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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物化到人工智能法学——兼论卢卡奇法律物化论的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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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安, 吕葳. 从法律物化到人工智能法学——兼论卢卡奇法律物化论的当代价值[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51(3): 124-133. doi: 10.13718/j.cnki.xdsk.2025.03.010
引用本文: 孔明安, 吕葳. 从法律物化到人工智能法学——兼论卢卡奇法律物化论的当代价值[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51(3): 124-133. doi: 10.13718/j.cnki.xdsk.2025.03.010
KONG Ming'an, LV Wei. From Legal Objectification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Jurisprudence: Contemporary Value of Lukács' Legal Objectification Theory[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5, 51(3): 124-133. doi: 10.13718/j.cnki.xdsk.2025.03.010
Citation: KONG Ming'an, LV Wei. From Legal Objectification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Jurisprudence: Contemporary Value of Lukács' Legal Objectification Theory[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5, 51(3): 124-133. doi: 10.13718/j.cnki.xdsk.2025.03.010

从法律物化到人工智能法学——兼论卢卡奇法律物化论的当代价值

  •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前主要社会思潮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批判研究”(16ZDA101), 项目负责人: 孔明安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孔明安,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 中图分类号: TP18

From Legal Objectification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Jurisprudence: Contemporary Value of Lukács' Legal Objectification Theory

  • 摘要:

    卢卡奇的物化理论是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中探讨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面物化现象, 尤其是法律物化问题。借助于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合理化理论, 卢卡奇从批判性视角审视了法律及其物化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各领域的普遍泛化及其表现, 即从立法层面的形式化到司法层面的程序化运作。卢卡奇对法律物化的全面考察为人们理解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虚伪性提供了独特视角, 但其过度弱化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进程中所发挥的规范性与形式化作用。在当前人工智能引领的数字化时代, 卢卡奇有关法律物化的分析对人工智能法学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提升立法和司法的效率, 促进多学科的交叉融合, 减少人为因素对法律工作的干扰, 助力构建更加客观、高效的法律运行体系。因而, 我们应该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辩证地审视卢卡奇有关法律物化的观点, 这包括既要以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视角洞察法律物化背后的权力结构, 又要重视法律规范的形式化与工具性的双重属性, 推动法律规范性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 加速人工智能法学发展, 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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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刊出日期:  2025-05-01

从法律物化到人工智能法学——兼论卢卡奇法律物化论的当代价值

    作者简介: 孔明安,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天津 300350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前主要社会思潮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批判研究”(16ZDA101), 项目负责人: 孔明安

摘要: 

卢卡奇的物化理论是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中探讨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面物化现象, 尤其是法律物化问题。借助于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合理化理论, 卢卡奇从批判性视角审视了法律及其物化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各领域的普遍泛化及其表现, 即从立法层面的形式化到司法层面的程序化运作。卢卡奇对法律物化的全面考察为人们理解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虚伪性提供了独特视角, 但其过度弱化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进程中所发挥的规范性与形式化作用。在当前人工智能引领的数字化时代, 卢卡奇有关法律物化的分析对人工智能法学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提升立法和司法的效率, 促进多学科的交叉融合, 减少人为因素对法律工作的干扰, 助力构建更加客观、高效的法律运行体系。因而, 我们应该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辩证地审视卢卡奇有关法律物化的观点, 这包括既要以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视角洞察法律物化背后的权力结构, 又要重视法律规范的形式化与工具性的双重属性, 推动法律规范性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 加速人工智能法学发展, 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注入新动能。

English Abstract

  • 卢卡奇的物化理论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物化,即通过商品和货币关系间接发生的社会现象。这一理论不仅强调了个体在现代社会中的异化状态,还指出了这种物化如何阻碍人们认识到改变社会结构的可能性,从而具有强烈的现实批判意义。在卢卡奇看来,“现代资本主义产生的所有经济—社会前提,都在促使以合理物化的关系取代更明显展示出人的关系的自然关系”[1]139。卢卡奇的这一思想对于理解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以及探索超越资本主义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在国内外引发热烈反响。

    国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以卢卡奇的物化理论展开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如莫伊谢·波斯通(Moishe Postone)认为,卢卡奇关于物化的观点展示了基于范畴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批判理论的力量和严谨性,这既是一种关于文化、意识和社会内在关联的理论,也是对资本主义的批判[2]。安德鲁·芬伯格(Andrew Feenberg)认为,尽管卢卡奇通常避免使用“文化”一词,但他确实用物化理论批判了资本主义文化,这一批判从新康德主义和黑格尔的逻辑著作中汲取了一些术语,但其最基本的前提是马克思主义的论点,即资本主义无法完全掌握和管理自身的存在条件。因此,物化概念是资本主义危机理论的原始基础[3]。另一方面,针对人工智能法学进行专题性研究。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技术(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应用于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市场上出现了诸多种类的人工智能产品,AI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法律的制定与应用带来了挑战。约翰·弗兰克·维尔(John Frank Weaver)认为应规避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风险,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形成《统一人工智能法案》[4]。人工智能的担责问题是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巴托什·布罗泽克(Bartosz Brozek)等人认为,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不足以支撑其成为法律主体,所以AI难以承担法律责任[5]。为了解决人工智能难以追责的问题,米格尔·劳基特(Migle Laukyte)提出了“混合人格”的概念,也可以称之为“准法律人格”。具体而言,人工智能将拥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使得人们在解决人工智能担责问题时不必拘泥于任何一种类比[6]。然而,想要将“混合人格”落实到位,仍需要克服诸多困难。

    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涉及卢卡奇物化理论的背景与形成。周凡认为,“通过对《资本论》中马克思关于商品拜物教性质分析的解读,卢卡奇得出了自己的‘物化’概念”[7]。张一兵则认为,卢卡奇的物化逻辑来源于韦伯(Max Weber),而不是马克思,“当他在韦伯的影响下,将对资本主义的全部愤怒一古脑地倾泻在劳动生产塑形过程的可计算性的量化过程之上时,他的物化批判逻辑实际上恰恰来自于韦伯,而不是马克思!”[8]朱春艳等人认为卢卡奇的物化理论受到马克思和韦伯的影响,“卢卡奇从马克思的拜物教批判出发,引入马克斯·韦伯的合理化理论,在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模式下的生产过程中找到了物化现象和物化意识的形成机理”[9]。第二,探讨了马克思异化思想与卢卡奇物化思想的异同。关于二者的差异,李靖新弘认为卢卡奇的物化思想与马克思的异化思想存在本质区别,卢卡奇的物化思想“本质上仍是新康德主义思想的产物”[10]。关于二者的相同之处,李宝星认为,马克思异化思想与卢卡奇物化理论的相同点在于“都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通过劳动异化而实现的对人(特别是无产阶级)的剥削”[11]。第三,深入解读“物化”这一核心概念,解释了资本主义法律物化的必然性。王晓岗等揭示了卢卡奇“物化”概念的具体含义,即“人的主体性被对象化,人从而丧失独立人格,被动成为一种不由自主的‘物’”[12]。蓝江认为,“卢卡奇的物化,并不是人被具体的物所统治,而是被类似于商品和货币之类的带有衡量尺度的抽象物统治着,而这种抽象物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13]。刘敬东等认为,资本主义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已然被物化,“在由物化结构决定的可预见的法律系统中,个人行事无论如何不可能超出这个系统的范围,即必然落入这个系统的精确计算的窠臼中”[14]。第四,基于卢卡奇物化理论的现代性批判。张闯认为,资本主义的物化现象不仅存在于经济层面,还渗透进了文化领域,因此,“文化批判正是卢卡奇的理论着力点”[15]。肖根牛认为,为了实现对物化的扬弃,“进行一场对物化概念的形而上学批判是卢卡奇不得不完成的任务”[16]

    一直以来,国内外学者将目光集中在卢卡奇的物化理论及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等方面,对法律物化现象却鲜有研究,且未能厘清法律物化现象与人工智能法学之间的内在关联。因此,本文试图从来源、路向和限度三个方面梳理卢卡奇的法律物化思想,以期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提供理论镜鉴。

  • 根据卢卡奇的一般物化理论,物化指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转化为物与物的关系,人的主体性、创造性以及相互之间的直接联系被遮蔽,取而代之的是以商品、金钱、技术和官僚机构等“物”的形式出现的社会关系。这种转变导致人的活动和劳动产品反过来控制人自身,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均受到物化的影响。在物化的作用下,法律不再被视为社会共识和公正原则的体现,而是变成了一个自主的、机械的系统,它脱离了创造它的社会群体的实际需求和道德基础,变成控制社会成员的外部力量。然而,卢卡奇的法律物化思想不是一蹴而就的,其来源主要有两个: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理论和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合理化理论。

    第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商品拜物教概念,为理解卢卡奇的法律物化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卢卡奇认为:“资产阶级思想仍拘泥于商品拜物教的范畴,因此把人与人的关系的作用僵化成一成不变的物的关系。”[1]235因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似乎拥有了超越其实际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神秘属性,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商品与商品之间的关系所掩盖。卢卡奇在此基础上拓展了物化的范围,他认为物化现象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之中,还存在于更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和政治领域之中。因之,法律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物化现象的影响。

    一方面,国家及其法律机构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通过看似中立的法律来合法化和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法律不仅是调节社会矛盾的机制,也是阶级统治的手段,其物化表现为将统治阶级的意志客观化、普遍化,使之看起来是自然的、不可改变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参与者(如法官、律师、公民)也可能经历物化,人们能够感到自己被法律体系所驱使,而非作为主动的参与者。法律实践中的个体丧失了对自己行动意义的感知,从而使法律职业活动变成了一种外在于自我目的的机械行为。因此,尽管马克思没有直接论述“物化法律”,但他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分析法律如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变为一种脱离人的控制、掩盖真实社会关系的“物化”现象的工具。

    第二,韦伯的社会合理化理论也是卢卡奇法律物化思想的重要来源。相比于马克思主要关注经济领域中的商品拜物教现象,韦伯的社会合理化理论更加侧重于分析理性原则如何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韦伯认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理性化过程,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日益受到规则、计算和效率的支配。“现代资本主义文明的制度安排、机制和活动都是如此‘被合理化’,以至于与过去人性在这些制度安排、机制和活动中建立起自身不同,现在正是它们像‘铁笼’一般包围和决定了人性。”[17]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被合理化”的过程往往指的是将效率、计算和逻辑最大化作为决策和行动的核心原则。这一过程导致了社会行为和机构逐渐远离个人情感和社会关系的考量,而更加注重结果的有效性和成本效益。随着这种趋势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变得越来越形式化和程序化,情感因素和个人联系的重要性被削弱。例如,在企业环境中,员工的评价可能更多地基于量化指标而非个人贡献或团队合作精神;在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可能忽略了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和感受。这种非个人化、去情感化的倾向虽然有助于提高效率和标准化水平,但也可能导致社会关系的疏远和个体价值的边缘化,进而影响到社会的整体和谐与发展。

    在法律领域,合理化可以体现为法律规则的系统化、形式化和普遍适用性,这可能导致法律被视为脱离具体情境的技术工具,而非反映社会正义和伦理价值的活生生的体系。“要么像那些有着理性法律的官僚制国家,那里的法官像是一台自动造句机,从它的顶端投进法律文书再加上成本和手续费,就可以指望从它的底部吐出大体上言之成理的判决;这里也是同样,该系统是以一种大体上可以计算的方式运作的。”[18]显然,韦伯已经意识到了“人工智能的本质在于算法和数据处理”[19],具有超强的前瞻性特征。所以,韦伯的社会合理化理论揭示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在追求形式合理性和效率时,可能无意中促进了价值的物化,即过分强调法律的工具性而忽视其背后的价值导向和人文关怀。因而,韦伯的社会合理化理论是卢卡奇法律物化思想的重要来源。

    第三,在马克思商品拜物教理论和马克斯·韦伯社会合理化理论的基础上,卢卡奇从批判性视角审视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角色和功能。“卢卡奇将韦伯的合理化原则和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批判理论相嫁接,批判了渗透在社会生活领域方方面面的物化和物化意识,揭示了物化在客体和主体两个方面所带来的问题,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有力的批判。”[20]在他看来,用于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深受物化现象的影响。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被视为一种可被摆布或操控的工具,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或者被用作对抗、控制他人的手段。“这样,资本主义的发展就创造了一种同它的需要相适应的、在结构上适合于它的结构的法律、一种相应的国家等等。”[1]143如此,法律被当作一种不断被滥用的工具,用来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保障资产阶级的权利。如同劳动的异化一样,法律的物化也会导致主体的行动限于法律条文的框架内,被法律体系所压迫,最终失去自主能动性。法律不再是实现社会正义和个体自由的工具,而变成了一种限制和控制的手段。

    总而言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律工作的效率得到了显著提升的同时,物化现象也在法律领域中肆意蔓延。无论是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理论,还是韦伯的社会合理化理论都为法律物化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法律物化现象的产生不仅是技术实现的过程,更是一个社会、文化和法律理论相互交织的复杂议题,它要求人们在享受技术带来的效率提升的同时,也要深刻反思和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因此,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理论和韦伯的社会合理化理论一定程度上开启了卢卡奇法律物化思想的基本路向。

  • 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中发展的物化理论,其思想渊源可追溯至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商品拜物教分析,所谓物化,是指“人的活动、他自己的劳动成了对他说来是客观的和对立的东西”[1]6。所以,物化将原本属于人的社会关系和活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被错误地理解为外在于人的客观事物,即人的主观世界被客观化,人的活动和关系被当作既定的、不变的“物”来对待。他指出,物化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问题,而是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所有领域的核心问题。虽然卢卡奇并未直接提出“法律物化理论”,但其对资本主义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的物化问题,特别是法律物化问题作了深入的批判性考察。具体而言,卢卡奇的法律物化思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立法物化与司法物化,二者之间是统一辩证的关系,即立法物化是司法物化的基础,司法物化反作用于立法物化。

  • 立法物化是指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制定过程及其产物(法律本身)逐渐脱离社会现实和人民的真实需求,变成一种技术化和形式化的体系。在卢卡奇看来,资本主义法律的制定以“规律性”为核心,“因为合理计算的本质最终是——不依赖于个人的‘任性’——以认识到和计算出一定事情的必然的—有规律的过程为基础的”[1]146。换言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有关权力部门可以不依赖于人的意愿,仅靠预设和计算进行立法活动。为了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论证,卢卡奇引用了韦伯的观点:“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在内部首先建立在计算的基础上。为了它的生存,它需要一种法律机构和管理系统,它们的职能至少在原则上能够根据固定的一般规则被合理地计算出来,像人们计算某一架机器大概可能的功率一样。”[1]144由此可见,韦伯将制定和适用法律的进程比作计算机器功率的过程,也就是说,立法的过程已经被预设,立法的结果可以被计算。如此,立法不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是变成了一种技术性操作,服务于维护现状和资本的利益,而非促进人类自由和全面发展。于是法律条文可能变得僵硬、形式化,忽视了人的具体需求和社会的动态变化,导致法律本身成为压迫的工具。所以,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背景下,法律的制定过程始终无法摆脱物化的影响,立法过程被视为一种物化过程,类似于将抽象的概念通过计算的方式具体化为实际的事物,从而更好地为资产阶级服务,为资本主义社会效力。

  • 司法物化在立法物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物化概念应用于法律的适用过程之中。具体而言,“司法物化”意味着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司法的执行必然会退化为形式上的循规蹈矩[21]。司法过程变得机械化、程序化,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在处理案件时,更多地关注法律条文和技术细节,而不是案件背后的社会背景和个人命运。一方面,法律适用的主体会受到物化现象的侵害。事实上,司法物化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重的影响,因为“法官像在具有合理法律的官僚国家中那样或多或少是一架法律条款自动机,人们在这架机器上面投进去案卷,再放入必要的费用,它从下面就吐出或多或少具有令人信服理由的判决:因此,法官行使职责至少大体上是可以计算出来的”[1]144。卢卡奇将法律适用的过程比喻为机器生产的过程,如此,个体在司法系统中会被简化为案例的一部分,他们的具体情境被忽略,导致判决结果可能缺乏人性关怀,进而无法真正实现公正。另一方面,法律适用的对象亦会受到司法物化的影响。在卢卡奇看来,“法律系统的本质就形式的普遍性而言可能涉及生活的任何一种可能的事件,而就可能涉及的东西来说,它是可预见的、可计算的”[1]145。因此,在物化作用的影响下,法律适用的对象沦为可预见的、可计算的,由此便会导致法律实践中的过度形式主义,即法律程序和规则被严格遵循的同时牺牲了对案件个体背景的理解和同情。这种形式主义致使判决过程中忽略人的具体情境和情感因素,使司法变得冰冷和非人性化。

  • 立法与司法是国家法律治理体系中最基础的两部分,立法为社会提供了行为规范,而司法则负责具体执行和解释这些规范,两者相辅相成,本应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然而,在物化作用的影响下,立法和司法转变为压抑个体、维护资产阶级权力结构的工具。不仅如此,在卢卡奇看来,即使资本主义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动而不断变化,但就其本质而言,并未摆脱物化结构的禁锢。他通过比较原始社会和现代资本主义的法律,得出了“客观上不断和急剧改变的现代法律则显示出一种固定的、静止的和完善的本质”[1]145的结论。基于此,受到物化“洗礼”的立法和司法之间相互发生作用。

    第一,立法物化是基础,它为司法物化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依据。卢卡奇认为整个法律体系及其运作(包括立法和司法)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物化现象的一部分,其中立法的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础框架和操作准则。因此,可以说在卢卡奇的理论背景下,立法活动中对社会关系的初次物化,为司法过程中这些规则的具体应用(即司法物化)奠定了基础。

    第二,司法物化是立法物化的延伸和实现,反作用于立法物化。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立法物化的结果是产生僵硬、静止的法律,这些僵硬的法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使得立法物化的结果持续恶化。具体而言,司法裁决往往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这一过程会揭示立法的模糊之处或者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地方。为了弥补立法时的不足,产生了判例法,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参考以往同类案件的判决作为裁决依据。也就是说,判例法是司法物化作用于立法物化的一种表现,司法判例逐步形成了新的法律原则或解释,影响已有法律的修订或新法的制定,从而扩展原有的立法物化结果,形成判例法体系。判例法体系以英美法系为代表,其核心特征是“遵循先例”原则,卢卡奇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墨守成规的行为,“人们经常甚至停留在这样一些‘规律’可能发生作用的概率计算上面,而不企图通过运用其他‘规律’来干预过程本身(如保险事业等等)”[1]146。因此,过分依赖先例和规律会导致法律体系僵化,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现实。

  • 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物化对法律带来的影响,但其本质仍然是为资产阶级政治国家服务,不足以突破物化的结构。随着判例的积累,法律体系变得日益复杂,查找适用的判例和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对非专业人士来说极具挑战。为了使非专业人士更好地参与法律生活,陪审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判例法的不足,弱化了物化法律带来的影响。陪审团审判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在13世纪,陪审团审判成为在英格兰占据支配地位的审判方法。由当地12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要宣誓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诉讼当事人的了解来决定案件。每位陪审员要宣誓在裁决中说出真相,即‘真言’。陪审团运用知识和常识做出决定,法官们对于民众不满的决定可以得到一个缓冲,正义将得以实现”[22]。正是因为陪审团制度强调普通民众的参与和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从而在司法过程中引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社会伦理的考量,减少了法律规则的机械应用,所以陪审团制度可以被视为减弱法律物化效果的机制。

    然而,陪审团制度对法律物化现象的弱化作用并非绝对,它也可能受到陪审员个人偏见、信息不对称、法律解释指导等因素的限制。更何况,陪审团制度在资产阶级国家得到广泛采纳和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但就其本质而言,仍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陪审团制度在弱化法律物化影响的同时,尚未彻底突破物化结构的束缚,仍存在局限性。

    卢卡奇的法律物化思想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在资本主义制度的侵蚀下,立法和司法无法摆脱物化的命运,社会公平正义遭到了破坏,即使有陪审团制度减轻了物化对于法律的影响,但终究是扬汤止沸,无法根除物化的毒瘤。另外,卢卡奇的法律物化思想也印证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观点:“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23]所以,无论资产阶级如何美化和粉饰,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仍然是由资产阶级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是其实施阶级统治的工具。毫无疑问,卢卡奇的法律物化思想是对马克思关于商品拜物教概念的进一步发展。由此,法律不再被视为社会共识和公正的体现,而是变成了一种工具。作为工具的法律,一方面维护了既定的社会秩序和财产关系,另一方面强化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物化现象。由此,法律已然变成了孤立的学科,“于是出现了‘孤立的’事实,‘孤立的’事实群,单独的专门学科(经济学、法律等),它们的出现本身看来就为这样一种科学研究大大地开辟了道路”[1]50

    虽然在卢卡奇的理论框架中,法律被视作孤立的学科领域,但法律的物化现象绝非静态不变的。伴随社会形态的更迭、经济模式的转型以及科技的跨越式发展,法律的规范化及其工具性特征愈发显著,并持续发生嬗变。在本质上,这种特征是某种价值中立的技术理性,具有双重社会效能,既能成为捍卫正义的坚实屏障,也可能异化为损害公平的潜在威胁。在实践层面,工具理性的过度扩张会消解法律的价值内核,造成法律规范与实质正义的割裂;而现代科技的赋能,则为法律工具属性注入创新动能,使其成为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力量。

    在数字时代浪潮中,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蓬勃发展,推动着法律与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重塑着法律运行的范式。现代数字技术打破了传统人力对法律工作的限制,在司法裁判、法律检索、合同审查等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促使法学理论界催生出人工智能法学这一新兴学科。这一融合不仅显著提升了立法与司法效率,降低了法律运行成本,更将法律物化推向全新维度,为法学智能化转型开辟出前所未有的发展路径。

  • 在人工智能视野中,法律物化呈现出技术理性驱动下的新型样态:当算法决策、数据建模等技术手段深度介入法律运行,法律规范的形式化表达被转化为可计算的代码逻辑,法律的工具性特征在技术赋能中被推向极致。这种技术化的法律物化既展现了工具理性对法律效力的重构能力,也暴露了形式主义对实质正义的潜在性侵害。对此,人工智能视野下的法律物化理论阐释需突破传统物化理论的框架,既要承认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提升法律治理效能,又要迎接算法权力对传统法律模式的颠覆性挑战,最终在人机协同的治理图景中重构法律的工具价值与人文内核。

  • 人工智能是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而飞速发展起来的极具前瞻性的领域。“自1956年夏季,以麦卡锡(John McCarthy)、明斯基(Marvin Minsky)、罗切斯特(Nathaniel Rochester)和香农(Claude Shanno)等为首的一批年轻科学家首次提出‘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来,人工智能技术在算法、算力和算料(数据)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业已步入以规模应用与价值释放为目标的产业赋能阶段。”[24]21世纪,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深入影响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如此,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机器学习等技术的持续进步,人工智能法学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具体而言,人工智能法学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辅助法律工作的开展。例如,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进步使得计算机能够理解和分析复杂的法律文本,从而提供高效的法律翻译和文档处理服务;机器学习算法的应用则使得法律人工智能能够学习和改进自身的性能,从而促进法律人工智能产品的多样化和功能的深化。

    基于此,人工智能法学可以帮助法律机构和法律工作者提高工作效率,显著降低人为干预司法的可能性,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通过计算机信息检索系统和其他辅助手段来减少机械性劳动的负荷,提高材料、数据等处理的速度和质量,这的确是行之有效的。”[25]例如,人工智能系统可以快速筛选出相关判例和法规,减少律师手动检索所需的时间;通过数据分析技术,还能为法官提供决策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案件背景和趋势。此外,智能聊天机器人等工具还能为公众提供基础法律咨询服务,使得法律服务更加便捷可及。由此,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司法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机遇。通过引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手段,司法系统能够更加高效地处理案件,从证据收集、事实查明到法律适用,每一步都能得到精准的技术支持。总之,技术赋能法律,人工智能技术不仅提升了法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且推动人工智能法学迈向高速发展的新阶段。

  • 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促进了多学科的交叉融合,这与卢卡奇对法律物化的观点多少有所不同。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中讨论了“物化”现象,即现代社会中的商品生产过程导致人们与劳动成果相分离,进而影响人的思维和社会关系。在他看来,这种物化作用可能会导致知识领域变得孤立和专业化。然而,在法律人工智能的背景下,情况恰恰相反:技术的进步促使法律与计算机科学、数据科学、心理学等多个领域紧密结合。例如,为了开发有效的法律人工智能系统,需要法学专家与技术专家合作,共同设计算法以确保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同时,还应加强数据科学与法学的结合,“如果仅从法学领域出发探讨对数据权的保护,可能无法应对因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社会风险。数字法学通过跨学科的研究,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问题的本质,提供更有效的解决方案”[26]。所以,数据科学家在处理大规模法律数据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心理学家则可能参与评估用户界面如何更好地服务于法律咨询的需求。因此,人工智能法学不仅没有使法律成为一个孤立的学科,反而通过技术创新推动了跨学科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了更为综合的知识体系构建。

  • 人工智能技术凭借强大的数据处理与自动化能力,在大幅提升法律工作效率、深度推动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同时,也对沿袭已久的传统法律模式发起了颠覆性挑战,引发法律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反思与深刻变革。“科技广泛而深入地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它在推动社会进步与重塑社会结构的同时,也会给法律带来新影响。”[27]随着技术的发展,法律智能系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们能够执行从文件审查到预测判决结果等一系列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律服务的传统提供方式。这些系统通过算法和大数据分析来处理法律问题,可能会导致法律决策过程变得更加自动化和标准化,从而影响律师的角色以及法律解释的灵活性与主观性。此外,这种物化还引发了关于数据隐私保护以及如何确保技术公平性和透明度的新讨论,这些都是传统法律体系需要适应并解决的问题。

    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进程中,中国正积极探索如何有效融合法律人工智能以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然而,这一过程也面临着人工智能难以解决疑难案件的问题。一方面,人工智能可以学习并模拟法官的法律判断。具体而言,“人工智能的本质是处理数据的电子计算机系统”[28],通过输入海量的历史案例、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机器学习模型能够逐渐理解和掌握法律逻辑与判决原则。这样,当面对新的案件时,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比对已有的案例和法律条文,预测可能的判决结果,甚至提出具体的法律建议。这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错误,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但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还是无法解决真正意义上的疑难案件,因为“人工智能司法决策是基于已被标记和筛选的过往数据,作旧的数据使得人工智能对新事物的感知能力和关联能力不足,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司法新事物和新形势”[29]。尽管现代技术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人工智能在处理复杂和模糊的情境时仍然存在局限性。特别是在法律领域,“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先例时,机器是无能为力的”[30]。机器虽然可以高效地处理海量数据、快速检索相关案例和法规,甚至通过人工智能提供初步的法律咨询和建议,但它仍难以解决真正意义上的疑难案件和新型案件,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深层次的社会伦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等复杂问题,需要法官凭借丰富的经验、深刻的理解以及良好的判断力才能做出裁决。机器缺乏人类的情感智慧和道德直觉,无法完全理解个案背后的人文关怀、社会价值,甚至(对弱者的)同情心等。所以,在面对那些需要高度人性化判断的情况时,人工智能的作用更多是辅助性的,而非决定性的。因此,构建一套既能发挥人工智能的优势又能确保疑难案件得以解决的机制变得尤为重要,这需要人们从法律、技术和伦理等多方面展开深入探讨与合作。

  • 虽然卢卡奇的物化思想对于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但其过度强调物化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积极功能。卢卡奇在其理论中对物化现象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这一概念主要描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转化为物与物的关系,从而导致了个体的异化。然而,日本学者广松涉认为卢卡奇“在概念上没有明确地区分‘异化’与‘物化’”[31]。所以,卢卡奇法律物化思想并不完善,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卢卡奇夸大了物化对于法律的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积极功能。具体而言,卢卡奇的物化理论在批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未能充分认识到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在资本剥削工人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法律有效地限制了资本的压榨,维护了工人的尊严。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因此,资本终于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32]所以,法律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它不仅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同时也是变革社会的工具。法律可以被用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实施法律来推动社会的公正与进步,特别是在实现社会革命和改变不平等的社会条件下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在马克思看来,法律不仅是维持现有社会秩序的手段,而且应当服务于更广泛的社会变革目标,即促进更加公平的社会秩序的形成。

    第二,卢卡奇对于法律物化的分析过于静态,没有充分考虑到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动态变化及内部矛盾,以及这些变化如何可能孕育出反物化的动力。马克思提到:“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3]由此可知,法律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死法”,而是随时调节社会关系的“活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能够适应社会变迁,解决实际的社会矛盾,并推动社会向前发展。如今,伴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结合刻不容缓,“在推动我国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必须让数字技术在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中释放巨大效能,促进社会整体实现更加全面的劳动解放,并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的现实目标和美好愿景提供驱动力”[34]。因此,法律应被视为一种“活法”,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不断地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进步和公正。

  • 卢卡奇主要探讨了法律如何被结构化到一个脱离人类主体性程度的问题,这与现代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有某种呼应。虽然卢卡奇并未直接预言法律人工智能的出现,但其理论中对于法律形式主义和社会异化的讨论,可以被用来分析和理解当今法律人工智能系统如何处理和执行法律事务,以及这种技术如何影响个体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过算法自动化的法律服务和决策过程,反映了卢卡奇对于法律体系可能变得技术化和去人性化的担忧。然而,这也为提高法律服务效率、减少人为偏见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总之,卢卡奇对法律物化的描述既使我们看到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技术化和物化日益严重的趋势,同时也为当今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有启发性的参考,使我们看到了法律物化与法律人工智能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毫无疑问,现代法律人工智能的技术进步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准确性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虽然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限制,但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法律人工智能将会在未来司法改革和法律进步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为法律实践带来更多的创新和突破。因此,我们应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来辩证地审视卢卡奇有关法律物化的观点,既要看到其对资本主义法律系统日益严重物化的描述和批判,同时也需要看到法律物化的“积极性”的面向,即法律与人工智能法学的结合以及二者之间的密切关联,从而使法律不断适应变化的社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贡献相应的力量。

参考文献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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