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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Volume 7 Issu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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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 Bang, ZHANG Ting. Research on Some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Educational Discipline in China[J]. Journal of Teacher Education, 2020, 7(6): 84-91. doi: 10.13718/j.cnki.jsjy.2020.06.011
Citation: FENG Bang, ZHANG Ting. Research on Some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Educational Discipline in China[J]. Journal of Teacher Education, 2020, 7(6): 84-91. doi: 10.13718/j.cnki.jsjy.2020.06.011

Research on Some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Educational Disciplin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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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 Date: 19/08/2020
    Available Online: 20/11/2020
  • MSC: G40-011.8

  •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fundamental task of fostering morality and cultivating students, on November 22, 2019, China's Ministry of Education released a draft of comments on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 Teachers Implementing Educational Discipline Rules". In the education and teaching management, education punishment is an unavoidable and important issue. The opinion draft has aroused great concer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This paper uses the literature method to analyze the controversial problems in China's education punishment. The research on educational punishment is controversial in four aspects: its concept, boundary, necessity, and research perspective of implementation basis. Conceptual disputes focus on whether education punishment is an education or management method, and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is to focus on moral education or order maintenance; boundary disputes focus on whether the punishment object should include academic problem behavior and whether the punishment method should include corporal punishment; education punishment implementation basis is controversial around whether it should be based on motives or consequences. Scholars have doubts about the necessity of education punishment. 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education punishment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the education process. On the contrary, 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education punishment is not necessary to be practiced in educational activities. 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educational punishment, as an educational method aimed at educating people and morals, is reasonable and necessar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discipline boundary should be scientifically justified by sticking to the academic rigorous attitude.Sorting out and analyzing several disputes will help further deepen the research on educational punishment.In the future, China's education punishment research still needs to overcome the two core problems of vague definition of education punishment and the absence of disciplinary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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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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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Some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Educational Discipline in China

Abstract: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fundamental task of fostering morality and cultivating students, on November 22, 2019, China's Ministry of Education released a draft of comments on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 Teachers Implementing Educational Discipline Rules". In the education and teaching management, education punishment is an unavoidable and important issue. The opinion draft has aroused great concer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This paper uses the literature method to analyze the controversial problems in China's education punishment. The research on educational punishment is controversial in four aspects: its concept, boundary, necessity, and research perspective of implementation basis. Conceptual disputes focus on whether education punishment is an education or management method, and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is to focus on moral education or order maintenance; boundary disputes focus on whether the punishment object should include academic problem behavior and whether the punishment method should include corporal punishment; education punishment implementation basis is controversial around whether it should be based on motives or consequences. Scholars have doubts about the necessity of education punishment. 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education punishment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the education process. On the contrary, 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education punishment is not necessary to be practiced in educational activities. 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educational punishment, as an educational method aimed at educating people and morals, is reasonable and necessar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discipline boundary should be scientifically justified by sticking to the academic rigorous attitude.Sorting out and analyzing several disputes will help further deepen the research on educational punishment.In the future, China's education punishment research still needs to overcome the two core problems of vague definition of education punishment and the absence of disciplinary regulations.

  •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习近平总书记一贯高度重视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强调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发展教育的中心环节。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育部于2019年11月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教育惩戒不仅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更是关乎国家人才培养、实现国家振兴的战略问题。众多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都对教育惩戒尤为重视,我国也应重视教育惩戒问题研究,推动相关法规的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通过梳理中国知网上关涉教育惩戒的文献,我们发现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教育惩戒概念、相关政策等理论方面展开比较与分析;另一部分是对教育惩戒实施必要性以及操作原则等实践层面进行探讨,提出建议。我国学者对教育惩戒的研究有着不同的视角,其中主要的争议问题聚焦在概念、边界、必要性、实施依据的探讨等四个方面(详见表 1)。概念争议聚焦在教育惩戒是教育手段还是管理手段。惩戒目的指向育德为主还是秩序维护。边界争议集中于惩戒对象是否应包含学业问题行为以及惩戒方式是否应有体罚。教育惩戒实施依据围绕动机还是后果产生争议。争议之处反映的正是教育惩戒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关于教育惩戒概念的界定
  • 概念研究是进行教育惩戒研究的第一步,也是基础性研究,在整个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由于我国并未对“教育惩戒”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学界对“教育惩戒”概念的认识未达成一致,导致人们对教育惩戒概念的认知存在多元性。教育惩戒概念的上位概念是行政惩戒[1],属于法律范畴。而教育惩戒运用于教育事业,则应属于教育范畴,这就体现出教育惩戒概念的学科综合性。由于对教育惩戒概念的理解具有多元性和学科综合性,导致学界关于教育惩戒概念的争议较大,主要争议聚焦于教育惩戒实质和目的两个概念要素。

    由于教育惩戒概念存在学科综合性,不同专业领域的学者对教育惩戒的探讨有着各自的研究视角。研究视角不同,对教育惩戒的实质研究也会存在差异。研究视角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有的学者从教育惩戒的上位概念出发,立足行政视角,认为教育惩戒实质为管理手段;有的研究者从教育视角出发,将教育惩戒实质归为教育手段。

    有学者认为教育惩戒实质是一种教育手段。王鹏炜认为虽然通过对教育惩戒原则适用情形、处罚方式以及权利救济等进行明确规定,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惩戒的教育作用,但是教育惩戒本身仍然是一种教育手段,是为了学生更好发展而实施,主要目的是教育学生以促进学生的发展[2]。刘燕指出需要全面构建教育惩戒价值体系,让教育惩戒成为维护校园教学活动秩序性和品德教育正义性的有效手段[3]。李汉学、刘宇佳分析总结出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协同配合,形成教育合力,即国家立法机构应提供立法保障、教师应做好教育惩戒的准备、家校应有效合作,在此基础上教育惩戒应视为一种复杂的、系统性的教育方法而不是具体的措施与手段[4]。宓林、张晋芳等认为教育惩戒不仅是一种具有时效性的教育手段,而且更是一种德育手段而非智育手段[5]

    还有学者认为教育惩戒应当属于管理手段。陈桂生认为惩戒实质上是一种制约行为,教育惩戒只能对学生行为进行制约,无法对学生的内在动机等进行有效扭转,因此不能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如果滥用教育惩戒不仅不会培养学生的善意,反而会引发学生的逆反心理[6]

    关于教育惩戒的实质存在不同观点,其主要原因是教育惩戒内涵的多元性导致不同学术背景的人理解不同。具有教育学背景的学者大多把教育惩戒的实质理解为教育手段;具有行政法学背景的学者倾向于把教育惩戒的实质理解为管理手段。虽然上述理解存在差异,但是在研究结论上二者存在共通之处,可以互相补充。二者共通之处在于都认同教育惩戒为“手段”,即“方法、措施”。教育手段是和教育目的紧密联系的,教育惩戒是为育人、促进学生发展而采取的方法或者措施,它的考量是从培养人的角度即教育学生视角出发。管理手段是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更有效地运行而实施的措施,它依托的是行政运行机制。无论将教育惩戒视作教育手段还是管理手段,这些观点都丰富了教育惩戒概念的内涵,为学者提供了更多研究视角。

    研究教育惩戒有利于明确教育惩戒所要达到的效果,为实际操作提供努力方向,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因为教育惩戒概念具有理解多元性,学术界对其理解存在不同看法,所以对教育惩戒目的的理解也存在争议。

    有的研究者认为,教育惩戒目的是维护纪律和秩序,形成良好环境。吴开华认为,教育惩戒目的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维护教育秩序;二是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7]。杨柳提出如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同时又能切实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实现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是实施教育惩戒所力图追求的理想目标[8]。刘继萍认为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实施社会性控制以制止和矫正学生违规行为,从而保障组织有序运行[9]

    有的学者认为,教育惩戒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提升学生道德素养。毕钰认为惩戒本身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惩戒的目的应当将道德内化到学生的认知系统中[10]。李朝宝认定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使学生能够“在意志自律的条件下形成道德层面的普遍行为法则”[11]

    针对教育惩戒的目的,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研究的视角不同,理解也不同,得出的结论存在着差异。通过分析发现,关于教育惩戒目的的争议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消除学生出现不良行为,而这些不同角度的研究结果具有内在统一性,不过体现形式不同。维护纪律和秩序、形成良好环境是“外在客观目的”;而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提升学生道德素养则是“内在主观目的”。前者可以理解为后者的初级目的。无论教育惩戒目的呈现何种表现形式,都寄予了研究者的期望,即通过教育惩戒培养品行端正的学生。

二.   关于教育惩戒边界的探讨
  • 教育惩戒问题关涉教育与法律的深层协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导致教育惩戒的边界研究呈现多重视角。如果教育惩戒边界不清,就容易造成教育活动中误用、滥用惩戒手段等严重问题。因此,有关教育惩戒的边界研究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同时也产生了较多边界研究争议点。教育惩戒边界研究争议主要集中在惩戒对象以及惩戒方式这两个方面。

    明确教育惩戒的对象,是研究教育惩戒边界的第一步,对厘清惩戒手段的适用范围具有积极意义。研究者普遍认同教育惩戒是针对学生在学校出现的问题行为或者失范行为。经整理发现学生在学校主要容易发生违纪行为和学业问题行为。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校纪校规和其他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学业问题行为是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或者未能达到基本学习目标、造成不良学习后果的行为。判断什么样的行为是问题行为还是违纪行为,研究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由此导致对教育惩戒对象的界定产生争议。研究争议聚焦在惩戒对象是否应当包含学业问题行为。有学者认为教育惩戒对象应界定为违反纪律类行为即可;还有学者认为惩戒对象不仅包括违纪行为,还应包括学业问题行为。

    一部分学者认为惩戒对象应包括学业问题行为。李惠宗认为教育惩戒对象应包括学业问题行为,他将教育惩戒分为纪律性惩戒和学业性惩戒,认为应当对学业问题行为实施教育惩戒[12]。戴国立呼吁在高等教育中必须明确学业问题行为,应制定相关细则,落实惩戒措施[13]。韩兵建议高等学校应该将学业不合格这类学业问题行为纳入教育惩戒对象[14]。苗正达、孙芳认为学业问题行为属于教育惩戒对象,针对学业问题行为的惩戒细则应纳入教育法体系[15]

    另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学业问题行为纳入教育惩戒对象有失合理性。李建良认为学业问题行为不应属于教育惩戒对象,高校因为学生学业不合格而给予退学等处分是对学生学习能力的负面评价[16]。宓林、张晋芳认为教育惩戒措施只可用于失范行为的矫正,如考试成绩不佳的原因有多种,如果将考试成绩不佳划为失范行为进行惩戒,则违反教育理性[5]。王琳、解立军指出惩戒只能针对学生的过失行为,不能对学生的智力问题进行惩戒[17]

    学业问题行为是否属于教育惩戒对象?这个问题存在上述争议,其主要原因是对问题行为、失范行为的理解角度不同。认为学业问题行为不应属于教育惩戒的学者强调出现学业问题牵涉到学习能力(如智商等不可抗因素),应追溯出现学业问题的原因;而认为学业问题行为应当纳入教育惩戒对象的学者觉得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是义务行为,如果不能完成说明学习过程中必然出现了问题行为。无论教育惩戒对象是否包含学业问题行为,以上观点都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更多思路。

    有调查研究发现,只有39.5%的教师表示能准确区分惩戒与体罚,33%的教师不能准确区分,另有27.5%表示不清楚[18]。这项调查说明在惩戒实践操作中,教育惩戒和体罚难以区分,教育惩戒的边界存在模糊问题,因此对教育惩戒边界的研究非常重要。有关教育惩戒边界的研究在是否保留体罚上存在较大争议,部分研究者认为教育惩戒的最大边界应包含体罚,而另一部分研究者则认为体罚不应在教育惩戒边界之内。

    有学者认为体罚应在教育惩戒边界范围内。田鹏慧认为保留学校体罚的权力有益于学生成长,由于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是学生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家长对学生拥有体罚权利,那么学校也应拥有体罚权,体罚应该是学校必备的一种教育手段[19]。谭晓玉指出未成年学生如果其违纪行为未得到及时疏导,很容易走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为避免更恶性后果的发生,有必要采取体罚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强行纠正[20]。张行涛、郭东岐等要求教师应有教育体罚权,并要求教师提高自身综合水平,合理运用教育体罚帮助学生完成学业[21]。吕伟认为体罚和惩戒是无法割裂、紧密捆绑的,完整的教育惩戒离不开体罚[22]

    部分学者认为体罚不应列入教育惩戒。吴学忠认为惩戒和体罚有着本质区别,他对体罚持否定态度,在他看来体罚是一种有失道德的行为,教育惩戒是合法合理行为,而体罚是违法行为[23]。廖一明反对在教育惩戒中加入体罚,他认为体罚是以对学生肉体施加痛苦为直接手段,常伴有损伤学生身体、侮辱学生人格的一种惩罚方式,只是因其简便易行、短时间效果显著而受到教师的偏爱[24]。向葵花认为由于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具有一定程度的同一性,包含惩罚的因素以某种惩罚形式表现出来,惩戒往往被误解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其实,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同一性并不代表其具有同质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的,是以“小惩大戒”为最终目的[25]。董新良、李玉华等指明并未有实际意义的教育惩戒相关法律依据,体罚也并未有实际意义的违法性。目前如何鉴定是体罚还是教育惩戒,仍然是一个难题,但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体罚应当坚决摈弃[26]。李妮娜认为体罚会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应坚决抵制体罚,学校在管理中要坚决摈弃任何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惩罚方式,使学生拥有健康、阳光的学习心境和健康文明的成长环境[27]

    本研究通过文献分析发现该争议的核心在于:反对体罚者认为,体罚是一种残忍的、不人道的野蛮教育方式,是用强制措施对学生的摧残,更是对学生人权和人格的践踏;而认同体罚应列入教育惩戒的学者认为,体罚能有效地影响学生行为,是教师管理学生的必要手段,只能规定各种限制措施来减少其副作用,而不应完全弃而不用。笔者认为在教育惩戒中有关体罚的争议聚焦在概念理解层面,虽然有相关法规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但是教育惩戒中的体罚和相关法规中的体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单纯对身体的处罚,为了惩罚而对身体惩罚,而注重教育的体罚是教育惩戒的一种形式,即为实现教育惩戒目的而对身体进行适当惩罚。体罚这个概念本身并没有被清晰界定,如果体罚从字面解释是“对身体的惩罚”,那么它就应该包含在教育惩戒中。因为教育惩戒的方式主要包含口头训诫、身体惩罚等言语性或者行动性的惩戒方式。但在同一性方面,如果对体罚和教育惩戒进行定性分析,那么大部分的研究表明二者是不具备同一性的。教育惩戒主要是突出教育性而弱化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体罚则主要是注重惩罚性,因而体罚在某些文件中是被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体罚在教育惩戒涵盖的范围之内,但它不等同于教育惩戒,也不能代替教育惩戒。当然,体罚与教育惩戒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关联更加明显,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体罚和教育惩戒的启动机制相似,都是由于受罚者出现失范行为或者不守规则而启动;第二,体罚和教育惩戒实现的形式相似,都是对受罚者的某种制裁,并且教育惩戒采取的手段远比体罚丰富;第三,体罚和教育惩戒的作用一致,都强调纪律性、原则性,从而减少受罚者出错的频率。

三.   关于教育惩戒必要性的争论
  • 中国教育崇尚“尊师重道”,有着“严师出高徒”,甚至“不打不成器”的传统观念。随着“赏识教育”和民主思想的兴起,这种传统观念受到挑战。在此背景下,教育惩戒必要性的讨论引起关注,且在学界存在争议。关于必要性的研究,其争议聚焦在教育惩戒是否有必要实施这个问题上。有研究者认为教育惩戒没有必要实施,不实施也可以达到教育效果;另一部分研究者认为教育惩戒是在教育实践中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

    有学者认为教育惩戒在教育管理中属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刘长海认为教育惩戒并不必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也并不意味着对学生缺少尊重。为了确保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教师和全体学生的权益,学校有必要对违规学生实施合理、合法、程度适宜、程序恰当的教育惩戒[28]。王琳琳认为适当的惩戒有利于学生理解和习得道德准则和社会规范,尤其适用于认知未成熟的中小学阶段[29]。王辉强调教育惩戒应基于正义、秩序和教育性三大价值,并且认为教育惩戒属于刚性秩序,在维护正义的同时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30]。张洪华认为教育惩戒在实践层面上地位逐渐衰落,并且惩戒不当普遍存在,因此应在实践中注重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31]。郑金洲认可教育惩戒的合理性,他认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是必要的,即使存在反对惩戒的现象,其反对的核心并不是针对惩戒本身,而是反对惩戒的不当表现形式,如过度惩戒或者随意惩戒[32]。廖一明认为:对于自我控制能力差的儿童来说,惩戒是遏制其过分膨胀、矫正非社会行为的手段,采取适当的惩戒容易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学校有必要采取相关教育惩戒,让学生体验其犯错后应受的惩罚,让学生明白犯错后应该承担责任,从而推进普法教育;规模化、制度化的教育需要给予学校和教师一定的权限,以推进正常教育活动的开展[24]

    还有学者认为教育惩戒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并非必要。周秀龙声明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生理和心理对外界的信息非常敏感。安全宽松的环境、欢乐愉快的心情、健康正常的心理,传递给学生的是良好信息和良性刺激。收到良好信息、受到良性刺激的学生心理和生理发育成长也是良性的、健康的。他认为评价的价值不在于从已经过去的事情中找出教训而警示未来,而在于根据未来发展需要而找出现在的不足,为现在确定努力方向,他对批评等教育惩戒方式给学生带来的消极体验持否定态度。[33]

    通过文献分析,笔者发现众多学者都肯定教育惩戒存在的意义,他们一致认为教育惩戒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而争议的问题在于教育惩戒是否有必要实施,是不是可以通过其他教育手段替代教育惩戒,以期达到教育学生引导学生良性发展的目的。产生如此争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教育惩戒性质的误解导致目的不明确。教育惩戒在教育实践中主要承担着教育任务,并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而是为了学生的良性发展而惩戒。二是教育惩戒在实践中的操作难度较大。因为教育惩戒并未有立法根基,所以在实践中操作的量和度难以把控,甚至操作不当会触犯法律,如过度惩戒。三是教育惩戒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在教育活动中,教育者、教育对象和教育媒介等相互作用,只有参与教育活动中的要素都发挥积极作用才能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同理,教育惩戒不仅仅是学校或者教师的行为,学生更是重要的参与对象。有媒体报道学生在遭遇某些教学惩罚后出现厌学弃学甚至轻生厌世的不良后果。不可否认其中有教育惩戒不当的可能,但是将这种不良后果全部归因于实施教育惩戒是违反唯物辩证法的。笔者认为考量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应注重三个方面:一是实施惩戒会不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即教育惩戒是否对学生有利;二是实施惩戒会不会损害教师和学校的利益;三是惩戒会不会导致忽略教育性的现象泛滥。教育惩戒的实施关键在于立法问题,只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惩戒才能有法可依,实现标准统一。笔者肯定教育惩戒的必要性,教育惩戒有助于教育回归现实生活。杜威认为“教育即生活,学校即社会”。人的重要属性是社会性,尤其在职业生涯中难免遭遇成功和挫折的体验,尤其是挫折感,而这种否定性体验出现到教育活动中就是教育惩戒,如同社会上体验到挫折一般,教育活动中的惩戒也是促进学生进步的另一种教育手段。虽然不同研究者关于教育惩戒必要性的看法迥异,但是其争议更多的是为教育惩戒实施提出了更加符合教育艺术的要求,为教育惩戒实施提供了更完善的方案。

四.   关于教育惩戒实施依据的选择
  • 教育惩戒实施依据是包含多重视角的复杂系统,它不仅应考量外在可见的已经产生的不良后果,还要兼顾一系列心理因素。关于教育惩戒的实施这个主题,存在较大争议的内容是关于实施依据的选择,不同学者对教育惩戒的实施依据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研究者认为实施教育惩戒应从动机出发,出现问题行为有可能是“好心办坏事”,针对此类情况不应该实施惩戒;另有研究者认为凡是出现不良后果,都应该予以教育惩戒。

    有学者认为教育惩戒的实施依据应考虑动机因素。张婷主张实施教育惩戒应根据因果关系原理,考虑学生行为是否失当不仅单纯关注结果,实施惩戒的依据应从动机出发杜绝“唯结果论”[34]。郭建耀指出教育惩戒不应针对已然行为结果,更重要的是关注个体思想,从而避免类似过错行为再犯,进而使学生得到成长发展[35]。王琳琳强调教育惩戒的依据应从发生实质性过错行为入手,考量事件的前因后果,不能仅对行为后果给予惩戒,而应分析学生导致过错行为的内在动机[29]。曹辉、陶静等解释分析学生的不良行为是因为认识层面的偏差或者行为上疏忽大意导致的,实施惩戒应更多考虑学生自身因素[36]。梁东荣认为学生的行为结果如若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就要对学生实施惩戒,而且教师要分析学生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与破坏程度,从而决定惩处的方式和程度[37]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教育惩戒的实施依据结果即可。陈桂生认为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依照处罚原则,就事论事,实施惩戒不必追究其违规的动机。若坚持寻求动机,会有失教育的宽容性,甚至会误导学生出现撒谎等不良倾向[6]

    笔者认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无论是从动机出发还是按结果导向,归根结底都是要合乎法理,虽然目前并未有实际意义的教育惩戒实施细则,但是这种讨论最终会推进教育惩戒立法进程,为教育惩戒提供立法参考。

五.   结语
  • 从立法动态来看,2016年12月通过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首次以教育立法的形式界定了“惩戒”的概念;2019年4月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则更进一步将“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设置为专节标题,并设立了两个较为细致的法律条文,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和学校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7月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则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立法要求。教育惩戒相关立法动态昭示教育惩戒制度进入全国性立法阶段指日可待,对于我国教育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38]。但必须注意的是,建立完善的教育惩戒制度尚有一系列重要问题需要列入解决清单。换言之,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构建仍需克服教育惩戒概念界定模糊、违纪性惩戒法规缺位这两大核心问题。

    教育惩戒概念界定模糊是完善教育惩戒法律体系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明确教育惩戒概念意味着确立教育惩戒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制定完善的教育惩戒法案首先应当明确界定教育惩戒概念。然而现有成文法律尚未对教育惩戒概念作出规范解释,只有《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简述了“惩戒”概念,但并未解释“教育惩戒”概念。《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概念界定为“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虽然“征求意见稿”在界定教育惩戒概念上有所突破,但是教育惩戒作为教育惩戒法律体系的核心概念仍然不是一个明晰的概念。教育惩戒概念本身属于综合行政范畴和教育范畴,如何将此概念清晰界定,是教育惩戒立法应考虑的核心问题。

    违纪性惩戒法规缺位是教育惩戒相关管理规定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违纪性惩戒在教育惩戒中属于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惩戒主要针对目标就是违纪性行为,相较于学术层面上的越轨行为而言,学生对纪律的违反则是更加普遍的[38]。违纪性惩戒对学生影响大且作用直接快速,而现行管理规定中针对学生违纪行为并未有完善的处理措施。违纪性法规对学生而言不仅是警戒线,也是保护线,它能有效抑制部分违纪行为,使问题学生望而生畏,有助于维护课堂和校园的正常秩序。而违纪性惩戒法规缺位极易导致校园管理问题频出,甚至出现校园欺凌事件,对学生和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由此,针对学生违纪行为建立相关违纪性法规,是当前相关职能部门所应考虑的重要问题。

    随着教育惩戒研究的推进,研究者们会不断提出新的看法,但目的都是为了深化教育惩戒的研究。存在争议的地方反映出教育惩戒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重视其争议,深入调研,才可以为教育惩戒理论和相关实施规则的完善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建议。

Table (1) Reference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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