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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统时期的水利治理,学界研究颇丰,国家、宗族、商人、水利组织对地方水利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同层面的影响,区域水利治理效果迥然相异[1-4]。历史上川西平原被冠以“天府之国”的美誉,都江堰起到了重要作用,史载“西蜀有李冰、文翁穿江之迹,皆能灌溉民田,为百世利”[5]卷三。清廷定鼎,官府疏浚都江堰为首的大型堰渠后,民众成为水利开发的主力,清中后期川西平原水利网络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水利治理也逐渐成为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要务。四川既有的水利社会史研究对都江堰的修筑与管理关注较多,侧重对水利制度史的梳理[6],鲜少有学者解析其他地区的水利治理[7],水利治理的内涵与特征尚未得到充分分析,与西北、华北和东南等地相比,四川水利社会史的研究明显薄弱了不少。
单一的史料运用是造成四川水利社会史研究现状的原因之一。实际上除了传统史志,四川现存不少地方水利档案,如涉及水利的清代新津县衙门档案、清代温江县衙门档案,以及四川省部分区县馆藏的民国水利委员会档案,这些地方档案为后人探究清至民国川西平原的水利治理提供了重要材料,但这些资料尚未得到广泛利用。近年来,受全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热潮的影响,一些水利档案逐渐受到学者关注。如通过解读乐山民国档案,宋靖野以川南五通堰的争讼为例,考察了晚清以来地方社会结构变迁的问题[8],牟旭平以解析牛踏堰灌区的水利纠纷,展现了明代至民国灌区内各方势力的博弈与地方社会关系的演变[9];袁上以清代新津县衙门档案为例,阐述了清末民初川西平原堰长换任的衍变以及堰长制设定下的官民互动,以此揭示清末民初官方权力下渗的趋势[10]。这些研究通过对档案的解读,强调了民间组织在水利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为四川水利社会史研究做出了良好的示范。
传统史志对官方水利管理多有记载,但缺乏基层水利社会“细故”的描述,通过对“清代新津县衙门档案”与“清代温江县衙门档案”①的解读,笔者发现这类档案详细地记载了州县水利治理的模式,对堰长、沟长等民间管理组织运作的史载内容也相当丰富,弥补了传统史志记载的不足。结合方志以及地方水利档案,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析水利治理体系的形成以及对地方社会的影响,从“水”的视角探讨川西平原水利治理与区域发展之关系,以期对移民背景下川西平原地域整合之进程予以一种新的诠释。
① “清代新津县衙门档案”“清代温江县衙门档案”馆藏地分别为成都市新津区档案馆与成都市温江区档案馆,本文所使用的“清代新津县衙门档案”文献题名由笔者按文献“案由”所拟,“清代新津县衙门档案”文献档号、“清代温江县衙门档案”文献档号与文献题名由馆藏地所编,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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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是川西平原水利的“心脏”,毫不夸张地说,都江堰成就了川西平原,故历代统治者在治蜀的过程中视水利为大要,都江堰灌区的发展自然也离不开官方因素的影响。东汉冯颢“开稻田百顷”,宋代梁介“修复三县一十余堰,灌溉之利,及于邻邦”[11]卷112,541;元初,地方政府与军队共同执掌都江堰政务,岁修役兵少则千人,多则上万人;明弘治三年(1490),“设官专领灌县都江堰”[12]卷88,弘治四年,“添设按察司佥事一员,专一提督都江堰并各府州水利”[13]卷16,303,正德年间,提督水利按察司佥事卢翊“兼视水利,凿都江堰,连岁大熟”[11]卷110,486,川西平原堰渠共471道,到天启年间,已达608道,灌溉成都、华阳、双流、温江、新繁、金堂、新都、崇宁、郫县、灌县、崇庆、新津、汉州十三个州县[14]28。都江堰的治理耗资甚巨,官府监管已成为都江堰水利的传统,到明代,都江堰之水已覆盖川西平原十三州县。
明清之际,川西平原屡遭兵燹,经济颓败,人口锐减,土著“存者十之一”,金堂县“自献贼乱蜀,本境遭祸尤惨。兵燹之余,居民靡有孑遗,即间有以土著称者,亦不能尽道其先代之轶事,且为数寥寥。故本境人民,多自他省迁来者”[15]卷3,438。顺治十八年(1661),全川人口按最保守的估计,残存50万人左右,是四川人口史上的最低谷[16]。频繁的战争导致人口骤减,对川西平原的水利事业也产生了致命打击,需要大量人力与物力的都江堰灌区岁修工程难再维持,渠堰“自明季兵燹后,率皆堙塞”[17]卷23,352,无人修整。郫、灌两县“值张逆变后,所余人民,止就隅曲之水,以灌偏僻之田,苟且延生,未遑修理”[18]卷4,250,新津县“兵燹既戢,民思耕凿,沟道湮没者六七十年”[19]卷40,737,民间农田引水耕种已成难事,地方经济受到重创。为了恢复农业经济,地方政府将都江堰灌区的疏浚视为川西水利首要任务,凡是农业倚重而民力不能修复的水利设施,“奉部咨查勘,并发帑金以助兴作。昔时诸堰节经疏瀹,源泉得以畅达,并山溪小涧苟可壅导者,均无遗泽”[17]卷23,352,由国家拨款疏通,以恢复地方用水秩序。
清前期,官方在川西平原的水利兴复事务中起到了主导性作用。顺治十六年,巡抚高民瞻倡导文武百官“捐助修筑,暂资灌溉”[18]卷4,250,此次官员倡捐后,得以有资雇募堰工,淘凿灌区。顺治十七年,佟凤彩出任四川巡抚,期间主持了都江堰的大修。次年,佟凤彩向工部具呈大修都江堰的奏疏,“今开垦渐广,但疏浚之水道易为沙石滞塞,欲为永久计,必行令用水州县照粮派夫,每岁淘凿,庶民不忧旱,而国赋渐增矣”[20]卷13,605-606。此后,都江堰大修竣工,大修后的都江堰主要渠道得到疏浚,灌区水利秩序逐渐步入正轨,“用水州县照粮派夫”已提上日程。康熙时期,不少官员以地方发展为重,继续修筑都江堰以扩展川西平原的水利渠系:康熙八年(1669),成都县令戴弘烈,广招流亡人口,给予牛种,“又亲督夫役修都江堰,以通水利”[20]卷7,371;康熙十九年,王骘分巡松茂道,“广为招徕,又筑都江堰堤,以溥水利”[21]卷7,101;康熙四十五年,四川松茂道、按察司佥事高阴爵,继续疏浚都江堰水利;康熙四十八年,成都境内柏条河水与府河不通,四川总督年羹尧开螃蟹堰,“引水入府河,船筏得以通运,岸西属郫县,岸东属成都”[22]卷1,45。从康熙初期到康熙中后期,都江堰灌区处于持续疏浚的状态,同时也可以看到此时官方政府正积极地招揽移民入川,给予牛种、修复渠道对早期入川的移民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清中期以后,地方民众逐渐成为水利开发之主力。可以说,地方要员对清初灌区水利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川西平原大型水利渠系恢复后,乡民便可依附干渠逐步扩展民堰渠系,自行开凿小沟、堰塘,故有“一邑之中有大堰,有小堰,大堰官督民为之,小堰则每岁听民自举”[23]卷2,279一说。地方官员也鼓励民间自修渠塘,乾隆二年(1737)双流知县黄锷“劝民就田开塘,山边开沟,收蓄雨水。春种时,低者引水下注,高者逆车而上。数年以来,民皆获利,益为踊跃。计新、旧塘沟多至三百有奇,灌田二万余亩”[24]卷1,12。僧道也是推动川西平原水利渠系扩展的重要力量,如惠及温江、双流、新津三县的大朗堰,此堰灌溉面积达六万八千亩,顺治年间由双流县县民大朗和尚修筑,史载“沙紫堰水不敷溉,大朗潜募得温江刘家濠杜、宋二氏田,开沟导流三里,至县界西凤桥,合沙紫江,溉双流及新津田。小堰繁出民间,就干流筑大朗头堰、二堰、三堰、四堰”[25]卷1,19;灌口二王庙住持王来通,乾隆二十三年与他人共同开创长同堰,工程起于乾隆二十三年,讫于乾隆二十九年,碑载:“凿山导江,始创为堰,溉田数百万顷,粒食一方,蜀人至今赖之,即募诸民间,增饰祠宇,岁时报享”[26]。在地方官员与民众的共同努力下,清初“万畎湮塞”的水利格局逐渐得到改善,川西平原水利的畅通为“天府之国”的重振奠定了重要基础。据雍正十三年(1735)《四川通志》记载,成都府干渠已有八十一道,全府大小堰渠三百余道①,到康熙后期,灌区已达灌县、郫县、崇宁县、温江县、新繁县、新都县、金堂县、成都县、华阳县九县。乾隆时期,灌溉“灌、郫、崇宁、温江、新繁、新都、金堂、成都、华阳九县共田七十六万五百三十九亩”[27]卷2。
① 资料来源:[清]黄廷桂等修,张晋生等纂:雍正《四川通志》卷十三上·水利,《四川历代方志集成》(第四辑:第1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7年,第601-6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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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都江堰的治理奠定了川西平原水利治理体系的基本格局,随着平原内大小渠塘的开创,水利网络不断的扩展,上到都江堰,下至民间渠塘,灌区内形成多层级的水利渠系管理系统。流域内地理空间上的从上至下、行政管理上的由官及民,体现了“一体化”水利治理模式的形成,以多方协作的岁修形式与官督民办的管理特征最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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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川西平原水利岁修事务一般由受益方协作完成。入清后,田赋的折银现象日益增多,其他物料附征杂税,也普遍实行折银交纳[28],都江堰岁修是该区域内最重要的堰务,其堰费征收也呈现出这样的变动。顺治十八年,都江堰岁修经费规定“用水州县,照粮派夫,其时民田未经丈量,计块出夫”[29]卷3,218。国力渐增后,都江堰岁修堰费征收逐渐折银化,这是灌区岁修史上的重要变革,岁修“照田派夫”的旧例,于康熙四十八年改“折每夫一名银一两,灌县出夫六十九名,折银六十九两,而温江等州县有差”[21]卷3,47。成都府田亩丈量完成后,雍正八年,四川巡抚宪德在奏折中提出:“因得水之远近,定出银之多寡,灌县田一十一万六千一百九十八亩,每亩派银二厘,该银二百三十二两三钱九分六厘,郫、崇等州县,轻重有差酌定。”[21]卷3,47宪德建议“计亩摊派”征收费用,并得到了清廷的允准。根据宪德的奏疏,水田亩数与引水远近决定了灌县、郫县、崇宁、温江、新繁、新都、金堂、成都、华阳受益九县堰费征收的多少,相较于雍正以前“照田块派夫”的模式,“计亩摊派”的岁修摊派模式更为公允,受益州县之间堰费上的经济联系也更为紧密。笔者根据四川巡抚宪德的奏疏,整理出康熙四十八年与雍正八年两个时段,都江堰灌区受益九州县岁修摊派的变化,见表 1。
① 注:本表资料来源于雍正八年宪德《题都江堰酌派夫价疏》,参见[清]黄廷桂等修,张晋生等纂:雍正《四川通志》,《四川历代方志集成》(第四辑:第1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7年,第607-610页。表中康熙四十八年各县照田派夫,折银1两/人,雍正八年按各县得水远近,计亩摊派;四舍五入计数保留法致使“康熙四十八年各县摊派占比”总和为99.99%,不符事实,故表中“总计”数据仍以100%为准,特此说明。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川西平原田亩丈量之后,都江堰岁修经费的摊派在各个受益州县中的比重亦有所起伏,距都江堰得水较近的灌县、郫县、崇宁与得水较远的成都县,自康熙四十八年到雍正八年,其水费摊派权重的差异非常明显:郫县、崇宁两县水田亩数丈量后,摊派费用比重下降16.32%,两县平均下调8.16%,灌县、成都县则分别上调10.31%和12.36%。康熙时期堰工酌派比重相同的新繁、金堂、成都、华阳四县。雍正八年后,岁修费用摊派比例相差高达17.08%。二十年间各县水田开发差异会造成州县摊派比率有所变化,但这并不能抹消清代早期因水田亩数不明致使各州县堰工、堰费摊派不合理的问题。可以合理设想,都江堰岁修摊派比例是经过各个州县无数次调节所取得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不同利益方之间的协作与冲突,在基于区域共同利益的考量下,灌区内受益州县在堰费、堰工的摊派上最终达成协作。
堰工、堰费摊派的多少直接关系地方民众的劳役与钱财负担。如康熙时期,“旧例都江堰工大修,温江县出夫十名,小修六名,以为常。康熙六年,邑令萧永芄奉委督工他县,夫役不齐,永芄恐误期,督随带衙役,雇募番夫修理,以百八十名具报,以后遂援为例”[30]卷7,455;康熙十九年,温江县县令王日讲到任后,屡次上报堰夫“百八十名”,温江县民众受累不堪,请求恢复“报夫十六名”的向例,后经成都府核实,最终恢复温江县关于都江堰“大修十名,小修六名”的派夫旧例。堰费、堰工摊派制度不仅会影响受益州县之间的关系,也直接关系民众的利益,都江堰岁修经费摊派制度确定后,各州县依据上报的水田亩数,明确岁修费用,民众农业生产与水利开发的积极性得到显著提高。
都江堰对地方州县乃至基层社会影响甚大,其岁修经费摊派与修筑管理的模式为地方大堰效仿。此外,民堰也大多依附都江堰渠系开设。雍正年间,四川总督黄廷桂提出“饬通省仿都江堰法,勘修塘堰,于是彭、灌等十州县,悉成腴壤”[29]卷15,395;外江流域灌区达八万余亩的通济堰,在乾隆年间重修后,黄廷桂亦规定“重仿都江堰制,竹篓垒石为堤”[31]卷1,341,通济堰的修筑与管理均仿照都江堰,为此,新津、彭山、眉州三邑农田广受其惠。都江堰疏浚后为川西平原民堰修筑提供了充沛的水源,民间大小渠塘虬枝盘曲,极力融入都江堰渠系,以期在农田灌溉上获取更多的水源,民堰实乃“都江堰生成自有之形”[32]。地方堰渠岁修上,川西平原的大型堰渠多由所涉州县协作治理,按田亩的多少折银摊派到受益州县,堰务根据实际情况,几方堰长酌情商议。以岷江中游千工堰为例,该堰渠灌溉崇庆州、大邑县、新津县三邑农田,其岁修历来由三县所选堰长商议责成,乾隆三十八年拟定“千工堰堰务合约”,合约显示:“论定堰之多寡均派,崇庆州该出钱二十五串整,大邑县该出钱四十八串七百文,新津县该出钱三十六串三百文整。”[33]三州县共同分摊千工堰岁修堰费;千工堰分上、中、下三堰,堰务也有具体的分工。自康熙四十八年以后,立定堰规,崇庆州“分立上千工,设有筑长,每年催督竹笼筑塞堰堤;大邑分立中千工,设有堰长,催督堰夫深淘河口,不致拥塞;新津分立下千工,设有堰长,催督各夫厚堆笼脚,不至耗散水道”[34],上游崇庆州负责千工堰筑塞堰堤,中游大邑县深淘河口,下游新津县厚堆笼脚,分工明确,不致堰务分派紊乱。通过地方堰渠岁修,不同层级之间的水利协作关系也在不断加强,流域内的上游与下游、官府与民众之水利利益逐渐相通,域内以都江堰为首,形成“一体化”多层级的水利治理体系。
岁修堰务的具体分派由流域内州县分管堰长共同协商与分工协作。除了跨越数县的大型堰渠,川西平原乃至盆地周边中小型渠塘的岁修管理,都能体现流域“一体化”水利治理模式与多方协作的水利治理特征。蒲江县张公堰开创之初,百姓颇受其利,后来由于堰渠疏于岁修,渠道逐渐淤塞。直到光绪二十一年(1895),地方士绅筹集堰费开始对其大修,渠道才得以畅通,六万余亩水田之灌溉得到恢复。为了防止张公堰再次出现淤塞无人修淘的局面,地方士绅按照八大支堰之堰费、堰务、堰田、堰工等岁修事宜拟定水利章程八条,其中岁修总务章程有规定:“兹定自光绪二十三年起,每年秋收后,上、下四堰分年轮派粮,户各一人充当总沟堰长,会同总沟团总、堰田佃户,经修总沟。……其分支八堰,岁修由各该堰长自行筹款办理,不得由总堰长兼办,亦不准分动总沟岁修公费。”[35]5章程根据灌区实际情况对张公堰的分水轮派法、各分堰堰长之职责及其协作模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基于六万余亩农田灌溉的共同利益,地方士绅、团总、佃户以及上下四堰水户在张公堰水利事务上实际已达成了分工协作的关系。简州龙泉驿洛带镇是“客家”移民聚集地,江西入川的刘氏家族,其祠堂不远处有堰塘一口,名为“刘家大堰”。道光二十六年(1846),宗族共同商议,兴立章程,规定:“堰塘、河堰春开秋闭,封派作决,培补堰埂,有分人等,帮功出力;当门冬水皆系春开秋闭,各人埂自己培补封塞,不许放干割打块块,留水五寸。”[36]181刘家大堰属于宗族管理下的民间小型堰塘,不同于堰渠,其蓄水的功能致使其形制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不仅有助于水权分割,也便于地方宗族将培修职责分派到户。该堰塘由族人共同维护,包括堰塘的修缮,章程中规定各家自行“培补封塞”田块,水利协作主体已具体到宗族内的成员。同都江堰岁修系统一致,尽管刘家大堰规制较小,但仍具有流域“一体化”特性,宗族之内,无不体现了地方基层社会内部之间水利分工协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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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西平原水利管理具有显著的“官方”色彩,除了都江堰全权由官方经管外,其他大中型堰渠采取官督民办式的治理模式,层级愈高,官方督办的色彩愈浓,如通济堰、古佛堰、千工堰、杨柳堰、大朗堰等灌及多县的大型堰渠,由于涉及灌溉区域较广,官府对于此类堰渠治理干涉较多。大堰之下的小型渠塘由于层级较低,一般直接由地方堰长或沟长承担水利事务管理,民间管理特性更强。清初在移民垦殖政策的鼓励下,川西平原逐渐兴复,由于区域内地方家族势力受到严重的削弱,民间承担大型水利修筑的经济实力明显不济,在地方农业经济发展与官府督管水利之传统等因素的驱动下,地方政府再次出面干预灌区内水利事务。如前文所示,部分重视农田水利的官员会广泛参与到地方水利的兴建与管理中。乾隆十二年,金堂知县张南瑛所开的普利堰溉田千亩,县志有载“堰有壅塞,皆为疏瀹。初大河湾有十里地,平畴衍沃,无水灌溉,居民仅种菽麦。南瑛为相其地宜,度其高下,遂绕冠紫山南凿渠,接绣川河水,名普利堰,开良田数千亩”[37]卷4,135。随着人口增殖,官方也会积极倡导民众自行开设渠塘,因此,川西地区的水利在营建时便已具备了相当大的官方特性,在水利管理中自然也离不开官府的督管,尤其是依附于都江堰水系的大小堰渠。
都江堰以及灌区总务直接由成都府水利同知衙门治理,地方性水利总务由州县政府发起,实际水利事宜由堰长执行。雍正八年,都江堰堰费要求“每年令各县照数征收,竟解水利同知衙门,该同知预将估修数目造册报明,俟修完之日造册报销,余剩银两仍贮同知衙门,以备夏秋水发冲塌之费。……所派银数刊刻木榜,通行晓谕,官征官解”[20]卷13,610。由此看出,都江堰灌区内的水利总务由成都府水利同知衙门负责,堰费也由水利同知发起征收,官征官解。乾隆以后,额定的堰费由国家拨发,但州县需帮给岁修银钱,如引都江堰之水的新津县,自乾隆三十三年起,“每年帮给都江堰岁修银一百余两”[38]。随着都江堰岁修经费的飞涨,嘉庆二十二年(1817),四川总督蒋攸铦改令用义仓租息作为都江堰岁修经费,以改善经费入不敷出的现状,新津县的济贫仓“奉文捐设,以备岁歉。合县捐输,共置田一百三十一亩零,岁收市斗租谷一百三十七石一斗四升。除完粮等费外,余谷尽变价批解藩库,作岁修都江堰费”[19]卷21,608;嘉庆二十三到二十四年,新津知县王衡将济贫仓谷变价,申解都江堰岁修银六十八两九钱,并添解竹价银三十六两,“每年春季,各堰长领文,自赴灌县水利府取水,堰水益裕”[19]卷6,583;道光二十九年,四川总督琦善奏“都江堰岁修敷用,奏请停止义仓谷石无庸变价,解司仍听各县绅耆自行经理,实储备荒”[15]卷3,443。至此,结束了义仓租息作为都江堰堰费的治理策略。到清末,岁修经费仍在上涨,虽然国家也会拨发堰费,但州县帮给堰钱以补财政亏空的举措一直延续至清朝灭亡,国家直接管控都江堰岁修的治理特征也贯穿了整个清代。
地方性的水利总务也由水利同知衙门督管,再由州县政府饬令到民间。州县境内大型堰渠的日常维护一般由官府主导,逢岁修之时,若州县处于都江堰灌区,成都水利府会提前知会地方州县岁修事宜。光绪年间,都江堰岁修之时,各堰“于截水之日,先期知会用水州县转饬民间,将各堰沟渠同时兴修”[39]。通过水利同知衙门的传谕,州县得知都江堰截水日期,便可饬令所属堰长经理岁修事宜,并在地方重要庙宇、码头等地张贴修堰告示,督促民众淘修堰渠,以便来春不误农田灌溉。如新津县知县示谕县民,“县属十里、小水、天士、千功、石头、洋头、铁溪各堰堰长、沟长等,一体遵照,务将所管各堰堰沟,定限年内赶紧一律修淘深通,俾来春水势畅流,用滋灌溉。倘敢逾限抗延不修,或修未妥善完竣,贻误春耕,一经查明,或被具禀”[40]。如此,成都水利府与地方州县在行政上可达成一致的岁修时间,以便确保地方县民春耕有水。
大型堰渠一般由两县或数县共理,其支渠下的水利具体事务由州县政府责令基层堰长执行。根据堰渠的大小设置总堰长总理堰务,散堰长分理堰务,堰长在不违背官方政策的前提下,被政府授予商议岁修堰费征收、堰务分配的权利,其换任一般实行推举制,清末以“轮充”为主①,原则上都须经过官府认定,堰长总理堰务,在地方水利事务执行中,充当着官民“中介人”的角色。堰长之下还设置沟长,一般由水户充任,是川西平原堰长之下的从属堰官,负责小型沟渠事务,其身份无需官府认证,主要职责是征收堰费、召集堰工淘修堰渠等事项,并协助堰长分担其繁琐的堰务。如温江县之杨武堰,由温江、双流共同治理,其下有十四支分堰,“双邑岁派堰长一人,总理水夫,摊派各堰。……(乾隆)七年,更集各沟长,酌定章程”[24]卷1,10;双流县“每年初春,使水堰沟,各派堰、沟长一人,督理修淘,以后遂无忧旱潦”[24]卷7,131。堰长、沟长的设置对于地方农田水利的发展大有裨益。
① 川西平原堰长制之演变进程的分析参考袁上:《清末民初成都平原的堰长换任与地方社会——以新津县为中心的考察》,《清史研究》,2022年第6期,第81-96页。
在官督民办的水利管理模式下,堰长-沟长双层级的堰官制度是川西平原“一体化”水利治理模式自上而下向民间推进的重要保障,堰长一职在水利事务执行中扮演着“中介人”的角色。首先,堰长可协助官方治理地方堰渠,以维持农田水利灌溉,亦可代表官方向民间传达水利政令。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温江县县民戴安邦接充杨武堰堰长,知县告知戴安邦需“乘此水涸农闲,周历堰堤,详细查看。如有修淘之处,立即照章多雇夫役,认真修淘,务使堰水畅流,堤防巩固,以资灌溉,而利农田”[41],戴安邦得令后便可及时协调民间堰务,分派堰工修淘杨武堰。其次,堰长制的设定便于官方悉知民间水利事务的动向,地方政府可定制合适的水利治理措施。以堰渠工程修筑为例,每到冬季水涸,便是川西平原堰渠岁修之际,堰堤的修筑主要采用“笼石”之法,每年岁修所需的竹、石等物料主要来源于堰堤附近地区,大型堰渠每年冬季岁修均面临物料难以征集的问题。此外,堰堤修筑完工后还要防止堰堤受到人为破坏,堰长需随时关注堰渠情况并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光绪二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杨武堰温双堰长戴安邦、彭新元具禀,岁修之时“恐彼处土棍把持,阻当堰夫捡石淘沙,囗幼孩妇女捡柴割篓,往来船篾撞毁堰堤有碍工作,滋事生端”[42]。知县根据其陈述,及时制定告示以规范民众行为,要求民众“不得借事把持,阻挡堰夫淘沙捡石,有碍工程。其幼孩妇女,亦不得借寻柴薪,割毁堰篓,往来船筏,更不得撞毁堰堤,滋事生端。倘敢不遵许,该堰长等指名具禀,以凭唤案,严究不贷”[43]。根据堰长的汇报,地方政府及时示谕民众,尽可能减少地方土棍、妇女孩童、往来船只对杨武堰堰堤的损坏。最后,堰长在州县之间堰务协商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堰费是堰务分派的关键,杨武堰堰费的集资由三县受益水户承担。光绪三十二年,杨武堰堰堤多次被水冲毁,地方政府拨款维修数额已达千两,但堰费仍不足用,沟长也屡屡垫赔,为此,温江、双流两县新陈堰长等会商,将温江县济田之生息银“拨出二百余金,添补坚修”[44],以帮衬杨武堰堰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县堰费的困厄。
一. 受益方协作式岁修
二. 官督民办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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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水利的治理促使区域水利秩序逐步稳固,农民得以有充足的水源灌溉,极大地推动了区域社会的发展。农业经济上,都江堰的恢复与灌区的拓展大幅度促进了川西平原农业经济的增长,使川西平原再现往日辉煌,低额的赋税、盈余的米粮、便利的水路交通刺激了区域农副产品的商品化,并转销省外,大宗跨省米粮贸易缓解了长江中下游两湖地区与江南地区的粮食压力,也是长江流域区域市场网络形成的重要表现;水利治理上,州县之间以及基层社会的水利协作模式,有助于优化区域州县的水利关系,达到水利利益最大化;区域秩序上,堰长制的实施在官民互动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堰长不仅实现了水利政令的上传下达,也有助于沟长、堰工、水户等群体之间关系的调和,是川西平原水利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此外,清代迁徙至川西平原的移民成为区域开发主力,从其生存的视角来看,稳定的用水秩序显然有助于移民群体安身立命,并有益于加速其在地化,最终实现区域社会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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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是川西平原渠系发展的黄金时期,都江堰岁修“折银”简化了传统的岁修摊派模式,加强了流域之间的经济联系,也改善了农民之于都江堰工程维修的依附关系,民间经营农田水利的积极性大幅提高。移民垦殖政策执行后,灌区内民堰大肆开设,堰渠“连贯如脉络,纷纭如蛛丝”[45]卷1,235。道光年间,灌区扩大至十四个州县,灌面达三百万亩[14]28,相较于明代,道光年间都江堰灌区还扩张了两个县,优渥的农田水利灌溉条件,使清中期以来川西平原的发展实现了“天府之国”的财富累积,水田化率不断攀升。据民国二十二年的统计,四川水田42 232 000亩,旱田54 050 000亩,水田占总农田的43%,位全国水田第一[46]。此数据虽出自于民国年间的统计,但不难推断出清代四川省水田全面开发以及川西平原水田高占比的盛况。此外,相较他省,清代四川一直贯彻着低额的田赋政策,史载“天下田赋,莫重于江南,莫轻于蜀”[47],川民多富裕自足,余粮充盈。水利开发与治理也促进了川西平原的航运发展,大型河流疏浚由官方督办,雍正九年三月,成都府开浚金水河,“凡商贾舟楫,由大河拨换小船,直通满城”[20]卷13,611,将都江堰岁修堰工所余剩的银两,用来雇夫疏浚金水河,以便民众、商贾通行。在官民共同努力下,盆地内水道遍布,大小型水道可行舟楫,畅通无阻,到民国,灌县以下四十八江“贯成都平原,居民垒土作堰,蓄水灌田,其大者有南江(即岷江正流)、流江、锦江、外江(东南流为沱江)等,皆通小舟”[48]。
盈余的米粮、低额的赋税、完善的渠系为川西平原米粮的输出提供了可能,民间的盈余米粮通过水运网络大量地输出省外。雍正年间,四川已经成为全国主要的商品粮基地[49],一些水运便捷之地甚至成为商品贸易枢纽,如岷江流域新津县“系西南两河载运各属米船汇集之处,即嘉阳一带盐煤等厂购米之枢纽”[50],此地米粮交易,动辄数百石。区域内输出的米粮再通过重庆转输至两湖、江南等地,形成长江流域米粮贸易的市场网络,缓解了长江中下游的粮食压力。张建民曾提出,四川省自康雍之际土地垦辟之后,米谷生产日渐发展,加上人口稀疏,故多有余剩,顺江而下,接济他省,在湖广运往江浙的米粮中,就包括有大量川米[51];魏丕信也认为,四川恐怕是18世纪里粮食生产发展最为显著、提供剩余粮食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一个省份[52]。此外,便捷的航运,也为四川其他物品输出提供了条件。新津县“西南河条支流汇聚,碾磨林立,是以打油商民繁众,既销内地菜子,又添购菜子于邻封”[50],粮油销往各地;新繁县徐堰河上载有油、米、油枯、药材、红白糖等物产,“杉木筏子载磨石及炭,自崇宁、郫县东下至此,水皆安流,无破害沉溺之患。国志所云:穿郫江、检江以行舟船,岷山多梓柏、大竹,颓水流坐致材木,功省用饶者也”[53]卷7,11,大型木材都通过水道运输。即便到民国,依靠水上交通的商业贸易依然十分盛行,如温江县,该邑是大江所经之地,水陆交通便捷,地小民稠,县人多有经营商业,“邑商大小八千有奇,商货出境,米、油、麻、烟为大宗,入境盐茶、布匹为大宗,岁值二百余万金。其余往来营销,亦率皆生民日用之品”[30]卷3,378,水利渠道的疏浚与完善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区域商品经济的发展。
明清时期的中国早期市场经济酝酿于成化与弘治时期,正式形成于嘉靖、万历年间,于康熙中后期到雍正之时最后成形[54]。四川水利开发与水稻种植力度在清中期达到顶峰,便捷的水道使川地的米粮、药材、工艺品等商品大量输出川省,长江流域区域市场网络在上下游之间的商品经济互动中日趋活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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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渠的治理包括堰渠岁修、大修与抢修,由前文可知,大型堰渠岁修中的堰务、堰费、堰工协作由受益州县商议达成,商议过程中,州县之间的行政往来频繁,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堰务分工,达到优化区域水利秩序结构的目的。外江流域通济堰,此堰由新津、彭山、眉州三邑共治,堰堤篾篓、堰埂篓笆、堰埂盖篓、岁修派法、沟沙淘挖、筒车安札、修扎水缺等堰务自乾隆以来便已分工明确,三邑岁修与日常堰务的商议已成为州县行政往来的常态。堰渠大修、抢修非常考验州县水利行政与堰务协作,大修通常数年一次,如若受到洪水侵袭,堰渠的大修、抢修在所难免。这种情况下,州县协作配合不佳,便会对地方农业经济造成严重损失,还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反之,便可减少灾情带来的亏损,提高堰渠培修的效率,加速堰渠归于正常的进度,协调受益州县的关系。光绪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正值春耕,岷江流域西、南两河洪水冲毁通济堰中漕旱凼,决堤四处,堰工所用的堰棚也被冲去十余座,堰长上报水情后,由于地处下游,眉州直隶州知州担心民众用水恐急,便与上游新津知县会商,希望即刻“会同前赴冲毁堰缺处所,勘丈明确,饬令堰长赶紧培修完固,免误农田”[55],堰渠勘探完毕后,三邑正堂迅速将抢修任务分派予所属堰长。春耕用水在即,为了完成抢修任务,中游彭山县知县不断催促彭山堰长加紧培修堰渠,并谕令地方士绅及治下堰长,“共用篓一千,赶紧将铁牛坝冲毁旧埂,限今初四日定行修好”[56]。四月二十日,通济堰堰差回禀,“眉彭新三属堰长并堰夫等,已将堰堤经管做好,又将冲毁堰缺培补坚固,目下业已完工”[57],用期一月,通济堰抢修工程完毕,三邑农田恢复灌溉。通济堰灌区高达八万亩,是新津县、彭山县、眉州三邑农业经济发展的关键,灾情发生后,三邑官府不敢怠慢,共同协商通济堰的培修方针,并及时转饬所属县域下的堰长与堰工,督促其尽快完成堰务。抢修任务下达到堰务分派,再到缺口培修坚固,最后抢修完工上报官府,历时一月。总体而言,州县与民众在通济堰的抢修工作上达成协作,无疑提高了通济堰的抢修效率,不至于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引起州县之间的水利争讼,事实上实现了三州县行政与水利关系上的协调。
跨县水利纠纷往往会影响州县水利上的协作,解决这类纠纷很大程度上能缓解涉事州县之间的关系。道光二十四年二月初六日,崇庆、大邑、新津三州县之千工堰在堰务分派上发生一起互控纠纷,原因在于上游崇庆州与下游新津县堰长对各自区域堰务的分派产生了分歧。崇庆堰长认定历来就有“大邑县淘挖河口,崇庆州编篓压砌,新津县堆垒笼脚”[58]的旧规,新津堰长否认此旧例,并提出“历来崇庆州七堰,水户闸笼做堰;大邑十八堰,挖河掏沟;新邑竹、伍、宋三堰,系属尾水,只帮都江岁修银两,沿河经理取水灌溉,成规久定”[59]的说法,双方说法各异,互控不断。堰长互控严重阻碍了两邑农业经济的发展,新津县、崇庆州官府试图调和双方的关系,但效果甚微。事后经过大邑县县令的协助,寻获乾隆时期的堰务分工旧例,证实了崇庆州堰长的说法,也显示了新津县堰长为争取用水利益否认旧例频频上控的企图。为此,地方政府勒令新津县堰长遵从乾隆时期堰务分派的旧例,结束了长达三年的互控。出于同流域共同的水利利益,此案中大邑县的协助为崇庆、新津堰务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依据,这也显示了在地方水利治理中,尽管州县水利协作中有分歧,但在流域内共同利益的驱使下,用水州县仍会不断协调、整合地方水利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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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西地区的民间水利治理均采用堰长制度,其设置极大地降低了州县的行政成本。方志有载,堰渠“工责成堰长,费责成沟长,遵而行之,可不误堰务矣”[24]卷1,10,堰长和沟长等堰官成为维系地方农田水利灌溉的关键。千工堰“分小堰六十余座,议立堰长三名,每年正月十一日鸣锣。……三属堰长,各有专司,况督宪每年逢春,札府州县,饬令各河堰首经管堰务,认真分理”[60],从千工堰的水利管理分派来看,官方的督管作用非常显著,堰长选拔于民间,供职于民间,三属堰长,各司其职。每逢都江堰岁修之际,在四川总督与州县长官的饬令下,堰长鸣锣督促水户淘修堰渠,彰显了堰长之于地方农田水利的作用。
堰长具有“官方”的权威性,深刻地影响着地方的水利治理,因此在堰长换任中,德行、威望是堰长报换的重要标准,“殷实老成”“精明谙练”“才识兼全”等选任要求,在川西平原堰长的报换中屡见不鲜。新津县大士堰“众水户公议,举得殷实、熟于堰务之杨锡光,接充大士堰长河堰长,不致误工”[61],关系温江、双流水利的杨武堰,其堰长换任要求“非择精明强健之人,方胜其任”[62],堰长人选确定后,经官府认定,便可完成堰长的换任。于民而言,德高望重、恪守职责的堰长,不仅能快速推进水利政令在地方的下达与执行,同时也是维系民间堰渠畅流、农田灌溉、秩序稳定的关键。宣统二年(1910),都江堰水涨,但灌区水利秩序无恙,其中堰长在民堰修淘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史载都江堰“水涨至十七画,各属俱安然无恙,且无一人以争水来告。问诸野无遗贤,佥曰是河正督河工之得力也,是堰长率沟长之尽务也,是研究所辨民为之劳思也,是调查所通民隐之获实也”[63]卷5,651;又如,双流县大朗堰“堰长督率,工期坚固,大抵集众之力,均则心平,心平则力一。以故水无迟误,而农人得及时播种,此乡之稼,甲于他乡”[24]卷1,10,双流县堰长甚至能影响整个县域农业经济的发展。文献记载虽有夸张之处,但也说明,德才兼备、尽心履职的堰长可协助官府治理地方水利,同时也有助于维持民间水利秩序的稳定与区域经济的发展。
堰官往往也代表了所辖区域水户的用水利益。如新津铁木堰,水户李春才横霸取水,破坏旧规,“私行过水,灌耕别堰之田圃冲水碾”[64],引发众水户不满,出于职责与区域用水的考量,堰长及时上报知县调和,铁木堰灌区也未因李春才霸水出现较大的水利纠纷。再如,光绪三十三年间,双流杨武堰支渠漏沙堰被水冲毁,堰长高绍祖查勘后,发现堰堤被毁二丈有余,于是转饬负责该堰的堰夫熊文才等“将冲毁之漏沙堰及金马口一并修补完好,免误农田”[65]。同时,又上报双流知县,以便官府督促堰工修补堰堤。另外,堰长兼具的水户身份,往往也会积极争取所属区域的水利利益。道光年间,新津县长河堰堰长郭鼎卿舍身为民争取用水权益,碑志有载“河口淤塞被他堰侵占,四邑人民年年之俱不得耕,后众推公为西河长。公遂挺身独任,不恤十生九死,上申督宪,后还西河故道迄今。公后多年,而四邑人民之食其利,享其福者,犹每饭不忘焉,当是时,四邑人民各赋诗章以颂”[66],郭鼎卿代表地方利益,据理力争新津县的水利权益,赢得崇庆、大邑、邛崃、新津四邑民众的纪念。综上可知,通过堰长,官方可将堰务转饬民间,保证地方堰渠水流畅通。于民众而言,堰长总理堰务,实现渠内沟长、堰工与水户之间的有效沟通,并能代表众水户利益及时反馈民间农田水利的发展动向,包括用水纠纷、水利工程修缮情况、水户用水需求等,强化了官与民、民与民之间的实时沟通与互动,优化了移民背景下的地方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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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稳定区域秩序,清政府在四川的移民政策经历了一个从积极招徕到有效管理的演变过程[67]。清初的移民垦荒,国家规定“其各省入蜀民人,户给水田亩三十,旱田亩五十”[68]志95,给予移民土地有助于四川经济的恢复,同时也可以弥补明清鼎革之际人口的流失,以便实现区域社会的恢复与发展。土地获取是移民群体徙川的主要目标与生存动力,从土地经营的角度来看,渠道疏浚能对移民群体在地化起到重要作用。都江堰灌区疏浚后,盆地内农田水利灌溉问题得到改善,渠系得以扩展,经营土地、兴修水利逐渐成为农民维持生计的日常。成都县西门外陈氏家族的始迁祖陈华英,祖籍广东嘉应州长乐县人,得知其妻本家冯氏入川获利颇丰,于乾隆二年,陈华英便携家眷六人踏上徙川之途。由于众子年龄尚幼,陈华英夫妻风尘苦旅,艰难万分,到成都身上银两仅存七钱,在冯氏宅外偏房处暂时栖身。“不数年,迁新都二合子油草坝,佃旷地一段,自作田埂,灌溉耕种。十年后积有余资,乃置业于成都西门外四甲公益支金泉场上首四里许杨家梁子,田三十余亩,四合瓦屋一院居焉”[69]36。冯氏的获利让陈华英产生了入川的想法,出于生计的考虑,陈氏夫妇不远万里,跋涉至川,获得土地后,灌溉耕种实现了粮食自足,十年后在成都“置业”。陈氏家族是四川移民群体发展的一个缩影,从入川前一无所有到“置业”入籍,这不仅是其在四川“无籍”到“有籍”政治身份上的转变,同时也是地域认同的一种表现,重回祖籍地或许已成奢望,留在迁入地四川已是最好的选择,在四川能够“灌溉耕种”成为陈氏家族不再辗转回广东的重要原因。
移民获取土地后,水利灌溉成为农业种植要紧之事,同渠水户除了日常修筑水渠外,还需听从官府催修民堰的政令,水渠才能维持长久畅通。如新津县政府“催修民堰告示”曰:“现在外江断流,官堰一律兴工,如法编裴竹笼,淘挖浚凿疏通,明岁清明较早,开堰原以便农,谕尔各处民堰,修筑宜趁隆冬,切勿迟延观望,以致有误农功,特此会衔竭诚,务须一体遵从”[70],移民社会下,劝谏民众修缮渠道不仅是地方政府水利治理的重要方式,也是移民群体实现在地化的重要契机。“一体化”水利治理体系形成后,川西平原内堰渠岁修与管理系统日臻成熟,更有助于促进移民社会的整合,流域内的民众无论是移民还是土著,日渐成为一个水利利益共同体,正因为有共同的利益纠葛,促使移民群体逐渐认同迁入地,滋生归属感,区域内移民秩序也日趋稳定。“宗族”的出现是移民群体在地化的一大表现,在水稻种植为主的川西平原,若要维系宗族发展,水利管理相当重要。定居于龙泉驿东山的“客家”刘氏家族,其族规规定“阖族公举老成公正、谙练明理者充当族堰长,经管公事,并与阖族排难解纷,三载报换,以上保下。交班之时,上届账目不清,下届不接,凭九房清算,如有舞弊亏挪,归上届赔还。倘横抗不遵,禀官究治,永不准充当首事”[36]183-184。堰塘用水条规的意义在于,创立管理机制,明确各家的权利和义务,尽量减少纷争而形成新秩序[71]。刘氏家族对宗族堰长选任、堰费账目清算等章程的制定说明宗族内部发展已然复杂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宗族结构,需要具有权威性的条例规范宗族族员的用水行为,“老成公正、谙练明理”的堰长选任标准显然也有助于稳定族人的用水秩序,进一步完善移民宗族的管理结构。
移民群体的区域文化认同逐步实现后,四川便成为移民者的第二故乡,其后裔还会广泛地参与到地方水利公共事业中,成为移民社会水利秩序的再造者。新都县人马尚华,其先祖为陕西扶风县人,顺治中期迁移至四川新繁县,马尚华热爱公益,曾主动承担起地方堰渠修筑、调节水利纠纷的责任。县志载“县之两河口,故有堤堰,下溉田四千余亩,岁以竹楗盛石修筑之。自堰以下,有堨狭而长,土疏不坚,碻水每渗于原河,以致灌溉不时缺,农民以争水斗殴者,不一而足。尚华请于县令集资,勼众力一,以巨石排甃之。其后数十年,无乏水患,岁屡丰稔,乡人至今犹颂其德焉”[72]卷17,162;灌县以南陈村人蒋登建,祖籍湖北,同治六年(1867),灌县涨水“坏田数万亩,君慨于出金三百两资兄倡办河工,众踊跃从事,凡十一处,次第落成”[63]卷4,600;由麻城入川的商人周廷栋也出力培修被冲毁的灌县城郭,“君积资复之,构一亭一轩,筑长堤百二十丈,外捍江水,内卫城郭,居民乐之”[63]卷4,601。以上示例可以看出,马尚华不仅热衷参与地方水利公共事务,与地方官府的联系也很紧密,蒋登建兄弟可担负起灌溉万亩的河工修复,周廷栋因经商起家,家资颇丰,足以支撑其恢复被洪水冲毁的灌县城郭。依据县志记载,不管出于何种目的,马尚华、蒋登建、周廷栋三人所具有的责任感,显示他们已然融入四川地方社会,通过参与地方水利建设等公共事务,不仅有助于提高他们在地方社会的地位,还能进一步强化与地方社会的联系。显而易见,这类移民后代的身份属性不再单一,他们已被贴上“四川人”的身份标签。移民群体新旧身份上的割裂会造成移民秩序的不稳定性,以马、蒋、周三人为代表的移民后裔,其身上所兼具的责任感则可以从移民内部整合群体的结构与秩序,在此过程中,参与河道疏通、堰渠培修等地方公共事务自然成为移民群体实现在地化的重要契机。
一. 促进“天府”经济发展
二. 协调受益州县关系
三. 强化官民互动
四. 整合移民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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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西平原水利治理系统是区域内经济发展,恢复“天府之国”美誉的重要保障之一,农田耕作是传统农业社会农民最重要的生计保证,充足的水源则是农作物生长、农民日用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可以说水源与土地在政府和农民眼中同等重要,二者缺一不可。水利管理系统的完善不仅能够保障农民的收入,也是稳定一方社会秩序的良方。四川地区尚存较多的地方档案资料,其系统性使整体史研究成为可能[73],现存的地方水利档案可以再现清代川西平原水利治理下的复杂特性,也为后人探究川西平原水利社会发展的模式提供了可能。通过对方志、档案的解读,可以发现都江堰灌区恢复以来,协作式岁修、官督民办式管理成为“一体化”水利治理体系形成过程中最显著的特征。此外,州县之间、官民之间、宗族之间的水利协作与良性互动,也促进了清代川西平原移民社会秩序的整合以及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
从大的历史进程来看,移民群体的到来为明清鼎革之际满目疮痍的川西平原带来了充裕的劳动力,他们开发了川西平原的水利,并形成一套适应区域发展的水利惯习与规则,规范了移民社会的秩序。清前期都江堰的修浚恢复了灌区岁修制度,为移民群体开发农田水利与扩展灌区渠系提供了条件。清中期都江堰灌区便已达十四州县,水田改造也实现历史最大化,让川西平原再度成为“天府之国”。从长江流域的市场网络来看,川西平原的米粮输出极大缓解了两湖和江南等地的粮食压力。同样,灌区内财富的累积实现了民众生活上的自给自足,移民群体眼中的“异乡”逐渐变成“家乡”,他们也完成了“四川人”身份的转变。即使到了20世纪,不少移民后代依然保留着其原乡印记和移民身份,但这显然并不妨碍他们成为一个彻底的“四川人”[74]。水利治理不断整合移民社会的秩序,移民后代实现在地化身份转变后,也不断参与到地方水利治理等公共事务中,从群体内部强化了地域秩序,移民社会再次实现历史的重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