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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1]172学校法治教育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能够系统地向青少年学生传递中华民族共同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引导他们深入了解并认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提升其法律意识和国民身份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个以维护统一、民族平等、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等为价值追求的自觉存在”[2]。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这一概念正式确立为一个重要的宪法范畴而载入其中[3],从法律上确认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地位,它与学校法治教育中关于国民意识、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国家利益与安全等内容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同时,法律作为中华民族全体公民共同遵循的经济、社会及政治活动基石,是各个民族在发展过程中文化的积淀,能够促进民族成员间的共鸣,凝聚共识,是铸就中华民族共同体团结一致、凝聚力量的坚固桥梁,可以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团结的纽带[4]。正如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D.Smith)所说,民族是“一个被命名的人口总体,它的成员共享一块历史性的领土,拥有共同的神话、历史记忆和大众性公共文化,共存于同一个经济体系,共享一套对所有成员都适用的一般性法律权利与义务”[5]21。中华民族共同体拥有共同的法律基础,它不仅深刻映射出中华民族的精神精髓,更是对全体中华儿女共同生活方式与行为规范的高度凝练与概括。在统一的法律体系框架下,各族人民既共同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6]50,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教育的着力点,这是国家法律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具象化体现。因此,法律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两者之间相互关联、相辅相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域下的学校法治教育能够帮助广大青少年从法治角度全方位、多层次地领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中华民族文化等方面的深层次内涵,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和公民责任感,增强中华民族归属感和国家认同感。
近年来,学界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法治关系的研究主要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宪法依据、法治意涵及实现路径等方面展开。从宪法依据看,宪法作为国家的基石性法律文件,以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从历史逻辑和政治逻辑两个维度以国家根本法形式确立了中华民族共同体”[7]。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仅为民族关系治理提供了根本性的价值导向,确保了民族事务处理的正确方向,还设立了基本的原则框架,对民族关系的和谐共生构成了强有力的约束,夯实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之基,奠定了坚实的宪制基础[8]。从法治意涵看,集中体现在四大核心要素上,即“中华民族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基础,核心价值观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方向,公民国家认同实质上是对宪法制度的认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基”[9]。从实现路径角度看,要从“宪法上的抽象确认、法律法规上的具体落实,寻找与实际相契合的实施路径”[10];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规范概念[11];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依法治国体系和构建良法善治宣传教育体系[12],以促进该意识的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并以“法治文化教育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13]。以上研究为理解法治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之间的关系奠定了基础、带来了启发,为在法治实践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理论支撑。然而,目前关于学校法治教育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间联系的研究还较为匮乏,有待更多学者深入探究与分析。
在当今全球化、信息化、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法治教育根植于一种价值实践的沃土之中,法治教育必须结合青少年的生活进行[14]。学生通过这样的生活体验,能够更深刻地领悟现代法治体系所崇尚的核心价值观念,进而在潜移默化中成长为具备高度法治素养的公民。因此,本文以学校法治教育为研究对象,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视域下,对加强学校法治教育的价值意蕴进行探讨,挖掘学校法治教育中存在的现实困境,提出学校法治教育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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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它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方式,能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域下的法治教育提供稳定的环境、国家支撑,以及规范性、约束性条件。学校法治教育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更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在国家的宏观指导下,学校法治教育能够构建起国家、学校、师生三位一体的基本体系,从而实现学校法治化建设的稳步发展。因此,将法治思维作为核心驱动力,贯穿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全过程,是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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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5]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不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16],而是源于现实的物质经济条件,是人们在长期的现实生活中形成的关于法律和法律想象的思想、认识等方面的称谓。它与社会意识的其他形式有共同的属性,都具有对人们思想产生影响的作用。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总政策、总任务和总的发展方向,素来是国家立法的基本导向[17]。它能为人们的生活提供国家的权威性指令,使人们按照这些指令约束思想、规范行为。因此,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念能够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在各个层级和类型的学校管理与运营的过程中始终贯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学校法治教育可以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规范规则与边界,从而确保学校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方面具有延续性和稳定性。通过学校法治教育能够使教师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对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保障作用,从法律层面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涵和意义,以法律视角看待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促使其在教育过程中能够以法律为尺度,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积极传播者和实践者,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和民族观。同时,这也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促使其从法治角度理解“五个认同”“四个与共”的深层涵义;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使其懂得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有责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使学生在面对问题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进行分析和解决,自觉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学生之间相互理解和尊重,增强学生之间友爱和谐的关系,为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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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教育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关键一环。面对全球化、信息化、社会转型速度加快的社会大环境,学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面临诸多挑战,需要法律为其提供实践依据,“根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调整性地、和平地解决利益对立和意见分歧”[18],使主客体自觉遵守,明确自己的可为与不可为,使日常工作都体现出法治特征,引导师生理性表达情绪、规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方式,保障教育实践过程有法可依。从国家层面讲,通过立法明确学校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责任和角色,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学校应如何结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进行法治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如宪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19]17的规定,为“中华民族共同体”范畴的确定提供了依据。通过规定违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尤其在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相关条款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打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领域犯罪,可以实现警示效果,利用国家强制力量保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秩序的形成,促进教育治理法治化,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从学校层面讲,通过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校园规章制度以确保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地域、民族、性别等因素而差别对待,营造公正和谐的校园环境。通过开设法律教育课程,让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其法治观念,使其理解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民族政策等方面的内容,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民族观和国家观,激发爱国热情,深化国家认同,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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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160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的约束力,其利用具体的规则对大众产生直接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指引人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应该成为人们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共同规则。在各级各类学校,面对不同年龄、不同学段、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成长经历、不同知识背景的师生群体,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学校的责任和义务,能够引导学校的教育方向。学校在开展教育活动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教育内容与国家的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一致,能够使教育得到规范和监督,确保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维护教育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教育的正常开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6]589是教师的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学校通过法治教育约束师生的言行,帮助师生辨别自身言行是否触犯法律法规,促使师生遵守社会规范,保障学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始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有助于抵御各种风险挑战,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这既保障了学生的成长成才,也有利于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因此,必须遵循法律自主性的逻辑[21],这是有效发挥国家治理效能的途径。同时,法律法规中要详细且在多处体现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强制约束与规范内容,这样才能使其融入师生生活并指导其行动,进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基础。
一. 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思维
二. 防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风险
三. 规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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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6]4,“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6]4。截至2023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49.83万所,学历教育在校生2.91亿人[22]。学校法治教育能够进一步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方面有着重要作用。自《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出台以来,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已普遍开展法治教育并取得了诸多成绩。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域下学校法治教育还存在一些困境,需进一步审视,以期为学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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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中的法治教育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构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作,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也是一项关键任务,学校法治教育能够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科学化、理性化和规范化。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已经确立了学校教育的法律地位,并进行了较为全面而系统的规定,但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方面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条文规定不够清晰。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地触及并强调了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紧密相关的主题,但并没有专门针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详细规定。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大多是从整体角度出发进行规范性的表述,没有详细阐述具体操作层面的有关规定,可能导致政策导向不明确。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察的过程中均强调,无论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措施,都应着眼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3-24]。国家对学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予以高度重视并出台了相关文件,但尚未明确制定学校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以及行为规范,无法为学校提供行为准则。这导致执行规定时模糊不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行为与法律后果缺乏约束力量,从而使得实践执行面临一定的挑战和困难。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日常工作中,虽然法律法规保障了正常运作,但其中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内容的规定明显缺失。而且,在教育过程中,涉及这一主题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缺乏明确的约束力。这都会给学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难以取得教育实效。
二是效力发挥不明显。当前,尽管各级各类学校均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严格执行教育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地方实际灵活制定了聚焦于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等方面的校纪校规,但在实际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活动的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的政策执行力度与成效却呈现出显著差异。鉴于此,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条文亟需更清晰、明确的界定,从而为学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法治化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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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法治教育工作是集政府、学校、社会、家庭等各方参与的工作,学校是此项工作的主阵地。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5]以来,有关部门出台了多个文件以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顺利开展。法治教育的实际成效受到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资源三者的影响,其中教育资源是关键支柱[26]。目前,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学校在法治教育资源的配置上面临一些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课程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由于法学领域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它常被视为众多学科中较为晦涩难懂的一门。因此,将法治教育嵌入普通中小学教育体系绝非易事[27]。课堂教学是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主要方式,不同学段都有法治教育的课程。如在义务教育阶段,《道德与法治》课程不仅承载着传授道德与法律知识的重要使命,更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该科目常被视为辅助性学科,学校和教师对该课程的开发与利用意识相对薄弱,使得教学仅停留在表面,缺乏深入探讨。在教学过程中,思想道德课程往往承担着法治教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核心任务,然而其教育成效却不尽理想。虽然《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不同阶段学生所要掌握的知识体系进行了明确划分,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衔接不流畅、定位不精确的现象,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其二,实践教育资源的供给不充足。《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2022年版)》要求,“坚持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走出课堂、走出校园,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28]。但目前学校法治教育的实践教学受空间范围的局限,在利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的实践教学资源开展教学时,呈现出零散化、生硬化、形式化以及利用率不足等现象。《中国关心下一代研究报告(2022~2023)》显示,以学校的道德与法治课为途径学习法律的学生占91.8%[29]。这表明校外法治教育实践作用发挥有限,普法教育研究基地的使用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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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式作为教师策略性思维的直观展现,其内核深刻蕴含着教育工作者的教育哲学、核心理念及价值观体系。它不仅是教师教育理念的外在反映,更是其教学伦理标准与思想境界的生动映射,彰显着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的智慧与情怀。它深植于所在社会文化土壤之中,是文化所代表的人类的生存方式在教学活动中的一种“映射”[30],是使教育目标得以实现的媒介和手段。各级各类学校要实现法治教育目标,必须采取贴近不同年龄段学生实际且具有灵活性、操作性强的方式方法。但目前来看,各级各类学校在进行法治教育时存在教育形式单一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主要采取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缺乏实践活动。教师通过讲解法律条文和案例来传授法律知识,这种教育形式对于高年龄段的学生而言,能使其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然而,因为这种教育形式缺乏实践性和互动性,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和主动性,对于年龄较小的学生而言,较难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同时,教师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过程中容易忽视个体差异,较少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方案。此外,一些学校可能缺乏相关资源和条件,无法开展丰富多样的实践活动。
二是缺少跨学科的有机联系。学校法治教育是一项整体性工作,需要学校每门课、每个人共同参与完成。因此,法治教育不应该局限于某一门学科,而应该与其他学科相配合,如语文、数学、历史、政治等。通过跨学科整合,可以让学生全面理解法律与社会、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关系,从而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方面形成多学科相互支撑、互为补充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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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域下,学校法治教育融合了知识性、理论性和实践性,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学校法治教育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治教师队伍作为支撑。当前,师资力量薄弱是许多学校面临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学校法治教育师资数量不足,专业的法治教育教师队伍尚未形成。调查显示:已经开设法治教育课程的学校基本由思政课或班主任兼任法治教师,已配备专职教师的学校中,教师的专业背景也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31]。以小学为例,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22》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6 629 421名小学专任教师,其中小学道德与法治专任教师为269 096名[32],仅占总专任教师的0.041%。按照国家规定的小学课程方案课时数比例来计算,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师在总专任教师中所占的比例远远不足,专任的法治教育教师数量则更少。在大多数学校中,法治教育教师主要是道德与法治课程或思政课程老师,以及班主任。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学校,其师资本就不充足,专业的法治教育师资数量更是匮乏,这些学校的法治教育往往由其他学科的教师兼任。
其次,教师专业素养需要提升。各级各类学校现有的教师队伍中,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所占比例不高。非法学专业的教师在取得教师资格证时以及入职后,虽然接受过法治教育方面的培训,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就青少年法治教育而言,这些知识较为零散且不成体系。因此,教师不仅需要熟悉法律知识,而且必须能够运用法律思维来处理日常生活中的事务。如果教师缺乏系统的法学知识和教育技能,将无法有效地教授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最后,教师的法治意识与实践能力衔接性不强。在学校教育环境中,教师的核心职责是教学与育人。然而,在实际情境中,教师往往更多关注课堂内的教学活动和知识传授,其注意力主要集中于所授课程内容。相对而言,教育者对于应承担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往往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在这些领域的责任感。在处理日常事务时,教师可能习惯性地依赖个人经验或道德判断来处理本应由法律规范的事务。这反映了其法治意识不强,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的意识不是很明显。此外,法治教育不仅需要理论知识,更需要实践经验。教师由于缺乏持续的专业发展机会,对社会和法律的变化敏感度不高;缺乏实践经验,难以为学生提供生动的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指导。这进而导致学生对法治的理解往往停留在表面,无法在现实生活中灵活应用法律知识。
一. 法治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效力发挥不明显
二. 法治教育资源利用不充分,内容融入不理想
三. 法治教育方式方法不多样,平台建设不充分
四. 法治教育师资力量不充足,结构搭配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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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不同民族间共同的精神纽带,对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背景下,学校作为培养下一代的重要场所,肩负着铸牢学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使命,法治教育为学校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提供了清晰可行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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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33]学校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场域,需要法治教育的支撑。“法律通过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来确保社会凝聚并规范社会变迁。”[3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方针政策、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益,通过法治教育引导学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以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法律遵守能力。
首先,完善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法律体系需要从具体操作层面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详细规定,旨在通过立法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作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规定,所有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小学管理规程》和《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共同形成一个全面的教育法律体系。该体系应纳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教育内容,从而与宪法精神保持一致。回应当下需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应具备法律文本的指导,从而推进教育法治化治理体系有序发展。
其次,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立法。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总则”部分明确指出,在立法过程中应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9]43。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能够为学校提供明确的教育指导。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教育目标、内容和要求,为学校教育提供清晰的方向和标准,学校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教学内容并通过学生接受的方式进行传授,从而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并应用于实践。我国围绕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法治框架已初步建立,这一体系以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并通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各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设立民族自治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来具体执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首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写入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之中[35],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涉及的概念性问题,明确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是由国家主导的国民教育行为,规定了学校等社会各单位的职责任务。除此之外,民法典可被视作民族共同体的规范性法律文本,因为其汇集了适用于国家疆域内全体公民“社会交往、家庭和利益关系的法律”[36],但仍需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立法。通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立法确立主体、客体、法律关系、权力与权利等事项,能够减少政府或相关行政机构在管理和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过程中的行政管理属性,增强法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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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明确提出,“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37]。学校法治教育应以教材、宪法知识等为基础,构建法治教育内容体系,传承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将其渗透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核心内容之中。
首先,充分利用课程资源。在学校法治教育课程中,通过深入挖掘教材里蕴含的民族团结、民族平等、民族互助等内容,让学生明白各民族在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地位,这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政治层面的体现;充分利用教材中关于中华多元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如通过介绍各民族传统文化节日,引导学生传承与发展中华民族共有的历史记忆,加深各族师生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知,从而增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忠诚感和责任感。同时,将法治教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内容融入学生的日常学习,如公民教育课程等。
其次,注重宪法知识的讲授。将宪法等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基础,但“并不以宪法专业知识的传播为主要目的,其指向的是公民伦理与公民意识的建构”[38],形成综合性的教育体系。通过讲解宪法中关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让学生了解我国各民族共同的历史和文化,认识到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依存和共同发展的关系。通过对宪法序言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19]5的深刻阐释,让学生从法治角度深层次逻辑中掌握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根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理念,使教育更加科学化、理性化。深入挖掘宪法中如“各民族一律平等”[19]7的原则,将特别规定的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19]5、“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19]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19]17等内容,纳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内容的整体规划与设计,课堂上体现法治精神,把法治理念转化为教育内容进行传授,圈定师生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不能逾越的框架。以此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涵养法治理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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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讲清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各民族共同发展进步的可靠保障,讲清楚中华民族是具有强大认同度和凝聚力的命运共同体,讲清楚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所具有的明显优越性。”[39]这几个方面的深入阐述,为学校扎实有效地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导原则与行动纲领。
首先,利用好课堂主渠道,讲授与互动相结合。课堂是学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主渠道,也是传授法律知识的重要场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从教育理念、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教育方式上融合法治思想,在“尊重多数人意愿与照顾特殊群体的利益”[40]的前提下,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及其关于法治的理论。在此过程中,除了讲授式地传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党的民族理论政策,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以外,还应注意体现学生的主体性,融合其他学科内容以激发学生的兴趣,设计一些让学生主动参与的互动活动。例如,利用中华文化的象征性元素,如国家象征、国家公园、国家地理标志、国家文化遗产以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41]进行法治教育,这些元素能够唤起民族成员对共同历史遗产和文化血缘的情感[5]24。
其次,加强跨学科之间的有机联系。为学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提供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学习环境,帮助学生从数学、语文、历史、地理、艺术等多个学科的角度,深入学习和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本知识。如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教师通过讲述刘徽、祖冲之等中国古代数学家的故事,以及他们在圆周率计算、割圆术等方面取得的非凡成就,逐步培养学生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豪感,不断强化他们内心深处的民族认同感。让学生在探索中深刻感受各学科中所蕴含的民族智慧、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有助于进一步加深学生对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认知与理解,增强他们对伟大祖国的热爱和归属感。
最后,重视实践教育。实践教育能够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利用社会资源搭建青少年法治教育平台,通过参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等,使广大青少年走出校园、走进社会,参加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不断增强他们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如2024年,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专门推出的“法治教育”频道[42],让师生,尤其是边远地区和资源匮乏地区的师生,能够轻松获取法律条文、案例分析、法治讲座等内容。它为学校法治教育工作提供了一个更广泛的支持平台,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提升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上述各方面的努力与成果,既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坚实的思想根基,也为青少年的全面成长与未来发展铺就了稳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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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承担着传承文化、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域下,学校法治教育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学生的法治素养,更有助于播下法治信仰的种子,强化他们的国家认同感。教育能够引导学生认识和理解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养他们的法治思维,树立法治观念。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加大对教师的法治培养力度,打造一支具备法学知识的优质教师团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必然要求。
首先,严把教师入职关,进一步充实教师数量。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在招聘教师时要吸纳不同民族背景的教师加入教育行业,注重对应聘者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术诚信、遵纪守法、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严格审查,确保其拥有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观。在拟聘用教师入职前,进行政治审查、教育背景与专业能力审查、师德师风审查,确保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和专业性,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和规范发展,为学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做好充足的师资保障。
其次,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学素养。通过法学素养的提升,尤其是通过学习和借鉴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中常见问题方面的案例,教师能够规范自身言行,提高自身依法执教的能力;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国家的教育政策,坚守意识形态阵地;能够更好地教育学生尊重和理解不同民族的文化和习俗,增进对多元文化的理解和尊重。如此,在法治教育过程中,便能有效地让学生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确保学生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意识形态方向。
最后,加强法治培训,注重思想政治教育。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法学教育的论述是指导我们强化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指南,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相关论述能够有效地对广大教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其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言传身教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民族团结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