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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万历(1572-1620)年间户部尚书谢杰(福建长乐县人)曾言:
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始之禁禁商,后之禁禁寇。禁之愈严而寇愈盛。片板不许下海,艨艟巨舰反蔽江而来;寸货不许入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1]
谢杰关于“寇转为商”与“商转为寇”之说,可谓是对海商与海盗关系的早期论述,亦可视为“亦盗亦商”之论的首倡者。目前,学界对于海商与海盗关系的研究侧重于明中期以及明清交替时期,即美国学者安乐博所言中国海盗的三个“黄金时代”①的前两个时期,且成果颇丰。大多数学者认为,明中期以及明清交替时期的海盗与海商二者既对立冲突,又合作共谋海利,甚或互相转化。如杨国桢先生认为“海商与海盗一样追逐海利,既是对立物又是合作伙伴,有时还互相转化”[2];冷东指出明清时期的潮州海盗“不是取得国家特许权力的海商贸易集团,也不同于以抢劫屠杀武装斗争为唯一手段的倭寇和海盗,而是处于不断的转化之中”[3];林枫认为明代闽南海商“采取时商时盗、亦商亦盗的活动方式”[4]。亦有部分研究突出强调这两个时期海盗与海商对立性的一面,认为“两者之间利害相冲,可谓不共戴天”[5]。综而言之,“亦盗亦商”作为这两个时期海盗与海商关系最突出特征,学界基本形成共识。
① 安乐博教授认为,中国存在三个海盗的黄金时代,明中期的倭寇、明清交替时期的海盗以及清中期即乾嘉时期的洋盗。安乐博著,王绍祥译.中国海盗的黄金时代:1520-1810[J].东南学术,2002(01):34-41。
清乾嘉时期的海盗问题虽然是学界研究热点,但是关于这一时期海盗与海商关系的研究则相对薄弱,郑广南先生认为:福建地区著名的蔡牵、朱濆海盗团伙“获得一般海商船户与小商贩的支持与接济,彼此之间形成了相互依赖的经济关系”[6]336;张雅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海盗兴起后,把商船货物作为主要经济来源,与海商争夺海上商业利益。海商为保存海上商业利益,在水师失去海域控制权的情况下,与海盗妥协,形成既互相对立又互为依存的关系。”[7]不过,亦有部分学者沿用“亦盗亦商”之说来定义清中期的海盗与海商关系。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海商与海盗在耕海为田、舟楫为家的生活方式,以及利用抢劫或商业方式来追逐海洋之利的活动目标两方面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是海盗与海商的社会构成以及对二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海疆政策实则是处于变动之中,以明中期以及明清交替时期的“亦盗亦商”“相互依赖”抑或“互为依存”的“盗”“商”关系来简单概括乾嘉时期的海盗与海商关系并不恰当。本文不揣浅薄,拟就其中争议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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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期以及明清交替时期,海商与海盗都曾同时涉足商业活动与海上抢劫活动,具有“盗”“商”双重身份,史学界称之为“亦商亦盗”或“亦盗亦商”。明代成、弘年间,福建闽南一带“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8],“漳、泉等府黠滑军民私造双桅大船下海,名为商贩,时出剽劫”[9]卷54,嘉靖四年八月甲辰,P1333。这一时期主要有金子老、李光头、许栋、汪直、徐海、洪迪珍等人,其不仅与倭寇相勾结,而且与山贼相呼应,煽动沿海地区渔民、农民、商人等对沿海地区以及过往船只进行大肆掳掠。如洪迪珍,其“初止通贩,嘉靖三十四年载日本富夷泊南澳得利,自是岁率一至,富巨万,尚未有引倭为寇实迹……戊午,复来浯屿,诸恶少群往接济,络绎不绝。官府不能禁,设八桨船追捕,竟无一获,又妄获商船解官。于是,迪珍始轻官府,官府又拘系其家属。迪珍无反顾之期,与倭表里为乱”[10]。由此可见,洪迪珍先是从事海上贸易,因明王朝实施海禁政策,继而下海为盗,并“与倭表里为乱”,著名海盗汪直“本徽州大贾,狎于贩海”,谢和亦是“贩海通番为奸利者”[9]卷453,嘉靖三十六年十一月乙卯,P7676,可谓是典型的“亦商亦盗”。
明清朝代更迭之际,东南海寇再次爆发,这一时期著名海盗郑芝龙,其早年从事海外贸易,后乘政局动荡下海为盗,清人张麟白曾指出:“闽俗耻贫而轻死,富者以通番为生,贫者以劫夺为事。芝龙徒众既盛,二者兼行。”[11]该史料既指出郑芝龙是“亦商亦盗”,同时也说明了违禁“通番”与下海“劫夺”是福建一省之风俗。郑芝龙之子郑成功亦继承其父做法,既在厦门设立仁、义、礼、智、信和金、木、水、火、土商行以及在“京师、苏、杭、山东等处,经营财货,以济其用”[12],同时又在海上大肆劫掠。这一时期的海盗问题与明代成弘年间类似,“亦商亦盗”现象是其显著特征。
古鸿廷先生认为,“海禁政策与朝贡贸易的制定与执行,是促成海上走私活动以及海寇崛起的主要原因”[13],亦可把此视为“亦商亦盗”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然而,清乾嘉时期则有所不同,清前期无论是四口通商与南洋禁航,抑或是所谓的“一口通商”海疆政策,其虽然对海洋贸易有所限制,但是仍为海商提供了海洋贸易机会以及可供谋取利益的渠道,海商基本上失去了“为盗”的内在动力。乾嘉时期海盗的社会构成亦显示出海商群体已远离海盗活动,嘉庆帝曾指出:“濒海渔船蜑户平日以捕鱼为业,若无所捕获,难以谋生;或为盗匪作线、或潜行入伙,皆所不免。”[14]卷1,嘉庆元年正月丁巳,P29174“闽省近来洋盗充斥,兼漳、泉被水后,失业贫民不无出洋为匪。”[14]卷2,嘉庆元年二月丙午,P29188穆黛安指出乾嘉时期“借助海盗活动为糊口手段的人群中,最主要的成分是渔民”[15]19,安乐博亦认为海盗“多是疍民、渔夫、水手”[16]。来自社会底层的如渔民、水手、挑夫、苦力以及罪犯或因生活所迫或其他因素下海为盗的普通民众,构成了这一时期海盗的主体。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海疆政策在“禁”“开”之间多有反复,但是海洋贸易渠道并未完全关闭,加之清政府对海盗活动的严厉惩戒措施,足以使大多数海商远离海盗活动。海商出身的海盗并不多见,偶尔的记载也认为,海商只是在海洋遭遇风暴或遭遇海盗抢劫破产之时才会沦为海盗,“商”与“盗”渐行渐远,“亦商亦盗”现象渐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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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乾嘉时期海商渐趋远离海盗群体之论已成学界共识,但是仍有学者认为海盗的“亦盗亦商”即在海上劫掠的同时仍从事一定商业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如郑广南先生认为海盗蔡牵、朱濆只是对富商大贾采取“惩戒性行动,劫其商船,勒赎财物”;对一般海商、船户则是持“合作和交易”态度[6]336;叶志如先生亦指出,广东海盗麦有金等七帮海盗《公立约单》序言中的“弊不革不足以通商”一语,以及该约单条文“例禁阻截有单之船,甚至毁、卖船货以及抢夺银两、衣裳”的“劫商取赎”原则,依此认定广东七帮海盗“具有保护商人的海上通商活动的性质”[17],实际却不尽然。
乾嘉时期海盗活动甚为猖獗,“嘉庆初,东南海上多盗,曰凤尾帮,曰水澳帮,曰蔡牵帮,闽盗也;曰箬横小帮,浙盗也;曰朱濆帮,粤盗也。续出者,有黄葵帮及和尚秋等小盗,则皆闽粤间人”[18]。福建人蔡新把海中盗匪分为三种:“有聚集在岛屿中者,闻南日之贼,至船近百号;……一种多系沿海贫民,朝出暮归,或假作渔船,或假作商船,遇有货船则劫之;……一种系番贼,此二三年,皆于秋风起时便来,闻系安南番,亦有汉匪入其中。”[19]海盗帮派、种类虽然繁多,然而无论何种海盗,其谋利方式仍是以劫掠为主。乾隆五十五年(1790),陈得旺海盗团伙抢劫商船内棉花五十包,卖得番银四百四十圆,每人分银二十圆[20]。福建漳浦人张初郎于乾隆五十四年下海为盗,乾隆五十七年在虎头洋袭击了何万利的商船,乾隆五十八年又在南澳宫仔钱等海域两次袭击商船;乾隆五十九年再次抢劫商船[21]232。嘉庆初年,福建海盗蔡牵与朱濆时常抢劫过往商船,闽浙总督阿林保曾奏称:“蔡、朱二逆常到淡水一带劫抢商船,该逆劫得一船即用之不尽。”[14]卷206,嘉庆十四年正月庚午,P32043嘉庆初年,甚为活跃的安南艇匪“劫内洋商舶以济兵饷”[22],可见“商舶”是中外海盗抢劫的主要目标。海盗劫掠商船获利颇丰,嘉庆十年(1805),海盗郑亚鹿从澄海的一艘货船上劫获了8 000两银子[23];同年,一伙海盗在靠近澳门地方成功地掠获了3万担大米和价值超过2万两银子的洋船[15]85,嘉庆十五年,闽浙总督方维甸及福建巡抚张师诚曾奏称:“乾隆六十年至嘉庆十四年十月,在洋被劫带谷商船一百四十六案。”[14]卷226,嘉庆十五年二月下壬寅,P32342除却直接抢劫海商船只携带财物之外,向海商勒索赎金亦是其常用方式。乾嘉时期曾担任台湾府淡水厅新庄县丞的翟灏在《弥盗论》中谈到:“每当四、五月间,南风盛发,糖船北上,则有红篷遍海角(贼船多以红篷为号),炮声振川岳(贼船之炮,大者重三千斤,小者五、六百斤),风送水涌,瞥然而至者,乃洋盗勒赎之期也。大船七千,中者五千,小者三千,七日之内,满其欲而去。否则,纵火烧船为乐。”[24]乾嘉时期,蔡牵团伙“勒索商船,重载须番银八千元,轻载五千元,方听取赎”[25],嘉庆九年四月蔡牵攻打台湾,进犯鹿港,“船户知无所恃,各赴牵议价自赎”[26]442,“商船无所恃,各赴贼纳贿自全”[27]。商船“赴贼纳贿”以“自赎”“自全”,缘于其“无所恃”,一语道破海商缴纳赎金是无奈之举。由此可见,尽管海盗通过向大、小海商售卖“票单”从中渔利,但是此乃海盗劫掠的一种形式,并不属于商业行为。
由此可知,虽然海盗劫掠富商大贾属于“劫商”行为,但是其与一般海商所谓的“合作与交易”实则是其获取“接济”的途径而已,并不属于“经商”行为。尽管海盗蔡牵、朱濆被称之为“大老板”“大出海”或“头脑”,其称呼与“商船的大船主一模一样”,但是“他们是否从事商业的企业经营,因史料的湮没不得而知”[28]。目之所及,现有乾嘉时期海盗活动的史料绝大多数是关于海盗劫掠的内容,其与商业活动相去甚远,称其为“劫商而不经商”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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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与海盗关系向为复杂,尽管有学者认为乾嘉时期海盗与海商二者是“相互依赖”或“互为依存”的关系[6-7];然而“对立冲突”方是二者关系的基调。面对海盗的劫掠行为,“无知贸易之小民有喜色焉,喜其有利于己也;裕国通商之大贾有惧色焉,惧其有害于己也”[24]。大小海商面对海盗劫掠时的不同态度并不会改变海盗活动导致其商业风险增加这一事实,海商虽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以抵御海盗劫掠,但是“对政治力的崇拜和依附是商人寻求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29],依附官府剿杀海盗自然成为大多数海商的首选。
官商联合对抗海盗是官商双赢的必然选择,“官以商之富也而朘之,商以官之可以护己而豢之”[30]。海商联合官府的方式有二:其一是向官府直接提供资金支持,其二是向官府提供船只等各项物资支持。嘉庆十年十二月,因厦门大担门外及镇海、料罗一带洋面海盗肆意劫掠来往商船,“该处行商呈请捐造巡船二十只,添募兵八百名,各行商每年公捐番银四万元,以为兵丁月饷、米折、出洋口粮及燂洗船只、修换篷索之资”[31]。该地行商不仅捐造二十艘巡船、添募八百名兵丁,且每年拿出四万番银,可见资助力度之大。同年,蔡牵进犯台湾淡水,“三郊商人拥资贸易,自遭海寇以来,船舶多被掠;乃闻牵至,各挺身募勇,供驱策,助饷数万金”[26]443。此次三郊商人“助饷数万金”之多,其原因无外乎是“自遭海寇以来,船舶多被掠”。随着海盗活动日益猖獗,海商对于清政府的资助力度愈大。嘉庆十一年,两广地区的“洋、盐两商公捐二十万两为剿捕洋盗经费之用”[32],嘉庆十三年,“行商金天德等呈请捐造巡船二十只,添募兵丁八百名,并每年公捐番银四万元以为兵丁、舵水等月饷、米折、口粮及燂洗船只、修换篷索之费”[33]。海商耗费巨资帮助水师官兵,其目的显然是希望尽快解决海盗问题,恢复海洋贸易。部分海商的船只亦会被官府以剿捕海盗之名随时征用。嘉庆十一年,嘉庆皇帝曾提及福建同安梭船高大坚固,可“向商民雇用,或用价购买归公,先得若干号,交与李长庚应用”[34]。
虽然海商积极参与官府的缉捕海盗行为,或为其提供资金与物资的支持,但其仍然是官府压迫的对象。曾参与攻击福建海盗蔡牵的台湾“三郊”商人屡遭官兵的勒索,以致“头家近日亦愁贫”[6]339。一旦官府的勒索超出了海商的承受能力,海商也会愤而反抗。由此可见,海商与官府的关系其实也并不稳固,这也为海商与海盗的媾和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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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个别海商接济海盗或参与海盗销赃之事时有发生,但是处于官府的庇护之下并与海盗保持一定距离,方符合海商的长远利益。不过,随着海盗活动日益猖獗,官府不能对海商实施有效保护之时,海商则会重新衡量与政府、海盗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海盗的威逼与利诱之下,海商“与海盗进行合作以换取安全上的保障”[35],盗商实现媾和。
海商出于自保,为免遭海盗劫持,海商被迫向海盗购买“免劫票单”。福建地区的蔡牵、朱濆海盗团伙以及广东地区的旗帮海盗都曾强迫海商购买“免劫票单”。“免劫票单”,又称“免劫打单”或“打单”,海盗公然发行“免劫票单”,颇有取代政府海关之势,亦可见海盗势力之强大。在福建海域,海盗蔡牵团伙占据湄洲、三沙和台湾各港口,海盗朱濆团伙占据厦门、南澳等地,发行“免劫票单”,向过往船只收取费用。有史料记载:“洋盗蔡牵私造票单,卖给出洋商渔船只,如遇该匪盗帮,见有单据,即不劫掠,及领单去后,装载货物回来,又须分别船只大小,明立货物粗细,抽分银两……出洋商船,买取蔡牵执照一张,盖有该匪图记,随船携带,遇盗给验,即不劫夺,名曰打单。”[7]广东海盗则“令其党各勒鸭埠基围,挂银号,视所出货为等差,纸票盖图章,俨若符信”[36],海商被迫向盗匪纳银打单方能出入。广东御史郑士超曾奏称海盗“劫人勒赎,公然于沿海港口设立税局,商船俱纳洋税”[14]卷186,嘉庆十二年十月甲午,P31757。广东的“挂银号”类似于福建地区“免劫票单”,海商只有通过购买此类凭证方能免遭海盗打劫。
海盗对于“免劫票单”的费用多少亦有相关规定,在福建海盗蔡牵团伙控制海域,商船出洋者“要费用洋钱四百元,回内地者加倍”[14]卷108,嘉庆八年二月乙丑,P30599。如果一艘商船遇盗的是同一伙海盗,其来回一次就必须缴纳的“打单”费用就有一千二百元之巨,由于福建位于南北洋要冲,过往船只甚多,蔡牵仅通过向海商出售“打单”一项就所获不菲。广东地区的蓝旗帮海盗头目乌石二(麦有金)也曾称其每年收取“打单银五六万两不等”[37]。因而有学者认为海商主动购买“照票”是可以理解的[6]337-338,同时,亦有学者认为所谓的“双重征税”是混淆了“盗区”与非盗区的差别所引起的错乱,并无史料根据[28]。
实际情况可能较为复杂。首先,虽然史料中曾有“再遇他盗,照票乃免”的记载,但是关于“他盗”的指向并不明确,一般理解有二:其一是同一海盗团伙的其他海盗,其二是其他的海盗团伙。如果是前者,海商只需购买一次照票,如果是后者,海商则需要多次购买照票。尽管有资料显示广东的旗帮海盗之间曾就此达成一定协议,事实上,无论是福建海盗团伙蔡牵、朱濆之间还是广东地区的旗帮海盗之间,皆矛盾重重,相互攻伐之事时有发生。由此观之,不同海盗团伙之间似乎很难承认对方的“照票”,这意味着海商行走海洋,所需购买的“照票”数量就相当可观,因此,海关的“层层朘削”与向海盗购买“照票”所需资费二者孰多孰少实难判断。同时,海商购买“照票”实属无奈之举,在面对海盗“给则无事,不给则财命俱失”[14]卷108,嘉庆八年二月乙丑,P30599的威胁之下,海商并无太多选择。其次,“盗区”与非盗区的说法似乎亦难理解。因海盗主要在海中实施抢劫,沿海地带以及口岸并不是海盗活动的主要区域,虽然有资料显示海盗曾多次登陆抢劫,但是其仍会遭受官府和沿海民众的抵抗,海盗活动频繁之区并不意味着海盗对整个沿海口岸的控制。由此可见,海商出洋贸易,官府与海盗向其“双重征税”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尽管海商在“免劫票单”问题上属于被动与海盗发生关联,但是亦有部分海商在海盗的利诱之下,主动向海盗提供各种物资获取高额利益。嘉庆八年,海盗蔡牵团伙在渔山一役被李长庚的霆船所击败,蔡牵便“厚赂闽商,更造船大于霆,令商载货出洋济牵用,而伪以被劫报官”[38],商人接济蔡牵“霆船”,其中蔡牵的“厚贿”即以巨额经济利益诱惑是关键。嘉庆十一年,蔡牵在台湾战败,“在鹿耳门窜出时,篷索破烂,火药缺乏,一回内地,在水澳、大金装篷燂洗,现在盗船无一非系新篷,火药无不充足”[14]卷161,嘉庆十一年五月下癸酉,P31382。虽然沿海民众可以接济其米粮淡水等物品,但是提供造船所需物品的却必定是海商所为。亦有个别海商因经济利诱而“代为勒索各商船港规”或代售“打单”,从中渔利。广东潮州澄海县海商林五“因货船出口,被盗首朱濆及郑老童等屡次邀截,备银赎回,因而与之熟识交好,并代为勒索各商船港规,给单验放”[14]卷164,嘉庆十一年七月癸丑,P31420。海商“代为勒索港规”或代售“打单”的情况在史料中并不多见,嘉庆六年,晋江县人邱麻花、同安县人王实、晋江县人王海等“通盗卖单多次”[39],不过,王海、王实为首饰店商人,邱麻花驾船度日,并非海商出身。
由此观之,虽然海商被迫向海盗购买“免劫票单”以及在利益的诱惑下向海盗提供物资、辅助销赃、代售“打单”等情况时有发生,不过其直接转而为海盗下海抢劫的现象仍较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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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嘉时期,海盗为了生存或进一步扩大势力,其不仅通过“免劫票单”“打单”或“挂银号”等形式谋取经济利益,且与沿海民众进行米粮、器械等物资的交易活动,部分学者据此认为这些活动属于经济活动,且与海商争夺商业利益[6-7],实际并不尽然。
首先,虽然海盗的商业行为与海商的海盗行为都包含“盗”与“商”两部分,但是乾嘉时期海盗所谓的“商业”行为与明中期、明清交替时期东南沿海出现的“亦盗亦商”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为“商”与为“盗”行为的先后顺序在判断其行为性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明嘉靖年间的许松、汪直、徐海、谢和、洪迪珍以及明清交替时期的郑芝龙等著名的“亦商亦盗”者均是海商出身,在下海为盗之前即从事海洋贸易活动,由于明清王朝海疆政策的变动而被迫下海为盗,其下海为盗后的商业活动亦未停止。日本学者上田信认为“王直、郑芝龙、郑成功等在海域世界担负着远距离交易的角色,为跨国境的交易增添了活力”,而乾嘉时期广东海盗“张保等19世纪在南海活动的海盗与16世纪的王直等倭寇、17世纪的郑芝龙、郑成功等性质截然不同”,其“对进行远距离交易的商船攻击,导致海上交易陷入停滞”[40]。福建海盗蔡牵的经历亦可加以佐证,史载蔡牵“初佣工自食,继为海寇”[27],虽然有关其出身的说法颇多①,但其在下海为盗之前并不从事商业活动亦是不争事实。
① 《厦门志》曰:“蔡牵,同安人,以弹棉为业,后入海为盗”,参见道光朝《厦门志》,卷16《旧事志·纪兵》[M],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第335页;《霞浦县志》曰:“少时流落邑南乡水澳,为人补网”,参见民国《霞浦县志》[M],卷3《大事》,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第25页。
其次,海盗所谓的“商业活动”与正常的商业活动截然不同。商业是指“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商人就是贩卖商品从中获取利润的人,其中“贱买”与“贵卖”是其重要环节,并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乾嘉时期海盗所谓的“商业”行为中并不具备商业性质,一方面,海盗用来“交易”的商品是通过抢劫海商、渔民以及沿海居民而并非正常的商业买卖行为而来,如嘉庆十四年,“蔡、朱二逆常到淡水一带劫抢商船”[14]卷206,嘉庆十四年正月庚午,P32043,海盗并没有资本的付出,“贱买”更是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商品“贵卖”是获取利益的主要手段,而海盗对于抢劫而来的米粮、枪炮、船只等“赃物”会留作自用外,其他则会被“贱卖”,以换取民众或商人的支持,“贵卖”现象几乎并不存在。同时,因为福建海盗用来“交易”的物资是通过抢劫而来,称其为“赃物”也许更为合适。简而言之,福建海盗所谓的“商业”活动实质就是“销赃”,其无需承担经营亏损风险,与真正的商业活动亦相去甚远。
再次,海商在沦为海盗或为海盗服务之时,其活动亦脱离正常的“商业”范畴。上文所述之广东潮州澄海县海商林五曾是一名海商,其先是遭受福建海盗朱濆的抢劫,然后通过支付赎金的方式赎回被劫船只货物,因多次遭受朱濆团伙抢劫从而与之“熟识交好”,进而帮助海盗朱濆“代为勒索各商船港规”。林五从海盗的“打单”中发现“商机”,甚至做起了海盗“打单”的“代理商”,从中渔利,其从一名海盗活动的受害者转而成为海盗活动的参与者。林五的活动并非正常的商业活动,实则是海盗劫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值得关注的是,海商并不依赖海盗而存在,没有海盗侵扰是海商所向往的经商环境;而没有海商的海洋贸易活动,海盗则失去了抢劫对象和生活来源。由此看来,海盗与海商之间应属于“单方依赖”关系,而非“互为依赖”的关系,二者亦不存在所谓的商业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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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嘉时期,中国东南沿海海盗与海商的“亦商亦盗”现象已不复存在,海商渐趋脱离海盗的劫掠活动,海盗与海商既非“相互依赖”,亦非“互为依存”,海盗“劫商而不经商”行为日渐凸显,海商虽然通过购买“照票”或参与贩卖“照票”的形式与盗媾和,但其直接下海为盗行为则渐趋消失。海商与海盗二者之间冲突抑或媾和,均未脱离追逐利益的本性。海洋平靖尤其是没有海盗劫掠活动是海商所向往,海洋贸易活动为海商带来丰厚利益的同时,地方政府亦通过海关税收与私收贿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但是,乾嘉时期东南海盗活动却是日趋猖獗,禁而不止,海商作为海盗一贯的劫掠目标,其对海商安全以及地方政府统治构成严重威胁。作为与官府对抗的角色,海盗遭受打击固属咎由自取,而处于官府与海盗之间的海商则因海盗的掠夺以及官府的盘剥成为海盗活动最主要的受害者。海商作为一个“富而不贵”的群体,其主动或被动的依附于官府,无非是寻求官方力量对商业活动的保护;一旦官府无法保证其安全与利益,在海盗的胁迫利诱之下,海商亦通过委身于海盗以保证其商业活动的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