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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城镇化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大量农村人口选择在城镇就业和定居,导致农村宅基地闲置荒废的现象突出,也出现了城镇人口拥挤、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的问题,城乡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此,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强化改革举措集成增效[1];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2]。然而,一方面尽管多数农户选择进城务工和在城镇居住生活,但其仍将宅基地视为个人与家族情感、身份认同及归属感等非物质价值的重要寄托[3],宅基地的情感价值阻碍了其退出决策的实施;另一方面,当前退出补偿机制不规范、退出保障制度不健全,也影响了农户退出宅基地的积极性[4],尽管部分农户意识到宅基地具有经济价值,愿意退出宅基地换取经济补偿以缓解其城镇生活压力,但配套政策的不完善使其难以获得城镇职工医疗和养老保险,使其将农村宅基地视为退休后的一种养老保障[5],因而难以实施宅基地退出行为。因此有必要探讨制约农户意愿向行为转化的原因,以了解农户的实际需求,促进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优化和完善,激活农户宅基地退出的内生驱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向纵深推进。
梳理已有文献,可知大多数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两个方面。有关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研究,学者们发现农户的宅基地退出意愿主要受个体及家庭特征[6]、生计资本[7]、禀赋效应[8]和市民化能力[9]等因素的影响;有关农户宅基地退出行为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社会资本[10]、职业分化[11]和子女教育获得[12]等因素会影响其宅基地退出行为。尽管意愿是行为的先导,但受个体特征和外部环境的综合影响,农户的意愿并不一定会转化为实际行为[13-15]。针对农户意愿与行为不一致的影响因素,学者们主要从生态生产[16]、生活垃圾分类[17]、节水灌溉技术[18]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发现同群效应、环境认知、社会规范、法律法规信任度等因素均会影响农户意愿与行为的悖离[19-22]。
尽管现有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文献支撑和理论依据,但仍存在改进空间:一是大多数学者仅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进行单方面的研究,针对农户意愿与行为关系的研究较少;二是大多数研究从外部因素的角度考察农户意愿与行为的悖离,鲜有研究基于农户视角,分析行为意向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悖离的影响及异质性,同时,政府作为宅基地退出的重要行为主体对农户的行为意向有深刻影响[23-24],政府规制在行为意向影响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过程中的调节作用也有待探究;三是现有研究仅讨论了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悖离的影响因素,未对其内在机理作进一步探究。
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尝试将农户意愿与行为结合起来,基于计划行为理论,构建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悖离理论框架,利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和银川市贺兰县农户的调查数据,通过Heckman两步法分析行为意向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悖离的影响及异质性,剖析政府规制在“行为意向—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中的调节效应,以及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的内在机理。研究结果在理论层面上可以拓宽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相关研究的范围,在实践层面上可以为政府制定推动有意愿的农户实施宅基地退出行为的政策提供相关依据,并为西北欠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退出制度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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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行为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Ajzen提出,该理论从人的心理角度阐释个体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意愿和采取的行动,为分析行为意向如何影响个体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25]。农户在宅基地退出意愿向行为转化的过程中,受退出宅基地后收益与成本的比较、亲友和邻居的看法、退出宅基地后的风险应对能力等影响,其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影响了意愿向行为的转化。此外,政府作为“三农”政策的直接推动者和实践者,对农户决策具有较强的带动和引导作用[18],政府规制能够调节行为意向对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的影响。因此,本研究基于计划行为理论,构建如图 1所示的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悖离理论框架,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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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划行为理论,个体行为意向包括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3个维度。
行为态度指农户对宅基地退出行为持有正面或负面的态度,农户宅基地退出决策是一个理性与非理性交织的过程,既建立在需要、情感和实现自我等非理性本能因素基础上,又不会脱离利弊权衡的理性[26]。作为理性经济人,农户的宅基地退出决策受其预期收益与成本比较的影响,预期收益主要是退出补偿资金,成本主要包括房屋重置和搬迁等费用。政府能够充分考虑宅基地退出农户的资金补偿和住房安置,弥补其房屋重置和搬迁成本,并给予其医疗、就业、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障,提高其退出宅基地后的生活水平,预期收益就会大于成本,有利于农户产生积极的行为态度,促使其宅基地退出意愿转化为行为。
主观规范指农户在退出宅基地时所受到的他人或者社会的压力,可理解为农户亲友和邻居对其宅基地退出行为的看法[15]。农村社会具有差序格局与相对封闭性的特点,农户既是理性的个体决策者,也是从众的感性群体决策者[10],其宅基地退出决策容易受亲友和邻居的影响。亲戚家人、街坊邻居等对农户退出宅基地的支持力度越大,农户的主观规范就越积极,越愿意并实施宅基地退出行为。此外,已退出宅基地的个体,其行为意向也会促进其他农户产生退出意愿[23],并作出实际行动。
知觉行为控制指农户在进行宅基地退出决策时,所感受到的容易或困难的程度[27],可以认为是农户对是否能够应对宅基地退出风险的自我评价。农户的知觉行为控制受自身内在因素和外在条件的影响。一方面,当农户受教育程度越高、非农就业能力越强、越了解宅基地退出政策时,其风险应对能力就越强,越有利于其选择退出宅基地;另一方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越是完善,意味着农户在退出宅基地后能获得合理的补偿,改善其生活条件,农户的后顾之忧就越少,越是信任宅基地退出政策,其退出意愿与行为一致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农户的自身条件和所处的外部环境越好,其知觉行为控制能力就越强,越有利于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向行为的转化。
根据以上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说:
H1:行为意向能够抑制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的悖离,其中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均正向影响农户意愿与行为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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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分化使行为意向对其意愿与行为的悖离产生不同影响[14]。其中,纯农户和兼业农户的收入水平较低,难以适应退出宅基地后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28],宅基地退出过程中,这类农户期望获得一笔补贴家用的资金来改善生活状况,当农户认为补偿较为合理、可以满足其期望收益时,就会退出宅基地,积极的行为态度促进其意愿与行为的一致性;非农户以外出务工为主要收入来源,其社会和政策资本较丰富,能从多渠道了解宅基地退出的相关政策,这类农户对政策及村委相关措施规定更加敏感[29],在作出决策时往往会参考亲友、邻居的看法,当亲友、邻居支持其宅基地退出行为时,这类农户就倾向于将宅基地退出意愿转化为退出行为。
在不同宅基地退出模式下,行为意向对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的影响也不同。其中,“入股经营”模式主要鼓励农户以腾退的宅基地流转入股参与乡村旅游、产学研等经营活动,通过提高其非农收入来改善生活水平,然而年龄较大、非农就业能力较低的农户生计能力较弱,对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的依赖性较强,其更倾向于不退出宅基地[11],难以通过参与“入股经营”提高非农收入和生活水平;而“以地养老”模式允许农户利用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费换取养老院的服务,较好地满足了无法迁入城镇的农户“离农弃地”后老有所养的需求[30],更能促进年龄较大、非农收入较低的农户退出宅基地,使其意愿与行为一致。因此,在“以地养老”模式下,行为意向对农户意愿向行为转化的作用更明显。
综上所述,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说:
H2:在行为意向中,行为态度能够抑制纯农户和兼业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悖离,主观规范能够促进非农户的宅基地退出意愿向行为转化;
H3:相比“入股经营”模式,“以地养老”模式下行为意向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向行为转化的作用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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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指政府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个体的行为进行奖励或惩罚,以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社会福利水平,政府规制可分为激励型规制和约束型规制[31]。激励型规制指政府通过采取经济和物质补贴等奖励措施,对农户的宅基地退出行为进行激励,满足其宅基地退出的补偿需求[32],促使农户产生积极的行为态度,并协助政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加快宅基地退出信息在农户社会网络内共享的范围和速度[23],提高农户的政策了解度,使其知觉行为控制能力得到提升;约束型规制指政府对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户收取有偿使用费,增加超占宅基地的持有成本,倒逼其退出超标宅基地,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的目标[33],同时健全宅基地退出法律法规,强化农户对社会公平的感知,鼓励声望较高的农户带头退出宅基地,以此对周围农户产生示范效应,提高其退出宅基地的积极性。可见,政府规制能够正向调节行为意向对农户意愿与行为一致的促进作用。由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说:
H4:政府规制能够增强行为意向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一致性的促进作用。
1.1. 行为意向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悖离的影响
1.2. 行为意向对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影响的异质性
1.3. 政府规制的调节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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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与贺兰县是宁夏农村宅基地改革的试点地区,两地在引导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平罗县的“土地收储”和“以地养老”模式、贺兰县的“入股经营”和“异地置换”模式,不仅促进了当地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而且提升了农户的生活水平,保障了农户的合法权益。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24年5月在平罗县和贺兰县进行的农户宅基地退出情况访谈调查,共发放514份问卷,去除数据缺失的问卷45份后,获得有效问卷469份。有效问卷中,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不一致的农户有103户,占比为21.96%,其中75户农户有退出意愿但无实际行为,占总样本的15.99%,28户农户表示虽然已经退出宅基地,但当时并不愿意参与,这类农户占总样本的5.97%。样本农户中,男性户主占比为46.67%,平均年龄为43岁;80.36%的户主受教育程度在高中及以下;近60%农户的家庭总人口数超过5人;51.56%的农户家庭年均收入大于5万元;有过就业培训经历的农户占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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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的被解释变量为意愿与行为悖离、宅基地退出意愿、宅基地退出行为。借鉴王子坤等[14]的研究,将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界定为“农户有宅基地退出意愿,但实际未实施宅基地退出行为”和“农户无宅基地退出意愿,但实际已经退出宅基地”两种。本研究考虑农户“无意愿有行为”的情况是因为农户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会受到暗示、顺从、模仿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例如,积极配合的腾退者在农户群体中发挥宅基地有偿腾退的正向示范作用,而“钉子户”则在群体中形成负向示范[34],农户实际上并没有产生退出宅基地的意愿,但其受较强的从众心理影响,放弃了宅基地。因此,受从众心理的影响,农户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会出现“无意愿有行为”的现象。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的问题分别是“您是否愿意退出宅基地”和“您是否已经退出宅基地”,答案均为“是=1,否=0”。统计时,将“有意愿无行为”或“无意愿有行为”的情况设定为意愿与行为悖离,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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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的解释变量为行为意向。借鉴文献[6, 15, 17, 27]选取的指标,从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3个维度选取11个指标,构建农户行为意向指标体系表(表 1)。利用主成分分析法降维处理相关指标,行为意向累计方差贡献率为76.58%,且在p<0.01水平上具有统计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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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的调节变量为政府规制。借鉴文献[23, 31, 35-38]选取的指标,从激励型规制和约束型规制两维度,构建政府规制指标体系量表(表 2)。运用主成分分析法降维处理相关指标,政府规制的累计方差贡献率为78.29%,且在p<0.01的水平上具有统计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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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献[10-11, 26-27]的研究,本研究选取户主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就业培训经历,以及家庭总人口数、家庭年均收入、宅基地面积和住房结构作为控制变量,具体描述见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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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是否退出宅基地可能是自选择的结果,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受教育程度和经济收入较高、非农就业能力较强等自身禀赋条件较好的农户,其风险承载力较高,更容易实施宅基地退出的行为,其行为与退出意愿一致的概率较大,由此可能会出现样本选择偏差问题。参照贾亚娟等[17]的研究,选择Heckman两步法来解决样本选择偏差问题。
首先,利用Probit模型估计农户退出宅基地的选择方程,计算出逆米尔斯比IMR,模型构建如下:
其次,纳入IMR,用Logit模型构建如下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结果方程:
式中:acti表示农户的宅基地退出行为决策,农户退出宅基地acti=1,反之acti=0;Yi为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悖离的结果,悖离为1,一致为0;Pi为意愿与行为悖离的概率;解释变量X表示行为意向,包括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3个维度;C表示控制变量;β1、β2、η1、η2为系数;α1、α2为截距项;εi为随机误差项。
为保证(1)式可识别,需要引入至少1个识别变量,避免第一阶段的变量与第二阶段的变量相同,导致模型出现高度共线性的问题。本研究选取“宅基地确权”作为识别变量(表 3),根据高原等[36]的研究,确权显著影响农户的宅基地退出行为决策,但不会直接影响其意愿与行为的悖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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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式基础上引入行为意向与政府规制的交互项,构建以下调节效应模型:
式中:Gor表示政府规制;X×Gor表示行为意向与政府规制的交互项;γ为交互项的系数;β3、δ、η3分别为行为意向、政府规制和控制变量的系数;α3为截距项,μi为随机扰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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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3)式确定的显著性影响因素,运用解释性结构模型剖析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的内在机理,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构建影响因素的邻接矩阵R如下:
式中:Si和Sj分别表示第i、j个显著的影响因素变量。
其次,由邻接矩阵R和单位矩阵I进行幂运算得到可达矩阵M:
式中:λ表示路径数量。
最后,将可达矩阵M分成可达集P(Si)和前因集Q(Si),由(6)式得出最高层L1所包括的影响因素:
抽去最高层因素的行与列,重复(6)式对应的步骤,依次类推出所有层级的因素,使用有向箭头连接各层因素,得到层次矩阵。
2.1. 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2.2. 变量选取与描述
2.2.1. 被解释变量
2.2.2. 解释变量
2.2.3. 调节变量
2.2.4. 控制变量
2.3. 模型构建
2.3.1. Heckman两步法
2.3.2. 调节效应模型
2.3.3. 解释性结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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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用Heckman两步法分析行为意向对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的影响,同时将Logit模型(模型2)与Heckman两步法(模型1)的结果进行对比,具体如表 4所示,对比Heckman两步法与Logit模型回归结果发现,模型1中的IMR在p<0.1水平有统计学意义。表明模型2的样本中存在选择偏差问题,直接使用模型2会使结果不具稳健性。因此后文的分析以模型1为准。此外,模型1中宅基地确权在p<0.01有统计学意义,表明所选的识别变量适用于Heckman两步法的分析。
表 4中模型2显示,行为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的系数值显著为负,表明行为意向显著促进农户实施宅基地退出行为,从而抑制其意愿与行为的悖离。表明农户越是了解宅基地退出政策、对退出补偿的标准越是满意,其知觉行为控制能力就越强,越有利于农户实施宅基地退出行为;同时,农户预期退出宅基地后,医疗、就业和养老等社会保障水平会得到提高,生计风险会降低,积极的行为态度促进其意愿与行为的一致性;此外,亲友或邻居退出宅基地后,获得的补偿标准或社会保障达到了宅基地实际的经济价值[6],在亲友或邻居的影响下,农户也会实施宅基地退出行为,其意愿与行为一致性的概率就越大。综上所述,行为意向能够显著抑制农户意愿与行为的悖离,假说H1得到验证。
控制变量中,受教育程度和就业培训经历的系数在模型2中有统计学意义,且系数值为负数,说明农户的受教育程度越高、有过非农就业培训经历,其非农就业能力就越强,越具备生产力和发展潜能,这有助于其快速适应宅基地退出后的生产、生活环境[34],农户就越容易退出宅基地,促进其意愿与行为的一致性;家庭年均收入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家庭年均收入越高,越促进农户意愿与行为的悖离,原因是农户大多以农业收入为主,对宅基地生产功能的依赖度较高,即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资金较为合理,农户也会担心退出宅基地后失去收入来源,不愿意实施宅基地退出行为,因此出现“有意愿无行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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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Probit模型替换Logit模型估计模型2,结果如表 5中模型3所示,行为意向的显著性及系数符号没有发生变化,说明此前的结果是稳健的。
其次,参照周静[38]的研究,将宅基地退出意愿问题替换为“若村集体对宅基地进行有效利用,您愿意有偿退出宅基地吗”,答案为“非常不愿意=1,不愿意=2,一般=3,愿意=4,非常愿意=5”。统计时将1、2、3示为无退出意愿,赋值为0;4、5示为有退出意愿,赋值为1。统计农户行为和重新赋值后的意愿,意愿与行为悖离赋值为1,一致则赋值为0。再次进行回归,估计结果见表 5中模型4,解释变量的显著性及系数符号均未改变,体现了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最后,为消除异常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缩尾处理,使用缩尾处理后的变量替换原变量,再次进行回归,结果如表 5中模型5所示,解释变量的显著性和系数符号与此前估计的结果相差不大,验证了研究结论的稳健性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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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孙鹏飞等[35]的研究,将样本中家庭非农年均收入占比低于10%的农户划分为纯农户,10%~90%的划分为兼业农户,大于90%的划分为非农户。对以上3类样本进行分组回归,结果如表 6列(1)至(3)所示。根据结果可知,行为态度显著负向影响纯农户和兼业农户的意愿与行为悖离,主观规范显著促进非农户的意愿转化为行为。原因是纯农户和兼业农户既对农业生产有一定依赖性,又缺乏足够的非农就业能力[39],自身实际情况的受限对其行为决策阻碍较强,当农户认为宅基地退出补偿较为合理时,就会产生积极的行为态度,有利于其意愿向行为的转化;非农户常年在外务工,其非农收入水平较高,对宅基地的依赖性较低,同时其社会资本较丰富,能获得更多的政策信息,在作出宅基地退出决策时,这类农户更加重视社会关系群体的影响[14],即主观规范更能促进其意愿与行为一致性。综上所述,假说H2得到验证。
对“以地养老”模式和“入股经营”模式的样本进行分组回归,结果如表 6列(4)和(5)所示,“以地养老”模式的农户行为意向各维度的显著性和系数大部分高于“入股经营”模式,说明在“以地养老”模式下,行为意向对农户意愿向行为转化的作用更明显。原因是部分农户退出宅基地后受到文化水平低、缺乏就业技能等因素的影响,无法适应城镇的生产、生活模式,由此面临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使其难以退出宅基地,相比“入股经营”模式,“以地养老”模式能够满足这部分农户的社会保障需求,缓解其退出宅基地的后顾之忧,促进其退出宅基地。因此,在“以地养老”模式下,行为意向对农户意愿与行为一致性的促进作用更明显,假说H3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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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纳入政府规制与行为意向的交互项,探究政府规制的调节效应。表 7中模型6为纳入政府规制的结果,根据模型6可发现,政府规制能显著抑制农户意愿与行为的悖离。模型7为纳入政府规制与行为意向交互项的结果,根据表 7的结果,政府规制与行为态度、主观规范交互项的系数分别在p<0.1和p<0.05的水平上具有统计学意义,且均为负值。原因是政府采取政策宣传和资金补贴等激励型规制,降低了农户退出宅基地后的风险冲击[32],提高了农户的政策了解度和满意度,从而强化了行为态度对其意愿与行为悖离的抑制作用;同时,政府采取约束型规制,如通过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收取超占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等,有利于声望较高的农户作出宅基地退出决策,对周边农户产生示范效应[23],使主观规范对其意愿向行为转化的作用得到加强。因此,政府规制能够强化行为意向对农户意愿与行为一致性的正向影响,假说H4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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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前文估计的结果,提取系数显著的影响因素,即受教育程度、家庭年均收入、政府规制、行为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就业培训经历,分别以S1、S2、…、S7表示,同时以S0表示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悖离。根据文献综述、理论分析和(4)式,建立各影响因素的邻接矩阵R,进一步基于(5)式进行幂运算得到可达矩阵M。根据原因优先的层级抽取规则,用(6)式对M逐次进行层级抽取,最终确定每个层级的影响因素,经行和列排序后,得到层次矩阵T:
将以上8个影响因素用有向箭头连接,形成层次结构图,如图 2所示。图 2表明,作为深层根本因素,农户的受教育程度、家庭年均收入和就业培训经历会影响其政策感知与响应行为,表现为对该项政策预期成果的满意度[40]。宅基地退出赋予农户社会参与的机会,扩大其利益表征空间,保障其就业、住房、医疗机会均等[8],一定程度上提高其政策满意度,有利于政府推广实施该项政策。政府规制作为中间层间接因素,通过提高政策宣传力度、采取货币补偿等激励措施和加强对农户违法行为的监管,使农户的政策了解度、制度信任水平和满意度得到提升,改善其行为态度,增强知觉行为控制能力和主观规范水平。农户预期退出宅基地后的收益大于成本,可促使其作出退出宅基地的决策,行为意向成为促进其意愿向行为转化的直接因素。
3.1. 基准回归结果
3.2. 稳健性检验
3.3. 异质性分析
3.4. 政府规制的调节效应分析
3.5. 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的内在机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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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基于计划行为理论,构建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与行为悖离的理论分析框架,利用平罗县和贺兰县农户的调查数据,实证分析行为意向对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的影响及其异质性,剖析政府规制的调节效应,以及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的内在机理。研究发现:行为意向显著抑制农户意愿与行为的悖离;政府规制能够增强行为意向对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的抑制作用。异质性分析发现:行为态度显著抑制纯农户和兼业农户意愿与行为的悖离;主观规范显著促进非农户的意愿向行为转化;在“以地养老”模式下,行为意向对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的抑制作用更明显。解释性结构模型发现,受教育程度、家庭年均收入和就业培训经历作为深层根本因素,通过影响农户政策感知与响应行为,最终影响农户意愿与行为的悖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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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结论,本研究提出以下对策来促进农村宅基地退出农户意愿与行为的统一:首先,应制定差异化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措施,针对纯农户和兼业农户,可鼓励其利用退出补偿费换取养老院的服务,并给予其补缴社保的配套服务,满足其老有所养的需求,对于非农户而言,应加强政策宣传并强化社会示范效应,发挥主观规范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向行为转化的促进作用;其次,应优化宅基地退出政策的实施过程,通过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和工作效率,并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监管机制,提高农户对政府的信任感,以充分发挥政府规制的正向调节效应,增强行为意向对农户意愿与行为悖离的抑制作用;最后,应健全宅基地退出农户的非农就业机制,可设立就业指导中心,为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提供求职咨询、岗位信息推送等服务,并开展多元化的非农就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农户的非农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缓解其退出宅基地后的就业压力,促使农户退出意愿转化为实际退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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