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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Volume 51 Issu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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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 Liang, PAN Chen. The 'Guangxin Prison' Case and 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the Mid-Ming Dynasty[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5, 51(2): 297-306. doi: 10.13718/j.cnki.xdsk.2025.02.024
Citation: DING Liang, PAN Chen. The "Guangxin Prison" Case and 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the Mid-Ming Dynasty[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5, 51(2): 297-306. doi: 10.13718/j.cnki.xdsk.2025.02.024

The "Guangxin Prison" Case and 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the Mid-M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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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vailable Online: 01/03/2025
  • MSC: K248

  • The "Guangxin Prison" case was a mutual accusation case involving Li Mengyang, the vice provincial educational commissioner of Jiangxi, and many officials such as the provincial governor and the provincial censor in the early 16th century. It also involved various political forces such as seigniors and scholars. Later, it was intervened and concluded by the imperial commissioner Yan Zhong. Yan Zhong used the "Guangxin Prison" case as an entry point to replace many officials including the provincial governor and the provincial censor, and implement the imperial court's strategy of suppressing bandits. He then punished Li Mengyang and the scholars for their "infringement of official duties" and rectified the political ecology of Jiangxi. However, due to the case's connection with the Ning and Huai seigniors and the intercession of Yang Yiqing, Li Mengyang was only lightly punished in the end. After the "Rebellion of the Prince of Ning", the case had reversed. Although Li Mengyang was accused of being a traitor and imprisoned, he was protected by officials such as Yang Tinghe and Lin Jun and was saved again. In conclusion, the "Guangxin Prison" case was the result of the game among multiple political forces, reflecting the choices and tendencies of the general political elite group in the established political field, and providing a classic case for us to deeply understan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hanges of the political ecology in the middle of the M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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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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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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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uangxin Prison" Case and 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the Mid-Ming Dynasty

Abstract: 

The "Guangxin Prison" case was a mutual accusation case involving Li Mengyang, the vice provincial educational commissioner of Jiangxi, and many officials such as the provincial governor and the provincial censor in the early 16th century. It also involved various political forces such as seigniors and scholars. Later, it was intervened and concluded by the imperial commissioner Yan Zhong. Yan Zhong used the "Guangxin Prison" case as an entry point to replace many officials including the provincial governor and the provincial censor, and implement the imperial court's strategy of suppressing bandits. He then punished Li Mengyang and the scholars for their "infringement of official duties" and rectified the political ecology of Jiangxi. However, due to the case's connection with the Ning and Huai seigniors and the intercession of Yang Yiqing, Li Mengyang was only lightly punished in the end. After the "Rebellion of the Prince of Ning", the case had reversed. Although Li Mengyang was accused of being a traitor and imprisoned, he was protected by officials such as Yang Tinghe and Lin Jun and was saved again. In conclusion, the "Guangxin Prison" case was the result of the game among multiple political forces, reflecting the choices and tendencies of the general political elite group in the established political field, and providing a classic case for us to deeply understan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hanges of the political ecology in the middle of the Ming Dynasty.

  • 李梦阳是明中叶文坛的领袖人物,与何景明、康海等人合称为“前七子”,正德初年,因得罪权阉刘瑾而下狱,赢得士大夫颇多赞誉。刘瑾伏诛后,吏部尚书杨一清起复其为江西提学副使。不料,其在学政任上数次与江西大小同僚发生龃龉,爆发了“广信狱”案。李梦阳因维护生员、攻讦同僚,又借宁王势力倾轧异己而为士大夫所不容。罢官闲住以后,他仍与宁王有文书往来。宁王反叛事败,李遂牵扯其中险遭不测,幸赖杨廷和与林俊等人的回护方得以保全。

    由于李梦阳的文坛盛名,文史学界对“广信狱”案均有关注与研究,如杨遇青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事件——“送门子”与“造伪章”,但没有给出明确的论断[1];石麟和吴娱认为“广信狱”案显示出明代官场上的黑暗和李梦阳清正高洁的品格[2-3];王公望和徐佳慧认为宁王朱宸濠是“广信狱”案扩大的元凶[4-5]

    但笔者认为,“广信狱”案仍有深入讨论的空间。首先,涉案人员由于立场不同,秉持原则各异,对同一事件记录的侧重点与取舍均不相同。而“宸濠之叛”这一重大政治事件又影响到了后世史家对该案发生逻辑的判断。因此,应当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对案件进行重新梳理。其次,应从政治文化的角度深入思考案件背后映射出来的明代中叶的政治生态以及政治群体之间的关系。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6]。赵轶峰则以明代史研究为例,指出政治文化研究应涵盖政治制度、政治价值、政治思想和政治生态四个维度。政治生态即指特定社会共同体内部由传统和时局推演交互作用而形成并构成随后政治推演基础的总体状态[7],是政治现象发生的土壤。而“广信狱”案所牵涉的藩王、官员与士人均属于“一般性政治精英群体”,他们没有系统的政治理论或主张,其政治理想和个人利益需要在既定的政治生态中,借助政治网络来实现。所以“广信狱”案的发生与审结亦可视为多个政治精英群体在实现政治理想与谋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出现的碰撞与摩擦,是明代中叶地方政治生态的集中映射。

一.   江李互讦:“广信狱”案的起始
  • “广信狱”案因案件的最终审结之地在江西广信府,而李梦阳又作《广信狱记》而得名。李梦阳于正德六年起复、出任江西提学副使,事件爆发则在正德七年,起因是淮王府校卒与诸生发生矛盾。根据李梦阳《广信狱后记》的记载:

    刘懋曰:“嘻,冤哉!有是焉。先生宪臣,而以人命赫诈事,使懋径拘军校,例也。”

    陆镇曰:“冤哉,镇也!卧碑生员,令家人代告。今告者,陆宽也,而以坐镇也。夫占官地,成化二十三年间事,时镇数岁耳,而以坐镇。……彼赫诈致死人命者,又奚弗之问也?”[8]1648

    可见,淮王府军校与生员陆镇家因成化年间侵占官地之事发生争执,争斗之间发生了军校讹诈致死之事。李梦阳则鞭打且令推官刘懋拘押淮府军校,淮王因此参奏李梦阳,此案遂交与巡按御史江万实审理[9]卷286,7347

    但李梦阳实则与江万实早有矛盾,根据《明武宗实录》的记载,李梦阳赴任伊始便废除了生员每五日谒见巡按御史的惯例,又禁止诸生跪迎御史,导致二人生隙[10]卷112,正德九年五月癸酉,2280。此后二人冲突不断,李梦阳竟欲锁拿江万实,万实“谨避而已”。综合各种史料[11]卷13上,2036;[12]卷81,742,万斯同《明史》对该事件的记载较为公允周全:

    故事:诸司五日聚揖巡按御史所,梦阳乃废之。又数与御史江万实忤,万实有后言,梦阳怒,手锒铛率诸生往锁之,万实谨避而已。淮府小校有与诸生争者,梦阳笞之,为淮王所奏,下万实按状。梦阳欲胁万实,遂互相讦奏,俱下陈金。[13]卷388,167

    正因江李有矛盾在先,所以李梦阳才会认为江万实会偏袒淮王府,徇私报复。故而《明武宗实录》中也用了“梦阳欲胁万实”[10]卷112,正德九年五月癸酉,2280这样的描述,意在表示李梦阳有逼迫江万实支持自己的意味。但江万实并未屈从,李梦阳的参奏和江万实的反击使二人的矛盾彻底爆发。据李开先《李崆峒传》记载:

    又任巡抚汉行县,方试士,不令出迎,且出语不逊,复生一敌。又讦诮江巡按万实。敕书虽许举闻重事,往惟视为故事而已,崆峒一一行之,两台劾其侵官,崆峒亦劾两台不职。[14]卷10,930

    可见,江李二人互相攻讦的焦点不在淮府案件本身,而是“侵官”与“不职”。此处“两台”指巡抚都御史任汉与巡按御史江万实,所谓“不职”为不称职,而“侵官”则指侵犯他官的职守。两台认定李梦阳“侵官”的原因在于李梦阳行使了风宪官的权力。李梦阳职在提督学政,却借敕书中“举闻重事”之语行使按察司官的权力,因而被视为“侵官”。那么“侵官”是否包括前述李梦阳废除生员每五日谒见巡按御史之惯例,又禁止诸生跪迎御史之举呢?据《宪纲事类》的记载:

    府州县儒学教官、生员初见,行拜礼,御史、按察司官出位中立还拜。教官、生员相见之后,不许每日伺候作揖,有妨肄业。[15]宪体

    根据规定,儒学生见御史时本就不必行跪礼,且生员不允许频繁谒见御史。所以,李梦阳所禁明显是御史权力增大以后的“陋习”,并不能作为“侵官”的理由。不过,吴廷举在随后的一篇参劾奏本中也提到了李梦阳“侵官”一事,同样事涉生员:

    查得接管卷内一宗为极恶歇家主使刁僧架诬人命坑父屈死冤情事。据抚州府申,抄蒙提学副使李梦阳批发,本府生员李华、黄廷谟等虽系人命,访俱仇诬,难准题解,合行该学住提……

    臣参照抚州府知府陈言,明知巡按御史并按察司有行提人,干碍六品文职亦当依文提解,况生员乎?……今提学副使李梦阳既非原问官员,又无犯人在手,不知从何而访知其为仇陷,辄批该府住提生员……但近见李梦阳轻视宪纲而使御史不得行其志,侵夺职掌而使守巡不得治其官,将来酿成祸基,恐为朝廷大害。[16]卷1,500-501

    根据吴廷举的记述,曾有生员李华、黄廷谟因充当歇家为人争讼而引发命案,但李梦阳以被诬陷为由拒绝交出此二人。此案发生在正德七年,且李梦阳所违抗的正是巡按御史江万实的提解令。吴廷举认为,六品以下文官如有问题,巡按御史均可依法提解,更何况是两个事关人命的生员,故而李梦阳构成“侵官”之罪。并且,吴廷举上疏针对的就是“广信狱”案与江李互讦一事,断不会在奏本中列举与主题无关的事情来罗织李梦阳的罪名。所以,两台所奏李梦阳“侵官”当指其数次阻挠巡按御史提解生员之举。

    综上可知,李梦阳出任提学副使以来,为维护生员群体屡次与江万实发生冲突,其中既包括禁止诸生跪拜御史,也包括阻挠提审涉及讼案的生员。而“广信狱”案看似起于淮府校卒与生员争地一事,实则是江李之争的延续,李因前隙认为江万实会作出对己不利的判罚,遂引发了二人围绕“侵官”之事的争论,总督陈金这才将此案交由布政使郑岳审理。

二.   “送门子”与“造伪章”:“广信狱”案的复杂化与升级
  • 该案此时虽然牵扯淮王府、官员和生员多方势力,但案情本身并不复杂。毕竟江、李二人属于职务纠纷,布政使郑岳亦秉持令二人和解的态度介入其中[17]卷86。但李梦阳坚持认为理在己方,定要分出是非曲直,并怀疑郑岳偏袒江万实[5]。因此,郑岳的介入非但没有化解纠纷,反而导致此案愈加复杂。《明武宗实录》记载:

    梦阳恐金直万实,伪作万实劾金奏草以激怒金。又欲胁岳,执其亲信吏,令报岳子沄与诸吏交通纳贿至数百两。时宁王助之,即以岳事奏闻,而囚沄掠治不已。[10]卷112,正德九年五月癸酉,2281

    此处所述便是导致案情升级的“送门子”与“造伪章”二事。“送门子”是指有人通过拷问郑岳的亲信皂隶,取得了郑岳父子贪污的证据,并在宁王的参与下,将郑岳及其子郑沄下狱。各类史料对该事件有三种不同倾向的表述。《继世纪闻》认为,李梦阳是“送门子”一事的主导:

    时若左布政郑岳、提学副使李梦阳皆有文名,濠尤重之。郑初为按察使,与李不合。李因郑迁方伯,带去旧门子二人,乃诬郑多收柴薪银两及其子侵尅库银虚情,自拏其门子取供。又谮于濠云“郑布政轻侮王府”等语。由是濠掇拾虚供,奏行总制抚按勘问,郑与李俱下狱,郑备受凌辱。[18]卷5

    史料所言“门子”指柴薪皂隶,宣德以来一直作为官员俸禄补贴使用。郑岳升转布政司以后,带走原按察司佥派之两名柴薪皂隶,被李梦阳指控为多收柴薪银两,不仅如此,李梦阳还指控其子郑沄擅自挪用公费银两。此二事口供均为李梦阳拷问郑岳旧役皂隶取得,后又借宁王之手将郑岳父子贪污的证据举报给总制陈金。但毛奇龄《列朝备传》则另有观点:

    时逆濠重梦阳甚,而岳以迕濠,濠为梦阳执岳吏,令报岳子沄与群吏通赃,奏闻,系沄掠治。[12]卷81,742

    査继佐的《罪惟录》,持论与此相同,均认为宁王朱宸濠与郑岳早有矛盾,拘审门子得到郑岳父子贪贿的证据,乃是宁王一手操办,借李梦阳之手达到倾轧郑之目的[11]卷13上,2036。此为第二种说法。

    但需要指出的是,最早记录此事的《广信狱记》与参劾李梦阳的吴廷举之奏疏,都未提及“送门子”的过程,更没有牵扯到宁王朱宸濠。此事与宁王有关的细节是在“宸濠之叛”以后,有司在审讯王府内官刘吉时得到的供词中披露的:

    (宁王)访知先任江西按察使郑岳要行劾奏,就暗令与伊有仇副使李梦阳将跟随郑岳门子刘奉送府拷打,逼供无名赃私,奏陷郑岳为民。[19]卷14,《分别情罪轻重疏》

    这段史料道出,宁王因惧怕郑岳对其不法行为进行参劾,才引导李梦阳将门子送至王府拷打逼供,导致郑岳父子罢官下狱。“宸濠之叛”以后,李梦阳在河南被逮下狱,又有一份供词:

    正德七年,梦阳与巡按御史江万实因事互相讦奏,蒙行总制陈都御史转委三司掌印官会勘。按察使郑岳因与梦阳言语相激,就不合,将跟随郑岳门子拘送宸濠拷打,逼供郑岳无名赃私。[20]奏议卷7,522

    两份供词均指出,“送门子”实为宁王主导,李梦阳在听信宁王唆使后将门子拘送至王府,是为第三种说法。此间李梦阳虽非主动构陷郑岳,但也并非像其在《广信狱记》[8]卷49,1646和给杨一清的书信中讲到的那样“无我干矣”[8]卷63,1930

    关于此事的真伪,首先要注意到,案结之时,郑岳父子占役皂隶和挪取公费的罪名被坐实,而证词就是通过拷问门子得到的,可见“送门子”一事确实存在。其次,吴廷举参劾李梦阳时也提到他“捉其门子监禁,拘其吏典取供”,将拘审门子所得的供词作为李的罪状之一。同时,李梦阳在给杨一清的书信中提及“吴(廷举)奏我又咸勘实”[8]卷63,1930,且吴廷举在此案中仅因擅自去职而罚俸,并无诬告与虚告李梦阳的情节。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宸濠之叛”以后,“送门子”一事再次被提及,李梦阳供认自己执送门子给宁王,宁王完成拷打逼供。此举实为附逆大罪,若其果无此行,则无论河南官员如何逼供,李亦不会承认。

    综上可知,“送门子”一事上,王府内官刘吉的供词比较可信,李梦阳是在宁王的引导下,将“门子”拘送入王府由宁王审问并上呈郑岳父子贪赃的口供。其实,明人徐缙和李开先在为李梦阳撰写墓志铭和传记时,也比较隐晦地表达了这种观点:

    宸濠之谋逆也,官江西者多受笼络,莫敢迕,迕即受显祸,独公不为屈。宸濠乃诡术以诱,公弗察也,未几乃觉,绝弗与见,而同官者故有隙,遂巧文构公于里,就鞫无验。[21]卷432,明江西按察司副使空同李公墓表

    宸濠久蓄异图……崆峒初亦不屈,被其朔望困饿,又欲借其势以挟轧己者,实则不与其谋。布政使郑岳有事,意谓崆峒陷之也。[14]卷10,930

    以上两种史料均含蓄指出,李梦阳受到宁王的引诱后,借其势力倾轧同僚。而案件审结之时“送门子”一事之所以未予深究,是因为事牵宁王。宁王身份尊贵,一旦卷入与官僚的冲突之中,司法系统很难处理,才被故意忽视。

    正统以后,宗藩在地方上逐渐活跃,官府在处理与宗室有关的一般性案件时,往往会秉持“亲亲”原则,多有照顾。老宁王朱奠培在天顺年间便有过残伤人命、凌虐官员的行径,明英宗在处理此事时就曾有“不忍置王于法”,令其“痛自改悔”之语[22]卷293,天顺二年七月丙申。朱宸濠此时只是暗中引导和帮助李梦阳揭发郑岳,并没有和地方官员发生直接的冲突,且其举证郑岳父子贪贿又非完全虚妄。在这种情况下,勘官是不愿将亲王卷入其中的,“送门子”事件自然也就不了了之。

    所谓“造伪章”,是指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封署名江万实的、参劾总督陈金的奏疏。据毛奇龄《列朝备传》记载:

    而吉安知府刘乔尝杀一诸生,为梦阳所持,亦互讦劾。乔乃手伪疏一通,示万实曰:此非公劾陈金疏耶?梦阳伪为之,将以恶公于陈公。而复示金疏,以激怒金。金乃还所下,不复勘验,更遣大理卿燕忠出治。[12]卷81,742

    可知,伪章制造者是吉安知府刘乔。刘乔因贪赃和杀死生员问题为李梦阳参劾,故而伪造奏疏出示给江万实与陈金,激化二人与李的矛盾,坐收渔人之利。但生员袁衡在《广信狱后记》中另有一说:

    袁衡曰:“夫伪章者,衡于石城十一将军第抄之也,然衡又非亲致先生,而托书吏朱灿者致之也。后先生令教官叶泰挈衡往启王。王尝召十一将军与衡质,而知将军家人王贵者抄致将军也,而今硬坐衡。”[8]卷49,1647-1648

    据袁衡所述,这封奏疏是石城十一将军的家人王贵抄录而来,袁衡将奏疏誊录以后托书吏朱灿送到李梦阳处。石城十一将军应是宁王系支脉石城王一系下的宗亲。李梦阳拿到书信后还曾“启王”,书信下落就是这位“王”查出来的。但石城王朱宸浮自“弘治中坐事废”,石城一脉此后九十四年间始终没有王爵[23]卷1,50。此“王”最大可能仍是指宁府一脉的大宗朱宸濠。所以,宁王和石城王府的宗室们便再次卷入到“造伪章”一事中。袁衡接下来的叙述提道:

    而顾教衡曰:“汝但云,初,李某与江御史讦,奏行总制陈勘也。李某每向诸生说,观陈似有偏江之意,奈何衡与李素恩义,辄就捏江劾陈之章送李观看,意在激怒陈,而李遂送陈观之也。斯勘官郑阳教之也。”[8]卷49,1648

    可见,审讯官员强迫袁衡承担“造伪章”的全部责任,所欲掩饰的便是前述“伪章”的流传路径,极力避免将宁王和石城十一将军等宗室牵扯其中,就连始作俑者刘乔也和郑岳一样以赃私之罪削籍,而没有追究其陷害官员的“重罪”。

    综合两说可知,刘乔首先利用李梦阳较为“偏执”的性格及其和王府来往密切的事实,设法引其入彀,让李获得一份自以为于己有利的奏本,并转呈总督陈金。同时,刘乔再拿出一份内容相同的奏本展示给江、陈二人观看,方能造成李梦阳“造伪章”的既定事实,使江、陈等江西官员相信李梦阳确有“造伪章”之事。

    “送门子”与“造伪章”两事导致案件牵涉更广也更为复杂,总督陈金遂“不复勘验”,继审官员任汉、王秩、黄瓒等人则迁延不决。李梦阳的气盛与陈金等人的推诿引起参政吴廷举的不满,其上疏参劾李梦阳欺蔑亲王、陷害官员,参劾陈金身为钦差都御史却软弱无为,任由李梦阳肆意“侵官”,败坏朝廷纲纪。吴上奏之后,不待回复竟挂冠而去,可见其气愤至极[16]卷1,501-502。江西的风波亦惊动了在京科道,给事中王爌上疏道:

    江西当群盗纵横之时,各官不能协济时艰,乃逞其私忿,自相搏噬,有伤风化,乞特遣官,究治其罪。[10]卷112,正德九年五月癸酉,2281

    此时江西境内的叛乱未平,官员间又互相攻讦牵扯,贻误军机。正是在这种僵持的局面下,朝廷才派遣大理寺卿燕忠前往处理此案。

三.   燕忠的介入:“广信狱”案的审结
  • 燕忠时任大理寺卿,为人刚直,原则性强且以善断著称。此次朝廷遣燕忠赴赣固然是为了平息“广信狱”的风波,但也有整顿江西官场,调整剿匪策略的用意。自正德六年陈金总督军务以来,始终不能平定匪患。正德八年初,陈金因招抚不力而被罢免,以俞谏接任之。俞谏赴任后虽“改抚为剿”,但军事上始终没有起色,究其原因,则与督抚意见不合有关:

    江西纪功给事中黎奭等劾巡抚都御史任汉等玩寇殃民之罪,下兵部集议。皆以为先任总制都御史陈金建议立县听贼招抚,汉时为布政使实赞其决。及为巡抚,力主前说,不听提督节制。而按察使王秩、参政吴廷举复附会之,且廷举尝纵义男吴吉私通贼妇,罪俱难宥。提督都御史俞谏屯兵日久,坐失机宜。[10]卷10,正德八年十一月辛未,2170-2171

    据此可知,此时江西巡抚任汉与按察使王秩、参政吴廷举均主张招抚,与主剿的提督俞谏意见不合,而这些人又不同程度地卷入了“广信狱”案中。因此,燕忠此时介入审理,又让此案增加了一分政治上的考量。果不其然,燕忠赴赣不久,任汉即被召回京,巡抚一职改由俞谏兼任。而右布政使黄瓒、按察使王秩、参政吴廷举均因处理“广信狱”案不力,被斥责罚俸,相继调任外省。显然,燕忠成功借助“广信狱”案的处理,调整了江西官场的上层,贯彻了朝廷主剿的军事意图。

    燕忠虽然借助此案调整了江西官场的上层,但也要维护抚按等官的权威,恢复地方官场的政治生态。方志远指出,抚按官员在成弘之际已经从中央的“使职”御史发展成为事实上的地方长官。其中,巡按御史品秩虽低,但其无论在仪制上还是事权上,都已将按察司置于其属官的位置[24]。而李梦阳持“旧规”不许生员跪拜巡按,又屡抗巡按提审生员的命令,显然是破坏了现行的政治生态。因此,燕忠勘问伊始,便指责李梦阳过于偏执,不懂老子“贵柔守雌”之术,不能与同僚和衷共济[8]卷49,1645

    何况,李梦阳所维护的生员亦不是“公论”“士气”的代表了。明初严禁生员入公门、论政事,但中叶以来,生员却以各种方式参与地方政治,这是在科举群体壮大后形成的新的地方政治生态。生员出入公衙、臧否人物、包揽词讼、嘱托公事并从中获利已成为常事。“广信狱”案中的涉事生员亦存在揽纳词讼的问题,此虽地方之政治惯习,但李氏却因此顶忤上司,则为燕忠所不容。当府学生员为李梦阳辩护,认为其行为乃是“争士气”“黜臣奸”时,燕忠便直接指斥其为对朝廷权威的挑战。

    燕卿起立谓诸生曰:“夫我此来,谓李某必震惕不遑安,心悔惧改也。今渠来见我独迟,而仪度复徐徐。夫人之畏天者,以雷霆耳。朝廷者,天也;我大法司者,雷霆也。雷霆临于其上,而渠犹徐徐。”五学生不敢对而出。[8]卷49,1645

    所以,压制李梦阳和江西生员的气焰,重新树立朝廷的权威和纲纪乃燕忠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在最终处理江李之争时,燕忠认可了江万实的参奏而将李梦阳视为过错方。就如徐珙所说,主要是为了维护言官的尊严[8]卷49,1648

    江万实身为巡按御史,面对李梦阳的欺凌,态度上一再躲避退让,全然没有风宪官的威严。《明武宗实录》中提到“万实后以考察去官,祸亦始此云”[10]卷112,正德九年五月癸酉,2282。显然,朝廷借官员考察之机去江万实之官,也是对他身为御史却软弱无为的一种追责。

    总之,整顿江西官场的政治生态,维护朝廷尊严和风宪官的权威,也是燕忠处理“广信狱”案秉持的另一条重要原则。

    当然,燕忠还要谨慎处理与宗室勋戚之间的关系。“广信狱”案的直接起因便是李梦阳与淮王府的冲突,但据前引刘懋与陆镇之说辞可知,案件审结时,燕忠仅处理了二人,却没有问责淮府校卒[8]卷49,1648。明代王府与民间争地之事时有发生,常见的情况是宗室觊觎民间开垦的无主荒地,往往以“荒地”的名义向朝廷奏讨,这才酿成纠纷。故而,成化年间淮府军校与生员的官地之争很难说清其中的是非曲直,但燕忠的处置结果明显是有利于淮王府的。据《广信狱记》所载:

    (李华)曰:“淮王奏者,虚也,而实之,法乎?”徐珙曰:“夫尊王者,当若是焉矣。”[8]卷49,1648

    可见,燕忠比较谨慎地处理了案件与宗室之间的关系,避免让宗室牵扯入案过深。因为如燕忠深究此案,则诸多宗室都会被牵扯进“送门子”“造伪章”两件事中,所以他采取了“避重就轻”的策略,当然也就没有再继续追究李梦阳的责任。

    最后,燕忠在给李梦阳定案时还要考虑朝中的势力。吴廷举在参劾李梦阳与陈金之时,便提到陈金行事推诿是因为有“朝中当道”的嘱托。

    臣又访得总制军务左都御史陈金尝对江西布按二司原委勘事左布政使郑岳、按察使王秩口称,朝中当道尝有书简来嘱,内称李梦阳学贯古今,名满天下,被人所奏,务要扶持等语。分巡佥事郑宣会臣于乐平县,亦尝以此语相告。[16]卷1,502

    吴廷举所言的“朝中当道”应指时任吏部尚书的杨一清。杨一清是李梦阳的乡试座师,李梦阳于正德六年起复也是出于杨一清之努力。据《明史稿》记载:

    而杨一清为吏部,重其人,往往为诸大吏言:“李视功名若敝屣,吾惜其才,强起之,毋沮挠,必使行其志。”于是梦阳益发舒。[13]卷388,167

    在李梦阳的仕途上,杨一清确实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所谓“荐之者虽丁守,而知之尤深者则邃庵也”。另据朱睦 《皇朝中州人物志》记载,“广信案”发时,杨一清确为保全李梦阳出了力:

    是时,忌者咸欲挤入不测之渊,独少傅杨一清为力解,梦阳遂获末减。[25]卷13,4a

    梦阳遭江西之讼,众多媒孽其短,势汹汹欲挤陷重辟,景明又移书杨一清争之,始得白。[25]卷13,6a

    朱睦认为,在“广信狱”案期间,何景明曾经写信求助杨一清,才使李梦阳得以“保全”。何景明的《大复集》中也确实收录了这封《上杨邃庵书》:

    今有操独行、秉廉节而干众恶、负集毁若李梦阳者,明公在上,何可弗少加察而一援之也。[26]卷32,284

    虽然何景明这封书信没有交待书写时间,但信中另有“今京师之士其弗知者,则已流言传讹,昧形议影,群猜共怒”这样一段话,说明这封信写于京师科道官员上疏批评江西官场之后,则何景明请杨一清沟通的对象应该是赴赣断案的燕忠[26]卷32,285。根据李梦阳事后写给杨一清的书信可知,他在案情审理期间,鉴于自己嫌疑未除,所以未与杨一清有书信往来:

    某不肖,不能仰则懿矩,谐世寡术,积诚弗著,动辄获咎,贻父师寤寐之忧。然私怀种种,徒抱瞻恋而莫敢辄上一书者,以物议未白,为门墙羞也。[8]卷63,1930

    有趣的是,无论何景明的“求助”书信,还是李梦阳事后的“汇报”书信,现存杨一清文集中,都未收录答书。杨与李往来之多封书信中,也并无与“广信狱”案相关的内容。可见,宁王之乱爆发以后,“广信狱”案再次成为敏感的话题,杨一清文集编纂时有意没有选择与之有关的文字,以至于目前未见杨一清与此案有关的直接证据。

    杨一清与勘官燕忠交往也很深,燕忠在陕任职时便受杨一清赏识,被其举荐,升任大理寺卿。燕氏之仕途不得不依赖以杨一清为重要节点的权力网络。燕忠之墓志铭亦出自杨一清之手,其在文中特别提及燕忠勘问“广信狱”案一事:

    江西藩臬官交恶,相奏讦,致兴大狱,久不决,公受敕往。狱成,无异言。[23]卷68,2962-2963

    可见,杨一清曾以李梦阳事托嘱于燕忠,而“狱成,无异言”则说明杨一清对此审理结果是满意的。

    以上分析了燕忠在处理“广信狱”案时需要考量的各种因素。朝廷关注“广信狱”案更多的是从稳定江西官场,推动剿匪战略方针的实施这一大局出发。燕忠作为奉旨钦差,以案件为切入点,撤换任汉等“主抚”官员,专一任用“主剿”官员俞谏为巡抚,成功贯彻了朝廷的意志。

    同时,李梦阳行事偏执,侵欺同僚,挟制上官,破坏官场现行的政治生态,亦不得不予以打压。但李氏之行径,或与亲王宗室有涉,或确为人构陷,都令燕忠难以对其作出较重的判罚。加之,燕忠出于个人利益,不得不顾及杨一清与李梦阳的师生关系。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后,燕忠依据“朝觐考察”章程,判定李梦阳“欺凌同僚、挟制抚按”,处以“冠带闲住”的惩罚。根据(万历)《明会典》的记载:

    凡考察降黜等第……后分为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罢软无为、素行不谨者冠带闲住,贪酷并在逃者为民,才力不及者斟酌对品改调。[27]卷13

    郑岳、刘乔因查有贪赃行为“发原籍为民”,也是据此章程作出的判罚。李梦阳的“临官不让”勉强与“素行不谨”相符,但吴廷举参劾他的“欺蔑亲王”等罪名则没有坐实。这显然是对李梦阳的从轻判罚。因为明代官员考察中冠带闲住是保留功名的,成化以后官员考察宽松,闲住官员基本通过朝中请托或者新皇登基就会起复。但“发原籍为民”则是褫夺功名,基本没有起复的机会。李梦阳作为此案的核心人物,牵扯宗藩、官员众多,引发极大的物议,为士大夫所不齿[10]卷112,正德九年五月癸酉,2282。在这种舆论环境下,李梦阳最后仅处以非刑事性处分,可以说是对他的宽宥了。其在与何景明和杨一清的书信中多次提到燕忠对他的倾轧和偏见,恐怕是有些迫害臆想了。

四.   “宸濠之叛”:广信狱案的反转与尾声
  • “广信狱”案的诡谲还在于正德十六年宁王朱宸濠发动叛乱,致使案情出现巨大的反转。宁王介入“广信狱”案较深,他积极帮助李梦阳拷问郑岳的门子,并将郑岳父子贪赃的证据提交给陈金。燕忠在审结定案时对此事并未深究,但如今形势大变,宁王因谋反已被废为庶人,审讯王府内官刘吉时又得到了李梦阳“送门子”的口供。况且,“宸濠之叛”以后,郑岳已经起复出任四川左布政使,嘉靖元年任大理寺卿。郑岳的平反已然宣告李梦阳参劾之不实,加上刘吉这份口供,御史周宣遂上疏参劾李梦阳附逆:

    御史周宣言,图国家治安在培养士气,培养士气在辨别忠邪。江西副使李梦阳深情厚貌,阴比宸濠,忌布政使郑岳之秉正不回,则假其势而设倾危之阱,嫉御史江万实之豫防奸孽,则煽其党而开群嗾之端,致使大狱株连,累岁不决,其罪不减于刘养正、李士实。[28]卷2,正德十六年五月壬子

    此时李梦阳正闲居开封,遂交由河南按察司审理,河南官员审得李梦阳“送门子”的供词与刘吉基本一致。不仅如此,供词中还提及李梦阳闲住期间与宁王亦有往来:

    正德十四年,宸濠差监生方仪赍《周易古注》一部、龙挂香一百枝,前到梦阳家求作《阳春书院序文》并《小蓬莱诗》。梦阳作诗二首付与,并不知宸濠叛逆情由等情。[20]奏议卷7,522-523

    至此,李梦阳长期与宁王交好,借宁王之势倾轧同僚已经坐实,无可辩驳。但在量刑时,刑部尚书林俊却有如下一段陈述:

    今臣推情引律,议得李梦阳所犯,合比依谋反知而不首者,律减等,杖一百徒三年。缘本犯原已节奉钦依冠带闲住,今又犯该前罪,干碍行止有亏,例该为民。合无照旧仍发冠带闲住。惟复照例为民,或别有定夺,通乞圣裁。[20]奏议卷7,523

    林俊题本的陈述十分巧妙。他首先肯定了河南巡抚的上奏,以“谋反知而不首”之罪名认定李梦阳应该“杖一百徒三年”。继而又讲到,李梦阳此前虽犯有过失,但已奉旨“冠带闲住”,此后虽然与宁府继续有往来,但并不知宁王有谋反行径,也可以认定为“行止有亏”,例该削籍为民。

    可见,林俊为李梦阳作了最大程度的开脱,他并没有将李梦阳与宁王往来的行为解释为“附逆”,而是希望在维持“广信狱”案原判的基础上,追究他后来的无心之失。据《明史》记载,此时尽力维护李梦阳的还包括大学士杨廷和:

    宸濠反诛,御史周宣劾梦阳党逆,被逮。大学士杨廷和、尚书林俊力救之,坐前作《书院记》,削籍。[9]卷286,7347-7348

    此时明世宗虽已由外藩入继大统,但并没有完全确立皇帝的权威,朝政大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阁首辅杨廷和。李梦阳虽然行止有亏,为士夫所不齿,但毕竟诗文名重一时,又曾因顶撞刘瑾为士人所嘉许。其与宁王虽多有往来,但决然没有助逆的行为,这一点杨廷和等人亦心知肚明。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士大夫免受“宸濠之叛”的牵连,是朝中宰辅们尽力而为的[29]。在内阁与刑部的共同努力下,李梦阳“附逆”一事最终定论如下:

    看得犯人李梦阳与原任布政使、今任大理寺卿郑岳俱有时名,同为宸濠所忌。李梦阳与巡按御史江万实讦奏事情,郑岳两与善处,反激其怒,妄起事端。宸濠乘之中伤,本犯遂为士论不齿,亦坐闲废。但其居住河南,与江西相去窎远,宸濠行逆又在本犯回家七年之后,似无交通知谋之情。以故司府拟杖比徒数四,至巡抚始拟比依“知谋反而不首”,徒罪终涉过深。合无仍照先奉钦依闲住,惟复别有定夺,伏乞圣明裁处。缘奉钦依法司知道事理,谨题请旨。奉圣旨:是,既已闲住了罢,钦此。[20]奏议卷7,523

    这段史料看似陈述李梦阳之过失,实则撇清了其与宁王之间的瓜葛,强调宁王同时猜忌郑岳与李梦阳二人,这才从中挑拨,造成李梦阳为“士论不齿”。继而又指出,没有发现李梦阳闲住期间与宁王交结通好的实在证据,不能认定其有附逆之举,最终仅将其削籍为民。

五.   结论
  • 政治文化是阿尔蒙德从“行为主义”的角度发展出来的一系列分析现当代政体的可操作性概念。具体至历史学的实证研究中,政治文化主要关注具有政治身份的个体或者群体在政治生活中的价值与态度倾向。本文讨论的“一般性政治精英群体”不同于政治领袖人物,他们不具备系统实现自我政治理念的实力,只能在既定的政治场域中实现政治理想,谋求个人利益。这个场域由政治法规、各政治群体共同认可的价值准则、个体行为所依赖的权力网络等构成。

    “广信狱”案的发生与完结无疑是在特定政治生态下,不同政治群体博弈的结果。此案中,江李冲突缘起于生员干涉诉讼。生员在明代中期已经成为地方不可忽视的政治势力,其干预政治、介入司法虽有违明祖成法,却是地方社会默许的惯习,是已然形成的政治生态[30]。但这个“惯例”毕竟于制不合,一旦其触碰到官僚群体的利益,它就是无效的。

    李梦阳为维护生员利益屡抗巡按御史,而巡按御史虽属中央派遣的监察官员,但抚按两台在成弘以后已经地方官化,按察司官事实上成为巡按御史的属僚。况且,强化各级主官一元化领导的权威也是这一时期朝廷施政的倾向[31][32]卷5名例类。所以,李梦阳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当下官僚生态的挑战,必定不容于“公论”。

    当然,李梦阳不见容于同僚还有个性因素,李氏平日便“高才负气”,吴廷举曾欲与之学诗,但李“笑不答”,有讥讽之意[11]卷13上,2036。并且,其屡与巡按御史龃龉,出言顶撞总督陈金,参劾江西官员,早已经成为官场中的异类。这些人在李梦阳行为乖张之时,或袖手旁观,或上疏参劾也在情理之中。

    燕忠作为朝廷钦差,对“广信狱”案则有更深一层的考虑。其首先需要支持巡抚俞谏“主剿”的用兵策略,撤换“主抚”官员,“广信狱”案无疑是贯彻朝廷意志最好的切入点。其次才是打压李梦阳和涉案生员,以恢复江西官场的生态,并达到塞朝中“科道之口而快其心”的目的。

    但“广信狱”案如果深究,则必定牵扯宗藩势力。明代藩王虽然受制于藩禁政策而不能直接参与国家政治,但在经济与法律方面却有相当大的特权,对地方政治生态有巨大的影响。梁曼容指出,约束明代藩王的唯一依据就是《宗藩条例》,对藩王的审判和裁决权力都在皇帝一人手中,而不在风宪官监察体系之内。对犯罪亲王的量刑,皇帝也会遵循“不加刑”的祖训和“亲亲”原则,从轻发落[33]。所以,“广信狱”案中涉及宁王与淮王两府势力,燕忠最终的判罚无疑都偏向了藩王。

    不过,个人的政治实践还需考虑其所处的权力网络。在燕忠自身所处的权力网络中,杨一清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杨一清与李梦阳则有“师生”之谊,所以燕氏在抉择时自然要考虑到科举群体内部的“业缘”关系。

    有趣的是,李梦阳虽“附逆”宁王却能全身而退,也得益于正嘉之际士大夫政治生态的改善。从武宗崩逝到世宗初政这段时间,以杨廷和为首的士大夫在善后“宸濠之叛”时,对娄谅、李梦阳等与宁王有染的士人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保护,避免了许多个人与家庭的无妄之灾,可以说是明代士大夫践行“得君行道”政治理想的黄金期[29]

    总之,政治文化是政治群体和权力网络叠加而生的场域文化,是不同政治群体在互动中达成的共识。普通个体会感受到场域中的共性价值,会在既定的政治惯习中选择与行动。当然,政治群体也会因利益博弈而改变共识达成的条件,甚至难以达成共识,造成政治体的瓦解。“广信狱”案无疑是剖析明代中叶政治文化及其变迁的经典案例。

Reference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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