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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是女真人建立的王朝,在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占有重要地位。金代统一了当时的中国北方地区,促进了民族融合,推动了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金代的各项制度对中国历史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职官架构上,金代自建立伊始便对其政治制度进行改革,自太宗时期开始由女真传统政治体制向唐宋以来的三省六部制转变,后经金熙宗、海陵王的改革确立了一省六部制。其中,刑部便是金代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设立的非常重要的部门之一。金代的刑部作为尚书省下辖的具体执行部门,其建设并非对前代制度的简单模仿,而是在唐、宋、辽等前朝制度和实际运作之上结合女真自身的政治传统而构建发展的,并且金代刑部的设置情况影响了日后元朝刑部的设置。
关于金代刑部的相关问题,学界虽已有一定研究,但存在争议。首先,关于刑部的确立时间。日本学者三上次男在《金史研究》中认为金代三省制度确立于天会十二年(1134),作为尚书省六部中的刑部也同时确立 [1]169。陶晋生在《金代的政治结构》《金代的政治冲突》和《女真史论》中则认为,天眷元年(1138)金代确立了三省制度,六部也于此时建立 [2-4]。张博泉《金天会四年“建尚书省”微议》一文认为金天会四年“建尚书省”是金太祖天辅七年(1123)“设中书省、枢密院”与金熙宗全面推行汉官制的一个中间环节,实行于黄河以北原辽、北宋的汉人地区。天会四年“建尚书省”,六部也随之建立[5]。曾代伟《金元法制丛考》认为太宗“天会改制”,开始仿行汉官制后,就有了刑部,认为刑部是太宗“天会改制”时始置[6]216。其次,关于刑部是否从设立伊始便为中枢机构,学界同样存在争议。如赵冬晖《论金熙宗时期国家政体的转变》一文认为天会四年产生的三省机构不是金代的中央机构,而是设在燕云地区,管理汉地事务的地区性行政机构,属于地方机构,而熙宗在中央确立的三省机构才为中央机构。天会十三年熙宗即位后,在中央设立了三省六部等机构,刑部也于此时建立[7]。孟宪军《试论金代尚书省的建立和发展》一文认为金代在太宗天会四年于燕京建立了尚书省,六部也随之建立,但此时只是地方机构,统领汉地。天会十三年熙宗彻底废除了女真的勃极烈制,改用辽、宋官制,并兼采唐制,在中央设置了三省六部,至此中央正式确立了三省六部制[8]。程妮娜在《论金代的三省制度》《金代一省制度述论》和《金代政治制度研究》中认为,金代在占领原辽、宋的广大地区,进入燕云以及黄河流域后,对国家制度进行全面改革,采用汉官制度,于太宗天会四年改革官制,在中央兼采唐、宋、辽制,设立尚书省的基层下属机构,到太宗末年,尚书省、六部及下属机构已经基本健全,至熙宗“天眷官制”改革时,最终完成尚书省以及六部的建立[9-11]。总体而言,刑部作为金代中央官署的重要机关,目前学界一般认为其继承并发展了唐、宋制度,同时在机构设置时间和设置伊始的性质上存在争议,但尚未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金代刑部的很多问题还不是很清楚。鉴于此,拟以金代刑部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制度渊源、建立过程、机构和职官的设置情况作一探讨,求证于方家。希望通过这些研究,明晰金代以刑部为代表的六部机构设置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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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国元年(1115),生女真部落联盟在反辽战争中建立金代。天会三年,金灭辽,天会五年灭北宋。至此,金代基本占据了淮河以北的大片地区。不过,淮北的旧宋之地,当地民众的反金斗争此起彼伏,以致金代不得不采取扶植傀儡政权的方式统治黄河以南的旧宋之地。在这种国情下,金代的刑罚制度与王朝其他制度一样皆处于初创阶段。刑部作为刑罚管理机构,在设置上不可避免地受到生女真传统和金初政治形势的影响。这也成为金代刑部设置的直接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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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女真建立金代之初,王朝制度大体遵照旧俗,各类机构设置也比较简陋。随着灭辽伐宋战争的推进,金代的版图在短时间内得到快速扩张,女真旧制已无法适应新的统治需要。对此,金代统治者逐渐采取和吸纳原有的辽宋制度,治理辽宋遗民。天会十二年末,金代进行了以三省六部制度为核心的中央官制改革,并在天眷元年对以前的改革进行了深化。经过这两次官制改革后,刑部作为中央宰执下的刑罚执行机构,其职官设置得到了基本的确立和完善。
金王朝脱胎于以按出虎水完颜部为核心的生女真部落联盟。在生女真部落联盟中,联盟贵族议事会和近僚集团,具有议政、决策、行政、司法、军事等各种职能[11]7。正如《金史·世纪》所载,“景祖稍役属诸部,自白山、耶悔、统门、耶懒、土骨论之属,以至五国之长,皆听命”[12]卷1,4。按出虎水完颜部控制着诸多女真部族,联盟事务常由联盟长与近僚集团成员商讨解决。
收国元年金王朝建立后,最高决策机构由贵族议事会和近僚集团转变为国论勃极烈会议[11]7。在勃极烈制度下,诸勃极烈虽然分任不同的官职,但是分工混杂,往往一人兼多职[11]8,加之王朝处于战争状态,诸勃极烈多为领兵之帅,因而皇帝与诸勃极烈均掌握了不同层次的刑罚权。不过,此时金代并未出现专职的司法机构。
收国二年,金太祖下诏曰:“自破辽兵,四方来降者众,宜加优恤。自今契丹、奚、汉、渤海、系辽籍女直、室韦、达鲁古、兀惹、铁骊诸部官民,已降或为军所俘获,逃遁而还者,勿以为罪,其酋长仍官之,且使从宜居处。”[12]卷2,29可见,金代对新征服地区俘虏的管理和逃亡刑罚由在外的军帅负责。
此外,随着金代统治范围的不断扩大,女真旧制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统治需要。史载“汉官之制,自平州人不乐为猛安谋克之官”[12]卷55,1216。天辅七年,“以左企弓行枢密院于广宁,尚踵辽南院之旧”[12]卷55,1216。金代模仿辽制先后建立了广宁枢密院、云中枢密院、燕京枢密院三个枢密院。金初所设的枢密院,“尚踵辽南院之旧”,仿辽朝制度建立。汉地的民政事务,大多交给枢密院处理。天会四年枢密院移至燕京后,太宗下令“凡汉地选授调发租税皆承制行之”[12]卷78,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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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朝枢密院,按《辽史·百官志》所载,“吏、兵刑有承旨,户、工有主事,中书省兼礼部,别有户部使司”[13]卷47,771。金初枢密院也有类似机构。史载“宗望复燕京,侍中刘彦宗与通古素善,知其才,召为枢密院主奏,改兵刑房承旨”[12]卷83,1859。可见,金代早期以枢密院下的兵刑房作为专门负责汉地刑罚的机构。金代的兵刑房,目前只发现有承旨一职,可见这类职官多因人因时而设,并未形成固定的职官体系,但已为此后金代刑部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除枢密院外,金代还曾在陕西、河南、山东扶植了张邦昌的伪楚和刘豫的伪齐政权。伪楚政权仅存在1个月,加之张邦昌认为,“比缘朝廷多故,百官有司皆失其职。自今各遵法度,御史台觉察以闻”[14]卷475,13791,故伪楚制度基本上照搬了北宋旧制。刘豫伪齐政权存在时间则长达8年(1130—1137),实际负责了山东、河南、陕西辖区的各类日常政务。伪齐政权的制度与伪楚类似,基本延续了北宋元丰改制以来的中枢制度。关于伪齐官制,胡文宁做了较为细致的梳理。由此我们可以更为直接地了解伪齐政权的中枢职官架构。伪齐中枢职官的架构,根据胡文宁的梳理,其基本框架仍遵循了省部架构[15]84。其中,在皇帝之下,设有中书省(置官为中书舍人)、门下省(置官门下侍郎、给事中)、尚书省(置官左丞相、右丞相、左丞、右丞),在尚书省之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其中,见于记载的六部职官有吏部侍郎、吏部员外郎、户部侍郎、户部郎中、户部员外郎、兵部侍郎、工部侍郎、虞部员外郎[15]83。
胡文宁认为,伪齐政权在尚书省之下设有刑部[15]83。虽然伪齐的刑部官员如刑部侍郎在史籍中没有记载,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人出任。毕竟现存史籍更多地记载了与宋、金有关的伪齐事件,因此,伪齐具有军事机构的官职可能性较大,相反纯属伪齐内政的机构就容易被史籍所忽略[15]83。金代在废伪齐政权之前,已经确定了治理中原的方式,即以设立行台尚书省统一管理伪齐故地,并为行台尚书省提前拟定了各种官职人员的名单,其中以契丹萧融任刑部侍郎[16]卷182,绍兴七年十一月丙午,1318。行台尚书省作为建立在伪齐政权基础之上的机构,其下设有刑部侍郎一职,自然伪齐政权也应当有刑部的建置。
熙宗天会十五年“十一月丙午,废齐国,降封刘豫为蜀王,诏中外。置行台尚书省于汴”[12]卷4,72。金代废除伪齐政权后,设立行台尚书省作为当地的行政机构。天眷元年九月,“丁酉,改燕京枢密院为行台尚书省”[12]卷4,73,但燕京行台尚书省只是金代在制度变革上的过渡措施。燕京行台尚书省在金代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并未真正发挥有效作用[17]56。天眷二年,行台尚书省制度确立,同时最终确定了自身的辖区和行台治所——汴京。前辈学者研究指出,行台尚书省的职官架构,应与中央尚书省一样,设有左、右司和六部等机构[18]。见于史载的行台刑部官员有行台刑部郎中蔡松年、行台刑部主事移剌斡里朵[17]51。综合史料记载看,行台省内部左、右司分置,左、右司之下为六部。杨清华曾根据史料所载列出金前期汴京行台尚书省机构属官设置,如表 1所示[17]51:
① 资料来源:本表依据《金史》《三朝北盟会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等整理。
由表 1可见,在行台尚书省之下,设有行台右司,并在行台右司之下,分设兵、刑、工三部。其中,行台工部的官吏架构较行台兵、刑两部完备。杨清华认为,这是因史料漏载所致[17]51。行台尚书省负责辖区内的各类民政事务。
综上,金代早期,因王朝草创,百废待兴,女真制度和前朝制度仍在各自发挥作用。随着金代统治区域的迅速扩大,亟须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来加强管理,同时设置司法机构时还必须因时而变,因地制宜。自太祖至熙宗,在中央的派出机构中,先后设有枢密院下属的兵刑房、行台尚书刑部等。在金代扶植的伪楚和伪齐政权,也在其中央设立刑部作为伪政权的最高司法事务处理机构。这些参考辽、宋旧制的制度设计和建设,为金代天会十二年后在王朝中央建立中央司法机构提供了经验,成为此后金代在中央尚书省下设立刑部建置的直接参考和制度渊源。
一. 生女真旧有的刑罚机构
二. 金代早期对辽宋故地治理下的前朝制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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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建立后,随着领土的不断扩大,尤其是对辽、宋旧地的占领,金代在参考辽、宋二朝统治方式的基础上,并结合女真旧制,建立起自身的职官架构。其中,尚书省刑部也经历了从草创到完善的过程。关于刑部的设立时间,学界争议较大。因此,下文就金代刑部的设立时间、机构和职官设置做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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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建立中央刑部的时间,三上次男按《金史·太宗纪》天会十二年正月,“初改定制度,诏中外”[12]卷3,65的记载,认为既然金代中央尚书省建立于此时,那么包括刑部在内的尚书六部也应在此时建立[1]169。但在现存史料中,关于金代刑部的建立时间,语焉不详,三上次男的看法也因此值得推敲。
金初官制,洪皓《金国文具录》载“其官制、禄格、封荫、谥讳皆出宇文虚中,参用国朝及唐法制而增损之,臣辄举其废置施设之略。近左右司侍郎不除,却置外郎各一人。六部初置吏、户、礼三侍郎位,正四品,后置三尚书,仍兼兵刑之位,正三品,又增三侍郎。升诸司郎中为从五品,添置外郎,其后六曹皆置尚书”[16]卷221,1595。此外,南宋熊克《中兴小纪》也有类似记载,“金主亶升所居曰会宁府,建为上京,仍改官制。初,奉使宇文虚中留其国,至是受金官,为之参定其制。……六部初置吏、户、礼三部侍郎,后置三尚书,仍兼兵、刑、工。既而六曹皆置尚书郎官左、右司,及诸曹皆备”[19]卷18,绍兴五年三月乙酉,226。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记载,“六部初止吏、户、礼三侍郎,后置三尚书,仍兼兵、刑、工。既而六曹皆置尚书郎官,左右司及诸曹皆备”[20]卷84,绍兴五年春正月癸酉,1604。可见,无论是滞金的南宋官员,还是南宋时人获得的金代流传到南宋的信息,都指出金代建立省部制度之初,只设吏、户、礼三部,直到六部普设尚书时,六部的职官架构设置才基本完备。但由于史料阙载,最初虽然由吏、户、礼三部侍郎兼摄右三部事,但是究竟由哪一部侍郎兼领刑部事,尚难深究。
天眷元年八月,金代再次“颁行官制”[12]卷4,73,开始新一轮官制改革。《金史·百官志》载“至熙宗颁新官制及换官格,除拜内外官,始定勋封食邑入衔,而后其制定”[12]卷55,1216。此次改革,对天会十二年官制改革以来的各机构进行了职官的修订和完善。在“宜法古官以开政府,正号以责实效”[16]卷166,1198的原则下,此次官制改革着重规范了官员的“官号、品轶、职守”[16]卷166,1198。金代中枢的各类组织机构在这次官制改革之中被定型。
《中兴小纪》载“(金代)六部初置吏、户、礼三部侍郎,后置三尚书,仍兼兵、刑、工。既而六曹皆置尚书郎官左、右司,及诸曹皆备”[19]卷18,绍兴五年三月乙酉,226。金代刑部尚书应与兵、工二部尚书、侍郎同时设立。考察史籍,天眷二年,大理卿张浩奉命“详定内外仪式,历户、工、礼三部侍郎,迁礼部尚书”[12]卷83,1862。可知,天眷二年后,张浩曾历任户、工、礼部侍郎。工部与刑部同属右三部,此时张浩已经在天眷二年之后单独出任了工部侍郎,因而刑部的设立也应不早于天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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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代刑部机构和职官的架构情况,主要见于《金史·百官志》。此处有必要对《金史·百官志》中关于刑部机构设置的史源情况做一考察。《金史·百官志》所载官制,国内学者一般按《金史·百官志·序》“海陵庶人正隆元年罢中书门下省,止置尚书省。自省而下官司之别,曰院、曰台、曰府、曰司、曰寺、曰监、曰局、曰署、曰所,各统其属以修其职。职有定位,员有常数,纪纲明,庶务举,是以终金之世守而不敢变焉”[12]卷55,1216的记载,认为这是正隆元年(1156)官制改革后的官制。但三上次男却认为《金史·百官志》是以明昌官制为基础,并综合历代沿革情况写定的[1]192-194。因此,目前学界对此尚有争议[21]267[11]120。关于《金史·百官志》的修纂,陈学霖、王明荪、张博泉在对《金史》史源的梳理后发现,元朝史官据王鹗所撰《金史稿》修订的《金史》[22-23] [24]6-9。不过,邱靖嘉按《金史·百官志·序》中对大定、明昌、泰和年间官吏数量的记载情况,推测认为王鹗《金史稿·百官志》应源于金代官修《国史》之《百官志》[25]171。近来,田晓雷对此问题又有了新看法。他认为:“元朝史官至少在《金史·百官志》六部条的修纂上,不仅取材于《金史稿》,同时还参考了部分金修纪传体《国史》和其他史籍。”[26]由此,我们可以依据《金史·百官志》所载刑部的情况,了解金代刑部职官的大体架构和职官设置:
刑部尚书一员,正三品。侍郎一员,正四品。郎中一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一员掌律令格式、审定刑名、关津讥察、赦诏勘鞫、追征给没等事,一员掌监户、官户、配隶、诉良贱、城门启闭、官吏改正、功赏捕亡等事。主事二员,从七品。令史五十一人,内女直二十二人。译史五人,通事二人。
架阁库管勾一员,正八品,掌刑、工两部架阁。大安二年以主事各兼。同管勾一员,从八品。[12]卷55,1236-1237
可见,刑部以尚书、侍郎为长贰官,下设1名郎中和2名员外郎分掌各项政务。其下又设主事和诸吏作为刑部的基层官吏,负责具体政务的处理。因《金史·百官志》中对金代刑部的沿革未以小注记述,故结合前文所引邱靖嘉、田晓雷等人对《金史·百官志·六部》史源的辨析来看,刑部职官、机构的设置终金一代变化不大,基本如《金史·百官志》所载。
一. 金代刑部的建立时间
二. 金代刑部的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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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绘在《绍兴甲寅通和录》就记述到,天会十二年,金人李聿兴言:“自古享国之盛,无如唐室。本朝目今制度,并依唐制。”[16]卷163,1177《金国闻见录》也记载:“太宗皇帝嗣位之十二载……虽下明诏建官正名,欲垂范于将来……伏惟皇帝陛下至性孝德,钦奉先猷,爰命有司,用精详订。臣等谨按,当唐之治朝……其法号为精密。尚虑拘牵故远,自开元所记,降及辽、宋之传,参用请求,有便于今者,不必泥古,取正于法者,亦无循习。今先定到官号、品秩、职守。”[16]卷166,1198可见,唐制是金代制度架构的直接参考对象。除了唐制之外,金代刑部的组织架构和职官设置还受到北宋制度的影响。《金国文具录》称金代“其官制、禄格、封荫、谥讳皆出宇文虚中,参用国朝及唐法制而增损之”[16]卷221,1595。国朝,即宋朝。然而,如上文所述,金代刑部的组织架构并非全盘照搬唐宋制度。较唐宋制度而言,金代刑部的组织架构有其自身特点,是唐宋制度的延续和发展。不过,金代的刑部架构虽取法于唐代,并依辽、北宋制度而调整,但在架构上又有不同于唐、辽、北宋的独特建置特征。下面将金代刑部的建置情况与唐、北宋、辽做一对比,从中讨论女真人如何将中原刑法制度和本民族奖惩习俗相结合,在制度层面所凸显的民族融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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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刑部虽设尚书、侍郎、郎中等官,但并未如唐制一样依六部二十四司的体制设置。金代刑部只设尚书一员、侍郎一员、郎中一员、员外郎二员、主事二员、令史五十一人、译史五人,通事二人、架阁管勾一员、同管勾一员,按《金史·百官志》所载刑部的齐备职官总人数最多只有67人。金代的省部制度虽仿唐制而设,但其机构和编制的规模较唐代大为缩小。唐代刑部设尚书、侍郎各一员,“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句覆、关禁之政令”[27]卷6,179,“郎中、员外郎掌贰尚书、侍郎,举其典宪而辨其轻重”[27]卷6,180。此外,还有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等四司分掌政务,总编制人员达191人[27]卷6,178-179。相比之下,如按《金史·百官志》所言,金代刑部,“尚书一员,正三品。侍郎一员,正四品。郎中一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一员掌律令格式、审定刑名、关津讥察、赦诏勘鞫、追征给没等事,一员掌监户、官户、配隶、诉良贱、城门启闭、官吏改正、功赏捕亡等事”[12]卷55,1236。郎官之下,另有主事二员,从七品;令史五十一人(其中女真人二十二人);译史五人,通事二人,架阁管勾一人,同管勾一人,其总编制人员仅65名,部内的架构也比较简单。相比唐制刑部自尚书、侍郎以下,四司郎中、主事等各类人员共189人的员额大为减少。因此,金代刑部的职官架构实际相较于唐制已经有所简化。
同时,金代刑部在一些具体设置和官员品阶的设定上与北宋元丰之后的制度类似,但又有所不同。北宋元丰三年(1080)八月,“省审刑院归刑都。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详议、详覆司事。刑部主判官为同判刑部,掌详断司事,审刑议官为刑部详议官”[14]卷163,3858。元丰五年五月一日,北宋朝廷颁行新官制,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官复原职,罢审刑院归刑部,“官制行,悉罢归刑部”[14]卷163,3858。元丰改制之后,审刑院与纠察刑狱司都被废除,刑部又重新掌握了详覆的权力,刑部自此施行了本部的全部职责。按元丰五年颁行的新官制,刑部官额为十三员:“尚书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员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门各一人。”[14]卷163,3858刑部“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事”[14]卷163,3857,并下设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其中,极刑案库隶属刑部。“刑部极刑案库应奏到断讫公按,从银台司降下后,分与详覆官看详。内有不当,即行驳疏;若无不当,入库置历拘辖。遇有诉冤,检取照证。专差令史一人知库,法直杂事司签书,详覆官一员监掌,判部官通押。”[28]职官一五之二,2698元丰改革官制以后,六部尚书的官秩为从二品,地位提高,“尚书之官则异于此,位既崇重,实亚执政。若才德兼茂,资望并隆,处之八座,乃为宜称”[29]卷419,元祐三年闰十二月丁卯,10160。相比之下,金代刑部尚书仅为正三品。这应是在继承了北宋“诸部之无长官,止命侍郎主行”[29]卷419,元祐三年闰十二月丁卯,10160的传统而做的折中之选。金代整体的职官架构较唐宋简单的原因,除了生女真传统的影响外,金熙宗时期行台尚书省总揽中原政务,进而造成金代中枢日常政务并不繁剧也是原因之一。如前文所述,金代刑部尚书一度以左三部尚书兼领,在金代刑部之内一度并无单独的最高长官,这主要因其政事不繁剧。此外,田珏党狱以后,张通古一度以一人兼领六部政务,六部政务的闲散程度也就可见一斑了[30]。
综上,金代刑部的职官架构与唐宋相比已有很大变化。那么在金代刑部之内,是否如唐宋刑部一样辖四司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需要厘清刑部郎官的设置和职掌区分。金代刑部郎中、员外郎设置情况按《金史·百官志》所载如表 2所示:
① 资料来源:依据《金史》卷55《百官志一》所载六部官制整理而成。
由表 2可知,金代刑部的郎官员额大大少于唐宋的刑部郎官员额。这可能是因为在金代早期,由于都元帅府和行台的存在,导致中央刑部政务比较有限。由于自天辅七年至天德二年(1150),金代在地方上相继设有枢密院,以及张邦昌、刘豫的伪楚、伪齐政权和行台尚书省,负责当地的“民讼钱谷”之事,而且这些地区政务的最终决策权都在元帅府而非金代中央[31],所以此时中央刑部所接触的政务是十分有限的。此外,金代六部大体沿用了唐朝的四等官制,员外郎作为判官而存在[26]。在这种体制下,六部郎官主要负责统筹主事所领分司的政务处理[26]。刑部的情况也是如此。由此,郎官虽有职掌区分,但在员额的限制下,刑部是否存在分司仅凭郎官设置已无法解决。因此,只能通过下一级的职官去探讨此问题。金代的六部主事已经完全脱离吏职,被明确列为职官[32]。主事与刑部郎中、员外郎一样不是直接处理政务的吏员。主事作为从七品的职事,具有管理吏员机构的身份。田晓雷认为,金代在六部之下虽设由主事掌管的分司,但六部分司也并非以一司一主事的原则设置[26]。就现有史料的记载来看,目前也仅见到吏部、户部有相对明确的分司记载痕迹,至于兵、刑、工三部的分司情况,未见史载,三部是否辖有分司也是尚难确定的问题。
再有,《金史·百官志》“六部所辖诸司”条,记载了户、礼、兵、刑、工五部统辖的各类直辖机构。其中,刑部下有“万宁宫提举司旧太宁宫,更名寿安宫,又更今名。提举,从六品。同提举,从七品。掌守护宫城殿位。本把十五人。庆宁宫提举司。提举,正七品,兼龙门县令。同提举,正八品,兼仪鸾监。右属尚书刑部”[12]卷56,1286。可见,刑部通过统辖万宁宫、庆宁宫提举司,兼领部分的宫廷日常、仪仗及护卫事务,并且借由庆宁宫提举兼领龙门县令的方式,掌管了龙门县一地的地方事务。此外,刑部官员有时还兼领王府事务[33]223-225。这些机构,是六部二十四司体制之外的机构。正如田晓雷所指出的,六部通过所辖的这些机构,开始兼领原有寺、监、院的职能。传统六部与寺、监、院之间“政务”和“事务”之间的划分在金代已经模糊,六部由专掌政务向兼掌政务、事务的方向发展[26],刑部的情况也是如此。
综上可见,金代刑部与唐、北宋的建置相比,并非对后者的直接照搬。依据金代早期特殊的政治形势和生女真事权模糊的传统,金代的刑部在建置上突破了唐宋以来的四司建置。不仅如此,金代刑部之内诸司至科的设置成为此后同样为北方民族所建的元朝制度建设的直接模板,间接地促成了元代刑部内部所形成的从部至科的层级设置[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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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唐宋制度外,辽朝的刑部建置则是另一套模式。史载,“契丹旧俗,事简职专,官制朴实,不以名乱之”[13]卷45,685。简洁、专门化是辽朝官制架构的建设原则。辽朝建立后,太祖神册六年(921)“诏正班爵”[13]卷45,685,从此开始规范职官制度。至太宗时,“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13]卷45,685。以南、北系统,即“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13]卷45,685,由此王朝的刑罚奖赏均有相关机构负责。辽代南面官系统始于辽太祖时期的“汉儿司”。史载“太祖初有汉儿司,韩知古总知汉儿司事”[13]卷47,773,对此,何天明认为汉儿司负责的基本是唐代尚书省所掌事务,但至于汉儿司下设何种机构处理刑罚事务,由于史未明载,他也未能明确深究[35]。
辽太宗在灭掉后晋,统治原后晋领有的中原故地之后,仿效后晋设立南枢密院处理中原事务,同时以南枢密院官员兼领尚书省事务。《辽史·圣宗纪》载,开泰七年(1018)“以三司使吕德懋为枢密副使……十一月壬戌,以吕德懋知吏部尚书”[13]卷16,183-184。田晓雷认为这是尚书省作为南枢密院的下属机构,尚书省职官由枢密院职官兼任,枢密院官员以差遣方式处理尚书省政务的表现[36]22。可见,直到圣宗开泰年间,尚书省都是南枢密院的下属机构。不过,对辽代尚书省的性质问题,学界存有较大争议。杨树藩、杨树森、何天明等人认为辽代尚书省是独立的实权机构[37]58-60[38]62[39]。唐统天、吴凤霞认为辽代尚书省不是独立的实权机构[40-41]。太平三年(1023)尚书省已经被彻底并入枢密院[40-41]。此后,刑部作为南面官系统内,主管刑狱、刑罚机构之一,主要负责部族之外的司法类事务。不过,刑部终辽一世,不再作为单独存在的官僚机构而存在,尚书省六部官员的职衔,也从职事变成用以标识官员阶序的散官或检校官[40, 42]。
综上可见,因有辽一代,刑部的存否并不明确,其对后世的影响非常有限。加之,如前文所述,金代刑部的建立当在天眷元年八月金代再次“颁行官制”[12]卷4,73之后。其中,刑部职官的单独设立当在“天眷改制”之后,但不会早于天眷二年。此时,金代的职官设置已经全面转向仿效唐宋制度建设,枢密院等承自辽朝的职官建置已经基本被废除。因而,金代刑部的设置与辽朝制度之间的联系已经非常微弱。熙宗君臣并没有直接效法辽制设置自身的刑部建置。
一. 金代刑部与唐、北宋刑部之比较
二. 金代刑部与辽代刑部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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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金代刑部的构建并非一朝一夕就完成的。金代刑部的建立是结合生女真政治传统,兼采唐宋制度和自身实际的折中之举。金代刑部的设立过程是女真人不断“汉化”的一种体现。金代刑部在职官设置上,以一郎中、两员外郎统辖刑部主事和诸吏。这与左三部的吏部、户部和礼部大为不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顺应北宋后期的制度趋势之外[26],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职官架构适应了金代自身的统治实际。金代的中枢刑部在设置之初,政务比较闲散,这是金代刑部机构较唐宋省简的直接原因。行台尚书省被废止之后,虽然中枢刑部接管了整个王朝的刑律政务,但由于大理寺、御史台等机构的存在,且他们与刑部在职能上存在交叉,刑部所理政务的繁剧程度也受到限制。如律令的修订就以大理寺为主要机构[6]218。因而,即使在海陵王天德年间增设吏部、工部郎中和员外郎的情况下,刑部仍维持了较为省简的机构建置。此外,金代的刑部除本部之外,还设有管理龙门一县和行宫扈卫的职官架构。由此说明了金代在学习唐宋制度的同时,亦沿袭了生女真社会在习惯法上事权模糊的这一传统。这其实是刑部与左三部在职掌上的最大区别。同时,金代刑部的设置情况还影响了此后元朝的制度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