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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劳动中的主体性悖论及其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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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艳, 孙安洋. 论数字劳动中的主体性悖论及其扬弃[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51(6): 104-113. doi: 10.13718/j.cnki.xdsk.2025.06.010
引用本文: 朱春艳, 孙安洋. 论数字劳动中的主体性悖论及其扬弃[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51(6): 104-113. doi: 10.13718/j.cnki.xdsk.2025.06.010
ZHU Chunyan, SUN Anyang. Paradox of Subjectivity in Digital Labor and Its Sublation[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5, 51(6): 104-113. doi: 10.13718/j.cnki.xdsk.2025.06.010
Citation: ZHU Chunyan, SUN Anyang. Paradox of Subjectivity in Digital Labor and Its Sublation[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5, 51(6): 104-113. doi: 10.13718/j.cnki.xdsk.2025.06.010

论数字劳动中的主体性悖论及其扬弃

  •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工智能背景下拜物教的生成机理及应对策略研究”(25BKX011),项目负责人:朱春艳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朱春艳,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 中图分类号: F091.91; F014.2

Paradox of Subjectivity in Digital Labor and Its Sublation

  • 摘要:

    作为数字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全新劳动形式,数字劳动包含“玩劳动”、平台零工劳动与专业技术性劳动三种类型,表现出劳动主体的自由时间增加与全面发展态势。同时,伴随平台“协议规范”“算法规训”“技术规制”等技术资本化手段的应用,劳动主体又呈现出自由时间缩减与单向度发展趋向,形成休闲消费悖论、自由选择悖论与智力提升悖论。究其根源,在于数字资本的逐利逻辑将数字技术与数据异化为资本新的增殖工具,通过先“分离”、后“交换”的剥削逻辑,使劳动者的空闲时间不断向剩余劳动时间转化,并经由权力逻辑驱动的意识形态布展进一步加固平台的“封建领主”地位,使劳动主体失去了对当下生活的反思之维。当前,数字劳动业已成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与力量,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以人本逻辑引领资本健康发展、重塑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并且利用数字技术的内在向善价值赋能劳动者的自由解放,从而实现对悖论的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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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刊出日期:  2025-11-01

论数字劳动中的主体性悖论及其扬弃

    作者简介: 朱春艳,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东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工智能背景下拜物教的生成机理及应对策略研究”(25BKX011),项目负责人:朱春艳

摘要: 

作为数字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全新劳动形式,数字劳动包含“玩劳动”、平台零工劳动与专业技术性劳动三种类型,表现出劳动主体的自由时间增加与全面发展态势。同时,伴随平台“协议规范”“算法规训”“技术规制”等技术资本化手段的应用,劳动主体又呈现出自由时间缩减与单向度发展趋向,形成休闲消费悖论、自由选择悖论与智力提升悖论。究其根源,在于数字资本的逐利逻辑将数字技术与数据异化为资本新的增殖工具,通过先“分离”、后“交换”的剥削逻辑,使劳动者的空闲时间不断向剩余劳动时间转化,并经由权力逻辑驱动的意识形态布展进一步加固平台的“封建领主”地位,使劳动主体失去了对当下生活的反思之维。当前,数字劳动业已成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与力量,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以人本逻辑引领资本健康发展、重塑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并且利用数字技术的内在向善价值赋能劳动者的自由解放,从而实现对悖论的扬弃。

English Abstract

  • 数字技术革命已深刻变革人们的生产、生活与思维方式,催生出在外在形式、内在含义及运行逻辑等方面均与传统工业劳动形式相区别的数字劳动。这一新的劳动样态引发了国内外学界的广泛关注与探讨,其中国外学者多从达拉斯·斯麦兹(Dallas Smythe)的“受众商品”[1]概念出发,将数字劳动视为“免费劳动”[2]、“玩劳动”[3],以及与数字技术相关的各种脑力、体力劳动的集合性劳动[4]387等,同时也从如何超越数字资本主义[5]、重构数字劳动正义[6]等角度,对数字劳动作出了一定批判性分析。国内学者则多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数字劳动进行剖判[7],或审视数字劳动带来的具体问题[8]。总体而言,已有成果对数字劳动的概念内涵、形式特点均有所分析,并指出以资本增殖为核心的生产方式是以对数字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占有为前提的,但诸研究在数字劳动作为一种社会生产力的具体表现,以及数字劳动者面临的现实困境方面的阐释还存在不足,这和学界在数字劳动主体性问题上的研究仍相对不够深入有关。

    事实上,马克思正是通过对劳动者这一实践主体的生存状况考察,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受到的压迫与剥削,认为只有消灭私有制,劳动者才能掌握自身主体性,从而使劳动成为具有能动创造性、独立自主性以及自由自觉性的非异化的对象性活动。当前,国内学界已经开始关注数字劳动中的主体性问题,相关成果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第一,从宏观出发分析数字劳动者主体性的当代表现。聂阳等结合虚体生产指出数字劳动基础上产生的虚体获得了较强的主体性,而现实中的劳动者主体性却日渐消弭[9];曾祥炎等提到,尽管因数字技术的发展使数字劳动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主体性,但本质上劳动者依旧处于资本的剥削与控制中[10];张九红则从马克思劳动哲学视角出发,分析了数字劳动主体与数字资本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张力[11]。第二,从微观层面剖析特定环境中的数字劳动群体存在着的主体性问题。戴颖洁等基于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认为品牌带货主播们的能动性、自主性与创造性全方位下降[12];胡智锋等专门讨论了平台数字新闻生产中的用户主体性建构问题[13]。第三,基于主体性的动态发展视角,探讨解决数字劳动者主体性异化及其他危机的现实路径。学者们针对这方面研究所提出的观点主要围绕规范数字资本运作[10]、完善数字劳动者相关权益保障[14]以及通过技术治理技术[15]等内容展开。可以说,这些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数字时代劳动者主体性的变迁。然而,由于数字劳动本身具有跨学科属性,现有研究或局限于特定类型的数字劳动者,或沉溺于纯粹哲学的抽象阐发。这些成果虽已触及主体性“回归”与“消解”并存的悖论,但对其具体类型划分、生成机制剖析,尤其是从系统性视角整体把握该悖论的结构方面,仍缺乏深入探讨,相关核心问题被悬置。

    鉴于此,本文立足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聚焦资本生产下的不同类型数字劳动者,认为数字劳动者一方面的确呈现出自由时间增加、全面发展的态势,劳动成为自由自觉并能激发创造力的对象性活动;另一方面却也呈现出自由时间缩减、单向度发展的趋向,而且在数字平台的“协议规范”“算法规训”“技术规制”等一系列新的技术资本化手段应用下,数字劳动者相比于传统工业劳动者被剥削更甚,劳动异化现象也进一步加剧。面对数字劳动的主体性悖论,应深入到现代社会的总体生产体系中,揭示出数字技术应用背后的资本逻辑,以辨析其究竟是将数字劳动者的空闲时间转化为自由时间,还是转化为剩余劳动时间。这样,才能更全面地认识数字技术的发展及由此带来的劳动形态的变化对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并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劳动的组织和划分视其所拥有的工具而各有不同。手推磨所决定的分工不同于蒸汽磨所决定的分工。”[16]622作为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劳动形式,根据数字技术在劳动过程中所起到的不同作用,可将数字劳动分为三种:一是将数据信息作为劳动对象,即基于用户对平台的日常使用,使数字技术介入生产,实现数据商品生产与用户休闲消费高度融合的无酬“玩劳动”;二是将数据信息与平台作为劳动资料,进而与数字技术相结合所开展的生产性劳动,比如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平台零工劳动形式;三是将数字技术本身作为劳动的目标和最终产品,即与传统雇佣劳动模式一致,但生产的是非物质性的数字软件、数字内容与数据的专业技术性劳动,比如平台工程师、程序员的劳动。在这三种不同的数字劳动中,内含了三种主要的悖论类型,分别是休闲消费悖论、自由选择悖论和智力提升悖论,同时每一种数字劳动中这三类悖论也同时存在。

  • 用户的“玩劳动”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主体在使用平台进行网络休闲与娱乐的过程中,附带产生数据的活动,如观看视频、浏览网页、点赞评论等;另一种则是主体直接参与数字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发展,如在社交媒体上创作文章、上传视频、发布语音或图像,以及游戏产业中以玩家身份对游戏产品进行开发等活动[17]。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与资本关系的观点来看,传统劳动往往呈现出主体异化的特征,劳动者在强迫劳动中感受到痛苦,其劳动成果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与之相比,数字时代的“玩劳动”则明显呈现出一种去异化的劳动叙事,具体表现为:主体使用数字平台的初衷是自由自觉的选择,使用过程伴随着主体的愉悦感受,使用结果是自身休闲实践需求的满足,并且数字劳动的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群体所共享。

    首先,消费、娱乐的靶向性使主体的生活更加便捷,能增强主体的精神享受。平台工程师(专业技术性数字劳动者)对用户使用平台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痕迹进行计量、处理与分析,运用大数据技术针对用户的使用偏好、内容偏好和消费行为习惯,进行平台使用体验的优化和定向广告、定向内容的推送,在便捷用户购买行为与日常生活的同时,也提升其在休闲时间中的愉悦感。其次,主体所建构的“平等”数字身份有助于自身社会交往属性的实现。数字技术能塑造不同于现实社会中人际交往的数字互动机制,用户通过虚拟身份,利用Facebook、Twitter等社交平台能够“平等”“自由”地表达自我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抛却现实困顿、满足自身的社交诉求。再次,主体沉浸式参与数字平台的建构过程,能够活跃想象力、创造力。比如,Instagram、TikTok等以用户生成内容为主导的数字平台中的创意活动,以及用户间的交往互动等行为均是用户自发运用主体能力的体现。最后,“玩劳动”所产生的数据和创作的内容既属于个人账号的私有成果,又具有共享性与流动性。每一位用户既是信息的生产者,也是他人信息的消费者,从而有效实现了数字资源的共享增益性。一言以蔽之,数字时代的劳动主体在其实践过程中不仅肯定了自我与他人,对象性活动的结果也确证了主体的自觉能动性与创造力。从形式上看,“玩劳动”确实呈现出一种非异化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形态。

    与此同时,数字平台又通过用户协议、隐私条款等“几乎没有人会阅读与理解”[18]78的协议对用户进行“协议规范”,使用户面临“非同意不得进入”的二元选择。平台通过数字协议作为与用户的联通纽带,不仅无偿占有了用户创造的数字产品,也能够对用户的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并出售给广告商获取利润。这促进了“玩劳动”者的自由时间向剩余劳动时间转化,使平台实现对剩余劳动的剥削,所以“玩劳动”也表现出异化的加剧和个体自由时间的扭曲,进一步削弱了用户主体性。一是主体意识被数字化掌控。用户在平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点赞、评论、分享等行为,内在隐含自身的情感倾向、价值理念与所遵循的道德准则,平台据此可对用户的兴趣、生成内容与社会关系进行精准监控和操纵,使之成为数字时代单向度的人。二是主体的休闲时间被转化为劳动时间。休闲本应是对必然的摆脱,是人能力发展的必要条件和自由发展的前提,但平台却一方面通过虚拟游戏奖惩机制、社交互动机制等手段不断诱导用户延长使用时间,另一方面又将用户在平台上的休闲娱乐活动置换为非雇佣形式的劳动,甚至在部分西方国家中,携带可联网数字设备的用户本身就是“直接商品化(direct commodification)”[18]76,即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要素的存在,进一步加深了数字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

  • 马克思指出,“凡要进行生产”,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就必须结合起来”[19]。机器工业时代中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分离并从属于资本,劳动者只能出卖自身劳动力进入工厂与生产资料结合进行生产,其进入工厂这一行为是非自主的,同时囿于固定资本的存在只能成为大机器工业流水线的一部分。平台零工劳动者则拥有一定生产资料,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自愿从事生产性劳动,呈现出自由灵活、高效增收与弹性时间等特征。

    第一,劳动者不仅可以通过对数字平台的开启或关闭自由选择劳动的时间、地点,并且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合理利用原有的闲置资产(如网约车劳动中的私家车、外卖骑手劳动中的电动车等)作为劳动资料进行生产。第二,数字平台作为连接劳动者与消费者的中介,通过技术手段,使劳动主体能高效回应消费者的需求。算法建立的供需匹配机制使消费者与劳动者能够近乎即时地进行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的任务匹配,克服了工业劳动中因标准化和流水线的车间生产模式导致的生产与消费结构性断裂问题,在合理避免资源浪费的同时也扩大了社会化协作。第三,劳动者能够从自身目标收入出发,自主选择劳动时长与劳动强度。比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可以自主选择劳动时段、客运载量与送单量,还可跨多个平台进行工作以“填补社会供应退出后留下的空白时间”[20]。此外,在完成订单与等待订单的间隙,劳动者还拥有暂时的时间支配权,能够进行身心舒缓活动以保持自身的健康与活力。可见,数字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主导自身劳动过程,甚至变革了资本对劳动的控制,实现了劳动者的自组织。

    但是,伴随数字平台采用“算法规训”的技术手段,劳动者也表现出劳动选择与劳动过程僵化,进一步被资本规训与活力丧失等消极特征。一方面,平台经济运作的根本在于满足消费者的即时需求,这就促使平台不断压缩劳动者的劳动用时,并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对其进行吸纳,使之尽可能转变成随时在线的全职劳动者。比如,通过算法“客观正确”的技术逻辑对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的订单分配、路线规划等方面施行实时监测与控制,使他们完成订单的速度不断地提升。同时,为避免劳动者根据主观意愿确认或取消订单的行为,平台通过测评与打分机制实施奖惩,以此驱使他们在固定的时段与时长内工作,从而将其选择与劳动过程完全置于平台控制之下。另一方面,一旦劳动者为保障收入开始依赖平台,劳动的灵活性就立刻转化为不稳定性。基于算法的计件制酬劳结算模式以及劳动时间的不确定性,更使得“灵活看起来不像是一种选择,而是按照平台条款连续工作的能力”[20],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自由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 数字劳动的非物质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劳动者的智力发展。在机器工业时代,“工厂的全部运动不是从工人出发,而是从机器出发”[21]484,劳动者进行的是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个人“转化为局部机器的有自我意识的附件”[21]557,几乎不需要发展与运用自身的智力。与工业时代工人的去技术化不同,数字经济时代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一方面,专业技术性数字劳动者与技术紧密结合、难以分割。他们通常需要经过较长时期的系统学习与培训才能进行劳动,而且劳动对象、劳动成果也往往是自身或他人所内含的由文化、教育组成的非物质信息和数据,生产信息、数据的过程即劳动主体智力消耗的过程。另一方面,数字公司经济效益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创作的数字内容是否具有创意,以及掌握的技术是否先进。因此,创新就成为当前数字公司发展的关键要素,这也促使其经常采取各种措施去激发数字劳动者的创新潜力。比如,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给予优秀内容的创作者以奖励等。综合来看,无论是劳动者对新技术的掌握还是自身创造力的释放无疑都促进了智力提升。当知识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意味着数字劳动者与以往“资本主义统治下的雇员不同”,劳动者不再是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而是“同时拥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22]的生产者,自主性得到极大彰显。

    然而,以数字依赖为基础的智力提升又使得处于“技术规制”下的劳动者陷入对数字技术与数据的盲目崇拜中。其一,主体在数字技术及相关衍生物的创造与使用过程中逐渐被数字化所驯服,产生盲从感。技术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人自身器官功能的延伸或投影,承担着辅助人生活与发展的功能,但数字劳动者在与数字技术进行互动或运用数字技术进行劳动时,技术占据主导地位,劳动者只有严格遵循程序语言的符码逻辑才能生产,这不仅需要把数字语言当成思维方式,而且对技术带来的一切往往不加批判地被动接受,造成了主体不自觉地削减自我感性认知以服从技术的结果。由此,本应具有创造力的数字劳动就转化为单一、固化的程序语言训练,同时又因为主体将数字产品作为自身劳动的目标和成功与否的裁定者,也导致了对技术的赋魅。其二,不仅被雇佣的专业技术性劳动者,几乎所有数字劳动者对数字技术及数据都拥有物质、精神上的依赖感与盲从感。当前社会个体的日常衣食住行已难以离开数字网络,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开始佩戴与使用可以监测各项健康指标的设备和平台,主动将包含生命体征的步数、压力等量化为一系列的数据信息,这使得主体在与技术的互动中,不断地以数字设备的智能取代自身蕴含情感的智力,以技术的客观指令压制自身的主观判断,从而表现出一种主体自愿被技术与数据所掌控并重塑生活的数字拜物教现象。其三,专业技术性劳动者如果不能实现数字公司的资本增殖、积累,便会被资本抛弃,他们的智力提升是以创造剩余价值为基础与前提的,因此只有符合资本逻辑发展的提升才被允许。如果劳动者的智力提升只是遵从纯粹的个人兴趣则将难以被支持,由此逐渐导致主体失去感性的存在维度,沦为资本主导下的数字技术附庸存在物。

  • 从劳动的主要对象、劳动资料的使用方式以及成果分配的角度来看,数字劳动者均获得了较大主动性,呈现出主体性回归倾向,而之所以伴随被剥削、规训与宗教式的数字崇拜,在于数字劳动者并未在根本上摆脱对资本的从属。具体而言,资本蕴含增殖与权力两大属性[23],增殖属性展开为资本的逐利逻辑与剥削逻辑,通过对数字技术和数据的占有、控制将劳动者捆绑于平台;权力属性则展开为权力逻辑,驱使资本意识形态向劳动者日常生活全面扩张,从而不断加固平台的“封建领主”地位,强化了平台对主体生活各方面的垄断。在三种资本逻辑的共同作用下,主体智力的提升最终服务于资本增殖。劳动场所的解放非但未能带来自由,反而因其时空延展性,演变为劳动时间的延长与剥削强度的加剧。并且,用户的日常休闲也被吸纳为一种非雇佣劳动。这一系列过程,持续加深着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从属关系,最终催生出“数字劳动主体性悖论”。

  • 在技术与社会关系问题上,马克思认为:“机器就其本身来说缩短劳动时间,而它的资本主义应用延长工作日;因为机器本身减轻劳动,而它的资本主义应用提高劳动强度……因为机器本身增加生产者的财富,而它的资本主义应用使生产者变成需要救济的贫民。”[21]508沿着这一思路会发现,数字技术的发展本应建构人的主体性、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但现实中数字劳动却呈现出好与坏对立的两极,凸显出劳动者主体性的同时也消解主体性,原因即在于数字技术的应用被资本逐利逻辑所驱动。

    数字技术作为工具性产物与工业时代的机器相似,只关系到生产力的提升,所以对数字技术进行伦理判断,取决于从何种价值观念、实践方式与德性目的对它进行运用。由资本控制的数字技术以资本增殖为目的,并非为了人的发展服务。一方面,算法本应是基于客观数据事实得出科学结论的中性计算机制,但当前却异化为助力资本增殖的新型工具。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劳动者本应在算法系统的指引下,以更安全的行驶路线和更科学的时段安排完成劳动,但在现实中算法系统却往往成为控制劳动者时间的监控机制,劳动者在算法的促逼下持续高强度工作,不仅身心俱疲,劳动过程中的风险也在增加。表面上看,劳动者通过自主对平台进行点击操作,获得算法的数据反馈,似乎是将自身感性的选择让渡给了“科学的”数字技术,但实质上却是被技术背后的资本操控。同时,尽管零工劳动中的订单量具有不稳定性,但在算法严格计算的前提下,计件制酬劳结算模式从形式上却给予劳动者一种多劳多得的公平感,这也回答了为何本应自由、灵活的平台零工劳动却使劳动者在实际劳动中感到活力丧失、劳动被剥削。

    另一方面,数字平台形成了从对个人数据的剥夺到商品化转化,再到资本积累的运营方式。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对用户活动产生出的、处于抽象层面且具有集体性质的“一般数据”[24]进行二次加工,使之成为能够呈现主体行为轨迹的数据信息,借此以服务于用户个人使用偏好,表现出了数字技术的人性化、便捷性。然而,受逐利逻辑驱使,平台不仅将用户数据占为己有,且以获利目的出售给相应的生产商、广告商,实现数据的商品化。生产商利用数据商品能够了解当前市场的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从而对市场供给端进行优化,创造出更能满足消费者需要的产品和体验方式;广告商则依照用户喜好直接投放带有消费诱导性的定向广告。只要用户最终完成被广告商、生产商所引导的购物,其产生的数据就从数据商品升华为数据资本,即成为数字平台、生产商与广告商获取利益的资本。由此,本应作为用户休闲娱乐的活动成为给资本生产商品的“玩劳动”,也就具有了一般雇佣劳动中才有的劳动受剥削特征。

  • 资本剥削劳动的本质在于对劳动者剩余劳动时间的占有,把价值看作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对象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样,把剩余价值看作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对象化的剩余劳动,这对于认识剩余价值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21]251。技术进步使生产效率提高,为劳动者带来了更多的空闲时间,但在资本剥削逻辑建构出的先“分离”后“交换”的劳资关系模式中,却使得劳动者的空闲时间并未向发展自我的自由时间转化,而是向生产剩余价值的剩余劳动时间转化。本应在自由时间中确证劳动者主体性力量的非异化劳动,却再次成为维护资本剥削的基础性力量。

    尽管数字劳动者拥有了一定生产资料,但关键性的生产资料依旧由资本掌控,脱离资本的数字劳动者无法仅凭自身所拥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来看,无论是一般用户的“玩劳动”(非雇佣型)还是平台零工劳动(新雇佣型)或专业技术性劳动(传统雇佣型),数字劳动者都必须依赖数字平台或数字技术,进而从属于资本。由于平台为资本所有,用户对自己产生的数据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甚至一旦用户在平台使用过程中不符合平台规范,其长期建构的数字身份也将被平台褫夺,失去在平台活动的权利和机会;平台零工劳动中,劳动者拥有的私家车、电动载具等均为劳动工具,如果劳动者想将它们转变为劳动资料,则需要向平台支付一定费用以获得准入权,在此意义上平台零工劳动者依旧属于通过被雇佣或购买的方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数字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才是真正的生产资料;专业技术性数字劳动者与传统雇佣劳动者的生存状态基本一致,其拥有的知识、技能只是为资本生产所服务的单一化智力提升,所以对数字公司具有高度依附性,脱离资本的劳动者将难以正常生活。

    交换本身便是资本侵吞劳动者剩余劳动的重要方式。所谓雇佣,即是通过形式上平等的劳资交换关系,掩盖实质上资本剥削与劳动者被剥削的不平等关系。“玩劳动”中的娱乐体验,可以看作是数字平台出于增加用户黏性、使之持续创造数据商品原材料的目的,为用户提供的“免费午餐”[1]。“受众时间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时间——资本剥削无酬受众”[4]179,甚至当前“免费午餐”本身也成为明码标价的存在,即用户需要通过充值或购买会员才能拥有成为受众的机会。在零工劳动中,数字平台通过抽取劳动者每单的佣金获取收益,“由协作和分工产生的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21]443。资本在搭建了“消费者—平台(资本)—零工劳动者”的机制后,无需向作为实际生产者的零工劳动者支付任何酬劳,便能无偿占有他们的剩余劳动。而且,由于资本在劳动过程中形式上的退场,更使得劳动者自愿延长劳动时间,自发地将空闲时间向剩余劳动时间转化,完成自我剥削。专业技术性劳动中,从事软件开发、平台维护等工作的码农,形式上是将工业劳动中的车间流水线搬到办公室格子间,实质上是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为资本的增殖与积累服务。

    在机器工业时代,工人劳动不是他作为人的劳动需要的满足,而是满足劳动需要以外需要的手段,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的对立较为明显,“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16]159。但在数字劳动中,无论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还是资本与劳动者的交换都以对等的方式呈现,而且是以劳动者的主动性为前提,数字劳动者获得平台“无偿”使用权,那么其所产生的数据或部分收益仿佛理应归属平台或企业所有,实质则是现实空间中的“等价交换”原则成为数字资本的运作面具。由此,数字资本通过“分离”“交换”实现了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隐蔽占有和稳固剥削。

  • 资本的权力逻辑与逐利逻辑、剥削逻辑相辅相成,是资本自我运动过程中权力属性的展开。资本通过对数据、数字技术的占有生产出有利于增殖的社会关系,运用意识形态控制将平台的使用者转变为平台的数字劳动者,并日渐扩大对数字劳动者的支配性权力,使之失去对当下生活的反思维度,导致主体性悖论的长期存在。这表明,“资本越来越表现为社会权力,这种权力的执行者是资本家”[25]293,这种权力也是异化的、独立化了的权力,其作为物,“作为资本家通过这种物取得的权力,与社会相对立”[25]293-294

    平台权力的运作不是通过命令或禁令,而是主动让我们产生依赖与渴望,“它不是要打破我们的意志,而是要利用我们的欲望”[26]42,人在欲望的推动下渐渐成为平台经济的依赖者。对平台的使用从形式上看是劳动者的主动参与,实质上却有着意识形态的裹挟。一方面,平台的激励机制与弹性增收的市场氛围延长了劳动者的在线时长,使其持续投入劳动;另一方面,当前“玩劳动”的劳动能力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交往能力,因为现实社会关系的维系以及社交需求的满足都需要使用各类社交平台,所以只能遵循平台的“协议规范”,“这是一种社会胁迫形式,威胁用户孤立并处于社会劣势”[4]336。在平台零工劳动中,资本的权力逻辑则淡化了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从属,加强了对数字劳动者的实际控制。具体而言,一是通过对数字劳动者放权让利,使劳动者获得即时收益,进一步培养自主意识、建构劳动同意;二是相较于传统的集中管理模式,数字劳动者呈现出分散化特征,削弱了他们对平台的联合反抗能力;三是在劳动者与消费者直接接洽的同时,平台设立消费者评价体系,进一步转移了劳资关系矛盾,形成“去劳动关系”的数字化消费者控制。

    资本权力也通过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扩张,并借此不断消解劳动者的主体意识。一方面,数字资本权力在时空领域进行扩张。资本积累导致的资本过剩是资本主义本身的固有矛盾,这就要求资本必须突破自我增殖的限度,通过对时空的不断占有维系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资本家依托数字平台在时间、空间领域的扩张打破了数字劳动者的劳动与休息界限,突破了家庭与工厂的地域限制,尽可能地完成对数字劳动者空闲时间的占有,完成对相对剩余价值和绝对剩余价值的攫取,即一般用户自由时间异化为“玩劳动”时间、普通劳动者的自由时间被主动转化为平台零工劳动的时间、专业技术性劳动者不断提高非物质劳动的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平台不仅已经成为“新的封建领主”[26]41,而且其与资本意识形态的全面嵌合也进一步消解了人对技术的拒绝权力,个体只能够选择使用哪种数字平台,而无法选择是否使用数字平台。当前,平台垄断了人们生活的诸多方面,人们不辞辛劳地耕种着平台的领土,产生出大量的数据,同时自身所进行的一切社会活动也均处于平台与资本的监视之下,资本的权力渗透使劳动者自愿被关在“一座移动的强制劳动场所”[26]40中,而数字劳动者尽管被全面剥削、监视与控制,但却仍觉得自己是自由的。

  • 马克思指出:“一种历史生产形式的矛盾的发展,是这种形式瓦解和新形式形成的唯一的历史道路。”[21]562从本质上看,数字劳动仍未突破资本控制的藩篱,但也确实蕴含了劳动者主体解放的维度,只是难以摆脱资本的逐利、剥削以及权力逻辑,才呈现出劳动者主体性既建构又消解的一系列悖论特征。作为具有独特历史与国情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摆脱资本对劳动的钳制,进而扬弃数字劳动主体性悖论方面,具备内在的制度优势。这一优势已在建设中国特色数字经济的实践中,凝练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

  • 要真正扬弃数字劳动的主体性悖论,就必须从根本上超越以物为本的资本逻辑,以人本逻辑引导与规范数字资本的未来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坚持我们的制度优越性,有效防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弊端”[27]。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以资本增殖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中国能够将资本的发展限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范围之内,在利用“资本的文明面”[25]927的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资本和劳动者之间颠倒了的主客体关系重新颠倒过来,即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本位导向拨正为人本位导向,从而将资本从控制劳动的工具,转化为赋能数字劳动者主体性发展的力量。

    首先,引导数字资本朝向有序扩张与服务民生方面发展。一方面,在资本发展过程中,应明确“红线”与“底线”,防止其无序扩张。要不断创新所有制形式,鼓励并支持资本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要充分利用数字劳动中劳动与休闲界限模糊带来的生产力提升优势,抑制资本对劳动者休闲时间的过度占用,为劳动者自由自觉的数字劳动留出空间。另一方面,从社会经济整体进行宏观考量,以资本为助力协同推进数字产业体系的优化升级,对出现的各类平台垄断倾向与趋势进行及时调控,以防止平台形成“封建领主”的现象,切实做到有力“纠正和规范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28],从而尽可能避免或解决因资本垄断导致的数字劳动被强迫和被规训的问题。其次,持续强化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资本的约束与规范作用。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法治框架内为合规的数字资本经营主体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激发其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通过这种良性竞争,最终为数字劳动者拓展其主体性发展空间。比如,“玩劳动”者可以根据各平台因竞争产生的不同补贴而选择所需的平台;零工劳动者同样可选择抽成更低以及劳动灵活性更高的平台;专业技术性劳动者则可以选择加班更少、休假更多的数字公司。最后,坚持劳动贡献原则,有效利用资本进一步构建出数字时代的公正分配制度[29],最大程度实现数字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成果的享有和对自身主体价值的确认。比如,可让数字劳动者持有一定比例的数字公共资本股权,使他们在初次分配中获益,同时建立起针对数字公司的数据税收规制,使为平台的数据生产作出过贡献的劳动者能够参与到数字商品及相关利润的再分配之中,从而为实现数字共同富裕和主体解放创造物质条件。

  • 历史唯物主义在肯定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前提下,也承认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认为“物质存在方式虽然是始因,但是这并不排斥思想领域也反过来对物质存在方式起作用”[30]。所以,扬弃数字劳动主体性悖论也在于改变劳动者受资本意识形态影响而产生的主观错误认知,即需要通过社会主义文化引领,使数字劳动者能够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精神力量,从而在劳动中重拾并进一步发展主体性。具体而言,一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网络文明建设要求的道德追求和行为规范[31],从而使数字劳动者积极健康地进行劳动。数字社会的应然状态是劳动者能够自由自主地掌控生活,利用数字技术的人性化与便捷性为自身全面发展服务。然而,当劳动者面对被资本掌控着的数字技术时,往往容易被资本精心设计的多样化数字娱乐与巧妙包装的计件制劳动模式所迷惑,导致自身主体性在数字过劳中不断消解。因此,必须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引领作用,帮助劳动者自觉抵御异化劳动,构建积极、健康的数字劳动方式。比如,“玩劳动”者在享受数字生活的同时可依靠主观能动性,主动规避被资本逻辑主导的算法掌控;平台零工劳动者在劳动中将自身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利用平台的劳动场所解放特征与弹性时间特点,在合理增收的前提下自主规划劳动时长。

    二是优化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优质数字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制[32],以避免数字劳动者自由时间的无意义浪费。自由时间是“个人受教育的时间,发展智力的时间,履行社会职能的时间,进行社交活动的时间,自由运用体力和智力的时间”[21]306,这是人们物质生产活动之外充分发展自我的时间,体现出对人主体价值的尊重。然而,资本以成瘾性机制对数字劳动者进行控制,导致他们在自由时间中自发地、持续地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造成生命的浪费。因此,只有为主体提供更多、更好的数字内容,并引导劳动者正确对待自由时间,自觉地利用优秀数字资源促进个人成长,才能避免陷入数字资本陷阱。比如,中国正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力图为学生、教师以及社会各行各业的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数字文化资源;再如,抖音软件分化出了专门提供高品质内容的抖音精选APP,鼓励用户在自由时间中多使用抖音精选以提升自我。这些都是为促进数字劳动者在自由时间中的全面发展所进行的有益尝试。

    三是推动数字学习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增强数字劳动者的分析力、辨识力与批判力,使其能够在虚拟数字身份和现实生活之间始终保有批判性的精神活力。当前,数字平台将现实的人抽象为可计算的数据,主体为迎合数字平台的需求,通常会建构多重数字身份,而多重数字身份的抽象存在或导致主体分裂并与现实身份相脱节,日渐消弭现实主体性。比如,平台零工劳动中,劳动者为争取数字身份的高评价分数,往往会在现实中压抑自身情感;“玩劳动”中,用户可能为了追求他人的关注度,而精心营造与现实相分离的数字人设,从而在数字关系中产生交往异化[33]。因此,主体应当不断提高自身数字素养、挣脱抽象数字身份束缚,提升对自我现实身份的认同,将数字身份作为更好地发展主体性的一种方式,远离资本意识形态操控的询唤。

  • 数字技术不等同于数字资本主义,我们所批判、抵制的是以获取剩余价值和超额利润为目的的数字资本主义和资本意识形态控制下的技术,而非数字技术本身。相反,正因为数字技术本身具有的生产力功能,才使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呈现出回归趋势。并且不论是人本逻辑对资本发展的引领,还是社会主义文化对数字劳动者精神力量的增强,一定程度上也都需要通过数字技术来实现。因此,扬弃数字劳动的主体性悖论,必须依托我国以人为本的技术创新,充分释放技术的内在向善潜力,使其真正服务于数字劳动者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

    技术作为科学的实践应用形式,它“越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就越是“符合工人的利益和愿望”[34]。首先,坚持数据共享以弥合数字鸿沟。无论是“玩劳动”者还是平台零工劳动者、专业技术性劳动者均受制于数字技术及其掌控者,坚持数据共享是因为有价值的数据信息是所有数字劳动者们共同的提取物[35],是集体的劳动产物。社会主义条件下,通过数据共享,可以使劳动者真正拥有生产资料,所产生的劳动成果也不再由资本独占,可以最大化实现符合公众诉求的数字资源价值。其次,一方面要进一步创新、优化算法的推荐机制,打破其与资本合谋的现状,从而有效解决“玩劳动”中的玩乐成瘾、信息茧房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应尽可能地打开算法黑箱,提升算法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进言之,可鼓励各零工劳动平台公示出算法意图,使劳动者能够清楚自身是否被算法差别化对待,以及劳动任务是否被算法加重,从而使劳动者从被平台算法支配的状态转变为与算法合作,科学完成劳动任务的状态,实现劳动者主导劳动过程的美好愿景。再次,利用数字技术对数字劳动者的相关劳动保护和劳动监管赋能。比如,为“玩劳动”者设置放松提醒机制,避免玩乐过劳问题;在零工劳动平台上设置强制下线机制,对劳动者“自愿加班”现象给予制止,同时也对劳动者的危险劳动行为予以密切关注和提示,最大程度上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不断创新数字技术以提升专业技术性数字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从而尽可能地改善当前数字企业中的高强度工作状态等。最后,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进一步规限技术,完善对数字劳动者的相关立法工作。面对新出现的主播劳动、网约车劳动等各类数字劳动形式,需要对劳动者的基础福利等方面作出规范性解释,在工伤、解雇等问题的处理上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建立相应的投诉、申诉渠道,以此确保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发展能够得到合法、合规的保障。

  • 总之,数字劳动主体性悖论的生成,本质在于资本逻辑对技术的驱动,其扬弃就要以人本逻辑超越资本逻辑、修正数字劳动者的主观错误认识、重构技术价值的合理结构。从规律层面看,数字劳动的发展遵循着“技术赋能—资本规训—主体再觉醒”的历史发展趋势:每一次技术创新在促进生产力提升的同时,也引发劳动主体性的重构与危机;而每一次主体性的觉醒与反思,又推动着对资本逻辑的再调节与技术向善方向的重塑。这表明,数字劳动不仅是资本逻辑作用下的新型劳动形态,更是人类主体性在现代性条件下不断斗争、自我更新的动态过程。数字劳动主体性悖论的存在也表明,劳动主体并非被动的被剥削者,而是在资本逻辑、技术逻辑与社会意识形态交织中不断生成的历史存在。这种生成性主体观突破了传统的二元对立思维,揭示了主体性既可能被规训、异化,又可能在新的社会实践中实现重构的辩证逻辑。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与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劳动的结构将日趋复杂,其主体性悖论亦可能以新形态显现。面对这一趋势,必须回归历史唯物主义,深刻把握“技术—资本—主体”的内在矛盾运动规律;同时,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充分运用能够有效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改善人民生活”[36]的数字技术,为劳动者的自由解放赋能。唯此,才能从根本上破除悖论,将劳动的自主性、创造性与成果享有权真正交还给数字劳动者。

参考文献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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