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ssage Board

Dear readers, authors and reviewers,you can add a message on this page. We will reply to you as soon as possible!

2025 Volume 51 Issue 5
Article Contents

HE Yuxing. How is the Reconstruction of Modern Ethical Life Possible?——From Hegel's Corporation to Marx's Human Emancipation[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5, 51(5): 101-111. doi: 10.13718/j.cnki.xdsk.2025.05.011
Citation: HE Yuxing. How is the Reconstruction of Modern Ethical Life Possible?——From Hegel's Corporation to Marx's Human Emancipation[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5, 51(5): 101-111. doi: 10.13718/j.cnki.xdsk.2025.05.011

How is the Reconstruction of Modern Ethical Life Possible?——From Hegel's Corporation to Marx's Human Emancipation

More Information
  • Available Online: 01/09/2025
  • MSC: D909.1

  • Faced with the fragmentation of ethical life caused by the modern principles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subjective freedom, Hegel defined the central project of his political philosophy as "reconciling the individual with the community within modern society". The key to Hegel's scheme lies in locating an endogenous ethical element within civil society—where the principle of particularity reigns supreme—namely, the corporation. The corporation is an institutionalized ethical community formed by the industrial estates differentiated by the "system of needs". While safeguarding individual rights and welfare, it guides individuals into a shared communal life and thereby ethically tempers civil society to a certain degree. The Estates Assembly elected from the corporations further promotes the full realization of ethical life in the state by ensuring the articulation of particular interest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universal interest. Marx inherits Hegel's problematic yet criticizes his program of the reconstruction of ethical life. He argues that the modern individual's private character dissolves the possibility of the ethical life within civil society, and that the political state as the highest form of ethical life constitutes merely an abstract and illusory universality. He articulates a different path oriented toward human emancipation: to reconstruct human ethical life through the critique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real economic relations of capitalist society. The divergence between the two proposals offers a contrastive paradigm for addressing the dilemmas of modernity and provides insights for the practice of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and the practic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 加载中
  • [1] 黑格尔. 精神现象学: 下卷[M]. 贺麟, 王玖兴,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1: 114-123.

    Google Scholar

    [2] 尤尔根· 哈贝马斯. 现代性的哲学话语[M]. 曹卫东, 等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04: 19.

    Google Scholar

    [3] 朱渝阳. "伦理悲剧"与等级重构: 黑格尔耶拿早期"市民等级"理论起源探析[J]. 世界哲学, 2022(4): 38-45.

    Google Scholar

    [4] 黑格尔. 论自然法[M]. 朱学平,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21: 61.

    Google Scholar

    [5] HEIMAN G. The Sources and Significance of Hegel's Corporate Doctrine[G]//PELCZYNSKI Z, ed.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Problems and Perspectiv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1: 111-135.

    Google Scholar

    [6] NEDERMAN C. Sovereignty, War and the Corporation: Hegel on the Medieval Foundations of the Modern State[J].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1987(2): 500-520.

    Google Scholar

    [7] HAYM R. Hegel und Seine Zeit[M]. Hildesheim: Georg Olms Verlagsbuchhandlung, 1962.

    Google Scholar

    [8] 卡尔· 波普尔. 开放社会及其敌人: 第2卷[M]. 郑一明, 李惠斌, 陆俊, 等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86-90.

    Google Scholar

    [9] HORSTMANN R. The Role of Civil Society in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G]//PIPPIN R, HÖFFE O, ed. WALKER N, trans. Hegel on Ethics and Politic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208-238.

    Google Scholar

    [10] LUKACS G. The Young Hegel: Studies in the Relations between Dialectics and Economics[M]. LIVINGSTONE R, trans. London: Merlin Press, 1975: 365-370.

    Google Scholar

    [11] RITTER J. Hegel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Essays on the Philosophy of Right[M]. WINFIELD R, trans.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1982: 123.

    Google Scholar

    [12] 阿维纳瑞. 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M]. 朱学平, 王兴赛, 译.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6.

    Google Scholar

    [13] 查尔斯· 泰勒. 黑格尔与现代社会[M]. 徐文瑞, 译. 长春: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9.

    Google Scholar

    [14] 韩立新. 黑格尔的国家中究竟有没有公民——黑格尔的"市民国家"构想[J].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6): 125-137.

    Google Scholar

    [15] 张双利. 重思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J]. 学术月刊, 2020(9): 15-27.

    Google Scholar

    [16] 陈浩. "扬而不弃"的市民社会——《法哲学批判》之后的《法哲学》筹划[J].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6): 167-179.

    Google Scholar

    [17]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范扬, 张企泰,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21.

    Google Scholar

    [18] 韩立新. 从国家到市民社会: 马克思思想的重要转变——以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研究中心[J]. 河北学刊, 2009(1): 14-24.

    Google Scholar

    [19] 让-弗朗索瓦·科维纲. 现实与理性——黑格尔与客观精神[M]. 张大卫, 译. 北京: 华夏出版社, 2018: 441.

    Google Scholar

    [20] HEGEL G. 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 1818-1831: Band 4[M]. ILTING K, hrsg. Stuttgart: Frommann-holzboog, 1974: 622.

    Google Scholar

    [21] 斯蒂芬· 霍尔盖特. 黑格尔导论: 自由、真理与历史[M]. 丁三东,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3: 328.

    Google Scholar

    [22] 阿克塞尔·霍耐特. 为承认而斗争: 论社会冲突的道德语法[M]. 胡继华,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 2021.

    Google Scholar

    [23] 艾伦· 伍德. 黑格尔的伦理思想[M]. 黄涛, 译.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6: 397.

    Google Scholar

    [24] 刘心舟. 市民社会的深度伦理化——黑格尔论教育、等级和同业公会[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3): 82-88.

    Google Scholar

    [25] 詹世友. 黑格尔对现代性问题的剖析与重塑[J].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4): 40-50.

    Google Scholar

    [26] 米歇尔·哈德蒙. 黑格尔的社会哲学: 和解方案[M]. 陈江进, 译. 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0.

    Google Scholar

    [27] ARATO A. A Reconstruction of Hegel's Theory of Civil Society[G]//CORNELL C, ROSENFELD M, CARLSON D, ed. Hegel and Legal Theory. New York, London: Routledge, 1991: 311.

    Google Scholar

    [28] HEGEL G. Schriften zur Politik und Rechtsphilosophie[M]. LASSON G, hrsg. Leipzig: Verlag von Felix Meiner, 1913.

    Google Scholar

    [29] 梁燕晓. 超越市民与公民分裂的政治哲学筹划: 黑格尔与马克思[J]. 哲学动态, 2021(9): 14-25.

    Google Scholar

    [30] WOLFF M. Hegel's Organicist Theory of the State: On the Concept and Method of Hegel's "Science of the State"[G]//PIPPIN R, HÖFFE O, ed. WALKER N, trans. Hegel on Ethics and Politic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297.

    Google Scholar

    [31] 弗雷德里克·诺伊豪瑟. 黑格尔社会理论的基础: 积极自由[M]. 张寅, 译. 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0: 166.

    Google Scholar

    [32] 陈浩. 作为无限权利的"主观性"——试析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国家"章中的公民自由[J].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2): 38-49.

    Google Scholar

    [33] 邹诗鹏. 马克思论市民社会的经济性质——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讨论[J].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21(5): 45-56.

    Google Scholar

    [34] 张巍卓. 共同体的伦理意蕴: 滕尼斯对黑格尔与马克思"社会—国家观"的综合[J]. 学术月刊, 2021(5): 134-145.

    Google Scholar

    [3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2.

    Google Scholar

    [36] 王代月. 普遍性的现实转向: 马克思早期的政治理性批判思想研究[J]. 教学与研究, 2021(7): 5-15.

    Google Scholar

    [37] 阎孟伟. 完整理解马克思的人的解放理论——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的再解读[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4): 16-24.

    Google Scholar

    [38] 方博. 去政治的政治哲学方案——马克思的"真正的民主制"[J]. 学术月刊, 2018(3): 57-65.

    Google Scholar

    [39] 韩立新. 从国家到市民社会——《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研究[J]. 河北学刊, 2016(5): 15-21.

    Google Scholar

    [40] 张盾. 马克思哲学研究的思想史路径——以"市民社会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案例[J]. 哲学研究, 2010(1): 23-29.

    Google Scholar

    [41] 福山. 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M]. 陈高华, 译.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4.

    Google Scholar

    [42] 胡博成.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价值向度及方法论意蕴研究——基于"要资本, 不要资本主义"的视角[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1): 27-37. doi: 10.13718/j.cnki.xdsk.2024.01.003

    CrossRef Google Scholar

    [43] 臧峰宇. 马克思的现代性思想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逻辑[J]. 中国社会科学, 2022(7): 39-55.

    Google Scholar

  • 加载中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1. 本站搜索
  2. 百度学术搜索
  3. 万方数据库搜索
  4. CNKI搜索

Article Metrics

Article views(1181) PDF downloads(266) Cited by(0)

Access History

Other Articles By Authors

How is the Reconstruction of Modern Ethical Life Possible?——From Hegel's Corporation to Marx's Human Emancipation

Abstract: 

Faced with the fragmentation of ethical life caused by the modern principles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subjective freedom, Hegel defined the central project of his political philosophy as "reconciling the individual with the community within modern society". The key to Hegel's scheme lies in locating an endogenous ethical element within civil society—where the principle of particularity reigns supreme—namely, the corporation. The corporation is an institutionalized ethical community formed by the industrial estates differentiated by the "system of needs". While safeguarding individual rights and welfare, it guides individuals into a shared communal life and thereby ethically tempers civil society to a certain degree. The Estates Assembly elected from the corporations further promotes the full realization of ethical life in the state by ensuring the articulation of particular interest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universal interest. Marx inherits Hegel's problematic yet criticizes his program of the reconstruction of ethical life. He argues that the modern individual's private character dissolves the possibility of the ethical life within civil society, and that the political state as the highest form of ethical life constitutes merely an abstract and illusory universality. He articulates a different path oriented toward human emancipation: to reconstruct human ethical life through the critique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real economic relations of capitalist society. The divergence between the two proposals offers a contrastive paradigm for addressing the dilemmas of modernity and provides insights for the practice of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and the practic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一.   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 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以及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展开,人的尊严与价值得到了空前肯定,一种全新的现代秩序逐步建立。在哲学上,笛卡尔以“我思”为一切存在的支点,开启了近代哲学的主体性转向。这进而又推动了政治哲学的变革,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为代表的契约论彻底重构了古典政治学中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共同体不再被视为一种自然的正义,而是需要基于个体来论证其合法性;个体也不再天然地是共同体的成员,而是作为自然权利的承载者成为第一性的存在。在此背景下,个体权利与主观自由成为现代性的根本原则。契约论对个体价值的肯定无疑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成就,然而,它将国家工具化的做法却大大削弱了共同体的概念,动摇了公共生活和共同价值的合法性,并最终引发了诸多政治与社会问题。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中,片面追求个体自由不仅造成了共同体的瓦解,更是使得自由走向自己的反面[1]

    作为将现代性“升格为哲学问题的第一人”[2],黑格尔极早便洞察到个体主义导致的现代性困境,并力图在现代社会重建个体与共同体相统一的伦理生活(Sittlichkeit)。他对现代性的深刻认识与批判集中体现在其市民社会理论中,因为市民社会是个体权利与主观自由得以现实化的具体场域。因此,重建现代伦理,也可以说是要建构一个将市民社会纳入伦理体系的框架。青年时期的黑格尔并未实现这一理论目标,在其耶拿早期的《论自然法》一文中,黑格尔将古典城邦视为伦理典范,对“实在性体系”及“法权”体系持批判态度,认为它们塑造的原子主义“瓦解了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城邦政治生活和古典伦理精神”[3],因此伦理总体“必须完全否定地对待之,并且支配之”[4]

    ① 全称为《论自然法的科学探讨方式,它在实践哲学中的地位及其与实定法学的关系》(Über die wissenschaftlichen Behandlungsarten des Naturrechts,seine Stelle in de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und sein Verhältniß zu den positiven Rechtswissenschaften),是黑格尔于1802和1803年分两次发表于其与谢林合办的《哲学批判杂志》上的文章。本文的引用皆采用朱学平译本。参见:黑格尔.论自然法[M].朱学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

    ② 此时,成熟的“市民社会”概念尚未出现,“实在性体系”相当于《法哲学原理》中市民社会的第一个环节即“需要的体系”,而“法权”体系则相当于《法哲学原理》中抽象法权在市民社会中的现实化,即司法环节。参见:黑格尔.论自然法[M].朱学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60-68.

    随着黑格尔逐渐认识到古典伦理的缺陷及其无法复兴的历史必然性,加之他对国民经济学的深入研究和对现代社会本质的辩证认识,他最终找到了将市民社会整合进伦理体系的关键抓手,即经过理性化改造了的同业公会制度。同业公会是基于市民社会“需要的体系”,内生于市民社会的共同体组织:一方面,它维护个体权利和利益,符合市民社会特殊性优先的原则;另一方面,它培养其成员的共同体意识,因此成为市民社会中的伦理要素,并为更高伦理阶段的国家奠定了现实基础。这种兼具个体主义与共同体主义的制度,使黑格尔能够很好地完成其理论任务。也正是在引入“同业公会”之后,黑格尔成熟的“市民社会”概念才最终从现代性的阵痛中诞生,而其用以实现个体与共同体和解,从而重建现代伦理的关键方案,即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分的理论框架也才真正成型

    ③ 在古典政治哲学以及近代自然法理论中,“市民社会”是一个等同于国家的政治概念,黑格尔是第一个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的哲学家,自此之后,市民生活的首要内涵便是指与政治国家对立的私人领域。参见:里德尔.在传统与革命之间:黑格尔法哲学研究[M].朱学平,黄钰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158-169.

    ④ 不可否认,耶拿时期对政治经济学的吸收也是黑格尔发现市民社会中伦理因素的关键,但“市民社会—国家”的理论框架直到海德堡时期才出现。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于1817年冬发表了《评1815年和1816年符腾堡王国邦等级议会的讨论》,这篇文章对同业公会的引用成为黑格尔创建法哲学中伦理体系的契机。

    迄今为止,学界对黑格尔同业公会的直接讨论主要是追溯其罗马[5]或中世纪[6]的历史起源,却较少关注它在现代伦理重建中的作用。首先,这是因为同业公会的原型是中世纪的行会制度,这种制度因其封闭性与落后性早已被废除。此外,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基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性关系来探讨黑格尔重建现代伦理的方案是否成功,而忽视了市民社会内部生成伦理机制的可能性。现有研究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一种认为黑格尔的方案只保留了共同体一端,他对市民社会的“表面承认”[7]380不过是论证国家至高地位的工具[8-9];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着力强调黑格尔的“现代性”,将“市民社会”理论视为其政治哲学的核心,而“国家”要么被视为一种受限于德国落后现实的神秘概念[10],要么被当作市民社会自由主义的补充[11];最后一种辩护性的观点则主张市民社会的个体权利和自由与国家的公共生活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实现了统一[12-13]

    上述观点看似存在巨大分歧,实际上却共享一个理论前提,即认为市民社会仅仅受到现代个体主义原则的支配,而国家则是近似于古典共同体的纯粹普遍性存在。基于这一前提,学者往往只能取其一端:要么只要市民社会,从而将黑格尔视为自由主义的同行者;要么只要国家,将黑格尔视为保守主义者。即使试图保全两者,也面临市民社会与国家难以沟通的理论困境。近年来,国内学者逐渐注意到这一问题,提出了“市民国家”[14]、“三环节式的关系”[15]以及“扬而不弃的市民社会”[16]等启发性理论,以期克服这一困境。

    可以看到,学界目前的解读框架忽视了市民社会的伦理潜能。尽管市民社会以特殊性为首要原则,但由于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伦理性的同业公会制度,它就不再纯粹是伦理的分裂环节。本文的核心立论便基于此:同业公会作为兼具个体主义和共同体主义的独特制度,揭示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辩证性质,而正是由于这一特征,最初被视为伦理缺失形态的市民社会,才成为重建现代伦理的积极环节。基于此,本文将分为以下四个部分:首先,分析同业公会如何产生于“需要的体系”,并对市民社会中的产业等级进行制度化;其次,探讨同业公会通过为成员提供物质上的保障和精神上的承认,如何成为市民社会内生的伦理组织;第三,讨论基于同业公会的等级制议会如何推动伦理发展到完善形态的国家,从而真正完成现代伦理的重建;最后,本文还将以同业公会为切入点,重新审视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并揭示他如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现实经济关系变革为根基的替代方案。

二.   同业公会作为制度化的产业等级
  • “需要的体系”是市民社会的第一个环节,它以个体的需要及其满足为出发点,通过普遍的劳动分工形成不同的等级结构。其中,产业等级与其他本身具备伦理性的等级存在显著差别,由于受到现代个体主义原则的支配,其伦理性仅以潜在的形式存在。而同业公会则对产业等级进行制度化,将拥有同质利益的行业成员组织成一个显性共同体,从而为市民社会内部伦理的重建奠定了基础。

  • 在《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章的开篇,黑格尔指出:位于市民社会起点的人是“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17]224,这些具体的个人无法通过劳动满足自身的全部需要,因此必须依赖他人的劳动产品作为补充。也正是在这种“相互依赖、相互补充”[18]的关系中,形成了需要的体系。随着人类需要的日益多样化,用以满足各种需要的劳动方式也日益多样化,普遍的劳动分工与交换成为需要体系的核心特征。在这一过程中,根据需要及其满足方式、所需技能和知识的不同,需要的体系又可以“区分为各种普遍的集团”[17]241,也就是各种不同的社会等级。在黑格尔看来,需要的体系必然导致等级的生成,而等级则是伦理在市民社会中最初的表现形式。从客观方面来说,社会整体区分为不同的等级乃是出自一种内在必然性,它是“自动地客观地发生的”[17]245;而在主观方面,等级的形成却显示出了现代社会独有的优越性,即对主观自由的承认,因为个体可以依据自身的天赋、兴趣、知识技能以及主观意见自由地选择职业,而不是像古希腊那样听凭统治者的安排,或者像古印度那样纯粹由自然出生决定。在黑格尔看来,以上两个方面的结合阐明了现代伦理自由的具体内容:“如果人们承认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中一切都由于理性而必然发生,同时也以任性为中介,并且承认这种法,那么人们对于通常所称的自由,也就作出更详密的规定了。”[17]245换句话说,等级是客观普遍性和主观特殊性的中介环节,是个体与整体相统一的伦理形式。只不过,由于等级中的个体尚未认识到这种统一性,因此,等级还只能被理解为一种隐性的伦理共同体。

  • 对于具体的个人而言,在脱离了家庭这一自然的伦理共同体之后,为了获得自身及其家庭的物质保障,或者出于一种自我实现的需要,个体选择从事某项职业,进入需要的体系中,同时他也就被划归到某个具体的等级中,成为社会整体“某一个环节的成员”[17]246。通过自身的劳动与技能,尽职尽责地履行职业义务,个体既满足了自身的特殊利益,也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无论个人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都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原子式个体,而是作为隐性共同体即等级的一员被纳入到普遍性中。不过,社会等级还只是“半制度化了的现实”[19],还只是市民社会中一种隐性的、潜在的共同体。只有当其成为显性的共同体,从而能被个体认识并承认的时候,个体与共同体相统一的伦理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这正是黑格尔引入同业公会的契机和目的,即将等级以制度化的方式确立下来,从而证成内在于市民社会中的伦理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同业公会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产业等级所特有的。黑格尔认为,在现代市民社会中,因为生产生活方式与对共同体的态度的差异,等级可以划分为三种:实体性等级(包括土地贵族和农民),产业等级(又可细分为手工业等级、工业等级和商业等级),普遍等级(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在内的以社会普遍利益为职业内容的等级)。其中,实体性等级由于拥有土地这一独立于市场体系的私人所有,并且主要依赖自然获得成果,因而不会过度追逐财富,甚至保有一种容易满足的“旧贵族的情绪”[17]243。不仅如此,该等级的生活方式是以家庭这一自然伦理共同体为基础的,因而本身就具备伦理性。而对于普遍等级而言,社会的普遍利益就是其职业目标和内容,并且为了使之更好地专注于普遍事务,国家会直接提供待遇而使其免于对生计等特殊利益的独立追求。因此,这两种等级都不需要同业公会这种制度化的安排来重建个体的伦理性。只有在产业等级这里,个体权利和福利是支配性因素,所以需要同业公会作为市民社会中对特殊利益的制度化安排。在这一意义上,实体性等级可以视为家庭在市民社会的延续,普遍等级则属于国家行政权对市民社会的干预,而只有产业等级真正属于市民社会中需要体系的内部分化。“市民社会的劳动组织,按照它特殊性的本性,得分为各种不同部门。特殊性的这种自在的相等,在组合中作为共同物而达到实存;因此,指向它的特殊利益的自私目的,同时也就相信自己并表明自己为普遍物。”[17]283这里的各种“劳动组织”就只是特指产业等级。具体来说,在产业等级中,从事特定行业的个人所拥有的特殊利益实际上是同质的,这意味着行业利益就是其共同利益。无论是市场自发的经济因素,还是国家对内政策、对外关系等政治因素,只要对这个行业产生了影响,一定会对所有从事这一行业的特殊个人产生影响。这种共同的利益诉求为同一行业的个体形成显性的共同体,即同业公会奠定了现实基础。

    同业公会的引入,使得各种同质的特殊利益以一种普遍性的形式在市民社会中获得了制度性的定在。一方面,由于同业公会是同一行业的个人将自身利益组织而形成的共同体,因此它本身的目的“不超过产业和它独特的业务和利益所含有的目的”[17]283,与其成员的特殊目的是一致的;另一方面,特殊利益由于在同业公会中被组织起来,就得以被表现为一种可被其成员识别和承认的普遍利益,即同业公会这一共同体的利益本身。只有以此为基础,一种以共同利益为目的的伦理生活才得以可能。

三.   同业公会作为市民社会中的“第二个家庭”
  • 在黑格尔看来,当特殊利益被组织成一个特定共同体,即同业公会时,市民社会就能够摆脱市场体系和契约论的原子主义叙事,并在个体之间建立起一种伦理性的联系。“把各行各业变成行会的好处在于:特殊利益和目的应该被置于这样一种被设定的联系之中,这种联系本身就是伦理的。利益应该自为地作为伦理性的而实存。”[20]同业公会的基础是市民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各种部门或行业,特殊的个人则通过分属这些特定部门来满足自身需要。一旦这些同质的特殊利益作为行业的共同利益在同业公会中组织起来,进而成为社会中确定的具体普遍性时,市民社会中个体之间的关联就不再被“需要的体系”这种外在必然性所支配(在这种关系中,个体的出发点是私人利益,即使考虑他人也只是将之视为手段而非目的),而是转变为一种友好、团结、互助的伦理联系。同业公会因而成为市民社会中个体的“第二个家庭”[17]283。之所以称之为“第二个家庭”,一是因为它区别于以爱和血亲为纽带的自然伦理共同体——家庭,是个体从家庭独立出来后,在市民社会中以共同利益和友谊为基础确立起来的共同体。此外,它和自然家庭一样具备伦理性,个体与共同体是统一的,共同体为个体特殊性的发展提供支持,个体则将共同体视为自身的内在目的。

  • 同业公会之所以能成为市民社会内生的伦理共同体,在于它通过为其成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并帮助他们抵御市场偶然性的冲击,使个体的利益和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和稳定保障。“在需要的体系中,每一个人的生活和福利是一种可能性”[17]270,而这种可能性在成为现实性的过程中,既受到个人技能和资本等主观方面的制约,也受到市场需要和自然因素等客观方面的影响。这就使得个体对市民社会普遍财富的分享成为一种偶然。个体的需要与财富无法得到保障,甚至会陷入贫困。对此,同业公会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为其成员提供技能上的培训,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需要;另一方面,作为市场体系自身分化而形成的客观组织,其规模本身就取决于“社会的普遍结构”[17]283,因此能够减轻甚至规避市场自发性的冲击。个人即使真的陷入贫困,来自所属团体的救济也不会造成个人尊严的丧失,因为他只是短暂地因财富而困窘,但没有失去社会的承认,并在同业公会中保留了更新技能而重新获取财富的可能性。可以说,同业公会是“对抗贫困的最重要措施”[21]。基于上述原因,同业公会制度与农业和婚姻一样,为个体提供了“安全、巩固、需要的持久满足”[17]242,个体因而可以充分行使自身的“自然权利”[17]285,即通过劳动与技能为自身以及家庭生活提供稳定的物质保障。只有在此基础上,个体才能摆脱自利和竞争意识,逐渐产生一种等级荣誉感,而不会对社会、对他人产生敌意。这是个人伦理情感得以产生的前提。

  • 同业公会之所以能成为市民社会内生的伦理共同体,还在于它满足了人类本性中渴望得到承认的需要[22],这种承认既包括成员之间的彼此承认,还包括社会整体对个体身份的承认。一方面,个人通过自身的技能和劳动谋取一份稳定体面的生活,并因此获得他人对自身能力的认可;另一方面,由于同业公会源于“需要的体系”自动客观的分化,因此其成员实际上是“集体性地承担了对市民社会的责任,即完成特定行业或职业要求其完成的社会任务”[23],个人的劳动与能力在此过程中也就得到了社会整体的承认。他人和社会的承认反过来又增强了个体对自身职业和社会价值的认同感,正是在同业公会中,“个人真实地成为了普遍社会的一个具体的环节,他能够确定自己的身份和价值究竟何在”[24]。可以看到,同业公会使得个体不会将财富视为证明自身价值的唯一标准,而是以一种特定的社会身份,以及这种身份所承担的社会贡献与社会责任感来确证自身,这是伦理情感得以生发的关键。在黑格尔看来,现代社会之所以个体主义盛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财产被视为个体自由意志或人格的唯一外部定在,由此造成的个人对财富的过度追求,不仅导致利己精神的蔓延和人与人之间的敌对关系,并且在客观上造成市场生产过剩以及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为了克服这样的问题,黑格尔才设定了同业公会制度,可以说,“重建同业公会是一种伦理上的要求,也是对现代性的一种重塑”[25]

    综上,同业公会为其成员提供了物质上的保障以及精神上的承认,而这反过来又促使个体将“同业公会的目标与价值进行内化,逐渐把它的利益看成是自身的利益”[26]215,从而能够采取一种普遍性的形式生活。正如家庭成员将家庭视为一个自身与之同一的整体,并将这个整体的目的视为自身的目的一样,同业公会成为市民社会成员的“第二个家庭”。最初在需要的体系中表现为一种外在必然性和形式普遍性的伦理,在同业公会中终于实现了内在的复归,从而达到了“自觉的和能思考的伦理”[17]286。也就是说,个体对他人和社会整体的关切不再是一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手段,而是被纳入到个体自身的目的之中。

  • 倘若说,早期黑格尔将市民社会视为伦理的否定形态,是因为在他看来:现代社会的个人作为物质利益的经济计算者和法权概念的承载者,只关心自身福利的满足和权利的实现,从而导致了公共精神的失落以及伦理关系的破坏。在近代社会,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子主义精神的盛行以及对自由的抽象理解,个体才拒绝进入到一个特定的共同体中[17]246,同业公会也随之解体。那么,为了拯救现代社会的伦理,黑格尔在市民社会等级分化的现实基础上使同业公会重新获得了权利,并阐明同业公会如何在维护现代个体利益与权利的前提下,以市民社会“第二个家庭”的形式,既克服原子主义的缺陷,还进一步塑造个体的伦理性格。至此,黑格尔似乎已经完成了自己的理论任务,即论证市民社会是何以成为现代伦理重建的积极环节的。

    然而,同业公会还有其局限性,因为它仅仅是由市民社会某一个特殊部门或行业所构成的共同体,其所代表的共同利益因而也只是特定圈子的利益,所以只是一个有限的伦理共同体。黑格尔认为,为了避免同业公会退化为中世纪封闭的行会制度,同业公会的成立必须获得国家的批准与认可,其活动也受到国家权力的监督。但最重要的是,同业公会必须过渡到国家,过渡到最高的具体普遍性和真正的伦理性。

四.   同业公会作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中介
  • 在黑格尔关于现代伦理的构想中,同业公会不仅是市民社会内生的伦理形式,更是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中介环节。通过培育个体的政治情绪、塑造个体的伦理性格,尤其是通过等级制议会,同业公会推动伦理超越市民社会的有限形态,进一步发展到真正普遍性的国家。

  • 要实现从同业公会到国家的过渡,黑格尔为个体提供了多种方式。首先,同业公会具有和警察(Polizei)一样的功能,即“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17]231。通过对个体权利与福利的维护,同业公会和警察使个人意识到了国家的实体性力量,意识到是国家承认并维护特殊领域的“合法性、威信和福利”[17]351,因为同业公会是获得国家承认的自治组织,而警察本身就是国家的行政力量。这正是市民爱国心和政治情绪的来源,个体对国家产生习惯性的信任,相信“我的实体性的和特殊的利益包含和保存在把我当做单个的人来对待的他物(这里就是国家)的利益和目的中”[17]303

    ① 指“需要的体系”和“司法”。

    其次,现代国家由于其规模而无法为所有人提供政治参与的机会,“但是人作为伦理性的实体,除了他私人目的之外,有必要让其参加普遍活动”[17]286。同业公会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自治机构,为其成员参与伦理实践、处理共同事务,进而培育公共精神提供了适当场所。尽管这种普遍事务无法达到国家普遍性的高度,但是对于个体伦理性格的教化仍有重要作用。因为只有在这种对公共事务的集体参与中,个体才能真正体验普遍与特殊之间的关系,从而逐渐培养起对共同体的责任感,将自身的角色从单个私人转变为共同体的成员。同业公会的这一功能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市民进入国家的“预备学校”[27],这也引出了同业公会最为重要的政治功能,即为国家提供等级议会的代表,从而克服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裂,推动伦理进一步发展到完善形态。

  • 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是在《评1815年和1816年符腾堡王国邦等级议会的讨论》(以下简称《评论》)这篇文章中重新引入同业公会制度来实现这一政治设想的,之后的法哲学讲义和《法哲学原理》,只是以更体系的方式延续了这篇文章的观点。文章肯定了弗里德里希二世国王通过立宪将民众吸纳入国家权力的做法,因为宪法的基础是人民的权利(Volksrechte)而非特权(Privilegien)[28]166。黑格尔的这一辩护显然不是“对政府立场近乎奴颜婢膝的拥护”[7]352。此外,该文章的主体内容实际上是批判国王宪法草案中关于议会代表选举权的规定。在黑格尔看来,国王宪法以财产和年龄限制选举人的资格是一种法国式的“抽象”,宪法要成为真正理性的,就必须为其补充“符合国家法权状态的普遍真理的规定”[28]166,也就是能够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建立起有机联系的同业公会制度。换句话说,以同业公会为基础的等级制议会,“所针对的就是近代无差别的原子式选举所产生的弊端”[29]

    黑格尔之所以对以财产和年龄为基础的代表制提出质疑,是因为现代国家普遍面临的一个困境:一方面,现代国家的规模已经不允许所有人直接参与国家普遍事务的决策;另一方面,现代国家的理性又要求必须能够容纳主观自由。因此,一种间接的代表制就成为时代的必然。但关键在于,何种代表制可以实现个体与共同体的真正统一。黑格尔认为,只有以同业公会为选举单位的等级代表制才能完成这一任务。在此意义上,同业公会不能仅仅被视为市民社会用以防治专制国家的中间团体,或者国家自上而下为了“对抗市民社会内在的无组织性”[30]而设置的一种政治整合机制。黑格尔在设置“同业公会”时的确试图避免两种极端倾向,即君主的过度集权和群众的原子化[17]364-365。但其根本目的不是要强化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裂和对立,而是建立一种合适的中介,这一中介既能使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在国家中得到表达,又能使国家真正的普遍利益得以维系,或者说,使国家的普遍事务不会被某一种特殊利益所决定。

  • 就使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在国家中得到真正表达而言:首先,同业公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特殊利益构成的一种共同利益,这就使得市民社会中的个体作为有组织的力量获得了重视。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个人要使自身的利益和意见在国家中得到讨论以至决策,就必须获得一种有组织的形式,因为“只有这样,它才成为力量,成为权力”[17]353。否则,不仅单个人的意见难以获得制度性的承认与落实,彼此冲突的特殊利益还会使国家沦为私人的争斗场,甚至催生出破坏性的群氓力量,最终危及国家存续。其次,对市民社会的个人而言,唯有从同业公会中选举出来的等级议会的代表,最能代表他们的具体利益和意见。因为同业公会是市民社会中从事同一行业因而拥有同质利益的个体自下而上组织成的共同体,同业公会代表的特殊利益就是其全部成员的利益,“同业公会代表制就是要确保,同业公会成员的基本利益、价值与态度能够在国家之中以系统的、明确的方式得到代表”[26]217。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同业公会是以市民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市场体系为现实基础生成的行业共同体,而市民社会的各种产业活动构成了国家的现实内容,由此,同业公会的代表就是“社会生活的某一重要领域的代表”[17]373-374。显然,以年龄和财产为原则的选举方式在这方面只具有偶然性,这种代表制既无法确保议员代表选举人的真实利益,也无法保证议员的构成能反映市民社会的全部现实。唯有基于同业公会的代表制,才使国家的政治生活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切实以现实的市民生活为普遍事务的讨论对象。

  • 就使国家的普遍利益得到维系而言,同业公会培养了其代表的普遍意识与政治能力,从而使国家的普遍利益得以维系。黑格尔认为,被同业公会选派的代表一般都是其主管者,他们一方面由于对所在团体及其成员利益的了解而获得信任,另一方面由于具备处理公共事务的知识与能力而获得最高当局的批准[17]350。对黑格尔而言,国家的合理制度不应该建立在偶然性之上,而是必须依赖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的保证就是一种能够出于国家的普遍立场进行决策和行动的态度和能力,它在《评论》中被定义为“国家感”(der Sinn des Staates)[28]169,在《法哲学原理》中则被称为“官府和国家的智能”[17]372。在黑格尔看来,财产和年龄的限定条件显然无法提供这种必然性保证,唯有同业公会为个人参与公共事务,获得政治技能,处理特殊与普遍的复杂关系,进而认识到普遍目的的无限价值提供了“实习”场所。

    综上所述,一方面,基于同业公会的代表制以一种合法且有序的方式表达了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从而使个体意识到国家的“立法过程对公会利益的承认是对作为特殊存在者的他们自己的一种承认”[31]。借此,个体以一种虽然间接但却有效的方式实现了“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决策”[32],从而能将国家的法律和权力视作不与自身相异的东西。另一方面,尽管同业公会选派的议员是代表一种有限的共同利益进入国家中的,但是他们在参与公共事务的日常中,培养出了对国家普遍性的认识,从而不会让与普遍利益冲突的特殊性破坏国家整体。由此,国家的普遍事务和决策为市民个体所理解与认同,真正的伦理生活得以实现。

五.   马克思的批判与伦理的替代方案
  • 现代社会的个体主义原则能否作为积极环节被重新整合进共同体的秩序中,既是黑格尔政治哲学的主要任务,也是马克思以人的真正解放为立足点批判抽象的政治国家和异化的市民社会的核心。克服现代社会的分裂与异化,重建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从而实现真正的自由,是二者共同的理论目标。然而,马克思并不认可黑格尔的方案:他否定市民社会生成伦理的可能性,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性以及非政治性”[33];他也反对将抽象的政治国家视为自由的最高现实,主张政治解放必须向人的解放转变。

    ① 在探讨马克思的方案前,需要对“共同体”和“伦理”概念进行澄清。本文所说的现代伦理重建,主要指弥合现代个体原则所导致的人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作为市民的人与作为公民的人的分裂。不同于黑格尔将伦理的最终形态定位于一个具有制度权力结构的政治国家,马克思所指的“共同体”则是指自由人联合的“未来共同体”,其伦理重建方案是通过经济关系的变革实现人的类本质与现实个人的统一。

    如前所述,黑格尔重建现代伦理的方案主要包括两个层次:首先是探索市民社会内部建立伦理的可能性,即同业公会制度;其次,以同业公会的等级代表制为基础,进一步推动伦理向最高的普遍性和真正的伦理实体,即政治国家过渡。具体而言,同业公会将市民社会中客观存在的行业利益组织成一种可被认识的普遍利益,并通过为其成员提供稳定的物质保障和精神承认,将个体引入一种普遍性的共同生活中,由此成为市民社会伦理化的关键机制;而以同业公会为基础的等级代表制,可以使市民社会的各种特殊利益以组织化的形式在国家立法权中得到真正代表,同时由于代表们通过参与同业公会的公共事务,逐渐习得了政治见解与公共意识,因而能够有效履行将“特殊领域政治化,直至融入统一的伦理国家”[34]的任务,真正的伦理在政治国家中得到了实现。

  • 马克思在对黑格尔现代伦理重建方案的反思中,确立了一条从“真正的民主制”到资本主义社会批判和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未来共同体之路。这条人类解放的求索之路始于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国家”章进行了逐节批判,其中对“立法权”的批判占据了文章的绝大部分,而以同业公会为基础的等级代表制正是黑格尔推动伦理从市民社会向政治国家过渡的关键环节。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等级议会方案是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对立为前提的,并且“在现代国家中这种分离实际上是存在的”[35]91。就此而言,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分的理论框架深刻把握了现代社会的本质,但黑格尔却采取了一种复古的中世纪方案,通过否定自己的理论前提,试图实现二者的重新同一。马克思指出,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尚未从政治社会中分离,因而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与此对应,中世纪的私人等级本身就是政治等级,他们参与国家立法、向国家纳税以及为国征战等活动都只是其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的具体内容。而法国大革命“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35]100,政治意义的特权等级被废除,个体之间的差别不再是政治上的区分,而是现实市民生活中的社会差别。所有人都成为以私有财产为根本原则的不平等的私人,而代表真正普遍性的政治领域则成为远离现实的彼岸世界,如同基督教的天国一样。就此而言,市民等级或私人等级的规定就是政治性和伦理性的缺乏,它“对于个体不再具有共同体的价值”[36],因而私有制下的私人所构成的等级共同体,即同业公会也根本无法在市民社会内部建立起任何伦理性的东西。

    更进一步地,黑格尔以同业公会代表制为基础的等级议会来推动伦理过渡到政治国家的方案同样也是失败的。对于黑格尔而言,从同业公会选出的等级代表在进入议会时,就成为了维护普遍性的政治等级,而其唯一的保证仅仅是“在官府和国家的职位上实际管理事务时……发展起来并经过锻炼的官府和国家的智能”[17]372。在马克思看来,这种保障并不具备实现伦理的必然性,因为无论是政府机构的官僚还是同业公会的主管,都是以市民社会的“粗陋的唯物主义”[35]60,即私有财产为根本原则的。同业公会的代表只有完全抛弃自己所代表的等级利益,才能成为与私人完全对立的政治性存在。对此,马克思尖锐地批判道,这种从市民社会的私人等级到国家的普遍等级的转变“不是逐渐的过渡,而是变体”[35]98

  • 马克思进一步分析道,黑格尔之所以无法实现私人等级向政治等级的转变,其根本原因是:作为其法哲学体系巅峰的政治国家,“并不像黑格尔所宣称的那样是伦理理念的最高实体,是自由意志或法的意志的自在自为的存在形态”[37],而是法国大革命在实现政治解放之后的一种被异化的抽象普遍性。唯一现实的只有市民社会的物质生活,以及进行物质生产和占有财产的私人,而政治生活则是超越尘世的彼岸世界。这也正是马克思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官僚制和等级议会视为一种政治的形式主义的原因[35]59-92。基于此,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实际上混淆了“作为人民的整体存在的国家”与“政治国家”[35]98,而前者正是马克思自己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的解决方案——“真正的民主制”,一种“同时是国家的去政治性的和社会的去私人性的民主制”[38]。国家克服了抽象性,成为人民的自我规定,市民社会克服了异化与非伦理性,成为真正的自由社会[35]150

    尽管马克思未对这一方案进行细节上的论证,而且仍局限在黑格尔的政治框架内,但马克思却因此发现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秘密:政治解放造成了人的私人性与政治性的分裂,而克服这种分裂,“让原本属于人的‘共同体精神’、‘政治精神’重新回归于人自身,从而成为‘类存在物’”[39]的人的解放成为现代社会最迫切的任务。经历了《德法年鉴》时期关于犹太人问题的论战以及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再思考,马克思提出了以无产阶级引领人的解放的方案。在对政治国家的抽象性与虚幻性,对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异化与非伦理性进行反复思考之后,马克思最终放弃了国家概念,转而故意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窄化为资本主义社会,并对其进行了彻底的剖析与批判,从而为其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探索未来共同体奠定了基础。

六.   结语
  • 个体权利与主观自由的原则,既是现代社会的伟大成就,同时也造成了公共精神和普遍伦理的衰微,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政治问题至今仍困扰着当下世界。个体与共同体,或者人的个体性与伦理性之间的重新统一,始终是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核心关切。他在以特殊性为首要原则的市民社会中找到了内在的伦理要素,即“同业公会”,并以此为基础推动个体对政治国家的伦理认同。马克思“承继”[40]了黑格尔的问题意识,聚焦于现代性原则中最为核心的规定,即私有财产。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日益发展,私有制原则成了支配社会生活甚至政治生活的首要原则,马克思因此否定了黑格尔重建伦理的方案,并转向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在资本逻辑必然自我毁灭的分析中探寻人的解放的真正可能性。

    资本主义经济与自由主义政治相结合的模式,作为西方世界的主流,曾牢牢把握着定义“现代化”的话语权。该模式以自由市场、私有财产与个体权利为基石,曾有效促进了西方社会的物质与文明进步。资本主义制度因此被视为现代性的典范,甚至一度被视为“历史的终结”[41]形态。然而,这种模式由于其内在的缺陷日益呈现疲态,暴露出“资本主义现代化的种种弊病”[42]。资本对国家与社会的全面渗透则进一步加剧了民众与国家的对立。对于我国而言,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如何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中华民族作为整体的伦理生活,始终是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尤其在当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国际形势下,我们必须坚持“两个结合”,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发展道路,唯有如此,才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完成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并以共同富裕为重要特征,在摆脱资本逻辑的探索中实现现代文明向更高形态跃迁”[43]

Reference (43)

Catalog

    /

    DownLoad:  Full-Size Img  PowerPoint
    Return
    Retu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