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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Volume 50 Issu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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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 Feng, ZHANG Yiluo. An Action Research on Peasant Collective A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ructivism: An Investigation of Two Villages in Northern Hubei[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4, 50(1): 89-101. doi: 10.13718/j.cnki.xdsk.2024.01.008
Citation: LUO Feng, ZHANG Yiluo. An Action Research on Peasant Collective A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ructivism: An Investigation of Two Villages in Northern Hubei[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4, 50(1): 89-101. doi: 10.13718/j.cnki.xdsk.2024.01.008

An Action Research on Peasant Collective A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ructivism: An Investigation of Two Villages in Northern Hu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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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vailable Online: 01/01/2024
  • MSC: F321; D422.6

  • The degree of moderniz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is not only a matter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and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rural grassroots governance, but also directly affects the process and effectiveness of nation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The collective action ability of farmers is an important indicator of rur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ructivism, this study explores the generation mechanism and action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among farmers in dynamic relationships. It is found that collective action among farmers is ultimately a practical situation. That is, the action promotes organizational participation of members based on common interests in institutional, local, and event contexts, achieves consensus on action goals in different subject interactions. It is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collaborative and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s through public authority, social trust, social networks, etc., and building a community of grassroots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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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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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ction Research on Peasant Collective A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ructivism: An Investigation of Two Villages in Northern Hubei

Abstract: 

The degree of moderniz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is not only a matter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and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rural grassroots governance, but also directly affects the process and effectiveness of nation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The collective action ability of farmers is an important indicator of rur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ructivism, this study explores the generation mechanism and action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among farmers in dynamic relationships. It is found that collective action among farmers is ultimately a practical situation. That is, the action promotes organizational participation of members based on common interests in institutional, local, and event contexts, achieves consensus on action goals in different subject interactions. It is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collaborative and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s through public authority, social trust, social networks, etc., and building a community of grassroots governance.

一.   引言
  • 党的二十大就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国是“三农”大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是其薄弱环节,因此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双重重要性:既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夯实党在农村执政根基、满足农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更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进而实现善治的时代需求。

    乡村治理本身就是由一系列农民集体行动的实践所构成,集体行动的规范组织与有效推动正是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体现。然而,农民合作意愿低、合作成本高等因素导致集体行动的动员与组织化难以为继,致使政策的落实与农民诉求的满足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延缓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如何才能促进农民良性集体行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重大议题。

  • 1.集体行动的概念

    集体行动的概念以是否局限于政治领域为重要标准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从狭义角度而言,国内外一些学者认为集体行动是社会自组织行为,以倒逼政府甚至国家行为做出改变为目标,是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1];而广义的集体行动意指为了共享的利益或计划而做出的协同努力,大多数集体行动并非抗争,未必有政府的卷入[2]。在乡村治理领域,农民的集体行动是指农民通过协商合作、垂直管理等方式动员成员并实现成员组织化,并在农民与情境的互构中,以实现集体利益为目的进行行动选择,实现自主或他主地构建合作网络的过程。

    2.集体行动的产生

    如何动员集体成员是集体行动产生阶段的关键问题。首先,集体行动通常作为对刺激的反应而产生,刺激是集体动员的必要条件。促使集体行动产生的刺激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刺激以消极性体制这一外在主导因素为标志,一般存在两种表现形式——压迫性体制的剥削、不平等的再分配,这导致成员利益受损[3-5],并激发怨恨[6-7],引发“压迫性反应”[8];第二类刺激则是以积极性民众这一内在主导因素为标志,通常产生于因民众预期与社会满足能力的错位而引发的相对剥夺感[9],或成员对集体与个体福祉的追求[10-11];第三类则是由制度或政治力量天平改变这一情境主导因素为标志[12],该情境与主体的关系,以及情境中的主体互动方式尚不明确,比如村庄合并使村委候选人的贿选成本增加,因此必须探索新的选举宣传方式,这一现象客观上促进了村庄集体行动动员[13]。其次,集体行动的动员受其他要素制约。集体行动组织所能获取的资源总量或政治机会决定了动员可能性[14-17],关系网络[18-20]与空间环境[21-22]是动员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益关联[23]、情感[24-25]、认同[26]、问题界定与社会文化[27]也是不可忽视的要素。

    3.集体行动的发展

    集体行动产生后,关键问题转变为如何维系集体,即集体何以组织化。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有效管理集体、削减组织成本。在该过程中,群体规模[10]、沟通形式[28]与认同建构[27-28]是核心变量,由此延伸出组织规划、集体纪律、群内监督、奖惩设置、认知解放、符号操控等重要问题。

    在集体行动的发展过程中,制度、规范、文化等集体外要素既构成对集体的约束,也是集体可调动的资源。比如村庄关系网,在农民抗争的草根动员中,既是聚合互不相识却有相同利益的松散民众的连接点[29],也是制约草根领袖,使之为掩饰自身利益而不得不采取相对理性行为的规约性要素[30];又如传播媒介,既可能重设国家社会边界,为集体提供行动空间,又可能成为集体建构问题、塑造公意、博取关注的手段[31-32],也可能被用于消解集体合法性[33],还可能通过歪曲性报道削弱、摧毁集体行动[34];再如规则体系一方面规定了集体行动的方向和活动内容,另一方面也限定了集体成员的责任与行动边界[35]。集体外要素受社会结构及其变迁影响,对集体行动产生刺激、约束、支持等作用。集体对外部结构性要素做出反应,回应需求,调用资源并试图突破约束。

    综上,关于农民集体行动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但不难发现,现有研究普遍对集体行动过程和内外部机制进行理论性研究,较少将微观层次的个体行为与宏观层次的集体选择相结合,无法充分展现出个体与结构、不同主体之间的复杂互动,难以全面审视乡村治理过程中农民集体行动的本质特征和整体链条。因此,本研究从建构主义视角出发,展示农民集体行动的完整链条,通过主体间的互动过程揭示具体情境下农民的实践逻辑。

  • 1966年伯格和卢克曼在《现实的社会建构》中明确提出“社会建构”概念,认为日常知识的根基是主观过程(与意义)的客观化,正是通过这一环节,主体间的常识世界才得以构建[36]。自此,建构主义作为一种反实证主义的学术思潮和运动,向许多学科领域蔓延[37]。在建构主义视角下,社会现实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产生的,情境与个体是一个互构的过程。建构主义者认为,群体成员是按照他们自己对现实的意义建构来行动的,社会建构强调行动者是社会性地嵌入于集体认同感之中,能根据集体行动者的需要动用自己的社会位置所提供的文化材料[38]。由此,从建构主义视角研究集体行动,不仅能够呈现集体行动过程中内部动力机制及外部影响,而且可以展现个体之间互动、个体与结构之间的互构关系,从而有助于更客观地审视个体与所处情境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集体行动的主观意义及客观后果。

    基于此,本研究从建构主义的视角出发,将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农民集体行动置于纵向的制度环境和横向的技术环境中,主要考察在不同的治理情境下个人的参与性和行为的互动性,在动态关系中洞悉农民集体行动的本质特征和内在机理。纵向的情境构建会影响横向的农民参与程度与效能;横向的农民参与促使情境发生新的变化,对其余主体产生激励或约束,使得主体互动形式和特点发生变化;主体互动的效果进而也会影响治理情境的构建情况,如图 1所示。

  • 1.研究方法

    研究所运用到的经验材料均来源于笔者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为期半年的调研。笔者深入农村情境,采用参与式观察和半结构式访谈等方法,对鄂北两村村支书和其他村委会成员、LZ农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HR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两村涉及到土地流转的农民等多主体开展访谈,了解村庄基本情况和土地流转相关事宜,对农民集体行动要素进行深入的整体性探究。

    在叙事方法上,笔者为找到切入实践的有效途径,采用了孙立平倡导的“过程—事件分析”[39]进行叙述。本研究将从个人的参与性、行为的互动性和治理的情境性等方面出发,把农村社会各主体置于共同的场域和情境中,希望在打破自上而下的国家中心视角和自下而上的本土性视角对立的同时,克服静态结构分析的种种局限,将实践以具体、动态的形式展现。

    2.案例交代

    本研究中,案例研究的田野点为鄂北LZ村和JZ村,其基本情况如下:

    鄂北LZ村和JZ村地理位置毗邻,归L镇管辖,皆位于335省道旁。两村农业生产条件相似:LZ村现有耕地面积2 280亩,其中水田1 600亩,旱地680亩;JZ村现有耕地面积7 555亩,其中水田面积6 619亩,旱地面积936亩,两村现有水利设施基本满足农田用水需求。两村经济条件接近,村民以种植水稻、桃树、小麦、花生、玉米等为主要经济来源,部分村民外出经商、务工,人均年纯收入为13 000元左右。

    LZ村集体建有130千瓦光伏扶贫发电站1座,苗圃20亩,由村党支部领办的种养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147亩。该村拥有特色种植养殖、光伏发电站、苗圃、入股华润风电等产业,形成了“合作社+致富带头人+农户”模式,2020年村集体收入达到30万。

    JZ村一直以来农业种植结构单一,均以种植小麦水稻为主,经济收益不高。2014年以后,该村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适逢HR专业合作社看中本地优势沙质土壤资源,试图寻求以土地流转为基础的合作。HR合作社首先遭到集体成员的共同拒绝,随后转变策略以村委会为中介与村民进行协商,最后实现集体成员的动员与组织化,以每亩800元的价格成功流转土地500余亩。

二.   实践情境下农民集体行动中的参与行为
  • 农民的集体行动在某种意义上首先是对某种情境刺激的无意识集体反应,后经成员确定与成员组织化形成具有内部协商与传导机制的整体,并以此为基础与外界进行互动,从而形成新的内外情境,随后对其进行反应。在这样主体与主体、主体与情境动态交织的过程中形成复杂的动态系统或现象。农民个体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在社会情境中参与治理实践,并与情境保持动态适应的过程。在此,本文将实践情境具体划分为制度情境、本土情境、事件情境三种类型[40],并对农民集体行动实践情境作出阐释。

    一是制度情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三权分置的制度情境,规定了农民的权利范围,设定了农民的参与规则。一方面,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明确了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土地管理与有效利用的责任,因而村级组织具有响应政策号召、推动土地流转的制度合法性[41];另一方面,三权分置下,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权,可以决定是否参与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集体行动。这两方面都为土地流转提供了制度性的合法性与可能性,而两者的张力则约束着在此过程中集体行动的进行。

    二是本土情境。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集体行动是在一个相互熟悉的社区环境之中,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地方性知识”,比如身份、面子、村干部权威等,构建了基于社会关系之上的本土情境[42]。与此同时,随着社会转型、人口流动以及利益因素凸显,LZ村和JZ村两个村庄社区出现了原子化倾向,基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参与选择成为本土情境的另一个面向。当两者同向作用时,农民参与集体行动则可以顺利开展,而当后者占有优势之时,集体行动则会受挫,其应对方式也往往依靠本土情境中的社会关系。

    三是事件情境。集体所有、三权分置的制度情境与基于地方经验的本土情境,助推了“土地流转”这一事件情境的出现。这一事件情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土地流转是国家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推动的重要举措,LZ村和JZ村所在的L镇所主推的“双抓”模式就是具体落实。其次,两个村(LZ村和JZ村)的“村两委”积极主动地推动土地流转,为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集体经济收入而努力。再次,根据土地流转的事件情境及其变化、个人的利益得失,农民采取积极或消极的参与策略进行博弈,在此过程中的集体行动也会不断构建出新的事件情境。

    ①   “双抓”指的是“抓产业促农民增收,抓服务产业促集体经济增收”。

  • 乡村治理过程中,各项任务目标的达成需要村庄内部各成员共同参与和集体行动。从建构主义视角看,个体参与行为的形成取决于个体对客观情境实践的主观建构。集体行动能够实施,关键在于个体能够基于集体利益做出理性选择,即使短期内个体利益不会得到最大化。对于农村社会而言,村庄各利益相关者有两套并行不悖、互为补充的行事逻辑:一方面利益相关者都倾向于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对自己参与集体行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由此决定自己是否参与以及程度如何;另一方面,农民是否参与集体行动不仅受到个人收益的影响,也会受到与他人收益比较的影响,其公平诉求有可能会超越利益诉求,至少别人不能毫无贡献地从自己的行动中获得好处[43]。村民的利益偏好和观念的不同,客观上会增加农民集体行动的组织和管理成本。如果处理不当,博弈将会升级,最终加剧集体行动困境的升级。

    处于土地流转构建的事件情境,农民个体及家庭基于不同的身份角色及利益考量,必然会做出不同的选择,这导致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差异。这种差异化的参与,既影响着土地流转本身的走向,同时也在动态构建着土地流转的新情境。

    1.积极参与

    处于土地流转的事件情境中,农民的积极参与面向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集体行动成功与否。从调查来看,农民积极参与的主要驱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政治精英的引领,二是农民对经济利益的考量。

    一是政治精英的引领。当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行政任务与增加农民收益的主观意愿重合,村组干部开始积极推进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作为一种新的事件情境出现,村庄各利益相关者都基于自己的经验知识,对参与集体行动做出风险评估和收益分析。但不同于普通村民的是,乡村政治精英具有更强的前瞻性、全局性意识与能力,更多考虑土地流转给村庄带来的各种显性和隐性利益[44],因而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其所具有的农村社会影响力,逐渐辐射到周边村民,形成乘数效应。乡村政治精英中不乏老党员、老干部,在发挥动员和示范作用的同时,还将政治引领贯穿于土地流转的全过程,无形中与村委会达成了治理合力,进一步夯实了村级治理的社会基础。

    个案1:杨某,65岁,LZ村前村民小组组长,村民议事会成员之一。在得知村合作社要进行土地流转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后,第一时间表示理解和支持,并动员其他老干部老党员积极参与到流转土地协商工作中来。凭借自己多年以来积累的威望和公信,他将土地流转事件本身、具体流转事宜以及流转所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其他农户,不断打消农户的顾虑,耐心做好思想工作,促成了土地流转交易的实现。

    二是农民对经济利益的考量。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持续发展,使得乡村社会发生急剧变迁,农村社会生活越来越市场化,村民行为越来越理性化。随着农民价值观念和认知结构的改变,土地的商品化性质逐渐被农民接受。在这种情形下,农村土地能否成功流转主要受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及流转主体自身因素的影响。在鄂北LZ村,耕地细碎化情况比较严重,农业生产需要投入的成本较大;加之青壮劳动力持续外流,部分农户的收入结构已然发生了改变,不再依赖于作物种植和禽畜养殖。因此,在流转价格可接受的情况下,部分农户选择将土地流转出去。

    个案2:李某,79岁,LZ村人,家里原有四口人,目前仅剩两位老人。两个儿子都有固定工作,并且已在市内定居,老人因不适应城市生活并未跟随儿子到城市居住。由于儿女的田一直没有分出,家有17余亩田,共分为三片地,其中一片地靠近省道,被划分到了土地流转范围内;另有一片地,由于土地较为规整且面积较大,被选为光伏扶贫发电站建设用地。儿子考虑到父亲年事已高,便要主动流转土地,在村干部的帮助下顺利完成了近7亩的土地流转交易。

    2.消极参与

    与农民的积极参与面向相反,农民的消极参与则在不同程度上消减甚至妨碍集体行动的推进,往往表现为农民不合作行动,且深受国家资源分配的技术化路径影响[45],因而克服其消极因素是维系集体行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其消极因素有两个主要来源:一是农户基于机会成本的利益考量,二是作为既得利益者的种粮大户的排斥。

    对一些农户而言,虽然土地的收益在家庭总收入中占比在降低,但是也担忧土地流转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农民逐渐从封闭走向开放、从静止变为流动,收入结构也渐趋多元化。但对于部分农户来说,外出务工机会少,土地收入仍是家庭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土地流转之后,农民虽然能够无须付出任何劳动就能获得租金收入,但其所能承包出去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相应的土地租金也是有限的,并且远低于务工收入和自行种植收入。在这种情形下,部分农户既担心会永久性失去土地而没有收入保障,又怀疑承包者的经营能力和诚信情况会影响自己的既得利益,所以在是否流转土地这个问题上,始终保持着谨慎的态度。

    个案3:任某,55岁,LZ村人,家里有三个孩子,儿子和大女儿均在广东打工,小女儿在长沙打工。因早期外出打工,部分田地被其他村民捡种,现有七亩六分的田,主要分为三片田,其中一片约五亩,因地势较偏,以每亩一百元的价格交给二组村民刘某种植;一片约八分地,属于门前自留地,用于种植油菜、花生;一片约一亩八分,被划分到了土地流转范围内。由于自己身体状态不佳,且患有风湿病和腰椎病,任某有意向流转剩余土地。但考虑到土地归属和交易风险,任某前期并不同意签署流转合同,之后知道交易可以随时终止,粮食补贴仍归农户所有,主动找到村支书,完成了土地流转交易。可见,交易中止权、粮食补贴领取以及土地流转后的比较收益,共同推动了其参与行为的转变。

    对于本村原有的种植大户而言,土地流转无疑是对其原来土地低成本运营模式的颠覆,排斥参与是其利益使然。为了获得更多的农业收入,部分种粮大户、致富能人需要最大限度地节约生产成本、拓宽土地盈利空间,于是通过转让和租赁等方式将一定规模的土地集中起来,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与此同时,部分农民基于相互熟识的关系,多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以每亩100元的价格将土地承包给本村的种植大户。但土地集中流转以后,流转价格远高于种植大户所支付的价格,因此,种植大户成为除部分身体状况允许而选择坚持自行种植的农户外,对土地规模流转持有排斥态度的主要群体。

    个案4:刘某,38岁,JZ村种植大户之一,手中掌握百余亩田,仅在村民一组就承包了四十多亩。部分农民比较了种植大户和村委会所支付的价格,选择将田地收回转给村委会集体经营,刘某碍于人情和面子,勉强同意了农户的请求。毕竟多数田地都是细碎的、分散的,不属于集体流转范围内的。即使有部分农民“毁约”,所承包的土地面积仍然较大,村干部和小组长也努力地做其思想工作,劝其从村集体角度考虑,刘某最终表示了理解和支持。

    对于本村种植大户而言,虽然面临部分农民“毁约”及种植规模的缩减带来的损失,但是碍于情面及村干部“思想工作”的压力,最终不得不顺势而为。可见,种植大户在土地流转事件演进过程中始终受到本土情境的影响,而本土情境中的“面子”、村委会权威则消解了其集体行动的消极因素。

    不难发现,由于身份及利益偏好的差异,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程度与方式也各不相同,既有积极参与,也有消极参与,而消极参与无疑增加了农民集体行动成本。为促成土地流转的顺利实现,村干部依托本土情境,整合不同主体细碎化、差异化的流转诉求,寻找到全村最大的利益共同点,进而促成村委会与流转农户之间的良性互动,致力于共同目标的实现。

三.   实践情境下农民集体行动中的主体互动
  • 从建构的意义上讲,农民集体行动指的就是各主体通过协商、合作等方式建构一个自主合作网络的过程。建构过程不仅需要通过个体与社会情境的相互作用形成集合体,更需要通过情境内不同主体相互作用,直至形成合作互动网络。

  • 农民集体行动中的主体互动同样是在特定的实践情境中发生的,制度情境、本土情境及事件情境分别在其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1.制度情境

    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不仅赋予了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而且也授予了其土地调整的权威,同时也为政府落实土地流转的土地政策提供了抓手。因此,L镇政府、LZ村和JZ村的“村两委”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扮演着权威者角色。这种权威者角色表现为,村两委既是土地流转的强力推动者,也是为农民提供某种信任保障的中间人。制度情境在村委会与乡镇政府达成行动共识、农户与村委会的主体互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本土情境

    主体互动中的本土情境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熟悉环境与信任关系。LZ村和JZ村两个村庄皆是传统的农业村庄。虽然受到就业渠道多元化、人口外流等因素的影响,但由于农户们同处一个社区,仍然存续着社会性交往与互助,这种建立在地缘及血缘基础上的社会网络,依旧是两个村庄最重要的社会资本,也是彼此相互信任的社会基础。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对村干部的信任、农户与农户之间的连接,都是在此基础上的行为选择,而对外来企业承包土地的行为则保持高度警惕。二是本土权威与利益保障。除了制度赋予村级组织及村干部的权威之外,LZ村和JZ村的村干部在本村都具有一定威望与民众支持的基础。于是,当农户对外来企业不信任、担心个人利益受损时,村级组织及村干部则成为其参与到土地流转中的信任基础与利益保障者。

    3.事件情境

    农民的集体行动始终围绕着“土地流转”这一事件展开,其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这必然是多个相关主体互动的进程,而哪些主体、如何互动则取决于“土地流转”的事件情境。一是事件目标与主体。L镇政府为推动“双抓”目标的实现,LZ村和JZ村为提高集体经济收入与土地利用效率,需要引进外来投资者,说服农户参与土地流转。二是事件推进的可能性。虽然L镇政府与两个村庄的目标明确,但是土地流转直接关乎外来投资者、农户的切身利益,而非仅靠强力所能为之。因而,村干部需要借助公共权威角色消除投资者及农户的疑虑,同时借助熟识的信任关系引导广大农户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 在上述实践情境下,村庄内部各主体围绕土地流转建立契约并达成有效合作。在此过程中,乡镇政府、外来企业、村级组织、村民作为相关主体,经历了复杂的多重交叉互动。为清楚呈现多重复杂互动,笔者根据主体互动的方向,将其区分为纵向互动与横向互动。根据互动纽带的不同,纵向互动又分为基于行动共识基础上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互动、基于权威基础上村委会与农户的互动;横向互动又分为基于相互信任基础上,农户、村委会与外来企业的互动,以及基于社会网络基础上农户之间的互动。在纵向互动中,基于行动共识基础,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互动是土地流转得以启动的原动力;在权威角色影响下,村委会通过公共权威推动消极农户参与土地流转、保障农户利益。在横向互动中,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村委会借助公信力架起了农户与外来企业之间的桥梁,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农户之间形成的社会网络基础上,农户既能通过同类联合维护自身权益,也能在一定条件下达成集体行动,促成土地流转顺利进行。

    1.纵向互动

    (1) 行动共识:村委会与乡镇政府

    作为乡村治理共同体,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对土地流转的行动共识显得至关重要,而行动共识的关键就在于找到利益契合点和行动支撑点。

    从村级组织架构来看,村党支部、村民委会员、经济合作社等三套班子并行,各自有着明确的职责划分和工作分工,但实际上其社会职能等并未完全分化,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出现交叉混同的情况[46]。为了进一步优化村级治理资源,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组织土地流转,由村党支部领办成立的经济合作社开始从事各种农业经营活动,村支部书记等村社干部由管理者转变为公共资源经营者。但村级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要顾及潜在的经济风险与社会风险,保持乡村社会的稳定性。因此,村委会作为代理人,面对土地流转的新情境,首先考虑到村民个人利益与村庄公共利益,深思熟虑后才将行动思路上报到乡镇政府,以寻求政策或资金上的支持。

    “(乡镇党委)书记一听到这个项目是支持这个项目的,现在很多农户也种不动土地,土地逐渐向少数农户手里集中。农户流转给种地大户,租金比较低,且土地也没有连成片,种植生产成本比较高。集中种植以后,租金贵了,但是集约化生产的成本降低,企业种植效率提高,各方面能共赢,农产品面向市场风险降低。” (对JZ村村支书陈某的访谈,2021-11-23)

    “流转以后,合作社也能有部分收入,也算是集体收入一部分。和小家一样,有钱了说话就仗义,做事人就跑得快,没钱光空口说话,没人听的。” (对LZ村村支书刘某的访谈,2021-09-28)

    “本身村里面搞这个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说第一,合作社的钱可以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第二,我们是种养合作社,也包括农机合作社,可以提供机械啊什么的。” (对LZ村支部副书记孟某的访谈,2021-12-03)

    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极其繁杂而又十分具体的工作任务,其中之一便是大力引导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随着基层治理的转型,乡镇政府也逐渐定位成发展型基层政权的角色,立足农村实际,不断推动农村建设与发展[47]。推进创业富民,是摆在乡镇政府面前紧迫而现实的任务。因此,在保证基础性运转的同时,村干部还需具备运营能力。村庄经营就是村干部在这样的绩效取向和利益取向支配下,做出经营和管理村庄公共资源的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实现村庄集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46]。农村基层实践中,乡镇政府往往在发展集体经济方面持鼓励、支持态度,但由于财政紧张,往往无法给予从事农业经营主体以补贴奖励,只能予以政策倾斜和提供技术支持。

    “先是双方有合作意向,需要请示政府领导。政府一直是支持的,反馈说可以开展,政府也表示会对该产业做出宣传。任何一个村子有产业合作项目都需要向镇上请示,因为外来企业来村种植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如果出现意外,企业中途离开,容易引起农户矛盾和纠纷,村委会和上级组织必须要承担风险。协商以后是同意。” (对JZ村村支书陈某的访谈,2021-11-23)

    在新的农民集体行动系统中,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就村庄经营达成了行动共识,村集体经济有了较为明晰的发展方向,土地流转才得以顺利开展。

    (2) 权威:农户与村委会

    传统乡村社会是血缘关系与农业文明的结合,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孕育出了血缘权威,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的社会关系及乡村治理方式。不同于血缘权威,村干部作为村庄公共权威组织代理人,其掌握的权威主要来源于政治权力和组织地位,在历史制度的沉淀中也形成了一套独有的社会资本与行为方式[48]。长期以来,宗族权威与科层权力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农村社会独有的权威系统和公共秩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少取多予”政策的实施,村干部掌握了大量来自于国家再分配和转移性资源,其话语权得到进一步增强。近年来,集体经济的发展,无疑为村委会叠加了合法性权威。同样地,保持和巩固权威地位也是村干部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动机之一。于是,促成土地流转成为重要的选择。

    “我们2018年就开始做这件事,先是支部商量,然后开村民代表大会协商,最后各村组长配合干部开展。开始做的时候,难得很,我们把过去的老干部和现在的搁一起,直接跟农户谈,我们当时拿着协议,挨户让签字,然后再发钱。愿意的就签,尽量做工作,实在不愿意的就算了。当时天天开,这家开完了到那家开。我们开的是村民代表会,不可能每个村民都知道,村民代表有爱宣传的,也有不爱宣传的。但我们计划着连片承包,把全村的地都弄到我们合作社里,再成立公司,比如说搞产品储藏啊销售啊一条龙。” (对LZ村村支书刘某的访谈,2021-11-19)

    在LZ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利用自身的经济和社会优势,强势促进流转目标的达成。流转价格的协商过程将多数农民排除在外,流转合同的签约过程也从群体心理上对农民施压。在这种情境下,“小农意识”较强的农民便倾向于接受群体压力、趋同于群体决策,最终加入土地流转的行列之中[49]

    “权力在他们手里,他们说给几百就几百。书记说了,人家啥价给你啥价,老百姓就不再说了。我们那个时候也没讲个政策,也没说个将来还归不归你。就是拿个合同叫你签字,也没开个会,也没讲明白,都不知道咋回事。” (对LZ村一组村民任某的访谈,2021-11-30)

    不难发现,村民与村干部所言有着较大的出入。承认感知偏差的前提下,村民与村委之间仍存在结构性紧张。村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潜意识里保持着对村委会的顺从,这与部分村干部的公信力有密切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复杂的社会情境中,公共权威关系的介入的确加速了交易合作的形成,极大地提高了集体行动的效率。

    2.横向互动

    (1) 信任:农户、村委会与外来企业

    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组成部分,在农村社会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50],尤其是涉及利益关系的乡村经济活动。土地流转过程中,信任就是涉及交易关系的重要基础。

    鄂北JZ村属于典型的农业村庄。对农户而言,土地不仅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基础性生产资料,更是他们的生活重心和生存保障。农民对土地有着浓厚的感情,这也给土地流转带来了麻烦。JZ村村委会决定与HR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合作后,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将流转事项告知被流转范围的村民,并了解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将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出去,本就是超出经验知识外的实践行为,更何况土地并不是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单位或者个体农户承包,而是外来企业。部分村民并不信任该合作社,一是觉得它是外来企业,没有本地基础;二是担心合作社经营不善,会拖欠流转费用。在某些农户看来,引进这种企业具有一定的风险,其生产经营具有不稳定性。

    “一开始肯定也是怀疑的,又不是本地的,就怕他干赔了,不给钱跑了。后来想流转的那部分人,有的合同都没签,还是比较担心的。但是有村委会作担保,就比较放心了。而且都说好了要先给钱,今年给的是明年的钱,明年种了给的是后年的钱。如果要是今年不给钱了,我就自己种,地又带不跑。” (对JZ村一组村民李某的访谈,2021-10-18)

    对村委会而言,农业市场化背景下,村干部已经不单单是村庄的管理者,更多的是村庄公共资源的经营者。土地流转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能够促进农民增收和村庄致富这一政策性目标的实现。因此,村干部都愿意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来,既可以作为发包方和承包方,自主从事各种农业经营活动,也可以作为中介方,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诸如信息传达互通、纠纷争议处理等服务。LZ村便是前一种情况,该村村委会作为甲方与承包各块土地的家庭签订合同,将水库附近的土地作为种植用地。根据合同规定,土地租期为十年,租金金额为每年每亩五百元,并于每年一至三月份内支付下一年的租金。若甲方提前终止协议,则需提前告知乙方。JZ村则属于后一种情况,村委会作为乙方与承包各块土地的家庭签订合同,将规划片区的土地作为种植用地。根据合同规定,土地租期为七年,租金为每年每亩八百元,并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付清该年度流转土地价款。若有地力补贴,归甲方所有。甲方应按时将流转土地交给乙方,乙方如到期未支付合同款,甲方有权收回。同时,合作社再与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签约,获得七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诺给JZ村村委会两万五千元作为协调费用。

    “村里很多人一开始对企业不信任,就由我们村委会出面与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收到村委会手里以后再统一把土地发包给企业。一亩地800元给农户,给村委会协调费用25 000元,流转接近500亩,涉及160多户。之所以给协调费用,是因为土地打乱以后,土地边界就不再明确,航拍情况与实际农户土地有出入,村民意见不统一。最后根据确权确产确地情况决定,差距实在大的,适当加以补贴。基本上是这样协商下来的。” (对JZ村村支书陈某的访谈,2021-11-10)

    对外来企业而言,企业清楚地知道作为外来工商资本,其进入农村领域,必定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尽快达成承包目标,它只能倾向于寻求村干部的支持与帮助,从而打消村民的怀疑和不信任。与村委会合作,并承诺给予一定的协商费用,这样一来既能够避免与分散化、异质性的农户接触,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土地流转承包难度大幅降低。

    “我们也不愿意跟农民打交道,就让村干部负责这事,反正价钱都谈好了,合同也签了,村委会的人会负责后续的事情,田间地头很容易发生纠纷,再就是马铃薯种植,等收获的时候还容易有农民哄抢,还要村委会帮忙解决。” (对HR专业合作社经理杨某的访谈,2021-12-23)

    考虑到本村村民大多还有着浓厚的土地情结,村委会作为中介方,利用相互熟识的信任关系,以及农民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权威的认同,逐渐说服拒不参与的小群体,提出协商换地的解决方法,积极促成土地流转交易。可见,土地流转能够成功,离不开村组干部对农村本土情境的谙熟。

    “大部分农户都是同意的,只有少量的需要做工作。农户不信任企业,更相信基层组织一些。俺们先是做思想工作,就是帮忙算经济账,流转出去更划算,土地租金加上外出务工收入。之后,不愿意流转的可以换地。最后就是种粮大户,本来低成本流转土地,现在被别人流转走,心里难免会不愿意,俺们就从维护村集体利益的角度进行劝说。” (对JZ村村支书陈某的访谈,2021-11-10)

    处于同一社区空间,农户与村委会彼此熟悉,彼此间存在着一种特殊信任,便是建立在血缘、亲缘与地缘基础之上的信任关系。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乡村社会带来了冲击,村庄社会关联度大不如前,但这并不影响农户对村委会仍保持着基本的信任,毕竟村委会作为村庄公共权力的载体,有着不同于普通农民的公共身份与公共权威。在农民的普遍认知中,村干部是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的成立与存在就理应维护好村庄的公共利益和普通村民的个人利益。村委会和外来企业虽然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但在由土地流转造成的新的农民集体行动系统中,二者通过沟通和协调产生了信任,并在信任基础上达成了共识,在互动中建构出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合作伙伴关系。不难看出,信任以互动为出发点,正是互动构成了主体间的复杂关系,而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2) 社会网络:农户与农户

    嵌于农村社会网络的农户,其行动半径是有限的。即使处于同一行动半径中的农户,由于所掌握的资源不同,认知程度也存在一定差异。但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农户间彼此沟通、交流,使得各种资源得以沉淀,这便为农民集体行动积攒了一定的可能性。

    人际关系源于互动,而主体互动一般都发生在资源特征相似或相近的行动者之间。资源特征越相似,在互动中需要付出的努力越小,关系越密切。同样地,当面临新的事件情境,农户第一反应就是找到与自己条件相似的其他农户,在互动中增进成员间的实际联结。在追求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农户彼此之间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主要表现为诉求相同和行动一致。由此产生的群体凝聚力直接增加了与企业对话的筹码,推进了农户在具体情境下的行动。鄂北JZ村涉及到土地流转的农户,在了解到周边流转价格后,选择让村委会转达农户的意愿。在流转交易过程中,许多农户的行为也对其他农户产生了直接影响,体现出了“同化”和“顺应”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

    “我们这有先例,邓店那边就是有种土豆的,他们那边是650块钱一亩。我们为啥要这么高呢,因为农民说了,人家邓店那边都给650了,我们这水利条件又好,你不给我多点,我不给你(土地)。我们就和合作社说了,合作社也同意了,就八百了。” (对JZ农机专业合作社站长黄某的访谈,2021-11-23)

    “一开始不想给,想着人家要成片的地来了,组里的其他人都给人家种了,给了就给了吧。给了之后,就等着大家伙一起拿着确权本去拿钱。” (对JZ村一组村民罗某的访谈,2021-11-30)

    此前,土地流转信息传播渠道并不通畅,农户只能通过邻里和朋友的相互沟通传递信息,再加上传统熟人社会的信任,导致村里的承包主体主要是本村的种植大户和致富能手。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冲击了农民原有的价值观念,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以血缘为基础的人际关系,但传统农村社会的“差序格局”作用依旧明显,人情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根据我对那几家的了解,刚开始就是说朋友嘛,或者是关系好点儿的,就把地给种田大户种,只给一百块钱(一亩)。现在土豆合作社的也想把那一片包下来嘛,但是那个种田大户人家不想给合作社,土地原农户主又不想拉下脸要过来,所以说就没有承包成。在农村,一方面有钱,一方面还要讲人情。” (对JZ村委会成员杨某的访谈,2021-12-04)

    在村庄社区这个小型的社会空间中,血缘、亲缘和地缘仍是重要的社会关系纽带。正因如此,农民集体行动才有了互动的基础和空间。农民在互动中参与集体行动,完成社会资本的累积,这样才能建构出有效的合作网络,从而促成集体行动。

四.   结论与讨论
  • 本研究将建构主义理论视角与乡村治理实践过程相整合,从不同的治理情境出发,考察了农民集体行动中的农民参与和主体互动,得出以下结论:

    农民集体行动归根结底就是情境实践,是以农民参与为基础、组织化管理为手段进行主体互动的复杂过程。毫无疑问,农民集体行动需要农民的参与实践,其中农民参与行为的形成取决于农民在情境中的主动建构,即基于制度情境、本土情境及事件情境状况,做出符合自己意愿和集体需求的行为选择,其行为选择必然存在异质性;为最大程度实现异质性行动的统一,需要以共同利益为基础实现成员组织化,并形成新的整体作为行动主体;农民的情境实践除了要根据情境及时调整行动策略外,更多地表现为与其他主体的互动,基层政府、村级组织、农民和外来工商资本等主体通过对话和协商,最终就行动目标达成共识,在互动中建立起协作配合的合作关系,构建了基层治理共同体,形成良性集体行动。在这个过程中,情境构建、农民参与和主体互动之间形成了循环结构,结构内部各要素前后关联、互相影响,共同作用于农民集体行动实践。

  • 乡村治理本身就是由一系列农民集体行动所构成的,农民集体行动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现代化能否有效实现。在鄂北两村的治理实践中,村级组织作为最为重要的连接纽带,影响着集体行动的全过程。村民、村级组织、外来合作社与基层政府之间利益方向基本一致,存在最大公约数。村民内部虽有个体对利益再分配后的新格局不满,但是由于金额损失不足够大、波及人数不足够多,致使难以形成有效的反抗团体,加之社会网络的关系约束、情面考量与集体利益的意识形态教化,使该部分个体实现行为的转化。由此可见,此次集体行动的产生并非不存在阻碍因素,而是作为集体行动的主体,村级组织有资源、有力量控制消极行为的影响,同时促进消极行为向积极行为的转化。正是由于资源的掣肘阻碍集体行动的发展,因此在村级组织与农民利益一致的情形下,村级集体可以作为组织化的主体广泛吸收多方面、多层次的资源,实现高效的行动整合。成功的集体行动经验会在一定程度上黏合成员联系,为新的集体行动实践提供本土经验。

    与此同时,在看到村级组织强大的组织化与资源集中潜能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农民之间的脆弱联结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在集体行动中的自组织能力与谈判能力,无形中增加了对村级组织及政府的依赖。这一暂时隐而不现的弊端,或将在后者决策偶尔失误时显现出来。因而,只有在共识与共赢基础上建立纵向贯通、横向衔接的乡村治理共同体,才能促进农民良性集体行动的持续推进,为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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