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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府县官施政重点与地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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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桦. 明清府县官施政重点与地方治理[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46(6): 191-201. doi: 10.13718/j.cnki.xdsk.2020.06.020
引用本文: 柏桦. 明清府县官施政重点与地方治理[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46(6): 191-201. doi: 10.13718/j.cnki.xdsk.2020.06.020
BAI Hua. The Prefecture and County Officials' Policy Focus and Local Governance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0, 46(6): 191-201. doi: 10.13718/j.cnki.xdsk.2020.06.020
Citation: BAI Hua. The Prefecture and County Officials' Policy Focus and Local Governance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0, 46(6): 191-201. doi: 10.13718/j.cnki.xdsk.2020.06.020

明清府县官施政重点与地方治理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柏桦,历史学博士,文学博士,安徽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 中图分类号: K248

The Prefecture and County Officials' Policy Focus and Local Governance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 摘要: 明清是高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对地方权力控制相当严密。这不仅表现在中央削弱了地方独立性的权力,而且表现在地方行政机构的日益完备。在幅员辽阔的大国之内,东西南北中,无论是在地理、气候,抑或是风俗习惯、生活方式,都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各个地方在执行国家统一政令时出现实际施政上的差异。府县官在官僚阶层中地位不高,但他们承担着直接治理人民和征收赋役的职任,这些职任的履行,不但关系到地方吏治清浊和社会安定,而且关系到地方政治经济和民生疾苦,其施政的重点与地方治理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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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黄六鸿.福惠全书[M].种书堂刊本.1699(康熙三十八年).
    [2] 明太宗实录[M].北京: 北平图书馆藏红阁本.1962.
    [3] 瞿兑之, 苏晋仁.两汉县政考[M].北京:中国联合出版公司, 1944.
    [4] 易鸾等.嘉靖和州志[M]刻本.1528(嘉靖七年).
    [5] 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 1977.
    [6] 脱脱等.金史[M].北京:中华书局, 1975.
    [7] 大明令[M].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 第1册.北京: 科学出版社, 1994.
    [8] 林希元[M]//林次崖先生文集[M].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5.
    [9] 海瑞集[M].陈义锺编校.北京: 中华书局, 1962.
    [10] 张居正.张太岳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4.
    [11] 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G].北京: 中华书局影印本, 1962.
    [12] 杨士聪.玉堂荟记[M].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
    [13] 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 1974.
    [14] 李清.三垣笔记[M].顾思, 点校.北京: 中华书局, 1982.
    [15] 贺长龄.清经世文编[G].北京: 中华书局, 1992.
    [16] 杨一凡.明大诰研究[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1988.
    [17] 刘宗周.刘子全书[M].东京:中文出版社, 1981.
    [18] 柏桦.清代律例汇编通考[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8.
    [19] 申时行.明会典[M].北京:中华书局, 1989.
    [20] 官修.清会典事例[M].刻本.1899(光绪二十五年).
    [21] 西周生.醒世姻缘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1.
    [22] 张萱.西园闻见录[M].北平:哈佛燕京学社, 1940.
    [23] 顾炎武.日知录集释[M].栾保群, 点校.石家庄: 花山文艺出版社, 1990.
    [24] 梁恭辰.北东园笔录初编[M].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 1984.
    [25] 明太祖实录[M].北京: 北平图书馆藏红阁本.1962.
    [26] 明宣宗实录[M].北京: 北平图书馆藏红阁本.1962.
    [27] 清高宗实录[M].北京: 中华书局.1986.
    [28] 宋端仪.立斋闲录[M].济南:齐鲁书社, 1997.
    [29] 谢肇淛.五杂俎[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1.
    [30] 祝允明.怀星堂集[M].文渊阁四库全书.
    [31] 陈懋仁.泉南杂志[M].北京:中华书局, 1985.
    [32]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M].北京:中华书局, 1959年.
    [33] 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 1977.
    [34] 叶春及, 石洞集[M].文渊阁四库全书.
    [35] 徐栋.牧书令[M]//官箴书集成.合肥: 黄山书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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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20-05-18
  • 刊出日期:  2020-11-01

明清府县官施政重点与地方治理

    作者简介: 柏桦,历史学博士,文学博士,安徽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安徽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淮南 232001

摘要: 明清是高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对地方权力控制相当严密。这不仅表现在中央削弱了地方独立性的权力,而且表现在地方行政机构的日益完备。在幅员辽阔的大国之内,东西南北中,无论是在地理、气候,抑或是风俗习惯、生活方式,都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各个地方在执行国家统一政令时出现实际施政上的差异。府县官在官僚阶层中地位不高,但他们承担着直接治理人民和征收赋役的职任,这些职任的履行,不但关系到地方吏治清浊和社会安定,而且关系到地方政治经济和民生疾苦,其施政的重点与地方治理息息相关。

English Abstract

  • 明清府县官职责繁杂,仅《明史·职官志》就列有赋役、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孤、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致贡等十余项。叶春及《惠安政书》的政务顺序是:田土(附屯田)、户口(附清军)、贡赋(附鱼课、盐课)、力役、驿传、巡检、里社、学校、保甲、赈灾、祀神、风俗、防灾、人物等事。而事关府县官处分事项则有公式、降罚、升选、举劾、考绩、赴任、离任、本章、印信、限期、事故、旷职、营私、书役、仓场、漕运、田宅、户口、盐法、钱法、关市、灾赈、催征、解支、盘查、承追、科场、学校、仪制、礼典、文词、服饰、驿递、马政、军政、军器、海防、边防、盗贼、人命、逃人、杂犯、提解、审断、禁狱、用刑、河工、修造等数十项。清黄六鸿《福惠全书》“自筮仕以迄升迁,为部一十有四;自谒选以迄辞上官,为条二百一十有九;于钱谷刑名之大,又分析为条一百一十有九”[1]自序。永乐帝曾命令礼部“移文中外诸司,一尊成宪,爱恤军民,必崇实惠,且以农桑衣食为本,必及时劝课;学校育才之地,必加意劝勉;赋役必均平,科征必从实,祭祀必诚敬,刑狱必平恕,孝顺节义必旌表,鳏寡孤独必存恤,材德遗逸必荐举,边徼备御必严固,仓库出纳毋侵欺”[2]卷194,永乐十五年十一月壬申。这是重申太祖制定的“到任须知”,其中列举地方官应办理的事务有三十一款,号称是“为官之机要”其31条目录依次是:祀神、恤孤、狱囚、田粮、制书榜文、吏典、吏典不许那移、承行事务、印信衙门、仓库、所属仓场库务、系官头匹、会计粮储、各色课程、鱼湖、金银场、窑冶、盐场、公廨、系官房屋、书生员数、耆宿、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官户、境内儒者、起灭词讼、好闲不务生理、祗禁弓兵、犯法官吏、犯法民户、警迹人。。在这众多应该办理的事务中,孰先孰后,孰急孰缓,这是府县官施政的关键所在。

  • 府县官职繁任重,辖区内的事无不在其职责之内。《汉书·百官表》在叙述郡守、县令职掌时,仅以“掌治其郡”“掌治其县”而概言之。汉代对郡县的考课是以“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集簿”的上计方法。上级考核的项目往往是郡县官的施政重点,以汉代县令之责而言,有教化、户籍、赋税、徭役、保卫、刑讼、赈恤、供应等八项要务[3]17-36,后人称“汉以六事课吏”[4]卷16,金石志,乃是从这些要务中形成的。宋代“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5]职官志三。四善乃是对所有职官考核的道德标准,而“三最”涉及狱讼、催科、农桑、水利、奸盗、振恤等事。金代制定《辟举县令法》云:“以六事考之,一曰田野辟,二曰户口增,三曰赋役平,四曰盗贼息,五曰军民和,六曰词讼简”[6]百官志一。六事课吏至此成为考核地方官的标准,也成为地方官的要责和施政的重点所在。

    朱元璋在开国之时就曾讲:“元以六事责守令,徒具虚文。今丧乱之后,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谓田野辟、户口增,此正中原今日之急务。”[25]卷37,洪武元年十二月辛卯主张因地制宜的治理地方,并将“凡各处府、州、县官员,任内以户口增、田野辟为尚”著入令典[7]吏令。专门为地方官所制定“到任须知”和“责任条例”,虽然事事具备,但事关府县官切身利益的,实际上还是“六事”。朱元璋认为:“州县之官,宜宣扬风化,抚安其民,均赋役,恤穷困,审冤抑,禁盗贼,时命里长告戒其里人,敦行孝悌,尽力南亩,毋作非为,以罹刑罚。行乡饮酒礼,使知尊卑贵贱之礼,岁终察其所行善恶而旌别之”[25]卷161,洪武十七年夏四月壬午,基本还是前代“六事”的范围。明代中期“学校、田野、户口、赋役、讼狱、盗贼之六事者,乃国朝督崇守令典”[8]卷9,赠郡候西川方公朝觐序,与海瑞在应天巡抚任上颁布的“督抚条例”中:“守令陆事,予今行之,即古之意”[9]242的说法一致,可见“六事”是在因袭前代和本朝考课的重点的情况下形成的。“六事”重在考课,当然是地方官施政的重点所在。从府县官的权责来看,其所主管的事务均是吏、户、礼、兵、刑、工之事,故有“六部之事系于一人”之说。

    张居正在推行新政的时候,重在四事,“夫均徭、赋役、里甲、驿递,乃有司第一义,余皆非其所急也。四事举则百姓安,百姓安则邦本固”[10]卷25,答保定巡抚孙立亭。在这种情况下,以催科为殿最,以狱讼察守令,以至于“今专以狱讼为要务,以获赃多者为称职,以事绩少者为阘茸”。早在明初,府县官就以考核重点为施政目标,发展经济,力行教化也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很少付诸行动。到明代中叶以后,对农桑、学校很少进行实际考核,全靠所谓的“文例”,也就是查核文簿而已,“如一钱粮也,所降发之册式凡几。如一狱讼也,所批发之词状凡几。如行一令也,应通详之衙门凡几。如遣一吏也,应倒换之循环凡几。盖名虽守令,而其实簿吏不异矣”[11]卷407,萧彦,竭愚忠陈三议以备圣明采择疏。仅仅依据簿册来考察,也就难免弄虚作假。

    早在嘉靖时期,府县官已经是“职催科则借法肆贪,赋入朝廷不一二,利归私家常八九矣”[11]卷186,霍韬,天戒疏。自考成法推行以后,“自是考期将近,先核钱粮,上以此求,下以此应,不问抚字,专问催科,而循良内召之典,化为钱谷销算之局。此亦世道之一变也。自是征解日急一日,考成日严一日,户部奸吏,上下其手,不惟多逋为累,即少通亦足以为累”[12]卷下。为了迎合张居正,一些府县官将“累年以前积逋无不追征,南方本色逋赋亦皆追折色矣”[13]卷78,食货志一。因为张居正“尚综核,颇以溢额为功。有司争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见田以充虚额。北直隶、湖广、大同、宣府,遂先后按溢额田增赋云”[13]卷78,食货志一。这些府县原本没有如此多的田土,也没有这样多的粮食,如今为了考成,虚报滥报,而要完成上报的数目,只有逼迫百姓。崇祯时期,举人知县也可以行取科道官,为了能够行取,毫无人性地对待百姓。李清“尝过恩县,见乙榜(举人)令催比钱粮,血流盈阶,可叹”[14]8。这些府县官追呼敲扑,草菅人命,人民只有铤而走险,走上推翻明王朝的反抗道路。

    清代府县官不再朝觐考察,最初由布政使、按察使携带簿册到京接受部院考察,给事中魏象枢曾“恭请皇上面召各省两司等官,问水旱频仍,有无救济招徕,所报地荒丁逃者,谁为致之。问钱粮混冒,官侵吏肥,每至数百余万者,谁为掌之。问劣员绌课蠹国,久列优评者,谁为纵之。问款项混开,征解淆乱,赋役全书屡饬不定者,谁为司之。问地方有藐法行私,纵贼窝盗,罪害及于职官百姓者,谁为制之。问法律不明,任情出入人罪者,谁为议之。问钦案沈阁,久不完结者,谁为诿之。问奸蠹盗折官粮成千成万,弊由夤谋滥差者,谁为主之”[15]卷19,魏象枢,请复入觐考察疏。可见其考核重点还是在刑名钱谷,因为废除朝觐,府县官考核权归督抚,更不会考察什么实政,而是关注府县官的人品及行为。一是宜辨其品,二是宜节其用,三是宜禁其奢侈,四是宜养其廉耻,五是仓谷勿轻准借粜,六是利弊宜责令指陈,七是勿轻更调,八是毋任欺罔,成为“察吏八则”[15]卷19,谢振定,察吏八则,很难看出有实际政务的内容,也就无怪乎府县官唯督抚马首是瞻,以弄虚作假为时尚了。

    从府县官施政角度来看,“大而钱谷、刑名、教养、风俗,小而建制、修举、科条、庶务”[1]自序。其大者当然是重点,因为关乎府县官的前程。钱谷刑名最为重要,是因为朝廷和上级考核多以钱粮多寡、刑当讼理为基准,其核心实质也就是征税派役和维持地方治安。当然小者也不能够忽略,毕竟都关系到府县官的官运与命运。一般来说,钱粮之中以户口、田产、漕运、杂派、徭役、房产等为主;刑名之中以命案、盗案为大,次者逃亡、奸情,其户婚田土钱债,坑蒙拐骗偷亦不可轻。教养之中以宣谕、学校、崇祀等为主,以劝善禁邪为辅。风俗之中以敦节俭、倡礼仪为主,以戒赌博、毁淫祠为辅。这种主辅认识承传已久。早在汉代,虽然把教化列为县施政之首,但郡对县的考核是以户口、垦田、钱谷、盗贼为基准,兼及徭役、保卫、振恤和供应,县令长施政的重点自然倾向于基准。这种基准归纳起来,无外乎承上启下,“其承上者,国家政令之传布,赋税之收入,供应之备置是。其启下者,教化庶民,保卫乡里,户籍徭役,刑讼振恤是”[3]17。承上为主,启下为辅,这种本末倒置的施政原则,一直贯穿中国古代地方政治的始终,也说明君主专制政体的本质在于专制,对地方治理影响甚大。

  • 讲钱粮必首推征比,征比的关键则在户口和田土,究其根本,重点应该在安抚民人,劝课农桑,故朝廷总是三令五申地要求“务在兴民之利,除民之害”[16]301。民安而国宁,国宁而何忧天下不定。通览《大明一统志·名宦》及《大清一统志·名宦》所收录的府县官政绩,可以看出在政治较为清明的时候,安抚流民、垦辟田土、劝课农桑等都是进入名宦的基本条件。然而,安抚流民、垦辟田土、劝课农桑等是见功甚慢的政务。在明初地方官多久任的情况下,在这方面下大气力,乃是安身保位的长策;明代中叶至清代,府县官都不能够久任,在任期有限的情况下,能在这方面下大气力的人终是不多。催科征比不但有法律规章可循,而且还有考课的明文规定,更关乎一批人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所以说,“簿书钱谷皆放心之地,亦即是求心之地”[17]355,包括许多制度和人为的因素。

    《大明律·户律·仓库·收粮违限》条规定:“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迁徙。提调部粮官、吏典,处绞。”清代则将“处绞”改为“照例拟断”。例内规定“如掌印管粮官不即申达区处,纵容迟误一百石以上者提问,住俸一年;二百石以上者提问,降二级;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罢软事例罢黜”[18]537。即便是从轻,其处分也是很严厉的,在明初往往还会加重处罚。如《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中列有“建昌知县徐颐,为本县夏税违限不纳,本府帖下督催二十八次,恃顽不答,却乃诡生巧计,暗令纳户黄文哲等赴所纳仓分买通关”;“甘泉县知县郑礼南等,为催征洪武十八年欺隐税粮事,本府四十八次帖下催征,本县并不答应”;“定陶县知县刘正,为按察司追征赃钞事,移文一十七次,本县不行应答。”这些知县不是被凌迟处死,便是被斩首,税粮与刑罚连在一起,府县官们岂敢掉以轻心?

    征收税粮是府县官考课与升迁黜免的前提条件,也是重要的指标与依据。从宣德五年(1430)奏准:“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者,所欠税粮,立限追征,九年考满,任内钱粮完足,方许给由。”到弘治十六年(1503)奏准:“凡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务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但有钱粮未完者,不许给由。”[19]卷12,吏部,考核再到嘉靖二年(1523)核准:“令天下官吏考满迁秩,必严核任内租税,征解足数,方许给由交代。”[13]1898隆庆、万历时的“输不及额者,抚按听纠,郡县听调”[10]卷44,请有司蠲逋负以安民生疏。明王朝对府县官征收税粮的要求,不断地增量加码,似乎只有完成钱粮,才能升官保官而免于处分。海瑞认为府县官一身之任十之九在财赋,也是基于考课[9]341。钱粮也是清代考核的重要项目,如顺治十五年(1658)题准:“官员首重才品,兼论资俸,必钱谷全完,听讼明决,城守巩固者,方准特举卓异”;“外官若钱粮号件,积至十件未完,或迟至二三年不结者,听督抚按随大计册,露章特参”。康熙三年(1664)外官考满要“详开三年内钱粮有无加耗,行户有无亏损”;康熙九年议准:“钱粮盗案未完官员,荐举卓异者,督抚罚俸六月,申详之司道府等官罚俸一年”;康熙三十九年覆准:督抚将“凡不入举劾之州县,必逐一详查,每年钱粮曾否征解全完,仓库银米果否解存无缺,汇造一册,开列各属姓名,注明亏足字样,并具印结报部。如有亏空,立即参追,傥或诬捏,事发连坐”;康熙四十四年谕:“嗣后荐举卓异,务期无加派,无滥刑,无盗案,无钱粮拖欠,无亏空仓库银米,境内民生得所,地方日有起色,方可膺卓异之选”。乾隆七年(1742)议准:“凡官员钱粮盗案未清者,不准荐举。”[20]卷80,吏部,大计统例这种规定也遭时人诟病,认为“钱粮之催征不可宽矣,然以分毫之拖欠而遭黜革,以限期之稍踰而加谴谪,不已甚乎”[15]卷11,陆陇其,治法论。即便是如此,因为钱粮有账可查,有数可稽,成为考核指标也在情理之中。

    府县官完成钱粮征收,不但可以避免刑事处分,而且还可保官升官,更关乎政治生命。虽然从总的前景来看,府县官高升的机会不少,进入中央部院而官为极品的也大有人在,但毕竟只是少数出身清贵、朝内有应援者,大多数还是在此官职而终老,不被罢黜就已经是幸事了。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以保官为目的,以多捞些钱财为身后计,则成为府县官的普遍心理。

    钱粮征收为府县官带来诸多利益,“今之州县,问其钱粮无不知之,以征比钱粮有火耗之利益耳”[15]卷22,凌如焕,敬陈风化之要疏。首先,征收钱粮有耗羡,一般是百分之二、三十,有些地方加耗更多,有加至一半,甚至加至一倍,以至于正收少于加耗。如“康熙六十余年,州县官额征钱粮,大州上县,每正赋一两,收耗羡银一钱及一钱五分二钱不等。其或偏州僻邑,赋额少至一二百两者,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有之”[15]卷27,钱陈群,条陈耗羡疏。其次,加耗是府县官能够使用的主要经费来源,除了府县官个人收入与消费之外,地方各种公费开支无不从此支出,“不特州县官资为日用,自府厅以上,若道、若司、若督抚,按季收受节礼,所入视今之养廉倍之。其收受节礼之外,别无需索者,上司即为清官。其止征耗羡,不致苛派者,州县即为廉吏”[15]卷27,钱陈群,条陈耗羡疏。再次,加耗是府县官主要的经济收入,若是清廉府县官,本着“我若把你们县里的银子拿到家里买田起屋,这样柳盗跖的事,我决不做他。你若要我卖了自己的地,变了自己的产,我却不做这样陈仲子的勾当”[21]172。更多的府县官是能够把这些银子拿到家,在原籍置下许多田地房产。“自催科之柄,归于一人,分厘各收,遂名加耗,积少成巨,羡益良多,有厚积之饶,而无贪暴之迹。”以此之故,“当今民牧,无不富之家。”[11]卷468,邢侗,东事策此外,加耗还用于行贿,“凡州县之与府厅,府厅之与司道,司道之与督抚按,往往师弟相称,执礼维谨。借门生为献媚之阶梯,假执贽为行贿之快捷方式。甚或旷废职业,专务逢迎,馈节贺寿,百计结欢。上官乐其趋承,每至曲为徇庇,安望有强直自遂,私谒不行,所称清白吏乎”[15]卷20,柯耸,清厘吏政三事疏。由此可见,钱粮是既易见功,又易见利的事,府县官们把钱粮作为施政重点,当然也在情理之中。

    ① 陈仲子,本名陈定,战国时齐国的隐士,先祖为陈国公子,避难逃到齐国,改为田氏,故陈仲子又名田仲。他见其兄食禄万钟,以为不义,因此离开齐国,后来隐居长白山中,终日为人灌园,以示自己“不入污君之朝,不食乱世之食”,最终因饥饿而死。

    讲刑名必及狱讼,审理狱讼的重心则在审断。受理词讼是府县官的重要职责,虽然有佐贰协理刑名,但作为主官,必须亲自问案定谳,书写判词。府县官对于杖一百以上的刑罚,只有拟罪权,而无决定权,必须申报上级批准审核,但所拟之罪,或多或少会影响上司的决断。海瑞讲:“乃知昔人责成县令贵初辞之说,良有见也。”[9]212上司往往道听途说,吹毛求疵,使府县官难以自主问案;再加上督抚按多以查刑名为举劾的凭据,有时还会直接插手疑难案件,使府县官更加畏首畏尾。即便如此,府县官对刑名的热心丝毫不减,因为功名富贵寓于其中。本来“朝廷设官分职,所贵布德宣惠,非止为狱设也;官司问刑谳讼,贵解纷息争,非以为纸赎计也”[22]卷97,听讼,前言。监狱和纸赎对府县官来说,则是非常重要的事。以纸赎来说,“赎锾贮之郡县,两院止据空册。两院互相查考,而郡县具银起解,似乎无可疑矣。但上查之册,先请本院改正;起解之银,犹经本院提取;则多寡解留之间,按臣上得以措其手,有司又得以窥其隙矣”[22]卷97,听讼,前言。正因为有罚赎之例,“今贪污官吏,反借此以害民,赎锾尽入私囊”[15]卷12,姚延启,敬陈时务疏。这笔费用府县官不但有较大的支配权力,而且也是他们主要经济收入来源。《醒世姻缘传》多次讲知县办理案件,不管原告、被告、证人,都要罚纸谷,而且折成银两,然后交库收储,自己却“在那库吏手里成十成百取用,红票俱要与银子一齐同缴,弄得库吏手里没了凭据,遇到盘查官到,叫那库吏典田卖舍的赔偿,倾家不止一个”[21]248。可证成化年间的都御史李宾所讲:“在外官司听断军民词讼,动辄罚人财物。始则暂寄官库以欺人,终则通同库役以入己,其用计奸深,有为预备稽考告讦之谋,至假立文簿,虚作支销者”[22]卷97,听讼,前言,乃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府县官之所以关心狱讼,除了考核之外,很大程度是这种经济上的诱惑力。

    ① 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上编《筑城申文》计算筑城“所费过万金”,大部分取自纸赎,因“淳民喜讼,本县于词讼中酌处帮助,通以二年中为之,似或可以使民不觉劳费。”可见知县有动支这笔钱的权力,亦可见数目之多。

    刑名固然可以获利,但明智的府县官则不看重此利,毕竟从司法获得利益是有风险的,若是当事人不服上控,乃至告御状,还是有丢官卸职的风险;若是查出受贿及酷刑杀人,还有可能因此失去性命,更何况刑名收入与钱谷收入相比,不过是皮毛而已。府县官所期望的是得名,倘若一案办好,足以扬名于天下。而名声一起,本人的前程就看好了。

    ② 府县官办案出色,往往被人传颂,且加入许多神话,许多还被编入文学作品中,成为人们喜闻乐见的故事。如淄川知县杨武办案,有“一行路者,于路傍枕石睡热,囊中千钱,人盗去。公(杨武)令舁其石于庭,鞭之数十,而许人纵观,不与禁,乃潜使人于门外候之,有窥觇不入者,即擒之。果得一人,盗钱者也”。事见陈继儒:《见闻录》卷3《鞭石抓贼》,明万历间绣水沈氏刻宝颜堂秘籍本。明清公案小说和笔记中多有类似办案神奇的故事,可见一案成功而名扬之不虚。

    刑名比起钱谷更容易让府县官丢官卸职,因为“赃吏巨万,仅得罢官,而小小刑名,反有凝脂之密”[23]卷13,除贪。也导致“职司刑名者,非不为意平反,而有心失入者不任咎,无心失出者必罹罪,略其大案,而绳以微眚”[15]卷13,赵廷臣,请宽臣工小过疏。这种重标不重本的考核与惩处,也使府县官们在刑名问题上平添不少顾虑,办理起来难免瞻前顾后,总以不承担责任,或推卸责任为首位。

    在以狱讼多寡来考核政绩的情况下,无讼则是府县官的政绩,采取各种手段以减少诉讼则在所难免。如明正统时,松江知府赵豫“患民俗多讼。讼者至,辄好言谕之曰:‘明日来。’众皆笑之,有‘松江太守明日来’之谣。及讼者逾宿忿渐平,或被劝阻,多止不讼”[13]7205。这是基于民间小讼或有一时之愤,缓之使他们忿平而怨消,算是良吏所为,而大多数府县官则是为了规避处分,也就难免出现“宿讼”与“讳盗”之弊。

    所谓的“宿讼”,实际上就是增大诉讼成本,使人们视诉讼为畏途。“宿讼”涉及的问题很多,以府县官而言,凡是“自理词讼,批率半月始出”,在不违反朝廷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尽量拖延,而被讼者必定会反讼,又可以再拖延时间。到了审理期限,若是胥吏索要投到钱、送案钱、挂牌钱、派班钱等名目钱财不遂,则会以邻证尚未到齐而禀告。在这种情况下,被拘到的原被告及人证,往往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在府县城里各种消费已经难以负担,而“废三时之农功”,还影响到生计。原被告及人证到齐,若遇到府县官出公差,还是不能够审理,到规定期限只能够将原被告及人证放回,而府县官出差回来,还要重新拘传,涉讼之“家安得不破哉”。府县官即便是审理,诸如涉及田土坟墓之类的诉讼,批“候勘”二字,就不知道何时才能够前往勘验了。反复恳请,府县官终于可以去勘验,“行则骑从云阗,浆酒藿肉”,除了府县官按朝廷规定,伙食交通自理之外,跟随大小轿夫、衙役、书吏的开销都要由原告先出,是诉讼还没有结案,其家已经破产。府县官众务缠身,本能上也厌恶诉讼,“一讼之卷,触手盈帙。一讼之词,炫幻百端。以此咎民,指为好讼”。增大诉讼成本,固然是息讼之道,却不能够消灭诉讼,“是以险健之徒,欲破人之家以快其私忿者,必假手于此也”[15]卷20,周锡溥,复秦小岘廉使论吏弊书。出现人命案件,不得不审理,府县官们“总以命案限满,不过以迟延题参,而承审有司,罪止罚俸,未有严定上下处分,以致任意稽延,历年积岁。事久则要挟营求者愈多,狱淹则疾病死亡者益众”[15]卷93,李光地,请严定承审命案处分疏。不知道要有多少人受到牵连而倾家荡产,并且失去生计。

    所谓的“讳盗”,乃是府县官畏惧处分,因为一旦出现盗案,无论是否破获,都会有处分的。即便是可以规避处分,盗案破获成本也是府县官难以承受的。如清道光时江苏仪征知县梁恭辰,刚刚到任就遇上一起回空粮船被盗案,为了破案而募人“往返数千里重赏踩缉,赔累至二千余金”。终于缉获盗贼数人,却被按察使的委员“改盗为窃,窜易供词,具禀臬司”。梁知县则因失入人死罪之名,按律当发遣黑龙江当差。只得动用各种关系进行调停,将案件定性为“起意行窃,临时行强”,承认自己“原办情节太过”[24]卷2,仪征盗案,才没有被处分。破获盗案也费力不讨好,也就无怪乎府县官们“讳盗”了。有强盗就要承担责任,窃贼则是府县自理案件,“是以穴墙胠箧,无地无之,非其甚者,多不具报。贼部酋豪,骑从出入,里中无敢忤视,不独官以为讳,即民亦以为讳”[15]卷20,周锡溥,复秦小岘廉使论吏弊书。长此以往,地方社会治安堪忧。

    朝廷考核重点的偏失,自然会影响府县官的行为,而他们对待考核的态度,直接关系到地方治理。府县官以钱谷刑名为施政重点,必然忽略社会赖以稳定的基础建设,“至其视教化之通塞,既无利于身家,复无碍于功名,则漠然无复留意者,十居八九矣”[15]卷93,李光地,请严定承审命案处分疏。更有甚者,以钱谷刑名为生财之道,不能有效地担负起守土安民之责,却毁坏自然资源,逼迫人民走向反抗之路。那些根本没有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府县官们,“于所治之民,或为人诬告人命,或为人诬攀为盗,明知其冤,乃加严刑逼取财物方免,以致卖人妻孥,破人家产而不顾,其视强盗以兵刃劫人而取财者,实异事同情也”[11]卷180,桂萼,修省十二事疏。所作所为比强盗有过之而无不及,人民怨恨官府甚过怨恨盗贼,地方社会缺乏稳定的基础,不但增大维护社会治安的成本,社会经济也很难得到发展。

  • 朱元璋认为:“农桑,衣食之本;学校,理道之原。”因此“令有司今后考课,必书农桑、学校之绩,违者降罚,民有不奉天时、负地利及师不教导、生徒惰学者皆论如律”[25]卷77,洪武五年十二月甲戌条。此后的统治者也无不强调这一点,如宣德帝讲:“教养之道,农桑学校而已。农桑之业修,则民足于衣食而遂其生。学校之政举,则民习于礼义而全其性。如是足以为善治矣。”[26]卷26,宣德二年三月辛丑条清康熙帝《上谕十六条》内有重农桑以足衣食,隆学校以端士习。乾隆帝也讲过“农桑为致治之本”,认为:“劝课农桑,临民者第一要务,实力行之。”[27]卷181,乾隆七年十二月乙卯许多在野人士也认为:“农桑者衣食之本,生民之命,教化之源也,有国家者诚不可以缓。”[28]卷1,处士高巍上时事在以农业为本的情况下,农桑是经济的根本,在倡导以孝治天下的情况下,学校教育则为教化的本源,故此统治者非常重视,将之纳入重点考核内容之中。

    身为府县官,原本应该以农桑学校为工作重点,但农桑学校难以有明确的指标,故此“以农桑言之,方春州县下一文帖,里中回申文状而已,守令未尝亲点视种莳,次第旱涝预备之具也。以学校言之,廪膳生员,国家资之以取人才之地也,今各处师生缺员者多,纵使具员,守令亦鲜有以礼让之实,作其成器者”[11]卷8,叶伯巨,万言书。府县官不能够身体力行,是很难以农桑、学校来考核他们的优劣的,所以“责之以兴水利劝农桑者,不屑为也。责之以积谷备荒者,不屑为也。至凡核户口,均赋役、除盗贼、抑豪强等事,皆不屑为也”。因为府县官太重视眼前利益,“乃惟巡按批问词状,或委勘事情,则禀其意而亟为之。虚实轻重,惟视彼所欲闻而报上耳,诬枉固不恤也”[11]卷136,胡世宁,守令定例疏。他们一心把与上司的关系搞好,对于民生与教化这样具有长远意义的事情漠不关心,主要还是基于个人利益。

    作为府县官,不是不知道在农业为本的社会里,“农桑者,天下之大命也。一夫不耕则民饥,一女不织则民寒。民饥民寒,强者为非而罹于法,弱者贫且死,自古为然”[15]卷37,周凯,劝襄民种桑说三则。“课农桑,修学校,以养以教,自然不为盗贼,治其本也。”[15]卷85,蓝鼎元,论镇守南澳事宜书在严格的考核制度下,府县官“政务殷繁,不能遍及”[15]卷36,张允随,劝农三策疏,只能够“疲于查造登答。无暇课及农桑”[15]卷15,王安国,请省簿书以课农桑疏。因为上司“止料理案牍,便为才具兼优矣,不问农桑教养也”[15]卷26,柴潮生,理财三策疏。置国家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于不顾,还有各种理由来为自己卸责,无非是为了自己的名与利。

    明清府县官们也不是不做些实事,但他们做事时,非求其利,便求其名。从诸多地方志的《金石志》《艺文志》中可以看到许多碑文传记,多是某官倡修某事,除冠冕堂皇的虚语之外,就是为了歌功颂德,那些为官者无不将自己姓名镌刻其上,以期流芳百世。正如谢肇淛所讲:“余尝为人作志传矣,一事不备,必请益焉;一字未褒,必祈改焉;不得则私改之耳。尝预修郡志矣,达官之祖不入名贤不已也,达官之子孙不尽传其祖父不已也;至于广纳苞苴,田连阡陌,生负秽名,死污齿颊者,犹娓娓相嬲不置。或远布置以延誉,或强姻戚以祈求,或挟以必从之势,或示以必得之术。哀丐不已,请托行之;争辩不得,怒詈继焉。强者明掣其肘,弱者暗败其事。及夫成书之日,本来面目十不得其一二矣。嗟夫,郡乘若此,何有国史哉。”[29]卷13,事部一祝允明被召修《广东通志》时,也不无感叹地说:“一涉予夺,爱恶纷起”,“以此事罹谤毁者至多”[30]卷13,上巡按陈公辞召修广省通志状。从不放弃身前身后名的官僚们,做事多怀有个人动机,无怪乎陈懋仁在看到泉州《万安桥记》只有153字时,曾经感叹道:“可见古人不肯擅美如此。”[31]卷上沈德符在谈到明代地方官立碑问题时说:“今世立碑之滥极矣!而‘去思’尤甚。凡长吏以善去者,俱得屃赑穹石,其词不过乡绅不情之誉,其人不过霸儒强醵之钱。而后至之官,又自为他日地,为之作序文,作募疏,以奖劝之。今建白满公车,无一语及此者。”[32]579实际上明清都有“见任官辄自立碑”律规定:“凡见任官实无政迹,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减一等。”在实际上却很少有人因此获罪,以至到了朝廷不究、上官不问的地步,致使建碑颂德之风越来越甚。即便是贪官污吏,也常常弄个脱靴的把戏以混淆视听。这正是:“世情真好笑呵呵,三栽赃私十万多。喜得西台参劾去,临行也脱一双靴。”[22]255当然,有一些争功博名的府县官,把从各处搜刮的钱财拿出一部分,或根本就不拿钱,以劝捐募款的形式勒逼民间一些钱财,以急公好义为名集中一些民力,建造一些慈善场所,兴修一些水利设施,修筑一些道路桥梁,这些行为虽然有些也是试图为自己树碑立传,但在一定程度上造福于乡梓。

    上有令焉下必有应,上有赏焉下必有争;虽然参加应争的人是出于各种目的,真假实伪各异,但毕竟是参加了应争。既然要应争,总会造成一定的声势。凡上方提倡而又有奖励和惩罚的事,府县官们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总是要予以关注。他们虽然是上急催而紧办,上不逼而缓办,但毕竟也是在办。既然办理,总会出现一些成效。如《明史·循吏传》所载百余名循吏,大多都办一些实事。诸如洪武时期宁国知府陈灌,“建学舍,延师,选俊秀子弟受业。访问疾苦,禁豪右兼并。创户帖以便稽民。帝取为式,颁行天下。伐石筑堤,作水门蓄泄,护濒江田,百姓咸赖”。济宁知府方克勤,“区田为九等,以差等征发,吏不得为奸,野以日辟。又立社学数百区,葺孔子庙堂,教化兴起”。汶上县知县史诚祖,在任29年,“土田增辟,户口繁滋,益编户十四里”。永乐时东阿知县贝秉彝,“凿渠,引入大清河,涸之,得沃壤数百顷,民食其利”。宣德时严州知府万观,“励学校,劝农桑,奏减织造,以银代丝税,民皆便之”。正统时南康知府翟溥福,“地滨鄱阳湖,舟遇风涛无所泊,为筑石堤百余丈,往来者便之”。寿昌知县范衷,“辟荒田二千六百亩,兴水利三百四十有六区”。这是“自明兴至洪、宣、正统间,民淳俗富,吏易为治”。即便是正统以后,也有不少这样的循吏。福山知县段坚,“刊布小学,俾士民讲诵。俗素陋,至是一变,村落皆有絃诵声”。黔阳知县陈钢,“县城当沅、湘合流,数决,坏庐舍。(陈)钢募人采石甃堤千余丈,水不为害。南山崖官道数里,径窄甚,行者多堕崖死。(陈)钢积薪烧山,沃以醯,拓径丈许,行者便之”。蓬州知州田铎,“建大小二十四桥,又凿三溪山以便行者”。绍兴知府汤绍恩,在海潮为患的情况下,修闸建堤,“三邑方数百里间无水患矣”。确山知县陈幼学,“积粟万二千石以备荒,垦莱田八百余顷,给贫民牛五百余头,核黄河退地百三十余顷以赋民。里妇不能纺者,授纺车八百余辆。置屋千二百余间,分处贫民。建公廨八十间,以居六曹吏,俾食宿其中。节公费六百余两,代正赋之无征者。栽桑榆诸树三万八千余株,开河渠百九十八道”[13]卷281,循吏传。《清史稿·循吏传》也有不少办理实务的府县官,如康熙时上海知县辰旦,在吴淞江入海要口,“复广左右护堤,约水就道,十阅月而工成。不病役,不糜帑,邑人颂之”。浙江定海县知县缪燧,“筑塘岸以御咸蓄淡,修复塘碶百雨所,田日增辟”。河南汝阳县知县时临,“杨埠有支河,久淤,濬复其旧,民获灌溉之利”。云南昆明知县张瑾,“一年垦田千三百余亩,三年得万余亩”。江西瑞昌知县江皋,“县城近河,壖岸善崩,屡决改道,环城无隍,民病汲。(江)皋出俸金,率先效力,筑坚堤,濬壅塞。水复其故,形势益壮,民居遂蕃”。直隶蠡县知县高荫爵,“夏旱,蝗起,捕蝗尽。秋又大霖雨,河暴溢,率吏民冒风雨捍御,堤完而岁大熟,民乃安”。陕西宁羌知州刘棨,“为均田额,完逋赋,补栈道,修旅舍。安辑招徕,期年而庐舍萃集。山多槲叶,民未知蚕,遣人旋乡里,赍蚕种,募善蚕者教之,人习其利,名所织曰刘公绸”[33]卷4761,循史一。雍正、乾隆之际,遵义知府陈瑿,“购历城山蚕种,兼以蚕师来,试育五年,而蚕大熟,获茧八百万,自是遵绸之名大著”。安徽庐江知县陈庆门,见“县民旧习,止知平畴种稻,高阜皆为弃壤。因市牛具,仿北方种植法,躬督垦辟,遂享其利”。直隶肃宁知县黄世发,“视民如家人,教以生计。坑硷荒地,令穿井耕种。绿城植桑柳树万株,凡水车、蚕箔、粪灌、纺绩,悉为经画。复辟护城废地,穿池种稻以导之”。河南彰德知府李渭,“漳河当孔道,旧设草桥于临漳,道回远,移于丰乐镇,行旅便之”。甘肃秦安知县牛运震,“惠农通商。暇则行视郊野,铸农具,教民耕耨。称贷贩褐户,不求其息。设陇川书院,日与诸生讲习,民始向学”。寿州知州郑基,“购蚕种,教民饲之,农桑并兴”。河南嵩县知县康基渊,“植桑教蚕,出丝甲于他邑。以无业之地,建社学三十二所”。山西垣曲知县言如泗,“城滨黄河,修石堤以捍水。亳河故有数渠,复于上游濬之,分以溉田,民称言公渠”。河南辉县知县周际华,“课民种桑四万株,教之育蚕,他树亦十五万株,于是邑有丝絮、材木之利”。直隶南乐知县茹敦和,“地多茅沙盐咸,教以土化之法,广植杂树”。山东范县知县吴焕彩,“清河水溢为灾,其岸左高右卑,因开五顷洼,以泻其东南;筑福金堤,以防其西北;岁得麦田四万亩”[33]卷477,循吏二。嘉庆、道光以后,虽然政治日趋腐败,也还是有一些府县官以农桑学校为重。如中卫知县龚景瀚,“濬常乐、镇静诸渠,重修红柳沟环洞及减水各闸,溉田共三十万亩,民享其利”。江西南康知府狄尚絅,“蓼花池周五十里,受庐山九十九湾之水,北入湖,水门浅隘,尚絅疏濬之,积潦消泄,岁增收谷万石”。沂州知州李文耕,“沂郡产檞树,劝民兴蚕,建义仓备荒”。四川梁山知县刘衡,“相地修塘堰,以时蓄泄,为永久之计。捐田建屋,养孤贫,岁得谷数百石,上官下其法通省仿行”。广东潮阳知县吴均,“以滨海地咸卤,开渠以通溪水,筑堤六千余丈,淡水溉田,瘠土悉沃”。台湾凤山知县曹瑾,“淡水溪在县东南,由九曲塘穿池以引溪水,筑埤导圳。凡掘圳四万余丈,灌田三万亩,定启闭蓄泄之法,设圳长经理之”。直隶栾城知县桂超万,“濬洨河、金水河及城河,通沟洫,平道路,水涝无患”。江苏沛县知县云茂琦,“县地卑,多积潦,开濬沟洫,岁获屡丰”。直隶饶阳知县夏子龄,“濬老涧沟,上接安平境,下入献县之廉颇洼,以资宣泄。次年,水复至,畅流不为患。城西官道冲刷成河,建长桥五十丈,民便之”[33]卷478,循吏三。遵化直隶州知州萧世本,“倡修运河堤,以免水患。疏潴龙河故道,开范家堤及石碑河、宣惠河、金沙岭下水道四十余里。皆藉赈兴工,民利赖之”。安徽庐州知府李炳涛,“府东施河口为冲途,冬涸,商船以数牛牵挽始行。时值旱灾,以工代赈,濬河深通,运赈者皆至,商民便之”。安徽定远知县朱根仁,“暇辄轻骑巡乡,劝民修复陂堰,十家治一井,田二顷辟一塘,旱不为灾”。四川夔州知府蒯德模,“筑保坎十三道,甃以方丈大石,层累而上。捐万金以倡其役,不二年遂成”。江苏海州知州林达泉,“土宜棉,设局教民纺绩,广植桐柏杂树于郭外锦屏山,所规画多及久远”。湖北广济知县方大湜,“筑盘塘石堤,下游数县皆免水患”。湖北房县知县陈豪,“募崇阳人教之植茶,咸赖其利”。浙江湖州知府杨荣绪,“葺学校,建考舍,修书院,建仓库,造桥梁,复育婴堂,百废具举”。陕西宜君知县涂官俊,“劝农桑,兴水利,成稻田数百亩。躬巡阡陌,与民絮语如家人”。陕西商州直隶州知州李素,“创筑石堤二百余丈,城门月堤十余丈,遂无水患。开州东隶花河山路三十余里、州西麻GFDED岭山路二十余里,行旅便之”。江苏镇江知府王仁堪,兴修水利,“皆以工代赈,东西百余里间,水利毕举”[33]卷479,循吏四。明清五百余年,这样以务本为主的府县官员虽然不能够说是多数,还是有不少身体力行者,更何况农桑水利与经济发展有关。民富则国安,促进生产而发展经济,既有利于政治前程,也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即便是官贪一些,人民往往也会容忍。

    府县的事务繁杂,事事均关乎府县官的命运(生命和官运)。一事不理,或者受其殃;一事不知,或者受其害;一事不明,或者受人欺;一事不周,或者败其成。反过来讲,一事办好,或者成其名;一事弄明,或者获其利;一事成就,或者升其官。同样的事在此府县可成人之美,在彼府县则害人之深。不同的人在处理相同的事时,其结果也会迥然不同。基于这种利害关系,府县官的施政侧重点必然是放在对自己有利的方面,以长补短,以巧补拙。在朝廷严密的法网之下,“奉行之吏习为故常,弥缝于课核之时,取办于期会之际,度其所指,然后图之”[34]卷1,励圣志。府县官们的屈从、逐利、争名、避害、求全、苟容等心态在此表现得十分突出,而一些正直、清廉、严明、克己、守正、爱民、忘我的心态也在此显现出来,他们的所作所为也与地方治理息息相关。

  • 国无重事而不知有所为,官无重务而不知有所事,根据当时的政治与经济形势,调整重点乃是必要的措置,若是顺应社会的发展,其效果也是明显的。在朝廷确定重点的情况下,府县官的施政也会以重点为转移,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如在战乱以后恢复生产、安抚流亡,以农桑为重点,不但发展经济,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在政局稳定的时候,致力于钱谷,有利于经济发展,而刑名则有利于社会稳定。在政局不稳的情况下,兴学重教,力兴教化,也能够起到安定人心的效用。在政治经济变革的时候,以稳定社会,发展经济为重点,虽然是基于王朝的政治经济利益,但在客观上也会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君主专制与官僚政治是君主专制政体的特色,存在自身难以解开的难题。在君主专制的政治环境下,无论是严刑峻法,还是姑息养奸,都不能够改变官僚政治的腐败,而弄虚作假则会使任何事情都难以落到实处。如朱元璋严惩贪污,强调官员应该有爱民实政,却没有革除虚文之弊。早在洪武九年(1376),平遥训导叶伯巨上书就讲到:“今之守令以户口、钱粮、狱论为急务;至于农桑、学校,王政之本,乃视为虚文而置之。”对于王政之本,“守令不过具文案、备照刷而已。上官分部按临,亦但循习故常,依纸上照刷,未尝巡行点视也。兴废之实,上下视为虚文”[13]卷139,叶伯巨传。因为上书涉及分藩诸王,朱元璋认为他离间骨肉,最终将叶伯巨下狱死,但也使朱元璋有所警觉,次年派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谕之曰:“今汝等出巡天下,事有当言者须以实论列,勿事虚文,凡为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汝等当询民疾苦,廉察风俗,申明教化,处事之际,须据法守正,务得民情,惟专志以立功,勿要名以取誉。”[25]卷113,洪武十年六月是月条要求他们崇实政而去虚文,却不能够废除文牍,所有事务都要造册上报,而朝觐考察,各种文册都必须携带,但文册如山,不但上司难以照刷,且容易弄虚作假。

    明清时期各级官府虚应故事,虚文塞责的现象非常普遍,文书往来,鲜见实迹。下级“造送回答文册,亦多止是纸上虚文”[11]卷99,王宪,计处清军事宜。上司也不认真核查,往往“置之高阁,不为虫鼠之所毁伤,则为奸吏之所费用”[11]卷100,李承勋,辽东据处残破边城疏略。上司疲于检阅,而下级专在欺瞒,“惟今天下所造须知文册,止是空文,部院虽或行查,亦不过虚应故事”[11]卷289,陆粲,去积弊以振作人才疏。即便是上司“竟日磨研,不过开吏胥一骗局”[11]卷185,霍韬,第三札。吏胥之所以设骗局,在于弄虚作假,而上司督察下属也是专务虚而不务实,也难怪府县官们“剥下奉上,以希声誉。奔走趍承,以求荐举。征发期会,以完簿书。苟且草率,以逭罪责。其实心爱民,视官事如家事,视百姓如子弟者,实不多见”[11]卷325,张居正,请择有司蠲逋赋以安民疏。这种务虚不务实的工作作风,对当时的吏治民生影响巨大。

    首先,“大臣不肯任事,小官徒事虚文”[11]卷106,梁材,议处通惠河仓疏。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朝廷出台利国利民政策,也难以落到实处。“近者各处水旱荒灾,乞减租税,而有司多不准减。或准亦徒事虚文,使民不得受其实惠,以致穷困流徙者日益多。”[11]卷31,刘球,修省十事疏救灾如救火,不能够稍缓须臾,而不任事而事虚文,势必拖延。比如说赈济灾荒,“府县九月、十月赈济,皆是虚文,而民饥死正在十一、十二两月,及至正月而差官发银始至,盖亦坐迟之病也”[11]卷162,林希元,荒政丛言疏。对于这种急务尚且能够拖延数月不办,坐视饥民饿死,那些非急务则更容易推诿塞责。府县官的这种行为,不但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最终也无法实现地方治理。

    其次,“上以套缚,下以套应,抵验只属虚文”[11]卷474,袁世振,盐法议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乃是府县官惯用的伎俩。他们当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者,“沿习故套,搏美虚文,止图苟免一身,罔顾贻患来者”[11]卷301,高拱,虏众内附边患稍宁乞及时大修边政以永图治安疏。那些不务实而务虚者,即便是知道地方利弊所在,也是“以虚文视之,则皆故套也”[15]卷28,陆陇其,论直隶兴除事宜书。为了规避处分,推卸责任,“徒务虚文以为弥缝旦夕之计,不能为地方尽心爱民”[15]卷15,李之芳,请除无益条例疏。更有甚者,与胥吏勾结在一起,“阳以虚文塞责,而阴挟其金钱”[15]卷20,侯方域,额吏胥。借虚文以牟利,以故套而逃责,很少能够办实事,即便是办些实事,也难有实心,“于庸吏则责其有实事,有实事则虚文亦实”[15]卷20,沈起元,答南汝张观察书。在这种情况下,府县官即便是在朝廷督促下有施政的重点,其目的也不在将实惠落实于民众,而是基于自身利益,也很难发挥治理的功效。

    再次,“浮文常多,实惠殊少”[15]卷20,讷亲,请考核州县实政疏。府县官任期有限,在严格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下,不但难以久任,而且难以满任,故此更换频繁。“每见新官到任,骋材逞能,先出告示几张,嗣出词状几纸,矫说仁言,虚立清名。迨三五日后,本色立见,塗面丧心,大肆贪求”[22]卷97,恤民。在虚文以塞责的情况下,贪污受贿,编织自己的政治关系网,“今则州县之中,锥刀之末,上尽取之,而大吏之诛求,尤苦不给,库藏罄乏,报以虚文。至于近年,天下无完库矣。即责令交代,亦不过应之以虚文”[23]卷15,丁忧交代。府县官虚文以应上司,上司虚文以应君主,虚伪成为时尚,不重视实政则醉心于政绩工程,不但使官场风气更加败坏,而且使人民得不到任何实惠,欲求地方治理,无异缘木求鱼。

    此外,“蒙上虐下,其弊百出”[35]81。朝廷在明确府县官施政重点的情况下,也不是不关注具体施政情况,因为“事事求其实,使名不得以相冒。循乎其名,则其实亦不得以稍诬”[15]卷2,张海珊,送张少渊试礼部序。统治者不是不明白,然而“簿书文移,上下所凭以为信者也。然今上之施于下者,非必其尽行也,以应故事而已。下之申于上者,亦非必其尽行也,以应故事而已,而徒使奸豪得借以为资,而成其所欲”[15]卷11,陆陇其,治法论。各级官僚高坐堂上,未尝亲自办事,上司发下一纸文书就算是自己的政绩,根本就不管落实与否;下属申详文书弄虚作假,根本就没有将上司政令予以落实。统治者不能够了解真实的情况,往往会在错误的信息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决断,结果只能够使错误不断扩大,他们所期待的地方治理,在务虚不务实的欺瞒下,更加难以实现,而地方政治的败坏,自然导致统治基础不稳定,所造成的祸患及对社会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在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下,统治者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在其高度关注的情况下,府县官施政也会以之为重点,将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也容易见到成效,地方能够实现有效治理。随着统治者关注重点的转移,府县官施政重点也会随之变化,而在官僚政治下的务虚不务实,不但重点难以落到实处,更会忽略社会治理的根本,“今之守令,有能招徕流亡者乎?有能开垦荒芜者乎?有能巡行阡陌者乎?有能教民树艺者乎?有能稽核户口者乎?有能均平赋税者乎?有能轻省徭役者乎?有能驱除盗贼者乎?有能抑制豪强者乎?有能禁戢衙蠹者乎?有能赈恤灾患者乎?有能救济孤寡者乎?有能修浚城池者乎?有能平治桥梁者乎?有能兴举学校者乎?”府州县官中的善者,“不过急赋敛,听狱讼,谨簿书而已。至于贪酷暴虐,朘膏血以肥己,昏庸罢软,纵虎狼而噬人,守令如此,百姓安所得生乎”[15]卷16,林起龙,严饬官箴疏。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官员的成败荣辱皆取决于君主与上司的个人意志,而不是既定的规则程序,也就在很大程度促使府县官去谋取现实的利益,最终也不会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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