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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的基础性——兼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研究的方法论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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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民,蒲俊丞.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的基础性——兼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研究的方法论取向[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34(2).
引用本文: 张新民,蒲俊丞.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的基础性——兼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研究的方法论取向[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34(2).
On the Basic Nature of Real Right Subject of China's Farm Collective Land On the Methodological Perspective of Farm Collective Land Real Right[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08, 34(2).
Citation: On the Basic Nature of Real Right Subject of China's Farm Collective Land On the Methodological Perspective of Farm Collective Land Real Right[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08, 34(2).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的基础性——兼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研究的方法论取向

On the Basic Nature of Real Right Subject of China's Farm Collective Land On the Methodological Perspective of Farm Collective Land Real Right

  • 摘要: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制度存在一些共识性的根本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私权制度发展的前提性障碍.但最近的立法表明,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问题被认为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而被放弃;理论研究也形成淡化主体的趋势.然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制度历史演变揭示出的规律、法律构造的一般逻辑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社会基础的中国特性都表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在整个农村集体土地私权构造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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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的基础性——兼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研究的方法论取向

  •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市,400715,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市,400044

摘要: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制度存在一些共识性的根本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私权制度发展的前提性障碍.但最近的立法表明,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问题被认为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而被放弃;理论研究也形成淡化主体的趋势.然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制度历史演变揭示出的规律、法律构造的一般逻辑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社会基础的中国特性都表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在整个农村集体土地私权构造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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