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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Volume 50 Issu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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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Jinwen. Construction of Farmers' Spiritual Life Order for Common Prosperity: Practical Logic and Path Choice[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4, 50(6): 81-94. doi: 10.13718/j.cnki.xdsk.2024.06.007
Citation: WANG Jinwen. Construction of Farmers' Spiritual Life Order for Common Prosperity: Practical Logic and Path Choice[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4, 50(6): 81-94. doi: 10.13718/j.cnki.xdsk.2024.06.007

Construction of Farmers' Spiritual Life Order for Common Prosperity: Practical Logic and Path Ch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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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vailable Online: 01/11/2024
  • MSC: D630

  • Promoting the common prosperity of farmers' spiritual life means realizing the common prosperity of all the people. From a diachronic point of view, under the interactive construction of the state and rural society, farmers' spiritual life has generally experienced the process of ethics, nationalization and individualization. From the synchronic point of view, the family is the basic unit of farmers' life in China. Centered on it, the order structure of farmers' spiritual life can extend from two dimensions: "functionality-value" in the vertical direction and "individuality-sociality" in the horizontal direction, and form an ordered pattern composed of different fields such as labor production, leisure and entertainment, human relations and ethical experienc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modernity, there is a trend of "decoupling" in the current order structure of farmers' spiritual life, which is expressed as the exclusion of labor production under the policy of land transfer and confirmation of rights. They are the shrinking of leisure experience under the policy of spatial mismatch and organizational vacancy, the weakening of norms and the alienation of human interaction under the interest game, and the operation of ethical strategies under the mode transformation and functional integration. Guided by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oper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four paths: optimizing land policy and strengthening collective planning, creating public space and activating organizational mobilization, embedding national system and elit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mproving family policy and regulating village sense, to provide practical carrier, experience efficiency, rule basis and main motivation for shaping farmers' spiritual life and common prosperity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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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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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of Farmers' Spiritual Life Order for Common Prosperity: Practical Logic and Path Choice

Abstract: 

Promoting the common prosperity of farmers' spiritual life means realizing the common prosperity of all the people. From a diachronic point of view, under the interactive construction of the state and rural society, farmers' spiritual life has generally experienced the process of ethics, nationalization and individualization. From the synchronic point of view, the family is the basic unit of farmers' life in China. Centered on it, the order structure of farmers' spiritual life can extend from two dimensions: "functionality-value" in the vertical direction and "individuality-sociality" in the horizontal direction, and form an ordered pattern composed of different fields such as labor production, leisure and entertainment, human relations and ethical experienc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modernity, there is a trend of "decoupling" in the current order structure of farmers' spiritual life, which is expressed as the exclusion of labor production under the policy of land transfer and confirmation of rights. They are the shrinking of leisure experience under the policy of spatial mismatch and organizational vacancy, the weakening of norms and the alienation of human interaction under the interest game, and the operation of ethical strategies under the mode transformation and functional integration. Guided by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oper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four paths: optimizing land policy and strengthening collective planning, creating public space and activating organizational mobilization, embedding national system and elit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mproving family policy and regulating village sense, to provide practical carrier, experience efficiency, rule basis and main motivation for shaping farmers' spiritual life and common prosperity order.

一.   问题的提出
  • 在《论“三农”工作》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1]。所谓“魂”从广义来看就是乡村文化,从狭义来说就是农民的意义世界和精神世界[2]。相比物质世界,精神世界的具体内容比较多样,没有统一固定形式,只能在具体的实践场域中界定[3]。而回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场域,农民主要沿着两条路径来实现自身精神世界的完满和富足,即通过经营家庭来完成家庭再生产以及通过村庄参与来获得熟人社会的肯定性评价[4]。就此而言,家庭以及由家庭不断向外演化而成的村庄,共同构成农民精神生活秩序的基本框架。

    随着村庄社会变迁,当前农村不仅“人、财、物”要素不断流失,而且乡村文化再生产逐渐脱离乡村社会,陷入以功能扩张、社会分化和价值收缩为表征的主体性危机中[5],从而难以承载日常生活的意义,无法为农民构造稳定的意义世界,最终价值坍塌、信仰缺失等深层次精神危机在农民的各类行为中不断显现[6]。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7]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着重强调,“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8]。近年来,学界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议题进行了多学科探讨,取得一些成果,可概括为以下方面:

    第一,关于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推进缘由。这一层面主要从理论基础、党的建设和国家发展等角度展开。有学者从马克思恩格斯学说关于人与动物的区别、对社会现实的关照,以及无产阶级解放中确证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意义[9]。展开来说,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引领美好生活和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向度,是人的需要不断发展的必然[10]。可见,推进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不仅有现实必要性,更存在实践紧迫性。

    第二,关于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内在意涵。这一层面主要从基本样态及其内在特性等维度展开。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内涵可概括为多样多层的精神生活富有、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协调发展、精神主体间区域间的平衡发展[11],其实现条件离不开物质条件和主观努力,其结果体现在精神活动、精神状态和精神境界等方面[12]。实现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要在场域上扎根国家共同体,在内容上实现个体全面发展与全体人民全面发展的统一[13]

    第三,关于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现梗阻。这一层面主要从时间与空间、主体与过程等角度展开。有学者从空间全面性和时间适应性入手,指出当前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实现的短板在于物质生活掣肘、文化效能不足以及精神生活模糊认识[14]。有学者从主体角度切入,指出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裕协同发展不强、人民物质需要与社会精神供给不对称、群众认知与可行能力匹配低是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现实困境[15]。有学者从过程维度切入,认为促进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存在精神生产低质化、分配失衡化、消费片面化等困境[16]

    第四,关于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路径探索。这一层面主要根据既定问题进行路径优化。在文化濡染上,提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来优化精神文化环境,激发社会向善的正能量[17]。在服务供给上,主张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文化产品和精神体验,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18]。在价值确立上,强调从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三个方面引领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19]

    综上,既有成果从多个维度扩展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研究,为本文推进奠定了知识基础,但仍存在以下不足:在议题设置上,既有研究多在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行文框架下展开,缺乏对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关注。倘若“实现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在农村”[20],且城乡社会客观上存在多维差异,那么就有必要将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议题提出并加以解析。在研究视角上,既有研究多基于宏观维度进行政策性解读,缺乏扎根经验的中观层次探讨,难以捕捉当前农民精神生活秩序样态及其“共富”困境。对此,叶敬忠指出,当前不少学者开展的共同富裕研究只是在做“证明题”,取而代之应该要做“问答题”,也即深入实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21]。在路径选择上,既有研究侧重于外生力量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促进作用,相对忽视对乡村内部制度资源和治理机制的有效激活,因此难免存在可持续共富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以农村为场域相比东部发达农村,广大中西部农村家庭既缺少对市场化精神产品的购买力,也缺乏来自行政或集体组织的公共文化产品的制度化供给,对这一地区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状况的解析具有重要的全局意义,因此构成本文表述的实践场域。,尝试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解析农民精神生活的变革历程和秩序样态,同时结合多点调研,检视转型期农民精神生活秩序的实践样态及成因,并以内外协同为导向,提出面向共同富裕的农民精神生活秩序的建构路径。在展开分析之前,为做到清晰化论述,本文结合既有研究,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界定为,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背景下,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人们精神生活应该呈现的现实样态。

    自2020年以来,笔者重点关注农民精神生活问题,围绕该问题,先后在十多个省市,如河南信阳(M村)、贵州铜仁(W村)、湖南长沙(C村和Z村)、湖北麻城(F村和Y村)等开展实地调查,每次驻村调研时间为20天,调研采用参与式观察和半结构式访谈的方法,调查内容涉及农业经营、村庄闲暇、人情互动和代际关系等方面。调查过程中获得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形成了关于当前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下,以老年人为代表的留守群体正成为乡村社会生活的中坚主体,且其对精神生活丰富有着更为强烈的需求,因此本文中的农民更多指涉留守群体。诚然,留守群体内部有着一定的年龄分层和代际差异,进而在丰富精神生活上表现出某种路径之别,但这种区别在乡土性的总体统摄下不具有“质”的特征,因此不作进一步细分。精神生活秩序样态及其共同富裕议题的总体性思考。

二.   农民精神生活的变革历程和秩序样态
  • 人类社会与动物界的最大区别就是人有精神需求、有精神生活,但如何理解人的精神生活却成为长期困扰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费孝通看来,研究人的精神世界应该避免“还原论”的倾向,要在体认精神世界自身特点的同时,把它与社会运行机制联系起来[22]。可见,唯有将农民精神生活置于长时段的社会变迁过程中进行阐释,方能理清农民精神生活的变革历程和秩序样态。

  • 不同的社会结构决定着不同的精神方式。任何精神形式都根植于日常生活实践并通过这一实践体现出来,此即“精神生活”的由来。聚焦地看,在从传统向现代的文明形态转换过程中,我国农民精神生活经历了多重变革,并分别表现为伦理化、国家化和个体化三个方面。

    在传统社会,伦理本位是中国社会的文化特征。从其发生学来看,农民在家庭生活之中建构了家庭伦理,这种伦理关系不仅仅局限于家庭,还贯穿在其他各种社会关系如地缘关系、业缘关系等政治、经济关系中[23]。就传导机制来说,儒家精神伦理不仅通过自治的方式塑造着乡村社会的精神结构,而且以道德交往的方式影响着农民的精神生活。经由日常生活中的伦理实践和道德交往,农民日益生成了一种伦理化的行为方式与情感结构。在这一时期,凭借超稳定社会结构的支撑和“家国一体”文化的建构,不仅城乡民众的精神生活样态具有某种内在一致性,而且农民群体内部的精神生活秩序也呈现相对平衡和稳定的特征。总之,伦理性是传统农民精神生活秩序的内核,深层的伦理动力维系着农民精神秩序的稳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面对乡村社会结构的去组织化和传统道德秩序的瓦解,党和国家开始通过政党下乡、政策下乡和文化下乡等自上而下的形式,对乡村社会进行全方位引领和高度化整合[24]。这种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不仅带来了农业生产合作化和村庄生活政治化,而且伴随着集体主义价值理念不断嵌入农民的精神生活领域,农民精神生活国家化的面向不断凸显。在这一时期,即便物质生活条件艰苦,农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也依旧呈现充实、积极、饱满的面貌。改革开放以后,裹挟着市场理性的现代性以狂飙突进的势头下乡,乡村社会逐渐从封闭结构走向了开放状态。与之同步的是,农民从各种依附性的社会关系结构和集体主义观念中缓缓“抽离”出来,转而接纳并形成一种具有现代特征的精神观念及行为取向。更精确地说,当前农民精神生活的内在底色正在从伦理本位、集体本位向个体本位过渡。然而,值得强调的是,不同于乌尔里希·贝克笔下的“制度化的个体化”在晚期现代性背景下,西方社会的个体越发与他人以及制度发生关联,个体的状况也往往有赖于制度系统的安排,这便是乌尔里希·贝克笔下“制度化的个体化”概念的基本要义。,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个体化不仅是一种未完成的个体化,还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个体化[25]。这意味着,当前农民精神生活的价值底色和实践面向并非单调和同质,而是多元和复合的,甚至不同面向之间存有内在张力的可能。

    总而言之,上述研究从历时性角度展现了农民精神生活的变革面向及其动力,但其停留在对农民精神生活的“整体”分析上,缺乏对农民精神生活内部结构的探微,因而没能提供具有分析性的多重维度。事实上,只有进入具体的日常生活实践,才能揭示农民精神生活秩序的基本结构,进而找到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正确“打开方式”和有效促进之路。

  • 马克思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个人在精神上的现实丰富性完全取决于他的现实关系的丰富性”[26],前者启示了精神生活丰富的实现场域,后者道出了精神生活丰富的实现方式。从基层看去,村庄是农民重要的社会化场所,形塑着农民的生计模式和交往逻辑。除了生计实践和交往实践,农民的精神生活实践很大程度上也是在村庄社会中展开的。在展开过程中,家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构成性作用。究其原因,农民不仅需要借助家庭及其赋予的社区身份才能进入村庄社会并参与公共交往,而且往往依托家庭这一“本源性通道”实现生命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构成农民精神生活秩序的内核。

    以家为中心,农民精神生活秩序结构可划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横向维度由农民个体与村庄社会的关系定义,而纵向维度由功能性和价值性的关系定义[27]。展开来说,由于村庄是一个总体性社会,个体性和社会性往往处于连带状态,难以进行领域划分。倘若个体性和社会性关涉农民在日常生活中的目标指向,那么功能性和价值性则构成了农民日常生活的动力机制。其中,功能性体现了农民精神生活中世俗性的一面,价值性彰显了农民精神生活中超越性的一面。根据个体性与社会性、功能性与价值性的纵横匹配,农民精神生活秩序就可以被解析为以下四个既相互区别又彼此联系的方面(如图 1所示)。

    第一,劳动生产。劳动生产是一种侧重于个体导向的功能性活动。对多数农民来说,劳动生产既作为工具也作为目的存在,其工具性体现为奠定农民精神富裕的物质基础,构成个体面向现实生活环境的能动策略;其目的性体现为农民通过劳动生产获得生活意义和精神愉悦。随着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的大幅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供给,以及国家养老保障体系的日趋完善,劳动生产既不需要像过去那般“面朝黄土背朝天”,对农民构成身体负担,也不只是为了挣得日常所需的生计来源,相反越发成为一种“身体化”的行为倾向和心灵习性,“60大干、70中干、80小干”正成为留守群体的劳动宣言和生活筹划。

    第二,闲暇娱乐。闲暇娱乐是一种侧重于面向村庄社会的功能性活动。对当前中西部农村而言,相比发展性民生项目的批量下乡,国家文化惠民产品和利民项目供给相对不足。在此背景下,基于熟人社会关系密集的特点,农民的闲暇活动(如闲聊)主要通过面向村庄的社会交往来实现。这类社交活动和闲暇方式虽然并不“高端”和“大气”,但对农民来说,不仅可以有效调剂枯燥单调的农业生产活动,还能在主体间性的沟通互动中获得情感共鸣和心灵共振。总之,这些低成本且为农民所喜闻乐见的闲暇娱乐,为农民日常生活增添了不少色彩,也为农民精神生活注入源源不断的实践内容。

    第三,人情往来。人情往来是一种侧重于面向村庄社会的价值性实践。在熟人社会中,农民家庭之间或多或少都存在“相互拖欠着未了的人情”。按照社区型定义,农村社会中的人情大体可以分成仪式性人情和日常性人情两种类型。这两种人情类型均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受到相对客观的地方性共识约束(如哪些名目的人情可办、送多少礼金、举办什么仪式等),与随时展开、娱乐导向的闲暇活动存在明显区别。此外,农民在日常性人情中积累和凝聚的情感能量会在特殊时点(如红白事)或场合集中释放,且情感能量的释放一般会超过个体层次,向村庄社会辐射开来,由此不仅为农民个体的日常生活注入仪式感和神圣感,实现弥散生活的价值聚拢和精神超越,而且确认乃至强化了面向村庄人情交往的社会规则和共识规范。

    第四,伦理体验。伦理体验是一种侧重于个体导向的个体本位的价值性实践。一般来说,人的价值需求主要分成基础性价值、社会性价值和本体性价值。相比前两种价值类型,本体性价值指向人的生命意义所在。对中国农民来说,家庭是实现本体性价值的根本路径。而个体生命意义的价值量与其在家庭中的伦理体验有关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家庭是家庭成员体验伦理关系(如父子关系)和实践伦理过程(如传宗接代)的核心场域。人情往来虽然也带有一定的伦理色彩,但对农民来说只是一种补充性的、外在性的,因此与家庭中伦理体验的根本性、内在性并不属于一个层次。。这种伦理体验表现为农民个体的价值实现过程,落脚在农民的意义世界中。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农民只有汇入家庭再生产(即完成以传宗接代和代际更替为表征的人生任务)的伦理脉络并在此过程中得到正向反馈,才能在平淡无奇的过日子历程中实现有限生命的无限意义和价值增值,维持精神生活秩序的稳定。

    总之,生产劳动、闲暇娱乐、人情互动和伦理体验四个方面构成了农民精神生活的秩序样态。在农民日常生活实践中,这四个方面呈现交互影响和相互渗透的关系,难以切割开来孤立看待,共同建构并凝聚起以家庭为核心的精神生活秩序。进一步说,正是在以家庭为中心的各种关系联结中,农民精神生活才得以丰富和升华。有研究认为,联结性是人们实现更有意义、更积极和更有目的生活的关键机制,具体包括四个方面:有某事要做、有关系、与将来有利害关系以及有连续性的感觉[28]。这四个方面其实可进一步概括为与“事”的联结、与“人”的联结、与“意义”的联结,并能分别对应上文提到的生产劳动、闲暇娱乐以及人情互动和伦理体验。

三.   去联结化:转型期农民精神生活秩序的运行困境及成因
  • 农民精神生活的充实与富裕源于个体需要,但其实现路径却依赖于现实关系的丰富性。如此,联结性对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来说就是至关重要的,并主要表现为与生产结构、社会结构和意义结构的整体性联结。然而,伴随乡村社会变迁和国家治理转型,农民尤其是留守群体正在经历一场全面的“去联结化”过程。就其“全面性”而言,这个过程不仅体现为生产结构上的排斥、社会交往结构的异化,还表现为意义结构的扭曲等方面。从结果来看,“去联结化”已经造成农民精神生活秩序的动摇和紊乱,原本相互关联的四个方面也日益走向分离,并遵循各自的内部逻辑。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逻辑之间的张力逐渐凸显出来,制造了不少悖论性景象,如人情互动的“繁荣”和社会性闲暇的萎缩等,由此构成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践梗阻。为此,本节将以“去联结化”为核心,从以下四个方面检视当前农民精神生活秩序的实践样态及其成因。

  • 劳动作为人的现实活动,是人的普遍本质和完整本质,在人的本质和精神的生成过程中成为一个重要环节[29]。对于多数农民而言,即便嵌入城市务工市场体系,也不会将自家承包田随意撂荒,而是会以家庭代际分工的方式交由留守的老年父代耕种,以便实现半工半耕结合下的生计积累最大化。通过从事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的农业生产,他们不仅能够赋予日常生活以节奏感和秩序感,而且能在其中产生获得感和价值感,将自身定位为“生产者”“有用者”而非“消费者”乃至“负担者”。当然,土地除了作为农民从事劳动生产的物质要素,还是村庄中最大的政治。究其原因,即便打工收入占比不断增加,农民对自家“一亩三分地”仍比较重视,对与土地利益相关的事务比较敏感,也由此容易围绕土地利用问题滋生纠纷。而这种“事”的纠纷常常会使涉事双方产生“郁结之气”,进而影响“人”的关系结构以及彼此的精神状态。

    在过去,依托统分结合的集体所有制度优势,农民集体可以借助土地调整的契机,实现对农民的主体动员以及土地利益的统筹分配,进而化解影响各自身心的“郁结之气”,最终促使二者的精神状态趋于平稳和舒缓。近年来,以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相继发布。这些政策虽然在整体上带来了缓解土地抛荒态势、提高农户投资意愿、增加农户福利水平等积极影响,但也由于政策转换环节缺乏、行政逻辑嵌入等原因,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政策偏差,进而对农民精神生活秩序造成了连带性影响。展开来讲,一方面,土地确权政策的实施强化了农民个体产权身份和地权意识,在给农民以“权利”的同时实则弱化了农民集体的土地统筹和利益分配能力,也就使其相应丧失了以“事”的摆平来理顺人际关系的抓手。最终,土地纠纷就只能沉淀为农民私人领域的矛盾,并不断影响农民的精神体验和生活质量。

    另一方面,受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话语的双重影响,当前不少村庄在行政力量驱动下正在大力推行土地流转,促使农地资源进一步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一项宏观数据表明,2009—2017年,仅是流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承包耕地面积占比就由9.21%逐年上升到22.66%,年均上升1.49%[30]。除了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大户也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主体。以笔者调研的M村为例,全村耕地面积有5 000亩。在2011年以前,M村是小农分散经营,主要表现为老人农业。经过2011年农地整治后,在地方政府的行政主导和目标引导下,当地4 000多亩耕地以村民组为单位统一流转,主要流转给村内大户种植,土地流转租金大约为300~500元/亩(以往自发土地流转价格在100元左右),每位大户土地流转面积普遍在300~400亩。而分散种地面积不到1 000亩,且主要以在村老年人耕种为主。大户种植+老人农业故而成为当前土地秩序的鲜明特点。从结果来看,由于行政主导的制度逻辑替代了农业转型的社会逻辑,这种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和集中不仅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更挤压了部分农民的生计空间和劳动权利。而一旦农民失去耕作熟悉土地的机会空间,就等于阻断了从土地的社会生命中汲取精神动力的可能,毕竟“在某一块土地上劳动,一个人就会熟悉这块土地,这也是对土地产生个人情感的原因……人们的土地就是他们人格整体的一部分”[31]

    总的来说,囿于相关政策实施,当前农民与土地结合形成的劳动生产空间逐渐收缩,通过劳动生产的农民精神生活丰富路径遭到梗阻,“没田种就只能在家里围着时间打转,心里空空的”之类的慨叹也多了起来。

  • 劳动生产只是农民精神丰富的基本方式,但过长的“劳动时间”会挤压农民的“自由时间”。对农民来说,他们更乐于利用自由时间开展面向村庄社会的闲暇活动。农村中的闲暇娱乐方式比较多样,比如村庄大树底下的集体闲聊、打牌娱乐等。不难看出,与区隔于日常生活的个体沉思式的闲暇体验模式不同,中国农民的闲暇活动深度嵌入村庄日常生活之中,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实践性特征。更进一步说,闲暇娱乐并不是被村庄事务切割的“剩余领域”,而是一种农民能动性的文化实践,其实践效果表现为农民的生活主体性和自由感,让个体的情感能量在闲暇交往过程中得到温润、凝聚和升华。

    然而,随着乡村社会变迁和农民自由流动,不仅原先支撑农民闲暇实践的公共空间不断减少,而且农民的闲暇实践在村级组织缺位下逐渐走向个体化,难以发挥滋养农民精神生活的既有功能。一方面,随着村庄空间更新和农民住房扩建,村庄公共空间渐渐萎缩并集中于一些特定区域(如小卖部)。近年来,虽然借着国家资源下乡的政策契机,不少村庄修建了文化活动中心,给农民闲暇活动提供了空间依托,但这些空间很多都设置在了党群服务中心,前者的娱乐属性与后者的政治属性存在张力。以调研的W村为例,2015年,地方政府投入7万元装修了设在党群服务中心内部的老年人活动室。从使用人数来看,真正利用老年人活动室的只有十几个老人;从使用天数来看,每月老年人活动室有二十多天是空无一人的,资源闲置率较高。究其原因,用W村村民的话说,“村干部在底下忙,你在上面吵,他们不舒服,你也不自在”。而且,这一空间内的很多设施(如健身器材、电脑、阅览室)与农民尤其是老年人的认知图式和身心结构不相匹配,难以让其从中实现闲暇体验的实质性提升。

    另一方面,村庄中的闲暇活动不只起到娱乐效果,更具有价值生产能力。作为兼具当家人和代理人双重角色,村级组织具有引领和服务这种闲暇活动开展的内在责任。可问题是,在行政化逻辑的总体支配下,村级组织日益形成对上负责的行为逻辑,侧重于向重点考核的中心工作投入注意力,而对农民闲暇娱乐活动的关心热度和组织力度相当有限。如此一来,农民闲暇实践逐渐从面向村庄退回到个体领域,表现为“关起门来看电视”“低着头刷刷抖音”等行为的多发和常见。诚然,这种视频媒介能使农民与外界达成短暂的联结,并从中实现某种消遣,乃至充当着意义世界的补偿手段,但终究因为脱嵌村庄日常生活情境和社会关系网络,而难以缓解精神空虚问题。一言蔽之,闲暇娱乐能够赋予农民日常生活以意义感和主体性,但这一文化实践在公共空间衰落和错配以及村级组织的引领不足下日益难以展开,继而为农民精神生活富裕注入源源动力。

  • 费孝通指出,“亲密的共同生活中各人互相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依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的拖欠着未了的人情”[32]。在熟人社会中,每个人既是人情关系的主体,也是人情规范的主体。人情往来虽然内含一套社会规范,且存在经济功能的面向,但本质上还是人与人之间基于感情的一种联系,体现了人们在交往互动中的社会情感。受到差序原则的伦理规定,人情往来存在亲疏之分和内外之别,不同性质的人情交往蕴含着不同强度的情感能量和伦理预期。一般来说,关系越近,人情交往中激发的情感能量越强,其价值生产能力也就越强,反之亦然。就内在机理而言,人情交往对农民精神生活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社会性价值获得这一路径来传导的,即对农民来说,他们能以符合村庄社会评价体系的人情亏损方式来生产和积累面子、声望等社会性收益,而这些收益关乎个体在村庄结构中的价值归属和社会承认,进而影响其精神质量和情感体验。

    随着村庄社会日益敞开,原本框定人情互动的地方性规范趋于解体,人情互动中情感实践的包容性逐渐降低,竞争性色彩趋于鲜明。同时,农民家庭市场化进程恰恰提供了这种竞争所需的资源基础,最终人情互动出现异化态势。在F村,这种异化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情名目增多且具有随意性,如“考大学落榜办安慰酒”“每建一层楼房办一次酒”等;二是人情周期缩短,体现为“一个月喝好几次酒、一天送五六家人情”;三是人情礼金数额提高,具体表现为F村礼金最低标准为100元,一般标准为200~300元,朋友之间随礼金额为500~1 000元,三代以内亲属礼金数额为2 000元以上。这样算来,多数家庭每年人情开支达到1万~2万元。有学者使用2014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测算,发现农村居民家庭人情支出占全年家庭纯收入的比重为12.4%,而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人情支出占比更是高达20.6%[33]。不难看出,此时面向村庄社会的人情互动逐渐脱卸其文化内涵和情感属性,具有了更多的利益考量和工具理性,甚至干脆成了一种谋利行为。进一步说,走人情不再是为了传达某种情感,而是为日后回收礼金提供正当性和合法性。对农民来说,这样的人情互动不再具有价值生产能力,难以触摸和平衡人心并对个体的精神生活和意义世界形成正向反馈。尤其是,在难以退出的乡土熟人社会,不断攀升的人情开支会让市场能力不足的农民家庭始终处于人情互动中的亏欠角色和弱势地位,长久之下只能选择退出村庄公共生活并陷入自我边缘的处境。如此一来,村庄人情互动就出现了“上层日常引领、中层苦苦挣扎、底层选择退出”的分层格局。在此分层格局下,原本具有整合取向的人情交往释放了社会排斥效应,导致农民情感的社会冲突和心态的内在失衡。

    总而言之,人情互动是丰富农民精神生活的实践进路,其异化过程致使农民谈“人情”色变、不愿与人交往,从而不仅影响了农民个体的精神体验,更恶化了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社会风气。

  • 家庭既是中国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单元。依托家庭,农民能够从看似平淡的“过日子”中找到生活动力和精神归属。可以说,农民的精神需求是在家庭生活的关系实践中得到满足的。在家庭关系中,代际关系是其中最为基本且重要的关系类型。相比于夫妻关系的亲密性和情感性,代际关系具有鲜明的伦理底色。这种伦理性体现为,老年父代肩负帮助子代完成以结婚生子为表征的简单再生产目标的伦理责任,而子代则承担父代步入老龄阶段后的相关养老义务。正是在“祖先—子孙”的历史关联以及“支持—反馈”的伦理交互过程中,农民生活获得了超越性的精神动力和价值滋养,而不会出现精神空洞和价值虚无的情况。

    对于尚未走出“祖荫下”的中国农民来说,劳动生产、闲暇娱乐和人情互动只是农民精神生活丰富的外在路径,家庭中的伦理体验才是农民精神生活秩序的内核。然而,现代性进村背景下,农民家庭被输入了一系列发展目标,推动了家庭再生产模式从简单化转为了扩大化,并由此改变了伦理体验的运行过程。具体来说,面对以城市化为中心的发展目标以及农民个体发展能力的相对薄弱,农村家庭普遍形成“新三代家庭结构”样态本文所说的新三代家庭,主要是指由子家庭和母家庭共同组成的生活单元,其具有家庭结构离散、家庭权力倒置和同居不共财等鲜明特点,因此与传统三代家庭结构存在区别。。在此结构下,本已进入老龄阶段的父代被重新纳入家庭再生产过程,不仅一再推迟养老时间,还需要以“死奔”方式提供代际支持。对于这种代际支持,老年父代通常不会抱有怨言,反而不时以“孩子们也不容易,能帮一把是一把”之类的话语来自我说服。事实上,相比日常生活中的负重劳作和身体劳累,真正让老年父代感到失落的是家庭伦理结构的严重失衡,这种失衡突出表现为子代只是形式化乃至底线化的合乎传统孝道。

    在狄金华等看来,这种代际责任失衡并非孝道衰落和伦理沦丧的结果,而是反映了家庭价值序列从“上位优先”到“儿童中心”的伦理转向[34],只不过这种转向具有鲜明的策略主义特征。在这种策略运作之下,农民家庭生活目标固然可以有效达成,但却是以家庭政治的去正义化为代价。进一步说,家庭伦理的策略主义消解了农民意义世界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破坏了农民的本体性安全感,使他们在生活状态难以翻转的可能性中陷入持续的精神紧张和心理压力。当农民尤其是老年人难以从家庭中获得价值动力和精神慰藉时,他们容易以实用态度接触各种形式或产品(如信教)。在M村调研时,不少老人周末会到家庭教会做礼拜,进行集体祷告、唱赞美诗。此种“集体”生活看似暂时排解了老人的孤寂心理,实则不能从“根本”层面安顿心灵秩序以及从“共同”层次推进精神生活富裕,甚至还容易被误导利用。

    总之,家庭发展目标转型带来了家庭伦理的策略运作,进而扭曲了农民伦理体验的过程和动力。当经由家庭实现精神愉悦的通道阻塞时,面向村庄社会的精神生活实践也将缺乏动力支撑,最终农民精神生活秩序的基本结构也会随之瓦解。

四.   内外协同:面向共同富裕的农民精神生活秩序建构路径
  • 步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以及推进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中的“共同”一词既可作为一个名词,表达一种客观状态,也可作为一个动词,表示一种能动过程。就后者而言,村庄是一个总体性社会,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关系网络常常交织在一起,因此促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应具有整体性思维,即以组织起来和协同治理的方式来应对个体所遇到的具有共性特征的精神生活秩序问题。事实上,即便在农民精神生活秩序的基本构成领域——生产劳动环节,农民也唯有借助村社集体的土地统筹和利益再分配功能,以及依托面对面的沟通空间建构,才能实现彻底的、相互性的精神舒畅。而这本身既是“共同”逻辑的体现所在,也是“联结性”视角的本质意涵。

    当前,中国已进入强国家时代,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国家引领型推进特征,在强调“找回国家”的同时,也要“激活社会”,从而以国家与社会、制度与生活的内外协同来实现面向共同富裕的农民精神生活秩序建构。

  • 劳动生产与精神生活并非一种分立关系,相反前者是后者的存在基础与实践方式。在乡土中国迈向城乡中国的过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重要生计来源,更附着他们的朴素情感。此外,由于乡村社会具有总体性和连带性,通过土地的劳动生产不可避免地与他人产生土地矛盾,且这种矛盾往往以“郁结之气”的形式影响涉事双方的精神状态。现如今,在土地流转和土地确权等政策的推行下,不仅农民逐渐被挤出农业劳动序列,其劳动权利日益虚化,而且农民之间的土地矛盾也因集体统筹能力弱化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前者抽离了农民个体的精神实践载体,后者影响了农民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对此,有必要优化相关土地政策设计。

    第一,谨防强制推行土地流转,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在农业政绩驱动下,基层政府往往具有推动农地流转和超大规模经营的政治动力,但这种推动经常在未得经营效益的同时容易诱发农民“被动离农”,从而割裂其与土地之间的劳动关联,最终影响农民精神富裕的自我生产。对此,一方面,地方政府首先应该做到以农民为主体和中心,将是否流转、如何流转、流转给谁等权利交给农民自身,而不是为了追求短期治理效应或政治晋升绩效,来过度干预土地流转秩序。其次,应谨防工商资本对小农和中农群体的隐性排斥,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和劳动权利,真正保证“耕者有其田”,畅通其通过劳动获取生命意义和凝聚精神力量的实践路径。另一方面,要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为农民农业生产提供便利条件,这将使农业劳动过程少些“辛苦性”而多点“体验性”,使农民群众有更为充裕的自由时间来思考和规划自身的精神生活。

    第二,创新土地确权模式,强化集体调控能力。近年来,土地确权政策效果遭到了“被过高预期”的质疑,但也因为已经推行而难以轻易扭转。对此,以“确权不确地”为表征的“虚拟确权”模式值得借鉴。这种模式既赋予了农民的土地权利,也保留了村集体通过土地来治理的统筹能力和调控空间。借助此种空间和能力,村社集体就能进行主体动员,将农民之间的“郁结矛盾”从隐伏状态中显露出来,并导入面对面的政治沟通空间,使之成为集体内部的公共治理对象。经过集体的友好协商和友邻的公正说和,矛盾双方更愿意重新敞开自己并走向和解。不难看出,当村庄内部存在利益协调和关系理顺机制时,围绕土地经营产生的人际矛盾便既不会沉淀下来影响农民个体的心态结构和精神体验,也不会向外溢出构成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践梗阻。总之,依托集体统筹,农民之间的生产关系和利益关系将更具韧性和可修复性,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就有了扎实的关系基础。

  • 劳动生产的便利化为农民之间的闲暇娱乐活动提供了自由时间。由于植根并面向村庄社会,这种闲暇并非只是单纯的时间耗散,而是具有价值生产能力,能够滋养农民的交往体验以及带来情感能量的释放。然而,在乡村社会变迁下,原本承载农民闲暇娱乐的公共空间不断衰落,而国家提供的公共空间及其设置又与农民身心结构不相适配。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缺乏村级组织动员,农民闲暇生活逐渐走向个体化。这不仅有碍个体精神生活的体验效能,也无助于农民精神生活迈向共同富裕之路。

    第一,构造公共导向的闲暇空间,增强精神生活的愉悦性。在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乡村公共空间衰落的双重背景下,基层政府有必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公共空间的建设力度,夯实农民闲暇娱乐的空间基础,在此共识之下,需要对空间内容和空间区位进行调适。一方面要避免以城市导向的空间营造思维,通过调研走访等形式了解农民的闲暇活动需求,畅通农民针对空间使用的需求表达,从而推动其从服务对象向参与主体的角色转变,最终提高农民群众与闲暇空间的嵌合度,发挥闲暇空间的社会效应和愉悦效果。另一方面要立足村庄社会,对不同属性空间进行分类和识别,引导农民讨论他们需要什么样的闲暇空间,空间应该满足哪些娱乐需要,以及如何利用空间等问题。当空间区位能更好地嵌入村庄社会并匹配农民认知图式,农民在其中的闲暇娱乐活动才能更自在、放得开,也就更能凝聚公共能量并形成对村庄精神生活的总体辐射。总之,空间生产着社会关系,闲暇空间的公共导向也必将生产更为密集和亲密的村庄关系,进而为个体精神生活富裕注入更多的内容和动力。

    第二,强化村级组织的自主动员,增强精神生活的共享性。现代性进村背景下,农民闲暇活动正趋于个体化,退缩至专门的公共空间(比如麻将馆等)。这类看似“繁荣”的闲暇娱乐实则“闲而不暇”,在短暂喧嚣过后没有价值增量。与此同时,本应担负引领角色和服务职能的村级组织,却在行政逻辑统摄下缺乏自主性和内驱力。对此,有必要给予村级组织一定的自主权限和自由资源,使其在联系群众和接触群众的过程中将农民组织动员起来,将部分农民从毫无滋养的闲暇娱乐和个体化生存状态中“拔出来”,使其重新向村庄社会敞开。同时,村级组织可以借助多重会议形式了解农民的闲暇需求和娱乐偏好,并在甄选和整合分散需求基础上开展健康、积极和活泼的娱乐项目和自组织活动(比如广场舞),这样就能在地化、低成本、集体性地满足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从“活着”到“生活”的状态转变。可以想象,在村社组织的积极动员下,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能够从小众关心事项上升为村庄公共议题,以及从观念共识转化为集体行动。

  • 人情交往是农民日常生活的基本形式,并以厚重的文化内涵滋养着农民的精神生活。然而,近年来农村人情交往具有了更多的利益考量和工具主义,形成“一边骂骂咧咧、一边随礼吃酒、一边跟风筹划”的集体循环怪圈。这种人情互动过程非但难以平衡人心和增进关联,反而对农民的经济和心理两个层面构成压力和负担,甚至致使少数群体“自我边缘化”。在情分和面子的内在约束下,人情交往怪圈的打破只能首先倚靠国家力量的介入,其次需要通过吸纳乡土精英进行协同式治理,最终才能以软硬兼施的治理方式实现人情秩序回归正常。

    第一,通过国家认证的嵌入式治理,强化人情交往的规则属性。人情互动的功能扩张给农民群众带来了心态失衡和精神压力,呼吁着国家治理的回归和在场。而国家治理的核心目标便是重塑农民日常生活的规则体系,构造人情交往的互动框架和行为边界。鄂西农村调研发现,当地乡镇政府主要从食品安全认证角度进行人情治理,具体就是对办事内容以及酒席规模和档次进行限定,并要求主家提前备案。如若超过限制或没有备案,则会让食药监部门办酒当天现场检查。而为了保证热闹和维持场面,当地农民通常会遵守规模限定和提前备案要求。通过此种规则输入,不仅主家能降低酒席标准而无损面子,村民也可顺势拒绝不合理人情名目而不承担舆论压力。不难发现,国家的在场脱卸了农民人情互动压力,使得人情交往复归互惠性和情感性的内涵,进而形成对农民精神生活的滋润涵养。

    第二,通过精英吸纳的协同式治理,营造人情交往的文明风气。国家制度嵌入破除了人情异化的结构外壳,但其效果的巩固还需要内生主体的协同治理参与。当前,村庄仍旧保留熟人社会底色,其内部存在内生性的精英生产机制。这些精英通常具有能力强、人缘好、公心高等人格特征,对农民生活秩序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35]。调研发现,通过将这些地方精英吸纳进村落理事会,并赋予其公共身份和参与空间,他们能凭借与群众的私人关系以及自身掌握的地方性知识影响村庄公共生活和人情交往。比如,在“群众看精英行事”的行为倾向下,这些地方精英既可以通过带头不搞人情消费竞争,以及不参与不合理的人情项目进行示范引领,也能够通过加强文化宣传和政策传播的方式来影响和感染农民,从而在村庄内部形成自觉抵制“无事人情”的支持结构和集体共识,最终舒缓个体层面的心理焦虑和清洁村庄层面的不正之风。一旦凝聚了共识和人心,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社会基础便得到夯实,农民就能走出“情感内耗”状态,并以更加饱满的姿态融入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事业之中。

  • 在中国,家庭不仅是社会文化和伦理道德的重要载体,也是农民日常生活的精神内核和价值归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36]。然而,现代性下乡给农村社会输入了一系列发展目标,对农民家庭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作为应对,农村家庭内部普遍形成功能整合取向的“新三代家庭结构”。家庭功能的扩张虽有助于家庭发展目标的顺利达成,但也扭曲了家庭伦理的实践路径,最终侵蚀了家庭政治的正义属性。为了守护家庭的生活依托和文明作用,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脱卸农民的伦理负担,进而释放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主体动力。

    第一,完善发展型家庭政策,增强家庭发展的内生韧性。现代性下乡背景下,家庭发展能力薄弱催生了家庭伦理的策略运作,这凸显了国家政策干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然而,很长时间内,中国家庭政策存在系统性缺位,家庭政策项目也存有诸多缺陷,甚至存在“去家庭化”的政策话语[37],这在间接上扣紧了家庭成员的责任枷锁,增大了农民内在的伦理压力。为了释放家庭伦理压力,保证农民精神生活的独立性和充实性,国家有必要加强家庭发展能力的政策供给,建构符合新时代的发展型家庭政策。具体来说,一方面要把“家庭”重新纳入家庭政策体系的建构范畴,使其成为增加家庭发展能力和韧性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将家庭政策的性质从“缺陷干预”调整为“资产投资”、从“特殊残补型”调整为“适度普惠型”,将家庭政策的靶定单元从“个人”调整为家庭整体。这样,家庭中的伦理弱势主体便能够获得政策支持,并借此扩增其精神需求的表达空间以及强化精神生活的能动适应。

    第二,以村庄情理平衡家庭伦理,构造精神生活愉悦的正当性。从基层看去,留守群体(如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通常是农村家庭中伦理弱势的一方,深陷家庭转型的伦理陷阱,其精神需要缺乏社会正当性。近年来,不少地方进行了以村庄情理平衡家庭伦理,从而舒缓家庭伦理压力的实践探索。比如在鄂中Y村,当地通过成立老年人协会,构造了老年人日常互动的组织平台和公共空间,再加上日常开展一些面向村庄社会的集体活动内容(如舞龙灯、捡垃圾等),使得老年人不再局限在家庭框架之内,而是日渐成为“自我规划的行动者”,并萌生出闲暇体验的个体自觉。而在湖南Z村,当地以人居环境整治为契机、以顺应地方社会语境(女性通常扮演操持家务角色)为基础,实现了妇女的组织化参与,扭转了其在家庭中的依附角色和在村庄中的边缘位置,从而促进其感情表达诉求的满足。事实上,无论是老年人的自组织化还是妇女的他组织化,都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家庭内部压力的不均衡配置,改变了其在家庭秩序中的伦理弱势,释放了家庭内部的情感互动空间,最终在塑造伦理实践正义性的基础上实现了农民精神生活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可见,通过向村庄日常生活敞开并发挥积极作用,农民容易获得被村庄承认的社会性评价,这种评价反过来会构造农民共享精神生活的正当话语,实现对家庭伦理的动力调控,最终为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推进之路奠定包容的文化氛围和社会基础。

五.   结论与讨论
  • 随着脱贫攻坚的完成以及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发展程度不断提高,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共同富裕既是物质生活的富裕,也是精神生活的富裕。从基层看去,相比物质条件和生活质量的显著改观,当前农民精神生活领域还存在单一化和碎片化等短板。围绕农民精神生活这一议题,既有研究多停留在宽泛讨论的层次,没有立足经验本位来解析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议题,从而导致知识生产之弱和实践推进之慢。作为推进,本文结合多地农村的田野调查,一方面将农民精神生活置于长时段的社会变迁中进行考察,揭示农民精神生活的变革面向及其动力,另一方面将抽象的农民精神生活秩序具体化为生产劳动、闲暇娱乐、人情互动和伦理体验四个相互关联的实践样态,探讨转型期农民精神生活秩序运行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面向共同富裕的优化路径。

    步入新发展阶段,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中心工作,正在从“主观存在”变成“现实样态”。比如,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把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纳入民生实事项目,使其成为满足农民需求的文化阵地和精神家园;山东省东平县以草根组织为载体、以文化骨干为枢纽,通过创新文化娱乐形式丰富了留守群体的精神生活等。这些各具特色的地方创新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但在经验迁移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农民既是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指涉对象,也是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参与主体,因此必须立足农民的日常生活,发掘其中的有益因子和内在优势,重塑农民精神生活逻辑的起点和动力;体认农民精神生活的主体地位,保证精神生产、精神交往、精神消费等各环节的农民在场。第二,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本质上是重建乡村文明,但重建既不是简单回归传统伦理本色,也不是用现代性取代传统性,而是旨在实现农民精神生活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之耦合,并最终服务于农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总之,扎实推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是一条渐进的、长时段的过程,唯有以问题为导向,立足经验本位,把握其秩序样态和实践困境,才能找到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打开方式”和促进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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