类的同时,也增加了蒙汉民众的经济收益。土默特蒙古族人在掌握使用农耕、栽培技术之后,在汉族农民的影响和带动下开始重视对水利灌溉系统的修筑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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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设施是灌溉农业必备的技术,如前文所述,土默特蒙古族人原本并不熟悉这项技术,在汉族农民大量进入该地区后开始兴修渠坝等水利工程,蒙古族人也开始向他们学习修筑渠坝等水利设施的技术。至清代中叶,随着土默特地区的农业开发不断深入,各个村落纷纷开始修筑水利设施灌溉农田,通过修渠、筑坝等方式完善了水利灌溉系统和防洪系统。村民将河水分流至渠堰,再将渠水引入村属田地进行灌溉,使得水利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增强了农田的防洪灌溉能力。而不少水利工程是由修渠、筑坝经验丰富的汉族农民为主导、蒙古族人积极参与协作共同完成的。乾隆年间,流经库库拜兴村的河水曾经发生过改道,蒙古族人利用旧河渠道引水灌溉,水利经验丰富的汉族农民认为旧河渠道临近大黑河沿岸,遇有汛期存在水灾隐患,先后两次给予了修建、加固河坝的建议,“嗣于三十九年,本村民人等告小的们,大图尔根河每年暴涨,水自岸上溢出,将田亩淹没,请沿此河建坝。建坝时候,虽横挡尔等灌水之河,但每年秋季灌水时,请将坝决口灌之等语,小的们怕如果建坝,日后难于灌水,遂呈文该佐领纳旺林陈。于是章京得给小的们汉字浇水之票,方才建坝。是年五月,珠拉沁等三村民人言称,本村人等所筑之坝不坚固,彼等加工使之坚固,小的们未准,故民人等前去呈文前任托克托城通判后,舒太爷亲临查看,并令尔等四村蒙古、民人戮力将坝重修坚固,蒙古等春秋浇水时仍旧浇灌等情”[31]。文中的大图尔根河即是大黑河的蒙古语名称,可知,汉族农民对于防洪抗灾、修渠筑坝更有经验,在官方的允许下,蒙古族民众采纳了汉族村邻的建议,蒙汉村民协力完成了维修、加固河坝的水利工程。
在汉族农民修渠筑坝技术的传授下,蒙古族人也逐渐掌握了该项技术,在一些村落中有蒙古族的水头、坝头,蒙汉水头、坝头在维护、管理本村的渠坝事务中密切合作,共同摊派费用、协力修筑水利设施。至乾隆朝中后期,土默特地区各村落纷纷进行修筑水利设施,为了灌溉农田及抵御水旱灾害的侵袭。修渠筑坝涉及村落整体规划并非一家一户单独实施可以完成,因此通常由蒙汉村民共同商议,按照土地多寡分摊集资,协力完成。例如,乾隆四十八年,萨拉齐厅属某村落的蒙汉坝头所述该村三次集资修筑坝堰的情况:“讯据民人坝头要照、刘德子,蒙古坝头色旺等(仝)[同]供,小的们村里三十八、九年、四十四年三次修筑坝堰,每(分)[份]地三十亩,共摊花费钱八千八百有零,现有账目可凭,伍把什地内应摊钱文俱系杨天沼出的是实。”[22]可以推测,该村的蒙汉村民、水头、坝头经过集议,最终议定,以每户土地多寡为出资标准,共同集资,前后三次修筑了坝堰,这反映了修筑坝堰过程中蒙汉村民之间的密切互助合作关系,亦可发现一些蒙古族人在汉族农民的影响下也学会了修筑坝堰的技术,从蒙汉坝头的供述中可知,蒙妇伍把什的土地在修筑坝堰时的摊派费用是汉族地伙杨天沼承担的,证实了汉族地伙在租种蒙古族地户土地时所产生的互惠行为。可见,在蒙汉地伙对土地长期的改造、维护过程中,蒙汉民众之间形成了彼此依存、互助互惠的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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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蒙古族人在长期的游牧生产方式中,积累了丰富的畜牧业生产经验。在康雍年间清人笔下归化城地区的游记当中,可以看到土默特蒙古族人为中毒驼马解毒的方法,康熙五十八年六月,范昭逵所见:“十五日,晨阴,行数里,雷雨交作,少顷即止。巳刻,次托西贺下营,约四十里。遍野皆毒草,偏反似招人状。牧者不知,驼马误中其毒,灌以酸奶子方解。”[32]125雍正十一年(1733)八月,方观承途经归化城所见蒙古族人驯马的情形,“马之未鞍者曰额尔宾,踶啮腾踔,不受衔勒。蒙古健儿以竿索约系其脑项,捉而骑之”[33]157。
内地的汉族农民在进入土默特地区之后,因地制宜兼营牧业,他们在土默特蒙古族人的影响和帮助下,学会了牲畜的繁殖技术。“民人兼营农牧,其畜牧业以养羊为主。多的人家有羊数百只,少的人家也有数只。经过多年的繁殖,隔年出售羊只,把羊羔留下,谓之存羊。这其实是一种畜养方法,保证羊只能正常繁衍。大户人家依靠养羊致富。而小农人家只能就‘草场之便,带牧羊只’。”[18]621至今,土默特地区的一些地名还保留着汉族经营畜牧业的历史痕迹,如今天位于土默特左旗境内的羊房子村,即是因汉族农民接羔房而命名的,“清光绪年间,西河沿村的董家来此定居,并曾有接羔房,形成村庄,俗称‘羊房子’”[23]169。可知,一些汉族农民通过向土默特蒙古族牧民学习畜牧业技术兼营牧业,将其作为发家致富、补贴生活的重要手段。
局限于资料,我们无法得知更多汉族农民向蒙古族牧民学习畜牧业技术细节。但是从牧业的经营实态来看,不少汉族人使用草厂来经营牧业、具备了一定的畜牧业生产规模。他们通过与土默特蒙古族人典租、共享等方式获取了草厂的使用权。嘉庆七年(1802),汉族人连通向台什村十户蒙古族人典租土地、草厂用来牧畜,“窃思嘉庆七年氏村原有蒙古十家公同商议□□,将十家户口地亩以及公中草滩十三顷余亩得价钱四百吊,典给连世华之先人连通牧畜承业”[34]。还有一些汉族人与土默特蒙古族人经过长期相处已经享有了公共草厂的使用权。宣统年间,忽塞村的阖村蒙汉民众因公共游牧草厂被侵占向官府提起诉讼,“具呈人忽塞村蒙古甲头们扣、尔计、塔塔、八十一,花户等为奸民藉端霸夺公社游牧,以致苦累不堪,事缘甲头等阖村公共游牧在于村后东沟内井眼尔梁,东至蓆蔴湾,西至白石头沟,南至大十字路,北至鄂博,四至均以分为界,阖村之牲畜全赖此草场生活”[35]。文中的花户所指在大青山地区承种官地的汉族佃户,可知到了清末,一些汉族人已与土默特蒙古族人共享了公共游牧草厂的使用权。因此,蒙汉之间的畜牧业发展整体上也呈现一种互助、互惠的发展模式,彼此发挥农牧业技术的特长,共享牧场、共同致富。
一. 蒙古族人向汉族农民学习农耕技术
二. 蒙古族人向汉族农民学习修筑渠坝等水利设施技术
三. 蒙汉民众畜牧业的互助互惠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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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蒙汉民众以土地耕种为基点彼此学习、改进了农牧技术,共同开发了土默特地区,对民族关系、生产力发展、地域共同体的形成等多个方面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蒙汉之间长期的互助互惠活动为友好和睦的民族关系奠定了基础,蒙汉民族生计方式呈现互相嵌入的共同发展态势。首先,从土地开发的角度,蒙古族人逐渐适应了农业社会的生产经营方式,一些土默特蒙古族人学会了农耕,大部分土默特蒙古族民众会使用土地契约进行土地出租[36]。到了光绪年间,归绥道阿克达春给朝廷的奏稿中称,“故现在该蒙古以耕牧为生者十之二三,藉租课为生者十之七八”[37]卷46下《文徵》,463。其次,一些来自内地的贫困汉族农民亦是通过租种蒙古族民众的土地获得了生计、改善了生活。牛敬忠曾对西老将营村的地租进行了研究,发现因灾荒出走口外的穷苦百姓以极低的价格租到了土地,获得生存之资:“我们对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四朝契约中的押地钱进行了统计,从表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租地者交纳的押地钱都在1000文以下。我们可以想见,一贫如洗的内地贫苦农民在天灾人祸的逼迫下来到此地,将仅存的几百文钱(也可能是在绥远地区做工积攒下的工钱)作为押地钱租得一块土地以取得一处安身立命之地。”[38]
第二,蒙汉民众通过生产生活互助互惠活动形成彼此依存、共同富裕的局面。随着土默特地区农业社会的逐渐形成,蒙汉民众杂居相处,互助的层面更加深入,从生产互助深入到生活互助层面,缓解了彼此的生存压力,生活得到了一定的改善。总体上看,土默特蒙古族人已经从蒙汉共同开发的农业生产中获得了丰厚的收益,逐渐适应了农业生产方式。道光二十一年(1841),法国遣使会会士古伯察途经土默特旗境内时亲眼目睹了该地区的富裕景象以及土默特蒙古族人对于农业生产方式的满足:“他们也有某种理由更为喜欢农夫而不是牧民的职业,因为他们居住在一片平川沃野,灌溉条件优越,特别肥沃,适宜种植各种农作物。当我们穿越这一地区时,庄稼已收获完毕。但当到处尚可看到田间遍布大堆的庄稼捆子时,大家便会很容易地看得出这里获得了大丰收。”[39]102古伯察对土默特地区富裕景象的描述,客观反映了蒙汉长期互助开发土默特地区的结果。光绪十九年(1893),俄国蒙古学学者阿·马·波兹德涅耶夫途经土默特地区考察,也提到了所见蒙汉杂居村落的富裕景象:“2点20分走过察罕板升村,这里的汉人和土默特人已经混居到如此地步,连他们的庙殿也在同一个院子里。看来他们过得都挺富裕,至少他们的房屋都特别干净整齐。”[40]143
第三,蒙汉民族的地域共同体形成。伴随着长时间形成的友好互助互惠的传统,蒙汉民族之间情感彼此交融,长期生活于同一地域而逐渐产生了地域认同。首先,表现为蒙汉之间淡化了民族的区分。光绪十二年,蒙古族人德义子称:“事缘小的先祖于嘉庆年间,将村南、村北户口地三块共地一顷四十亩,租与西龙王庙村董国玺承种。”[41]董国玺显然是汉族人士,但是德义子并未提及其民族属性。其次,蒙古族人逐渐淡化了对汉族人士的原籍印象,认为其是本地人。光绪十三年,蒙古族孀妇色令称:“孀妇先人前于嘉庆、道光年间前后,将自己的地基两约租与本村民人李国中先人名下住占修理。”[42]而汉族移民后代也自认为是本地人,原籍观念淡薄:“到了移民后裔那里,由于他们出生在塞外,对祖籍毫无印象,只知道自己是‘绥远人’、‘察哈尔人’、‘朝阳人’、‘丰镇人’、‘临河人’而不知道自己祖上是山西忻州人或山东莱州人,祖籍地对他们已无关紧要了。”[43]159再次,蒙汉民族之间的价值观念逐步趋同。蒙汉经过长期杂居、彼此互相影响,价值观念产生了融合:“蒙汉相习年久,其俗外近繁华,内实勤俭。”[44]卷51《民族(蒙古族)》,144最后,蒙汉民族在信仰上亦产生了融合。如前文所述,阿·马·波兹德涅耶夫所见察罕板升村蒙汉民众的庙宇也在同一个院子。信仰的融合还体现蒙古族人对于内地汉传佛教文化的接受,阿·马·波兹德涅耶夫对土默特地区的著名寺庙伊克召的修缮情况亦有记叙,“大约在十五年前,他们曾把伊克召的外墙修饰了一下,画上佛陀生活中一些生动的场面。这些画都取材于汉文的佛陀传记,因此都有纯粹的中国风格;这些图画的说明也是汉文,作画的也是汉人画匠”[40]73。可见,伊克召的修缮风格反映了蒙汉民族信仰的融合。
综上所述,在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蒙汉民族之间是以土地开发的互助为基点,在生产、生活中互助互惠、互利共存,进而形成了地域共同体,蒙汉民族之间的生产互助、互惠成为土默特地区社会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可以说,土默特地区的农业开发进程是一部蒙汉之间友好互助、互惠互利的社会发展史。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进一步深入了解自清初以来土默特地区的社会发育进程以及蒙汉民族和谐关系的构建历程,蒙汉民族不仅共同推动了该地区的开发,彼此还结成了一种患难与共、守望相助的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