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对灵魂活动的原因机制的探讨建立在他对运动的解释上,但同时在许多方面运动的基本模型又不能涵盖某些灵魂活动的特殊性(例如,知觉活动和思维活动)——他因此不得不拓展自然哲学中的概念架构使得类比式的研究得以可能。但是,运动的基本模型仍然是我们理解灵魂活动及其原因机制的入口。伯恩耶特(M. F. Burnyeat)说:“在《论灵魂》的开篇,关于灵魂的知识被认为是自然哲学的最重要的和最困难的研究,在这里,自然哲学的理论是被预设了的。亚里士多德的心理学是他的自然哲学的桂冠。”[2]在《论灵魂》中,我们随处可见这顶桂冠生长的土壤,这也是我们理解亚里士多德灵魂观的基础。
在总结前人对灵魂的理解时,亚里士多德注意到古希腊哲学家们认为“有灵魂的存在者与无灵魂的存在者相较,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即运动和认知”(《论灵魂》403b25-26)①。如果认知也是一种广义上的运动,那么有灵魂的存在者的本质特征便是运动。因此,任何类型的灵魂活动——包括生长、繁殖、感知、想象、欲望、思考等,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用运动来解释。
① 本文对亚里士多德原文的引用出自笔者的翻译,翻译所依据的版本是J. Barnes, ed. 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 The Revised Oxford Translation, Two Volumes,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亚里士多德希腊文引用的注释采用国际通用的Bekker边码,均在原文后加括号表示,如(416a22-24)。关于《论灵魂》的中文翻译,参看亚里士多德:《论灵魂及其它》,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营养活动是生物体最普遍的活动,所有生物体都具备营养的能力。亚里士多德指出,营养活动与其他灵魂活动的区别是它能够吸取食物,“作为食物的东西与一个生物体的关系是相对者的关系——但并非任何相对者都是彼此的食物:作为食物的相对者不仅能够(相互)转化为对方,它还能够增加对方的量”(416a22-24)。在这里,营养活动被解释为食物与生物体作为相对者的转化,②尽管这里的附加条件是这种转化的结果是增加对方(生物体)的量,但是《物理学》第一卷第五章阐述的“运动是相对者的转化”的思想明确地体现在这里。
② 例如Ronald Polansky注意到,亚里士多德在描述食物与生物体之关系时使用的术语是“ ”,即食物与生物体是一对“相对者”,参看Ronald Polansky, Aristotle’s De Anim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p.214。
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中总结前辈哲学家的观点说:运动的发生总是在一对相对者间进行,而不是发生在任意两个存在者之间——除非我们是在偶然的意义上描述运动;“任何能生成或毁灭的事物都是从它的相对者或中间状态而来的,或者毁灭为它的相对者或中间状态”(《物理学》188b22-23)。“运动是相对者的转化”这个原则稍后在《物理学》第一卷第七章中得到确立,亚里士多德指出运动有三个原则:基体、形式和缺失(191a13-14)——形式和形式的缺失是相对者,但这三个原则在数目上是两个:即缺失形式的基体和获得形式的基体[3],它们也可以视作相对者(《形而上学》1018a31-32)。因此,在亚里士多德对营养活动的最初解释中,他将生物体与食物视作相对者,营养活动就是它们之间的转化,或者说生物体从缺少食物到获得食物,即食物被转化为生物体的增量。我们将这个运动的解释模型记为(双箭头表示运动位于两者之间,P和-P表示它们是相对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相对者之间存在一个“相似”与“不相似”的程度问题,这是我们理解运动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他的前辈中,有些人认为相互作用的东西是相似的,而有些人认为相互作用的东西是不相似的。对于营养活动,他指出“有些人认为相似的东西是被相似的营养并得到增量。另一些人的看法相反……他们认为被营养的东西和提供营养的东西是不相似的;他们说相似的不能被相似的作用;但是食物在消化过程中被改变了,而变化总是朝向相反者或中间状态”(《论灵魂》416a30-34)。亚里士多德指出两方的观点都仅为部分正确,他在《论生灭》第一卷第七章中集中处理了这个问题。面对这两种相反的观点,他说:“他们的观点产生冲突的原因在于每一方都仅仅陈述了一部分,但他们应当考虑这个问题的全部。如果两个事物是相似的——绝对地或在每个方面都相似——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一个事物不能以任何方式被另一个作用。的确,为什么是其中的一个事物倾向于产生作用而不是另一个呢?此外,如果相似的事物被相似的事物作用,那么每个事物都能够被自身作用,倘若果真如此——即相似的实际上作用于相似的——那么,没有什么是不可毁坏的或不运动的,因为每个事物都能使自身运动。如果两个事物绝对地不相似,即在任何方面都不相同,那么我们也能够得到同样的结论。白色不能以任何方式被一条线段作用,一条线段亦不能以任何方式被白色作用——除非在偶然的意义上,即如果一条线段偶然地是白色的或黑色的;因为除非两个事物是相对者或者由相对者构成,(否则)它们不能使对方改变原来的状态。因为,只有包含相对者的两个事物或相对的事物本身才能作用和受到作用——但并非任意两个事物都能如此,作用者和受作用者必须在属上是相似的,并且在种上是不相似的(或相对的)。”(《论生灭》323b16-32)
因此,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一对相对者在属上是相似的,但在种上是不相似的,说相似的与相似的东西作用的人只看到了事物在属上的相似,说相似的与不相似的东西作用的人只看到了事物在种上的不相似[2]。从这个方面,运动可以理解为属上的相似者之间的转化,同时亦是种上的不相似者之间的转化。作用者和受作用者是相对者,它们是同一个属之下的不同的种。例如,在营养活动中,生物体和食物是相对者,它们在种上是不相似的,但它们同在一个更高的属概念之下。运动开始时,推动者(agent)和受动者(patient)是相对的——即它们在种上是不相似的,但属于同一个属;当运动结束时,受动者变得与推动者相似了——即运动的过程就是推动者把受动者向自身同化,而受动者朝推动者改变自身。我们将这个从相似和不相似的角度对运动的解释模型记为(S和-S表示二者不相似):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把模型①和模型②与“潜在性”和“现实性”概念连接起来。一对相对者是运动的两端。换言之,运动发生在相对者之间;相对者不仅在种上是相对的和不相似的,而且它们是推动与受动的关系——这个关系亦是现实者和潜在者的关系。缺失代表着潜在的形式,或者说缺失形式的基体潜在地拥有形式,而获得形式的基体现实地拥有形式。因此,推动者现实地拥有形式,而受动者潜在地拥有形式。所以,运动不仅是基体从缺失形式到获得形式的过程,或受动者被推动者作用的过程,亦是潜在者向相应的现实者的转化——即运动是从潜在者到现实者的过程。潜在者在本体论上是由现实者决定的(《形而上学》1050a4),并且它以现实者为变化之目的。所以,潜在者和现实者的关系揭示了一对相对者在本体论上的关联,更重要的是,它为运动的方向提供了解释——即运动是“从潜在者到现实者”的过程。
在《论灵魂》中,这一模式被更加广泛地运用在对灵魂活动的解释中。在探究知觉活动时,亚里士多德说:“知觉活动是某种运动或受到外部对象的作用,因为它被认为是某种类型的性质变化。”(416b34-35)知觉活动并不取决于我们自身,而是被外在的可感对象引起的,因此知觉活动是一种“被动运动”。这个最初的解释与潜在性和现实性概念连接起来了:知觉者潜在地拥有可感对象的性质(417a6),而可感对象现实地拥有可感性质;当知觉活动开始时,知觉者和可感对象是不相似的,但知觉者以潜在的方式与之相似,当知觉活动结束时,知觉者变得实际上与可感对象相似。所以,亚里士多德说:“拥有知觉能力的东西潜在地与作为现实者的可感对象相似;即,在它被作用的过程开始时,这两个相互作用的因素是不相似的,在这个过程结束时,被作用的被同化为另一个,并与之在性质上相同。”(418a3-5)此外,亚里士多德在解释思维活动也采用了这个模式,因为思维活动和知觉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是类似的。他说:“灵魂的理智部分尽管是不受影响的,但它必定能够接受一个对象的形式;即,它必须潜在地与它的对象在性质上相同,但并非是这个对象。思想与可思对象的关系犹如知觉与可感对象的关系。”(429a15-18)我们把从潜在性和现实性角度对运动的解释模型,即运动是从潜在者到现实者的过程记为(虚线箭头表示运动的方向):
在亚里士多德对运动的原因机制的研究中,如果说模型①②和③都是从不同角度对运动的两端(即起点和终点)之关系的刻画,那么从作用者和被作用者、推动者和受动者的角度更多是从动力因、效果和动态过程对运动做出解释。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实者是推动者——因为“任何被作用或被推动的东西都是被一个推动者推动的,这个推动者是现实地起作用的”(417a17-18),而潜在者是被推动的——即它是运动的承载者或主体;推动者具有主动原则和引起变化的能力,被动者具有被动原则和承受变化的能力。运动就是在推动者的作用下被动者的承受作用;灵魂活动也可以照着这个模式来理解:营养活动是生物体对食物的作用(即消化)和食物的被作用,知觉活动是可感对象对知觉的作用和知觉的被作用,思维活动是可思对象对理智的作用和理智的被作用,因此亚里士多德时常把灵魂活动描述为“ ”——即被推动的过程或通过承受作用而获得的状态和性质①。我们把从推动者和受动者的角度对运动的解释模型记为(实线箭头表示作用的方向):
① 这个词的词源是动词“ ”,而这个动词表示“被动”“被作用”“承受”等,因此它的分词名词化用来表示一个对象通过被作用而获得的状态或性质。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词表达的“被动态”。在与心灵问题有关的语境中,它还表示情感或感觉。
为了理解这个模型,我们需要分析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第三卷第三章中对推动者和受动者以及运动的原因机制的论述。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既然运动是潜在者作为潜在者的现实性(energeia)(《物理学》201a11),且运动是由推动者作用于受动者而产生的,因此运动既是推动者的能动(即主动)能力的实现,亦是受动者的受动能力的实现,即运动既是推动者的现实性又是受动者的现实性;但是,推动者的“推动”与受动者的“被动”似乎是不同的,这里是否有两个不同的现实性(即运动)呢?亚里士多德回答说“推动”与“被动”并非两个不同的现实性,它们是同一个存在,尽管它们的定义是不同的(202a20)。关于如何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回答,学者们有诸多争议。
吉尔(M. L. Gill)指出“当一个推动者作用于一个受动者时,运动发生在受动者之中,推动者是不变的”这个传统观点并不正确[4]。她认为推动者和受动者都变化了,推动者在受动者中产生运动并且它自身也运动了,因为运动同时是推动者和受动者的现实性,“推动者和受动者都包含在运动中,如果它们都包含在运动中,那么它们就都在这个运动中变化了”[4]。她说:“例如,‘教’作为运动的定义与‘学’作为运动的定义是不同的:教是属于老师(产生)的运动但它在学生中,学是属于学生的运动但它是被老师产生的,但教与学是同一个运动。”[4]吉尔的论证是令人费解的,亚里士多德确实指出“推动”与“被动”在定义上是不同的,正如“什么是教”与“什么是学”是不同的,但是“它们都包含在运动中”,或者说它们都是构成运动的要素并不意味着它们各自发生了变化——即它们并非都是运动的主体或承载者;“推动者包含在运动中”并不能推出“它自身也运动了”。因为“推动”与“被动”是相对的(200b30-31),正如教与学是相对的,被动者是运动的主体,而推动者提供了运动的形式——但它自身并不承载运动,这对相对者的相互作用产生了“一个”运动。因此,亚里士多德说:“正是在受动者中,推动者才能够活动。”(202a18)
查尔斯(D. Charles)在他的《亚里士多德的行动哲学》一书中花了很长的篇幅来讨论《物理学》第三卷第三章的推动者与受动者的问题。他指出,“教”与“学”,“推动”与“被动”必须是两个数目不同的运动,因为它们的本质和定义是不同的,它们是由不同的能力引起的并且它们拥有不同的目的。但它们在某种意义上是同一个运动,即“被动运动”作为质料构成了“推动运动”;或者说它为后者提供了物质之必然(materially necessitates),即没有“被动”的过程,“推动”是无法发生的[5]。我们无法接受查尔斯的观点,因为一方面,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推动者的现实性和受动者的现实性是同一个,并非不同的两个运动。正如上坡路和下坡路是同一条,从雅典到底比斯和从底比斯到雅典的路是同一条路一样,“推动”和“被动”的所指是同一个存在者,只是它们各自的定义不同①。另一方面,尽管亚里士多德说推动者和受动者的关系是现实性与潜在性的关系(202b10),但这并不能理解为前者是由后者作为质料构成的,而是前者拥有运动的形式,后者尚未拥有但能够获取这种形式,它们反映的关系正是模式③所刻画的。模式③从受动者的角度与模式④从推动者的角度所反映的相对方向不正是上坡路与下坡路的相对方向所比拟的吗?
① Robert Heinaman拒绝了David Charles对《物理学》第三卷第三章的解释,他指出Charles的“不同的能力引起不同的运动,因此推动和被动是不同的运动”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一个运动的恰当的主体是一回事,实现这个运动的能力又是另一回事”。Heinaman对第三卷第三章的解释更接近传统的观点,但他指出对于任何运动而言,受动者是运动的恰当主体,但是推动者——即一个特定的推动者,并不是必须的。我认为Heinaman并未清晰地解释推动者在一个运动中的地位,并在某种程度上取消了它,一个特定的推动者或许是不必要的,但运动的形式是必要的——这恰恰是由推动者来提供或传递的。参看Robert Heinaman, “Aristotle and the Identity of Actions”, History of Philosophy Quarterly, vol. 4, 1987, pp.307-328, esp. p.315。
我们认为吉尔和查尔斯都未能理解“推动者”在一个运动中的真正地位。《物理学》第三卷第三章是从推动者和动力因的角度对第三卷第一章中的运动定义的再阐释。运动的定义(即运动是潜在者作为潜在者的现实性)刻画的是受动者(即潜在者)的现实性,这意味着只有受动者才是运动的恰当主体,亚里士多德在第三章不断重申这一点(202a18,202b7)。然而,倘若只有受动者,运动是不可能发生的,它还需要动力因——即一个推动者。推动者在受动者中产生一个运动,即它使得受动者通过自身的变化获得一个新的形式。亚里士多德说:“推动者将总是传递一个形式,要么是‘这个’,要么是‘这样的’,要么是‘这么多的’,当它推动(活动)时,它就是运动的原则和本原。”(202a9-11)因此,当推动者活动时,它将自身的形式传递给受动者,但它并不因此获得一个新的形式——在这个意义上推动者自身并不运动。换言之,推动者代表着运动的原则,它作为运动的原则是不动的。所以,“推动”描述的并不是发生在推动者之中的运动,而是推动者相对于受动者产生的效果,同时对这个效果自身的恰当描述就是受动者的“被动”和现实性。“推动”和“被动”是同一个现实性,只是对它们的描述和定义是不同的。
倘若我们把推动者理解为提供了运动的形式和原则并认识到受动者是运动的主体和发生的起点,便能清楚地看到运动总是发生在受动者中,而这个运动的种类、方式和目的是由推动者规定的。因此,一个确定的运动是推动者和受动者协同作用的效果,这个效果是由动力因或推动者引起的,但它总是表达在受动者之中。马尔莫多罗(Anna Marmodoro)最近的研究契合我们的分析,她认为从原因结构的角度能较好地理解《物理学》第三卷第三章的论证,推动者的主动能力的实现取决于与被动能力的接触,即它实现在受动者之中;在原因和效果之间存在着一种本体论的依赖,即原因将自身“延展”到效果之上,或者说推动者将自身“延展”到受动者之上。①因此,运动的解释模型④是关于运动的原因——特别是动力因,与效果之关系的分析。推动者作为动力因将形式或原因表达在受动者之中,而受动者自身的运动就是这一效果。当运动结束时,受动者对原因的表达已经完全实现,这时它获得了一个新的形式——即推动者“传递”的形式。
① 参看Anna Marmodoro, “Causation without Glue: Aristotle on Causal Powers”, in Cristina Viano, Carlo Natali, Marco Zingano, eds. Aristotle Traductions Et Etudes, Walpole, MA: Peeters, 2013, p.244。尽管我赞同她对运动的原因结构的分析,但我并不像她那样认为推动者的现实性和受动者的现实性之下有一个奠基的运动(substratum)。
亚里士多德把灵魂活动解释为外在对象(例如可感性质、可思对象、甚至食物和热量)作为推动者对生物体的作用,因此灵魂活动并不发生在外在对象之中,而是发生在生物体之中,即灵魂活动的承载者和主体是生物体,它接受了外在对象“传递”的形式。需要指出的是,生物体是作为灵魂与身体的统一体——即复合实体——来承受外在对象的作用的。换言之,单单灵魂或者单单身体并不是灵魂活动的恰当主体。②亚里士多德在《论灵魂》中多次指出灵魂活动是灵魂和身体“共有的”(403a4-7,403a25),灵魂不是灵魂活动的主体(408b12-14),以及承受外在对象的作用而发生变化的是“被赋予灵魂的身体”(ensouled body)(416b21-22,424a27-28)。因此,运动的解释模型④,以及与之相关的模型①②③都将灵魂和身体作为整体来考虑,即它们解释的是生物体与外部对象遭遇时是如何运动的,外部对象如何对生物体产生影响。我们把这些模型称为对灵魂活动的“外部原因”的解释。然而,对“外部原因”机制的分析并不足以解释灵魂活动为什么能够发生,它们的产生必有内部原因的作用——这便是灵魂的缘故。
② 不了解这一点便容易误以为灵魂是灵魂活动的主体,Christopher Shields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是具有代表性的,参看Christopher Shields, “Soul as Subject in Aristotle’s De Anima”, The Classical Quarterly, vol. 38, 1988, pp. 140-149。他一直无法放弃灵魂是灵魂活动之主体的观点,直到晚近的文章中都一直为这个观点辩护(见下文),究其原因是他把形式理解为作为主体的实体,因此灵魂作为形式也是某种主体。另外,有学者认为灵魂活动有两个主体:一个是灵魂,另一个是身体,这种解释属于二元论,它也是站不住脚的。参看Robert Heinaman, “Aristotle and the Mind-Body Problem”, Phronesis, vol. 35, 1990, pp. 8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