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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Volume 45 Issu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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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mao WU. Confucian Etiquette into the Miao: Marriage in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in the Qing Dynasty[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9, 45(6): 190-200. doi: 10.13718/j.cnki.xdsk.2019.06.021
Citation: Caimao WU. Confucian Etiquette into the Miao: Marriage in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in the Qing Dynasty[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9, 45(6): 190-200. doi: 10.13718/j.cnki.xdsk.2019.06.021

Confucian Etiquette into the Miao: Marriage in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in the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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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 Date: 12/01/2019
    Available Online: 01/11/2019
  • MSC: K249.3;K877

  • Followingthe great development of the Miao Region in theYongzheng Dynasty, the Qing Dynasty implemented a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of the ethnic minority areas in southeastern Guizhou Province, and promoted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fucianism as an important part. The full intervention in marital lif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rule of courtesy. People not only started to use the "six ceremonies" program to achieve the conclusion of marriage, but in the first marriage and remarriage, people gradually formed the concept of "word credential", and the marriage procedure of "governing by virtue" was accepted by people. Marriage books became popular. The "married wife", divorced wife and retired marriage reflected people's skillful use of Confucian rites to strengthen men's dominance in marriage. Local government agent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were actively involved in the conclusion and change of people's marriage. This conversion of marriage supervision and supervision from relatives to local government agents is undoubtedly an important new direction, indicating that the state power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marriage and offers a full access to the grassroots society in 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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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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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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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ucian Etiquette into the Miao: Marriage in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in the Qing Dynasty

Abstract: Followingthe great development of the Miao Region in theYongzheng Dynasty, the Qing Dynasty implemented a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of the ethnic minority areas in southeastern Guizhou Province, and promoted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fucianism as an important part. The full intervention in marital lif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rule of courtesy. People not only started to use the "six ceremonies" program to achieve the conclusion of marriage, but in the first marriage and remarriage, people gradually formed the concept of "word credential", and the marriage procedure of "governing by virtue" was accepted by people. Marriage books became popular. The "married wife", divorced wife and retired marriage reflected people's skillful use of Confucian rites to strengthen men's dominance in marriage. Local government agent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were actively involved in the conclusion and change of people's marriage. This conversion of marriage supervision and supervision from relatives to local government agents is undoubtedly an important new direction, indicating that the state power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marriage and offers a full access to the grassroots society in Miao.

  • 清代苗疆问题,是当时海内三大“国事”[1]之一。雍、乾两朝倾力开辟黔东南苗疆,不仅屯军建堡于其地,且置“新疆六厅”而疆理之。经清代之全力经营,苗疆事宜终得善理,礼治之推行成为重要一环,这种“惟在随时化导”和“设法晓谕”的策略[2],把婚姻改革作为了重点整饬对象。从现存碑刻文献中可知,清代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缔结,“庚贴为凭”的婚姻缔结模式被清王朝与地方社会所不断强调[3]。然而,何谓“庚贴”?又如何“为凭”?人们究竟以何种形式来操纵婚姻的缔结?“庚贴为凭”这种“礼”入苗疆的意义何在?诸如此类之问题,尚得不到充分之研究。究其原因,是学术界于此类研究多集中于改土归流和开辟苗疆两大领域,主要涉及相关历史背景、原因、目的、措施、影响、历史地位等方面的内容[4-11]。但正如常建华所指出者:“以往的研究受到理论思维的束缚与史料占有的制约,与历史的‘真实’还存在一定的距离。”[12]鉴于此,他曾开掘档案资料,通过对雍正朝在苗疆设置保甲、塘汛等基层组织的考察,认为清王朝藉此得以有效地控制了地方社会[13]。因此,不同史料特别是新史料的发现与运用,显然能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本文即依据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新发现的婚书资料,从婚姻变迁史的角度,着重就婚姻中的初婚婚书、再婚婚契、嫁卖生妻以及休妻书与退婚字等文书进行研究,藉此勾勒“礼”入黔东南苗疆的历史及其变动过程。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斧正。

一.   初婚婚契与再婚婚契
  • 郭松义与定宜庄对清代民间婚书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他们指出:清代民间的初婚婚书,大部分是以礼仪之书形式出现的,利害关系主要隐含在聘财与嫁妆之内而不显。但是在社会上,尤其是民间生活中,毕竟还存在着其他各种婚姻关系,这些婚姻关系主要靠具有契约关系的婚书来维持,这种婚书就是婚契。他们进一步指出,凡民间写立婚契,都无须官府钤印,只要当事双方认可,再有中人作证,就可以发生效用。而一旦某方毁约告到官府,官府承认这种婚约,并以之作为审理的依据[14]103。因此,民间在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上,婚契得到了大量的运用。

    清代黔东南苗疆虽被贴着“化外之区”的标签,但清王朝武力开拓为先、教化随其后的经营策略,把包括婚礼在内的“礼”以碑刻的形式刊立于乡村社会,成为最为重要的统治途径之一。值得注意者,各类晓谕碑刻的刊立虽然能体现出清王朝和地方社会的共同努力,但于普通个人而言,尚未能确切地知道他们是如何在婚姻生活中运用了这种“婚礼”,更为细致的材料,当然非与个人息息相关的婚契莫属。婚契的出现,正可补此缺憾。

  • 通常而言,人们若走上婚姻的道路,必然会经历初婚,多数人亦仅以初婚完成其一生的婚姻历程,再婚毕竟是少数,因此初婚婚书也理应最多。“作为文字凭证的初婚婚书,只要书写男女双方年庚、主婚、媒妁等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应。”[14]104但这种婚书尚不能称之为“契”。所谓“契”是须有双方约定行为的文字凭据。这种带有约定行为的婚契,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与全国各地一样,并不多见。目前仅见两件,兹分述如下:

    ① 郭松义与定宜庄在全国收集的民间婚书,初婚婚契仅见四例,可见其稀少之程度。参见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111页。

    立婚书字人湖南沅州府人茶冲寨人氏江运良,情因胞弟江运文,本年六月去世,遗下弟媳女儿三口。长女名唤江氏清花,年一十岁,癸酉年十二月二十二酉时生,弟媳自愿凭媒出嫁攸洞寨刘显东娶以为室。不幸弟媳于九月初十日,亦以去世,思难以抚养,即请东来商量,□一十三千六百文整,即凭媒迎接过门。愿彼斯男,则百□田种玉。恐口无凭,立有婚书是实。

    凭媒人:伍荣厚、唐老仕

    请笔:杨朝东

    光绪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立[15]第12册,290

    这份婚书是湖南沅州府茶冲寨江运良通过媒证,将侄女嫁给黔东南地区一个少数民族村寨——攸洞寨刘显东为妻的事例。它基本包含了婚书所规定的书写内容:是否有凭媒聘定、聘财数目以及男女双方的情况(籍贯、三代姓名、年庚、行次),仅男方的年庚等信息不全,算是比较标准的婚书。但亦可知,江清花才十一岁,就父母双亡,其伯父“思难以抚养,即请东来商量”。虽然文书有辨认不清之处,但其急迫之心,还是能从“即请”“即凭”等词中判断出来,并且十一岁即被迎娶过门,实有卖侄女心切之嫌,因而此婚书又兼具卖契的性质。

    婚书写成兼具卖契的形式,多是女方有求于男方。下面这份文书能进一步体现这一特征:

    立请状字人黄闷寨王彦成、石引寨刘芝金所有外甥女王氏昭灵。为因命途舛,自提孩五岁,父亲亡故,慈母下堂,无人抱养,难获成人。其有亲房人等,无人承涊[认],以及无奈,跟随姑母,得蒙姑父抱,栽培二十余岁,无人来求。所有平秋寨刘朵金,与吾外甥女二比为一,是男而无女为室,是女而无男为家。以今出一事,经几地方乡团等,刘开贤、刘发伦、陆林益、陆显忠、刘瑞登等排解,劝与刘朵金为妻,主〔断〕财理〔礼〕文〔纹〕银二十四两,二比自愿了息。其交足以后,舅公有言异论,不关中人、朵金之事。恐后无凭,立有请状字为据。

    请笔:刘石元

    光绪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立请

    ② 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石引村刘光彬家藏文书之一,后文所引文书系其家藏者,不再赘注。

    这是一份由王昭灵舅舅家立的请状字,前部分叙述了她五岁丧父,母亲另嫁,在房族中无人抚养的情况下,姑母姑父把她养到了二十余岁。后半部分讲述了她长大之后,无人前来求取婚聘,恰有平秋寨男子刘朵金,与她合配,经地方乡团及刘开贤、刘发伦、陆林益、陆显忠、刘瑞登等排解,劝与刘朵金为妻,财礼钱二十四两。由此可知,虽然姑父母把王昭灵抚养长大,但主持其出嫁者,却是其舅舅。文书中,仅提及了房族在其幼小无助之时,没有尽抚养之义务,因此,亦无权作任何干涉,以致在后文的担忧之中,仅列了“舅公有言异论,不关中人、朵金之事”。这种表达方式,其实正是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舅家拥有优先娶外甥女权力的体现,换言之,只要舅家答应,即可无虞。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经几地方乡团等,刘开贤、刘发伦、陆林益、陆显忠、刘瑞登等排解,劝与刘朵金为妻”一句。据其所述,王昭灵是被地方乡团劝与刘朵金为妻的,乡团充当了媒人的角色,且阵容很大,包括了黄闷和平秋两地的乡团。何谓乡团?其实就是晚清地方政府在乡村任命的准军事组织,他们的职责重点在钱粮与社会治安上[16]。虽然婚姻不直接属于社会治安管理范围,但若因此而发生纠纷,则属于社会治安所辖范围。因此,晚清越来越多的基层社会管理人员参与到了婚姻程序中来,尤其在这种隐含颇高风险的婚姻缔结中,他们既是重要的见证人,亦负监督之责。

    初婚婚书一般不会写成契约,但最终形成契约形式,其原因除了“异地婚聘的最大问题是双方对另一方的情况都了解不够,所以特别注重凭媒订约”[14]104隐含有明显的风险和婚配当事人幼小时,均可能把婚书写成契约。上述两件婚书,第一件为异地婚姻,又兼具女子幼小。第二件婚书系舅父主持外甥女的婚事,并且不是男方主动请媒妁上门求婚,隐含的风险相对而言较高。因此,这两份初婚婚书,虽然具备了婚书的某些基本格式,但最终写成了契约形式的婚契。

  • 明清时期提倡贞节,如万历《明会典》就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17]大清律法继续鼓励:“凡妇人夫亡之后,愿守节者,听。”[18]446据统计,有清一代受到旌表的贞洁烈妇有100万人之巨[19]。但是,更多的妇女尤其是下层穷苦百姓,夫死之后是否守寡,主要取决于实际生计需求,有无生存的能力和财力,成为其衡量是否再婚的重要标准。然由于清代官方文献记载较少,再嫁并无守贞那么引人瞩目,而大量再婚婚契的存在,为此问题提供了最原始的第一手资料。

    清代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女子再嫁行为,已经大量利用文字处理,且所涉面极广,尤其是与原有家庭的关系,错综复杂,极易产生纠纷。一般的婚书或礼书,已远不能满足再嫁所需,特别是与原来家庭脱离关系一节,非以契约形式的婚契不足以权责明晰。因此,在与黔东南临近的黔南平坝县,就有相关记载:“娶再醮妇或招赘,多不用庚贴,只用主婚人所出之婚书,亦以红纸为之,即愿书也。”[20]所谓“愿书”,“就是把双方条件和要求事先一一讲明,经寡妇本人同意后,再依约开出的合同或者契约”[14]116

    当然,在数量众多的寡妇再婚婚契中,其复杂程度远不止此,首先所面临的是她们的主婚权,即谁拥有再嫁这些失去了丈夫的寡妇的权力。根据清代的律法:“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18]443即直系尊亲属为第一顺序人,其次是期亲尊长,第三是期亲以外的尊亲属[21]。据已有研究成果:虽然法律的规定是针对初婚而言的,但同样也适用于女子的再嫁。只是女子出嫁之后,身份归属便随之变化,婚姻自主权由父母家转移到了夫家。所以,女子再婚的主婚人,仍由前夫家的直系亲属出面,若无公婆,可依次类推,有大伯、小叔乃至夫家的其他相近房亲主持[14]122。就清水江文书所见,基本与此类似,常以“立领婚字”“立主婚字”“立主婚人”等开头。譬如:

    立主婚人毛兴盛,先年胞弟求娶石氏之女名唤有姝。至今天立请字与媒征〔证〕,四门开放,杨方泰求娶为妻,凭媒礼金言青过足,分文不少,任从杨姓迎接过门。以后有婚姻不清,具〔俱〕在谋征〔媒证〕主婚人理落,不干求嫁之事。恐后无凭,立有主婚字为据。(后略)

    这是一份由叔伯主婚的婚契,毛兴盛为其胞弟之妻主婚,嫁与杨方泰为妻。虽然契文中并无明确说其胞弟已亡故。但从契约的行文来看,其胞弟似已亡故,不然毛兴盛不可能有主婚之举。

    其余如小叔主婚,丈夫叔伯主婚的事例,亦很常见。小叔主婚,例如:“立主婚杜后事字人冷水寨龙大椿,情有族兄龙大烈娶得摆洞杨招庆之女名唤连姐为妻,过门数载,毫无别论。龙大烈家门不幸,于乙丑年亡故,遗有妻室杨氏并有一女,家下寒微,无能照管,遗有寡嫂,募值年荒,日食艰维,又无一男事老,未能居孀。今我不忍母女冻饿,开生路一条,另行再醮。今有摆洞龙伯鑑央媒前来求聘杨氏为室。”[15]第二册,252丈夫叔伯主婚,例如:“立主婚字人龙池龙文银,为因血侄征兵在外□□,音信渺无,目下年迈,生活难度,无法可施,只得将侄媳刘氏来姣改嫁与墩在〔寨〕潘宇泉名下为妻。”[22]447

    另外,还有众房族共同主婚的事例。例如:

    立婚书字人观音湾鸬鹚干□吴俊文、美桢、俊林,经管人吴二隆、开实、毓林等,情因亲房吴长开一支,于先年移居黎属,复移至罗理八卦溪口住坐。□□长开所生一子,名唤新弟,娶妻杨氏老兰。兹因新弟于本年上春往天柱雷寨种田,不幸逝矣,丢下杨氏老兰,无人招管,无食难逃。众族与亲房人等商议,将杨氏老兰出嫁与彭高祥为妻。凭媒议定聘金钱二十一千文整,其钱亲房领回,超度新弟,费用彭姓分文无欠。吴姓合族人等,不得兹事生端。恐有异论,主婚人认承,上前理落,不关彭氏之事。恐后无凭,立此嫁书,付与彭姓兰挂腾芳为据。

    凭媒人:黄仕品、【黄】仕春、周昌兴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吴俊林亲笔[23]176

    这是一份由房族一同主婚改嫁吴新弟妻子之婚书,因为吴新弟去世,其妻子“无人招管,无食难逃”,然后众族与亲房商量,把她改嫁,以获取超度吴新弟亡灵之费用。

    值得注意者,是正妻亦具有主婚权,但具体操作过程中又受到族亲的限制。例如龙世明在一纸诉状中就这样写道:“缘民家遭不幸,偶折中年,迩来中馈乏人,故不得不续弦再娶……有王家榜吴贤桂,先年亡故,遗妾杨氏春桃,青秀无靠……民故托媒代为说合,所幸该女及其娘家均已允诺……嗣后又得贤桂发妻(杨氏金姣)出而主婚,议定婚礼。”[24]322不过,吴氏家族认为龙世明与媒人蒙骗了杨金姣,于是进行干预,还打了一场官司。诉讼了结之后,龙世明与杨氏春桃最终成婚,并立了一份格式非同一般的婚约:

    主婚人:吴世冲

    凭媒:杨送墣

    凭笔:杨立呈

    主婚:吴杨氏

    立领婚字人王家榜吴性〔姓〕贤桂之妻为天泽〔择〕,今因放与亮司龙世明为妻,名下承当,杨氏三十二岁配合为婚,不得翻回〔反悔〕。如有翻回〔反悔〕者,今王家榜吴性〔姓〕先人主婚,今有谋〔媒〕证,言定婚领沙洋一百元整,吴姓亲手领足,不得异言。如有不清,白〔由〕吴姓丹成〔承担〕,好比是那常〔长〕江水,一去不回头,又好一比万丈深译〔渊〕,打一个岩石,你去讷讷〔拿拿〕。恐无凭,立此婚领字为据。[24]324

    这份文书因系诉讼结案之后所立,一开头就把中间人全部列了出来,然后再写婚书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有两个主婚人:一个是吴世冲,为吴贤桂的叔父;另外一个是吴杨氏(即杨金姣,吴贤桂的正妻),是龙世明在状词中所说的主婚人,也是婚书正文中的立约人。这说明,正妻虽然有全部继承亲夫所遗财产及处理物事的权力,甚至嫁买丈夫妾的权力。但这些权力也受到房族的限制,房亲以恐其被蒙骗为理由,参与到家庭事务的决策中来。换言之,重大问题的变动,尚须得到房族的同意,才不致产生纠纷。

    由上述事例可知,寡妇再嫁的主婚权,分别落在不同人群的手里,且在婚契里,较少见到寡妇自己意愿的表达。那么,寡妇可否自己嫁自己?从清代的律法而言,寡妇嫁与不嫁,须其本人同意。律法就规定:

    其夫丧服满,(妻妾)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妇人及娶者俱不坐。未成婚者,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追还财礼。已成婚者,给与完聚,财礼入官。

    孀妇自愿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财,而母家统众强抢者,杖八十。其孀妇自愿守志,而母、夫家抢夺强嫁者,各按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其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抢,照强娶律加三等。未成婚,妇女听回守志;已成婚而妇女不愿合者,听。[18]446

    换言之,寡妇若不同意改嫁,从律法上来说,是无人能强嫁她们的。虽然律法上也规定了在其愿意之下的主婚人选,但从逻辑上来说,也给了她们自主婚嫁的权利。

    通常而言,因为丈夫过世,在子女幼小的情况下,寡妇再嫁都会带上子女,新组合的家庭有抚养前夫子女的责任。但又由于前夫所生子女在他们抚养成人之后,除非特别约定外,均须归宗。因此,很多再醮婚契里,都有这方面的约定。例如:“立主婚字人龙池龙文银,为因血侄征兵在外□□,音信渺无,目下年迈,生活难度,无法可施,只得将侄媳刘氏来姣改嫁与墩在〔寨〕潘宇泉名下为妻,并带其子龙吉树八年,期满龙姓接回抚养,此事二比心平意愿。”[22]447

    总而言之,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寡妇的再婚婚契,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都是建立在利害关系基础之上的契约文书。其主要内容一般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再嫁时的“卖身钱”(以聘财的名义)是多少;二是“卖身钱”归谁所有(以主婚人的名义);三是前夫孩子的抚养。由前举具体事例来看,除了极为少数的特例之外,寡妇再嫁最大的受益人是夫家的直系尊亲属,这是“礼”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成果显著的具体表现。至于像妇女自主再嫁一类的例子,当然也能为讨论女性在婚姻独立自主方面提供案例。

二.   “嫁卖生妻”婚契
  • “嫁卖生妻”是指在丈夫尚存、又没有正式履行离异手续的情况下而嫁卖妻子的行为,嫁卖生妻的主体通常是丈夫及夫家人。这种现象据闻在汉代以前就已存在,南北朝又出现了典、雇等名目,而国家对这种行为也一直采取放任态度,元代才在法律上予以禁止[25]1889-1990。但《大清律例通纂集成》尚有“户婚·典雇妻妾”条文,说明这种现象并未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反而在明清时期更为突出。例如,岸本美绪通过考察明清时代至民国时期的典妻卖妻习俗后认为,“在台湾,即使妻方面没有任何可以责备的行为,夫仍然任意地典、卖妻妾的情形到处可见”,官方“也没有深究之举”[26]225。换言之,王朝律法放任这种现象,直至民国时期尚普遍存在。岸本美绪和郭松义之研究未见贵州事例,但在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着这种现象。为示说明,先迻录一份售妻文书如下:

    立售妻人寨廷寨林ムムム,先年娶到黄闷寨王ムムム之女名唤ムムム为妻。奈夫妇六命不合,不能宜室宜家,虽异啇忝天不分地不分,夫妇自愿分之。于光绪四年,林ムムム将妻王氏ムムム售卖堂油村龙ムムム之子为妻。凭中人龙ムムム出聘礼礼金钱ムムム千文,其亲夫林ムムム领足,各往别门求亲,其妻放与龙ムムム为室,自愿售之,中等并无押逼等情。怠至光绪六年,心思不甘,仗众毁捣龙ムムム之屋,二比付衙具控,隥〔邓〕主堂讯断妻仍归龙ムムム之子为妻,什物仍缴,只异了息。至今岁悦想悦深,仍复行之,蒙地方乡团头公ムムム从中解息劝罢,龙姓帮补林ムムム钱ムムム以为应用,凭有中人,日后不得籍端翻悔。若有籍端翻悔阴利,祖宗不悋阳有,中人为凭。口说无真,立有售妇字,虑后为据。

    亲夫ム

    亲族ム

    凭中ム

    笔人ム

    年号

    这份文书虽然把名字隐去,但地点、姓氏、年代、时任黎平知府邓(在镛)等,都在行文之中出现,是一份典型的卖妻文书,并含有诸多讯息,值得进一步分析。

    首先,从格式上看,具备了卖契的主要要素:(一)以“立售妻人寨廷寨林ムムム”开头,表明卖妻行为,也显示了卖人住地;(二)卖妻原因为“六命不合,不能宜室宜家”;(三)买主,“堂油村龙ムムム之子”,也有地址;(四)价钱;(五)权利义务;(六)中见人,有亲族、凭中、笔人;(七)时间,光绪四年。

    其次,此文书的珍贵之处在于呈现了卖妻人两次翻悔之后的情形:第一次是在光绪六年,卖妻人“心思不甘,仗众毁捣龙ムムム之屋”,于是双方“具控”到黎平府。当时黎平知府邓在镛的判决是:“讯断妻仍归龙ムムム之子为妻”,即判给了买方,虽然未能看到卷宗,但官府承认这种卖妻行为是肯定的。从判决来的结果来看,官府也未允许卖妻之后的翻悔之举。第二次是在官府判决一段时间后,卖妻人“至今岁悦想悦深,仍复行之”,由“地方乡团头公ムムム从中解息劝罢”,并“龙姓帮补林ムムム钱ムムム以为应用”而最终平息。从中可知,卖妻人翻悔也许有真实的一面,但其目的还是在于钱财的获取。

    第三,这份文书并不像巴县档案显示的那样[27],嫁卖生妻须征得娘家人的同意,从头至尾,虽然两次翻悔,但未见娘家人的踪影。可以说是典型的随意卖妻行为,因为出售的理由是“六命不合”。

    事实上,虽然所谓“六命不合”是当时人根深蒂固的观念所致,但如果这种“六命不合”所隐含的风险并未显现的话,并不能成为卖妻的理由。夫可嫁卖妻子的理由,岸本美绪曾归纳为四点:一是通奸之妻经官认定而卖者;二是背夫逃亡经官认定而卖者;三是本人情愿出卖为婢者;四是因贫困而不得已者[26]226-227。而郭松义和定宜庄根据102宗刑案资料所归纳的四类原因:家贫无法生活(54宗,占52.94%);丈夫外出未归(20宗,占19.61%);妻子有私通行为(11宗,占10.79%);夫妻不合与婆媳关系不睦(9宗,占8.82%);另外还有其他没有归类的8宗,占7.84%[14]231。二者表现出来最重要的共同特点是生活维艰,这一点亦曾被顾炎武所道及:“夫凶年而卖其妻子者,禹、汤之世所不能无。”[28]

    但我们看到,在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并不是主要的卖妻原因,“六命不合”才是卖妻的主要理由。下引这份文书,又是一例:

    立请状字人石引寨刘发现,为逆妻不孝,奈前缘不修,六命不合,夫嫌妻丑,难圆鱼水之欢。予恭迎石引柳志文、黄闷王厚元、王子荣,平秋宏明、刘光明、龙乔开、龙现祥、吴至发等人入舍,凭列台乡团,自愿将妻龙氏月枝,售与更我王全为室。中证并无强压,乡团言定金钱六十八千,其我亲夫领清,另娶一室。其妻交与吴小全为妻,以后不得翻悔,将银退与吴姓,任从中人当面禀明。恐口无凭,立有请状为据。(后略)

    文书虽以“立请状字”为开头,但文中“售与更我王全为室”,确是鲜明的卖契,而所用语气,更为刻薄,例如“逆妻不孝”“夫嫌妻丑,难圆鱼水之欢”,而“六命不合”再次被提及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种以“六命不合”为借口者,甚至还发生在卖童养媳身上。例如:

    立断卖童养媳嫁婚字人ムム处ム姓ムム,各兹因先年凭媒订到ムム处ム姓名之女为媳,过门抚养多载,尚未与儿圆婚。欲思异日利期完成,谁料儿、媳二造六命弗合,刑剋有碍,奈因高峰种菜,两下无缘。况吾子夭亡,鸳鸯拆散,万难得已,自云方才出口另嫁,四处开放。(后略)[29]

    这份文书虽然把地名、人名、时间等部分以ム替代,但是并不影响我们对它的解读。此人嫁卖童养媳,首要原因也是“儿、媳二造六命弗合”。通常而言,既然是“过门抚养多载”,又是童养媳,应该早就排了八字,看了礼书。因此,真正的出卖原因,是嫁卖人的儿子夭亡与其能获取嫁卖的钱财。

    除了“六命不合”而“嫁卖生妻”之外,亦见因贫穷而卖妻者。这类文书格式更像婚书,而用词亦缓和了许多。例如:

    立婚领字人洞湳吴连附。情因得娶发妻杨氏,共牢数年,生育一儿。今因家寒难以养活,只得请媒四路访堂出放。今凭媒证说合与龙池龙仁茂名下,娶配为妾,当日收过财礼大洋六十三元,亲手领足应用,不少分厘。但子幼无依,随娘五载,倘遇天灾疾病,寿夭不测,各安天命。期满之日,吴姓领回,并无异议。字书领之后,任凭龙姓择吉亲迎,承偕结老。此系吴连附心甘情愿,龙姓明婚正娶,亦不与族内人等相干。如有翻悔,发生枝节情事,任凭龙姓执字禀官,吴姓甘愿领罪无辞。恐后无凭,立此婚领字,付与龙姓收执为据。(后略)[29]321

    吴连附与妻杨氏,结婚一起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女,但他嫁卖发妻与人作妾,是因“家寒难以养活”,得“大洋六十三元”用度。

    除须论卖因之外,此文书尚有值得注意者。从格式上看,与规范的婚姻文书无异,例如“立婚领字人”“请媒四路访堂出放”“凭媒”“财礼”“任凭龙姓择吉亲迎,承偕结老”以及“龙姓明婚正娶”等措辞,均是正式婚书的用语。从参与文书签订之人员来看,仅有买卖双方、媒人和秉笔人。而娘家人与上述其他嫁卖妻子的文书一样,均未见到身影,说明黔东南地区的“生妻”嫁卖已不需经过娘家的首肯,亦无须他们的参与,主动权完全在夫家一方。另外,与改嫁文书一样,这里也出现了“子幼无依,随娘五载”的说法。一般说来,是在丈夫亡故的情形下,子女才随娘到新结合的家庭。然而吴连附在得到“大洋六十三元”的情形下,还让女儿跟随妻子五年,只有一个可能,即此女还极为幼小,需要母亲照顾。

    通过上引文书之讨论可知,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嫁卖生妻”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男方居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娘家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实际的参与权(契约文书未显示出来),基本未见到他们的身影;二是政府在地方社会的代理人,参与程度极高。换言之,婚姻的缔结尤其是变动,已经从亲属监督转换到了由政府地方代理人监管,这无疑是一新的动向,即律法逐渐向基层社会延伸,参与到人们的婚姻生活中来;三是“六命不合”成为“嫁卖生妻”最为惯用的措辞和理由,说明八字合婚观念已深入人心。

三.   休妻书与退婚字
  • 夫妻离异,自古以来即有之。现代社会离婚,从法律程序而言,需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结束一桩婚姻。那么,清代的人们又是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呢?为示说明,兹先举一份“休书”于下:

    立休书悔婚字人赤溪坪王金保。先年央媒求到靖州人氏梁姝之女,名唤桂香。可过门数载,屡次皆夫不合,无法可治成家。吾自请算数先生,推查二比夫妇年庚,兹因禄命不合,幸耐无缘,只得不已,二比夫妇离异改嫁,二比喜咲悦服,男另愿讨,女愿四门开放。今有盘落寨杨宗德求合为妻,将纹银二十一两零八分整,其银当中交与亲夫入手领足,其妻当中升出付交杨宗德为妻。我异自愿下脚目手印□□,日后不得籍故翻悔等情,若有翻悔,任从中证禀官究治,不有来历异言。恐口无凭,立有休书悔婚字约为据。

    请中证:王玉什、王再文

    亲笔

    手掌印(笔者注:掌心书“自愿甘心,左”)

    光绪十二年八月初二日立休书

    ① 此系贵州省剑河县磻溪乡盘乐村龙运焯家藏文书之一,蒙笔者同事龙泽江副研究员提供,谨致谢忱。类似手摹契约,还可参见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1辑第17册,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67页。

    这是一份比较复杂的休妻文书,说其复杂,是因它又兼具了“嫁卖”的性质。首先,它以“立休书悔婚”开头,这包含了“休”与“悔”两个层面,即在休的前提下,还提到了悔,而这种悔,来自于婚前并未推算二人年庚是否合适。于是,在交待离异原因是“屡次不合,无法可治成家”之后,特别写道:“吾自请算数先生,推查二比夫妇年庚,兹因禄命不合,幸耐无缘”,这种“六命不合”的逻辑,在前文已经多次述及,甚至成为黔东南地区“嫁卖生妻”的主要理由。其次,在说明二人心甘情愿离异之后,突然笔锋一转,写道改嫁上来,这又明显地表现出了“卖妻”行为,因为丈夫从杨宗德处亲手领足了“纹银二十一两零八分整”之后,便把妻子“付交杨宗德为妻”了。由此看来,离婚与“卖妻”之间,并无明显的界限,这即是一份二者兼具的典型文书。第三,值得注意的是画押,这是典型的手摹文书,这种手摸文书大多见于明清时期卖妻、休妻的契约之中

    ② 按,关于“手摸”契约的研究情形与存在于哪些类别文书中的介绍,参见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注释2。另按,清代黔东南地区的手摸契约,除了用于离异文书外,还有两种情形用到了手摹契约:一种是妇女向丈夫表示后悔的文书中(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页);另一种是在“清白字”中,例如《道光二十五年六月王承邦立清白字》,即是典型的手摹契约(参见锦屏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锦屏县志:(1991-2009)》,方志出版社2011年版,第1290页)。

    除此之外,亦遗存有极为纯粹的休书。例如:

    立因故休出张文开,身任斯文,为妻姚氏秀莲,即寿长之胞妹,屡行玷辱夫身,自遭生离。余读诗而痛诵株林,览传而祸叹崔庆,余遇此妻,虑遭谋祸,是以凭团休出。要问我心,天地神明共见,彼自问心无【愧】,夫难逃神人共殛,你之根基,城乡咸知。如今休出,永不回程,生非我人,死非我鬼,惟除张姓之外,随其所配,除我张氏之人,任其所欲。至于合配他人,所有财礼,余一厘不要,一毫不欲,方见我廉洁,明我心正。先我休者,买臣正其心,过后身荣名耀,欺我苟合者,此人将遭神殛也。余自当天发誓,因淫休出,以免玷辱。若无故休,必造天诛,悲哉。我之命运,何太乖哉。倘有一子年幼不离,渐随其后,自休出后,嫁者别人之妻,不嫁者姚氏之鬼,恐有不测,不干张姓之事。恐另配无凭,立此休出字付与地方为据。亲笔。

    内只涂一你字外,并无添无减

    凭地方总理老爷:刘开厚、吴长元、吴佑、陆应恩

    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初七日亲立

    从休书的行文来看,这是一乡村读书人写的休妻书,离婚的原因,是他认为妻子淫荡,“屡行玷辱夫身”,使得“城乡咸知”,因此,他“当天发誓,因淫休出,以免玷辱。若无故休,必造天诛”。换言之,他并非无故休妻,而是他妻子出轨所致。在述明了原因之后,他还特别提出要求,“惟除张姓之外,随其所配,除我张氏之人,任其所欲”,且为了表示廉洁,其妻另外嫁人时之财礼,全部不要。另外需要注意者,是见证人全部是政府在地方社会的代理人,其已全程参与了人们的婚姻缔结、离异的过程。

    除了这种休书格式外,在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遗存的文书里,还有一类比休书更为常见的是“退婚字”,它主要用于订婚后的退婚。为示说明,先誊录一份文书如下:

    立退婚字人约人平秋寨少村富故龙洪金,先年凭媒求到石引寨刘吉海之妹名唤刘氏吉梅与配为妻。至今过门已载,为因六命不合,前缘不修,男不喜妻为室,女不愿夫成家,日即将闹,难以婚配,延宕日久,不得成家。不如我二比商议,经请地方乡团石引寨刘开厚、刘发轮、吴万祥、陸炳德等,与吾二比排解,男愿另取,女愿重婚,以免耽误二比光阴。今蒙团等劝解娘家,当将聘金财理〔礼〕退与亲夫另娶,团等言定聘金财理〔礼〕一百八十两整,其银当凭中等附与亲夫,另娶四门。其女退与刘姓,任从四门开亲,二比心平说服意愿,中证并无强压等情。以后吾二比亲族内外之人不得藉故翻悔,磕素情事,倘有藉故生端翻悔,磕素成事,亲夫将银退与刘姓,任从中等当官照实禀明,日后不得异言,若有异言,居〔俱〕在除妻一面承当,不干刘姓之事。恐后无凭,今我龙姓自愿凭中立有退婚附与娘家,四门另娶另嫁,永远二比发达,提实为据。

    凭中(画押)

    凭胞兄(画押)

    请笔(画押)

    代笔

    宣统二年十一月六日退

    这份文书格式上更像合同,虽然是男方提出“退婚”,但在措词方面,语气比休书要缓和了许多。而在六命不合的情况下,不仅男方有退婚的意思,女方显然也不愿与男方成婚,即所谓“男不喜妻为室,女不愿夫成家”。在这种情况下,语气也变成了商量,即“不如我二比商议”“二比心平说服意愿”等。从内容上来说,之所以要退婚,是“因六命不合”而导致经常吵闹、难以成家,经过地方乡团等人劝解娘家之后,达成退婚的事实;娘家把聘金财礼一百八十两退给男方,男方则把女方退与娘家最后再约定各自另娶另嫁,各不相干。

    值得辨析的是,这份文书初看似结婚之后离婚的文书,而仔细推敲,却是一份订婚之后的退婚文书,此书内容中虽然有“至今过门已载”的表述,但从“求到”“难以婚配,延宕日久,不得成家”以及后文退“聘金财礼”等语来看,并未成婚。而文书用词给人已成婚的错觉,是因为在婚俗的“六礼”中,下聘礼才走到第四步,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只要走到第三步“纳吉”,女方首肯后,婚姻就算确定,但这并未代表已成婚。所以,在书写文书的时候,要以“立退婚字”开头,也表明了这是订婚之后的退婚。更为重要的是,男方在财礼的获取方面:如果是结婚之后的离婚,男方得到经济收益的来源,是休掉妻子,妻子另嫁而得到的财礼钱;而退婚则是退回男方给妻子娘家的聘金财礼,这是男方自己出的钱。因此,只要是文书明确写有娘家退回财礼钱的退婚字,就应视为并未成婚,这是区分订婚后退婚与结婚后离婚的重要标志。

    事实上,若是结婚之后的离婚,如前所举事例,通常用的是休书,即便不是以“立休妻”开头,亦有用其他词汇者。例如:

    立请丈〔状〕字约人平秋寨王彦长,先年凭媒求到罗耀珠之女名唤罗氏广秀为妻。至今过门八载,所生一女,夫妻返将不合,朝时将闹,难过光阴。二比不如今请两寨乡团排解,男愿另至,女愿重分,二比心平易〔意〕愿,中等并无强压。今我亲夫任从罗氏四门另嫁开亲,不关我王姓将奸〔相干〕。(后略)

    这是一份以“立请丈〔状〕字”开头而又简单的离婚文书,说的是二者结婚八年,但因为夫妇不合,所以“二比请两寨乡团排解”“心平意愿”地离婚。当然,从文书的原件来看,书写文书之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字写得歪歪斜斜,遣词造句也并不顺畅,以致只能看清楚离婚的事实,至于其他细节,则未能一一展现。

    另外值得注意者,为了保证社会与家庭关系的稳定,历代王朝对离婚都有相应的规定和限制。清代主要有儒家礼教中针对妻子的“七出”与针对丈夫的“三不去”原则[18]453。另外,郭松义等还从清代法律中归纳了几种须要离婚的情况:(1)凡事涉欺瞒,只要受害一方提出控告,官府便可以依律判定离异;(2)丈夫以获取钱财为目的而“嫁卖生妻”者;(3)若有妻更娶妻者,杖九十,离异;(4)有违伦常纲纪者,如“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5)为防止利用权力进行婚娶而做到的限制条例,如府、州、县官娶部民女为妻妾,妻妾须得离异;(6)有违戒律和混淆等级者,如僧道娶妻、良贱为婚,亦须判离异[14]286-289。当然,“义绝”者必须判决离婚

    ① “义绝”是指夫妻中一人有殴打、杀伤对方亲属的行为,表明恩义已绝,必须判决离婚。参见马建石、杨育堂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10《户律·婚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3页。

    清代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离婚与退婚理由,尽管有与上述理由相契合者,例如“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张文开休妻书”,因为妻子有七出中的“淫佚”而休妻,又如同姓不婚例。但也表现出了一些显著特点,一是“六命不合”成为最为突出的离婚、退婚理由。他们把夫妻家庭生活不幸福、经常争吵等等,都归结到“六命不合”上,甚至本来是男方家嫌弃女方家贫寒,也要把根源归结于此。例如:

    ② 如一份文书就这样写道:“立承认勒洞龙连楷,情因我姊爱音,先年得配高蒦村龙登然为妻,历来数数年不睦,现在立有总祠,同姓不婚,以致去岁十月初六日,凭我龙氏总祠,双方离异,夫妻自愿甘心脱离。”参见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1辑第12册,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44页。

    立自愿心干〔甘〕请中登门退婚字约人,天柱县所属管场少村高江寨龙应田子龙老旺父子,先年凭媒求到石引寨刘秀化之女名唤刘氏孟柳,与配为妻,至今过门已载。为因民父见妻贫寒,返将言及二比六命不合,前缘不修,见母将妻朝打夜莫〔磨〕,二比难以成家,将妻追除〔出〕在外讨食,亲旧两载,并无一人叹实生死如何。今春亲夫见其不任连代杨,查问此妻讨食,归在娘家。今我亲夫亲自请到黎属太团首事,石引寨陆显福、吴万祥、刘荣焕,平秋寨龙武略、刘连洪、黄闷寨王连森、王应荣等,与娘家排解。民先年过聘金之钱四千与刘姓,要退与亲夫,因伊父分厘难出,又蒙中等劝解亲房人等,帮伊先受聘金财理〔礼〕,加赔退与龙姓,以后任从我亲夫另娶高门之女。娘家转退聘金,亲夫亲手领足,并无下欠分厘。以后任从刘氏另娶〔嫁〕,四门开亲,二比不得异言。(后略)

    虽然龙应田、龙老旺父子凭媒正娶了刘孟柳,但在过门生活一年之后,却要退婚。最主要的退婚原因,龙老旺已经说得很清楚:为“因民父见妻贫寒”,却以“二比六命不合”为借口,之后,龙老旺之母朝夕折磨刘孟柳,并把她赶出家门,乞讨过活,生死不管。龙家仗势欺人形象跃然纸上,实属可恶。

    第二个特点由第一个特点延伸而来,即离婚、退婚表现出很强的随意性,虽然个中原因可能很复杂,但常以一句“六命不合”即可结束一桩姻缘。

    第三,地方社会里的官府代理人,尤其是乡团这一群体,逐渐地参与到人们的婚姻生活中来,有些婚姻的变动,甚至仅乡团充当了排解人和中见人的身份。

四.   结语
  • 自雍正朝大力开辟苗疆之后,清王朝对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了全面的开发与经营,推行礼治成为其中重要的一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生活成为重中之重,将推行婚姻缔结须“庚贴为凭”的婚俗改革延至清末。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生活在黔东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人群,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均已加入这一改革运动中来。如果刊刻碑铭于乡村社会之中,仅是把婚俗改革的要求告诉了人们的话,婚书的运用则是人们实践王朝的礼制和律法的具体表现。在此过程中,既有与内地汉族类似的一面,亦有表现出少数民族特色的一面。

    首先,在初婚与再婚时,人们已经能娴熟利用文字处理婚姻关系,“庚贴为凭”逐渐被人们接受,一般性的婚书开始流行。但亦可见到,由于女性初婚时年龄幼小和社会人口移动的增加,湖南西部一带的女性开始嫁到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这种远距离的婚姻缔结,人们认为存在诸多风险,一般的婚书已经不能应对这种风险,须要带有约定性质的婚书来保障婚姻生活的稳固。而女性再婚的主婚人,与内地汉人多有相似之处,举凡公翁、公婆、叔伯、小叔等人都有主婚权,也有众族房亲共同主婚者,这均是在“礼”的范畴下进行的。换言之,这可看作是“礼”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成果显著的具体表现,夫家的直系尊亲属成为寡妇再嫁的最大受益人。

    其次,在“嫁卖生妻”与休妻、退婚时,须特别注意的是有关“六命不合”的表述,它成为“嫁卖生妻”、休妻、退婚的重要理由。由此所呈现出来的是男方居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娘家的参与权与话语权都被剥夺。此可视为少数民族社会利用儒家礼教强化男性在婚姻中的主导地位的具体表现。因为黔东南地区盛行着“转娘头”的姑舅表婚,其所体现出来的尽管是舅家的强势,但又何尝不是男性在婚姻中的强势?

    再次,在婚契里,虽然族亲与地方士绅成为重要排解人与中见人,但从晚清开始,有一群人的身影不时闪现,即地方政府在基层社会的代理人——乡团。这是地方政府在乡村社会任命的准军事组织,其职责重点是征收钱粮和维护社会治安。但在多份婚契里,不仅是乡团出面排解,而且中见人亦全部由他们充当,族亲与娘家人全部被排除在外(至少在婚契行文之中)。乡团积极地参与人们婚姻的缔结与变动,可视为婚姻的监督与监管权的转移,即从亲属向政府地方代理人转换。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新转向,即国家权力通过干预婚姻生活而全面进入苗疆基层社会。

Reference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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