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晚清兴起的立宪运动开启了现代中国的宪制重构议程。辛亥革命之后,针对共和民主体制的制宪修宪思考潮涌潮息,以首届国会制宪为焦点的民初立宪为第一波,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构想、“五五宪草”(1936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公布为又一波[8][9]。其间,以欧美现代模式为典范与以国情传统为依据形成宪制构思的两个重要指向[10]。在围绕五权宪法而展开的宪制构思中,钱穆代表了后一指向所能达到的思考高度,并对前者有深刻反思,其理论启示远未得到充分发掘①。
① 试比较法学家吴经熊在五五宪草制定中的表现,其“吴氏宪草”作为初稿对后来的定案发挥了重要作用。吴氏受孙中山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理论影响甚深,以三民主义冠国体,并作为宪草初稿的分编形式依据,在国民大会和五院架构等问题上继承孙中山构想,在元首制度、人民自由权利保障上强调应付国难紧急形势。吴氏运思无法摆脱时局和党争的直接影响,这一点与钱穆不同。而在充分尊重中国政治传统、深化推进宪制思考上,则远不如钱穆气局规模宏阔、蕴涵反思性创见。参见吴经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特色》,《东方杂志》,1935年第33卷第13号。吴氏主张“树立法治基础,以打倒数千年的人治主义”,参见其《过去立宪运动的回顾及此次制宪的意义》(1937),收于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钱穆基于对中国政治传统的深厚辨析,对现代立国的宪制和政体制度进行了颇具洞察力的评解。这从《政学私言》的篇章结构可见,如《中国传统政治与五权宪法》《选举与考试》《论元首制度》《地方自治》《论首都》《道统与治统》《人治与法治》《变更省区制度私议》《农业国防刍议》《政治家与政治风度》,以及《建国信望》等。其贡献在于将中国政治传统的视野系统深入地纳入了现代宪法理论的论述空间中,据此开辟出更为广阔的宪制论述场域,如由国都条款而申发首都论,由教育条款引论道统和治统,畅论宪草未重视的地方自治和省区制度,强调民主共和理论轻视的政治家之治人问题。
钱穆深信,革命党还政于民之后,政治转型的目标并非对于西方模式的亦步亦趋。适合于现代中国的宪制,应该综合考虑本国政治传统和世界发展趋势,尤其是前者的基础地位,形成自适国情的创制自觉。一种公忠不党的民主政治,能够有效规制现代政党的运用,实现超党派的衡平精神,树立“全民政治”的理想[11]。
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可以体现这个理想的大体结构,也寄托了中国传统政制的精义。五权中的考试权以客观方法选拔贤能,使其在政府中直接操权,体现了传统政民一体、贤能代表的精神和观念。“政民一体”是钱穆用以区别中西政治精神的核心概念。在他看来,西方现代政治的本源在于民众透过议会之类的监督机构对于贵族封建制政府实现制约,而中国秦汉以降,民众经由选举、考试制度进入政府建立起调衡机制。前者属于政民对立,后者体现出政民一体,各自形成了影响深远的政治文化传统。现代中国的政体,也应该在自身传统基础上实现新的转换。监察权在政府内部对政权施加适当的节制和裁抑,对于政令的拟定与推行兼备审驳与弹劾双重功能,在现代可结合监察专门化的趋势,与国会相辅而行。钱穆强调五权须各自独立,行政权外的四权尤其注重超党派性,“不随党争为转移”[2]10。而政民一体传统下的国民大会,更侧重其与政府的协调性,“此乃祈求民意之于多方面道达,民权之于多方面运用,而尤要者则在求其内部自身相互间之衡平。……求全部政治机构内部自身之意见与权力之益臻衡平而协调,非在政府之意见与权力外,别求一国会之意见与权力,以与之相抗争而敌对”[2]24-25。否则,乃是依据政民对立的他邦传统建立自己的政制。中国宪制架构的精义应在于“一切当从全部政治机构中意见与权力之衡平着眼”[2]25。
钱穆直陈其宪制思考的方法论意识在于,“倘能于旧机构中发现新生命,再浇沃以当前世界之新潮流,注射以当前世界之新精神,使之焕然一新,岂非当前中国政治一出路”[2]11,“不断的推陈而出新”[2]23。五权宪法吸取三权分立理论,提炼出中国政治传统的考试和监察两权,克服旧政制中王室世袭和缺少国会这两个弊病,因此被钱穆视为现代宪制思考的标本,可由此进一步完善。
对于“五五宪草”,钱穆认为“尚未为真得五权宪法之精义”[2]16。他集中提出了以下批评[12]和建议:
关于元首(总统)及其与国民大会的关系(“五五宪草”第四章中央政府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三章国民大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钱穆认为,总统对国民大会负实际行政责任,地位不巩固,尊严难树立,极大影响国家团结和政局稳定。总统与国民大会之间缺乏紧密有效的沟通,易生隔膜,后者实则对总统难以形成真正限制。钱穆建议元首产生方法,经宪法特定的提名机关产生候选人,再由全国民众间接选举,而非由国民大会产生。尊奉之而虚化其实权,非叛国或大贪污不受弹劾,任期六年,连任不过二。以不任事为原则,有权发布政令,但必须由实际负责的政事长官副署。强化总统与五院间的关系,有权任命与罢免五院院长,居上联络和衡平五院。另外,保留副总统职位,备总统周咨,遇总统缺则代理之。国民大会应由三年一次集会改为每年集会一月,五院院长对国民大会负责,受其质询。元首与国民大会象征着国和民上下一体,落实宪制的衡平精神。
关于选举和考试制度。“五五宪草”规定凡公职候选人,必经考试获得资格,以限制被选举人的标准。钱穆建议为国家一体整合与区域平衡计,国会代表的区域选举项下应增加偏远地区的比率,增加地区民众参加国家政治的机会。在职业选举方面,对国营经济事业人才的选举被选举权,优予比率。对于各自由职业团体,奖励其乐善奉公,“必须有若干资产若干基金成分之贡献于公共事业者,始得参加选举”[2]28。对于1937年《国民大会选举法》中规定由国民政府指定代表一项,钱穆建议重视学术选举和名誉选举,在法律中规定若干比数的提名[2]28。
教育政策问题。“五五宪草”教育章第一百三十六条谓全国公私立教育机关一律受国家之监督,并有推行国家所定教育政策之义务。钱穆批评这是以政治控制教育,隶学统于政统,违背了中国传统的文化与政制,亦非西方政制所有。教育乃百年树人大计,关乎人生真理的践履探究。不能以政策办教育,否则遗祸无穷。现代德国以治权决定教权,两次政治覆败就是显例。另外,草案第一百三十一条的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完全以培育国民为中心。钱穆批评这一教育宗旨完全被国民主义所笼罩,以政策为教育的最终依据,失去了大学明德精神,有损于文化教育之大全。“教育乃全国人文元气所寄,当树百年不拔之基,岂能追随政府当前政策为转移乎?”[2]86另外,对于时人尊崇孙中山为“国父”,钱穆认为这是模仿美国先例,“国父”的含义只限于政统。美国教统归耶稣,中国文明也自有数千年人道大统,并非自孙先生开始[2]87。
钱穆基于传统政治经验指出,“然以自由教育领导政治,则政治有生机,可以活泼而向荣。以国家政治统制教育,则教育无命脉,终必萎缩干枯渐至于死塞”[2]192。西方政教分离、司法独立,而中国的教与法都源出于学,因此需强调教育职权、教育精神的独立。钱穆解释这是“以西国之司法独立变通而施之于教育。使长教育者常得超然于政潮之外,物色耆儒长者,尊以礼而优其位,不责以吏事而期其德化”[2]200。现代政治中,政党和资本极易操控国会、宣传和公共舆论,人民的言论、出版和集会自由又源自教育,若求不为前者宰制,有必要标举道统高于治统这一传统宪制精义。
首都问题。钱穆认为,“一国首都所在之选择,虽非一种政治制度,而实与其一切政制制度有精神上内在甚深密之关系。……五五宪草第一章第七条,中华民国国都定于南京,此特一时权宜,未可遽勒为定案”[2]63。中央政府的所在地,应当安稳而灵通,于全国居于极衡平之地位而又能有警觉。所在地的一切物质环境,影响于整个政府的精神,微妙而深挚。从长远来看,首都地位关系到立国百年大计,应当与国家前进之动向配合。钱穆建议定都于西安。政治首都不必与经济中心重合,可远离商业大都,“超拔于官僚资本贪污恶浊空气之氛围”[2]64-65。同时,需要协调全国经济文化东西区域之平衡,使得整个国家的文化教育生活与物质经济生活兼顾并进,民生得以和平。尤其是应对现代国家在内政上最易生弊的族群与阶级问题,从政事尤其是文教上有效融合西北区域,否则国家将呈现“偏枯不遂”的病态。钱穆认为未来将会是大陆国家的竞争时代,新中国需要在精神上动进奋发、朴实深沉,建都西安、由控扼西北而经略全盘,为此提供了理想的政治地理环境。
地方自治和省制问题。五权宪法主张中央和地方均权主义,“五五宪草”对此没有重视,省制问题后来成为1946年政协会议的热点之一。钱穆认为,作为现代中国建国的两个内容,中央统一与地方自治应同时进行,机括在于修改行省分区制度。他建议将继承元代行省制的现有格局分划缩小,一个省的管辖范围缩小至不超过20县;实行省长官制,有独立职权。非委员制,也非选举产生,目的在于提高充实其行政权能。省县设立议会,县议会20人,推选1~2人为省议员,以监督行政。中央有监察使制度监督地方,地方由省再选举国会议员表达地方旨意而监督中央,相互维制。
至于地方自治,“中国斟酌传统国情,针对现世潮流,当以近代欧西之富强政策,与本国传统文化理想相配合,相调和,求其经济、武力与文化之融凝一体,而纳此于地方自治之规制中,使之深植基础,再由此上映于整个政治之全体,此始不失为新中国建国之百年大计”[2]49。地方自治分县、村二级,分设县议会和村自治委员会,公选产生县长和村长,县长自辟僚属成县政府。两级都分别设学校、团练、社仓来负责教育、防卫和公积保险事务。
综合钱穆关于宪制和政体制度的论述,有三点特征值得注意:
首先,现代中国的文明政治需充分尊重民众的自由刚健精神与国家的公共优良治理。以道统与治统关系为论,道统优先于治统,就是要在政教精神上、法度精神上鼓励民气民情的自由张扬,不以一时政治形势束缚之,不以苛烦法度桎梏之。这就必须有国家的优良公共治理作为宪制条件,也即钱穆所谓“公忠不党”[2]10的民主政治。教育宗旨、首都问题、地方自治都指向造就一个自由、刚健、奋发振作的现代共同体。
其次,现代中国的宪制政体应体现一种主动进取的衡平精神。所谓主动进取,就中国作为现代大国而言,在陆海空间格局中应该以大陆为本,有效整合内陆与边疆,尤其是控扼西北而经略亚欧,在立国动向上树立进取振奋而非退婴贪逸的取向。衡平精神主要就其政体制度而言。立基于政民一体的传统判断,钱穆强调政体制度内在的协调与衡平,在元首、国民大会与五院之间构划了一种尊严与效能相维制的衡平政制。他使元首不受国民大会的约制(产生方法、任期制度),强调其超然尊严。有实际权力,如公布政令、任命五院院长,而不直接负责(出令须实际长官副署),重在协调衡平五院关系。对于国民大会,他强调其协调表达民意、融合调剂五院的性质(多种选举方式并存),而弱化其制约对抗的潜能(少讨论国会常设机构、政权监督治权之宗旨),以符合其政民一体的理想①。元首和国民大会各自代表国家与民众的尊严,总体构成国家权威,以确保政治稳定、通达。政事主要责于五院,行政院及相关政党充当政事枢纽,院长由总统任命,委员或由国民大会选举,而都须向国民大会负责,接受质询。元首、国民大会与五院之间形成相维相制的衡平关系。
① 钱穆认为政、民关系应为体用,政府以人民为体,人民以政府为用,体用只是一个。而不取西式主仆关系论二者。参见钱穆:《政学私言》,北京: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258页。
再次,上述衡平政体透露出钱穆的政治取向,即以贤能政治家群体为中心,倡导尚理、和谐精神,以建立现代公忠不党的民主政治。钱穆之所以强调弱化国民大会的宪制角色、强调五权宪法的超党派精神,就是试图通过降低和抑制现代政治的政党化程度,从而为政民一体的传统找到一个更为适当的政治形式。国会易于被政党操控,国会独大下的元首与行政院也难逃此运,这是钱穆弱化国会、提升元首并与五院相制的主要原因。而尊严与效能相维制的衡平政体,主要的动力在于贤能政治家群体,包括超党派的元首、政府各院部首长,以及国会中由学术和荣誉选举等方式产生出来的议员代表。弱化政党政治和国会的功能,彰显贤能政治家的宪制能力,是钱穆对于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传统化、保守化改造②。在法的第三层解读中,钱穆将君、臣、司、吏的传统政制视为宪制政体的典范,其现代含义也在此落定,由“尊严—效能”互相维制的原型演绎为“元首—国会”与五院建构起来的“尊严—效能”互相维制的现代衡平政体。
② 宪制能力在于政治家“感靡伦类,规范侪偶”,表现于尊贤容众,能够形成优良的政治集团与政府,从事开创与守成,进而影响整个社会。参见钱穆:《政学私言》,北京: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233页。钱穆对于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人民以政权控制治权、国会常设机关措意稀少,虽部分受限于五五宪草本身,也透露出其运思的保守化取向。
此外还有一点,即钱穆在中国政治实践尚法的前提下理解思想学派的价值。他分辨政治实践与政治言说甚清晰,就实践特征论中国传统重法、儒吏分行,这出于历史环境、民习积业。在此前提下,儒、道、法各彰显其价值。儒家基于天命道理人情,对“尚法”“任法”每每提出批评抗议,强调礼治教化。因此,“真有得于中国传统政制之精意者,必崇奖儒术,使之出入讽议,端委揖攘于百僚之间,此乃政治理想之所寄”[2]95。儒家倡导仁义礼乐,“故‘德化’之政,特高悬以为崇法治者一种精神上之消毒防腐剂而已”[2]95,避免中国传统政治陷于偏霸功利,实现长治久安。传统政制重视法治,并非出于法家倡导,而是由长期的历史环境与现实所决定的。法家本出于儒而持论稍稍偏狭,主张循名责实是由文返质、清理文治之偏,主张变革趋新是打破旧传统的僵化凝滞,应看到其理想的两面性。道家主张清静无为,对尚法政治提出彻底解放。“中国传统政制既为一尚法之治,乃不断有道家思想蹑其阴影。”[2]96儒、道、法三家各趋向于迂阔、虚无、刻急,政治实践中的大国治理不可能纯取任何一家,而是并行兼蓄,视时势而选择调适。
结合五权宪法,钱穆对思想传统彰显新命。“然使中国现实政治不致困陷于现实而不能自拔,则亦惟此儒、道、法三家之功。儒家积极,导于先路;道家消极,清其后尘;法家则周于近卫,护翼前进。今若以‘五权宪法’分配言之,诚使教育部、考试院付之儒家,司法、监察寄之法家,立法由乎道家,国民大会调和融会,冶之一炉,而行政院则托之于文吏之手,则庶乎斟酌尽善,可以无大弊矣。”[2]96从宪制的精神根基来说,民众自由刚健的精神需要有来自文化传统的导引培育,钱穆谓“欲求民气发舒,助长其阳刚之美,消散其阴柔之恶,而又不陷于启争端召分裂,则莫如宏奖儒术,尊崇师道,教育独立,讲学自由,又于考试院与国民大会多方罗致耆贤硕德,而尤要者在于伸道统于政统之上”[2]101。教育部、考试院、国民大会都需要尊奉道统,尊贤礼士,充分激活共同体内部的自由刚健精神。“伸道统于政统之上”,一方面为共同体提供精神信念上的共识基础,孔子之教是传统文化之宗师;另一方面保障不被权力政治系统压制其自由独立活力。如不能充分领会先秦、宋明以来学引导政的文明精神,在现代共和制下尊儒崇道,“今者学绝道丧,儒师不兴,人不悦学,当此时而唱社会自由教育之独立,其事殆莫有应”[2]200。“政学亦当分,使学校得超然独立于政治之外,常得自由之发展,民气借之舒宣,政论于以取裁,此亦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一要目。”[2]199
“立法由乎道家”,在于“守之以清净无为,运之以宽简不苛,法贵疏不贵密,国有利器,不以示人,立法忌有对象,而无余地,元首贵渊默,庶政贵质朴,此皆非徒法所能冀,而立法者必将心知其意,庶有以神化而默运之也”[2]101。立法精神要宽大简明,使人能够自由发挥才性。元首尊严超然,也在于深明无为而无不为的精义,明确权任所在,不揽权专断。而法家的功用,在于循名责实,信赏必罚,“而以司法、监察两院,握其枢纽,如是则虽不能遽脱于法治之成局,要亦不深陷于法治之陷阱耳”[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