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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1]。新中国成立以来为加速经济发展、提升综合国力,长期以来实施“偏向城市的工业化发展模式”,使得中国城乡分割、土地分治、人地分离的“三分”矛盾日益凸显,同时严重制约着当代中国发展方式转变、城乡发展转型、体制机制转换的“三转”进程[2]。所以,城乡关系是最基本的经济社会关系,“城乡中国”既是理解转型中国结构形态的一个重要范式[3],必然也是中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基本结构特征。针对中国日益严峻的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农村发展不充分问题,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本路径和基本逻辑[4]。随着2020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如期实现,中国将正式进入向富裕社会迈进的“后小康”时代,国家“三农”工作的重点将逐步由脱贫攻坚转移到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上来[5]。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既是推进城乡融合与乡村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也是破解“三农”问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6];不仅是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方面对乡村进行全方位升级,更是新时代城乡关系的科学定位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它是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进入新发展阶段,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催生巨大的资金投入和金融服务需求,还将为金融服务农村实体经济创造历史机遇,同时也对农村金融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赋予了新使命、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新方向。因此,为新发展阶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是农村金融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关键环节,更是金融业深化对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认识、不断拓展自身发展空间、全面提升发展质量、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重大战略机遇。金融作为市场上的一种稀缺性资源,就要求通过价格机制甄别需求、提高配置效率[7]。利率则是最重要的资金价格机制,其在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发挥核心作用[8]。但是,农村利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与调控体系尚未健全,使得市场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并且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配置行为长期受诸多非市场因素影响,在资金使用效率损失的同时又未能有效改善资金获取的公平性。虽然伴随智能手机终端和移动银行的快速发展,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以及数字征信和支付手段的便利化,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曲线向下大幅度移动,农村金融服务成本(风险)显著下降[9],但农村金融改革尚未打破农村金融难以适应农村经济整体发展态势的格局。导致城乡金融发展不平衡、金融服务“三农”不充分问题在新发展阶段依然严峻,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急需为新发展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找准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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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具体要求,乡村振兴的建设维度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产业兴旺,以此为核心走质量兴农和绿色兴农的发展道路,也即是通过乡村产业的培育实现固本强基;二是生态宜居,以此为关键推动乡村绿色发展,也即是通过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实现乡村持续发展;三是乡风文明,以此为保障凝聚乡村振兴正能量,也即是通过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乡村文化程度的提升和淳朴民风的培育实现乡风文明;四是治理有效,以此为基础打造现代社会治理新格局,也即是通过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现乡村治理有序、社会和谐稳定;五是生活富裕,以此为根本强化乡村民生福利保障,也即是实现乡村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和生活富足。
由此可见,乡村振兴战略是绘就中国农村巨变的伟大蓝图,更是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全面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协同推进乡村振兴“五位一体”,必然需要更完善的金融体系,必将产生海量的金融服务需求。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离不开金融尤其是农村普惠金融这个极重要、极关键的支持要素[10]。从中国的金融发展状况来看,其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更多地体现为城乡金融服务的不平衡、金融支持“三农”的不充分,而这恰恰是制约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的难点[11]。虽然金融服务在2013年已经实现了空白乡镇的全覆盖,但是城乡金融服务差别仍然较大,农村金融服务依然十分欠缺,特别是农村的资金缺口依然十分巨大。对于这一投资需求的资金缺口,不管是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还是社会资金的注入,都只是杯水车薪,唯有充分依赖金融部门的资金,才能达到弥补这一巨大缺口的目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与城镇地区的金融机构多样化和城镇居民可以享受到的金融服务多元化相比,农村金融服务的重点、难点和堵点依然集中在融资问题上,农村居民和农村小微企业融资难、贵、慢的困境仍未得到有效化解,而且新发展阶段的农村金融全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并非仅限于融资。也即是说,就算推进乡村振兴的主体仍然是农民,但农民的金融需求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乡村振兴时代的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主要是乡村新型经营主体,也即是新型农民。乡村振兴金融服务需求明显出现了综合化、集团化趋势,同时乡村振兴的金融需求主要表现为低回报和长期性的特点[12]。更何况上述乡村振兴不同维度的目标实现,自然有着不同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与之相对应,也因此对新发展阶段的农村金融改革推进和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所以,进入新发展阶段,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必然催生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在创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时,不仅仅需要考虑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供给侧创新,还需要考虑需求侧的创新。同时更应该明确乡村振兴金融服务需求的综合化发展趋势,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城乡金融协调发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一方面需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的思路,通过金融服务方式的变革和创新,加大金融资金的直接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应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并行、商业可持续与履行社会责任并举、促创新与防风险并重的原则[13],从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视角出发,进行制度创新和转型,综合发挥各种金融功能,让金融机构主动担当新使命,并不断完善相关辅助机制和配套措施,为乡村振兴金融服务谋求新合力,加快金融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五位一体”协同实现,最终破解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农村发展不充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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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改革开放40余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积极推进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与制度体系建设,农村金融改革在服务体系建设、信贷投入和融资覆盖面、中介组织多元化、产品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农村“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课题组通过对河南、浙江、湖南、宁夏、四川、安徽、湖北、广西和重庆等多个省市的调查发现,新发展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仍然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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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wen等[14]指出现代企业不应该仅仅对利益相关者负责,更为重要的是,还应当践行社会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的主要成员,既是国民经济运行体系的主要参与者,也是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引导和示范作用,在金融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15],自然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银行导向的金融体系中,跨期配置资源则主要依靠银行,而中国金融体系是一个典型的以银行直接融资为主导的体系,中国的银行信用与股市市值之比介于德国和日本之间,远远高于印尼、印度、马来西亚、韩国、泰国、墨西哥等新兴经济体[16]。所以,实现“三农”工作重心从脱贫攻坚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历史性转移,商业银行应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原,从社会全局出发,落实社会责任,增进整体社会福利,进而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17]。但是,目前有关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相关研究和重视都不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金融功能的认识不足。
从金融的定义来看,学术界通常将“金融”一词与“资金融通”直接相联[18]。但是从金融的本质来看,“融资”却并非金融的独有特性,金融功能的体现也并不仅限于向经济社会提供融资。不论从中国的经济实践拟或是从海外的经济实践看,都无法将“金融”范畴或金融的基本功能简单地界定为“资金融通”,将这种思维带入普惠金融和服务“三农”之中,更是弊多利少[18]。现有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研究大多局限于乡村振兴的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二维层面,也即是这些研究要么直接从信贷支持的角度探讨农村金融对农民增收和农村减贫的影响[19-21],要么从信贷支持或者信贷可获得性的角度探讨农村金融对农业农村经济或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影响[13, 22, 23]。显然,这类研究并未跳出金融的传统“融资”思维框架,致使金融机构并未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具体表现在现有金融不能有效服务于乡村生态宜居、推动乡村乡风文明、促进乡村治理有效方面,或者说金融之于生态宜居、乡风文明和治理有效三个方面的贡献远远不及金融对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层面的贡献,从而严重制约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如果对金融功能的认识不足,新形势和新发展格局下,实现乡村振兴对金融需求的新变化、新要求和新特征就不会得到准确和全面揭示,因此金融机构就无法展开合理的创新而有效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和更好地发挥金融功能。所以,要破解城乡间金融发展的不平衡、金融服务“三农”的不充分难题[18],首先必须引导金融机构跳出传统的“融资”思维框架,全面提升社会责任担当,综合发挥各种金融功能,才能为乡村振兴战略“五位一体”提供全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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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金融机构本外币涉农贷款和农村贷款的余额总体上逐年增长,分别从2010年的11.77万亿元和9.80万亿元上涨到了2020年的38.95万亿元和32.27万亿元。但是,在总量增长的背后,涉农贷款和农村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都呈现出了逐年下降的趋势,分别从2013年的27.26%和22.56%下降到了2019年的22.55%和18.68%;而且涉农贷款余额和农村贷款余额的同比增长率分别从2011年的24.04%和23.98%一路快速下降到了2018年的5.59%和6.14%,都是2011年来的最低增速,虽然两者的增速在2019年和2020年都有明显的回升。但是同样可以发现,从2014年开始,不管是处于最低谷的2018年还是回升明显的2020年,两者的增速都要低于同年度金融机构本外币总贷款余额的增速(参考表 1所示)。
涉农贷款的结构明显不合理,其中农业贷款占比较低且持续下降。从涉农贷款的分布情况来看(参考表 2所示),农户贷款的总量从2010年的2.6万亿元上升到了2020年的11.81万亿元,其增速在2013年高达24.31%,但是2019年却下降到了12.10%,其占比存在明显的逐年上升趋势。相反,农业贷款的总量从2010年的2.3万亿元仅仅上升到了2020年的4.27万亿元,一是从上升幅度看要明显小于农户贷款,二是从各年度增长率的波动情况看,明显大于农户贷款。这说明未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将继续存在乡村产业兴旺的资金支持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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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规模化、产业化、合作化经营以及供应链、产业链已逐步形成,乡村振兴时代的信贷需求持续扩张的同时,融资需求已经不再仅限于传统农户的小额信贷的“短频快”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逐渐成长要求提供的金融服务更加综合化,主要表现为更长的贷款期限、更丰富的信贷产品和更加多元的金融服务(如:期货+保险、订单+期货+保险、订单+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等等)。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特别是信贷服务,其信息依赖度较高,可以说,信贷产业就是典型的信息产业。但信息资源不足仍然是乡村振兴时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拦路虎[12]。虽然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已有较长时间,但是评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的各种信息积累不足、乡村经营主体区域分布离散度较高的现实困境依旧存在,导致金融机构在获取信贷主体信息、设计信贷合约、履行信贷合约、监督贷款用途等方面均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再加上目前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创新滞后、服务脱节[24],难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保持一致。据统计,截至2020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已远远超过222.5万家,联合社超过1万家。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金融服务情况如何呢?课题组2017年至2020年调查结果显示,78.3%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38.6%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示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信贷数量配给,41.2%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为资金短缺是其发展中的最大难题;除扶贫贷款外,调研地区农户贷款年利率大部分不低于8%,部分短期周转贷款利率月息更是达到2%~3%左右。不难发现,利率市场化背景下,虽然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形成更加自主,但融资成本仍然较高。对于目前的农村来说,很明显“贷款难”的解决比“贷款贵”的解决更为急迫。如果真正做到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定价,既利于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也有助于金融机构防范、管理利率风险[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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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时,特别是向乡村金融服务需求者提供服务时,鉴于经营绩效考核机制、经营风险承担机制安排,加之监管风险评级与财政货币政策挂钩带来的压力,一般不愿意有信用风险敞口存在[12]。为了尽可能地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往往要求借款者必须拥有法律意义上规范的抵押品。虽然越来越多的地区金融机构在逐步开展整村授信,但大多针对一般农户,一旦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类乡村金融需求旺盛者提供金融服务时,特别是对其提供信贷服务时,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尤其会考虑抵押品的问题,甚至存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唯抵押是贷”的现象。农村这种仍然存在的严重“抵押文化”,即唯有抵押才能获得贷款的现象,即便是专门为解决抵押问题而成立的担保公司也存在明显的“抵押偏好”。究其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是最近几年才逐步成长起来的,必然广泛存在“成长的烦恼”,其发展过程中本身多数就存在不规范现象,并且由于其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不但可抵押资产很少,而且现有的资产又得不到抵押认可,更缺乏完善的、长期的财务信息,因此很难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导致其对产品进行深加工和包装销售以及产业链延长面临资金约束。课题组于近年来的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当前金融需求最旺盛的群体,但是也只有10.1%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获得信用贷款,有53.2%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获得抵押贷款;58.1%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示银行贷款的门槛条件高、程序复杂,担保公司又进一步推高了融资成本,对于解决贷款难问题没有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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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金融发展不平衡、农村金融服务不充分问题之所以广泛而长期存在,除了“三农”的获客成本高和风险控制难这类带有普遍性的困难之外,还存在准入限制严、无法真正按市场定价和微观治理结构扭曲等政策性障碍[24]。此外,由于当前农村金融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长效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特别是当传统的信贷业务面临风险时,通常只能由银行自我承担,使得金融机构在商业逐利的动机面前并无十足动力去匹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农贷服务需求的新变化、新要求和新特征[13],导致银行因为对农村金融风险极为敏感不得不对农村金融服务退避三舍。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弱势群体、弱势行业发展,部分地区积极探索了“政银担”“政银保”或者“政银保担”多方风险分担体系,并且不少地区的政府部门为了吸引金融机构积极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进一步打消金融机构的风险顾虑,将政府的风险补偿资金设定成随贷款的不良率上升而递增,银行、保险和担保公司分担比例随不良率上升而递减。不可否认,这一风险共担机制的设计,名义上构建了看似可行的农村金融风险共担体系。但深层次的风险就在于不同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存在极大差异,特别是在县级财政实力弱、资金筹措能力差、风险补偿有限、利益共享不明确的情况下,银行在长期内仍然无法打消顾虑,其参与积极性必然不高,担保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在利益共享机制不健全、制度约束不强和外部风险暴露的时候又通常会选择提前退出市场,甚至还会出现各金融机构合伙套取政府补偿资金的可能。所以,最终的结果是,既没有实现有效撬动社会资本的目的,又加大了政府财政压力,更不能体现各方权责利对等精神。
一. 金融功能认识不足,金融机构缺乏责任担当
二. 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逐步放缓、结构不合理
三. 乡村振兴的融资需求仍然面临信息成本约束
四. 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仍然存在抵押担保障碍
五. 农村金融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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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全方位推进ESG理念,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担当。ESG即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及公司治理(Governance)这三个英文首字母的组合,ESG理念来源于2006年高盛发布的一份ESG研究报告,报告将环境、社会和治理概念整合在一起,并据此明确提出了ESG的概念内涵,并在后来得到国际组织以及投资机构的不断深化。ESG理念与早期的“责任投资”有相似之处,其本质是价值取向投资,核心特点是把绿色环保、履行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投资决策,最终确保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追求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责任担当。未来一个时期,在构建乡村振兴战略的金融服务体系和推动金融服务机制创新时,必须明确新发展阶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定位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之所在,全面强化金融机构的责任担当,综合发挥各种金融功能,调动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性,让金融机构主动担当新使命,为乡村振兴谋求金融服务新合力。
二是金融服务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助力乡村产业兴旺。正如本文第三部分所说,金融功能的认识不足和金融功能弱化构成了我国农村产业深度融合的最大障碍。金融机构应当立足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链延伸和农业新功能开发,注重对农村产业龙头企业的融资和新型农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等全方位精准扶持,以强化金融功能为抓手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升农村产业竞争力,切实推动农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实现深度融合和协同互补发展,推进乡村产业兴旺。
三是金融服务与绿色发展深度融合,助力乡村生态宜居。生态宜居是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金融机构应当立足改善乡村产业发展的生态环境和服务社会民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主动作为,不断加快绿色金融创新步伐,加大农村节能环保、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为此开辟审批优先通道,旨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打造乡村高品质生活、助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实现乡村“宜居、宜业、宜游”。
四是金融服务与信用建设深度融合,助力乡村乡风文明。要全面拓展金融功能,把金融理念镶嵌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当中,重点通过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的构建,做到人人有信用、人人讲信用、信用有价值,通过信用文化的传播,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良好家风,促进乡村践诺言、守诚信风尚的形成;要把金融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与丰富乡村文化生活有机结合,树立农村居民正确的金钱观念和理财观念,进一步强化农民的信用意识,提升金融诈骗辨别能力,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推动乡村乡风文明。
五是金融服务与乡村党建深度融合,助力乡村治理有效。通过金融机构先进的公司治理、契约治理和金融合作制度引入,增加乡村振兴的先进制度性供给,把金融治理理念镶嵌进乡村治理体系中,创新乡村治理体系,引领乡村治理变革,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特别是直接在基层党群服务中心的便民服务厅建设“三农”金融服务工作室或者普惠金融服务站,既有利于直接向基层官员和群众普及金融知识,又有利于拉近党群、政群关系,让普惠金融更加方便快捷地“驻”进每个农民心里,“联”住党群血脉,助力乡村治理有效。
六是金融服务与扶贫增收深度融合,助力乡村生活富裕。金融扶贫的有效性已经被国内大量学者所证实[13, 25, 26],新发展阶段的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乡村生活富裕维度,应健全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既要重点瞄准已脱贫户、中低收入水平农户、信用记录“空白户”,真正突出农村金融的“普”和“惠”,努力确保农民持续增收和收入结构优化[27];又要支持返乡入乡农民创新创业和劳动力再改造,实现高质量就业和成功创业,助力长期处于传统金融服务锚定之外的农民跨越对美好生活无限向往的金融门槛,实现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和生活富裕;还应丰富金融服务创新维度,提升创业农户金融素养推动农户创业与金融服务创新协同发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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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农村金融改革应满足地区发展战略和安全需求。一个地区的金融体系归根结底应该更好地为该地区的整体发展战略和安全服务,农村金融体系必然需要更好地服务“三农”。因此,在谋划和实施服务乡村振兴的金融制度构架时,必须进行顶层设计,做好农村金融发展战略规划与管理,切实遵循地区战略利益最大化和长期化原则,真正推动顶层设计与底层解决方案全结合。
二是继续深化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农村金融市场层次。要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广覆盖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切实引导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三位一体”的金融服务体系向着定位明确、职能清晰的方向前进[29],只有丰富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符合农村社会需要的金融体系,才能有效满足现实农村金融需求,有效保障丰富的农村金融产品供给。
三是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更加“务实”,助力乡村产业发展。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制,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运用新的科学技术,有效满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主体生产发展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夯实农村金融服务农业农村经济的能力,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对产业融合发展的涉农企业、返乡创业就业农民工、农村青年创新创业农户、普通中小农户、贫困型农户、创业妇女、业态创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都应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差异化金融服务。
四是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更多地满足农民生活的多样化金融需求。农村金融服务并不仅限于农民的生产性需求,农民生活的金融需求更为多样化,既包括农民外出务工的收入管理和生活保障性金融服务,还有家电、理财以及日常消费的金融服务等。特别应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在确保安全经营的前提下积极开辟农村信贷市场,努力走出传统金融服务的标准桎梏[30],在有效识别农村潜在客户的基础上,不断通过金融服务创新更好地满足那些潜在的有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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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快科技与金融在乡村的有效结合,增强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能力。农村金融机构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产业特色,重点将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兴技术与本地农业农村特色相结合,利用金融科技的优势降低农村金融服务的平均成本和风险水平,降低因为信息不对称以及距离而带来的高额交易成本,实现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实用性和与时俱进,针对不同的行业、主体、期限和规模提供不同且有效的金融服务。
二是顺应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新趋势,延伸金融服务范围。把握移动终端和大数据分析带来的互联网优势,缓解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压力,以此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运用移动终端和大数据分析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降低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积极开展多样化的金融咨询和经营辅导服务,例如金融管理服务、贷款手续办理、财务规划制定、产业链整体包装服务、融资计划设计等。
三是创新商业性金融机构支农手段,增强产品与服务创新的针对性。激励与引导金融机构从履行社会责任的视角出发,进行制度创新和发展转型,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户的就业、创新创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推出诸如“抗疫惠农贷”“农产品仓单质押贷”“果蔬贷”“安置贷”“惠农种植贷”“专业合作社贷”等创新贷款服务。
四是创新金融支农模式,激发乡村产业内生发展动力。农村金融服务应紧扣乡村振兴五个维度,以农产品加工和农村创新创业为重点,不断助力新型农业成长,注重特色产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延长产业链,提升各产品的价值,融合发展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提升金融支农“造血”能力,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最终实现金融有效“支农”与正常“营利”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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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善定位明确、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保险、证券、租赁、期货期权等领域金融机构的全面配套和协同发展,避免农村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各类金融机构在自身发展战略定位明确的前提下,力争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继续挖掘可持续、可复制的农业设施抵押融资、银政保、银政担、订单农业+保险、订单农业+期货等农村金融创新试点地区的经验和模式,通过树榜样、立标杆的方式,快速且有效地把典型“盆景”推广为风景,让点上的经验能够在全国同等区域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二是建立健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促进银行、保险和担保等金融机构的长期合作,商业银行可以在授信要素方面纳入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以此扩展涉农保险保单质押的范围和品种,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为商业银行提供涉农信贷资金保险,创新“信贷+保险”“信贷+担保”“订单+保险+期货”等服务模式,提高和扩大其他农村金融服务覆盖贷款产品的水平和范围;在农村金融服务的风险隐患不确定或者上升时,要充分明确银行、保险、担保和政府各自的担责,压实政府优化金融生态的责任,堵住金融机构脱责“退路”。
三是加快农村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速农村资产的资本化和证券化,通过出租、抵押、合作或者入股等方式金融化农村已确权的土地、房屋、山林等资产,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吸引风险投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私募债券[31];将PPP融资模式引入乡村产业发展领域并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的投资和支持;完善农村融资租赁市场,扩充融资租赁范围,特别是餐饮住宿设施设备、农产品加工仓储、工厂化农业生产设施、农产品冷链运输设施、直销门店等。
四是多元合力完善金融分工合作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当前农业转型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开发保险产品,尤其应在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情况下,推广部分地区广受农民欢迎且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等等;积极探索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并不断创新农产品期货种类,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期货市场实现套期保值;要合理运用“熟人社会”这一乡村社会运作机制和发挥国家权力推动“村庄共同体”再建,提高农民对农村的归属感,凝聚农村治理合力,破解乡村治理难题,引导合作金融以内嵌于乡土社会的角色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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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落实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针对不同金融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如对切实践行普惠金融发展、支持农民脱贫增收和“三农”事业发展的农村金融机构,可针对注册资本金标准、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网点设置和经营地域范围等方面采取与其他商业银行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切实为农村金融机构“排忧解难”,让农村金融机构更加坚定地服务乡村振兴,助力农村金融机构更好更可持续地履行社会责任。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追踪调查和管理。有限的金融资源必须用在刀刃上,才能确保农村金融可持续服务乡村振兴。首先应通过乡村振兴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并同时将管理办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其次应强化对应业务经理的职责意识,要求业务经理实时掌握涉农贷款资金的使用去向,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相关解决办法,并协助主管领导处理和催收贷款;最后应健全涉农贷款审批和监管体系,防止涉农信贷资金出现非农化配置倾向,遏制城镇工商企业获取涉农贷款的寻租空间,保障涉农贷款的专款专用。
三是通过各种类型的农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完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全面推广金融支农和农户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建立,重点从新农保缴费、低保发放、农民工异地汇款、移动支付、手机银行转账等方面入手,引导和鼓励农户以各种方式与金融机构频繁往来,做到点点滴滴的信用积累。同时加强农民金融知识的培训和诚实守信的思想教育,防范警惕推陈出新的网络诈骗和农户金融借贷的“道德风险”。
四是完善农村金融风险预警和风险监控机制。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应健全风险预警系统,根据农村产业特征、农村经济情况和银行自身经营情况设计符合自身实际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预案;其次应重点依靠农村金融机构实时加强内部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化解,依靠金融机构各委员会依法进行“自治”,完善内控机制,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最后农村金融机构应主动作为,采取积极措施建立“隔离墙”,阻止非法集资、传销等金融风险的外部传染。
五是通过各种类型的农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完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全面推广金融支农和农户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建立,重点从新农保缴费、低保发放、农民工异地汇款、移动支付、手机银行转账等方面入手,引导和鼓励农户以各种方式与金融机构频繁往来,做到点点滴滴的信用积累。同时加强农民金融知识的培训和诚实守信的思想教育,防范警惕推陈出新的网络诈骗和农户金融借贷的“道德风险”。
六是完善农村金融风险预警和风险监控机制。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应健全风险预警系统,根据农村产业特征、农村经济情况和银行自身经营情况设计符合自身实际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预案;其次应重点依靠农村金融机构实时加强内部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化解,依靠金融机构各委员会依法进行“自治”,完善内控机制,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最后农村金融机构应主动作为,采取积极措施建立“隔离墙”,阻止非法集资、传销等金融风险的外部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