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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经济法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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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煜宇. 中国古代经济法溯源[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49(2): 253-264. doi: 10.13718/j.cnki.xdsk.2023.02.022
引用本文: 王煜宇. 中国古代经济法溯源[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49(2): 253-264. doi: 10.13718/j.cnki.xdsk.2023.02.022
WANG Yuyu. The Trace of the Ancient Chinese Economic Law[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3, 49(2): 253-264. doi: 10.13718/j.cnki.xdsk.2023.02.022
Citation: WANG Yuyu. The Trace of the Ancient Chinese Economic Law[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3, 49(2): 253-264. doi: 10.13718/j.cnki.xdsk.2023.02.022

中国古代经济法溯源

  • 基金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司法专题任务重大专项课题“多元矛盾纠纷智慧调解关键技术与应用示范研究”(2020YFC0833404),项目负责人:王煜宇;重庆市社科规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项目“基于金融生态的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路径研究”(2022ZDSC02),项目负责人:王煜宇;重庆市社科规划英才计划项目“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研究”(2021YC007),项目负责人:王煜宇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王煜宇,西南政法大学金融法治研究院,教授;重庆市新型智库中国特色金融法治智库首席专家;广阳湾重庆脑与智能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

  • 中图分类号: DF438

The Trace of the Ancient Chinese Economic Law

  • 摘要: 经济法“从哪里来”即经济法的产生问题,是研究经济法其他一切问题的起点。不同于西方近代经济法,有周以来,中国古代经济法植根于“适宜农耕”的地理环境和“善于农耕”的历史条件,以“教民稼穑,以利农耕”为调整目标,以农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丰富多元的法律渊源及其责任规范为调整方式,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系统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思想的法律体系,具有根本适应性、超前科学性、长期稳定性和历史封闭性等显著特征,为华夏农业文明的持久兴盛提供了制度支撑保障。溯源中国古代经济法,重新发现经济法的中国起源,重新认识经济法的中国问题,重新归纳经济法的中国理论,重新明确经济法的中国使命,不仅可以增进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主体维度、历史向度与实践深度,而且可以缓解其所面临的“去经济法学化”的“巨大困境”,为中国经济法“向哪里去”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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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刊出日期:  2023-03-01

中国古代经济法溯源

    作者简介: 王煜宇,西南政法大学金融法治研究院,教授;重庆市新型智库中国特色金融法治智库首席专家;广阳湾重庆脑与智能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 西南政法大学,金融法治研究院,401120
基金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司法专题任务重大专项课题“多元矛盾纠纷智慧调解关键技术与应用示范研究”(2020YFC0833404),项目负责人:王煜宇;重庆市社科规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项目“基于金融生态的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路径研究”(2022ZDSC02),项目负责人:王煜宇;重庆市社科规划英才计划项目“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研究”(2021YC007),项目负责人:王煜宇

摘要: 经济法“从哪里来”即经济法的产生问题,是研究经济法其他一切问题的起点。不同于西方近代经济法,有周以来,中国古代经济法植根于“适宜农耕”的地理环境和“善于农耕”的历史条件,以“教民稼穑,以利农耕”为调整目标,以农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丰富多元的法律渊源及其责任规范为调整方式,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系统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思想的法律体系,具有根本适应性、超前科学性、长期稳定性和历史封闭性等显著特征,为华夏农业文明的持久兴盛提供了制度支撑保障。溯源中国古代经济法,重新发现经济法的中国起源,重新认识经济法的中国问题,重新归纳经济法的中国理论,重新明确经济法的中国使命,不仅可以增进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主体维度、历史向度与实践深度,而且可以缓解其所面临的“去经济法学化”的“巨大困境”,为中国经济法“向哪里去”指明方向。

English Abstract

  • 经济法理论研究包括“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从哪里来?”“经济法到哪里去?”三个基本问题。其中,经济法“从哪里来”即经济法的产生问题,是更为基础和根本的问题,是研究经济法其他一切问题的起点。在既有的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经济法是在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发展起来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的背景下,经济法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力量登上法律的舞台” [1]27,“经济法是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2]1-2。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坐标[2]25,近代资本主义是孕育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摩莱里、德萨米、蒲鲁东、赫德曼等是激发经济法产生的思想先驱[1]23-25,德日美苏捷南等是见证经济法产生的国别地域[1]29-32;近代经济学理论是推动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渊源。经济法是近代的而非历史的,是西方的而非中国的,是移植的而非内生的。“我国经济法概念理论体系和部门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实践是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向西方学习借鉴的产物。”[1]32-34中国古代并无经济法。

    在几乎没有任何置喙争议的情形[1]26下,“中国古代并无经济法”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界不约而同的默会共识,中国古代经济法渊源被“理所当然”地排除在学者们的研究视野之外。归纳起来,“中国古代并无经济法”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经济法调整的是资本市场经济垄断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的关系,中国古代是自然经济,发展水平低,没有产生经济法调整的需求和基础;第二,“由自然经济属性所决定,中国古代经济贯彻的是‘重农抑商’政策,普遍具有禁止性、惩罚性,且多表现为刑法或变相刑法,甚至严刑峻法;国家管理经济实质上是国家统制经济,相关法律不过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2]29,从调整方式来看,不符合经济法的概念;第三,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资本主义经济法”或“现代经济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国古代诸法合体,不符合经济法部门法的“形式理性”。

    然而,不同于古希腊神话中的“君子待客之床”——经济法既不是在人们能够从理论上廓清自然经济、计划经济、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经济(前市场经济)、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后市场经济)的时候才出现的,也不是在人们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时候才产生的,更不是在人们承认了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时候才存在的。“法是由事物的性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3]1,“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 [4]32。作为调整国家需要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一定边界空间秩序下经济生产和经济生活的法律表达,它的产生、演变和发展不仅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也有其本质的客观属性。五千年古老华夏得天独厚的辽阔疆域、温和气候、肥沃土地,决定了中华民族“稼穑为本,耕读传家”的生产生活方式,而“耒耨之利,以教天下”的生产生活方式又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经济立法和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和性质特点。自《周礼》以降,“以利农耕、以富邦国、以安百姓”的中国古代经济法不仅从未缺位,而且,正如“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5]773-774所言,历来都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无视经济法的客观性和特殊性,机械地以西方近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形式为衡量标准,简单粗暴地否定中国古代经济法的客观存在,不仅遮蔽了中国经济法的研究视野,割裂了中国经济法的历史传承,扭曲了中国经济法的渊源由来,而且削弱了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减损了中国经济法的实践价值,导致中国经济法学历史虚无、边界模糊、理论空泛、实践虚化的“困境综合症”,并引发了大规模“去经济法学化”生存危机[6]45-47。解除中国经济法的现实困境和生存危机,需要从“中国经济法哪里来?”这个根本性问题出发,寻根固本,正本清源,重新发现经济法的中国起源,重新认识经济法的中国问题,重新归纳经济法的中国理论,重新明确经济法的中国使命,以“经济法的中国化”修正、充实和完善“中国的经济法”。

  • “经济法”本质上是一个时空范畴。作为历史地理现象存在的经济法,总是处于特定时空当中,由特定时空决定,受特定时空约束。特定时空不仅是经济法发展的外在边界,也是经济法发展的内在依据,不存在脱离历史地理时空的绝对的抽象的经济法。不同的地理条件,不同的历史环境,不会产生出同样的经济法。古代中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条件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古代经济法的调整内容和调整方式。

  • “与地中海将美索不达米亚、埃及、希腊和罗马连接在一起,印度洋使印度与中东、非洲和东南亚相互影响”[7]67截然不同,中国西高东低北漠南洋的地理构造,如天然屏障般保护着以长江、黄河为动脉滋养的肥沃土地,并使其“在有史以来的大部分时间里,较中东或印度诸民族更少面临外来入侵”[7]71,这为华夏民族“教民稼穑,树艺五谷”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而炎帝神农“作陶冶斤斧,为耒耜徂耨”“治农功、正气节、审寒温”的奠基,黄帝轩辕“兴文字”“播五谷”“造轩冕”“作干支”“立九州”的始创,又使得华夏农耕文明的繁荣兴盛具备了卓异优越的历史条件。在“适宜农耕”的地理环境和“长于农耕”的历史条件的共同支配下,农业经济关系逐渐成为决定古代中国国家存在和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逐渐成为中华儿女的生活方式,“务耕种,行地宜,即康功田功”逐渐成为“庶邦惟正”的政治需求。于是,“伟大的王国开始形成,并且筑起了大国的基础”“土地所有权和各种法律关系便跟着发生了”[8]94。由于农业经济关系的根本全局性、社会公共性和脆弱依赖性,“需要国家干预”——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农业经济关系成为古代中国各种法律最集中、最频繁、最深入、最持久的“干预”对象。依据其在农业经济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和功能,这些“需要国家干预”且一直深受“国家干预”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根本,土地所有权是农业生产关系的直接表现。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主要包括土地国家所有和土地地主(私人)所有两种形式。有周以来,两种所有权形式的优势与缺陷交替作用,循环往复,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形式更迭与“政治周期高度一致”的历史规律。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立法和土地政策是古代中国国家法律体系中最为核心、“最需要国家干预”的法律部门。

    传说轩辕黄帝以步丈亩,以防争端,将全国土地按“井”字重新划分,中间一块为“公田”,四周八块为“私田”,遂成“井田”渊源。由于“井田”的国家所有性质,“田里不鬻”成为其核心原则,为避免土地分配不公,肥瘦不一,西周后期各诸侯国又颁布《田法》,实行以土地交换轮耕的“爰田制”。商鞅变法,颁布《垦草令》,承认私有土地爰田,并按军功分配土地;公元前216年,秦始皇颁布《令黔首自实田》法令,进行全国性土地登记,确立了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地位;汉随秦制,颁布《田律》,允许私有土地自由买卖,东汉末年,曹操推行《屯田制》;唐武德七年颁布《均田法令》,后《唐律疏议》又规定“均田制下授田有限额”,防止土地不合理兼并;宋代,土地自由买卖的方式大大丰富,典、卖、质举、倚当并存,国家对田宅物权的转移、利用、交割规定了一套完备的程序[9]7464;《元典章》则进一步明确了永佃权的移转程序,并规定“佃客随田”;明清两代继续立法保护土地私有权,致使土地兼并加剧,形成了事实上的大地主土地所有制[10]13

    ① 井田制下,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土地不允许买卖。

    ② 春秋时期土地制度,3年一易田,以使民众所受之田能好坏轮换。

  • 农业是典型的自然资源依赖型产业,顺应自然时令,就是顺应农业生产生活规律;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障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古代中国人成为世界上最早“法自然”的农时历法制定者,最早的环保主义者和环保立法者。相传黄帝开元纪年,创制十天干与十二地支,经《颛顼历》《太初历》《大明历》等完善修正,至今沿用,成为具备国家强制属性的中国古代经济法的重要渊源[11]138。史载炎帝神农即作《神农之禁》,禹立《禹禁》,周承先制,颁布《野禁》《四时之禁》《伐崇令》等专门法令,顺应时令,保护生灵。秦《田律》进一步将“禁”的范围扩大到树木、水道、植被、鸟兽、鱼虫,并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唐在历代禁止性规范的基础上,颁布专门的水资源管理立法《水部式》,建立起当时世界领先的防汛防洪机制,并多次针对黄河水患进行河流改道治理。

  • 农业生产周期长、不确定性高,需要立法对生产过程进行“国家干预”,一方面立官制、设置农官体系,一方面建立标准、规范违法责任。禹作司空以“平水土”、弃作后稷以“播百谷”。商代已置“耤臣”等专司耕收管理的农官[12]265。《周礼》“司徒”专章设“大司徒”“仓人”“司稼”等农官体系。战国时期,各国《田法》明确农业生产的组织体系和田地轮换制度。秦《田法》规定五谷种植要求,并立法规定农官职守及其责任。汉《上计律》将对农业生产的组织管理纳入官员升迁奖惩考核系统。《唐律疏议》进一步规范了地方官员农业生产组织管理的法律责任

    ③ 司空、后稷、耤臣均为农官官职。

    ① 例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麦亩大半斗,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

    ② 例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螽虫、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书”。

    ③ 例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诸部内田畴荒芜者, 以十分论, 一分笞三十, 一分加一等, 罪止徒一年。

  • (1) 重农抑商法律政策。为了保障“民之大事在农”经济基础和政治共识,古代中国主要通过贬抑商人的法律身份地位、限制商业市场准入、对商业资本征收重税等法律政策进行国家干预,“驱民而归之农”。有周以降,法律便置小司徒等官职,设贵贱别籍登记制度,将商贾等“占会贩卖者”纳入“贱籍”[13]74。为了限制商业市场准入,管仲变法始设山海之禁。商鞅变法“壹山泽”、榷盐铁,“外禁山泽之原,内设百倍之利”。汉桑弘羊强化了盐铁专营的政府机构,设置盐官、铁官,禁榷酒业。秦汉之后,禁榷制由于“国家需要干预”被不时沿用,宋代茶、盐、酒、醋、矾等皆为禁榷,最广;清代唯榷盐茶,最窄[14]30。为了防止“商人兼并农人”,汉武帝刘彻颁布《算缗令》,向有产者征收资产税;隋文帝杨坚始设政府投资,商人纳息,补给财政的公廨钱制度;唐太宗下诏,选设商人担任“捉钱令史”,向富商巨贾征收定向特别财产税。

    ④ 即商品专卖制度,国家垄断部分特殊商品交易,禁止民间贸易。禁榷的范围一般包括盐、酒、茶等,关于这三者的律法也最为重要和完备。

    (2) 维护市场秩序法律政策,“夫市也者,百货之官也”。有周以来,市场便成为人民百货交易的主要场所。为了保障农业的基础地位,维持市场繁荣稳定,古代中国不仅通过配置大量职官体系,管控商品质量、价格、交易、秩序,也通过立法,统一度量衡等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市场标准,维持买卖公平。《周礼》始设司市、质人、胥师、司暴、泉府等职官,分别执掌相当于今天的工商、质检、评估、城管、供销等,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后世均承周制治市。为了保证度量衡“同律”,《周礼》规定内宰负责“陈其货贿,出其度量淳制”“质人负责”“同其度量”,合方氏负责“同其数器,壹其度量”,管仲更是直接将度量衡等同于法。《唐律疏议·杂律》详细规定了误差的限度、相应的处罚,以及明确的生产者责任追溯制度。春秋越国范蠡颁布《平粜法》,战国魏国李悝颁布《平籴法》,丰年入籴,饥年出粜,形成世界上最早的稳定粮食价格的期货金融法律制度。西汉《均输令》《平准令》分设均输、平准等职官,均输调剂不同地区之间的物资余缺,效果显著。后世多有延用。

    综上所述,通过梳理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相关的历史文献和考古资料,我们可以发现,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保障农业生产资源,维护农业主体地位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国古代经济法调整农业经济关系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农业经济关系内部生产要素、资源要素和管理要素的法律规范,多维度保障农业生产资源及其供给利用;其二是调整农业经济关系与其他经济关系(特别是商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全方位维护农业经济在整个国家经济体系中主体地位。

  • 《周礼》以降,丰富多元的法律渊源便成为古代中国经济法的形式表达。《周礼》涵盖六典、八法等十大法则,大部分都调整农业经济关系。除法典外,西周还颁布了《野禁》《四时之禁》《伐崇令》等单行经济法规,综合法典和单行经济法规并立成为中国古代经济法的最早渊源。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除颁布《田法》等基本经济法律外,还颁布《平粜法》《平籴法》等单行经济法规,《牛羊课》等单行行业性经济法律规范,进一步拓展了古代经济法的形式渊源[13]69。秦改礼为法[15],《商鞅六律》之外,颁有《田律》《仓律》《效律》等专门经济法律[16]9-11。汉随秦制,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兴》《厩》《户》均为单行经济法律,《汉九章》也是一部含有经济法的综合法典[17]12;魏晋始将“事令”(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与“刑律”(“罪名之制”)分治[18]809,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形式主要为“令”;《唐六典·事典》中《户婚》《厩库》《擅兴》《杂律》诸篇及《格式律令事类》专门规范经济法律关系;宋以《庆元条法事类》专施“财用、农桑”[19]46;《元典章》仿《唐六典》纂制,《户》《工》主要规范经济法律关系;《大明律》包括名例一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工律二卷等经济法律规范,较之前朝,条文更加细密翔实;清从明制,亦设《户》《工》二篇。

    可见,古代中国经济法拥有丰富多元的调整形式,不仅表现为《礼》《章》《典》《律》等综合法典(如《周礼》《汉九章》《唐六典》《大明律》),《律》《法》《课》《式》等单行经济法规(如《田法》《秦效律》《平籴法》《牛羊课》《水部式》),君主就特定重大经济事项所发布的《令》《诏》《制》等经济政策(如《伐崇令》《屯田制》《算缗令》《均输令》),还表现为《法律答问》《唐律疏议》等司法解释,以及农时历法等农业经济习惯。不仅如此,与丰富多元的调整形式相适应,中国古代经济法还具有灵活多样的责任形式、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从责任形式来看,除了“死无赦”“止徙”等经济人身重刑专门经济刑惩方式,还有“赀盾”“赀甲”等经济罚金责任,“废”“谇”“没收”等经济行政责任;从归责原则来看,既有“不觉减等”的无过错责任,也有“知情同罪”的过错责任;从责任承担方式来看,既有“与同罪”的连带责任,也有“封赎耐”转换责任。灵活多样的责任形式、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与丰富多元的法律渊源相互适应,形成了中国古代经济法充分有效的调整方式。

  • 通过梳理中国古代经济法的调整内容和调整方式,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并无经济法”的学科判断既缺乏必要的知识背景,又缺乏应有的审慎精神,是典型的封闭型假想性认知谬误,是丧失主体性的法治历史虚无主义[20]9在经济法研究中的具体表现:事实上,不是“中国古代没有经济法”,而是我们没有认识到,中国古代存在着与西方近代完全不同的经济法。“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主要是围绕农业展开的。”[21]47“以利农耕,以富邦国,以安百姓”是中国古代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农业经济关系是中国古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丰富多元的法律渊源及其责任规范是中国古代经济法的调整方式。特殊的调整目标决定特殊的调整内容,特殊的调整内容决定特殊的调整方式,而特殊的调整目标、调整内容和调整方式则共同决定了中国古代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显著特点。

    ① 又称“法治文化怀疑主义”。

  • 本质属性是事物的有决定性意义的内在特质,是决定该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而不是别的事物的特有属性。“国家干预”和“以农为本”构成中国古代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 国家对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纵向立法干预,既是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起点,也是经济法形成的逻辑起点。传统观点认为,农业经济属于典型的自然经济,依赖自然禀赋、简单劳动、原始技术,重复生产、自给自足。国家干预农业经济关系的主要形式是战争,通过战争重新分配土地、劳动力等自然资源,没有也不会产生专门立法调整的必要,因此,经济法不会出现在农业经济主导的农业文明阶段,而是“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才能发展起来的”[1]27。的确,不论是赫梯人消灭阿摩利人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雅利安人征服印度人的摩揭陀文明,还是亚历山大入主埃及、罗马占领希腊,乃至中世纪教会对王权的全面取代,战争的确是古代西方国家干预农业经济关系的主要形式。“古代西方史就是一部战争史”。但在古代中国,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形。国家不仅在形成之初就认识到农业对于民族生存发展的决定意义,而且高度重视通过国家立法干预农业经济关系,保障农业生产资源,维护农业生产条件,确保“上农除末”。古代中国不仅是经济法“国家干预”思想的发源地,也是经济法“国家干预”立法的诞生地。早于摩莱里等人提出经济法概念约3 000年,《井田制》便规定了土地公有的国家所有权法律制度,《周礼》不仅设置“里胥、邻长”等职业农官管理农业生产,也设置司市、廛人、贾师等职官监督市场交易。有周以降,管仲的“官山海”思想、范蠡的平粜思想、商鞅的重农抑商思想、李悝的平籴思想、桑弘羊的平准、均输思想等等都是典型的国家干预经济思想。尤为重要的是,不同于摩莱里等人的“经济法”空想,管仲、范蠡、商鞅、李悝、桑弘羊等人还将其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落实到了立法实践中。古代中国由此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农时历法《黄帝历》、最早的综合经济法典《周礼》、最早的公有土地管理法《井田制》、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伐崇令》、最早的私有土地管理法《垦草令》《田法》、最早的宏观调控法《平粜法》《平籴法》、最早的市场规制法《均输令》《平准令》、最早的粮食法《仓律》、最早的畜牧法《厩苑律》、最早的货币法《金布律》、最早的国有资产管理法《禁榷令》、最早的商业资产税法《算缗令》等等,形成了世界上最早的农业经济法制体系。这不仅雄辩地驳斥了“中国古代并无经济法”“经济法起源于西方近现代”的学科误判,也清晰地展现出中国古代经济法“国家干预”的源流、范围、程度和水平。

  • 法的性质是法的调整目标、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在法律关系中的必然反映。有周以来,植根于“适宜农耕”的地理环境和“善于农耕”的历史条件,中国古代经济法以“教民稼穑,以利农耕”为调整目标,以农业生产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土地法、农业环境保护法、农业监督管理法和农业宏观调控法为调整内容,既不断通过对农业经济关系的国家干预,增加农业的资源配置数量,优化农业的资源配置条件,强化农业的资源配置管理,也不断通过对商人的贬抑、商品的限制、商业市场的监管,宏观调控、“重农抑商”。在几千年分合交替、消长起伏的历史演进中,国家“以农为本”干预经济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不仅从未间断,而且日益成为支撑政治经济体制运行的法律基点和贯穿文化文明体系的制度主线。尽管人类在进入农业文明阶段后,古印度、古巴比伦等都曾经存在“国家干预农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22]4/42/44,但是,只有在古代中国,“国家干预农业经济关系”的立法目的才如此明确,内容才如此广泛,形式才如此多元,效果才如此显著。正是因为有了经济法持续不断“以农为本”的国家干预和法律调整,中国古代农业人口一直保持相对集中,农业技术一直保持相对领先,农业生产力一直稳居世界前列,中华民族因此孕育出以农业价值观和农业生产逻辑为本源的最为持久璀璨的农业文化和农业文明。由此可见,“以农为本”不仅是中国古代经济法与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区别,也是中国古代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① 古印度《摩奴法典》第四卷“生计”中有关于农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如第7条“可以在仓房内贮蓄三年或更多时间的粮食,或在瓮内保存一年的粮食”,第70条“不要无故打碎一块土地,不要用指爪断草”等;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第四十二条“自由民佃田以耕,而田不生谷,则彼应以未尽力耕耘论,应依邻人之例,以谷物交付田生”等。

  • 中国古代经济法是历代统治者为了“以农为本”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农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中国当代经济法和西方近代经济法相比,中国古代经济法呈现出根本适应性,超前科学性,长期稳定性和历史封闭性等显著特征。

  • 如前所述,中国古代“国家干预”“以农为本”的经济法不是立法者主观臆断或法学家“拿来主义”的产物,而是早期立法(统治)者在充分认识国家特有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条件、顺应生产发展阶段、尊重社会生活习俗的前提下,探索和发现农业生产关系、实践和归纳农业生产方式、确认和总结农业生产规律所获得的法律。经济法因此表现出与构成法律底层逻辑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之间的根本适应性。就适应社会生产方式而言,中国古代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土地所有制关系,农业环境保护关系等保障农业生产基本资源供给,通过国家规制选育播种、生长培育、病虫害防治、农田水利、牲畜饲养、耕种技艺等优化农业生产具体资源配置,通过国家调控商品储备和商品价格、限制商业市场准入、管理市场交易秩序等保障农业收入和其他行业收入的合理分配。这不仅从根本上适应了“后稷之业”的经济基础,也从根本上保障了“农为邦本”“庶邦惟正”的政治正确和法律正当。

    就适应社会生活方式而言,“我们这片大陆上最大多数的人是拖泥带水下田讨生活的”[23]2。土地不仅是华夏民族稼穑劳作的生产资料,也是中华儿女生息繁衍的生活场所。中国古代经济法通过不断调整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的法律制度,将农民生活与土地生产密切相连,从根本上适应和规范着“乡土中国”的“基层生活”,土地经济法因此成为古代中国全部政治策略和法律制度的结构支点。不仅如此,通过不断总结农业生产的时令规律、环境规律、耕种规律,颁布世界上最早的农时历法、环境保护法、农业生产管理法等,中国古代经济法又从根本上尊重和适应了华夏子孙“道法自然”“耕读传家”“顺时而行”“春耕、夏耘、秋收、冬藏”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

  • 中国古代经济法的超前科学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经济法思想提出和经济法立法颁行的超前性;其二是经济法调整目标、调整内容和调整方式的科学性。二者相结合,不仅使中国古代具备了远远超越于历史同期其他国家的经济立法水平和立法技术,也使得古代中国拥有了遥遥领先于世界其他农业文明的制度基础和制度优势。质言之,就超前性而言,古代中国不仅早于西方两三千年就提出了土地国(私)有、农业经济管理、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思想,而且率先将这些思想认知转化为立法实践,中国古代经济法因此拥有多部世界领先的经济综合法典和经济单行法律,形成了世界上最早的经济法律系统体系。如前所述,主要包括:世界上最早的农时历法《黄帝历》(早于西方2 697年),最早的综合经济法典《周礼》(早于捷克斯洛伐克1964年《经济法典》约3 000多年),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伐崇令》(早于美国1899年《垃圾法》约3 000多年),最早的单行私有土地管理法《垦草令》《田法(战国)》(早于古罗马规定土地私有制的综合性法典《十二铜表法》约200年),最早的宏观调控法《平粜法》《平籴法》(早于西方《期货法》约2 000多年),最早的市场规制法《均输令》《平准令》(早于美国《谢尔曼法》约2 000年),最早的货币金融法《金布律》(早于1844年《英格兰银行法》约2 000年)等等。

    就科学性而言,中国古代经济法不论从其调整目标的确立,调整内容的界分、还是调整方式的选择,都具有较强的合事实性和合规律性,体现出立法目标科学、立法内容科学和法律体系科学三位一体的有机统一。就调整目标而言,“以农为本”符合古代中国早中期“民之大事在农”的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阶段与生产力水平。就调整内容而言,不论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公有制,还是“令黔首自实田”的土地私有制;不论是规定“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农时历法,还是颁布“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的环保禁令;不论是设置“教民稼穑、树艺五谷”的农官,还是问责“旱涝虫蝗、田畴荒芜”的职守;不论是统一度量衡标准“同律”,还是配备管控商品交易秩序“市职”;不论是“平粜齐物,关市不乏”的《出粜法》,还是“孰年入籴,饥年出籴”的《入籴法》;不论是“调剂物资余缺”的《均输令》,还是“稳定物价波动”的《平准令》等等,都体现出中国古代经济法对农业生产关系本质、条件、规律、风险的深度认知与精准把握,为中国古代农业文明的持久兴盛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制度分析样本。就调整方式而言,古代中国经济法丰富多元的法律渊源和灵活多样的责任形式(包括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体系也体现出“切合实际”“简单有效”的科学性,为当代经济法渊源体系和责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借鉴范例。

    ① 本文对中国古代经济法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精准性与科学性的评价是历史的、相对的,是相对于同一历史时期其他国家的经济立法而言的。以下同。

  • 正是由于在实质和形式上的根本适应性和超前科学性,使得“两千余年的帝国法律是一个少变化的主体” [24]5-8,中国古代经济法因而具有极为突出的长期稳定性。与历史上其他文明的经济立法相比,中国古代经济法的长期稳定性首先体现为“成文法性”,即经济法集中于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礼》《章》《典》《律》《法》《令》等专门成文立法中,与古埃及缺乏成文法、古希腊没有成文法典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次,中国古代经济法的长期稳定性体现为“成文法的体系性”,即针对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农时历法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关系、农业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关系、农业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等不同调整内容,形成了包括《周礼》《秦律》《汉九章》等综合法典,《垦草令》《田法》《平粜法》《牛羊课》《效律(秦)》等单行经济法规,《伐崇令》等国家经济政策,《法律答问》等司法解释,以及农时历法等农业经济习惯在内的稳定体系,远远超越同时期其他国家经济立法水平。最后,依托于“体系化的成文法”,秦随周制,“以农为本”;汉随秦制,“增《兴》《厩》《户》”三律;唐用《周礼》,宋效汉法,元承唐制,明续元律,清继明法。中国古代经济法从“周”到“秦”,由“秦”至“清”,历经两千多年战火纷飞、王纲解纽、政权嬗变,依然保持了目标性质结构内容的基本稳定,这在其他任何古代国家历史上都是难以想象的。

    ①“由于古代埃及保留下来的法史资料极少,考古界至今未发现古代埃及的法典或法律汇编”,参见夏新华古埃及法研究《新探》,《法学家》2004年第3期,第74页。

    ②《十二铜表法》是希腊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但严格来说,它属于古罗马,而非古希腊。

  • 在具有根本适应性、超前科学性和长期稳定性的中国古代农业经济法的持续推动下,中国农业经济发展一路世界领先,在两宋时期达到最高峰,商品市场经济空前繁荣,“胜过欧洲最文明的国家”[25]72-73,成为当时世界各国竞相崇拜朝觐、学习模仿的“世界之光”[26]46。这一时期,不仅“预告资产阶级社会到来”[27]203的“四大发明”悉数登场,而且,代表着商品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纸币(证券、票据)等也率先出现,中国事实上最早具备了进入工商文明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然而,中国古代经济法却依然以《周礼》为圭臬,执守“以农为本”的调整目标,因循“重农抑商”的干预传统,将构成经济法制度框架的内在体系、外在渊源及其实践表达锁定在封闭的历史循环中,“从北宋之后的1 000年里,统治者面临的最主要挑战,并非创立一个与其他政治对手竞争的全新国家,而是重建和改造一个农业帝国”[28]152。商人、商品、市场不仅未随其经济作用增强而法律地位提高,反而继续被“等而末之”。在古代经济法的“强力干预”和“封闭锁定”下,面向新的生产关系的边际调整和替代转换无法获得制度承认和制度支持,难以形成稳定持续的行业发展和市场供给。四大发明的技术优势无法转换为产业优势,纸币票据的工具创新无法实现组织创新,工商资本萌芽无法生长,产业升级换代无从实现,经济发展几乎停滞,故步自封、举步不前,最终走进了闭关锁国的死胡同。可见,宋代之后,中国古代经济法的封闭结构逐渐成为阻滞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演进的制度障碍。

    ③ 根据著名史学家麦迪森的测算,以1990年美元为基准,在公元960年后(赵匡胤建立宋朝),中国人均GDP为450美元,至宋末达600美元。而处于中世纪中的欧洲,仅为422美元。北宋咸平三年(1000年)中国GDP总量为265.5亿美元,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2.7%,北宋末期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达46个。参见安格斯·麦迪森:《世界经济千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

  • 中国当代经济法的学术话语体系和学科理论体系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顺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主题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其本质是以西方为榜样,以“现代化”为目标,以“市场化”为手段的大规模规范重建和知识引进。贫穷与富裕、落后与发达、萧条与繁荣、僵化与生动既形成了彼时反差强烈的中西对比,也决定了彼时规范重建的逻辑起点和知识引进的来源方向。对于刚刚走出“十年动乱”,人均GDP不足224.9美元,1.4亿人处于半饥饿状态,大多数发展和生活指标排在世界170位开外的彼时中国而言,西方经济立法及其相关学说不仅具有历史意义上的进步性,也具有理论意义上的权威性和实践意义上的科学性,是中国经济现代化和法制现代化的绝佳范本。于是,在对中国经济的现实基础未加考核,对中国经济的历史传统未加审视,对中国经济的特点规律未加把握的情况下,从法国到德国,从英国到日本;从摩莱里到赫德曼,从拉普捷夫到凯恩斯,从亚当·斯密到金泽良雄;从市场失灵到政府失灵,从完全理性到有限理性,从经济民主到国家干预,中国经济法学者“执着而深情地拥抱西方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的研究术语、研究方法”[7]45-47,轻率而莽撞地将其奉为中国经济法的学术渊源和理论基础,简单而粗暴地将“中国经济法从哪里来”的答案锁定在近现代西方,从而不仅在经济法学科内部造成了“概念不清”“术语混乱”“总分脱节”“体系不通”“作茧自缚、自设障碍” [29]10-12;使得经济法学无法建立起应有的学科独立性,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关系晦暗不明,城池尽失[7]45-47;而且更为根本地,造成了中国经济法与中国历史的疏远、与中国经验的隔阂,与中国实践的脱节。“中国经济法学整体上丧失了主体性,基本上无力回应重大经济事件,无力解释现实经济问题,无力指引经济法治实践”[30]83[31]3

    重建中国经济法的主体性,首先需要重新回答“中国经济法从哪里来”这一经济法哲学的根本问题,重新建立中国经济法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重新思考中国经济法治现代化的目标方向和路径选择。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学学者,受制于“历史三峡”的情景约束,往往习惯于从古代法中总结归纳国家失败的制度原因,断然否定法治的本土历史资源,却忘记了古代法也曾推动了长期领先的经济发展,也曾孕育出悠久璀璨的华夏文明。如果没有古代经济法对“适宜农耕”的地理环境和“善于农耕”的历史条件的精准把握,对“教民稼穑,以农为本”的调整目标的一以贯之,对农业生产关系、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生产规律的深度洞悉,对土地所有制关系、农时历法关系、农业环境保护关系、农业生产监督管理关系、农业宏观调控关系的持续干预,中国古代盖无法创造领先世界的农业技术,无法成就持续稳定的农业发展,更无法涵养出以农业价值观和农业生产逻辑为本源的中华文化和中华文明。以农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中国古代经济法,不仅是“中国经济法从哪里来”的当然正解,中国经济法的起始来源,也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系统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思想的法律体系,为近现代西方经济法及其相关学科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历史依据和法律借鉴[32]。溯源中国古代经济法,对于当代中国乃至世界经济法治理论与实践,至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意义:

  • 滞固于西方近现代的渊源起点,经济法学界自动封闭了经济法的中国视野,自动截断了经济法的中国根脉。溯源中国古代经济法,摆脱对中国古代“法就是刑”“国家管理经济不过是国家统制经济,是维护君主专制工具”等“先入为主”的意识形态偏见,在卷帙浩繁的历史典籍和考古资料中探寻中国自古以来“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性质特征,梳理中国自古以来“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归纳中国自古以来“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主要类别,从而最大限度地还原中国古代经济法的本来面目与历史真实。诚如前文所述,作为历代统治者为了“以农为本”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农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古代经济法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历史悠远;不仅形式多样,而且内容超前;不仅目标清晰,而且手段先进;不仅自成体系,而且运行稳定——反映出古代中国人对国家特有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条件的充分认识,对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准确把握,对农业经济关系本质、条件、特点、规律、风险的深入思考,对国家干预农业经济关系的法律手段的科学运用。尽管由于文章篇幅和作者能力的限制,本文对中国古代经济法的总结概括,难免蜻蜓点水、挂一漏万,无法展现出古代经济法的完整面貌和详尽体系,但中国古代经济法所蕴含的博大深邃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理念渊源、“以农为本”的原则制度渊源、农业经济法的部门体系渊源、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的条文规范渊源等已然清晰可见,亟待人们的重新探索和重新发现。

  • 滞固于西方近现代的渊源起点,经济法学界想当然地将西方实现工业化之后的“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中国经济法的物质基础,将“社会化大生产”所引发的“市场失灵”作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依据,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作为中国经济法的目标功能,从而既脱离了中国作为“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也脱离了中国“由落后的农业国向先进的工业国”的转型实际,混淆了“经济法的西方问题”与“经济法的中国问题”。溯源中国古代经济法,探寻“以农为本”的中国古代经济法的历史由来,发现中国古代经济法不同于西方近现代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理解国家干预农业经济关系的调整内容和调整方式,辨析中国古代经济法的历史进步与时代局限。在此基础上,借鉴中国古代经济立法对经济发展目标与经济发展条件的辩证思考,对国家经济战略的长远定位,对国家经济结构的整体把控,对国家经济体系的全面规范,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结构变迁的具体实际,重新认识和把握“经济法的中国问题”。作为调整“国家需要干预”的宏观经济结构和总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的中国问题”主要可以分为四个维度:其一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条件问题,经济法在这个维度主要调整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政治体制、国际环境、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类似于西方的经济宪法;其二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和体系问题,经济法在这个维度主要规划产业战略、调整产业布局,当前,特别要处理好农业作为立国之本、工业作为强国之基、商业(服务业)作为富国之路的结构性关系,不再执迷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等无谓争论[33]113;其三是产业之间的协调问题,经济法主要通过调整金融财税价格等经济关系加以实现;其四是产业内部规范问题,经济法主要通过《农业法》《工业法》《商法》及其附属单行法规等加以规范。

  • 滞固于西方近现代的渊源起点,迷失于“经济法的西方问题”,在西方缺乏成熟完整的经济法理论的情况下,经济法学者不假思索地将西方近现代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特别是经济学)等理论直接置换为中国经济法理论。在学者们不遗余力“我见青山多妩媚,料青山见我亦如是”的逻辑推演和一厢情愿“钟情于与西方诸流派大师互动交流”[34]7的话语输出下,中国经济法理论框架被打造为西方近现代诸学科理论“竞相绽放”、各流派大师“轮番登场”的“理论进口基地”。这既违背了经济法理论作为法学学科理论的专业性,又背离了理论源自实践的科学性,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由此成为无法接受实践检验、与学科规范体系“差失甚远”且备受其他部门法质疑的“阿喀琉斯之踵”。溯源中国古代经济法,领略从文王到管仲,从范蠡到商鞅,从李悝到桑弘羊,从刘宴到王安石的丰富深厚的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渊源;梳理《周礼》以降,《秦律》《汉九章》《唐六典》《大明律》等综合经济法典,《田法》《秦效律》《平籴法》《牛羊课》《水部式》等单行经济法规,《伐崇令》《屯田制》《算缗令》《均输令》等国家经济政策,提炼不同的经济法渊源所体现出的相同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立法宗旨、原则、范式、规律;总结有周以来,国家经济立法在应对土地问题、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农业生产资源配置与条件保障问题、农业经营管理问题、宏观(供需、产业)调控问题、市场规制(质量管理、物价调控)问题等历久弥新的“中国经济法经典问题”的智慧、经验与教训。在此基础上,广泛借鉴和辩证吸收有益于问题解决的各学科真知灼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中国经济转型实践的重大结构性问题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新归纳“经济法的中国理论”。

  • 在“经济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的双重驱动下,经济法学者以西方近代经济法为中国经济法的渊源起点,以西方现代经济法为中国经济法的目标视阈,将中国经济法的现代化简单等同于中国经济法的西方化,忽视了西方经济法的“现代性悖论”,限缩了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实践可能与发展空间。人类进入21世纪后,以矫正“市场失灵”、促进实质理性、分配正义和社会公平为宗旨的西方现代经济法治体系显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边际效应递减”。既无法应对资本过度集中所带来的根本性生存风险,过高的社会成本、贫富悬殊和利益冲突引起的结构性社会矛盾,也难以调和资本主义法权长久存在的效率与公平、个人与社会、欲望与理性、形式与内容的“二律背反”,并最终无法阻却2008年爆发并延续至今的“史上最严重”世界性经济危机。如果将经济法的宗旨视为经济法的生命,那么,毫无疑问,西方经济法行将“死亡”。经济法的现代性在西方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自我否定。这恰为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反思与超越提供了难得的时空机遇。溯源中国古代经济法,将现实照进历史,从历史展望未来。现代化的中国经济法,应当是与中国的自然时令、地理条件、资源禀赋和谐共生的“绿色”经济法,而不是盲目鼓励资本收益,机械维护短期回报,涸泽而渔,焚林而猎的“灰色”经济法;应当是与中国人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文化传统协调适应的“人本”经济法,而不是生硬截断历史传统,刻板复制西方模式,人为客体、技术至上的“物化”经济法;应当是长远谋划产业战略,科学设定市场界限,着力推进社会公平的“社会”经济法,而不是消极放任资本力量,被动依赖市场机制,空洞许诺经济民主的“资本”经济法;应当是立足中国问题,面向世界实践,吸纳古今智慧,凝聚“中国特色”的“开放创新”经济法,而不是脱离中国现实,隔离中国历史,执迷西方理论,因循西方路径的“封闭守成”经济法。发展“绿色”“人本”“开放创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不仅是经济法现代化的本质需求,也是时代赋予中国经济法的历史使命[35]17-18

参考文献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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