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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Volume 50 Issu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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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Jingli, BAI Hua. Pandemic and Its Control in the Ming Dynasty[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4, 50(1): 237-249. doi: 10.13718/j.cnki.xdsk.2024.01.020
Citation: LIU Jingli, BAI Hua. Pandemic and Its Control in the Ming Dynasty[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4, 50(1): 237-249. doi: 10.13718/j.cnki.xdsk.2024.01.020

Pandemic and Its Control in the M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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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vailable Online: 01/01/2024
  • MSC: K248

  • According to the records of local chronicles such as "Xiangyi (祥异, auspicious and evil events)", "Zaijin (灾祲, disaster)", "Zaixiang(灾祥, auspicious sign and disaster-abnormity)", and "Zaiyi(灾异, calamities and abnormal phenomena)",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pandemic in the Ming Dynasty occurredfrequently.The large-scale spread of pandemic attracted attention from the imperial court, which then took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pandemic accordingly. Moreover, local infections also inevitably aroused the government's attention to implement self-aid measures to the greatest extent. Owing to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pandemic, the rescue system focusing on medical treatment was gradually improved. However, due to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hazards of pandemic, the importance of prevention was often ignored. Moreover, because of the abandonment of most government-run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the backwardness of medical technology, folk witchcraft hada large space of survival. In addition, the imperial government's prayer system for preventing epidemic and the frequent large-scale epidemic prevention activities of local governments and the people made the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difficult to achieve results.Although the court and government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civil forces and encouraged those who werewilling to do good, it wasinevitable that there wouldbe forced apportionment, and it wasdifficult for the civil forces to play a role because of the lack of medical knowledge.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disease control in the Ming Dynasty was a rather long and hard process, so it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reworth studying and summariz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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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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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demic and Its Control in the Ming Dynasty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records of local chronicles such as "Xiangyi (祥异, auspicious and evil events)", "Zaijin (灾祲, disaster)", "Zaixiang(灾祥, auspicious sign and disaster-abnormity)", and "Zaiyi(灾异, calamities and abnormal phenomena)",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pandemic in the Ming Dynasty occurredfrequently.The large-scale spread of pandemic attracted attention from the imperial court, which then took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pandemic accordingly. Moreover, local infections also inevitably aroused the government's attention to implement self-aid measures to the greatest extent. Owing to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pandemic, the rescue system focusing on medical treatment was gradually improved. However, due to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hazards of pandemic, the importance of prevention was often ignored. Moreover, because of the abandonment of most government-run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the backwardness of medical technology, folk witchcraft hada large space of survival. In addition, the imperial government's prayer system for preventing epidemic and the frequent large-scale epidemic prevention activities of local governments and the people made the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difficult to achieve results.Although the court and government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civil forces and encouraged those who werewilling to do good, it wasinevitable that there wouldbe forced apportionment, and it wasdifficult for the civil forces to play a role because of the lack of medical knowledge.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disease control in the Ming Dynasty was a rather long and hard process, so it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reworth studying and summarizing.

  • 由于疫病流行对中国及世界经济产生极大的影响,使学者们在关注历代自然灾害与政治、经济及应对策略的基础上,逐渐关注历史上疫病流传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以明代而言,有整体论述疫灾及应对机制者,涉及到上报、祈禳、救治、赈恤、生产、监察等制度,分析其利弊得失 [1];有认为重大疫情生发就是社会灾难,充分调动与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乃是疫病防治的关键 [2]。区域疫病流传与官方和民间应对策略的研究居多,如谈及明代万历、崇祯时期华北地区鼠疫流行,从官府应对策略来看社会变迁 [3];从地理环境看,城市与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疫病容易生发 [4];一些地区由于疫病频发,在疫灾面前,朝廷、官府、民间都参与救治 [5];有认为官府的应对措施对缓解疫情、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有积极作用[6];也有认为社会力量参与疫病救治,与国家制度性指导缺位有关[7];更有认为官民广泛参与是成功应对疫灾的保障[8];有通论疫灾者,根据瘟疫生发的情况,分析其特征,考察传染与救治过程[9];也有关注疫病的诊治者,分析疫病的成因,关注当时医家救治的策略与方药[10]。可以说举凡疫病生发的原因、区域、频率都有所涉及,对于医疗救治过程中的国家策略、官府应对举措、民间社会力量参与情况也多有论述。按照明代制度规定,灾伤要进行申报,上司与朝廷进行查勘,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因为在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疫病属于灾伤,也没有将疫病防治纳入考核范畴,故此在疫病生发时,除重大疫病需要向朝廷报灾之外,地方官多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予以解决。重大疫病申报到朝廷以后,在皇帝特许或指示下,各级官府会采取相应疫病防治措施。一般性或局部地区的疫病,主要由地方官来应对,尽量动员本地缙绅与民众进行自救。总体上看,明王朝疫病防治政策是被动的,其经验教训耐人寻味。

一.   疫病申报制度
  • 明初制定的申报灾伤制度,“凡遇水旱灾伤,则蠲免租税,或遣官赈济。蝗蝻生发,则委官打捕,皆有其法” [11]卷17,p117。灾伤主要是指水旱蝗灾,并没有将疫病纳入灾伤范畴,实际上若是大疫病,还是可以申报的。如“南安府大庾、上犹、南康三县大疫”[12]卷74,p1360,显然是地方官申报的。因为典制没有明确疫病属于灾伤,在一般的情况下,地方官往往不申报。如洪武十五年(1382),旌表定远南河寨斡罗村卒裴皮铁妻李氏,裴皮铁因疫而死,李氏“停柩二年,昼夜哀临” [12]卷144,p2271。得了疫病而死,还能够停柩二年,既可见地方官对疫病不重视,也可以看到一般疫病,地方官是可以不申报的。

    永乐年间,疫病纳入地方报灾范畴,从疫病报灾情况来看,应该是疫病死亡千人以上。如“江西广信府玉山、永丰二县,疫民死者千七百九十余口”[13]卷81,p1092。“江西建昌、抚州及福建建宁、邵武等府,自五年至今年正月,疫人死七万八千四百余口”[13]卷83,p1114,“广信府上饶县,疫民死者三千三百五十余户”[13]卷84,p1118。福建“光泽、泰宁二县民,五年六年,疫死四千四百八十余户”[13]卷136,p1660。“山东登州府宁海等州县,自正月至六月,男妇疫死六千一百余口” [13]卷106,p1372,“磁州、武安等县,民疫死者三千五十余户”[13]卷116,p1486。“浙江宁波府鄞、慈溪、奉化、定海、象山五县疫,民男女死者九千一百余口。”[13]卷141,p1693疫病灾害最严重的当属福建“建宁、邵武、延平三府,自永乐五年以来,屡大疫,民死亡十七万四千六百余口”[13]卷212,p2139。从申报情况来看,多是巡按申报,也有府县官直接申报朝廷者。

    疫病死亡千人以上才能够报灾,故此,一些地方申报灾伤的时候,顺便提出疫病问题。如宣德七年(1432),思南府提出“近岁疫死者六十余户,粮额未除” [14]卷86,p1989。宣德九年,“直隶扬州府泰州,仪真、宝应二县,湖广永州府道州及永明县,衡州府桂阳州及临武、蓝山、衡山、酃四县,德安府云梦县,辰州府溆浦县,重庆府涪州,各奏今年夏秋旱,陂池湖泺皆固,田稼枯槁,民饥加以疫疠,死亡相继”[14]卷115,p2588。都是在申报水旱灾时,顺便言及疫病。除了地方官申报之外,地方耆民也可以上言。如“江西宜黄县耆民李崇政等言,县民连年遭疫,死亡者多,官田重租,艰于征纳,乞如旧例,折纳土产苎布,以为民便”[14]卷110,p2483。该县连年疫病,地方官没有申报,应该是死亡未达千人以上,该耆民也没有提出疫病治疗及救助的请求。

    自宣德以后,大疫申报成为制度,属于卫所者由该卫都指挥使申报,属于府县者多由巡按申报,府县官逐渐失去直接奏闻的权力,特大疫病的申报也是特例。如正统五年(1440),“湖广衡州府、宁远卫、桃州等六所大疫”[15]卷74,p1450;正德十六年(1521),“陕西庄浪等卫,夏旱不雨,至秋雨潦,瘟疫大行,军民死者二千五百余人”[16]卷6,p270,这是都指挥使申报的。正统八年,“福州府古田县,自去冬十一月至今夏四月,境内疫疠,民男妇死者一千四百四十余口”[15]卷106,p2150;景泰六年(1455),“正月以来不雨,四月霜雪,瘟疫死者二千余人”;“苏州地震,并常、镇、松、江四府,瘟疫死者七万七千余人”[17]卷72,p5481;成化十六年(1480)“琼山县人畜多疫死”[18]卷210,p3670;都是巡按申报的。正统九年,浙江台州府黄岩县“自春徂夏,民间大疫,男妇死者九千八百六十九人”[15]卷120,p2417;正统十三年,“江西建昌府新城县奏,去冬今春疫气大作,县民男女死者四千余人”[15]卷170,p3280;景泰三年,“江西宜黄县大疫,民死者四千六百余人”[17]卷31,p4597;是知县申报的。正统十年,“浙江宁波府疫,军民死者六千六百余人”[15]卷127,p2549;景泰五年,“湖广衡州府奏,去冬至今春,雨雪连绵,兼以疫疠,本府所隶一州八县,人民死者一万八千七百四十七口”[17]卷60,p5270;景泰七年,“广西桂林府疫,民男妇死者二万余人”[17]卷84,p5662;都是知府申报的。

    自正统以后,巡抚逐渐制度化,疫病申报也就成为巡抚的职责之一。如正统十三年(1448),“淮安府海州等十一州县,连岁水涝蝗旱相仍,加以大疫,死亡者众,人民饥窘特甚”[15]卷167,p3235;景泰五年,“去冬建昌府属县大疫,男妇死者八千余人”[17]卷56,p5177;景泰七年,湖广黄梅县“今年春夏瘟疫大作,有一家死至三十九口,计三千四百余口;有全家灭绝者,计七百余户”[17]卷89,p5740;都是巡抚申报的。作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不仅仅是申报,还必须提出应对措施,在自己权力范围之内要奏报处置经过,不在自己期限范围之内者则要奏请朝廷核准。

    朱元璋在进行统一战争中,就曾经派宦官传令、监军、观兵、阅视,即位以后,成为常态,其子孙继承之,遂成制度。从永乐开始,宦官开始全面参与军政事务,“盖明世宦官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隐事诸大权,皆自永乐间始”[19]卷304,p7766。到后来各地又派镇守中官,“镇守太监始于洪熙,遍设于正统,凡各省各镇无不有镇守太监,至嘉靖八年后始革”[19]卷74,p1822。“省级最高权力机构从洪武中期开始到正德、嘉靖,经历了以下演变过程:都司、布司、按司‘三司’并立——镇守中官、镇守总兵、镇守文臣‘三堂’并立——巡抚都御史主持军务。”[20]p264在这种情况下,镇守中官也有申报疫病的责任。如成化十二年(1476),“福建镇守等官奏,延平府疫疠之余,盗复窃发”[18]卷149,p2728。作为镇守中官,不但有奏报之责,还要与抚按官共同商议对策,当然他们之间也可以相互揭发检举,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明代科道官都有监督百司的权力,在分工上,六科给事中侧重于行政监督,以提高百司衙门的办事效率;监察御史侧重于法纪监察,以整肃朝纲,澄清吏治。可以说监察触角无所不及,奏闻疫病之事,自然也在权限范围之内。如正统十年(1445),“浙江绍兴、宁波、台州三府属县,自去冬以来,瘟疫大作,男妇死者三万四千余口”[15]卷131,p2606;成化十三年,“福建、浙江,以至苏、松、淮、泗、蒙、毫,并河南,自去年至今,或疫疠流行,或水潮涨溢,或雨雪交加,民物被灾,尤为苦楚”[18]卷165,p2985,都是科道官披露的,主要是对朝廷及地方官应对疫病的举措提出意见。

    明代地方疫病从早期府县官以至于耆民都可以申报,到中期多由巡抚、巡按、镇守中官申报,府县官还能够履行申报之责,而耆民则完全不能够申报了。嘉靖以后,疫病基本上都由巡抚、巡按申报,府县官与耆民只有通过抚按,才能够将疫病奏报朝廷。因为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权责不明,不但容易出现纷争,也使疫病不能够及时申报,直接影响到疫病防治。

二.   疫病应对策略
  • 朱元璋颁行《到任须知》,几乎包含地方所有事务,却没涉及疫病,可能疫病不是常态,但也不是没有应对措施。在朱元璋看来,“朕置民百户为里,一里之间有贫有富,凡遇婚姻、死丧、疾病、患难,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民岂有穷苦急迫之忧”[12]卷236,p3457。各府州县“置惠民药局,府设提领,州县曰官医,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之医药”[12]卷53,p1040。除了依靠地方官及基层组织之外,遇到大疫,还采取非常措施。如在营建中都时,军士多以疫死,朱元璋便令都督府“速遣官具医药往视之,病甚者官给舟车送还其家,仍沿途给医治疗”[12]卷75,p1383。出现大疫,按照灾伤申报规定,“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实奏闻,仍申合干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覆踏是实”[11]卷17,p117。经过踏勘,户部奏闻请旨,皇帝根据情况确定具体应对措施。

    在洪武之制基础上,后世皇帝往往根据情况,派遣钦差前往督促与主持疫病防治。如永乐六年(1408),户部奏启江西、福建发生大疫,死亡近八万人,当时监国的皇太子朱高炽即“遣人巡视灾疠之处,令有司加意赈恤”[13]卷83,p1114。永乐十二年,湖广武昌等府发生疫病,“命户部遣人抚视”[13]卷149,p1744。正统十年(1445),浙江绍兴、宁波、台州三府属县发生瘟疫,死亡超过三万人,“命户部即遣人驰令布、按二司官”[15]卷131,p2607,加意存恤赈给。嘉靖三年(1524),凤阳诸郡县发生瘟疫,钦派南京兵部右侍郎席书前去赈恤,“所全活百万余人”[16]卷41,p1042。自嘉靖以后,除了京城发生疫病特派钦差之外,基本上不再派钦差外出,疫病防治则委之抚按官。

    因为疫病防治责成抚按官,他们提出的办法,皇帝一般都予以批准。如永乐九年,河南磁州、武安等县发生疫病,巡按提出因疫病而死,“荒芜田土千三十八顷有奇,请除其税”[13]卷116,p1480;永乐十一年,福建光泽、泰宁二县疫病生发,巡按提出“盐粮二千四百一十四石无征”[13]卷136,p1660;永乐十七年,福建建宁、邵武、延平三府大疫,巡按“核实其徭赋及卫勾补军役,俱未豁除”[13]卷212,p2139,请予以蠲免。正统十年,延绥地区发生疫病,巡抚提出“凡十六处各设医一人,随营治疗,并支给官钱,措置药饵”[15]卷129,p2568;正统十三年,淮安府海州等十一州县发生大疫,巡抚提出“淮安府仓粮数少支用不敷”[15]卷167,p3235,特拨帑银以救助;景泰五年(1454),淮徐以北发生大疫,巡抚奏请“将被灾极甚之处今年该征钱粮俱为除免”[17]卷58,p5232;成化十三年(1477),湖广因“去岁夏秋亢旱,田禾损伤,人染疫疠,死者甚众”,巡抚提出“暂免上年拖欠税粮”[18]卷165,p2994;成化十四年(1478),浙江宁波、绍兴、台州等府灾疫流行,巡按提出“暂停收买花木”[18]卷176,p3184;弘治六年(1493),因北直隶六府“水旱虫疫,连岁相仍”,巡抚提出按《救荒事例》纳银米给授官吏,“请暂赐施行,俟麦熟停止”[21]卷83,p1559。嘉靖四十四年(1565),真定、保定府发生疫病,巡按提出“远年逋负钱粮,请悉行停免”[16]卷551,p8879。河南卫辉府获嘉县,“自万历七年以来,灾沴频仍,瘟疫盛作,人户逃亡过半”,巡抚提出将该县钱粮“尽行除豁,并蠲其已前积逋”[22]卷262,p4848。凡此都得到皇帝听之,照请施行,使抚按官得以从容应对。

    出现疫病,抚按官除向朝廷提出申请之外,还必须有具体应对措施。如永乐九年(1411),陕西发生大疫,巡按提出“宜令各布政司、府、州、县,储积善药,官府所无者,支价收买,遇军民有病,官给医药”[13]卷117,p1491。正统八年(1443),福州府古田县出现疫疠,死亡1 440余口,巡按“令有司葬瘗及设法拯救”[15]卷106,p2150。景泰七年(1456),湖广黄梅县瘟疫大作,巡抚将“死亡者已令里老新邻人等掩埋,缺食者设法劝借赈恤”[17]卷89,p5740。在辖区内能够自行处置,抚按官可以调剂所属,调拨一些钱物,责令府县官尽力救助。

    朝廷的应对策略,除了抚按等官提出救助方案之外,科道官的建议往往也会被采纳。如成化十三年,“广西、福建、江西、河南,水旱频仍,瘟疫大作,饿莩盈途,流逋载道”。给事中提出减免逋负,“严督司、府、州、县、卫、所加意存恤”[18]卷163,p2971;监察御史则提出皇帝要修德业,中央部院寺监等衙门中“才德不称,妨废政务者”,应该“罢黜一二,以谢天意”,并且严加考核,使“人知劝惩”[18]卷165,p2985;万历十五年(1587),因为疫疠流行,给事中提出“罢营缮不急之工”,“陛下加意修省以图实政”[22]卷124,p2308;“皇上慎起居以防嗜欲,御讲筵以资启沃,减内庭光禄之供,省东南织造之烦,勤召对之典,下求言之诏”[22]卷186,p3473。科道官职司监察,虽缺少疫病防治的实际工作经验,所提出救助方案很少涉及具体操作,却也能够影响到朝廷决策。如弘治六年(1493),因永定河工程用工役甚多,给事中因为“久旱炎蒸,万一疫气流行,死亡必众”,进而提出“命科道官各一员,亟临役所,分巡访缉,可少缓者姑俟秋成,所当急者并力兴举,仍措置药饵以防疫疠”[21]卷75,p1410,最终付诸施行,有利于疫病防治。再如万历十年,“瘟疫盛行,营军死者众”,给事中提出赈恤,朝廷“发太仆寺子粒银三千两于戎政府给贫军”,使“病故者咸得人沾二两”[22]卷124,p2311,故此称为“盛惠”。

    在疫疠流行的情况下,抚按官提出处置办法之后,除皇帝直接下令之外,都要由户部议定奏闻请旨。如成化十七年(1481),户部会议漕运并巡抚官所奏事宜时,针对疫病防治提出“天下郡县皆设惠民药局以济贫病,至于边军,尤宜加恤。今陕西、甘肃等十余卫所,医药俱缺,疾疫无所疗治,请敕所司各立医学一所,选精通医术者,教军余子弟习业”[18]卷220,p3805。嘉靖三年(1524),庐、凤、淮、扬四府,滁、和、徐三州,“疫之死者十之二三”,户部提出“谕天下有司,先招来逃亡,给之牛种,令其复业。其绝户荒田,则召人佃种而宽其徭赋”[16]卷40,p1012。户部多以确保朝廷赋税为前提,不愿意动用朝廷府库钱财,多是皇帝直接下令救济。正统十二年(1447),“免浙江宁波府象山县疫死人户秋粮一百八十四石有奇”[15]卷155,p3031;天顺元年(1457),“山东诸郡人民饥疫,已发内帑银赈济,有司奏报不敷,命再发银三万两赈济”[15]卷278,p5962;弘治十年(1497),山东蓬莱、黄县,“瘟死之家量给之,其死亡尽绝及贫不能葬者,给以掩埋之费”[21]卷129,p2278。凡此,都是皇帝直接下令,免赋税则减少朝廷收入,出内帑则动用皇帝内库银两,一般疫病赈恤没有此例。

    每逢大疫发生,皇帝及百官除了要修省之外,在医学并不发达的当时,祭祀神灵以驱疫,也是朝廷经常采用的手段。如正统十年,因为浙江台州、宁波、绍兴,陕西西安发生瘟疫,朝廷特遣大臣“祭南镇会稽山之神”“西岳华山之神,西镇吴山之神”“赍香币灵以庇民物也”[15]卷130,p2581;正统十一年,甘州等地发生疾疫,派遣大臣“祭西岳华山、西镇吴山之神”“甘肃境内山川之神”[15]卷148,p2907;天顺五年,陕西瘟疫大行,“遣官致祭境内西岳等神”[15]卷327,p6744;成化七年(1471),顺天府灾疫流行,“祭告山川等神”[18]卷90,p1752;成化十二年,福建出现疫病,“祭其境内山川等神,以弭灾疫”[18]卷149,p2725。祭祀神灵驱逐疫疠是朝廷的责任,也是地方官的责任,有时还请僧道做法驱逐。如万历二十八年(1600),因为疫疠流行,阁臣沈一贯请令张真人行醮,“谨拟圣谕一道参进”[22]卷348,p6505。这种看似愚昧的事情,在当时却被认为是驱疫良方。至少在客观上能够起到安抚人心、稳定社会的效用,因此每逢疫病流行,祭祀神灵与请方士驱疫疠,乃是常行制度。

三.   两京地方疫病防治
  • 明代两京人口不断增多,卫生条件也逐渐恶化,疫病频发。“京师住宅既逼窄无余地,市上又多粪秽,五方之人繁嚣杂处,又多蝇蚋,每至炎暑几不聊生,稍霖雨即有浸灌之患,故疟痢、瘟疫,相仍不绝”[23]卷2,p26。再加上每遇灾荒之年,四处流民涌入,疫病容易流传。两京多次大规模疫病生发,引起统治者的关注。

    成化七年(1471),“京城饥民疫死者多”,顺天府尹提出:“乞于户部借粮赈济,责令本坊火甲瘗其死者,本府官仍择日斋戒,诣城隍庙祈禳灾疠”[18]卷91,p1759。成化帝在允其请之后,特下诏云:“顺天府、五城兵马司,于京城崇文、宣武、安定、东直、西直、阜城六门郭外各置漏泽园一所,收瘗遗尸。仍命通州、临清沿河有遗胔暴露者,巡河御史一体掩藏之”[18]卷91,p1761。这是在旱灾之后,掩埋无主尸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疫病蔓延,却忽略医治的作用。

    嘉靖二年(1523),“南京大疫,军民死者甚众”,刚刚即位不久的嘉靖帝,也只是“命抚按有司加意优恤”[16]卷29,p783。朝廷并没有什么举措,只是让当地官员自行处置。应天府通判吕言受命赈济流民,因疫病流行,其“亲给食饮不少避,流民存活十三,然自是君病矣”[24]卷75,p3228。可见当时主要是赈饥,连赈济官员都染上瘟疫,是没有将疫病防治纳入优恤范畴。嘉靖二十一年,北京疫疠流行,“都城内外之民,僵仆相继”。礼部左侍郎孙承恩,“乞命大医院及顺天府惠民药局,依按方术预备药饵,于都民辐辏之处,招谕散给”。此请得到嘉靖帝批准,一方面“令太医院差官顺天府,措药物设法给惠”[16]卷261,p5199;一方面“亲检方书,制为济疫小饮子方,颁下所司,遵用济民,仍用礼部刊行”[16]卷261,p5204。嘉靖帝的所作所为,也开疫疠朝廷施药的先例,自此以后,只要是京城出现疫疠,“施药于朝天门外,以溥济群生”[16]卷294,p5628,也就成为常例。

    嘉靖三十三年,北京城内外又爆发大疫,死亡者充斥道路。嘉靖帝“令太医院发药,户部同锦衣卫官以米五千石煮粥疗济,用副朕好生之意。死者官给席藁,令所在居民收瘗之”。乃是施药与赈济、收葬并行,“贫民全活甚众,远方闻者争来就食”[16]卷409,p7133。应该说在朝廷主导下的施药与赈济取得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如嘉靖四十二年,京师附近“天灾流行,民多病疫。上命内使同太医院官施药饵于九门外,以疗济贫民。又命礼部官往来巡察,务使恩意及下。上亲为制方,名如意饮。每药一剂,盛以锦囊,益以嘉靖钱十文,为煎药之费。其悯念穷愁,仁慈恳恻,周悉如此。所费亦复万计,不之惜也”[25]卷5,p99。这样的花费,实际上并没有收到控制疫病的效果,故此嘉靖帝认为:“朕闻汤药不对证,且饥馁之赐反伤生,又给米时,贫弱者无济,有力者滥与,违上行私,甚失朕意,是执事者之过也”。不管有病无病,均发给汤药,取得者要囊中之钱,并非食囊中之药,而远近听闻京城施药赈济,“络绎而来,恩泽难继,群聚日久,蒸为疫疠”[16]卷495,p8205。反而使疫病传染加剧,虽然采取在近京要路设卡施药赈济,要地方抚按有司招集安抚,减少京城压力,但也很难收到实效,以至于疫病迟迟不退去,也就无怪首辅徐阶讲:“往年施药施粥,民多不蒙实惠”。嘉靖帝也不无感叹地说:“汝谓施济二项,俱伤君恩,增民病,反害无用焉,是枉费一番心耳”[16]卷542,p8768。即便是如此,施药施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医治疫病、安抚民心的效用,也成为抗疫的常例,后世及地方均可以仿照实行。万历十年(1582),顺天府“疫疠盛行,人死甚众”,首辅张居正“止将施药、赈灾二事下礼部”[22]卷123,p2297,则是按例施行。

    万历十五年,京城内外疫病盛行,首辅申时行等提议让“太医院多发药材,精选医官,分扎于京城内外,给药病人,以广好生之德”[22]卷186,p3474。万历帝同意,并“仍照嘉靖年间例,每家量给与银钱一次”[22]卷186,p3475。太医院分派医生在五城诊视给药,较嘉靖时普遍施药有所进步,能够有针对性地治疗,有病者之家才能够得到救助,“仍每家给与银六分钱十文,俱于房号内太仓动支,仍令五城御史给散,不许兵番人等作弊,及无病平人混冒重支”[22]卷186,p3479。施药赈济持续进行半个月,共计太医院医治病人109 590名,用药14 668.8斤;兵马司给散银641.94两,钱106 990文,受惠患病人口10 699名,最终“疫渐消减,人遂安宁”[22]卷187,p3508。因为治疗与施药并行收到效果,科道官“奏复药局以救荒疫”[22]卷188,p3526,也开始付诸实施,已经荒废的各地方惠民药局,逐渐恢复,有利于各地疫病的防治。

    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权力和义务分配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最后一切听命于君主,否则便有违君命和乖上之罪。官僚在君主面前,处于被管理被驱策的地位,绝对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图或根据客观条件来运用自己的治理权。疫病防治依赖于君主,若是触动君主个人利益,施药与赈济也不能够落到实处。万历二十八年,给事中提出“畿辅荒疫,乞垂宽恤,弛额外之征”[22]卷348,p6509;保定巡抚提出“畿内荒疫旱蝗,相继为虐,乞敕尽罢矿税”[22]卷349,p6652;都没有得到允许,因为这些措施影响到皇帝及朝廷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连正常的救助都难以付诸实施。如万历四十年,在畿辅连年水旱疫疠的情况下,给事中提出招抚流移,“现在都城内外饥者病者,付民部哺且疗之费,不过银米各数万,全生灵之命,回天地之心,收既散之民,消意外之衅”[22]卷493,p9281。最终因为没有得到皇帝的批准,连常例都不能够付诸实行,则可见依赖君主恩惠的疫病救助,其本身就缺乏稳定性。

四.   省府县疫病防治
  • 据《明史》记载,自永乐六年至崇祯十六年(1408—1643),共计发生疾疫26起。这是影响巨大的,死亡人数在四千人以上的疾疫次数,实际上疾疫死亡千人以上者更多。如《明史》没有记载弘治年间疾疫,而据《实录》所载:“四川叙州府自春以来,民间大疫死者三千余人”[21]卷91,p1678;“四川瘟疫盛行,长宁等县病死男妇三千余人”[21]卷92,p1691;“江西建昌等府,人多瘟疫”[21]卷118,p2129;广西融县“疫瘴遍及厢乡,甚至一家全无动炊者”[21]卷178,p3277;“云南平夷卫顺宁府大疫”[21]卷189,p3489;江西“大庾县大疫”[21]卷197,p3651。《明史》所记:“正德元年六月,湖广平溪、清凉、镇远、偏桥四卫大疫,死者甚众。靖州诸处自七月至十二月大疫,建宁、邵武自八月始亦大疫。十二年十月,泉州大疫。”[19]卷28,p443这里仅仅讲两次大疫,而“广西、桂林等府,兴安、灌阳、洛容县,疫大作,民多死亡”[26]卷17,p510;“辽东定辽左等二十五卫大疫,死者八千一百余人,牲畜亦数万”[26]卷78,p1713。地方志中所记载的疫病更多,如嘉靖四十一年(1562),“泉州郡城大疫,人死十之七,市肆寺观,尸相枕藉,有阖户无一人存者。市门俱闭,至无敢出”[27]卷73,p582。《闽书》记载福建各府县称之为“大疫”的疫病就有163次之多,大多数是《明史》及《实录》所缺载者,也可见在偌大的帝国之内,局部地区疫病几乎是每年都有。在大疫才能够申报的情况下,诸多疫病还是要地方官凭藉自身力量进行处置。

    《朝鲜经国典》虽然法本《周礼》,但所述制度多与明王朝有关。如惠民典药局设置,“官给药价五升、布六千匹,修备药物。凡有疾病者,持斗米匹布至,则随所求而得之。又营子利,十取其一,期至无穷,俾贫民免疾痛之苦,而济夭札之厄”[28]p49。这里所讲,应该是明初惠民药局运行方式,可补中国记载之不足。明代惠民药局设置比较普遍,每州县有一、二所,经费由常平仓支出,有利于疫病防治。如万历十五年(1587),北京城内再度流行大疫,“小民无钱可备医药”,万历帝即令惠民药局“多发药料,分投诊视施给”[22]卷186,p3475。查阅众多地方志,很少将惠民药局列入建置之内,而医官往往阙如,则可见各级地方官府对惠民药局建设不太重视,明代中叶以后,大多数州县已经不复存在,一旦出现疫病,也只有地方官、缙绅与民众实行自救了。

    地方官自救,在疫病达到申报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朝廷与上司申报疫情,申请特别救助;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则要地方官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实施救助,不同级别所采取手段也不同。

    钦差大员权威所在,影响力大,能够调动的资源较多,面对疫情能够及时处置。如永乐时,虞谦督运皇木,“会夏暑疫,役者多病”,他认为是人员密集的缘故,“遽命散处之,病者悉起”[24]卷68,p2956。正德十六年(1521),正德帝南巡回銮,所役丁夫数十万,以至于“饥饿疫病死者枕藉”,随驾内阁大学士梁储,即“令有司散遣之,民得苏息,不及于乱”[24]卷15,p511。同年,都水主事管徐州洪事李香,在“荒疫频仍,人将相食”的情况下,“多方措籴,又劝谕富民周潭等出粟鬻粥,赈活内外饥民,又措银买药剉置衙前井中,令人得自汲,疫者以愈。其死而无归者,又措银买民间无碍地安瘗之,各碑识其上”[24]卷68,p2972,也就有效控制疫病。嘉靖十六年(1537),工部都水司主事治徐州洪事戴鳌,在岁大饥,饿殍盈野的情况下,及时召集洪夫掩埋尸体,“逾月四方大疫,而徐独免”[24]卷51,p2185,乃是预防在先。

    明代省级官员主要是抚、按及都、布、按三司,“唯巡抚得以便宜从事”[19]卷159,p4352。抚按官可以指挥全省,面对疫情,使用便宜权,效果也明显。如永乐时,“西安大疫,民间比屋不能兴”,陕西巡按魏源“督有司具医药往疗,全活者甚多”[23]卷44,p1823。弘治二年(1489),四川大饥,流民涌入会府,巡抚谢士元“为广室于城内十余区,为粥以食之,而勤涤其秽以防疫,饮病者以药,葬死者以丛冢于东郭外,给归者以符,使得传食”,经此规划,“所亲活数万人,全蜀以安”[24]卷60,p2565。正德十四年,应天巡抚李充嗣“因郡邑饥疫相仍,乃书苏东坡圣散子方并前方,拯民饥疫,全活甚众”[29]卷4,p135。嘉靖时,“长夏,蓟州、遵化大疫,疫者不肯服药,得冰则汗出而解,民同取冰于百里之外,大如斗者,比还如茧,公(顺永蓟州巡抚党以平)为凿窖藏冰,更教之医药,饥者赈之,死者埋之,境内清谧”[24]卷55,p2343。嘉靖九年(1530),北直隶发生大疫,“巡按御史蒋阳施方药济之”[30]卷9,p451。当倭寇侵扰松江,避难者数万人涌入府城,苏松巡按周如斗,以“地狭民众,疾疫时兴,人给糜与药,众赖以安”[24]卷62,p2671。万历三十八年(1610),山西发生大疫,巡抚魏允贞“遣医施药救之”[31]卷16,p448。除了抚按官之外,省级其他官员也参与抗疫。如天顺元年(1457),山东“饥道殣相望,熏蒸成大疫”,参政刘璋在同官五死其三的情况下,“水争蛟龙,陆走埃氛,穷僻邑以至倒瘐,劝分药病而掩骼,心力俱尽,民全活为多”[24]卷50,p2093。隆庆时,云南疫疠大作,左参政李渭“则为药与糜食,贫民所活无算,死无椑者,官给之,至八百有奇”[24]卷102,p4576。天启三年(1623),因为盛暑,治理河道“夫役疾疫传染,死亡枕藉”,河南副使职专河务宋勋“市药遍饮之,所全活甚众”[24]卷25,p1072。凡此,都是在职权之内的处置,大多数没有预算与拨款,乃是采取自筹,或是动用地方无碍官项。

    府州县正官,身为“正堂”,号称“民之父母”,疫病防治责无旁贷,在得不到朝廷与上司财政支持的情况下,也只能够尽其所能。如宣德时,河南府大疫,知府李骥“捐俸市药贮之厅事,遇民有疾即与之,赖全活者众”[24]卷93,p4032。成化年间,枣强知县史英“出俸买药以疗瘟疫者,盖千有余人”[24]卷92,p4020。成化元年(1465),高州知府孔镛,以“附郭多暴骸,民以疫死,复为义冢瘗焉”[19]卷172,p4600。成化七年,直隶真定府夏秋瘟疟交作,知府田济“遂施药以疗,疾苦死无依及尸暴露者,给棺瘗之”[24]卷82,p3466。成化十六年,临城知县章忱“乡鄙旧无医药,辄事祷禳,坐以待毙,因痢疫代作,为检方书,修药饵施之,且谕以医祷缓急,所全活者不可胜计”[24]卷82,p3476。弘治元年(1488),直隶太平府知府徐节,在大疫之时,“悉心医疗,全活甚众”[26]卷140,p2772;河南卫辉知府张咨,因大疫死者甚多,“度城东隙地为义冢瘗之”[24]卷104,p4686。弘治十七年,衡州知府刘琼,在疫作时,“下车祷神修祀,施药赈食,孜孜若不及,民赖以存”[24]卷29,p1202。正德二年(1507),庐州知府杨璲,在大疫时,“遍给医药活之”[24]卷102,p4571。正德十二年,饶阳县知县仇相,本县“间有疫疠死者,给板作为棺椁,命虆梩掩之,野无暴骨”[24]卷87,p3767。嘉靖年间,直隶巨鹿县大疫,知县阎光祖“捐俸备药饵,全活甚众”[32]卷69,p677。灵璧县饥疫,知县王仪“散仓粟设糜以饲疫者,全活甚众”[32]卷74,p812。万历九年(1581),山西交城县春夏大疫,“知县吴腾龙集医,设惠民局施药治之”[33]卷1,p209。万历二十六年,河南项城县在大饥之后发生大疫,知县王钦诰“捐金五百两买药,委医官徐论疗治,活贫民刘志强等七百二十余名”[34]卷31,p2339。万历四十三年,泉州知府蔡善继在疫疠大作时,“多方劝赈,施药施钱,全活甚众”[35]卷30,p443。万历四十四年,山东福山县大疫,知县宋大奎“以药材施济,病人全活甚众”[36]卷1,p403。崇祯时,北直隶蠡县饥疫,知县姚汝明“宽徭缓赋,给槥掩骼”[32]卷68,p660。崇祯十三年(1640),宣城县大疫,知县梁应奇“广设医药以起病者”[37]卷36,p879。崇祯十四年,北直隶清河县大疫,积尸枕藉,“知县蔡际皞,设局医药,施棺收瘗”[38]卷17,p1181。除了府州县正官之外,佐贰官也时常参与疫病防治。如永乐时,汀州府通判李铨,因本府疫疾大作,“具医药给以饘粥,又为祷于神,病者皆愈,民歌颂之”[24]卷100,p4479。嘉靖时,数以万计的百姓因避倭寇,涌入松江府城,“民众壅污蒸染,因大疫”;松江府推官吴时来“四启水关,便输薪谷者,因其归舟以秽滞出之,又多置药饵,躬行视疗疫”[24]卷83,p3616,进而使疫病不至于蔓延。万历十一年,湖州府同知王懋,因“大疫,为设医药,所全活甚众”[24]卷47,p1978。从上述府州县官疫病防治事例来看,个人捐俸、劝捐与动用无碍官银并举。向上司提出申请,多少也可以得到一些资助,或者是减免赋役,但很难展开全面防治。

    地方疫病防治,王公大臣、缙绅、义民也时常参与。如成化八年,“频年瘟疫流行,死者甚众”,灵丘王朱逊烇因尤精于医,便“遣医载药,遍诣乡村治之,给至三万余贴,遇井亦投以避瘟等丹,使饮水者不染患,全活者难以数计”[24]卷1,p39。成化十八年,平江伯陈锐,在“淮郡疫疠大行,死者相枕”时,“乃召富人,募得银数千两,贮之有司,命医分投诊视给药”[24]卷9,p295。弘治七年,益王朱厚烨在疠疫发生时,“遍施药饵,全活无算”[24]卷2,p88。缙绅参与救助更加普遍,如正德时,致仕官员王绍,在岁大疫时,“捐俸、输粟、顾医,存活者十之七”[24]卷71,p3086。万历时,致仕官员李先芳,在岁疫时,“所施药而疗者四百五十人,贫不能收所施槥而掩者几六十人”[24]卷77,p3263。万历十六年(1588),致仕云南布政使陈善,因钱塘“民病疫,施方药,给槥具,冬月施絮衣,掩骼埋胔不可数计”[24]卷102,p4569。在朝廷旌表,地方官劝捐下,义民自觉与不自觉地参与疫病防治。如洪武时,生员萧岐“尤不信鬼神邪怪之事,乡邻有疫疠,无惮,昏暮赴救之”[24]卷94,p4141。永乐时,里中大疫生发,余汝弼兄弟四人“日煮粥遍食之,死者为埋瘗之”[24]卷51,p2169。永乐四年(1406),因伐木之役,役夫们“既饮食不时,疲于道路,加以隆暑郁蒸,病者、死者扶踣相望”,商人萧中“乃大出汤药,分遣所亲,多方救济,役夫赖以全活者甚众”[24]卷62,p2692。成化时,淮南居士毕德,“设义学清平坊以教贫家子弟,施药饵圆明寺以疗人疾疫,婚无以娶者钱帛之,死无以敛者棺衾之”[24]卷113,p4991。正德时,汀州府兵燹之后发生疾疫,士绅舒经“竭资赈恤,人多德之”[39]卷32,p358。地方志类似的记载更多,亦可见义民在官府引导与督促下,在地方自救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总体来看,地方各级官员不太重视疫病的防治,这与明初制度设计有关。朱元璋颁行《到任须知》列举地方官应办理三十一款事务,号称是“为官之机要”,疫病并没有在列。对于疫病的防治,全凭地方官的良心,即便是大范围的感染,地方官也只是按例申报,上下多是敷衍。如福建巡按张淑上疏言,福州府古田县,“疫疠民男妇死者一千四百四十余口,已令有司葬瘗及设法拯救”[15]卷106,p2150,得到皇帝认可,便算是尽责了。嘉靖四年(1525),山东登州府“民以疫死者四千一百二十八人”,山东巡抚王尧上闻,也只不过“下所司”[16]卷59,p1402,按例实行,不可能有什么对策。即便是地方官提出对策,朝廷仅仅表示赞同,也不会予以实际支援。如陕西总制唐龙议上赈济事宜十四款,其“给医药”款内讲:“官为置买药物,属善医者分乡设局,以疗饥疫之民”。对于这些提议,嘉靖帝也不过是“谕以督率所属,著实举行”[16]卷133,p3157,其经费当然也要地方自理了。既然朝廷没有资助,地方官也就可以推卸责任了。如“黎平大疫,二月城内死六百人,兴黄、新龙之间十室九死”,贵州巡抚郭子章一句“臣不能药”[22]卷374,p7022,便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身为督抚尚且如此,府州县官更可以漠视了,疫病很难得到有效防治。

    ① 其31条目录依次是:祀神、恤孤、狱囚、田粮、制书榜文、吏典、吏典不许那移、承行事务、印信衙门、仓库、所属仓场库务、系官头匹、会计粮储、各色课程、鱼湖、金银场、窑治、盐场、公廨、系官房屋、书生员数、耆宿、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官户、境内儒者、起灭词讼、好闲不务生理、祗禁弓兵、犯法官吏、犯法民户、警迹人。

五.   结语
  • 疫病一直与人类共存,特别是传染性疫病,因为蔓延快,致死率高,更容易造成社会恐慌。从众多史料记载来看,明代大规模疫病频发,局部疫病几乎每年都有。在这种情况下,上自朝廷,下至百姓都会予以重视,疫病的防治不但形成了制度,也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其经验教训值得予以研究与总结。

    第一,朝野均知道疫病的危害,却不能够给予足够重视,缺少防范意识。在统治者看来,疫病属于天灾。如正统帝《城隍庙御制碑文》讲:“疾疫生于下,有非人所能御”[15]卷160,p3110,只有祈祷城隍神保佑。许多官僚认识到:“疫疠时作,人情大扰”[40]卷437,p4783,所提出的建议则重在安抚。如嘉靖初,南京大理寺左评事林希元曾经上《荒政丛言疏》,罗列救荒得人、审户之“二难”,赈米、赈钱、转贷之“三便”,垂死贫民急饘粥、疾病贫民急医药、病起贫民急汤米、既死贫民急募瘗、遗弃小民急收养、轻重系囚急宽恤之“六急”,借官钱以籴粜、兴工役以助赈、借牛种以通变之“三权”,禁侵渔、禁攘盗、禁遏籴、禁抑价、禁宰牛、禁度僧之“六禁”,戒迟缓、戒拘文、戒遣使之“三戒”,共二十六目。其“六急”则谈到疫病防治,提出“令郡县博选名医,多领药物,随乡开局,临证裁方”[40]卷162,p1633,这比发银买药与发药方有效,急汤米、急募瘗涉及疫病防治,其核心则在于安抚,不在于防治。疫病不但关系到人的生命,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古代“荒政”十二策,并没有将疫病纳入,后世虽然意识到疫病灾害影响巨大,制度建构却很简单。邹元标认为:“积疫之苦,人皆知救荒,不知救疫。疫者荒之因也,民饥饿中,虚湿相蒸,始一人、终千百人,始一隅、卒穷乡极邑”[40]卷446,p4907。疫病流传的危害不亚于灾荒,救荒则局限于赈济,医治也就成为赈恤的一部分。如吕坤要求赈饥粥场,“每场设医生一人,制药二人,预备时病汤散,即与调理,不惟救济一人,恐伤传染多命,仁人不可不加之意也”[41]卷2,p271。将疫病防治归于“仁人”所为,并没有制度与法律约束,亦可见朝廷与官府都没有疫病防治意识。

    第二,医疗设施与技术落后,各种迷信因素直接影响疫病防治。按照明代制度要求,各府州县均设惠民药局,却投入不足。虽然医疗免费,但看病之人要纳粮一斗,这看似不多,但对于一般民众而言,也是很大的负担,而惠民药局因缺乏经费也难以运转。永乐四年(1406),朱棣“命礼部申明惠民药局之令,必有实惠,勿徒有文具而已”[13]卷62,p898。永乐十年,江西安仁县知县曹闰奏“本县久废请复开设”[13]卷127,p1585。由此可见,当时府州县惠民药局就已经多有废弃,至明中叶则普遍废弃,虽然万历十五年(1587)经南京礼科给事中朱维藩上奏“复药局以救荒疫”[22]卷188,p3526,恢复者并不普遍,即便复设,经费明显不足。如吕坤所言,大县48两,中县36两,小县24两,这些银两“除医官照杂职吏典,月给仓米一石外,其银置买药材、雇觅炮炙以救贫民无药,及天行疠疫施舍,及赏赉医生勤敏之用”[41]卷6,p424。邹元标曾经提议编派济疫银,“一县或三百两,或四百两”[40]卷446,p4907,并没有得到认可,即便有此银两,也很难进行疫病防治。按照制度规定,各府州县都设有医学,定有医官、医生员额,官府不给俸禄,可以靠业务专长以谋生,因人在官籍,就要接受官府的考核,考满则有升迁降调,杰出者可以到中央太医院任职。官办机构若非朝廷要务,很容易废弛。如吕坤所言:“今医学署印者,既不识岐黄丹素为何书;医生在官者,又皆以接递听差为本役。其开铺摽牌挟包卖荡之人,有书者全不理会,病情药性,懵然不知;无书者,止记单方,大病危疾,悍然下药,有余不足。同治内伤,外感倒施,以至巫妇师婆等众,专治妇人小儿,毫发不知。极蒙信任有命者,或活二三,误杀者十居四五”[41]卷6,p424。要这样的医疗机构承担疫病防治责任,无异于缘木求鱼。《到任须知》,首列“祀神”,遇有大瘟疫流行,朝廷派遣大臣祭祀四方五岳之神以禳之,地方官当然也以此为先。遇有疫病流行,不想方设法防治,却先祈祷神灵。如成化十八年(1482),河南登封知县侯观,在大旱继以瘟疫时,“祷于中岳,愿以身赎,移时雷电交作,大雨如注,病者以起”[24]卷29,p1208。正德时,巩昌知县朱裳,因“连年旱荒,瘟疫大行,乃虔诚致祷,即大雨浃旬,众以为神”[24]卷59,p2504。地方志类似的记载更多,祈祷驱疫往往成为政绩,刻于“德政碑”上。官员如此,百姓更甚。如“闽俗最可恨者,瘟疫之疾一起,即请邪神,香火奉事于庭,惴惴然朝夕拜礼许赛不已。一切医药,付之罔闻”[23]卷6,p123。不仅仅是福建有此风俗,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如“吴俗尚神而信鬼,一人疾病,遍处祷赛,有因以破家者。乡镇尤盛,病则不问医而问巫”[42]卷11,p94。河南尉氏县“疾病多事祈祷,蓬茨不自完葺,而神龛佛宇金壁争崇”[43]卷1,p100。杭州府“疾病罕迎医,多事祈祷”[44]卷19,p1392。浙江新昌县“民间疾病多诣城隍庙、张侯、陈老太公、土谷等祠祈祷,继设戏台酒席酬谢,或以三牲赛之”[45]卷4,p192。广东雷州府“阖郡巫觋至三百余家,有病则请巫以祷,罕用药饵”[46]卷5,p204。诸如此类,地方志记载甚多。有病祈祷神灵,请巫师作法,属于个人行为,发生疫病还不至于大规模传染,问题是大规模的祈祷活动,虽名驱疫,实际上会导致疫病的蔓延。如松江府“巫祷率宰杀为祭品,陈列凡十数桌为叠台,遍禳诸神,歌唱达曙。又用歌童时俏,以曲鼓乐祷赛之灵,转相愚惑,虽贫家亦勉强事祷。医初顶帽步行,儒家或曾署官宾礼于有司者戴巾,今皆乘舆络绎,其以术名家者亦多”[47]卷7,p187。祈祷仪式隆重,连医官、缙绅都参与,四处敛财,百姓聚观,疫病蔓延也在所难免。这种行为也很普遍,如万历九年(1581),山陕发生大疫,传染神异,官府带头驱疫,“人皆佩符,夜放炮达曙避禳”[48]卷21,p590。崇祯十七年(1644),苏州发生大疫,“相率祈哀鬼神,设香案,燃天灯,演剧赛会,穷极瑰奇,举国若狂,费以万万计”[49]卷40,p189。祭祀历时一个月,非但疫病没有消除,传染面更加扩大,不但江苏全省,连安徽、浙江、山东也都受大疫的影响。有识之士深知祈祷无异,认为“医术盛行,巫者或敛避不齿”[50]卷10,p440。更有认为要移风易俗,“若帖下医学训科,措置银两,令其买药量病轻重,诊视调治,仍省令境内之人,凡有病者,俱赴惠民药局,任其取药,复选医家之有名者,及侨寓施药之人,与医生轮流佐理,咀蚥则所活者多矣”[51]卷7,p360。民俗难改,官府苟且,也只能够说说而已。

    第三,民间力量参与,虽然有利于疫病防治,但制度与自身的局限,能够发挥作用有限。早在洪武时期,就“命户部遣耆民于各郡县籴粮,置仓于民间储之,委富民守视,以备荒歉”[12]卷231,p3375。明代中叶以后,旌表义民、冠带荣身等制度的形成与完善,表明动员民间力量参与国家治理的机制日渐成熟[52]p47-52。在疫病发生之地,以宗族、缙绅、商人为代表的民间力量,协助地方官府进行疫病防治已经成为常态。如正德五年(1510),昆山大水,“饿殍满路,积尸盈河,乡民严春出己地瘗之,复悬金示赏,于是乡民争先掩埋”[53]卷51,p270。嘉靖三十三年(1554),山东文登“大祲且疫疠,邑人杨举埋葬二百余人”[54]卷14,p301。隆庆三年(1569)霍山县大水之后,“积尸盈野,耆老朱昱捐赀瘗之”[55]卷15,p284。隆庆六年,广东阳春县在大饥荒之后,饿殍无数,“生员陈五教捐金收埋死人,道无遗骨”[56]卷15,p159。万历三十年(1602),山西忻州大饥之时,致仕参议傅霖,“人有死亡者,施棺葬埋”[57]卷4,p137。崇祯二年(1629),山西朔州在兵荒之后,死人无数,“僧人显明、善人华时英,捐赀倡众,郊外为万人坑,数日填满”[58]卷2,p289。崇祯十四年,山西宁武灾荒,死者山积,“偏关民王士施地埋殍,掘坎深广三丈,数日而满”[59]卷10,p148。类似记载甚多,可见疫病发生时,民间力量参与防治之一斑,也应该看到民间力量虽然有所投入,但因缺乏医疗救助知识,只能够做一些掩埋尸体,捐赀赈济之事,抗疫则不得不依靠具有“仁心”的地方官。明代旌表义民制度设置,其本身就在于构建以官方为主导,以民间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期望能够官民相得,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确实有一些地方官认真执行。以疫病防治而言,一些地方官捐俸倡导,劝富民出银粮,组织士绅救助,承担领导与组织者角色,官民相得的效果明显。

    第四,官僚体制则是造成疫病难以防治的重要因素。明代疫病防治之责在官府,却非施政重点。如官设医学与惠民药局,“自王政久衰,官业多旷,谈及此事便谓迂阔”[41]卷6,p424。为官者何曾关注疫病防治,“地方灾伤或天道亢晹,雨泽愆期,蝗蝻旱涝,冰雹疫疠,俱报抚按,以便早题蠲免,原有定例,有司多不得知”[60]卷上,p61。瞒报灾荒疫病是当时普遍存在的现象,因为报灾之后,上司要派人来踏勘,救灾银粮未到,应付上司开销难筹,更容易招来罪责,往往得不偿失,弄不好会影响政绩考核,耽误自己的前程。景泰年间,南直隶疾疫流行,“有一家连死至五七口者,有举家死无一人存者”,原本应该予以救助,“岂期郡邑之官,忍心害理者十有八九,忧国爱民者百无一二,科敛银两不下千百,侵欺粮米动经数万”[17]卷71,p5461。百姓“救死不瞻,上司复追征钱粮”[17]卷88,p5729。以至于“疫厉盛行,十人九病,应比之穷氓,悉鬼形而鹄面,守催之胥役亦下泪而伤心”[61]卷2,p86。在官僚体制下,中外臣工“多献祥瑞,以干恩泽,备极谀辞,即有灾异,匿不以奏”[62]卷6,p177。为了完成朝廷的任务,也是为了自己的前程,岂管百姓死活。如万历三十一年(1603)治理黄河,“两岸屯聚计三十余万人,秽气熏蒸,死者相枕藉,一丁死则行县补其缺,及春疫气复发,先后死者十余万”[23]卷3,p46。官场风气日甚一日地败坏,大小官吏都“不求做好人,只求做好官”[63]卷79,p859。政治日趋败坏,依靠朝廷与官府的力量,是很难解决疫病的防治问题。

    明代在疫病防治方面是有一定成效的,因为大规模的疫病流行及局部地区疫病生发,民众也仅仅是不相往来,或者是亲戚不相吊唁,或者是市无行人、市廛为空、争先远避,并没有怨天尤人、聚众为乱。大灾荒使民不聊生,容易造成社会动乱,相关事例,史不绝书。大疫病常常受害人口众多,却没有见因瘟疫而引起的社会动乱。正因为如此,朝廷与官府对于疫病防治的态度并不积极,而相关的制度也容易成为具文,也就直接影响到疫病防治的效果,其经验教训值得深思。

Reference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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