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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天下之大业也。”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发轫于1978年的农村经济改革,迅速在农村全面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使农村生产力得到了空前解放。4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此过程所源源不断地释放出的强大动力,也使中国成功地从一个低收入国家跻身为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起点极低的农民收入①水平也打破了改革开放之前20多年的长期徘徊和停滞状态,接着进入了40年的波动性快速增长时期。1978年中国农民收入名义值只有133.6元,2017年便已经增长到了13 432元,其绝对值在这40年间扩大了将近101倍,剔除物价因素(采用1978年不变价表示)之后的年平均实际增长率达到了7.52%,甚至略高于同期的城镇居民[1]。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并结合陈宗胜等[2]的数据②显示:1985年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比重分别为16.27%(82.90%)、74.45%(1.37%)、1.87%(0.50%)和7.41%(15.23%),2017年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各收入比重分别为40.93%(61.00%)、37.43%(11.17%)、3.26%(9.91%)和19.38%(17.93%)。由此可见,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农民收入整体水平得到了快速提升,平均不到10年就实现了收入翻番。与此同时,农民收入结构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优化,其中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起点过低、增长的稳定性低和结构不合理等原因,直接导致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的现实问题无法有效缓解,以至于与城乡居民收入比1.5:1的世界平均水平还相差甚远[1]。特别是由于农民收入结构的不合理,直接导致了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持续扩大,城乡收入比也曾在新世纪之初长期居高不下。其中,2017年的城乡居民工资和财产性收入比分别高达4.04和11.90,两者的绝对差距分别为16 703元和3 304元,分别占该年度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的72.74%和14.39%。
① 2013年以前,本文的农民收入也即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13年及以后,国家统计局不再公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改公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本文的农民收入也即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② 数据来源于:陈宗胜,钟茂初,周云波.中国二元经济结构与农村经济增长和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P186表6-1-1,P197表6-2-5。
回顾国内学术界的研究动态,关于中国农民收入增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特别是2004年以来,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连续锁定“三农”,形成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因此,这类政策与“三农”发展效果评估也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具体来看,有关农民收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教育和健康等人力资本投入与农民收入增长的研究[3-6],例如程名望等[5]的研究发现农户收入水平及增速均滞后于城镇居民,其主要收入来源是劳动性收入,而资产性收入比例较低。二是关于城镇化、劳动力转移和非农就业与农民收入增长的研究[7-10],例如陈锡文[11]认为增加农民的收入必须和城市发展相结合,其中重点就是加快推进中国的城镇化进程,让更多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中去,从事非农生产,使其收入来源多元化,最终才能增加其总收入。三是关于农业产业和非农产业发展以及就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民收入增长的研究[12-13],例如张红宇[13]对新常态下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形势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对农民增收而言,新常态有新机遇,既有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带来的政策机遇和开放机遇,也有农业农村发展带来的产业机遇。四是关于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技术进步与农民收入增长的研究[14-16],周振等[16]的研究发现农业机械化促进农民增收的路径主要在于影响粮食产出这一路径。五是财政金融政策与农民收入增长的研究[17-20],例如温涛等[17]研究表明中国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具有显著的负效应。六是关于农地流转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民收入增长的研究[21-28],例如张超、罗必良[24]的研究指出,中国农村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主要体现在农村资源(土地和人力)的产权制度改革上,由此形成了资源产权激励效应和正向扩散效应。七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的研究[28-29],因为体现互惠合作原则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一种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能够促进农村劳动分工和农业专业化发展并进一步使农户获得更高的收入[28]。
通过上述文献回顾不难发现:国内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农民收入增长问题展开了研究,为本文提供了有益思路,但针对农民收入结构的研究甚少,并且通过聚焦于农民收入结构优化去追寻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动力,进而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研究更少。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收入问题的性质就已经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农业问题,也非“三农”问题所能涵盖,而是一个越来越多地和非农就业问题相关联的问题[30]。Dethier & Effenberger[31]的研究表明,如今农村地区的许多家庭已不再是专门从事农业或非农业活动而取得收入,而是会从多个来源获得收入,这直接说明了收入的多样化在农村人口的生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增加农民收入需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32],优化农民收入结构。正如2018年6月,习近平在山东考察时指出:“增加农民收入,要构建长效政策机制,通过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多种途径,不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让广大农民尽快富裕起来。”由此可见,找准农民增收不可持续以及结构不合理的根本原因,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创造有利条件,这正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这才是培育新时期中国经济新增长点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经之路。因此,从农民收入结构出发,分析农民收入结构演化趋势并测算农民收入结构变动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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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村居民各项收入的剧烈波动和彼此之间的失衡,直接导致了农村居民收入来源的高度不稳定性[33]。为了从总体上分析农民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和农民收入结构的变动情况,本部分以1984年至2017年农民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比重变动差额的绝对值之和来测度农民收入结构变动值。其计算公式为:
式(1)中,△Ιt表示第t年农民收入结构的变动值,Ιit和Ιit-1分别表示第t年和t-1年农民的第i项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Ι1t、Ι2t、Ι3t、Ι4t分别表示第t年农民的工资性纯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纯收入和转移性纯收入占该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根据公式(1),分别对我国1984年至2017年农民收入结构的变动值进行了测度,然后根据各项收入的变动值计算出各年度农民收入结构的总变动值,结果如表 1所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使用的原始数据(诸如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不同分类收入、城镇和农村CPI)均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和《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以及《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但是,1983-1992年的农民财产性收入处于空缺值,对此,我们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最后决定利用陈宗胜等[2]的数据将1992年以前农民收入结构的数据进行补齐,并进行相应调整。本文第三部分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与此相同。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四季度,国家统计局实施了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统一了城乡居民收入名称、分类和统计标准,在全国统一抽选了16万户城乡居民家庭,直接开展调查。同时,为保持年度可比,继续按老口径调查和计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所以2013年同时公布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014年以后统一只公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但是,本文对1984年至2017年的农民收入结构变动值测算过程中,2013年的数据仍然使用的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于是,2014年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及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基础上都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本文的相关测算结果在2014年出现了异常波动(参考表 1所示),所以为了分析的连贯性,对2014年的数据不做具体分析,本文第三部分的情况与此类似。毫无疑问,如果2013年使用新口径的数据,那么2013年的测算结果同样会发生较大变化。
① 资料来源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注释。
从农民收入结构的变动值来看(参考表 1),各项收入比重变化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农民收入结构变动值的变异系数由小到大顺序依次为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虽然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变动值的离散程度更小,由于两者在农民收入中的占比本身较大,所以一旦发生波动必然导致总变动值出现剧烈波动。其中从农民收入结构总变动值小于2的1984年、1985年、1988年、2007年、2015年和2017年来看,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变动值均很小;从农民收入结构总变动值大于5的1990年、1998年、2000年、2005年和2006年来看,除了1998年以外的其余年份农民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变动值均明显大于2。长期以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由于并非农民的传统性收入,并且两者的占比一直较低,因此各年的波动幅度自然就较小,即便是某些年出现剧烈波动也不会导致农民收入结构总变动值的较大变化。相比于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具有更为明显的暂时性和非稳定性特点,并且在农民内部存在极大差异,因此转移性收入占比在各年的变动值比财产性收入波动更剧烈。
此外,为了更直观地对比农民收入结构总变动值的波动情况与农民收入实际增速之间的关系,我们给出1984-2017年我国农民收入实际增长率和农民结构总变动值的对比图,根据图 1可以发现:(1)农民收入结构总变动值和农民收入实际增速的波动性都较为明显,但是农民收入结构总变动值的波动幅度明显要小于农民收入实际增长率(如果不考虑2014年),两者的波动情况在新世纪之初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差异。一是1984年至2000年,这一阶段当中,农民收入实际增速的波动幅度和波动频率都很高。其中,1984年、1985年、1990年、1992年和1994年至1997年的农民收入结构变动值都明显低于农民收入实际增速,其余年份则刚好相反,这从侧面反映了这一阶段主要由于农民收入来源的不稳定,直接导致了农民收入增长极不稳定。二是2001年至2017年,除了2014年以外,这一阶段的农民收入实际增速和农民收入结构总变动值都较为平稳,并且前者均高于后者,其中,2007年之后的年份当中的农民收入实际增速甚至远远大于农民收入结构总变动值。(2)1989年至1991年这一阶段的农民收入实际增速和农民收入结构总变动值表现出了极为异常的变化,1989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实际增速和收入结构总变动值分别为-7.48%和3.49%,两者在1990年则分别高达9.17%和6.62%,但是在1991年则双双走低。出现上述这一反常现象,我们的解释是:这一阶段受到了农产品供求矛盾突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农产品收购价格下跌等多方面原因并存的极为不利局面,在1989年和1990年财政支农增长率分别高达24.23%和15.76%的情况下,农业才得到了一定的加强,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实际增速在1989年下降到了-9.66%,之后主要因为财政支农的快速增长才有效保障了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提高,在1990年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实际增速达到了14.18%,但是1991年又下降到了-1.31%。这一现象直接说明了农业基础和农民的家庭经营性收入根基仍然不稳固,还需要财政支农资金的持续和大量投入。雪上加霜的是,同样在这一阶段,乡镇企业和其他非农产业受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再加上农民外出就业机会减少,使得农民的非农收入大幅度下降,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实际增速在1989年和1990年分别为-3.07%和-3.33%。
此外,上述研究结论说明农民收入结构变动值与农民收入增长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内在联系,如果降低农民收入结构变动值,也即是维持农民各项收入均衡增长,最终可以带动农民收入实现更快增长。因为长时期内农民实际收入平均增长率的高低并不取决于某几个年份或者某项收入的绝对高度,而是取决于达到高增长率及低增长率年份的多少和农民收入结构总变动值的大小。尤其是2004年至2017年,即使农民收入实际增速虽远未达到像1996年13.12%那样的高度,但这一阶段农民收入却并没有发生剧烈波动,其实际增长率甚至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十四连快”,农民收入结构总变动值在该阶段后期也较为平稳。因此,中国欲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的高增长,需要从优化农民收入结构、保障农民各项收入协同增长入手。这样可以为农民收入增长率变动与农民收入结构变动的比较提供一种可能的思路,对此的进一步分析和讨论将在第三部分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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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农民收入结构变动情况与农民收入增长的现象进行了初步描述和解释,为了进一步讨论农民收入结构演化与农民收入增长之间的关系。在此,我们借鉴钱纳里、鲁滨逊、赛尔奎因[34]的经济增长结构分析法,建立农民收入结构变动对农民收入增长贡献的分解思路。若以GRt来表示t年农民实际收入(1985年可比价计算)的累计增长率,GRit为第i项实际收入在第t年累计增长率,qit为第i项实际收入份额在相应年份的加权均值,则GRit可表示为
式(2)中,
$\overline{{{q}_{it}}}G{{R}_{it}}$ 为第i项实际收入对收入增长的绝对贡献,若以Qit表示第i项收入对收入增长的相对贡献,则Qit可用如下方程式来表示:根据方程(2)和(3)我们可以分别测算出农民收入结构变动对其收入增长的绝对贡献和相对贡献。该部分使用数据与第二部分数据来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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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非均衡性增长使得各项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贡献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各项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绝对贡献拉动作用的结果见表 2。
由表 2可以看出:(1)1984年至1997年之间,除了少数年份如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和1992年以外,农民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拉动作用均要明显小于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贡献之和均未超过1%,说明这段时期的农民增收主要依靠家庭经营性收入;但是,家庭经营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绝对贡献拉动力在不同年份之间的波动更为频繁,并且波动幅度更大。(2)1998年以来(除2004年、2007年和2014年以外),农民工资性收入拉动农民收入增长的力度均远远大于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该时间段内农民工资性收入拉动农民收入增长的平均值为3.78%,相反,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拉动农民收入增长的平均值只有2.12%,而农民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为7.35%,这说明该段时间内,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长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民收入的变化趋势。(3)从各项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绝对贡献拉动作用的累计值来看,农民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绝对贡献(累计值)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就呈现出稳定且快速上升的趋势,2010年已上升到了69.66%,而同年的家庭经营性收入的贡献只有69.38%,此后,农民工资性收入的绝对贡献(累计值)开始超越家庭经营性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4)农民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绝对贡献值(不管是累计值还是拉动作用)要远远小于农民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的贡献。两者对农民收入增长绝对贡献拉动力作用之和在2004年及以前均不足1%,且不少年份甚至为负数,仅有2008-2009年和2016-2017年超过了2%。
通过上述结论可以说明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增长逐渐趋于稳定,并且对农民收入增长的绝对贡献拉动力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快速上升且长时期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甚至已经从2010年开始逐步取代家庭经营性收入成为拉动农民增收的最大动力,而这一特征的形成主要归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35]。因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城市化与工业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为农民带来了大量就业机会,同时由于户籍制度逐渐放开,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从农业部门转移至非农部门就业。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参考表 3所示),2017年末的乡村就业人口比1997年减少了13 861万人,年平均降幅为1.64%;与此同时,城镇就业人口则连年增长,2017年末比1997年增加了21 681万人,年平均增幅达3.64%。乡村就业人数的快速下降和城镇就业人数的快速上升,充分保障了农民工资性收入的来源和工资性收入持续增长,并且大量学者也证实了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对农民收入增长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促进作用[4, 36-38]。此外,由于农民家庭经营收入长期内仍然主要依赖农业,所以随着乡村就业人数的快速下降以及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持续降低,进一步影响到了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增长,因此导致家庭经营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也在总体上不断降低。
根据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收的贡献力度来看,说明两者只是作为农民收入的一个补充,农民若要依靠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来实现快速和稳定增收,短期内既不现实,也不太可能。因为城乡分割的收入再分配制度,使得广大农村居民基本上只能享受到政府的一些诸如社会救济福利费、救灾支出以及微薄的农保金等极少的转移性支付,并且在农民之间的分布极不平衡,而城镇居民大多可以享受诸如住房补贴、物价补贴和各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最低收入保障)等等种类繁多的社会福利[39]。此外,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土地已被完全激活,并完全实现了财产化,直接推动了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快速增长;相反,农村地区产权权属不清、土地流转不顺、土地制度不合理等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导致农民的土地和房地产等不动产无法财产化,严重地制约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33]。当然,上述分析并不意味着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是无计可施的,更不是说提高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不能带动农民快速增收。相反,我们是为了进一步强调当前形势下加大财政支农支出、优化区域间的财政支农支出结构和确定农民的“三权”①是必要且紧迫的。确保农民转移性收入增长,如加大粮食主产区、偏远山区、革命老区和西部贫困地区的财政补贴力度,加大财政支农当中的粮食、农资、良种和农机具补贴比重,不仅有所为,而且是行之有效的。除此之外,还必须尽快制定农村老龄人口增收快于城镇老龄人口增收的财政收入转移机制,调整和优化农村养老基金统筹机制,制定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享受养老金收入的基本人均标准,应当有计划、有步骤缩小城乡居民人均养老金收入差距[39]。没有农民财产权的保证,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就如无根之木。事实证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农地经营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民增收[21-28],因为农地经营权流转能使农民劳动生产率显著提升[22],完善农地流转制度以增强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土地对农民增收的保障作用[27]。所以,必须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构建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农业土地要素资本化、金融化、市场化。
① 农民的财产权包括土地的经营承包权、宅基地的使用权、集体经济的收益权,即农民的“三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铁农认为,农民“三权”资产化,是解决农民创业、解决农民资金缺乏,进而解决家庭经营收入增收的一个重要手段。允许农民把“三权”作为一种资产进行抵押贷款,这样农民在外地打工需要买房定居时,可以使用这笔贷款,解决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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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绝对贡献的分析相比,各项收入增长的相对贡献更能够直观地反映出各自对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程度及其变化趋势。从图 2和表 4来看,各项收入以及同类收入在不同时间段对农民收入增长的相对贡献都存在极大差异。总体来看,存在几个特征并发生了如下几个显著的变化:(1)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一直都是农民收入的最重要来源,两者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并且在2013年以前对农民收入增长的相对贡献值之和几乎都在90%以上。相反,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不但在农民收入中的占比相对较低,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较低,并且两者的波动频率高、波动幅度大,其中,2013年以前的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微乎其微,在1987年之后甚至出现了连续四年为负值的情况。(2)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作为农民的最主要收入来源,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一直都较高,因此对农民收入增长的相对贡献自然最大。但是,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与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相对贡献经过长时间的此消彼长之后,农民工资性收入的相对贡献值于2010年成功超越了家庭经营性收入,进而成为了拉动农民收入增长的最重要动力源。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相对贡献在2004年以前表现出了完全相反的变化趋势,其中在1985年至1998年间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盒子状,这也直接说明了两者存在一种替代关系。2014年开始,转移性收入开始成为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对农民增收的相对贡献值超过了10%。
由此可见,目前农民工资性收入已连同家庭经营性收入一并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两大重要源泉,一改几十年来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一支独大”的局面。同时可以清楚地看到,农民工资性收入将会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而家庭经营性收入也有可能会进一步在波动过程中有所降低。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农民的家庭经营性收入主要来源于第一产业,但是第一产业收入来源占比在不断降低,从1984年的92.43%降低到了2012年的77.04%(参考表 5所示)。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乡村就业人数的进一步下降(参考表 3所示)以及农业增加值长期处于中低增长状态,来源于第一产业的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会进一步受到影响。所以,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中第一产业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会越来越低,最终导致来源于第一产业的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也在总体上不断降低。于是,就会存在如下这一现象:农民工资性收入不仅在农民收入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而且越来越多甚至是绝大部分农民家庭的收入增长几乎完全要依赖工资性收入的增加。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前或者以后农民的家庭经营性收入或者农业收入不再重要。因为从单个农户家庭收入来看,目前全国农村均已形成具有相当普遍性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即农民家庭中年轻子女进城务工经商,获得务工经商的收入,年龄比较大的父母留守务农,获取农业收入。所以农业收入对一般农民家庭仍然至关重要,也正是农业收入,即正是中国这种“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使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具有一般发展中国家所没有的独特优势[40]。申云[41]通过农户不同收入来源的流动性水平对总收入流动水平的贡献研究,发现在结构效应中,家庭经营性收入流动水平是差异缩小效应的最大贡献者,弥补了其他收入流动水平差异的扩大,也侧面反映了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民增收过程中的重要性。并且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逐步转移、农业经营方式的调整、国家层面的支农惠农富农政策进一步完善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序推进,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来源也将会得到进一步优化,不再重点依靠第一产业,而是由一二三产业共同带动(参考表 5)。所以,将来或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内,无论将来的农民收入结构如何变动,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仍将作为两大主要来源而“并驾齐驱”地决定农民收入的增长态势。
当然,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也会不断上升,但是两者都只能是农民收入的重要补充。一方面因为城乡用地市场的极大差异,导致农民的土地和房地产等不动产无法与城市一样实现财产化;另一方面无论怎样通过转移支付给农民补贴,一个国家也不可能通过补贴来让农民的收入持续增长,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在城市,在于进城务工经商[40],在于城乡一体化的医疗就业保障制度等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
上述研究结论充分说明了中国当前的农民收入问题早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三农”问题,而是一个和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甚至和国际经济变化的大环境密切联系的问题。在解决农民收入问题时不能就农村论农村,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民论农民。必须要把农民收入问题和加快农业现代化、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次产业的融合发展、加快城市化发展步伐相联系。农民收入结构优化应聚焦于解决农民非农就业、支持农民创新创业、赋予农民更完备的产权权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问题。最终通过农民收入结构不断优化来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进而培育新时期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为中国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和斩断困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死结奠定最坚实的基础。
一. 农民收入结构变动对其收入增长的绝对贡献
二. 农民收入结构变动对其收入增长的相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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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通过对我国1984-2017年以来的农民收入结构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变化研究发现,农民收入增长的源泉已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由过去单一地依靠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带动,转变为主要依赖工资性收入的增长带动;同时,农民收入增长来源逐渐走向多元化,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增长正成为农民增收的突出亮点。其次,通过对该阶段农民收入结构的变动值进行测度发现,中国欲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必须做到突破与化解常规增长模式下经济的周期波动,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与结构优化的协同。最后,对这一阶段农民收入结构变动的收入增长效应进行了全面测度,结果发现,农民工资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累计贡献力度已于2010年超过了家庭经营性收入,虽然将来工资性收入的贡献率有进一步上升趋势,而家庭经营性收入也有可能会在波动过程中进一步下降,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逐步转移、农业经营方式的调整、国家层面的支农惠农富农政策进一步完善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序推进,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来源也将会得到进一步优化,不再重点依靠第一产业,而是由一二三产业共同带动。所以,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仍将作为两大主要来源而“并驾齐驱”地决定着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同样可以肯定的是,虽然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过去并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农村产权的逐步明晰、农民财产增收渠道的不断增多、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国家财政对农民补贴力度不断加大以及财政支农结构不断优化,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也会有所上升,促使农民收入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差距将会进一步缩小。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我们认为:将“确保农民持续增收和收入结构优化”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是客观的、必要的,更是刻不容缓的。只不过,道路是漫长的,更是曲折而艰辛的。客观上要求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进而创造更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宏观政策环境,并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据此陆续出台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如全面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农民持续增收长效机制[33]。只有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才能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此外,更需要在保护农民家庭经营等传统收入稳定增长的情况下,高度重视非农就业和农户创新创业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重要作用;务必确保近年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高速增长惯性,使其成为农村居民提高生活水平、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重要抓手。更为重要的是,农民持续增收必然离不开农民收入结构的不断优化和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