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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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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立文. 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探析[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43(6): 15-25. doi: 10.13718/j.cnki.xdsk.2017.06.002
引用本文: 彭立文. 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探析[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43(6): 15-25. doi: 10.13718/j.cnki.xdsk.2017.06.002
Liwen PENG. What is Left-Libertarianism?——AnAnalysis of the The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Left-wing Liberalism[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7, 43(6): 15-25. doi: 10.13718/j.cnki.xdsk.2017.06.002
Citation: Liwen PENG. What is Left-Libertarianism?——AnAnalysis of the The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Left-wing Liberalism[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7, 43(6): 15-25. doi: 10.13718/j.cnki.xdsk.2017.06.002

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探析

  • 基金项目: 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研究”(NJUPD0701),项目负责人:彭立文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彭立文, 南京大学哲学系, 博士研究生 .

  • 中图分类号: B82-09

What is Left-Libertarianism?——AnAnalysis of the The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Left-wing Liberalism

  • 摘要: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是一种把自我所有权与平等主义相结合的分配正义理论。该理论主张行动主体拥有完整的自我所有权以及外在资源以平等的方式进行分配。由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以及自由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具有某些共通之处,因此,唯有认真做好以下三项工作,才能认清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立论基础与理论特征:第一,阐明自我所有权何以是自由至上主义之左翼与右翼的共同基础;第二,阐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与右翼自由至上主义之分歧;第三,阐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何以是自由平等主义一个独立的分支,即它与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平等主义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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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16-12-11
  • 刊出日期:  2017-11-01

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探析

    作者简介: 彭立文, 南京大学哲学系, 博士研究生
  • 南京大学 哲学系, 江苏 南京 210023
基金项目:  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研究”(NJUPD0701),项目负责人:彭立文

摘要: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是一种把自我所有权与平等主义相结合的分配正义理论。该理论主张行动主体拥有完整的自我所有权以及外在资源以平等的方式进行分配。由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以及自由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具有某些共通之处,因此,唯有认真做好以下三项工作,才能认清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立论基础与理论特征:第一,阐明自我所有权何以是自由至上主义之左翼与右翼的共同基础;第二,阐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与右翼自由至上主义之分歧;第三,阐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何以是自由平等主义一个独立的分支,即它与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平等主义之区别。

English Abstract

  •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left-libertarianism)是一种新兴的政治哲学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希尔·斯坦纳(Hillel Steiner)、彼特·瓦伦泰英(Peter Vallentyne)、菲利普·范·帕里斯(Philippe Van Parijs)、迈克·大冢(Michael Otsuka)等。它的核心思想是:行动主体拥有完整的自我所有权(full self-ownership)以及外在资源(external resources)以平等的方式进行分配。即是说,一方面,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在自由平等的社会中受到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个人在占有和使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如果他的占有和使用超过了平等份额,则需要将超过的那部分补偿给他人,以使得他人享有过好生活(well-being)的平等有效机会(the equal opportunity of significance)。

    ① 目前国内论述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文章有:曹钦:《自由至上主义:“左”与“右”》, 载于《理论与现代化》2 0 1 3年第6期; 姚大志:《论左翼极端自由主义》, 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 0 1 6年第3期。

    如果说诺齐克、哈耶克等哲学家以其雄辩的理论风格使得自由至上主义在人们的脑海里留下了诸如“最小政府”与“反对再分配”等标签,那么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必定会给第一次接触到它的人带来深深的疑惑:位于政治哲学光谱最右端的自由至上主义,它和“左翼”会有什么关系呢?换个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表达这种直觉的困扰是:人们对财产权的捍卫与对穷人的关心可以兼容吗?会不会像帕尔默(Tom G. Palmer)所说的那样:“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只不过是为了争取自由至上主义的名号而不惜对洛克的理论进行任意篡改的怪论。”[1]509因此,如何界定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性质将成为所有研究该理论的学者的首要任务。

    这些任务主要包括:(1) 阐明自我所有权何以是自由至上主义之左翼与右翼的共同基础;(2) 阐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与右翼自由至上主义之分歧;(3) 阐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何以是自由平等主义(liberal egalitarianism)一个独立的分支,即它与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平等主义之区别。

  • 约略而言,自我所有权指的是这么一种观点:一个人应当享有那些与自己的身体、才能和劳动的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权利、自由和权力。更具体地说,对于人们能够对之拥有所有权的事物,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1) 具有道德地位的存在者(beings with moral standing),这主要是指作为“理性选择者”的行动者,即人类自身;(2) 自然资源,即不需人力加工就天然存在的资源,如土地和空气等;(3) 人造物(artifacts),即人们的劳动产品[2]

    无论是自由至上主义的左翼还是右翼,都坚持行动主体(道德上)拥有完整的自我所有权,这不仅是它们的理论基础,也是它们得以区别于其他政治哲学理论的重要特征。它们之间的分歧主要来自于对自然资源初始占有以及如何使用的问题上持有不同的态度(这个问题将在第二节进行讨论)。

    自我所有权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洛克的劳动产权说,他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3]18这种权利是指,每个人用自己的劳动把属于自身的那部分权利(指的是财产权)从自然手里取了出来,从而可以把它归为己用。然而,洛克并不支持私有财产的无限积累,而是强调个人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财产可以通过贸易和交流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4],人们在共有资源的占有和使用上仍需要受到“洛克条件”(Lockean Proviso)的制约,即“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了原来所处的公共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3]19。但个人劳动排斥其他人对某一事物的共同权利,应该发生在“至少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enough and as good)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3]18

    因此,如果自然权利的辩护是成功的,那么任何与个人财产权不相容的再分配政策实质上是等于侵犯了个人的自然人权。然而,洛克的理论无法解决这么一个难题:当国家以各种后果主义的名义对公民进行征税(如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持续稳定的社会服务、防止社会冲突,从而提高经济效率)时,个人对自身财产权的辩护似乎变得软弱无力。这个问题直到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重新阐释了洛克劳动产权说的重要性才得到解决。

    诺齐克认为,关于分配正义的原则离不开人们获得持有物的历史条件,即个人A持有某物X的权利是如何产生的。他的论证思路如下:首先,他论证了“为什么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这个问题上他援引了康德主义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5]36-43。其次,他以持有正义的资格理论解释了“为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有资格拥有其人格与劳动”。其核心是:“1.一个人依据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取了一个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2.一个人依据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另外一个有资格拥有该持有物的人那里获取了一个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3.除非通过1和2的(重复)应用,否则任何人对一个持有物都是没有资格的。”[5]1813而后,他表明在人们对无主资源初始占有的情况下,即个人A将他拥有的劳动与他不拥有的X相结合时,必须受到“洛克条件”的制约,而诺齐克对“洛克条件”的理解是:个人对无主物的原初占有不应使得他人的状况变坏[5]208-218。最后,当且仅当满足以上3个条件(并且在这过程中没有沾染任何不公),个人A对X拥有财产权。

    由此可见,诺齐克的贡献在于:如果一个人拥有其自身,即拥有控制自身的自由权和防卫权;拥有个体间(出于自愿)进行权利转让的权利;以及享有受“洛克条件”制约的补偿权,那么他对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受赠物、初始占有物)就持有正当的权利。这对于尊重个人的劳动成果、激发个人的创新才能,以及保障企业的健康运行都是至关重要的。

    诺齐克对个人自然财产权的一系列逻辑推演使得自我所有权成了自由至上主义坚实的理论基础。其影响力之大,以至于后来的哲学家无论是要坚持还是批判自我所有权原则,都绕不开诺齐克的观点。当今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在考察了诺齐克的理论后,总结出一套完整的自我所有权权利。

    完整的自我所有权包含以下一组所有权权利(ownership rights):“1.权利使用主体的完全的控制权(control rights over the use of the entity);2.补偿权(rights to compensation);3.制约优先的执行权(enforcement rights of prior restraint);4.转让这些权利给他者的权利(rights to transfer these rights to others);5.免于未经同意而丧失这些权利的豁免权(immunities to the non-consensual loss of these rights)。”[6]138-139

    完整的自我所有权是一组逻辑上最强的关于某物的所有权权利,但同时也是一组特殊的权利,这是因为:第一,它有着不同的程度和形式,很少有法律体系会承认完整的所有权,有的法律体系会承认对某物的完整的控制权,但不包含转让权。例如,有些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不允许公民将自身当作商品售卖出去。因此,大多数人所持的是部分自我所有权。第二,在两种情况下各个权利的力量弱于完整自我所有权。第一种情况是:对权利的侵犯并不绝对是错的。某一权利在道德考量中并不居于词典优先性地位,存在与其相冲突的权利。例如,面对堕胎问题时生命权与自由选择权的冲突。第二种情况是:权利的力量不足是有条件的。例如,不被杀死的权利只有在不存在争议性的社会灾难时才是绝对的[6]139

    现在,我将对完整自我所有权中的各个权利进行一一解析。

    1.使用主体的完全的控制权,它包含行动者使用它的自由权以及其他人不能使用它的防卫权(主张权)。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是在宽泛的意义上理解自由的,包括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它们反映在完整的自我所有权中的两种控制权上——防卫权意味着消极自由,自由权意味着积极自由。

    (1) 防卫权。防卫权是对其他人如何对待行动者所作出的限制性权利,它彰显出行动者所拥有的特殊地位。由于行动者拥有道德身份和自主选择的能力,因此这为行动者对抗外在干涉提供了依据。例如,无论出于何种道德目标,都不能违背无辜之人的意愿杀死或折磨他们。以此理解,完整的自我所有权的论题存在这样的缺陷:即为了拯救成千上万人的生命而伤害某个无辜者是错误的。显然这一观念是容易令人生疑的。在类似情形中,敢于牺牲和高尚的人们将会侵犯个体自我所有权中的防卫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样做是对的,而是说,在极端情形中行不正义之事可以是合乎情理的(reasonable)。通过反直觉推论可知,即便在这样的情形中,仍然存在不正义之事,这是因为我们对受到伤害的个体仍有亏欠[6]139-141

    (2) 自由权。除了防卫权,一个完整的自我所有者有着完整地使用其身体的自由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对其身体做任何事情。一个人有使用身体的自由权意味着其他人不能使用这个人的身体。自由权意味着其他个体无权支配我们的身体。例如,若你允许,我可以开你的车,但我使用自己的身体去开车却并不需要获得其他人批准。虽然我们使用他们的资源需要得到他们同意,但我们支配自己的身体并不需要获得其他人的同意,也不存在利益相关性。当然,我们也可能在一些行为中失去部分自由权,例如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或者侵犯到某人的权利等。然而,假设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个人付出极小的代价就可以避免社会灾难,例如按下按钮,恐怖分子的炸弹就不会爆炸(与防卫权不同的是,这里强调的是行动者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诸多此类情形,即一个人以极少的付出就可以为某个人或某些人带来一些普遍收益。由此看来,我们对身体的完整的自由权含有一个反直觉的推论:即我们不负有帮助他人的义务。除非我们出于自愿,否则他人没有理由要求我们为他们做什么,我们也没有义务这么做。

    诚然,有多种方式应对这一诺齐克式的诘难。其中一个是,在上述情形中,提供帮助是个体的道德责任,而不是义务。只需个人很小的付出就能够为其他人带来巨大收益,我们都同意如果拒绝付出会存在道德缺陷。但是并非所有的道德缺陷都是错误的行动。拒绝帮助上年纪的邻居搬动生活用品尽管不符合道德理想,但并非在道德上是错的。第二种解释是,拒绝提供帮助也许是错的,但是他们并没有权利要求帮助。如果他们无权要求,那么不提供帮助就不能说是不正义的。最后一种方案是,完整的自由权只是原初意义上的自由权,它会随着时间和人们的选择而削弱。例如,使用超过个人份额的自然资源意味着要承担促进有效机会的平等的限制性义务,如果一个人占用了过多份额,那么自我所有权中的完整的自由权将会部分流失[6]141-142

    2.补偿权。某人主张行使其补偿权的情况有很多种,自由至上主义的左翼与右翼对它的理解是存在分歧的,我打算把这个问题留待第二节(即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进行详细探讨。

    3.斯坦纳认为,制约优先的执行权是区分干涉(intervention)和预防(prevention)的重要标志。如果问“强制执行”(enforcing)是否意味着某人服从某种强制性的规定进而被禁止做某事的自由,很多人的回答都是肯定的。然而,斯坦纳说:“恰恰相反,一个人没有做某事的自由并不是因为存在这些规定,而是归因于他做出预防的行为(acts of prevention)。”[7]32例如,法律规定,境外人员A携带可卡因进入英国境内会被刑事拘留。然而,假如A隐藏可卡因的科技先进、手段高明,海关人员没有发现;抑或是A携带可卡因偷渡到英国……那么A仍有做此事的自由。在这个例子中,法律作为一种惩罚(或奖励)的手段仅仅起到了干涉的作用。然而,“预防指的是存在两个分别做出不同行为的人之间的关系,其中一个人的行为被排除在外(或者是它的发生是不可能的),而另一个人的行为得以完成。如果两个人的行为是共存的,则不存在谁预防谁”[7]33。例如,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行为,假设存在一个只有A和B的两人世界,若A占有了该世界的全部土地,那么B的占有行为就被排除在外了;更不用提B在这些土地上作业的自由了,因为B在此之上的所有行为都必须先征得A的同意。因此,预防的目的是基于个人权利而不是基于惩罚而言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制约优先的执行权应当贯穿于各个所有权的始终,如此才能保证上述例子中A和B过上好生活的平等有效机会是一样的。

    4.转让权指的是个体间完整地进行权利转让的权利。完整的转让权存在诸多争议。如果一个人拥有出售、出租、借出、赠与自身权利的道德能力,那么极端例子就是将自己售卖为奴隶。非自愿的奴役是对完整的自我所有权的侵犯,但是自愿的奴役却是完整的自我所有权所允许的。然而,这在道德直觉上是存在问题的。

    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并不存在自我奴役的权利,一个人将自身的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是不可能的,核心观点是个人意志的让与是不可能的。只有你可以使用自身,但不确定其他人是否拥有针对你自身的道德权威。亦即是说,你不能转让自身,但你可以转让在自身之上的权利。当我答应去你的家里打扫时,我就给了你在我自身之上的道德权威。未经你同意就去打扫,或者没能按照协议打扫,这对我而言是错的。打扫的例子是为了说明彼此两个主体之间进行的是权利的转让,而不是自身的转让。

    另一种反对意见是,奴隶仍然是道德的行动者。首先,奴隶可能拥有外在财产。尽管奴隶自身属于他人,但这与奴隶拥有一些东西并不矛盾(尽管奴隶对东西的使用需要主人同意)。其次,奴隶仍然有道德义务。例如,对其主人、对其他人都负有道德义务(obligation)。一个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但他不能将他的义务转让给其他人,除非接受者同意。尽管奴隶们拥有很少的权利,但不意味着他们的义务也这样少。

    同样,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并不认为自我奴役是正当的。“完整的自我所有权允许转让自身权利,但不等于说其他人有权获得被转让的权利。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权利转让,既要求权利转让者有道德能力、有意愿进行转让,也要求权利接受者有道德能力、有意愿获得。完整的自我所有权确保的是,一个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利,有权将其权利转让给那些有权获得其权利的人。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有权获得这些权利。”[6]142

    最后,自我奴役在道德上是否可能仍是不清楚的。如果认为正义要求保护个体所拥有的有效自主,或者在于提升它,那么自我奴役就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如果认为正义要求保护自主的运用,那么自我奴役就不存在问题。例如,将自己售卖为奴隶以换取家庭所需的金钱就属于自主的运用。在令人绝望的条件下,这是极为重要的自主的运用的方式[6]142-144

    5.诚然,即使行动者获得了完整的控制权、制约优先的执行权以及权利之间的转让权,也不意味着他完全拥有其自身,完整的自我所有权还应当包含“免于未经同意(permission)而丧失权利的豁免权”。它包含两个原则:(1) 个体只有使用其他人的资源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限制其所有权;(2) 个体只有对其他人权利的侵犯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限制其防卫权。对权利损失的限制应当是公平的。例如,在原则(1) 中,一个人不能由于拿走一个他人栽种的苹果就沦为奴隶;在原则(2) 中,只有当(且仅当)杀死一个人才能阻止他侵犯他人的权利时,人们才有权剥夺这个人的生命,但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出于预防而这样做[6]142-144

    至此,我们考察了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是如何理解自我所有权的(除了补偿权)。既然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都主张行为主体拥有完整的自我所有权,那么又是怎样的分歧让它们在自由至上主义的内部出现分化的呢?

    分歧就在于:(1) 在自然资源的占有和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不公时,应当如何对受到不利影响的人进行补偿。(2) 另外,当今一些平等主义者发现,诺齐克对持有正义之初始占有的论证并非是固若金汤的。

  • 在这一节,我将要完成导言中所提及的第二个任务,即:阐明自由至上主义之左翼与右翼的分歧,这一分歧集中体现在二者持有不同的分配正义观。不同的分配正义观则决定了二者关于补偿权的限制性条件的理解也是不同的。

    诺齐克质疑道:“‘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这个词不是一个中性词。听到‘分配’这个词,大部分人想到的是,某种事物或机制使用某种原则或标准来分发一些东西。一旦进入这种分配份额的过程,某些错误可能就溜进来了。再分配是否应该发生,我们是否应该把已经做过的事情拙劣地再做一次,至少,这是一个可以争论的问题。”[5]179的确,这不仅是一个可争论的问题,而且是各个学派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有价值的问题。

    “怎能使任何人对任何东西享有财产呢?”[3]17这是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出的关键问题。他回答:“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指的是劳动),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3]18然而,什么叫做“加进”呢?这个说法是如此粗糙,以至于洛克的忠实拥趸诺齐克也忍不住反问道,要是我把自己制作的番茄酱倒入大海,我该拥有大海的多大一部分呢?[5]209因此,当有人问你,你有什么资格占用海里的资源时,你的有力回答不是“因为我在这片海域加入了自己的劳动”,而是“因为我的占用没有使任何人受到不利影响”。在这一个问题上,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是同意诺齐克的说法的,即“关键的地方在于,无主物的占有是否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坏了”[5]210。然而分歧同样也出自这里——什么才能算作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坏?

    诺齐克从历史角度阐发的持有正义观的第一个要素就是对无主物的初始占有,他以“张伯伦论证”[5]192-197为市场体制下人们获取和交换的自由作辩护,对此所提出的唯一限制条件就是“洛克条件”。然而在科恩(G. A. Cohen)看来,诺齐克所谓的占有条件对于合法性的要求实在是太弱了。为了简明,让我们设想这么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存在两个拥有自我的人,除这两个人之外,每一种东西都是洛克所说的公有的,没有任何东西是私有的,每一个人都可以使用别人眼下所没有使用的任何东西。”[8]同时我们可以设想另一个世界与之做比照:所有无主物都已经通过一个私人财产制度被占有,如果这样的制度没有使另外一个人的境况变坏,那么开创私人所有权制度的占有就是合理的。不仅如此,建立在此之上的最终分配也是公正的,这是因为诺齐克认为:无论什么,只要它是从一种公正的状态中以公正的步骤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

    ① 所谓“张伯伦论证”是指,张伯伦(篮球明星)和球队签了以下合同:在每一个主场,每一张售出的门票价格中有25美分归他所有。如果有人愿意从他们的收入中拿出25美分(门票价格已包含它)给张伯伦以观看他的球赛,那么张伯伦就有资格拥有这笔钱。

    通过上述两个世界的比对可以发现,诺齐克为私有制的辩护实质上是没有给(无主物)占有者之外的其他人留下改善自身处境的一丝机会。克里斯特曼(John Christman)不禁问道:“凭什么你拥有世界上所有的油井(因而生活无比奢华),我在你的工厂挣取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工资,这种情况只是因为私有制(这种特殊结构允许你拥有所有油井)使你我的境况都比茹毛饮血的自然状态要好就证明其正当的呢?”[9]问题就在于诺齐克没有考虑到另外一些可以选择的制度,例如社会主义、再分配的资本主义等,这些制度可能使一些人的境况比在私有制下要更好。亦即是说,尽管我们不能抱怨有私有制时比没有它的时候我们的境况变得更坏,但是我们可以抱怨比在另一种制度下变得更坏。因此,诺齐克不能说我们没有支持合理抱怨的理由。

    如果把上述结论推至《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终点,那就是诺齐克所描绘的最低限度国家并不能保证“人们没有理由抱怨”它。他不得不承认,在历史存在不正义的情况下,对市场和财产权的维护不一定和政府的干预相抵触。因此,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试图在自我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一种通过政府职能对过往历史造成的资源不公进行再分配的理论。

    如前所述,所有自由至上主义者都承认完整的自我所有权,它们的差异在于:对行动者占有和使用自然资源的道德能力有不同的理解。完整的自我所有权尚未解释行动者使用无主资源的权利,以及要求获得额外权利的道德权力(moral power),它包括相互同意的转让和未经他人同意两种情况。不同版本的自由至上主义对此观点不一。为此需要做个简化,即只考虑在原初状况中自然资源的情况。由此才可以集中考察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对未经同意的权利提出要求的道德权力。在此简化的模型上,接下来我将探讨自由至上主义内部各种不同的分配正义版本。

    1.共同所有权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joint-ownership left-libertarianism)。某种激进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共同所有权观念认为,在原初状态下,没有人拥有使用自然资源的自由权,也没有人拥有占用自然资源的道德权力。个体只有在社会成员的集体同意之下才能使用自然资源。

    如果考虑到所有行动都要求使用一些自然资源,那么这就会导致行动者没有行动的自由。另一个不太激进的观点允许行动者使用自然资源,但是对资源的占用需要获得社会成员的集体同意。尽管这给予行动者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但却带来资源安全问题。人们能够阻止其他人不经自己同意而支配其身体,但他们无法保证财产安全。例如,任何人都可以拿走某人培育或采摘下来的苹果。

    诚然,未经其他人同意则行动者无权占用资源是不现实的。如果行动者同其他人交流是不可能的,或者交流困难、代价巨大的时候,须经他人同意才能占有资源就变得不可能。即使同他人交流较为容易、花费较少,若一个人占用资源不超出公平的份额,也无需其他人同意[6]146

    因此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持一种单边主义(unilateralist)的观点:“(1) 允许行动者使用自然资源而无需他人同意;(2) 行动者有权占用自然资源而无需他人同意(这只是说原初自然资源不受财产权规则的约束)。”[10]借助单边主义的占用权概念,第一个宣布占有某个自然资源的行动者就获得了这些权利。可能存在一些附加条件,比如资源中混合进了他的劳动,或者他是第一个发现该资源的人,或者受到公平份额的限制。下面主要考察公平份额的限制。

    2.激进的右翼自由至上主义(radical right-libertarianism)。这一派认为不存在所谓的自然资源的公平份额限制,即行动者可以任意毁坏任何自然资源,只要没有侵犯其他人的所有权,并且只要他们是第一个宣称者,他们有权占有任何自然资源。依照这种观点,原初自然资源不只不受财产权规则的限制,而且不受任何赔偿责任的限制。这种观点是不现实的。自然资源不是任何人创造的,没有理由认为第一个宣布占有资源的人应当收获资源所提供的所有益处。没有理由认为个人以其意愿毁坏或垄断自然资源在道德上是可允许的。

    借助“洛克条件”,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可以允许某些人占有更多份额的自然资源,只要从额外的占有中补偿其他人的损失。“洛克条件”主要是用于资源占有时期的限制条件,而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则试图扩展其范围——公平份额限制条件在资源的使用上也同样适用,即存在对一个人使用资源方式的限制。一个人不能毁坏、垄断超过公平份额的资源,即使是无主资源。公平份额条款伴随着所有权持续发挥作用。假如世界上只有两个人,他们以公平的方式划分自然资源。十年后,又出现了另外两个人。此时自然资源的占用并不仍然是公平的,它只是原初的公平。原初的公平可能伴随着运气因素或者成员数量变化而变得不公平,所以,“洛克条件”应当是自始至终存在的。诺齐克对“洛克条件”的理解是,相比占有之前,占有之后没有人的境况变坏。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诺齐克所设定的补偿标准过低。我们没有足够理由认为占有者可以获得所占资源的全部收益[6]147-148

    3.自由至上主义的充足主义派(sufficientarian libertarianism)对“洛克条件”的理解是,要求为其他人留下适当份额的自然资源。“充足性条件”与“诺齐克式条件”相比,如果世界上的资源富足,那么“充足性条件”更有吸引力,反之亦然。虽然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吸引力,但在瓦伦泰英看来,它仍然是失败的。他说:“设想有足够的自然资源来满足每个人的生活前景。有一个人占据了大部分资源,留给其他人能够满足生活前景的最低程度的资源,那么这仍然是不可取的。自然资源不是任何人所创造的,其价值应当以平等的方式属于所有人。”[6]148

    4.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平等份额派(equal share left-libertarianism)把“洛克条件”理解为要为其他人留有平等的“人均份额的自然资源价值”(capita share of value of natural resources)。斯坦纳认为,某人A可以自由地占有或使用自然资源,但如果A占有或使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超出了公平的人均份额(所谓人均份额是基于需求和供应的竞争性价值的,例如市场中的明码标价或拍卖中的成交价),那么A就需要向他人B补偿他占有或使用所超出的那部分份额[6]148-149

    5.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平等机会派(equal opportunity left-libertarianism)认为(如大冢和瓦伦泰英),个体可以使用和占有资源,但如果他的使用和占有超过了平均份额,则需要将超过的那部分补偿给他人。机会平等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为其他人留下足够多的资源,以使其他人过好生活的有效机会和他从使用和占有自然资源中获得的过好生活的有效机会一样(即双方是平等的),如果达不到这一标准的则需要对其他人作出补偿。由于目前这种构想相对于上述其他构想较为合理,因此得到了大部分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支持[6]149

    “补偿”(compensation)作为一种再分配的过程,光靠传统自由至上主义认为的对穷人施以仁慈或人道主义援助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可能会形成一种“搭便车”(free-rider problem)的效应——“穷人挨不挨饿我是懒得去管,但我知道你们这些社会主义者会关心,所以你来吧”[11]。为此,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设想了许多方案来解决这一难题,其中最具有代表性(且极具争议性)的是范·帕里斯关于税基(tax base)的构想,他称之为“真正的自由至上主义”(real-libertarianism)的理念,即一种绝对的(独立于人们的需要或工作的意愿)、无条件的、全体共有的基本收入(basic income)。他认为每个人不仅是完整的自我所有权的所有者,并且是一切自然资源、天赋(gifts)和遗产的平等享有者。他主张每个人的天赋都内在包含一种“雇用租金”(employment rents),用以支付那些其贡献(服务)超出劳动市场需要份额的个人,“雇用租金”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在此基础上,政府对“雇用租金”进行征税,该税的首要用途是:补偿那些因个人天赋而丧失(或减少)享受此福利之平等有效机会的人。由此,便可以给每个人生产出持续不断的基本收入[12]122

    由此可见,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对于不利者A给予补偿的条件是:他人B对共有资源的占有和使用超出了公平的份额。而B的占有和使用是否超出了公平份额,是用A是否能与B同样平等地拥有过好生活的有效机会来衡量的;右翼自由至上主义对于A的补偿条件仅仅是限制B的占有和使用行为没有使得A的状况变坏,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这样的限制条件的合法性实在是太弱了,因此需要自然资源的再分配对A实行实质性的补偿,而不仅仅是保证起点上的平等。

    然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平等主义也强调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确立的两条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体现出他的理论既具有自由主义之信念,又有平等主义之关切。如此说来,结合了自我所有权与平等主义分配原则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着极大的相似性,那么,我们该如何区分它们呢?

  • 在这一节,我将反驳弗莱德(Barbara H. Fried)的一种质疑,她在考察了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论后说:“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没有很好地把自身与自由平等主义区分开来。”[13]为此,几位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专门联名写了一篇文章回应她说:“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并非是为了在自由至上主义与自由平等主义之间寻求中道,而是为了在它们二者之中寻求共通之处。”[10]他们宣称:“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是一种与众不同的自由平等主义版本。”[10]那么,它何以是与众不同的呢?即它与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平等主义有什么不同呢?

    它们之间的区别有:(1)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认为任何分配正义理论都要考虑无主资源的初始占有问题。然而,罗尔斯并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因为罗尔斯认为这个问题已经被他的代际正义理论解决了[10]。(2)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并不把自我所有权理论与平等主义原则仅仅限定在某一社会合作体系之内。不像罗尔斯,左翼自由至上主义采取的是全球视角的研究进路[10]。(3)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并不像罗尔斯那样把个人天赋视作共同资产,而是对个人的“内在禀赋”(internal endowments)与自然的“外在资源”(external resources)进行了区分[14]

    以上三点,前两点几乎是清晰明了的,不存在太大争议,但第三点则不然。在《正义论》修订版中,罗尔斯对天赋的阐述不是特别清楚,他只是说:“我们可以把天赋的分布看作是某种意义上的一种共同资产,可以共享这种由天赋分布的互补性带来的较大社会与经济利益。”[15]87在后来《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罗尔斯明确地指出被看作共同资源的不是自然天赋本身,而是天赋的分配,或者说是人们之间所存在的差别,“这些差异被看作一种共同资产,因为当以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组织以利用这些差别之优势的时候,它能够使这些才能之间实现巨大的互补”[16]。为了让别人更容易理解,他举了交响乐团的例子:可能每个人只对一种乐器的演奏尽善尽美,但只要他们之间有相互配合的默契,就可以在联合演出中体现所有人的力量。

    然而,斯坦纳认为,把天赋看作是共同资产进行分配实则是对自我所有权的侵害以及对个人所得的剥削,因为人们有权从他人的能力(所产生的果实)中获利。斯坦纳在《论权利》中有一节专门用来详细讨论天赋与剥削的问题。他对“剥削”(exploitation)的定义是:“人们的日常信念认为,如果某人在自愿的交换中,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未得到足额的支付,那么就可以称之为剥削。”[7]179未得到足额支付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人们低估了A的才能,另一种是A的才能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我们假设一种理想的状态,即排除了他人对A的承认(仅体现A的意愿),且A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那么,A的所得就只能纯粹地等于他的才能。如此,在这一状态下,唯一能够影响A的所得的做法就是对A的才能进行再分配。A的才能之所以能够分配是基于这么一个事实:即A的“才能”意味着他所拥有“资源”的多少,这样A才可以与他人的资源进行交换。因此,如果A有理由抱怨其所得过低、处境变差,那必定与A的才能本身无关(因为A的才能已得到充分地肯定和发挥),而仅仅是出于对其拥有的资源的分配的不公。

    假设现在A的才能得到充分肯定与发挥的情况下,他拥有的资源x能够换取5y时,x的效用达到最大化,同时A的欲望能够得到满足。且x和y是无差异曲线(indifference curves)中的两种资源的组合。现在A通过一场拍卖会已经出售x换取了4y,A抱怨说,x的底价应该是5y。因为x=5y是A的最佳选择(optimal option)。在这场拍卖会中,竞买者B的偏好次序(preference ordering)是x值得换取5y;竞买者C的偏好次序则是x小于5y。但结果是:C最终成为了得标者,因为C所出的价格最高。那为什么B没有出价高于C呢?很显然,如果排除掉一些强行限制的因素,如强行剥夺B的y,或给B提供y的数量设置上限,或在B提供的y上征收额外的费用,或在B竞标时有人捂住了他的嘴,或者以上种种的排列组合……那么就只剩下这么一个赤裸裸的真相,即A声称他的x低价出售是基于这么一个事实:B的资源不足以支付5y。所以,x是否能换取5y取决于竞买人B和C的资源。

    然而,斯坦纳认为以上的讨论方式都错了,错在没有认清一个规范性前提:即没有区分所有(own)和占有(possess),前者是规范性的,后者是描述性的。而只有规范性的天赋才是基于个人权利的。如果不仔细区分二者,那么就会陷入一种弱肉强食的混乱之中,如上文提到的C占据了大量的资源,C就可以廉价地购买到A的资源。如果说一个人凭借自己的天赋所带来的收益竟然还要取决于他人的天赋(占据了多少资源),这是不合理的。这将使自然天赋很高的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剥削天赋低的人,从而造成资源的高度集中。因此,斯坦纳认为,那些把天资看作是共同财富的人们把情况设想得太乐观了,我们需要警惕的是那种“霍布斯式的天赋集合”(Hobbesian endowment set)[7]178-187

    学界通常认为,罗尔斯的自由平等主义相对于自由至上主义更具有理论吸引力就在于它具有“钝于禀赋”的要求,例如,如果说四肢健全的人比残疾人更有理由获得更多的资源,那么自由主义将失去它的魅力。罗尔斯预设“无知之幕”的目的,旨在为个人在原初状态中选择两条正义原则之时把一切偶然性因素(如家庭、出身、天赋等)过滤掉,从而保证达成的契约是公平的。然而,这样的设计招致了大量的批评。如桑德尔认为,无知之幕使得选择正义原则的原初状态过于抽象,脱离了人类生活的现实环境,因此无法产生出任何确切的结论[17]。更有甚者,森(Amartya Sen)认为原初状态的设计是多余的,因为人们可以通过理性的分析比较或感同身受就能意识到这世界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可纠正的不公正,从而致力于减少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不公,而无需建立一套关于“绝对的公正”的先验主义契约制度[18]13。不同于罗尔斯,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论是基于现实的(而不是抽象或虚构的)自我所有权之上的。

    从上述斯坦纳的论证可知,实现“钝于禀赋”这一目标是基于个人的自我所有权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个人对自我所有权的自主运用是“敏于抱负”的最好体现,这无疑是继承了诺齐克以来的自由至上主义传统。不仅如此,“钝于禀赋”的目标也要基于自我所有权。打个比方,如果把社会共有的资源和财富比作蛋糕,把再分配比作分蛋糕的话,那么在分蛋糕之前必定先得有一个蛋糕,而这个蛋糕上的每一份蛋白、奶油或水果也并非是纯然的、没有任何归属的无主之物。天上不会掉下馅饼来满足懒汉的不劳而获。假设一国政府在出台任何再分配的法律政策之前竟然对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漠不关心,那么政府在个人财产上进行征税的权力就变得毫无理据。

    但是,这并不必然推出每个人得其应得就等于实现了正义,因为这仍然需要受到“洛克条件”的制约。之所以要受到制约是基于以下事实:(1) 某些外在的资源确实是无主的;(2) 由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不是某个人所独自创造的共有资源,因此某人A的占有和使用不能超过平等的份额,从而保证他人B拥有与A同样的过好生活的平等有效机会。例如,A和B都生活在同一小镇的蓝天下,同等享受清新的空气,但如果A的工厂排放的气体污染了空气,形成了雾霾,那么B就有权主张A治理雾霾,并且政府有责任保护B的这一所有权,否则将视为政府的不作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谓过“好生活”的标准是“平等有效机会”,而不是罗尔斯所认为的“基本善”(primary good)。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基本善描述了人们对平等的需要,这些善是“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其中包括权利、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15]54。为什么自由平等主义要从“基本善”转向“平等的有效机会”呢?这种转变可以说是得益于森对可行能力方法(approach of capability)的阐发。

    森指出,把平等的焦点放在“基本善”而不是“基本能力平等”(basic capabilities equality),容易用对“有益的事物”的考虑替代对“有益的事物对人类会有什么影响”的考虑。因此,可行能力的进路与基于效用或基于资源的思考路径不同,它所关注的焦点是:“可行能力方法通过对一个人做他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可行能力来评价其优势。而就机会而言,如果一个人实现那些他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可行能力更低——实际机会更少,其就机会而言的优势也将更小。”[18]214-215那么,什么样的实际机会才算作是“有效的”(significant)呢?假设以下三种情景:(1) 某日雾霾重,某人A决定待在家;(2) A被一群暴徒拖出家外强行让其吸雾霾;(3) 暴徒限定了A的行动,命令他不许踏出家门。显然,A的自由在情景(2) 中受到严重影响;在(1) 和(3) 中,尽管A都做了同样的事,但只有情况1中A的选择(即关于自由的实际机会)才是有效的。由于上述方法超越了罗尔斯式的“拜物教”(fetishism)评价体系[19],并且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权的运用(即人们自由地决定自己想要什么、珍视什么和最终决定选择什么),因此得到了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支持,如大冢在《平等的自由至上主义》中也同样表达出了类似的看法,他称之为获得福祉的机会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 for welfare)[20]

    综上所述,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他们的理论是自由平等主义的一个分支。与其右翼的同伴一样,他们把自我所有权作为其理论基础,即捍卫具有道德性质的个人财产权。然而,自由至上主义者并不认为每个人得其应得就实现了正义的全部内容,我们还必须考察个人财产形成的历史条件,这些历史条件包括无主物的初始占有、个人的劳动所得与转让以及个人在占有或使用共有资源的过程中有没有使他人受到不利影响,等等。自由至上主义的左翼与右翼之间的分歧就在于:在自然资源的占有和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不公时,应当如何对受到不利影响的人进行补偿。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认为,人们在占有和使用共有资源的过程中应该受到“洛克条件”的制约,诺齐克对这种制约的理解是:没有使得他人的境况变坏。而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对“洛克条件”的理解是:如果某人在占有和使用共有资源的过程中超出了公平的份额,那么他就必须为超出的这部分承担义务,即对受到不利影响的他人进行补偿,以使得他人拥有与他一样的,过好生活的平等有效机会。由此看来,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不仅试图实现个人“敏于抱负”的目标,也尝试满足“钝于禀赋”的要求。然而,它与罗尔斯式的自由平等主义版本是存在诸多差别的。而这些差别之中颇具争议的当属此二者对个人天赋(才能)与平等主义之间的关系的不同理解。罗尔斯在其理论基础中预设了“无知之幕”用以过滤一切偶然因素,旨在实现“钝于禀赋”的目标;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则是把“钝于禀赋”的平等主义原则建立在“敏于抱负”的自我所有权基础之上。并且二者在关于何为平等的问题考量中持有不同的评价体系,前者诉诸于“基本善”,后者则主张在不同的个体之间应该拥有同等的追求好生活的平等有效机会。由此可得,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之所以主张平等主义分配原则是为了在拥有自我的个体之间实现共享社会合作成果的平等的有效机会

    ① 关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理论是否自洽的问题,笔者是没有谈及的。在上文注释提及的姚大志教授的论文《论左翼极端自由主义》中,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左翼极端自由主义提出的“自然资源的再分配会比罗尔斯式的收入再分配更为严重地侵犯人们的财产权,也就是说,它会导致更严重的自由与平等的冲突”。理由是,在当今社会中,有价值的自然资源几乎都有主了,所以自然资源的再分配会侵犯这些权利持有人的财产所有权。笔者认为,姚教授的观点是一针见血的,对于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而言,其限制的关键确实是在于权利。然而,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如果A占了一块土地,B就丧失了拥有这块土地的权利。所以,如果自我所有权(特别是财产权)延伸到自然资源中是可取的,那么它必须满足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提出的“洛克条件”,即无论A和B谁拥有这块土地,当且仅当A和B过上好生活的有效机会是一样的,才能证成其持有者的权利是正当的。由此可见,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论并无自相矛盾之处。

参考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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